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分类系统
土地利用类型是土地利用现状的地域组成单位,也是编制土地利用图的基本依据。因此,土地利用调查中,首先要确定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它关系到调查成果的质量和使用价值[6]。
对土地利用分类系统的确定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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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调查目的,采用不同的分类系统。如用于农业区划的土地利用调查,一般采用农业区划委员会制定的分类系统[7];用于城市规划的,则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分类系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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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分类系统通常是多级的,分级的具体标准则与制图比例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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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部委制定的全国性的分类系统,有时要根据研究区域的特点作一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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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制定的分类系统大多都是从使用的角度出发来制定,并没有考虑遥感调查的局限性。在遥感图像上,不同地类的可识别率是不同的,这里所说的可识别率是指通过少量野外调查,从遥感图像上能识别出的地类面积占该地类总面积的比例。一般来说,当某一类型的可识别率低于 85%时,就要对该类型的分类进行调整(Thomasetal.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