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的构造非常明瞭。②亭长(常由退役军人担任,游徼的下属)掌管捉捕罪犯和嫌疑者。捉捕之前要经过仔细调查,包括检视脚印。③对嫌疑者先拘留后审讯,用严刑取得必要的口供;行刑一般是用棍棒打臀部和大腿。但是法官常被告诫要慎于用刑。④朝廷经过长期的讨论后,决定了在一次审讯中敲打的次数,法典中还详细地规定了棍棒的尺寸和重量。⑤审讯嫌疑者时常借助于事先准备好的一套讯辞。证据使用书面的形式,而且还使用证人当面对质的办法;证人常和被告者的家属一同被拘禁。⑥
当获得了必要的口供时,罪犯就被判可以抵罪的刑罚,但我们不知道使刑罪相当的案例,如有斫断偷窃犯的手的案例。在地方官很难做到量刑正确时,就把案件上交给上级当局以求最终判定,有时甚至上交廷尉。
看来地方官有全权使用一切刑罚,包括死刑在内;只是到了更后来的几个世纪,属于死刑的案件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才能执行。
以上所说的司法程序有一个一般性的例外。这就是指在逮捕某一特殊社会集团的成员时必须得到皇帝的允许。这个集团起初只包括上层贵族和高层官员,但从长远看,在本文讨论的时期很久以后,它实际上包括了整个绅士阶级。①
对所谓罪大恶极的案件,无论如何也不能特赦。这些案件从一开始就是反对君主及其宫殿和陵墓,破坏国家安全,亵渎宗教圣地等等。这样的罪由于性质严重,叫作“大逆不道”或“不敬”(有时包括乱伦行为的“鸟兽行”)。犯了这种罪的人一定被判死刑,而且常处以酷刑;他们的近亲被斩首,其他的亲戚和下属被罚作奴隶或流放。②
对一定年龄之外的老人和少年有特殊的规定,他们在监狱里受到温和待遇。他们不戴枷锁,对他们的处罚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只要不是大罪甚至可不追究。对妇女也有特殊的规定,她们被罚作的劳役不同于处罚男人的劳役。她们还被允许雇人代替她们服只有几个月处罚的劳役。③
② 关于这些程序和术语的说明,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72 页以下。关于一件可以划分为民事的或刑事的案例的文献性论述,见何四维:《公元 28 年的一件诉讼案》,收于《赫伯特·弗兰克汉学和蒙古学
祝寿论文集》中,包尔编(威斯巴登,1979),第 1—22 页。
③ 《睡虎地》,第 264、267、270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 20—22)。
④ 《睡虎地》,第 245—24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 1— 2)。
⑤ 例见《汉书》卷二三,第 1100 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337 页)。
⑥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72—80 页。
① 关于特殊集团的概念和特殊对待的例子,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85 页以下;又见上面《总的原则》一节。
②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56—204 页。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98—30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