城市、商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城市和商人

战国时代以前的中国城市的典型形式(它确实可以溯源到商代)只是一个政权的中心,居民都是贵族成员;它一般不具有大量商业活动的特色。但随着战国时代商业、手工业和货币经济的发展,特别在战略要地和贸易要道上出现了新的城市,它除去作为国家首都或地方行政中心之外,还是重要的商业中心。汉代的大城市就是从战国时代发展而来的,其中包括这样一些地方:在现在陕西的首都长安;在现在河北的涿、蓟、邯郸;河南的荥阳、宛、洛阳;山东的临淄;四川的成都;今广州城附近的番禺等。主要的城市都在华北,这个事实表明了那时的商业大部分限于这个地区,而还没有延伸到长江中、下游区域。

《汉书》的数字不都是完整的和准确的,它选列了 310 个县的户口数字。按其大小次序排列,户是从 40196 到 80000,口是从 109000 到 246000。①可能上述地点只是选出内有非常繁华和人口众多之城市的县作为例子。而不是代表全国的所有城镇,城镇的总数肯定有 1500 个或更多(至少每个县有一个镇)。可以推测,某些城市的户口数字比这里举出的要多。例如,洛阳为后汉首都时的人口总数据估计有 50 万左右。 ②

本卷的其它地方已对这个城市作了简短的描述。③至于前汉,只有一个城市留下相当多的资料,那就是长安,它建于原来秦的都城咸阳附近,现在西安市西约 10 公里处。它始建于高帝七年(公元前 200 年),在公元前 194

年开始建造城墙,经过大规模扩建,完成于惠帝时期(公元前 195—前 188

年)。公元前 192 年,征集居住在此城 250 公里(150 英里)范围内的 146000

个居民据说用 30 天的时间加固城墙,又用 2 万个罪犯不断的劳动来加大这个

工程。公元前 190 年,145000 个居民又被征用 30 天时间修城,到同年 9 月完工。①

完成后的城,据说是长宽各 32 里 18 步(13300 米),形成一个大约 44.5 平方公里(1100 英亩)的区域。近年的发掘表明,东面是 5940 米,南面是6250 米,西面是 4550 米,北面是 5950 米,周围总长度实际上达 25100 米。它的形状不像后来唐代的城市那么齐整,仅东面是直的,那时城市规划的思想还不普及,对形状不整齐的解释是,事实上是先筑的宫殿和街道,后筑周围的城墙。②城内的准确户数不得而知,但据估计,至少有 8 万户,最多达

① 有一些人口数字是根据户数计算出来的,《汉书》中没有。见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第 112 页以下。

② 毕汉斯:《东汉的洛阳城》,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76),第 19—20 页。

③ 见上面第 3 章《京都》。

① 见《汉书》卷一下,第 6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118 页);《汉书》卷二,第 88—9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179—183 页)。

② 这些数字和论断,大部分来自王仲殊在 1957—1958 年的研究。对长安城规划的最近研究,见古贺登:《汉代长安城的建设计划:以与阡陌、县乡制度的关系为中心》,载《东洋史研究》,31:2(1972),第 28—60 页,《汉长安城和阡陌、县乡、亨里制度》(东京,1980);斯蒂芬·霍塔林:《汉长安的城墙》,载《通报》,64:1— 3(1978),第 1—46 页。后者是对王仲殊的论断的批评和改正,说明那时世界上最大的有

16 万户。

长安城内分为 160 个居民区——里,每个里有它自己的墙和门。每个里由一个低级官吏——里正管理,社会秩序可能是由里内一批有影响的人物—

—父老来维持。除了各个独立的皇宫和行政区,还有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市场区,即所谓九市。九市之中最重要的是东市和西市,以前认为这两个市场在长安城内,而其他七个在城外,但近来的研究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这两个主要市场包括了其他七个市场。③这种城市内的一切贸易都在官方指定的市场内进行的制度,一直延续到唐末。

典型的市场是一块方形地,每一边大约 367 米,分成若干条长巷,商店沿巷林立。商人被组织在同一个地点进行同一种货物的交易;到唐代为止, 这种情况形成了商业的联合体——行,但不清楚汉代的市场是否如此。每个市场有一个两层楼的建筑,顶上设有一旗一鼓,这是管理市场的官方机构。前汉时期长安市场的监督制度我们知道得很少,只知道官员包括一名市长和一名副手;但后汉时期管理洛阳市场①的市长的工作人员由 36 名不同名称的官员组成,他们的职务是维持秩序和征收商业税。他们还根据每月的物价调查制定每种货物的标准价格和批准买卖双方的契约。

政府生产的多余货物如昆明池的鱼,也由这些官员出售,并且必须在武帝的平准制度下出售,②因此引起与民争利的责难。这些官员的最重要职责是征收商业税,税收进入少府而不入国库,用于朝廷的支出。长安征收的商业税总额不得而知,但前汉时期临淄的商业税年达黄金千斤或铜钱百万。③

汉代的所有市场只能在政府的控制下营业,这种控制大大缩小了城市的经济作用。政府的控制也延伸到商人身上,这一时期的商人可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在城市市场商店里的坐贾,一是流动于城市之间和到外国的行商。前者只拥有少量的资本,而且必须向官方登记和交纳商业税;后者一般更富有, 不一定都登记为商人。这些大规模的经营者靠投机和囤积发了大财,并常与势族和官员合作。《史记》和《汉书》的《货殖传》中的大多数人物就属于这一类型。④

那些登记作商人的,他们的社会地位很低,并经常受到各种处罚。例如, 在公元前 97 年武帝时期,在征集从军远征的所谓“七科谪”的人时,最后四类人是:登记的商人、过去曾登记为商人的人、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和祖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①这种对商人地位的限制自战国时代以来就存在,其理由已如上述。在汉初的高祖时期(公元前 206—前 195 年),发布过一道禁止商人穿丝绸衣服和骑马的法令;他们必须交纳重税,他们的子孙不许作

墙城市长安,是按方格的体系布局的,每一格 500 步(690 米)。城区估计为 33.5 平方公里(8200 英亩), 长安是由 160 个里和 4 个大小不同的宫殿禁区组成的。见上面第 2 章,地图 4。

③ 见王仲殊:《中国古代都城制概况》,收于西嵨定生编:《奈良、平安的都城和长安》(东京,1983)。

① 关于洛阳的城市,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 58—59 页。

② 详见下文。

③ 见《汉书》卷三八,第 2000 页。这些可疑的完整数字是用以作为专门抗辩的一部分,所以只能看作是一种浮夸的说明,而不表示精确的价值。应该记住的是,对关于临淄居民有 10 万户之说(《史记》卷六十,

第 2115 页)也应持保留态度。

④ 见《史记》卷一二九;《汉书》卷九一。英译文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05—464 页。

① 见张晏(公元 3 或 4 世纪)注,《汉书》卷六,第 205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08 页)。

官。虽然这个特别的法令后来似乎有所修改,其严厉程度有所缓和,但对商人阶级的压迫仍继续进行。武帝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对所有的商人,不论是否登记,一律课以重税。此外,不许登记的商人和他们的家属占有土地,如果违犯了这个规定,就给以没收土地和奴隶的惩罚。上面已说过的哀帝时期(公元前 7—1 年)颁布的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中,这些禁止商人作官的规定又被重复提到。

自相矛盾的是,商人的势力越来越大,即使他们一如既往受到越来越大的压迫。如晁错向文帝(公元前 180—前 157 年在位)提出:“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②这清楚地表明,政府的反商政策没有收到效果,实际上反而使本来打算防止的局势更加恶化。这可以从晁错报告中的其它段落非常明显地看出:③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共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代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无农夫之苦,有千百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

这个控诉,揭露了前汉初期农民生活和商人生活之间的显著差别,并说明沉重的赋税只能使农民穷而商人富。以这种方式利用政府剥削农民的商人,常常把他们经商所得的利益投于土地而成为大地主。这就是司马迁所指出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情况,①于是很多有势力的大地主家庭也同时经商。

以压榨被重税所困的农民而获得财富这只是积累财产的头一步,一旦有了基本的资金,就用多种手段来成倍地增值。在《史记·货殖传》里,司马迁对在一代人的时间中能富比王侯的人的存在感到惊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致富的方法表示钦佩。这些行业常是采铁、贩奴、投机、欺诈或高利贷等,但司马迁还举出一大批各种各样的货物,一个人经营这些货物,每年可获利 20 万钱,相当于一个千户侯的岁入。

这些货物包括:酒、腌菜和酱、皮革、羊和猪、谷物、船材、竹竿、轻便的两轮车、沉重的牛车、漆器、青铜器皿、木铁容器、染料、马牛羊猪、奴隶、腱和角、朱砂、丝织品、粗细布匹、生漆、麴糵、豆制品、干鱼、鲍鱼、枣、栗、貉和狐皮衣服、毡、蓆、果、菜等。②以下货物来自全中国各地: 竹、木、谷物、宝石来自山西(崤山之西);鱼、盐、漆、丝来自山东(崤

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66 页)。

③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2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62 页以下)。关于这一段文学

的校勘,见加藤繁:《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译注》(东京,1942),第 143 页。

① 《史记》卷一二九,第 3281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62 页)。

② 《史记》卷一二九,第 3274 页;《汉书》卷九一,第 3686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31 页以下)。这一段文字说明每一种货物达到 20 万钱标准收入所需的交易或生产数量。

山之东);樟脑、梓、姜、桂皮、黄金、锡、铅、朱砂、犀角、龟壳、珍珠、象牙、皮革来自江南(长江以南);马牛羊、毛毯、皮毛来自北方。铜铁来自全国各地的矿山。

这些商人的贸易活动,超过了汉帝国的国境,武帝时(约公元前 130 年) 张骞出使西方月氏,贸易活动更受到很大的推动。张骞的出使开辟了通往中亚的新途径。黄金和丝织品为主要商品从中国输出,而酒、香料、马、羊毛织品从西方各国输入。沿着中亚的贸易路线引进的新的植物包括葡萄、石榴、芝麻、蚕豆、苜蓿等。虽然这条新路在两汉交替之际暂时中断,但后汉时在公元 94 年后因班超将军再度在中亚建立中国的形象而复通。公元 97 年,班超的下属甘英受命出使大秦(罗马,更具体地说,是东罗马),但并没有越过安息(波斯),他被可能充当丝织品贸易中间商的波斯商人留住。那时, 罗马非常需要丝织品,据说,其价值确实重如黄金;因而罗马人称中国人为赛里斯(Seres,造丝的人),通往中国的路称为丝路。①

公元前 111 年,武帝征服南粤以后,南海的贸易逐渐扩展到东南亚诸国和印度洋,这些国家以珠、玉、天青石、玻璃等物换取中国的黄金和丝织品。一件佚事说明了沿着南海路线的商业发展,那就是公元 166 年一个有为的商人到达中国海岸,声称是大秦皇帝安敦(即马库斯·奥里流斯·安敦尼努斯) 的使者,他献给桓帝象牙、犀角、龟壳等物。

当丝绸出口贸易还在汉政府的主管之下时,中国内部的商业活动继续受到政府的某种程度的压制,典型的事例就是实施武帝的平准制度。这基本上是限制商人的活动并把他们的利润输归国库的企图,但只取得部分的成功, 并引起了更多的反对,情况见于《盐铁论》。①反对商人的一些政策,继续被王莽执行;但不仅无效,反而证明是招致他灭亡的原因之一。后汉时由于货币流通的减少,商人似乎变得相对地失势。但仲长统(约公元 180—220 年) 在他的《昌言》里明确指出,商人依然顽强地在全国各地追求利润,而势族也照旧以高利贷和其它手段压榨已经穷困的农民。②

制造业

如上所述,春秋时期某些制造业如制造奢侈品或武器,已不再是某些氏族的特权,而逐渐在各个国家直接主持下进行制造。一般的形式是,工匠在一个师傅的指导下制造为诸侯和贵族使用的物品,工匠的衣食所需由他们供给。工匠的职业是世袭的,社会地位低于农民,而农民则不能加入这个行业。

在战国时期,这个制度又被改组,使手工业的师傅隶属于中央或地方的政府机构;世传的手工业工匠则由奴隶、罪犯和服劳役的一般平民补充。像这种非商业性的生产,带有限制农业和手工业之间任何分工发展的倾向,特

① 关于丝绸贸易的实际意义,有一系列的看法。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

(伯克利,1967);鲁惟一:《香料和丝绸:公元头 7 个世纪的世界贸易概观》,载《皇家亚洲学会会刊》,

1971.2,第 166—179 页;何四维:《汉代丝绸贸易考》,收于《戴密微纪念文集》(巴黎,1974)第 2 卷,

第 117—136 页;曼弗雷德·拉斯克:《罗马与东方贸易的新研究》,收于《罗马帝国的兴衰,罗马历史与

文化之镜的新研究》Ⅱ, 9(柏林、纽约, 1978),第 2 部分,第 604—1361 页;上面第 6 章。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一篇),第 4 页;盖尔:《盐铁论》(1931),第 9—11 页。

② 见《后汉书》卷四九,第 1646 页以下。

别是专业手工工匠,被认为社会地位低下;农民则被鼓励生产自用的物品而不去购买它们。虽然如此,在整个春秋战国时代,开始出现了完全脱离农业的专业制造业者,而且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而人数越来越多。据一个农户家庭的收支账(魏国李悝的估计)说,一年用于衣服的费用需 1500 钱,这表明衣服可能是买的而不是家里做的。①值得提醒人们的是,早期的墨家门徒就是一批工匠。②

战国时代,最重要的制造业是盐铁,盐是日常必需品,其生产地很有限, 需要有大的企业进行生产,和进行有成效的分配。由于农业工具有广大的市场,使冶铁业也得到了扩展的条件。

汉代的制造业和前代一样,也分为国家控制和私营两个范畴。前者在首都和地方进行。在首都,它们大部分由负责皇室财政的少府控制。它的不同部门分工制造不同的器物。如众所周知的尚方(艺术和工艺部门)即制造武器、青铜器皿、镜子等,现在还有这些遗物。在诸侯王国也设有与尚方性质相同的工场。另一个部门是考工室,制造和尚方制造的器物相似的食器、兵器和甲胄等。但没有尚方制造的讲究。东园匠制造皇帝陵墓用的葬具,织室制造宫廷用的丝织品和衣服。原来有东西两个织室,公元前 28 年废了东织室,因此剩下的一个就简称为织室。

其他与制造业有关的中央机构中包括大司农,它在实行代田法时期负责制造农具。它有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实行武帝的均输制、平准法和染色工艺。将作大匠负责修建宫殿和皇帝陵墓事务,设于公元前 115 年的水衡都尉,管理有名的上林苑。两年后,国家禁止地方上铸钱,铸钱就完全由所谓上林三官执行;这表明,在前汉时期,水衡都尉所属的一些机构执行国家的铸币工作。③

郡县设有多种的官办制造业机构。在 10 个郡县里设有称之为工官的工场。这些工官一般地为地方的武库制造兵器,但在广汉郡和成都则不然,而是制造金、银、漆器。有些漆器现在还存在,上面刻有产地地名。在山东的临淄和陈留郡的襄邑两地,设有为宫廷制造华丽的丝织品和锦缎的官署—— 服官。临淄的三服官,每个拥有几千名工人。桂阳郡的“金官”铸造黄金, 丹阳郡的铜官负责开矿和铸铜(除去铸钱之外)。铜官数量相对地少,这表明那时铁器的使用增多,而对铜器的需要日少。庐江郡(安徽)有一个船厂

——楼船官建造战船。①

除去这些机构之外,公元前 119 年政府又设立了盐铁生产的官署,以实

行国家的盐铁专卖政策。在 48 个地方设立铁官,在 36 个地方设立盐官,这些地方大多是原料产地;显然,在那些没有铁矿的地方设立小铁官是为了重新利用废铁。铸铁场由国家直接控制,并以制造农具为主。另一方面,盐场则为私营,产品由政府专卖。盐铁官署可能隶属于大司农,而工官、服官、

① 李悝的年代大约在公元前 400 年,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2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第 141—142 页)。

② 渡边卓:《墨家集团及其思想》,载《史学杂志》,70:10(1964),第 1—34 页;70:11(1964), 第 40—74 页。

③ 这些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 731—735 页。

① 这些地方上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地理志》各郡县下;如广汉郡的工官见《汉书》卷二八上,第

1597 页。

铜官则由少府控制。②

这些国营事业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官奴隶,如那些技术熟练, 能制造代田法采用的新农具的人;一年一个月为政府无偿劳动的民工;出于某种原因判处服一至四年苦役的罪犯;具有特殊社会地位的熟练的专业工匠。国营事业的规模,从临淄的从事织造的工官拥有几千名工匠一事可以表明,这些人的年工资据说需要几亿钱。制造金银器皿的两个工官中的每一工官拥有工匠的工资总额相比之下一年仅 500 万。③如果所有的国营制造业的规模都差不多的话,那么只以少府所属机构的年预算而论,支出一定是非常巨大的,可能占少府每年支出总额中的一个很大比例。有鉴于此,就对元帝(公元前 49—前 33 年)、成帝(公元前 33—前 7 年)时期大臣们为了经济上的利益而要求废除或削减国营制造业之举,感到不足怪了。

虽然有这些反对的意见,但国营制造业一直延续到后汉,即使在规模上作了改组和削减,这是由于有些货物从平民那里征用或购买,而不再自己制造。一些遗物证明,尚方、织室、工官等至少还在发挥它们以前的作用。盐铁官署曾在公元前 44 年随着专卖政策的废止而撤销,但在公元前 41 年就恢

复了,并延续到王莽时期(公元 9—23 年)之末。后汉时期,盐铁业由郡县而不由大司农控制,但对盐铁专卖是维持还是废止没有前后一贯的政策。

在前汉的前半期,最有势力的私营制造商是从事冶铁的人,《史记·货殖列传》中首先提到的就是这些人。以下情况值得注意,这些冶铁业者例如蜀的卓氏、程氏,宛的孔氏,鲁的曹丙氏,他们的祖先都已经是东北兴旺的冶铁业者。①秦统一天下后,这些人被强迫迁徙到蜀(四川)和宛(河南), 在那里,他们再度开始他们的行业,这清楚地表明原来集中在东北的汉代的冶铁业是怎样发展到其他地方的。

前汉初期的另一个大规模私营工业是制盐,中国的盐主要来源有四:海盐,特别是产于山东半岛北部海岸和长江口南部的;湖盐,产自现在山西省南部的一个盐湖;岩盐,产自北方边界沙漠地带;井盐,取自蜀地的盐井。由于原盐的产地有限,所以容易为制盐者所垄断和取得厚利。汉朝初年,一个宗室吴王刘濞,就以制盐积累财富,足以和帝国的朝廷匹敌。②

取得原盐和煮盐的燃料,需要一支庞大的劳动力,据说一个制盐户为此而拥有 1000 名流民。这类流民,据《盐铁论》说不都是直接归国家管辖。① 冶铁煮盐户又以盐铁贸易所获得的利润投入土地,变成了大地主,统治大量的农民。武帝时期建立的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一个直接反应。国家的目的不仅在于以这个方法把两个获利最大的产业收入引向国库,而且还在于防止农民脱离农业本职和盐铁商人发展成拥有大量依附农民的势族,从而损害当局的利益。

这个新政策实际上并没有使得盐铁商人立即衰落,因为他们之中的大部

② 关于盐铁收入从少府转归大司农的情况,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第 49—50 页。

③ 使用这些数字时应该注意,因为这是来自贡禹在大约公元前 48 年提出的关于经济政策问题的论战性的自白书。见《汉书》卷七二,第 3070 页。

① 见《史记》卷一二九,第 3277 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 3690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第 452 页以下)。

② 见《史记》卷一○六,第 2822 页。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六篇),第 42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 35 页)。

分人干脆被新的盐铁机构所任用,如专卖政策的主要推行者桑弘羊,他本人就出身于商人家庭。可是他们以前的利润现在大部分为国家所吸取,并且失去了他们的独立性。专卖政策继续执行到武帝以后,虽然有《盐铁论》所记录的那样反对意见,而且可能最终导致了像宛的孔氏、蜀的程氏那样的以前百万富商的衰落。专卖政策在公元前 44 至前 41 年曾暂时中止;到了后汉, 很多的盐铁制造业又改由私人经营,但就我们所知,后汉没有产生可以与前汉早期富商相比的百万产业富商。

虽然实际上没有私人盐铁业以外的其他产业的资料,但可以推测,《史记·货殖列传》所列的行业的贸易很兴旺。其中酿酒业显然可以获取厚利, 并且是大规模地经营。公元前 98 年,武帝颁令实行酒的专卖政策,但酿酒这

个行业本身几乎不可能控制,所以这个政策在公元前 81 年国家专卖政策的论战之前就夭折了。另一个重要的私人制造业是纺织。宣帝时(公元前 74—前49 年在位)一个大官张安世的妻子据说雇有 700 个熟练的家务奴隶进行纺织,②而齐的丝织品为全国人所服用,如衣帽带鞋等。当武帝的均输制开始颁布时,结果首都收到了几百万匹帛,这大概表明有大量的私人生产的纺织品在各城市流通。

尽管有以上的事实,而且据李悝的示范预算表明,在战国时期衣服已成为购买的商品,但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手工纺织和农业已彼此完全脱离, 所有的农民都买衣服穿而不自己制造。有力的反证是三国时代的税制(它要求农民交纳丝麻作为部分的税额)和初唐的称为“租庸调”的税制。这两种税制都以农业和纺织在本质上不可分割,而生产纺织品是农妇的天职这一前提为基础。①

币制的变革②

城市、商业和制造业在很大程度上赖以发展的币制开始于战国时期,当时不同国家铸币的形式、大小和重量各不相同。有些货币是各国的统治者们铸造的,有些是各城市的商人们铸造的。由政府统一铸币是在秦统一天下之后,当时皇帝下令铸造所谓半两钱。它是一种圆形的青铜钱,中间有一个方孔,如它的名称所表示,每一个钱重 12 铢或半两(7.5 克),半两二字铸在钱的表面。此后,典型的中国铜钱就是这种样式。

汉初,高祖废止政府独自铸钱而使私人铸钱合法化,这可能是由于秦末天下大乱,铜钱短缺,因此必须赶快铸钱以使货物流通。于是大规模的铸钱之风兴起,但这些钱大都小而轻,即众所周知的榆荚钱。虽然这种钱和半两钱形状相同并铸有半两的字样,但仅重约 1.5 克(或甚至轻到 0.2 克),和

以前 7.5 克的铜钱相差悬殊。

吕后当朝时期的公元前 186 年,汉政府初次实行自己铸钱,同时明令禁止民间私铸。这种新钱虽然仍称半两,但实际上重八铢(5.7 克)。四年后, 废止半两的面额,而起用五分钱,该钱重二铢四累(1.5 克),等于真正半

② 见《汉书》卷五九,第 2652 页(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 265 页)。

① 汉代农户在衣服方面的自给自足这一复杂问题,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70 页以下。

② 关于铸币方面采用的变革,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77 页以下和 382—383 页的图表;

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坎布里奇、麻省,1952),第 20 页以下。

两钱(7.5 克)的 1/5,少于以前八铢半两钱的 1/3。这种五分钱几乎和榆荚钱一样的小,这表明民间仍在私铸榆荚钱,而政府不得不和它一致。这种轻钱的流通引起了通货膨胀,一直延续到文帝时期(公元前 180—前 157 年)。

公元前 175 年,政府再次允许私铸,但附加一些限制。虽然仍称半两, 而私铸币实重四铢或 1/6 两(2.6 克),并且铜锡合铸。对用铅铁混铸或改变重量者在法律上予以严惩,以期遏止轻钱的流通。有几条史料记载了和政府同时铸钱的私铸:文帝和景帝时期(公元前 157—前 141 年),上面提到的吴王刘濞以铸铜和铸钱的方法来增大他已有的可观的财富;文帝的宠臣邓通,也在赐给他的蜀的严道铜矿铸铜和铸钱。①四铢钱作为法定货币在以后通行了 50 年左右,直到武帝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同时在公元前 144 年间,政府再次专控铸钱,私铸成为处死的大罪。

在整个这一时期,伪钱大量增加,由于货币的表面价值和实际重量的不一致,更使事态恶化。普遍的作法是取钱的边缘制造假钱。公元前 120 年, 废止四铢钱改用三铢钱(1.9 克),并刻上实际重量而不用虚假的半两字样, 这种假半两钱这时不再使用。②就在同时,又创制了一些新的高面值货币。一种是钞票,是用白鹿皮作的,边缘饰有花纹,面值 40 万铜钱,但实际上它只是一个货币象征,用来征集岁入。③其它三种是银锡合铸,面值分别为 3000、500 和 300 钱;但它们的重量都不到八两(120 克)。伪造这些新货币中的任何一种都处以死刑。这个禁令虽然严厉执行,但却没有生效。

一年以后,又废止三铢钱改用五铢钱(3.25 克),重量也和面价相符, 这是中国的标准铜钱,沿用到唐初。汉代铸钱,起初由中央政府和郡同铸, 使钱的周边隆起以防止取铜。不幸的是各郡铸的五铢钱质量不好而且分量轻,伪造五铢钱和银币的事连续发生。为了尽量控制这种局势,政府在首都铸造一种红边铜钱(赤仄钱),官定价值为五个五铢钱。①交纳赋税必须用这种钱,但在私人商业中滥用它的情况也很多。随着银钱的成色大幅度降低, 因此这种钱不久就废止了。

由于以上的情况,公元前 113 年,由隶属于水衡都尉的上林三官专管铸币,水衡都尉和少府共同负责皇帝宫廷的财政。三官这时成为帝国的唯一铸币机构,并负责选矿、运铜石以及实际铸造。各郡铸造的所有铜钱都运往中央,以便进行溶化和重铸。新铸的铜钱质地良好,伪造困难,并因伪造者缺

① 刘濞,见前文和《史记》卷一○六,第 2822 页。邓通的情况,见《史记》卷一二五,第 3192 页。这两

人在《史记》卷三十,第 1419 页上并列;又见《汉书》卷二四下,第 115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

和货币》,第 240 页)。

② 关于这个决定的时期的讨论,见加藤繁:《三铢钱铸造年份考》,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 第 195—207 页。

③ 有关使用鹿皮事,见《史记》卷三十,第 1426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564 页以下);《汉

书》卷六,第 178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64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 1163 页(斯旺:

《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68 页);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第 51 页。后者的看法是: 白鹿皮从来就没有打算流通,因而不能认为是货币。

① 《史记》卷三十,第 1434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584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 1169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91 页)。如淳(公元 221—265 年时人)解释说:“以赤铜为其郭也”。《史记》、《汉书》都说:“其后二岁,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但如淳说:“不知作法云何也”。

乏良好的设备而无利可图。

这样,铸钱和以此获利成为朝廷的独有特权。铸币制度从公元前 113 年

到前汉末,一直保持稳定。从公元前 118 年到大约公元 1 至 5 年这一阶段,

铸造的五铢钱总额超过 280 亿,假定年均铸量为 2.2 亿左右或 22 万贯(一贯

1000 钱)。总额只略少于盛唐时期(公元 742—755 年的天宝年间,一年是

32.7 万贯),但比宋代少很多(如 1045 年是 300 万贯,1080 年是 586 万贯)。

①看到公元前 1 世纪时铸造了这么多的铜钱是令人吃惊的,并且使人认识到, 商业和手工业的巨大发展受它的影响有多大。

王莽在币制上也如在其他事情上一样,也打算表明他追随古代先例,恢复过去的一个理想模式,以引用意识形态的理由来支持他试图对前汉整个币制的大改革。②公元 7 年,他在五铢钱之外又通行三种新的货币,即大钱,重12 铢(7.6 克);刀钱(契刀);镶金刀(错刀);价值分别为 50、500、

5000——五铢钱。公元 9 年,即他作了皇帝后的一年,除了大钱之外废除了所有的面值,提出了一个新的远为复杂的货币系统。除去用金银、龟壳、贝壳作为流通货币之外,又添了两种形式不同的青铜货币,即钱和布。钱有五等,其次序是从重一铢的小钱到重九铢的壮钱,和以前的大钱一并通行。布是一种铲形的钱,③按其大小、轻重分为十等。

关于这种复杂的、名目繁多的 28 种单位的通货,都有历史的先例可查, 而不论引得是否恰当;总的说来,一个共同的问题是面值和实际重量的不符。这种币制被证实完全行不通而逐渐废止,唯一留下来的是小钱和大钱(其值是小钱的 50 倍)。公元14 年,这些货币又被两种新货币所代替,即货泉(一

种圆形铜钱,有一个孔,重五铢即 3.25 克)和货布;后者只比前者重五倍,

但它的官定价值却是前者的 25 倍。

对破坏新币制的惩罚是严厉的。伪造者处死刑,收藏非法定的货币或批评新币制者处流刑。但是犯者太多,最后法律规定犯者仅被判为官奴隶或罚作苦工。又据连坐的原则,犯者的邻居也受到与犯者相同的惩罚。由于这些匆促、激烈的改革而引起的混乱,烦恼和丧失信心,显然在相当的程度上导致了王莽的灭亡。

甚至到了王莽灭亡以后,币制还是相当紊乱,麻、丝、谷物与现行的货币一同使用。在四川建立短命王国的公孙述(公元 24—26 年),有一段时间

曾铸造铁钱。①天下重新统一后不久,秩序恢复,后汉政府于公元 40 年决定

再度使用前汉时期的 5 铢钱。首先提出这个建议的是光武帝的一个将军马援,但因大臣们的反对而被拖延。对铸币的社会效果显然仍存在着不安和感到无把握。但马援的建议被证明是对的,于是继续铸造五铢钱直到后汉末。这次铸钱完全由大司农掌握,而不是由经管皇室财政的机构负责。汉代常提到黄金,但除去王莽之外从来没有用它作过通行的货币。可是常用它作计值

① 汉代铸钱的数额,见《汉书》卷二四下,第 117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24 页)。

唐代铸钱事,见《通典》卷九,第 53 页下;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2 版(剑桥,1970),第 78

页。宋代铸钱事,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1958),第 300 页。

② 王莽的币制改革,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3 卷,第 482 页以下、506 页以下。

③ “布”从文字上讲是“布钱”,但实际上是指一种铲形的钱(也称布),秦以前中国的一些地方曾使用过这种钱。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王毓铨:《我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北京,1957)。

① 见《后汉书》卷十三,第 537 页。

的单位。黄金的基本单位是一斤(16 两或 384 铢,245 克),价值铜钱一万。常用这些单位来计算珍贵的财产;例如前汉时期的富裕之家据说是有 10 斤金

或 10 万钱。虽然黄金被作为礼物由皇帝赐给他的宠臣和大臣,但它是被用作宝物和保值的手段,而不是用于经济交易。②后汉以银代替黄金进行高价的交易,而且政府似乎铸造了标准银锭。

汉代的物价常用货币来表现,因此为了征税,货币是土地、房屋、车马等的价值。这样,就存在一个价格结构以决定各种不同货物的相对价值。这可从《史记·货殖列传》所举出的一系列货物清楚地看出,它表明为了取得一定的利益所必须卖出的每一种货物的数量。①进一步说明相对价值的材料, 可以在多半为征税而制定的一些财产估值的断简残篇中看到。②

价格结构不仅因时因地而不同,而且依据战争和丰歉引起的供需的波动而变化。特别是日常的必需品,如粮食。在秦亡以后的动乱时期,一石(20 公升)粮食的价格高达 100 万钱,而在文帝(公元前 180—前 157 年)的和

平时期则低到 10 钱左右,在宣帝(公元前 74—前 49 年)的丰收时期低到五

钱。紧接的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发生了灾荒,粮价又上升到 500

钱。在中央和外地的各郡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价,一个奴隶的价格在 1.2

万钱和 2 万钱之间,这取决于年龄、性别、技术熟练程度等的不同,但在哀帝时期(公元前 7—前 1 年),限制土地和奴隶数量的法令颁布后,奴隶的价格暴跌。因此很难指明汉代货物的正常价格。但从上面提到的《史记》所举一系列货物看来,可以推测出前汉初期的 1 石粮食的平均价格是 120 钱左

右。前汉后半期看来是接近 100 钱,而且在后汉初年还保持着同样的价格。③

② 关于黄金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如资源的供应,分布范围和地中海世界可能的影响等。见塔恩:《大夏和印度的希腊人》,2 版(剑桥,1951),第 104 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3 卷,第 510 页以下; 何四维:《中国在中亚》(莱顿,1979),第 134 页注 333、第 218 页注 814;拉施克:《罗马与东方贸易的新探》。第 624—625、725 页(注 305)。

① 《史记》卷一二九,第 3274 页;《汉书》卷九一,第 368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34 页以下)。

②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71—72 页。

③ 佐藤武敏:《前汉的谷价》,载《人文研究》,18:3(1967),第 22—38 页;布目潮沨:《半钱半谷论》,载《立命馆文学》,148(1967),第 633—65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