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家庭财富
第 170 节
家庭不但拥有所有物,而且作为普通的和持续的人格它还需要设置持久的和稳定的产业,即财富。这里,在抽象所有物中单单一个人的特殊需要这一任性环节,以及欲望的自私心,就转变为对一种共同体的关怀和增益,就是说转变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
附释 在关于国家创立或至少关于文明社会生活创立的傅说中,实施固定的所有制是同实施婚姻制度相联系的。至于上述家庭财富的性质如何,用哪种适当方式来巩固它,这类问题将在市民社会一章中予以解答①。
第 171 节
① 参阅第 199 节以下和第 253 节。——译者
家庭作为法律上人格,在对他人的关系上,以身为家长的男子为代表。此外,男子主要是出外谋生,关心家庭需要,以及支配和管理家庭财产。这是共同所有物;所以家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没有特殊所有物,而只对于共有物享有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可能同家长的支配权发生冲突,这是因为在家庭中伦理性的情绪还在直接的阶段(第 158 节),于是不免于分歧和偶然性之弊。
第 172 节
通过婚姻而组成了新的家庭,这个家庭对它所由来的宗族和家族来说, 是一个自为的独立体。它同这些宗族和家族的联系是以自然血统为基础的, 但是它本身是以伦理性的爱为基础的。因此,个人所有物同他的婚姻关系有本质上联系,而同他的宗族或家族的联系则较为疏远。
附释 对夫妻共同财产加以限制的婚姻协定,以及继续给予女方以法律上辅助等等的安排,只有在婚姻关系由于自然的死亡和离婚等原因而消灭的情况下,才有意义。这些都是保障性的措施,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各从共有物中取得其应有部分。
补充 (亲族和家庭)许多立法把更大规模的家庭固定下来,并把这种家庭看做是本质上的结合;至于另一种结合,即各个特别家庭的结合,则相反地显得比较次要。例如在古代罗马法中,在非严格的婚姻关系中的女方, 同她的亲族的关系比同她的儿女和丈夫的关系还要密切。又在封建法时代, 为了维持 splendorfamiliae[门楣光辉],于是有必要光把男性算做家庭成员,并以整个大家族为主,至于新成立的小家庭同大家族相比则显得非常渺小。尽管如此,各个新家庭比之疏远的血亲关系是更本质的东西。夫妇与子女组成真正的核心,以与在某种意义上亦称为“家庭”的东西相对抗。因此, 个人的财产关系同婚姻之间的联系必然要比它同疏远的血亲关系之间的联系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