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的发生及制裁
违法行为的发生
违法行为本身是复杂的,造成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也是复杂的。一般说来,违法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既有社会根源,又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任何一种具体的违法行为的发生,都是这些根源和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 违法行为发生的社会根源
为了论述方便,我们从违法行为中最为典型的部分——犯罪行为谈起。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它本身并不是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但是,
为什么在我国还有犯罪现象呢?
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下去的。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有了私有制之后,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剥削人的私有制度的产物。我国现今仍有犯罪现象存在,从社会根源上讲,有这样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虽然早已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早已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但是,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在我国还将长期存在,同时我国还处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少数敌对分子以及国外某些敌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势力,还会对我国进行颠覆、破坏活动。这是我国还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凶杀等重大刑事犯罪现象的社会阶级根源。
另一方面,解放前的旧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封建主义思想、资本主义思想和其他腐朽思想的影响,是极为广泛和深刻的。所以, 封建主义的专制思想、特权思想、行邦思想、男尊女卑思想、迷信思想,以及资本主义的好逸恶劳、损人利己、尔虞我诈、唯利是图、享乐腐化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还将在新社会里长期存在,并且不断地侵袭人们的头脑、腐蚀人们的心灵,这是产生贪污盗窃、抢劫诈骗、走私贩私、流氓团伙等一系列犯罪的重要原因,是我国还存在犯罪现象的思想意识根源。
- 违法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
我们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我们认为存在决定意识,人的违法行为也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里才能发生。所以某些不良的社会环境以及我们工作中一些环节的缺陷,都是影响和使得某些违法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概括地说,当前我国这种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外来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及生活方式的侵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政治思想工作、法制宣传工作和各方面的管理工作、难以全面地、及时地跟上去;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不能充分保证青少年升学、就业;社会、学校、家庭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存在很多缺陷和薄弱环节;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有时不够有力,不够及时等等。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各种原因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人的作用和影响是各不相同的,不可一概而论。
- 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原因
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原因有目的动机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制观念方面的原因。
首先,目的动机方面的原因。
为贪图不义之财。在种类繁多的违法行为里,以贪图不义之财为目的的, 历来都占有相当大的数量。社会上有这样一种人,他们信奉“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说教,既好逸恶劳,又不顾自己及家庭的经济条件,一味追求物质享受。他们手里没有钱或钱不够用时,就想办法搞不义之财。好逸恶劳、追求享受、贪图不义之财,这是典型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这种思想同我国的社会风尚、共产主义道德以及法律的要求格格不入。在贪图不义之财的目的动机驱动下,走上一条违法甚至犯罪道路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
为泄私愤,图报复。这种目的动机往往是在以下情况下产生的: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感情冲动、一意孤行、图谋报复、酿成大错;在婚姻、家庭和恋爱关系发生波折时,不能够正确对待,而是采取泄私愤、图报复的做法,给家庭、给他人、给自己带来较大的痛苦;犯了错误、受到批评时, 对批评者抱着愤恨、仇视的态度,进而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报复;在自己的违法行为被揭发、检举时,产生怨恨、报复思想,等等。
违法后为逃避制裁。违法行为人在做出违法行为后,一方面因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而产生一种满足感;另一方面,也往往因预感到违法行为所要产生的后果,以及担心受到制裁而紧张、恐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有悔改和重新做人的觉悟,那么,他就会从违法的路上往回走、或投案自首,或改邪归正,决心不再干。而如果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极端个人主义思想顽固不化,那么,他就会想方设法逃避法律制裁,在违法的路上继续往下滑,干出嫁祸于人、提供伪证、销赃灭迹,捕后脱逃、甚至杀人灭口等一类新的违法行为。
为寻求精神刺激,满足变态心理。社会上有些人,其中大多数是青少年, 由于各种原因,他们没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没有理想和志向。这些人, 一般都是精神空虚、道德品质低下,常常为了寻求精神剥激、满足变态心理而违法。以这种目的动机出发产生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无事生非、聚众打架斗殴;在公共汽车、电车上或其他人多拥挤的地方,侮辱、调戏妇女;在楼上用油漆、粪便和其他污物,泼洒楼底下行走的妇女或其他人;故意闯进女浴池、女厕所、女更衣室,等等。这些违法分子, 并不是想从他们的违法行为中得到什么直接好处,他们干出上述违法事情的目的动机,全在于填补精神空虚、满足变态心理。
为满足个人的私欲。某些人头脑中存在的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往往通过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的人,也往往出于满足各自不同私欲
的目的动机而违法,常见的有:为满足当官向上爬的权欲而诬告陷害他人; 为了满足虚荣心理而偷盗公私财产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为了满足“传宗接代”的心理而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等等。
以上我们列举了违法行为人做出违法行为时,目的动机方面的原因,这是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原因的一个方面。
其次,法制观念方面的原因。
就国家的公民来说,所谓法制观,就是人们在思想上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尤其是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有直接关系的法律的状况,以及遵守国家法律的自觉程度。由这两方面构成的法制观念,是人的法律意识的一部分, 它对于指导和支配人们的某些社会行为,特别是与法律规定密切相关的行为,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些人之所以做出违法的事情,包括一般违法乱纪犯罪在内,目的动机上的原因是一个方面, 同时,法制观念上的原因也是重要的。这两个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因素结合起来,共同构成违法行为人做出违法行为的主观原因。
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有着巨大的教育作用,它首先是要求和指导全体公民自觉地守法。与此同时,它也具有很大的强制性,这表现在法一经颁布实施,便发生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人人必须遵守;如果有人做出了违法的事情, 则他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有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法律制裁,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法律制裁,一般分为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宪法制裁四大类。
- 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也叫刑罚或刑事处罚,它只适用于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触犯了刑律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刑事制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被判管制的人不予关押,但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 可以延长到三年。
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投是将犯罪分子监禁在一定场所,剥夺其自由。拘役的期限为 15 日以上 6 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一年。
有期徒刑,是将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监禁起来,使其与社会脱离,剥夺其自由,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 20 年。服刑期间,罪犯确有真诚悔改或主动表现的,可以减刑或假释。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罚,是将犯罪分子终身监禁起来,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凡是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如果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假释,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 以观后效。缓期二年以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减为无期徒刑;在缓期执行期
间,罪犯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中罚金,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钱币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享受政治权利的刑罚;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此外,对于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使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的处罚。
- 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国家机关对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情节轻微,还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做出的制裁。工商企业等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也要受到行政处罚。这种制裁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实施,无处分权的机关和部门不得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治安管理、财政金融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农林水利管理、市场管理、卫生管理和海关管理等等,国家针对不同个人,不同单位的不同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种类的处罚方式。根据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对违法个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没收、拘留、劳动教养和限令出境等。
警告,是对某些有轻微违法行为人的训诫,促使被警告人提起应有的注意和警惕。
罚款,是强制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的钱币。
没收,是剥夺个人因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短时间的拘禁,是一种强制性教育的措施。
劳动教育,是对有违法行为而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劳动教育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限令出境,是对违反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处罚措施。
对违法单位的行政处罚主要有:
停止贷款;扣留货物;赔偿损失;吊销营业执照;停业;停产治理;冻结资金。
- 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或者不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的处罚。
民事制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反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制裁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对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人,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 宪法制裁
在我国,由于作为违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和重要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所以,宪法制裁针对国家机关就是撒销其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
决定和命令,或宣布其无效。针对违宪国家机关领导人,则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职务。由于某个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 给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还应该由违宪机关负责经济上的赔偿。
可见,不论是一般的违法活动,还是犯罪活动,都不仅会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他人,而且会使违法犯罪者本人招致国家的法律制裁。到头来, 自己的某些方面的利益也要受到损害。因此,我国的每一个公民,在他们生活、劳动、工作的各个领域,都应该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办事, 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自觉地做到守法。这样,既有益于整个国家和人民,有益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同时,也有益于每个公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