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外主权

第 321 节

对内主权(第 278 节)就是这种理想性,意思是精神及其现实性——即国家——的各个环节按其必然性而获得了发展,并作为国家的肢体而稳固地存在着。但是精神在自由中是无限否定的自我相关,同样,在本质上它是自为的存在,这种自为的存在把现存的差别纳入自身中,从而它是排他性的。就这种规定说,国家是具有个体性的,这种个体性本质上就是个人,而现实的直接的个人就是国君(第 279 节)。

第 322 节

个体性作为排他性的自为的存在,表现为它对别国的关系,其中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现实精神的自为的存在在这种独立性中达到了它的定在,所以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

附释 一个集体如果已经构成一个多少是独立自主的国家并具有自己的中心,而说这个集体愿意丧失这个中心和它的独立,以便同其他一个集体组成一个整体,说这种话的人对于集体的本性和一个独立民族所具有的自尊感就知道得很少。因此,国家在历史上最初出现的权力就是这种独立本身, 纵然它是完全抽象的、还没有获得进一步的内部发展。所以,例如家长、酋长等个人占居最高地位,正是符合这种原始现象的。

第 323 节

① 参阅本书第 279 节以下。——译者

国家的这种否定的自我相关,在定在中表现为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关系,并且似乎否定的东西是一种外在的东西①。因此这种否定关系的实存就具有事故的形态,以及同外来的偶然事变错综交织的形态。但是这种否定关系是国家最特有的环节,国家的现实无限性,其中一切有限的东西都达到了理想性。正是在这个环节中,国家的实体——即对抗一切单一和特殊,对抗生命、财产及其权利,以及对抗其他集团的那国家的绝对权力——使这些有限东西的虚无性出现在定在和意识中。

第 324 节

把个人的利益和权利设定为瞬即消逝的环节这个规定,同时是肯定的东西,即肯定个人的绝对个体性而不是个人的偶然和易变的个体性。因此,这种关系以及它的承认就成为个人的实体性的义务,他有义务接受危险和牺牲,无论生命财产方面,或是意见和一切天然属于日常生活的方面,以保存这种实体性的个体性,即国家的独立和主权。

附释 有一种很误谬的打算,在对个人提出这种牺牲的要求这一问题上,把国家只看成市民社会,把它的最终目的只看成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其实,这种安全不可能通过牺牲应获得安全的东西而达到;情形刚刚相反。本节所述也包含战争的伦理性的环节。战争不应看成一种绝对罪恶和纯

粹外在的偶然性,从而说它本身具有偶然的根据,不论其为当权者或民族的激情,不公正的事由,或任何其他不应有的事都好。本性是偶然的东西才会遭到其他偶然的东西,而这种命运正是必然性。一般说来,概念和哲学会使纯粹偶然性这种观点消失,而在表现为假象的偶然性中识别其本质,即必然性。有限的东西,如生命财产,被设定为偶然的东西,那是必然的,因为这就是有限东西的概念。从一方面看,这种必然性具有自然力的形态,因而一切有限的东西都迟早必死,从而是暂时性的。但是在伦理性的实体即国家中, 自然被夺去了这种力量,而必然性也就上升为自由的作品,即一种伦理性的东西。至于那种暂时性则成为所希求的消逝,作为有限东西的基础的否定性也成为伦理性的本质所特有的实体性的个体性。

战争是严肃对待尘世财产和事物的虚无性的一种状态——这种虚无性通常是虔诚传道的题目。因此,在战争这一环节中,特殊物的理想性获得了它的权利而变成了现实。战争还具有更崇高的意义,通过战争,正如我在别处表示过的①,“各国民族的伦理健康就由于它们对各种有限规定的凝固表示冷淡而得到保存,这好比风的吹动防止湖水腐臭一样;持续的平静会使湖水发生相反的结果,正如持续的甚或永久的和平②会使民族堕落”。

可是,这个只是哲学观念,或如人们所惯说的,是天意的辩护,而实际的战争还需要他种辩护,关于这一点,容俟下述③。

在战争中即在一种对外的偶然关系中所合有而显露出来的理想性,与国

① 参阅《哲学全书》,第 96 节到第 98 节。——译者

① 黑格尔:《关于处理自然法的各种科学方法》,载《哲学评论》,第 2 卷,第 2 部分,第 62 页(《全集》, 第 1 卷,第 373 页)。——拉松版

② 指康德的建议而言,1795 年他写了一篇短文《永久和平论》。——译者

③ 参阅本书第 334 节到第 337 节,又第 343 节。——译者

家内部各种权力成为整体的有机环节这一理想性是相同的。这在历史现象中是以各种不同形态表现出来的,其中一种就是幸运的战争防止了内部的骚动,并巩固了国家内部的权力。其他现象也能说明这一点。例如一国人民由于不愿意忍受或竟害怕对内主权,结果被另一国征服,他们愈是不能首先对内把国家权力组织起来,他们争取独立的事业就愈难有成功和光荣的希望(为了怕死而他们的自由死亡了)。又不依靠武装力量而用其他方法来保障它们自主的那些国家(例如与邻邦相比小得不相称),可以根据一种内部国家制度而巩固地存在,这种国家制度,就其本身而言,是不能保证对内对外和平的。

补充 (永久和平)在和平时期,市民生活不断扩展;一切领域闭关自守,久而久之,人们堕落腐化了,他们的特异性也愈来愈固定和僵化了。但是健康需要躯体的统一,如果一切部分各自变成僵硬,那就是死亡。永久和平这一要求往往是作为一种理想而被提出的,人类似乎必须全力以赴。例如康德曾建议成立一个国君联盟来调停国与国间的争端,人们打算把神圣同盟成为这样一种制度。可是国家是个体,而个体性本质上是含有否定性的。纵使一批国家组成一个家庭,作为个体性,这种结合必然会产生一个对立面和创造一个敌人。由于战争的结果,不但人民加强起来,而且本身争吵不体的各民族,通过对外战争也获得了内部安宁。当然,战争造成财产上的不安全, 但是这种实际不安全不外是一种必然的运动。我们听到许多传道者在说教坛上说世俗事物是不安全的、虚空的和变幻无常的,可是不论我们如何受到感触,每个人都这样想:“我至少会保持着自己的东西”。但当这种不安全是以手持晃耀利刃的骠骑那种形态出现,而且真是要干起来的时候,预言一切这种情况而令人伤感的那种说教,就转而咒骂征服者。尽管如此,当事物的本性要求时,战争还是会发生的;种籽又一次发芽了,在严肃的历史重演面前,饶舌空谈终于成为哑口无言。

第 325 节

由于为国家的个体性而牺牲是一切人的实体性的关系,从而也是一切人的普遍义务,所以这种关系,作为理想性的唯一的方面以对抗巩固地存在的特殊物的实在性,同时就成为一种特殊关系,而献身于这种特殊关系的人自成一个等级,以英勇著称。

第 326 节

国与国间的争议可以它们关系中任何一个特殊方面为其对象。戮力保卫国家的特殊等级的主要使命也就在于应付这种争议。如果国家本身,它的独立自主,陷于危殆,它的全体公民就有义务响应号召,以捍卫自己的国家。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动员全国力量,放弃本身内部生活而全力对外作战,防御战就转化为征服战。

附释 国家武装力量之成为常备军,以及负有卫国使命的特殊职业之成为一个等级,都是一种必然性,正如其他特殊环节、利益和职业之各成为一个身分或等级——婚姻身分、产业等级、政治等级、公务人员等级等等—— 也都是一种必然性一样。在各种根据上住返徘徊的抽象推论考察了设置常备

军还是比较有利或有害这一问题以后,结果竟断定后者为是,这是因为事物的概念总比事物个别的和外在的方面难于捉摸,又因为在市民社会的意识中,特殊性的利益和目的(费用及其后果,更沉重的赋税等等)要比绝对必然的东西被抬举得更高,结果,后者仅仅被看做前者的手段。

第 327 节

英勇本身是形式的德,因为它是从一切特殊目的、财产、享受和生命中抽出的那自由的最高抽象;但是这种外在现实方式的否定性和作为完成英勇行为的那种舍身取义,就其本身说,不具有精神性质;内心情绪可能是这种或那种英勇行为的理由,而它的实际结果也可能不为自己而只是为着别人。补充 (英勇)军人等级是负责保卫国家的普遍性的等级,它有义务使

在它本身中自在的理想性达到实存,即有义务牺牲自己。英勇诚然是各种各样的。动物和强盗的胆量,为荣誉的英勇和骑士式的英勇,都还不是英勇的真实形式。有教化民族的真实英勇在于准备为国牺牲,使个人成为只是多数人中的一个。在这里,重要的不是个人的胆量,而是在于被编人普遍物中。在印度,500 个人战胜了 20,000 个人,其实这 20,000 个人不是都胆怯的, 但是他们就没有这种情绪同别人结合,戮力一致。

第 328 节

作为情绪的英勇,它的固有价值包含在真实的绝对的最终目的即国家主权中。这种最终目的的现实性,作为英勇的作品,是以个人现实性的牺牲为其中介。因此这种形态包含着极端尖锐的矛盾:牺牲自己,然而这却是他的自由的实存!个体性具有最高的独立性,然而同时它的实存在外部秩序和服务的机器中起作用;一方面,绝对服从和放弃私见与争辩,就是要做到没有头脑,另一方面,要最强烈地、广泛地做到镇定和当机立断;对个人施加最敌对而且是亲身的行动,然而他对他们,作为个人说来,毫无冤仇,甚且不无好感。

附释 冒生命的危险当然比光怕死要高明,但还是属于单纯否定的东西,它本身既没有规定,也没有价值。肯定的东西即目的和内容才给与这种勇敢以意义。强盗和杀人犯以犯罪为其目的,冒险家以他私见所想象的为其目的,如此等等,他们都有那种拼命的胆量。

现代世界的原则,即思想和普遍物,给英勇以更高的形态,因为英勇的表达看来更加机械式了,它不是这一特殊人的活动,而只是某一整体的一肢的活动。同样,它看来不是指向单个人,而是指向一个敌对的整体,这就使个人勇敢成为一般的无人称的勇敢。现代世界的原则就因而发明了枪炮,这种火器的发明把英勇的个人形态转变为较抽象的形态,乃非偶然。

第 329 节

国家的对外趋向在于它是一个个别主体,因此,它对别国的关系属于王权的范围。正因为这个缘故,王权而且只有王权才有权直接统率武装力量, 通过使节等等维持同其他国家的关系,宣战媾和以及缔结条约。

补充 (国君)几乎所有欧洲国家,其王权都属于个人形式的最高当局, 他以处理对外关系为职责。在采行等级会议制的国家,可以发生这样一个问题:宣战媾和是否应该由各等级来决定才对,无论如何,特别有关经费事项它们将保持对战与和的决定发生影响,例如,在英国不可能进行不得人心的战争。但如果以为国君和内阁比较国会更易受激情的支配,因而企图把战与和的决定归国会掌握,那就必须指出,往往整个民族可能比它的国君更为兴奋激动。在英国,有过好多次全体人民逼着要进行战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强迫部长们这样做。毕特之所以能得人心①,正因为他知道怎样迎合全国人民当时的意向。只是后来②人民才冷静下来,开始意识到战争是无用的和不必要的,并且也没有考虑到经费就开始作战的。除此以外,国家不是只同另一个国家而是同许多国家发生关系,这些关系错综复杂,微妙之至,只有最高当局才能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