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立法权
第 298 节
立法权所涉及的是法律本身(因为法律需要进一步规定),以及那些按其内容来说完全具有普遍性的国内事务。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 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因此,它本身是不由立法权直接规定的,但是它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通过普通行政事务所固有的前进运动的性质,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补充 (国家制度的发展)国家制度本身是立法权赖以建立的、公认的、坚固的基础,所以它不应当由立法权产生。因此,国家制度存在着,同时也本质地生成着,就是说,在它自身的形成中向前运动着。这种前进的运动是一种不可觉察的无形的变化。例如,德国各邦诸侯及其家庭的财富最初是私人财产,然后未经斗争也未遇到抵抗变成了国有土地,即国有时产。这种情况之发生,乃由于诸侯们感到有需要使财产完整不分,并要求邦和邦的各等级对它给与保障。这些保障同财产巩固存在的方式和方法错综交织,致使诸侯对财产不再享有单独处分的权利。又一类似的情形是,从前皇帝是法官, 在帝国内巡回审判。由于教养在单纯外表上的进步,外部的理由使皇帝有必要把法官职务逐渐移交给别人去行使,结果,审判权力就从国君本身移转到全体法官。因此,一种状态的不断发展从外表看来是一种平静的觉察不到的运动。久而久之国家制度就变得面目全非了。
第 299 节
这些对象对个人说来,可以较确切地从两个方面来规定:(甲)个人从国家那里可以得到什么,可以享受到什么;(乙)个人应该给国家些什么。第一方面包括一般的私法,包括自治团体和同业公会的权利以及一般的组织设施,而间接地(第 298 节)包括了整个国家制度。个人应给国家的东西只有折合为金钱,即折合为实物和劳务的现行普遍价值时,才能公平地规定, 同时还按下列方式来规定:让个人按自己的意志选择他所能承担的特殊的工作和劳务。
附释 普遍立法权的对象应该是什么,由行政机关来管理并由政府来调节的应该是什么,大体上可以这样区分:前一领域所包括的按其内容说来是完全普遍的,亦即法律的规定;而后一领域所包括的则是特殊的东西和执行的方法。但这种区分并不是完全固定的,因为法律要成为法律,而不成为简单的戒律(例如“不可杀人”,参阅第 140 节附释),它的内容就应该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但是规定得过于详细,也会使法律带有经验的色彩,这样,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不免要被修改,而这就会违背法律的性质。正是在国家各种权力的有机的统一中,同一个精神既建立了普遍物,又使这个普遍物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并加以实施。
初看起来会觉得奇怪,国家中有无数的才干、产业、活动、才能,以及
这些东西里面所包含的无限多样的、同时也和政治情绪相联系的活的财富, 但国家却不要求它们直接献纳,而只要求唯一的、表现为金钱的财富。
保卫国家免受敌人侵犯的义务同另一些义务一起放在以下的几节中去谈。但在事实上,金钱并不是其他财富以外的一种特殊的财富,而是可以作为实物①存在于外界的所有这些财富的普遍物。只有在这种最外在的阶段上, 义务才能育量的规定性,因而才能公平和均等。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首脑人物把个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委以特殊的职责(参阅第 185 节附释)。在封建君主国中,藩臣既必须担负不固定的劳务,也必须根据自己的特点担负因定的劳务,例如审判等等。在东方和埃及为进行巨大工程等等而尽的义务,也有特殊的质等等。在所有这些情况下, 都缺乏主观自由的原则——个人的实体性活动(它在这些劳动中按内容来说本身就是某种特殊的东西),应该由个人的特殊意志来选择。主观自由的原则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只有以普遍价值的形式来履行义务时才能实现。这也是引起这种转化的原因。
补充 (对国家的义务)国家制度的两个方面就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义务现在几乎可以全部折合为金钱,所以服兵役几乎成了唯一的人身义务。从前,人们对个人的具体方面提出更多的要求,并且征募他们各按其才干来工作。国家向我们购买它所需要的东西,初看起来,这好象是抽象的、死板的、无情的,好象国家会因满足于抽象的劳动而堕落下去。但是,现代国家的原则,就是个人所做的一切都要由自己的意志来决定。不过,通过金钱就能够更加有效地达到公平合理。如果一切都以具体的才能为标准,那末, 有才能的人就会比没有才能的人缴纳更重的税。但是只有从每个人可以接受的那一方面来对待每个人,才是对主观自由的尊重。
第 300 节
立法权是一个整体,在其中起作用的首先是其他两个环节,即作为最高决断环节的君主权和作为谘议环节的行政权。行政权具体地知道和概括地了解整体的各个方面和稳固地存在于整体中的现实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熟悉国家权力的需要。最后一个环节就是等级要素。
补充 (大臣和议会)把政府成员从立法机关中排除出去,好比象制宪会议①那样做法,这是对国家的一种错误观点。英国的内阁大臣必须是国会议员,这是正确的,因为参加政府的人员应该同立法权相联系而不是相对立。所谓权力独立的观念包含着根本错误,以为独立的权力仍然应该互相限制的。殊不知这种独立会取消国家的统一,而统一正是所企求的第一件大事。
第 301 节
等级要素的作用就是要使普遍事务不仅自在地而且自为地通过它来获得存在,也就是要使主观的形式的自由这一环节,即作为多数人的观点和思想的经验普遍性的公众意识通过它来获得存在。
① 参阅本书第 42 节以下。——译者
① 指法国。——译者
附释 “多数人”这一词如指经验普遍性而言,比流行惯用的“一切人” 更为正确,因为如果说“一切人”首先至少不包括妇女儿童等等在内是不言而喻的,那末,在谈到某种完全不确定的东西时不应该使用“一切人”这个完全确定的词,更是不言而喻的了。
在流行的意见中,关于人民、国家制度和等级有着不可胜数的歪曲误谬的观点和用法,如果要阐明它们,讨论它们和纠正它们,那是徒劳无益的。平庸的意识惯于把等级的竞争看做必要的或有利的,这种看法主要是这样: 似乎人民的代表、甚至人民自己一定最了解什么对他们最有利,似乎他们有实现这种最美好的东西的不可动摇的意志。就第一点而言,事实正好相反, 因为人民这个词表示国家成员的特殊部分,所以人民就是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人。知道别人需要什么,尤其是知道自在自为的意志即理性需要什么,则是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结果,这恰巧不是人民的事情。
我们稍加思索就会承认:各等级对普遍福利和公众自由的保障,并不在于他们有独到的见解,因为国家的高级官吏必然对国家的各种设施和需要的性质具有比较深刻和比较广泛的了解,而且对处理国家事务也比较精明干练;所以,他们有等级会议,固然要经常把事情办得很好,就是不要各等级, 他们同样能把事情办得很好。各等级对普遍福利和公众自由的保障,是部分地在于代表们的见解补充了高级官吏的见解,代表们的见解主要是针对远离上级因而为其视线所不及的那些官吏的活动,尤其是针对他们具体观察到的比较迫切的和特种的需要和匮乏,部分地在于预期的多数人监督即公众监督所起的作用,因为这种监督事先就使官吏对公事和提出的草案专心致志,并完全以最纯洁的动机加以贯彻执行。这种自我约束对各等级的成员本身也起同样的作用。至于谈到各等级实现普通利益的超群出众的善良的意志,我们在前面(第 272 节附释)已经指出,政府好象是受邪恶的或不大善良的意志所支配这一假设是出于贱民的见解和否定的观点。如果要以同样的形式来反驳这种假设,首先就应该责难各等级,因为它们都是由单一性、私人观点和特殊利益产生的,所以它们总想利用自己的活动来达到牺牲普遍利益以维护特殊利益的目的。相反地,国家权力的其他环节从来就为国家着想,并献身于普遍的目的。这样说来,全部保障都似乎是专门由各等级来提供的,其实国家的其他任何一种制度都和各等级一起来保障公共的福利和合乎理性的自由,其中的一些制度,如君主主权、王位世袭制、审判制度等所提供的保障甚至还要大得多。所以,等级概念的特殊规定应该到下述事实中去探求:普遍自由的主观环节,即本书中称为市民社会的这一领域本身的见解和意志, 通过各等级实存于对国家的关系中。这一环节是发展到整体的理念所具有的一个规定;决不能把这种内在的必然性同外在的必然性及有效性混同起来。在这里,正如在其他场合一样,这两个结论是从哲学观点中得出的。
补充 (政府对各等级的关系)政府对各等级的关系,在本质上不应当是敌对的,相信这种敌对关系不可避免,是一种令人丧气的错误。政府并不是与其他党派对立的党派,似乎双方都想为自己力占上风、多夺东西。如果一个国家发生这样的情况,那是一种不幸,而且决不能说是健康的。各等级所同意承担的赋税不应看做献给国家的礼物,因为同意承担赋税是为了承担者自身的福利。各等级的真正意义就是:国家通过它们进入人民的主观意识, 而人民也就开始参与国事。
第 302 节
各等级作为一种中介机关,处于政府与分为特殊领域和特殊个人的人民这两个方面之间。各等级的使命要求它们既忠实于国家和政府的意愿和主张,又忠实于特殊集团和单个人的利益。同时,各等级所处的这种地位和组织起来的行政权有共同的中介作用。由于这种中介作用,王权就不致于成为孤立的极端,因而不致成为独断独行的赤裸裸的暴政;另一方面,自治团体、同业公会和个人的特殊利益也不致孤立起来,个人也不致结合起来成为群众和群氓,从而提出无机的见解和希求并成为一种反对有机国家的赤裸裸的群众力量。
附释 最重要的逻辑真理之一,就是作为对立面而处于极端地位的特定环节,由于它同时又是居间者,因而就不再是对立面,而是一种有机的环节。有人主要是从各等级和政府相对立的观点来看待各等级,以为这就是各等级的本质地位。
这种偏见非常流行,但是极其危险,所以在讨论现在这个论题时,把这一方面提到首要地位就尤其重要。等级要素只是通过自己的中介作用才显示出自己是一种有机的即纳入整体的部分。因此,对立本身就被降格为假象。如果这种对立由于得到了表现,因而不仅是一种表面现象,而且实际上还是一种实体性的对立,那末,国家必然会招致灭亡。
对抗并不带有这种性质这一标志,由于事物的本性,产生于下列情况: 互相冲突的各方面并不是国家机体的本质要素,而是一些比较特殊和琐碎的事物,而且和这种内容有密切联系的情欲也变成了对主观利益的偏私的和贪婪的追逐(如争夺国家要职)。
补充 (人民代表制的意义)国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关系。专制国家只有君主和人民,后者如果起作用的话,仅仅作为破坏性的群众而对国家组织起作用的。但当群氓进入国家而成为有机部分时,他们就采取合法而有秩序的方法来贯彻他们的利益。相反地,如果不存在这种手段的话,那末群众的呼声总将是粗暴的。因此,专制国家的暴君总是姑息人民而只拿他周围的人来出气。同样,专制国家的人民只缴纳少数捐税,而在一个宪政国家, 由于人民自己的意识,捐税反而增多了。没有一个国家,其人民应缴纳的捐税有象英国那样多的。
第 303 节
普遍等级(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政府中供职的等级)直接由于它自己的规定,以普遍物为其本质活动的目的;私人等级在立法权的等级要素中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所以,这种私人等级既不是简单的不可分解的集合体, 也不是分裂为许多原子的群体,而只能是它现在这个样子,就是说,它分为两个等级:一个等级建立在实体性的关系上;另一个等级则建立在特殊需要和以这些需要为中介的劳动上(第 201 节以下)。只有这样,存在于国家内部的特殊物才在这方面和普遍物真正地联系起来。
附释 这是和另外一种流行的观念相抵触的,按照这种观念,私人等级在立法权中被抬举起来,得以参与普遍事务,但是在选举自己的代表来执行这种职能的时候,或者甚至是在每一个人亲自投票的时候,私人等级都必须
通过单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原子式的抽象的观点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就已经消逝了,因为在那里,单个的人只有作为某种普遍物的成员才能表现自己。但是国家却在本质上是由本身就构成了集团的那些成员所组成的,国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应该象无机的群体那样行动。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
(人们往往喜欢称之为“人民”)的确是一种总体,但只是一种群体,只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因此,他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当我们听到人们谈论国家制度而谈到人民这一无组织的集体的时候,我们预先就知道,除了一些笼统的话和歪曲的演词以外,不可能指望听到什么别的东西。
以上述集团为存在形式的各种共同体进入了政治领域,即进入最高的具体的普遍性领域的时候,竟有人想把这些共同体重新分解为个人组成的群体。因而这种想法就把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彼此分割开来,并使政治生活悬在空中,因为按照这种想法,政治生活的基础只是任性和意见的抽象的单一性,从而就是一种偶然性的东西,而不是自在自为的稳固而合理的基础。
尽管在这些所谓的理论看来,市民社会的一般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绝不相同的东西,但语言仍然保持了以前就存在的二者之间的结合。
第 304 节
政治上的等级要素在其本身的规定中同时还包含着过去的领域中就已经存在的等级差别。它的地位最初是抽象的,就是说,对整个王权原则或君主制原则说来,是经验普遍性的极端,这种经验普遍性的地位对这一原则说来包含着一种适应的可能性,因而也包含着敌对的可能性。这种抽象的地位只是当它的中介作用得到存在时,才能成为合乎理性的关系(即推论,参阅第302 节附释)。从王权方面看,行政权(第 300 节)已经具有这种规定;同样,从各等级方面看,它们的某个环节必须使作为中间环节而存在这一点成为它的基本规定。
第 305 节
在市民社会的各等级中有这样一个等级,它所包含的原则本身就能够构成这种政治关系,这就是自然伦理的等级,它以家庭生活为基础,而在生活资料方面则以地产为基础。所以,这个等级在它的特殊性方面具有以自身为基础的意志(这一点和君主要素相同)和君主要素所包含的自然规定。
第 306 节
这个等级是为了政治地位和政治意义按照比较确定的方式构成的,因为它的财产既不依照于国家的财产,又和职业没有保障无关,和利润的追逐及财产的任何可变性无关,因为它的财产既不仰仗于行政权的恩宠,也不仰仗于群众的青睐。它的财产甚至不为它自己的任性所左右,因为这一等级的成员都负有政治使命,他们不象其他市民一样有权自由处理自己的全部财产, 有权把财产一视同仁地在身后遗给自己的子女。这样,他们的财产就成为不可转让的长子继承的世袭领地。
补充 (长子继承制)这个等级具有比较独立的意志。总的说来,土地占有者等级分为有教养的部分和农民等级。同时,和这两部分对立的还有产业等级和普通等级,前者依赖于人们的需要,并指向于满足人们的需要,后者则完全依靠国家。长子继承制可以使这一等级更有保障和更为巩固,但是这种制度只有在政治方面才有好处,因为它所受到的牺牲具有政治目的—— 使长子能独立生活。长子继承制的根据是:国家不能光指望一定政治情绪的简单的可能性,而必须依靠某种必然的东西。当然,政治情绪是和财产无关的,但二者之间又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因为拥有独立财产的人不会受外界环境的限制,这样,他就能毫无阻碍地出来为国家做事。在没有政治制度的地方,建立和保护长子继承制无非是给私人权利的自由带上锁链,所以长予继承制或者必须和政治意义相结合,或者注定要灭亡。
第 307 节
可见,实体性的等级中的这一部分的权利,一方面固然以家庭的自然原则为基础,但是这一原则同时又通过沉重的牺牲转向政治目的方面,因此, 为这一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就成了这一等级的主要使命,这一等级同样也因此负有从事这类活动的使命,而且他们之所以有权利进行这类活动,只是由于他们的出生,并非取决于选举的偶然性。所以这个等级占有两个极端的主观任性或偶然性之间的实体性的巩固的地位,而且它(见上节)本身和王权这一环节有共同之处,同时在其他一切方面又同另一极端具有同样的需要,分享同样的权利,结果它就同时成为王位和社会的支柱。
第 308 节
构成等级要素的另一部分的是市民社会的不稳定的一面,这一部分只能通过议员来发表政见,从这表面看来似乎是由于它的成员众多,而实质上则是它的使命和职业的性质造成的。由于这些议员是市民社会派出来的,所以就直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市民社会在派议员时是以它的本来面目出现的, 就是说,它不是一群原子式地分散的单个人,不是仅仅为了完成单一的和临时的活动才一时凑合起来而事后则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联系的人们,相反地, 它是一个分为许多有组织的协会、自治团体、同业公会的整体,这些团体因此才获得政治联系。正如第一等级有权不依靠选举而出面(第 307 节)一样, 这一等极也有权派出受君主召唤的议员,因此等级和等级会议的存在就获得了合法的特殊的保障。
附释 有人说,一切人都应当单独参与一般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因为一切人都是国家的成员,国家的事务就是一切人的事务,一切人都有权以自己的知识和意志去影响这些事务。这一看法是想给国家机体灌输没有任何合理形式(可是只有这种形式才能使国家成为机体)的民主因素,它之所以这样引诱人,是因为它死抱住每一个人都是国家成员这种抽象的规定;而肤浅的思维就正是抓住抽象概念不放的。合乎理性的观察即理念的意识是具体的,所以它符合真正实践的意义,而这种实践的意义本身不外是合乎理性的意义,即理念的意义。可是这种理念的意义不应同事务成规和有限领域的眼界混同起来。具体的国家是分为各种特殊集团的整体;国家的成员是这种等
级的成员;他只有具备这种客观规定才能在国家中受到重视。他的普遍规定都包含着双重的因素。国家的成员是私人,而作为能思想的人,他又是普遍物的意识和意志。但是这种意识和意志只有在充满了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就是特殊的等级及其规定)的时候,才不是空虚的,而是充实的和真正有生气的。换句话说,个人是类,但是他只有作为最近的类才具有自己内在的普遍的现实性。
因此,他首先在他的同业公会、自治团体等(第 251 节)领域中达到他的对普遍物说来是现实的和有生气的使命,这些领域的大门对他是开着的, 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才干进入他有资格加入的任何一个领域,包括普遍等级在内。一切人都应当参与国家事务这一观念所包含着的另一个前提,即一切人都熟悉这些事务,是荒谬的,尽管我们可以常听到有人如此说。
但是公共舆论(见第 316 节)替每个人开辟了一条道路,使他有可能表示对普通物的主观意见,以引起人们的重视。
第 309 节
既然选派议员是为了要议员们商讨和决定普遍事务,所以选派议员的意义是:由于信任,这些能比选派者更好地理解普遍事务的个人才被推选出来; 并且他们不会为某一个自治团体或同业公会的特殊利益而反对普遍利益,而会在实质上维护这种普遍利益。因此,他们对选举人的关系不是受一定指令约束的代理人的关系,并且这些议员的会议按其规定来说应该是有生气的, 议员们可以在这里互通情况,彼此说服,并共同商讨问题。
补充 (议员和他的选民)实行代表制含有这种意义,即同意并不是由一切人直接来表达,而应通过全权代表来表达,因为在代表制之下,单个人不再作为无限的人而出现。代表制的基础是信任,但是信任并不等于要本人亲自投票。按多数票表决也和只有本人亲自参加表决通过的决议本人才必须执行的原则相矛盾。我们信任某人,是因为我们认为他会高度理智地、心地纯洁地把我们的事务看成他自己的事务。因此个别主观意志这一原则消灭了,因为我们所给予的信任是对一种事物、对一个人的原则、或一般地对他的行谊、具体智能的信任。所以重要的是,凡进入等级要素的人应具有适应被邀参加处理普遍事务这种任务的品质、见解和意志。换句话说,问题不是个人作为抽象的单个人而发言,相反地,他应在处理普遍物的会议中使他的各种利益得以伸张。选民需要有使他们所派遣的议员执行和实现这一点的保障。
第 310 节
由于独立的财产已经在等级的第一部分中求得自己的权利,所以在以市民社会的变动不定的成分为基础的第二部分那里,保障代表们具有符合这一目的的品质和情绪的,主要是他们在官府和国家的职位上实际管理事务时所获得的和受过实践检验的情绪、技能和关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设施和利益的知识,以及因此而发展起来并经过锻炼的官府和国家的智能。
附释 向所谓人民方面要求这种保障时,关于自己的主观意见总认为这种要求是多余的,甚至也许是侮辱性的。但是国家用来作为自己的规定的是
某种客观的东西,而不是主观的意见及其自信;对国家说来,个人只可能是他身上那种能够客观地加以认识和考验的东西,国家应该特别加以注意的正是等级要素第二部分的这个方面,因为这一部分的根源是在以特殊物为目的的利益和职业方面,这里正是偶然性、变化性和任性的表现场所。
外界的条件,即一定数量的财产,单独地看来,显得是片面性的极端, 正好象选民赤裸裸的主观信任和意见是另一个片面性的极端。这两者都是抽象的概念,它们与讨论国家事务所必要的和第 302 节指出的各种规定中所包含的具体特质,适成一个对照。
除此以外,在选举自治团体和协会的首脑人物和其他职员时,财产这一特质有可以发生作用的场合,尤其如果好多这些事务的管理是义务职,或直接与等级事务有关而其成员是不取任何报酬的。
第 311 节
议员既然由市民社会选派,这种选派就还有这样一层意思,即议员们熟悉并亲身体验到市民社会的特殊的需要、困难和利益。按照市民社会的本性, 议员是由市民社会中各种同业公会选派出来的(第 308 节),而且这种简单的选派方式又不致遭到抽象和原子式观念的破坏,所以议员的选派就直接实现着上述观点的要求,而选派者的选举不是完全多余的,就是拿意见和任性当儿戏。
附释 在社会生活每一特殊的重要部门(如商业、工业等等)的议员中都有切实了解并亲身参加这一部门的个人,这显然是很有意义的;如果主张无定形的不确定的选举,这一重要情况就会被偶然性所支配。但是所有这些部门都和其他部门一样有权选派代表。如果议员被看做代表,那末只是当议员不是个别的人和某种不确定的群众的代表,而是社会生活的某一重要领域的代表,是这一领域的巨大利益的代表的时候,这一点才具有有机的合乎理性的意义。这样看来,代表制的意义就不在于一个人代替另一个人,而在于利益本身真正体现在自己的代表身上,正如代表体现自己的客观原质一样。关于许多单个的人所进行的选举,还可以指出一点:特别是在大国里,
由于选民众多,一票的作用无足轻重,所以不可避免地要有人对自己的投票抱漠不关心的态度,而且有投票权的人虽然赞扬这种权利并对其推崇备至, 但却不去投票。这样一来,这种制度就会造成和它本身的规定相反的结果, 而选举就会被少数人、被某一党派所操纵,从而被那种正好应当加以消除的特殊的偶然的利益所操纵。
第 312 节
等级要素所包含的两个方面(第 305 节,第 308 节)中的每一方面都会使谘议发生特殊的变化:此外,这些环节中有一个环节在这一领域的内部, 同时也就是在现有的要素间,执行中介的特殊职能①,由此可见,这个环节也应该获得分立的存在,所以等级会议必须分为两院。
① 参阅本书第 304 节。——译者
第 313 节
通过这种分立,不仅能因多次的审议而更好地保证各种决定的周密完善,也不仅能消除一时的情绪所造成的偶然性,以及按多数票决定所能造成的偶然性,而且(这正是主要的)在这种分立的情况下,等级要素就不大会采取直接反对政府的立场;如果中介环节也站在第二等级这一边,那末这个等级的意见就更有分量,因为这样一来,它的意见就显得更加公正,而与这种意见相反的意见则被抵销了。
第 314 节
等级制度的使命并不在于,它自在地使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做得顶好,它不过对这方面有所补助而已(第 301 节)。其实,它的特殊使命在于, 通过它参加对普遍事务的了解、讨论和决定,其不参与国家行政的市民社会成员的形式的自由这一环节就达到了它的权利。所以,等级会议议事记录的公布,首先使普遍事务的知识普及。
第 315 节
开放这种认识的机会具有更普遍的一面,即公共与论初次达到真实的思想并洞悉国家及其事务的情况和概念,从而初次具有能力来对它们作出更合乎理性的判断。此外,它又因而获悉并学会尊重国家当局和官吏的业务、才能、操行和技能。议事记录的公布使这些才能获得巨大的发展机会和高度荣誉的表现场所同时也是对单个人和群众自恃自负的又一种治疗手段,而且还是对他们的一种——可以就是最重要的一种——教育手段。
补充 (公开性的价值)等级会议的公开是一个巨大的场面,对公民说来具有卓越的教育意义。人民大部分从这里获知他们利益的真实性质。有一种照例流行的看法,以为一切人早已知道什么是对国家有利的,在等级会议中只不过把它道出而已。但是事实刚刚相反。足以示范的操行、才能、技能在这里才初次发挥出来。部长们当然是厌恶这种会议的,他们必须运用机智和辩才来应付在这里对他们所进行的攻击。但会议的公开毕竟是在一般国家事务方面教育大众的最重要手段。凡是等级会议是公开的那个民族,比之没有等级会议或会议不公开的那些民族,在对国家关系上就显出更有一种生动活泼的气象。唯有把它们的每一个步骤都公开,两院才能跟公共舆论的前进步伐一致;很显然的,某人在家里同他妻子和朋友所一起想象的是一回事, 在大会中所发生的,即一个睿智卓识把另一个吞噬,是另一回事。
第 316 节
个人所享有的形式的主观自由在于,对普遍事务具有他特有的判断、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表达。这种自由,集合地表现为我们所称的公共舆论。在其中,绝对的普遍物、实体性的东西和真实的东西,跟它们的对立物即多数人独特的和特殊的意见相联系。因此这种实存是经常存在的自相矛盾,知识成为现象,不论本质的东西和非本质的东西一同直接存在着。
补充 (公共舆论的价值)公共舆论是人民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无机方式。在国家中现实地肯定自己的东西当然须用有机的方式表现出来,国家制度中的各个部分就是这样的。但是,无论那个时代,公共舆论总是一支巨大的力量,尤其在我们时代是如此,因为主观自由这一原则已获得了这种重要性和意义。现时应使有效的东西,不再是通过权力,也很少是通过习惯和风尚,而确是通过判断和理由,才成为有效的。
第 317 节
因此,公共舆论不仅包含着现实界的真正需要和正确趋向;而且包含着永恒的实体性的正义原则,以及整个国家制度、立法和国家普遍情况的真实内容和结果。这一切都采取常识的形式,这种常识是以成见形态而贯穿在一切人思想中的伦理基础。在这个内在的真理进入意识并表现为一般命题而达到观念的同时——不论为了自己,或是为了支持有关公共事务、规章制度、国内党派关系和所感到的需要等方面的具体论辩,——一切偶然性的意见, 它的无知和曲解,以及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也都出现了。由于这里所考虑的是独特观点和独特认识的意识,所以意见愈是独特,它的内容就愈恶劣;因为凡其内容完全是特殊的和独特的那些东西都是恶劣的。相反地,合乎理性的东西是绝对普遍的东西,而独特的东西才是意见所赖以自吹自擂的东西。
附释 因此下列两种说法不应看做是出于不同的主观观点。人们一方面说:Voxpopuli,doxaei[天视自我民视,天行动和事件等等,他们却受自己的欺骗。
补充 (言论自由)现代世界的原则要求每一个人所应承认的东西,对他显示为某种有权得到承认的东西。此外,每一个人还愿意参加讨论和审议。如果他尽了他的职责,就是说,发表了他的意见,他的主观性就得到了满足, 从而他会尽量容忍。在法国,一直显得言论自由要比默不作声危险性少得多, 因为后面一种情形,怕的是人们会把对事物的反对意见扼在心头,至于论争则可使他们有一个出口,而得到一方面的满足,何况它又可使事物更容易沿着本身的道路向前推进。
第 318 节
因此,公共舆论又值得重视,又不值一顾。不值一顾的是它的具体意识和具体表达,值得重视的是在那具体表达中只是隐隐约约地映现着的本质基础。既然公共舆论本身不具有区别的标准,也没有能力把其自身中实体性的东西提高到确定的知识,所以脱离公共舆论而独立乃是取得某种伟大的和合乎理性的成就(不论在现实生活或科学方面)的第一个形式上条件。这种成就可以保得住事后将为公共舆论所嘉纳和承认,而变成公共舆论本身的一种成见。
补充 (伟大人物和公共舆论)公共舆论中有一切种类的错误和真理, 找出其中的真理乃是伟大人物的事。谁道出了他那个时代的意志,把它告诉他那个时代并使之实现,他就是那个时代的伟大人物。他所做的是时代的内心东西和本质,他使时代现实化。谁在这里和那里听到了公共舆论而不懂得去藐视它,这种人决做不出伟大的事业来。
听自我民听];另一方面,例如亚里奥斯多①又说:
Che'lvolgareignoranteogn'unriprenda EParliPiùdiquelchemenointenda.
[无知庶民责斥每一个人,他对所了解得最少的东西却谈得最多。]
这两种情况在公共舆论中一并存在。由于在公共舆论中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所以决不能把它们任何一个看做的确认真的东西。看来很难区别什么是认真的东西,事实上确是如此,要是我们拘泥于直接表达成为公共舆论的那些字句的话。但是由于实体性的东西是公共舆论的内在东西, 所以只有它才是的确认真的东西。可是实体性的东西是不能从公共舆论中找到的;正因为它是实体性的东西,所以只有从它本身和在它本身中来识别。不论人们在表示意见时是多末地慷慨激昂,也不论在提出主张时或攻击和争辩时是如何地严肃认真,这些都不是关于实际问题的标准。但是这种意见决不会被人说服,而承认它的认真严肃根本不是什么认真严肃的东西。
一位伟大的天才②曾经提出一个公开征求答复的问题:“是否允许欺骗人民?”必须答说,人民在他们实体性的基础、精神的本质和特定性质方面, 是不受欺骗的,但是关于人民获得这方面的知识的方式,以及关于按这种方式来判断他们的
第 319 节
公开发表的自由——报刊是它的工具之一,其接触面比口述广得多,可是在生动活泼方面比口述差,——想要说话以及把话说了那种刺激性的冲动的满足,一方面,由于警察法规和制度防止并处罚其越轨行动而直接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又由于它的不足为患而间接得到保证,其所以不足为患,主要在于宪法的合理和政府的巩固,其次在于等级会议的公开。后者之所以能使言论自由不足为患,乃因为有关国家利益的纯洁的和成熟的见解都在会议中尽情吐露,致使别人再也没有多大意义的东西可说,尤其使他们不再有这种看法:似乎他们的这种发言有特殊重大意义和特殊作用。最后,言论自由还由于人们对于肤浅而可惜的发言很快地和不可避免地表示漠不关心和予以藐视而得到保证。
附释 有人说出版自由是要说就说,要写就写的自由,这样一个定义相当于把一般自由看成要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
这种说法表明思想完全未经教化,还是粗鲁的和肤浅的。此外,按事物的本性来说,形式主义在言论自由这一论题上没有比在任何其他地方更为顽固不化、不可理解的了。其实,它的对象是最轻浮的、最特殊的、最偶然的意见,其内容和语调是各色各样无穷无尽的。除了它直接诱致窃盗、杀害、叛乱等等之外,还含有诡谲的、有修养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本身是十
① 或如歌德所说:群众是令人起敬的打仗能手。但是可怜得很,他们不善于判断。
② 腓特烈大帝为 1778 年柏林学院论文奖金拟定一个题目“S'ilpeutétrentiledetromrerunpeuple ?”[“欺骗人民是否可能有用?”](哈尔纳克:“普鲁士学院史”,袖珍版,第 321 页以下)。另参阅歌德短诗“既诈
而伪”。这一问题早在古代提出,到了 18 世纪人们偏爱作肯定的答复。——拉松版
分笼统而不确定的,但同时隐藏着完全确定的意义,或者引起未经切实明示的种种后果。而这些后果既无从确定是由它所引起的,也无从确定是包含在它那个表达方式中的。素材和形式的这种不确定性,使法律在这些问题上无从达到其所必要的确定性。结果,由于犯过、不法和侵害在这里都采取了最特殊的和最主观的形态,所以判决也就成为一种完全主观的决断。此外,侵害行为指向别人的思想、意见和意志,而这些就是构成侵害行为达到现实性的要素。可是这个要素乃属于别人自由的范围,所以一种行动应否认为实际发生损害的行为,应由别人来决定。
因此,我们可以批评法律,一方面说它们是不确定的,另一方面说它们使人们有可能创造一些表达的语调和格式,借以规避法律,或认为法官的裁判是主观决断。其次,我们还可以反对把表达作为侵害行为来处理,因为它不是一种行为,而只是一种意见和思维,或者是清谈罢了。因此在主张内容和形式都是赤裸裸的主观性这同一口气中,我们一方面要求单纯的意见和清谈不受处罚,因为它们是不重要的和无意义的,另一方面则要求对这种意见
——由于它是个人的、特别是精神财产,——和对这种清谈——由于它是这种个人财产的表达和使用,——予以高度尊敬和重视。
可是损害个人名誉,诽谤、诟骂、侮辱政府及其首长和官吏、特别是君主本人,嘲弄法律,唆使叛乱等等,都是各种不同程度的犯罪和犯过,这点乃是而且始终是实体性的东西。诸如此类的行为通过其借以表达的要素所达到的较高度的不可确定性,并不消除它们的那种实体性质;因此,它只产生这种后果,即这些行为的主观基础,也决定着反应的本性和形态。正是犯行的这种基础,使主观性的观点和偶然性等在反应中成为必然的东西,不论这种反应是对犯罪的警察上预防或是真正的刑罚。在这里,形式主义照例注重利用外界现象的个别方面,和从这些方面所汲取的抽象观念,从事争辩,来否认事物的实体性质和具体本性。
至于各种科学,如果是真正科学的话,根本不会出现在意见和主观观点的基地上,同时各种科学的阐明并不在于语调巧妙、指桑骂槐、半吞半吐、闪烁其词,而在于明晰地、确定地和公开地道出其意义和涵义,因之它们不属于公共舆论的范畴(第 316 节)。
除此以外,我们上面已经提到,观点及其表达借以成为实施的行为而达于现实存在的这个要素,就是别人的智力、原则和意见;既然如此,那末行为的这一个方面,即它们对个人、社会和国家(参阅第 218 节)的真正作用和危险性,也以这些行为发生在哪种性质的基地上为转移,例如,落在火药堆里的一颗火星比掉在硬地上的一颗火星危险得多,掉在硬地上的一颗火星是会无形消失的。
因此,正如科学的表达是在它的素材和内容中获得它的权利和保证一样,不法的表达也可能在它自身所招致的藐视中获得一种保证,或者至少获得容忍。这种行为就其自身说同样是法律上应受处罚的犯行,但是其中一部分可以算做这样一种愤慨的非难,即内在的无能感觉到自身受别人占优势的才能和德行的压迫,于是不得不表示这种非难,以求在这种优势面前肯定自己,并使自己的虚元性重新获得一种自我意识。这就象罗马士兵对他们大将军们所为的、一种比较无伤大雅的非难。罗马士兵由于他们经历艰苦的服役和纪律,尤其由于他们的姓名没有列入凯旋荣誉中,所以在凯旋游行时歌唱讽刺曲,使自己跟这些大将军们保持一种平衡。前一种恶劣的可憎的非难因
受人蔑视而丧失其效果,因此,正如引起大众围看的把戏一样,它只限于无意义的戏谑和包含在它内部的自我谴责。
第 320 节
主观性的最外部表现是闹意见和争辩。这种主观性在希求肯定自己的偶然性、从而也就毁灭自己的同时,使巩固存在的国家生活陷于瓦解。但是主观性在它的对立物中即在那种与实体性的意志同一的主观性中,才达到真正现实性,这种主观性构成王权的概念,它作为整体的理想性,到目前我们阐述的阶段为止,还没有达到它的权利和定在。
补充 (国家主观性的理想化)我们前次已经把主观性作为君主这一国家首脑来考察①。它的另一方面是公共舆论中的任意表达,这是它的最外部的表现。君主的主观性是自在地抽象的,但它应该是一种具体的东西,这样它才是弥漫于整体中的理想性。国家在和平时期,市民生活的一切部门都稳固地存在着,但是它们这种彼此并立而各别的存在,是源出于整体的理念的。源出于整体的理念这一事实也必然要作为整体的理想性而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