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的含义和构成

一般说来,违法行为是指一切不符合国家法律所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容许的范围以外的活动。以行为的实质及其法律特征方面来考察,可以看到违法行为是由以下三方面的因素构成的。

第一,违法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

我国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指导、约束和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护符合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利益的社会关系。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是通过法律规范来体现的,所以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内容(即行为模式),就成了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准或尺度。因此可以说,凡是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规定,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或产生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在认识违反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是违法行为的重要含义和内容的时候,应该注意两点:

一点是,违法行为本身,可以通过积极的作为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消积的不作为表现出来。积极作为,如书写标语、传单、行凶杀人、盗窃抢劫、无照驾驶机动车辆、以废品及次品充当正品向买方供货等等;消极的不作为, 如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拒绝纳税;负有逮捕犯人职责的公安干警,拒不执行命令,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另一点是,人们的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一般都要通过人们的思想活动,但是,单纯的思想活动,并不能构成违法。即使某个人确有要干违法事情的思想,比如想偷、想骗、想重婚等,但如果他没有实施这些行为, 那么,就不能说他违法;只有当他把这种思想表现为外在行动时,才可能构成某种违法行为。因此,特别要注意思想问题和违法行为的界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犯罪。

第二,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人们的行为,一般都要受一定思想的支配。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一般也都出于行为人一定的违法心理状态,是各不相同的。概括起来,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或危害他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违法行为,是故意违法。例如,为了谋财,持枪向身带巨款的人头部射击;为寻开心,向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投掷石块或用猥亵的语言、举动调戏妇女等行为,都是故意违法行为。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或危害他人的结果, 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使危害结果发生了,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违法行为,是过失违法。例如,火车站报站员在值班时外出买东西, 轻信能够及时返回执行任务,但实际并未能如愿而使列车相撞,造成事故, 这种违法行为就是过失违法;又如某纳税人,由于疏忽忘记了纳税日期,而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这也是属于过失违法。

综上可见,凡是违法行为,都是由于行为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而引起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不属于故意,也不属于过失,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是违法行为,比如,火车报道员,由于被匪徒捆绑而不能执行任务,造成事故,他的这种行为就非故意,也非过失,所以不能说是违法。

第三,违法行为人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我国刑法中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

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对自己在精神正常时作出的行为, 应负刑事责任。

在民法中,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在行政法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不满 14 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

以上构成违法行为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在认定违法行为时,必须全面地、综合地进行分析,弄清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构成违法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这样才能正确地认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