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向市展社会的过渡

第 181 节

家庭自然而然地和本质地通过人格的原则分成多数家庭,这些家庭一般都以独立的具体的人自居,因而相互见外地对待着。换句话说,由于家庭还是在它的概念中的伦理理念,所以结合在家庭的统一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从概念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实在性。这就是差别的阶段。首先抽象地说,这种情况提供特殊性的规定,诚然这种特殊性与普遍性有关,不过普遍性是基础,尽管还只是内部的基础;因此,普遍性只是在作为它的形式的特殊性中假象地映现出来。所以,这种反思关系首先显示为伦理的丧失,换句话说, 由于伦理作为本质必然假象地映现出来(见《哲学全书》,第 64 节以下,第

81 节以下)①,所以这一反思关系就构成了伦理性的东西的现象界,即市民社会。

附释 家庭的扩大,作为它向另一个原则的过渡,在实存中,有时是家庭的平静扩大而成为民众,即民族,所以民族是出于共同的自然渊源的,有时分散的家庭团体通过霸道者的暴力或出于自愿而集合一起,自愿结合是由于相互约系的需要和相互满足这些需要所引起的。

补充 (作为特殊性的领域的社会)这里,普遍性是以特殊性的独立性为出发点,从这一观点看,伦理看来是丧失了,因为对意识说来,最初的东西、神的东西和义务的渊源,正是家庭的同一性。但是,现在却出现了这样的关系,即特殊物对我说来应当成为最初规定者,从而伦理性的规定也就被扬弃了。其实,这不过是我的错误,因为在我信以为坚持着特殊物的时候, 联系的必然性和普遍物依旧是最初的和本质的东西。所以我终究还是在假象的阶段上,并且当我的特殊性对我说来还是规定者、即还是目的的时候,我也正因此而为普通性服务,正是这种普遍性归根到底支配着我。

① 第 3 版,第 115 节以下,第 131 节以下。——拉松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