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 104 节
犯罪和复仇的正义揭示着意志发展的形态,这一发展形态呈现为自在的普遍意志和跟它对立的自为地存在的单个意志之间的区分,其次,它揭示着自在地存在的意志通过这一对立的扬弃而返回于自身,从而本身成为自为的和现实的意志。这样,法在纯粹自为地存在的单个意志面前,就通过它的必然性而成为并被证实为现实的。这一形态同时也是意志的内在概念规定的进展过程。意志根据它的概念,在它本身中的现实化是一种过程,它把它自己最初存在的并在抽象法中具有形态的那种自在的存在和直接性的形式加以扬弃(第 21 节),从而首先在自在地存在的普遍意志和自为地存在的单个意志的对立中毅定自己,然后再通过这一对立的扬弃,即通过否定的否定,把自
① 参阅本书第 93 节附释和补允以及第 350 节。——译者
己作为在定在中的意志规定起来,以致它不仅是自在地自由的而且是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就是说,它把自己规定为自我相关的否定性。在抽象法中, 意志的人格单单作为人格而存在,如今意志已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这种自为地无限的自由的主观性构成了道德观点的原则。
附释 我们不妨回头仔细看看自由的概念的发展所通过的备个环节,意志从其最初的抽象规定进而形成为它的自我相关的规定,从而是主观性的自我规定,这一规定性在所有权中是抽象的“我的东西”,所以是处于一个外事物中的。在契约中,“我的东西”是以双方意志为中介的,而且只是某种共同的东西。在不法中,抽象法领域的意志,通过单个意志——其本身是偶然的——而其抽象的自在存在或直接性被设定为偶然性。在道德的观点上, 意志在法的领域中的抽象规定性被克服了,以致这种偶然性本身,作为在自身中反思的而且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就成为无限的在自身中存在的意志的偶然性,即意志的主观性。
补充 (向道德的过渡)概念存在着,而且概念的定在与概念相符合, 这就是真理。在抽象法中,意志的定在是在外在的东西中,但在下一阶段, 意志的定在是在意志本身即某种内在的东西中。这就是说,意志对它自身来说必须是主观性,必须以本身为其自己的对象。这种对自身的关系是肯定的, 但只有通过自己直接性的扬弃才能达到。这样,在犯罪中被扬弃了的直接性通过刑罚,即通过否定的否定,而导向肯定——导向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