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的抗租抗税

佃农与地主之间的纠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记载的非共产党的农民活动中,抗租是个受到重视的范畴,因为它最能表现被剥削者反对剥削者的斗争。抗租有时被单独提及, 有时领先于文献根据更充分,但在社会性上却较不纯的抗税范畴,在档案馆和汇编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一事实导向夸大佃农的反抗。在民国时期这种反抗增多了,但仍限于少数,它引起的争端和对抗,多于真正的风潮。

在真正的风潮中,值得注意的是 1935 年冬至 1936 年春骚扰苏州附近乡村的那一次。那里为数众多的非在乡地主——其中有些人甚至不知道他们的土地位于何处——以及一些在乡地主有委托催甲收租的习惯,由于催甲的腐败和勒索,他们为人们所痛恨。①然而,古老的催甲制度并不是引起暴乱的唯一原因。它是由连续两季歉收引发的。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地主们决定 1935 年不向派来评估灾情的现场“灾情视察员”报灾,特别因为佃农们上一年曾同那些上报灾的人进行过斗争。县政府曾因此要求所有的佃户自行“申报灾情”,但地主们怀疑灾情被夸大,于是他们以他们计算的容许的减租额,自行削减了佃户申报的损失总数。引起佃农不满的另一个原因与用实物折合现金交租有关:恰在地租被固定前,苏州一担稻谷的价格从 8 元跌至 7.5 元, 结果佃户们被迫多交 1/16 的稻谷,而表面上地租并未改变。引起佃户们愤怒的第三个原因是度量衡的改变(一老担如今等于 1.6 新担),这引起佃户们误解,他们误认为增加了地租。

风潮始于 1935 年 11 月,当时在歉收最为严重的一些村和区,官员们开始试图收租和逮捕欠租的佃户。在要求减租的请愿失败后,数千名农民要求释放被捕的佃户,包围并捣毁了当地的警察所(警察开枪打伤了几名示威者),还焚烧催甲的住宅。在 1936 年的头几个月中,冲突和纠纷(持续的时

间都没有超过 2 天)再次在吴县(苏州的县)①的几个区发生。其中最为严重

的一次发生在 4 月底,在官员们试图没收种子来抵地租几天之后。这些造成双方都有死亡的事件的结果是,县长试图恢复平静,宣布延迟交租并作了有限的让步:在最严重的歉收地区减租 20%,取消对未及时交租的佃户的罚款等。但是,农民同警察的冲突,仍持续至 5 月和 6 月。②

苏州这些风潮的第一个特征是缺乏准备。反抗者似乎没有战略,反抗形

① 关于苏州的催甲,见村松祐次:《清末民初江南地主所有制引证研究》,《东方 及非洲研究学院学报》, 第 29 卷第 3 期(1966 年 10 月),第 569、587—589 页; 和弗兰克·A.洛耶夫斯基:《苏州租栈:晚清的佃租管理》,《清史问题》,第 4 卷第 3 期(1980 年 6 月),第 44—45 页。但是特别提一下,受到苏州农民 责难的催甲勒索事件在南京 10 年时期比在清末更时常发生;而且,村松祐次 及后来洛耶夫斯基所研究的催甲是地主租栈的雇员,在南京 10 年时期不一定 是这种情况。

① 按民国政区建制,苏州府已废,不应夹注“苏州的县”——译者。

② 见洪瑞坚:《苏州抗租风潮的前因后果》,《地政月刊》,第 4 卷第 10 期(1936 年 10 月),第 1547—1562

页;《苏州的农潮》,《中国农村》,第 2 卷第 6 期(1936 年 6 月),第 6—8 页;《晨报》,1935 年 12

月 29 日,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 料》,第 3 辑,第 1020 页。关于 1934 年 10 月风潮,当时佃农放火

烧毁催甲所有 的房屋 40 多所,见吴大琨:《最近苏州的农民闹荒风潮》,《东方杂志》,第 32 卷 第 2

期(1935 年 1 月 16 日),第 83—84 页。

式(始终是抗议,请愿和宣传与暴力冲突交替进行)也没有任何可识别的进程。确实,我们在这里所了解到的,只是一次次的爆发蔓延开去,并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在收租时节,然后是播种时节)。第二个特征是,一次次爆发的怒潮,是由特殊的原因甚至是偶然事件引起的:“灾害”(歉收)或地主拒绝无条件接受灾情申报,当地的粮食价格下跌以及度量衡制改变。在租佃的原则方面并无异议,只是反对突然改变现状。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特征是,在佃户与地主之间的这次冲突中,正如我们将看到的抗税风潮一样,人们攻击了官员或其下属和公共建筑。村长或保甲长和当地的公安局,和催甲一样,是暴力行为最经常的目标——远超过地主本身,而这些地主并不都是非在乡地主。佃户们对士兵下乡催租感到愤怒。军队的干预是地主们求助、抱怨、有时是要挟(“如果我们收不到租子,我们就交不了税”)的结果。但是,剥削者与当局之间的勾结在佃户中所激起的愤怒几乎完全转向了后者。于是,抗租骚动——被认为是典型的社会性反抗——更多指向当局,较少指向富人。

至少在一个省,即浙江省,当局和地主之间的紧密关系出现了短暂的动摇。在浙江,在国民党政权最初几年的短时期里,当地的国民党代表曾试图保护佃农的利益,这项政策使佃农同地主之间的纠纷增加了。由于这一不幸的插曲(在这唯一由当局进行土地改革的省份,这项改革失败了),我们获得了阐述有关佃农问题第二点的重要证据:虽然风潮和叛乱是罕见的,但纠纷和诉讼却并非如此。尽管纠纷和诉讼很少恶化为暴力行为,它们却阐明了地主与佃户之间关系的性质。很少有例外,只有地主表达他们的观点,然而, 从他们常常是冗长的反诉中,我们却得以抓住双方争执的原因。

政府决定减少地租 25%,引起地主多次抱怨和请愿。他们一般不愿说出自己的身份,而常署名为“国民”,甚至直截了当地自称“野农”,或“县农民代表”。①有一些请愿书声称有几百人签名,其中肯定有一些是地主的代理人、亲戚和狗腿子,因为在这个区,地主的人数可能少于请愿者的人数。另一方面,另一些申请书只有当地乡绅的例行代言人(区长、副区长和民团团总等)的签名。但是,几乎毫无变化的是请愿书的内容;用相同的词汇表达完全相同的观点,并且使用相同的陈词滥调,如同循环传递的模型一样(就像 1789 年春法国三级会议开幕前用来炮制“发牢骚的笔记本”或不满的清单的那些东西)。我们在这里所接触到的显然是预谋的进攻,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反击。

浙江的地主们在他们的抱怨之中,小心翼翼地不对二五减租的原则提出疑问。他们只是声称这一措施与地主和佃户之间关系的恶化有关;佃户中的坏人——“奸佃”和“恶农”——正利用这一法律,施行远高出 25%的减租, 或者甚至干脆完全拒绝交租。不良佃户经常为“痞徒”或无业游民所操纵, 并得到传统的或(更为经常)新设立的官方领导人和组织——村长和村委员会,农民团体和当地国民党分部——的支持。

① 关于以下几段,参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的三个档卷:1—2—1001 和 1—2—1002,题为《浙江各地农民抗租斗争》(1927—1930 年);2—2—1129, 《浙江各县呈请取消施行二五减租以免纠纷》

(1931 年 11 月—1934 年 6 月);诺埃尔·R.迈因纳:《国民党中国的农村改革:浙江减租个案,1927— 1937 年》,载陈福霖编:《在十字路口的中国:国民党与共产党,1927—1949 年》,第 69—89 页。我对孙修福先生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员给我的帮助表示感激。

地主们特别对负责仲裁因实施这一法律引起的诉讼的佃业仲裁会不满: 他们指责该会一贯偏袒佃户,对地主粗暴并加以恫吓。他们暗指这些仲裁会

(也就是“调解会”)鼓动佃户拒绝收成调查,而提出他们自己的估产,甚至在丰收的 1930 年使用歉收的 1929 年和 1928 年的粮食收成数字;仲裁会鼓励佃农以粮食交租时使用小斗;并在地主不给他们签订新的租约前不交地租,等等。被这样剥夺了合法利益的地主们,在这个曾经富足但现已受到破坏的省份已不再可能履行交税的义务了:在结束他们的诉苦和悲叹的请愿时,他们常常向官方暗示这种威胁。

南京档案馆保存的来自国民党地方组织,甚至省政府的某些官方文件, 逐一驳斥了不少地主们的请愿书中的陈述。然而,地主们的反诉并非全然毫无根据。相当多的并不完全理解新法律条款的佃户,和另一些只是为了充分运用有利的政治形势的人,采取了完全不交租的做法。有些地主受到威胁、劫掠或殴打,少数被杀死。但是,这些行为,一般似乎是针对那些拒绝实行减租,或把土地收回自种或转租给比较顺从的佃户(这是一种只有在佃户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为当地习俗认可的行为)的地主。确实,许多地主的阻挠策略导致了有关实施新的租约的命令:旧租约被宣布无效,只有遵守二五减租的租约才是有效的。关于计量单位“太小”的抱怨,同佃户或行政方面的关于地主使用的计量单位“太大”的抱怨一样多。正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 调解委员会被迫推行他们自己的计量单位。他们也以类似的方式禁止佃户在以实物交租时,为增加重量而把谷子弄湿。

从减租引起摩擦和纠纷的恢复,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示。第一,特权阶级的抵制证明是成功的。罢税的威胁促使省政府放弃了土地改革计划,因为省政府需要地主的金钱和合作,以便推行其他计划。从浙江的地租改革所引起的骚动中得到的第二点启示是,这种骚动是长期积累的失望的发泄。佃户们并没有主动对地主的契约提出疑问,但是,一旦当局采取一项新的措施, 它就成为骚动的催化剂。

浙江佃户与地主之间纠纷的大部分原因,也很自然地能在这个国家的其他地方发现。最为频繁发生的冲突与地租的数额或地租的押金有关;歉收时, 地主不是增加地租(例如,因为地主自己的赋税增加了),就是拒绝降低地租(或者是拒绝降低到佃户所要求的数额)。然而,还有许多关于利益上的抵触,很难将其罗列:农民被抽佃,有关收成的核算或所用计量单位引起争执,催甲过份苛刻或粗暴,等等。有时,佃户指责非在乡地主的代理人,除为地主索取一大笔押金外,还为他们自己索取“小押金”。佃户们还指责代理人当土地未被租用时,因介绍承佃而索取佣金或贿赂。至于地主方面,他们的抱怨首先涉及拖延交租或拒绝交租(实际上往往是无力交租),但是, 有时也涉及偷水或盗伐竹林。①

许多争执是由第三方引起的:天。绝大多数减租请求是在荒年提出的。一次关于上海腹地的调查列举了 220 起与地租有关的事件的起因。除 15 起是

拒绝在荒年减租外,有 39 起事件是因天气反常引起的(洪涝 24 起;风灾造

成的破坏 8 起;干旱 7 起),23 起是因蝗灾引起的。②这里,我们要强调两

① 萧信谊(音):《从 1927 到 1945 年的四川农村经济和社会》(高级研究实验学 校,博士学位论文,1972 年),第 96—97 页。

② 蔡树邦:《近十年来中国佃农风潮的研究》,第 36 页。

点:(1)“偶然的”(即使是周期性的)因素在激发与地租有关的事件中所起的作用;(2)在这些对个别地点的争执纠纷中普遍的突出问题。交租的原则几乎从未产生过问题。

在 20 年代和 30 年代,这些冲突确实似乎稍稍频繁和强烈一些。上面提

到的调查,在 1922—1931 年这 10 年间,从上海的两家报纸(《申报》和《新闻报》)上,总共记录下 197 起与地租有关的事件。③在前 3 年(1922—1924 年),所记录的事件次数每年是 9—11 起。在第二个 3 年,即动荡不安的 1925

—1927 年,每年的次数在 17—19 起之间徘徊。从 1928 年起,每年的次数从

未低于 20 起。因而,骚动似乎稍有加剧。此外,暴力行为(如侵入地主的住

宅和宰杀、分食地主的猪)和风潮及骚乱的比例都有上升的趋势:从前 5 年

(1922—1926 年)占有记录的事件的 33%,上升到后 5 年(1927—1931 年) 的 39%。

同样,这还不是惊人的变化。更重要的是所呈现的年度波动,1929 年发生的事件总数为 46 起(23.35%),这是个大灾之年(在季初是蝗灾和旱灾, 后来又是水灾),而丰收的 1930 年则不超过 20 起。仅就风潮来看,天灾与

骚动之间的关系甚至更为明显:1929 年发生了 18 起风潮(整个 10 年总数为

73 起,几达 1/4),而 1930 年仅 4 起。至于不是风潮的事件——许多仍沿袭传统的形式:示威、请愿、起诉,以及佃户潜逃以躲避交租的案件——超过了记录在案的事件的半数。总的来说,与地租有关事件的传统的特征以及歉收与骚动之间的同样传统的关系,似乎比事件次数略有增加更有意义。在所有事件中,暴动仍是非常少的。

在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道德规范仍屈从于地主。①他们受到尊敬,并在具有浓烈的儒家家长制气氛中继续利用相互关系。在受剥削的佃户中间,阶级意识和团结不如希望承佃的人之间的竞争那样普遍,那样充满感情。土地稀少和人口增加对地主有利。对农民来说,上策是得到一个不惹麻烦的佃户的好名声,以免遭受抽佃的风险。即使佃户们起来造反,正如我们所看到的, 他们的破坏目标常常是公共建筑和办公处所,而不是“老爷们”的住宅,他们经常把狂怒向支持催甲的警察发泄,而不是向请求警察这样做的地主们。

地方上的放债人看来也从同样的环境中获益,因为总的来说他不会受到他压榨的债务人损害。一旦人们因其.他.原.因.而起义时,他们肯定有被杀的危险;但是,除某些战斗性强的文学作品外,人们几乎没有发现过专门指向贪婪放债人的协力一致的运动。②确实,当雇员或其他债权人到村里索债时,偶然性的风潮通常也会发生:①这类风潮与因收租或征税引起的风潮类似。然而,一般说来,情况是两个个人或两个家庭之间的简单的双边关系,即一个债务人与一个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使这个债权人是一个高利贷者,在将来

③ 蔡树邦:《近十年来中国佃农风潮的研究》,第 26—38 页。这一汇编只特别提 到 220 种起因的 197 起风潮,因为有些风潮同时由几个原因引起。

① 注意四川一个大地主的日本寡妇的有趣的证明:文森特·S.P.布兰特:《中 华民国的地主和佃农的关系》,

《中国论文集》,第 17 期(1963 年),第 225— 226 页。

② 例如,匪徒与债务人共谋,抢劫放债人,焚烧借条,并把其财富分给穷人:《文季月刊》,第 2 卷第 1 期(1936 年 12 月),引用于张秋儿(音):《中国当代文学中的农民生活状况》(巴黎社会科学高级研究学校,博士学位论文,1976 年)。

① 如 1934 年在山西。见唐纳德·吉林:《军阀:在山西省的阎锡山,1911—1949 年》,第 198 页。

的某个时候,肯定还有必要再次求助于他。问题在于借贷的需求压倒了其他的任何考虑。几乎没有风潮是针对难以对付的债权人的,然而却有这样的例子,在极度贫困或收获前急需贷款时,拥有存款却拒绝借出的邻居受到攻击或甚至被杀死。②较为经常发生的事情是逼迫富人先拿出二、三担谷子,以便度过收获前的难关。③借贷的需求有时导致暴力行为,同时也迫使借款人谨慎地对待贷款人。有一种行为足以象征对这种人物所感到的依赖(同时也几乎不存在任何债务人运动,更不用说任何破产者的暴动):对冷酷无情的债权人所采取的最为流行的报复方法之一是在他的门前自杀。夏洛克丢了面子, 他的检察官丢了性命。

抗税骚动

“引起风潮的最丰富、最重要的源泉,是与官方征税联在一起的勒索。”

④这个晚清中国及 17 世纪法国传统的农民骚动的特征,在中华民国的南京 10 年期间依然存在。①

作为例证,让我们引用在同一个月(1932 年 10 月)同一个地区发生的两起抗税风潮,尽管难以证实二者之间有蛛丝马迹的联系。江苏省政府财政厅发布清查田赋的命令,在扬州城附近的江都县西乡引起了严重的骚动。这一清查揭露了许多耕地的面积比地契上所申报的数量大。政府让有关农民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超出的面积,或将这些土地上交国家,任他们选择。农民们对不得不出钱买下这些他们视为己有的土地,否则将被没收而感到愤怒,他们焚烧测量员的帐篷,捣毁他们的器具;接着他们又到扬州街上游行(1932 年 10 月 19 日)。大约有 50 名示威者被捕(在 10 月 21 日),从而引起了一场暴乱。次日,几千农民涌进县城,侵入县政府办公室,接着夺得田赋和地籍的图册,将它们烧毁或拿走。他们在道路上和运河中设置交通障碍,就像近日法国的朗格多克的酿酒人所做的那样。军队驱散了愤怒的农民,又逮捕了 200 人。为了要求释放前两天被捕的示威者,数万武装农民(有些人携带

步枪,但大多数人拿着棍棒和农具),在 10 月 23 日返回,再次包围了县城。根据由省政府指派的两个负责调查的官员的正式报告,他们从驻军手中夺取不那么原始的武器后,至少殴打了 12 名军官和士兵。该报告指出,军队只是朝天鸣枪驱散农民,但这一说法与参加风潮者的伤亡不符:8 人死亡,至少有同样多的人受伤。

在 10 月 23 日的流血事件之后,骚动继续了几天:出现了武装农民的聚会和抢劫;拒绝参与这一运动的农民以及村长、镇长和富裕地主(“大户”) 的住宅被烧毁。六名据信为运动的领导者被处死(10 月 29 日拂晓)后,这场运动才结束。根据行之有效的办法,无情地惩罚领导者(或那些被指控为领导者的人)与宽恕一般的参与者,兼施并用(10 月 24 日,250 名被捕的示

② 这是发生在一个江西靖安农民身上的事,他被族人杀死(《申报》,1930 年 5 月 30 日,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3 辑,第 1029 页)。

③ 这是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 1 卷第 427 页所说的硬借。

④ 萧公权:《农业中国:19 世纪帝国的控制》,第 441 页。

① 这个特点被所有研究 17 世纪法国农民造反的学者强调,见让·雅卡尔:《经受苦难的农民》,载皮埃尔·戴翁和让·雅卡尔编:《发展的停顿,1580—1730 年》,(《世界经济社会史》,第 2 卷),第 489 页。

威者被释放),并同意作出让步:即停止测量计划和田赋调查。①测量或修订地籍测量常是引起风潮的原因,特别是在测量员发现地籍登记与有关耕地不符的时候。②扬州的农民,不论是否正确,把这种不符归咎于测量员使用较小的计量单位。

扬中(距扬州东南几十公里的一个县)的一次风潮是由另一个常常引起骚动的原因激发的:增加赋税,特别是增加土地附加税。此外,在这起风潮中,可能有上层社会阶级的比较成熟的主张。扬中的抗税运动最初是由两个地方士绅组织起来的,他们是该县两个区的代表。他们曾进行将扬中这个小县与邻县合并的活动,希望通过合并来减少行政费用从而减少税收,但这一努力未能成功,他们两人在 1932 年夏反对县长作出的进一步增加附加税的决定。一位县政府的官员被派去视察这两个不顺从的区,以安抚代表和当地士绅;当他一眼看到正在等待的人群时,感到惊恐万分,遂化装成一个老妇人逃走。眼见要求两县合并的请愿不成,但聚集的人群却成功地吓走了县政府的代表(同时也迫使县长卸职),当地的纳税人决定抵制。这两个乡绅取得了运动的领导权,直到运动在农民中涌现出来的领导人的影响下变得激进起来。农民领导人领导上万农民进攻县衙门(1932 年 10 月 4 日),但未能做到纵火将其烧毁;相反,主要的领导人被捕,一名农民被杀。但是,他们已经捣毁了税务局长、国民党的地方代表、民团首领和该县最大的地主等人的住宅。受害者包括富有而无官职的地主,给这次风潮蒙上一层社会性的色彩。在事件发生后 1/4 世纪,当共产党已夺取政权时,对它的说明不免有所渲染。

①由更为坚决的真正的农民取代乡绅领导人,是一种有教育意义的特征,但不

是常见的。通常农民构成抗税运动的普通成员,这样的运动常常是由当地的名流领导的。

红枪会领导的抗税活动情况更是如此,红枪会是 20 年代活跃在山东和河南的一个秘密组织。②在他们的反征税骚乱中,控制着红枪会或像“联庄会” 这样的合法组织的士绅决无颠覆政府或向政府挑战的意图。首先他们的对手近在眼前:县政府或半自治性的军阀,以至贪婪、腐败的地方税吏。总之, 他们当务之急是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多年来,他们已习惯于互相保护, 以防备土匪或士兵的侵扰,因为分裂成多少有些合法性的敌对的权力集团的政府当局,③难于维持治安。他们是社区里有影响的、富有的成员,因此很自然地代表社区,将保护延伸到受税收威胁的祖产。

① 关于扬州风潮,见《江苏江都县农民反对清查田赋运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 馆档卷 2/2/973。这档卷有四件档案:最后一件(16712 号)最详细但不很客 观。又美国国务院档案 893.00/12198(驻南京总领事裴克),1932 年 10 月 25 日; 893.00PR 南京/57(1932 年 11 月 5 日)和/58(1932 年 12 月 21 日),裴 克的月报。最后,《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 1 卷 534—535 页和《中央日报》, 1932 年 10 月 23、24、25 日。

② 例如,1935 年春,安徽东部和县村民抗拒丈量陈报土地。和扬州农民一样,和 县村民害怕丈量单位差异(当地的亩大于他地)会造成田赋增加。〔《中央日 报》(1935 年 4 月 15 日)第 7 版)。

① 戴闻:《江洲火案》。

② 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1845—1945 年》,第 163、166、205 页和 各处。罗曼·斯拉文斯基:《红枪会与 1926—1927 年中国的农民运动》,第 92 —93、99、142 页。

③ 艾恺:《转变中的乡村名流:中国文化危机与合法性问题》,《远东研究中心论 文选》,第 3 集(1978—1979

年),第 218—275 页。

因此,这些抗税风潮——其数量大大超过其他类型的农村风潮——并没有反映农村人口中最贫困阶层的要求。这些风潮也不是由蓄意地唐突要求在村内重新分配财产激起的。它们看中的目标并不是这些富有的村民,而是文官,特别是地方政府下属的代理人、税吏或负责催税的仆从。这些抗税风潮并不指向使现行秩序,甚至传统征税形式成为问题。确切地说,这些风潮力图通过保护现有权利甚至个人或地方社区的特权来维护它们。这些权利可能千差万别,从习俗认可的新年杀猪不交屠宰税的“权利”,到为祖祖辈辈从不上税的“黑田”免税。①

有时,纳税人起而反抗的坏事纯属臆测。他们先入为主地怀疑任何税收的改革计划,那怕其用意是极好的。在修订地籍测量(或不得人心的“土地申报”)的罕见的案件中,进行修订可能大量减少多数纳税人的税额负担, 同时使国库增收;唯一受损者只是那些拥有大量“黑地”迄今免于纳税的地主们。②所以,我们看到政府当局咒骂他们是“愚民”,任凭一小撮大量逃税的大地主煽动发起动乱,而这恰恰损害了他们自身的利益。

直到 1933 年底,税赋负担持续恶化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①然而,引起纳税人愤怒的只是个别的改革(简言之,是这一总趋势的细节)。纳税人总的说来并不反对这一趋势,而是特别反对强征某种新的附加税,或不许在歉收后按惯例减税,或在一年内多次强征新税,非法勒索,特别明显的欺诈或滥用职权等等。总之,他们反抗据信是无法忍受的新的措施,却不对税赋原则本身提出疑问。

这些零星的反抗是极易被制服的,尽管并非注定必然要完全失败。就每一起企图持续几个月的反抗来说,都有多次风潮在当天或一周之内便被平定下去。两次风潮之间很少有什么协作。几乎全都准备不足——如果有什么准备的话——组织极差和引导不善:即使动乱者的武器很原始,又缺乏训练和纪律,这些也不足以毁灭他们的事业,他们的失败可能是起事仓促造成的。②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场动乱迅速被摧毁,接踵而来的是同样迅速的镇压。如

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3 辑,第 1020—1021 页。在 17 世纪的欧洲,规 模颇不相同的加泰罗尼亚叛乱(1640 年)的目的在于保留受到卡斯蒂利亚中 央集权威胁的租税特权和军事特权。与 1662 年布洛内地方的吕斯蒂克律的战 争一样,法国的许多农民叛乱(虽然在 1660 年和 1675 年间它们越来越多地 表现出重要的社会面貌)目的在于反对路易十四和柯尔贝尔破坏租税豁免和 特权。见皮埃尔·维拉尔:《近代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地方:民族结构的经济基 础研究》,第 1 卷,第 627、629—632 页;P.埃利约:《吕斯蒂克律的战争与 布洛内地方的特权》, 《北方评论》(里尔),第 21 期(1935 年),第 265—318 页; 莱昂·贝尔纳:《路易十四时期的法国社会和民众起义》,《法国史研究》, 第 3 卷第 4 期(1964 年), 第 457—459 页。

② 见在当涂县、萧县和江都县实行的三个实例,财政部整理地方捐税委员会: 《土地陈报调查报告之一:

安徽省当涂县土地陈报概略》;《土地陈报调查报告 之二:江苏省萧县土地陈报概略》;《土地陈报调查报告之三:江苏省江都县 土地陈报概略》。江都县是前面提到的扬州风潮发生地。土地陈报引起萧县一 起迅速被镇压的风潮。

① 这种恶化在 40 年代重新开始并走向高潮,见易劳逸:《农民、捐税和国民党 统治,1937—1945 年), 第 6—16 页。

② 1932 年 10 月,扬中的示威者在用 10 小时放火焚烧相隔很远的私家房屋(共 7 处)后才攻击县衙门;当

局有充分时间防范(戴闻:《江洲火案》,第 22 页)。在扬州,暴动者也让当局有充分时间在 10 月 23

日的决定性对抗前,调 动援军和关闭城门。

在扬州,镇压通常是严酷无情的,但也是有选择的;领导者(或者,如果不能确定,则是那些被宣布为领导者的人)会被处死,其余的全部释放。通常县长会被调离,而引起事件爆发的措施会被废止。在这种情况下,战败并不意味失败。

抵制鸦片税

土地税,首先是土地附加税,是大多数抗税风潮的根源,但也并非完全如此:征收烧酒税、屠宰税、盐税以及鸦片税等等,也会引起反抗。我们只限于讨论最后提到的税种。极高的鸦片税率并不是造成有关骚乱的唯一原因。时而强迫种植罂粟时而又禁止,也激起过农民与警察或军队的多次冲突。

种植罂粟不仅面临政府政策的反复,也面临镇压的威胁。它还受气候变化的影响,①这使它比谷物更难侍弄,同时,它还要冒产品过剩和价格下跌的市场风险。然而,种植罂粟却又能提供厚利:中日战争爆发初,在贵州,同一块土地种罂粟的利润是种小麦的 4—6 倍;而早几年在云南,一季罂粟的收成可挣得种植罂粟的土地的价值的 1/4。②

罂粟税是比例税率。按官方说法,高税率是为了抑制种植罂粟,甚至是对于种植罂粟的制裁,这可从它的最普通的税名看出:亩罚(每亩的罚金)。有时,连续增税——首先它是很严厉的——确使农民不敢种植罂粟,如在1925—1926 年种植季节许多地方所发生的那样。于是,为了刺激罂粟生产, 有关当局(碰巧是军方)匆忙降低鸦片土地税。③然而,在其余时间里,这种“禁”烟税确实达到了它的真正目的(与公开宣布的相反),也就是扩大罂粟种植。没有其他作物能带来足够的利益,使高税成为可行,而在许多地区, 无论农民是否种植罂粟,都征收鸦片税。④四川因其土地肥沃,有良好的灌溉系统和众多河流,特别适宜于生产和运输鸦片,而对那些拒种罂粟的农民, 当局强征一种“懒惰税”。尽管懒惰税被认为与种植罂粟者所纳的税款相等, 但实际上有时要高出一倍。①

许多农民为赋税严苛所激——如果不说为其所迫——而扩大罂粟的种植量,损害了粮食生产(造成多次局部饥荒);在此之前,他们首先为军阀所迫,也为财政上的原因,而种植罂粟。②国民政府忠实于孙逸仙的愿望,并急于在财政上削弱并控制半独立的西南政权(这一地区是主要的鸦片生产地), 在多次努力失败后,终于强制禁烟,同一些农民又被迫拔去他们的罂粟,鸦片的生产和消费并非在一个晚上消失,但从 1934 年起,两者都略有下降,尽管省或地方当局都尽力避免放弃这笔收入。鸦片为敌对的四川军阀提供军

① 《收获时潮湿多雨容易毁灭农作物》,戴 J.C.S.霍尔;《云南地方派,1927— 1937 年》,第 109 页。

② 同上书,第 105 页;太平洋学会编:《农业中国》,第 119 页。

③ 伍德海编:《中华年鉴,1928 年》,第 524 页。

④ 甘肃事例(《中华年鉴, 1925 年》,第 579 页),云南事例(《中华年鉴,1926 年》,第 642 页),

贵州事例(同上,第 637 页),福建事例(同上,第 627 页)。

① 《中华年鉴,1926 年》,第 620 页和《中华年鉴,1925 年》,第 586 页。

② 七个省(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河南、湖北、福建)有直接抑制谷物生 产的事例,见《中华年鉴, 1921—1922 年》,第 791 页;1925 年,第 575、578、 583 页;《1926 年》,第 626、641—642 页;1928 年,第 531 页;1931 年,第 591、599—600 页。

费,也是云南和贵州两者预算的最大收入来源。甚至几乎没有罂粟的广西, 也对从云南经广西运往长江的鸦片抽税。同样,阎锡山统治下的山西省禁种罂粟,却从自陕西偷运过黄河的鸦片的违禁税获益。

禁种鸦片使罂粟种植者立刻陷入贫困,有时甚至倾家荡产,他们的地价一夜之间下跌。如果他们试图继续秘密种植这种作物,这是很难隐瞒的,他们至少要冒重罚的风险,有时风险还要大得多。1932 年底,在江苏最北部, 对罂粟进行官方检查,同时威胁要把两周内不拔除这种作物的人处死。③ 所以,政策的反复并未改变一种基本的连续性,即农民遭到死亡的威胁,起初是如果他们不种罂粟,然后是如果他们种了罂粟。①

面对因时因地而变的政策(在西部省份和福建种植罂粟可能是强制的, 同时在其他沿海省份却是禁止的,农民们以其惯常的方式作出反应:当他们对这种滥用权力忍无可忍时,通常并不诉诸暴力,而是突然爆发出愤怒或绝望。在四川万县,农民自 1909 年以来就不种罂粟了,1925 年当军事当局命令他们重种罂粟时,每个甲的首领都拒绝照办。②同年在长江上游的涪陵,所有居民在地方士绅和商人的领导下聚集起来,声援反对增加 600000 元鸦片税的抗议。③还有另一些惯常的非暴力反抗,包括请愿,要求县政府批准限制鸦片生产;当税吏即将到来时,欠税人逃匿;以及最终荒废征税过重的土地。

福建是一个生产鸦片很少的省份,该省陆军和海军组织了大规模的走私。对生产者的剥削托付给了个人或公司,他们可以指望军方保护以便顺利地结束收税。这使士兵与福建农民之间一再发生冲突。⑤无论是在福建,还是在其他地方,这种冲突照例都既是经常的,也是短暂的。一个例外是 1932

年 2 月和夏季安徽北部四个县和江苏北部一个县的农民对征收鸦片税的军队和当局进行了一次长期的抵抗,并取得了胜利。①

③ 美国国务院档案 893.00PR 南京/59(1933 年 1 月 14 日),第 21 页。在国民 党政府直接控制区域,禁烟运动早在 1932 年生效。虽然罂粟种植逐渐遍布中 国多数省份,但仍以包括西北(陕西、甘肃、宁夏、绥远)和西南的西部鸦 片地带最为密集。

① 参看《中华年鉴,1926 年》,第 620 页和 1928 年,第 534 页。但在初期,在 国民党禁令下达前,有时偶尔也有农民因种植罂粟被处决(《中华年鉴,1925 年》,第 575 页),这全取决于地方当局。

② 《中华年鉴,1926 年》,第 641 页。在四川省西南部四个县(《中华年鉴,1931 年》,第 600 页)和四川省外其他地方( 中华年鉴, 1926 年》,第 626 页; 1928 年,第 524 和 531 页)也有拒绝重新种植罂粟的情况。

③ 《中华年鉴,1926 年》,第 641 页。

④ 《中华年鉴,1926 年》,第 626 和 628 页;《农业中国》,第 129—130 页。

⑤ 例如, 1925 年(《中华年鉴, 1925 年》,第 571 和 574 页), 1928 年(美国国 务院档案 893.00PR 福州/4,1928 年 4 月 4 日第 6—7 页),1931 年(同上,PR 福州/37,1931 年 2 月)和 1933 年(同上,PR 福州/51,1932 年 4 月 4 日, 第 14 页)。这类冲突主要造成农民中的死亡,但有时如 1934 年春在惠安, 农 民也杀死士兵、税吏乃至县长。(同上,893.00PR 厦门/80,1934 年 5 月 8 日, 第 8—9 页。

① 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1845—1945 年》,第 181 页;《中国经济》, 第 1 卷第 1 期(1933 年 4 月),第 16—17 页,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 第 3 辑,第 10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