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息市场

第一节信息市场的几个理论问题

一、什么是信息市场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列宁曾说:“哪里有社会的分工和商品生产, 哪里就有市场。”随着商品(产品)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市场、原材料市场等各种市场的兴起和发展,技术和信息也进入流通领域,进入 60 年代以来,随着信息商品化趋势的兴起,信息市场的概念亦被引进到信息学的研究之中。

在商品经济的早期阶段,受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限制,信息不能作为一种独立形态的商品进入流通过程,而只是依附于其他物品之上,当然谈不上信息商品化。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信息在经济和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逐渐成为商品,乃至出现了独立的新兴产业——信息业。从某种意义讲,信息商品并非现代社会所特有,而是与物质商品同时出现于人类开始进行物物交换的原始时代,只不过早期的商品中所包含的信息成分较小, 未引起人人们的充分重视而已。到了近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化,物化于商品之中的信息成分比重逐渐加大,在很多情况下超过了物质成分,这就使得信息商品受到高度的重视。

信息的商品化导致了以信息商品交换为主的信息市场的出现。很明显, 信息市场是市场的一个分支。但由于信息商品不同于一般的物质商品,因而信息市场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信息市场的界定和信息的界定一样,很不统一。目前,学术界对信息市场的界定,主要有以下 5 种观点:

  1. 信息市场是信息商品交易的场所。

  2. 信息市场是信息这种特殊商品的交换关系及其所要求的法制关系的总称。

  3. 所谓信息市场,主要是指信息产品的供需双方按一定的条件和方式,

    对信息产品进行交易的领域和场所。

  4. 信息市场是人们信息交换的总和,是信息商品的交换、流通或信息贸易,也包括信息商品化所引起的信息有偿服务。

  5. 信息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信息市场是指与其它商品进行交换的信息商品,是通过文字、数据或信号等形式来表现的,它可以传递、处理并且经过加工后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亦即通常所说的“软”信息,如计算机软件,情报资料、统计数据等非物质形态的信息产品;在广义信息市场中,

信息商品则包括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在生产、处理和流通中所消费的一切资源,如计算机、半导体、电信、光电子和机械电子等产品。

上述几种界定都有自己的充分理由,并且反映信息市场某一方面的特征,综合以上观点,我们认为信息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信息市场是指对信息商品进行交易的场所,如信息发布会、技术交易市场等,都属于狭义的信息市场。而广义的信息市场则是指信息拥有者与信息消费者之间进行信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具体地说,信息市场至少有三个基本的构成要素: 1.信息商品

信息商品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除自身的特点以外,它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即:它本身是劳动产品:能满足人的某种需求;它是用来交换的。所以说,信息商品同物质商品一样,是用来交换的、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信息商品脱胎于物质商品,并伴随着商品经济发展逐步演变为独立的商品形态而登上历史舞台。因此,信息商品并非近代社会、现代社会所特有,而是与物质商品同时出现于人类开始进行物质交换的原始时代。严格地讲,任何一种物质商品本身总是包含有一定的信息成分,只不过所含的信息成分比重极小,未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而已。就目前情况看,能够成为商品的信息主要是一部分科技信息、经济信息、文化艺术信息等;另一部分信息, 如密级较高的政治信息、军事信息和政府、企业内部的经济信息,以及大众传播的公共信息(如新闻)等,都不会成为商品。

  1. 信息商品交换的当事人

信息商品交换当事人包括:信息产品的生产者,他们为信息产品成为商品提供了可能性;信息产品的需求者,他们是信息商品交换活动中的决定因素;信息经纪人,他们是联系信息生产者与需求者的纽带;信息市场的管理人员,他们负责监督和保障信息市场的正常运行。

  1. 信息商品的价格

信息商品的价格是信息市场发展的决定因素,合理的价格是进行信息商品交换的基本前提。如果信息价格过高,用户支付不起,信息市场就会失去用户;反之,如果信息商品价格过低,无法刺激信息产品生产的积极性,信息市场也不可能有所发展。

以上信息商品、信息交换当事人以及信息商品价格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信息市场。

二、信息市场的类型及其特点

信息市场的特殊性在于它既是独立的、有形的商品(包括服务)市场, 又是无形的、寓于其他市场之中的生产要素市场。信息市场与其他市场结合在一起,成为其他市场的要素,对其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是促进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信息市场,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对它们加以分类和区别。

(一)按信息市场的作用范围来划分

  1. 狭义型信息市场。这是指集中买卖信息产品的销售区域或交易场所, 有着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固定地点,交易的信息商品一般是按正规程序加工而得的。如各地建立的常设技术市场和各种经济信息中心等。

  2. 广义型信息市场。这是指信息产品由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流通过

程,包括信息产品流通的一切途径和形式。在这种信息市场上,即使是未经专门加工或只是由某些有特殊才能的人依据某一事物所作出的特殊判断,均可以找到特殊的需求者,从而被当作商品出售。

(二)按信息商品种类来划分

  1. 经济信息市场。这是提供各种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的一种重要的信息市场。这种信息市场的经营方式比较灵活,交易方式多种多样。其经营主体主要是商业化经济信息机构、团体、公司等,经营内容主要为微观的市场商品供求信息,还有资金融通信息、中外企业信息等,信息服务的收费以费用价格为主,效用价格为辅。股东市场是一种变相的信息市场,风险市场又是一种主要的信息市场。

  2. 科技信息市场。主要提供科技信息。这类信息市场的交易比较复杂, 交易双方需要有较强的信息意识,具备一定的文化和专业水平,并了解本行业的科技水平、市场动态,甚至信息商品的交易要多数人经过洽谈、调查、论证、答辩等复杂程序。在科技信息交易中采用的价格多为垄断价格,有少数为效益分享价格。

  3. 综合信息市场。它既经营经济信息,又经营科技信息,还经营其他信息。

(三)按信息商品流通(交换)方式来划分

  1. 单向对应型信息市场。这类信息市场一般由单一的信息供给者与单一的信息需求者组成。因而这种信息市场的交易次数比较有限。交易的次数往往受信息商品的新颖性、适应性、区域性、服务质量及有关因素的制约。如专项技术开发服务、有偿的企业诊断信息服务等等。

  2. 网络咨询型信息市场。这是由多个供给者和多个需求者共同组成,其交易行为是纵横交错的网络状。常见的信息市场均属此种类型。这类信息市场除了交易比较复杂以外,其信息商品的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制约。供需规律的作用(在背后是信息对经营者成果提高的作用)使信息商品的市场价格普遍化。而且信息市场的交换关系具体有明显的间接性。信息商品的购买者只有到市场上通过广告和其它媒介机构才能实现购买,这种交换关系的间接性是由于信息的接受程度不同而决定的。

  3. 大众传播媒介型信息市场。它以大众传播媒介为主要手段从事信息商品交换活动,如各种形式的广告等。这种信息市场的突出特点就是不断更新。这是由信息商品的特殊性决定的。

  4. 通讯型信息市场。主要通过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等现代化通信手段进行信息商品的交换。这类信息市场的交易方式便捷。信息商品通过电脑、电报、电话、传真等各种载体快速传递,有的是在短时间内完成它们的交易, 不像物质商品那样,须经过复杂而庞大的运输条件才能实现。

(四)按信息市场存在方式来划分

  1. 固定型信息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可进行长期的信息商品交换活动,如各地区的人才交流中心、信息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等。

  2. 流通型信息市场。大多数是在临时设置的场所进行信息商品交易的。如举办产品信息发布会、产品展销会、技术交流与演示会等。

(五)根据不同的所有制按组织形式来划分

  1. 由专家学者倡导发展,并得到当地政府支持的民办互助形式的信息市场。

  2. 由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建的信息中心和信息交易所,具有官办的性质,又发挥了联合的优势。

  3. 由各学会、团体和企业集团自己举办的自发经营的信息市场,此类型集聚各地的信息,具有实用和迅速的优势。

  4. 由个体户或私人举办的具有某种经营目的的信息交易市场。

  5. 联营型信息市场。各信息商品的经营单位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建立的一种经营市场。

此外,按信息市场的功能划分,还有开发型信息市场和服务型信息市场等等。

三、信息市场的运行机制

所谓信息市场的运行机制就是信息商品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形式,是由信息商品经济决定的,是信息市场体系的传导机制。

从狭义上说,信息市场的运行机制是指信息市场上信息商品供求关系和信息价格变动时进行信息商品的交换,从而对信息商品的生产和消费所发生的刺激或抑制作用。而从广义上说,信息市场的运行机制可表述为:是信息商品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是商品经济的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货币流通规律)互相作用形成的对经济过程的有机制约功能,具体表现为信息商品货币关系中的价格、供求、信贷、利率等要素间相互制约和相互联系的关系。通过信息商品供求的变化、自由竞争、价格波动,实现社会劳动在各信息部门之间按比例的分配。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信息市场的运行机制是一个具有动力、传动、变应、调节、效应的系统综合机制。其内在动力是物质利益的差别,它的传动器是由各种经济信息的传动经营服务决定的。其变应器由信息商品价格、税收、利息以及财政补贴等组成。其效果是市场机制运行表现信息商品在生产、交换、消费、利益分配等过程中各种经济变动的结果。

根据对信息市场运行机制作用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其运行机制具体分为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及激励机制五种。

(一)信息市场的供求机制

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是市场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市场发展和运行的决定因素。供求既相互对立,又相到制约。供大于求,形成商品积压;供不应求, 消费不能满足。只有通过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才能达到商品在数量、品种、质量、价值、时间等方面的供需平衡。由于信息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两方面具有复杂的目的和动机,具有不同的需求和利益以及信息商品化的模糊性,使信息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往往发生错位,表现出供给和需求的不一致性。因此,信息商品供求弹性较小。许多信息商品的生产不是专为“出售”而生产的,因此往往有一定数量的信息产品不能进入流通领域,即使进入市场流通也未必都符合特定的需要。信息产品的需求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需要。就目前来讲,满足这种需求的方式和渠道也多种多样。消费者的需求往往会遇到这种情况:一是无货供应;二是有货,但资金和其他条件的限制,使之不能得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息市场的供求机制对市场的作用并不是很大。

(二)信息市场的价格机制

对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目前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某一种信息商品只要有两家以上生产就应该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只有一家生产,也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另一种认为,信息的产生是一项智力活动,

信息商品作为智力活动的产品,其产生与形成所花费的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足以提示信息商品的内涵,也就不能够作为信息价值的某种指标。所以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最基本因素是其效用,但同时也要考虑其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然,在信息市场中的价格要受价值和影响价格变动因素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律影响。信息商品的价格以效用为主、价值为辅。信息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也存在劳动消耗的补偿问题。信息商品的价格与需求量成正比,与供应量成反比,当需要大于供给时,价格就升高,当供给大于需求时,价格就降低,但总体上来看,不会偏离价值,可见信息市场的变化也受价格机制的制约,但其价格的形成更为复杂。

(三)信息市场的竞争机制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市场的竞争是商品的供需、中介各方在商品的生产、开发、经营、交易和消费过程中,为争取有利的市场地位而进行的相互竞争。竞争是商品经济的特征之一。引入竞争机制,就加快了信息资源的传递速度,使信息资源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缩短信息资源的物化过程。竞争的实质是“优胜劣汰”,信息市场的竞争亦是如此。但是信息市场的竞争具有与物质商品市场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像物质商品那样有许多生产者和供给者参与竞争。信息商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交易过程受到法律保护,使得信息市场的竞争不象物质市场那样激烈,竞争机制表现为信息商品同其他商品对消费者收入的竞争。竞争的主要手段主要是提高信息商品的质量、服务质量和压低价格。其中经营信息商品的新颖性、实用性、可靠性最为关键。

(四)信息市场的风险机制

一般地讲,信息产品是智力劳动的产物,它不像物质产品那样可有直接用于消费,需要经过一定的物化过程,才能产生最后的收益。用户利用、购买信息产品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就直接影响到信息在市场中的交换,以及在交换中的交换价格等等。这些都是风险机制发生作用的表现。减少风险性的一个最重要的办法就是在研究开发之前,做好充分的市场需求调查分析。这种风险的好处是一旦成功,便获利丰厚。风险机制作用最突出的就是股票信息市场。

(五)信息市场的激励机制

随着信息市场规模和范围的日益扩大,奖勤罚懒,奖“活”罚“死”的激励作用将日益显著。信息市场的激励机制和一般管理学中的激励机制大体相同。它的存在,可以使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按照一定的步骤逐步提高。因为有些尖端科学技术的使用价值不能很快实现,这就要求国家给予补贴和经济援助。

信息商品市场的这几种机制不是独立的存在着,而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信息市场的运行机制,成为信息市场运行的基础和依据。

三、信息市场的管理

信息市场管理是根据市场各种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经济、行政及法律手段对信息市场各要素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从而促进信息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种经济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信息市场的秩序,保障供方、需方、中介方的合法权益,使信息市场更加稳定、繁荣。不论采用何种具体形式或手段对信息市场进行管理,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即对市场的各种要素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使市场更加稳定。这是所有不同形式的市场管理中的共同之处。

(一)信息市场的管理原则

信息市场的管理原则是制定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信息市场政策必须调动信息商品供方和买方的最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护买、卖、中介三者的根本利益,还必须兼顾国家、集体、科技人员三者利益。规章制度应以调动广大信息工作者的积极性为基本原则,同时应扫除信息市场流通渠道中的各种阻力与障碍,制止信息贸易领域中的非技术合同和各种不正之风。使信息市场健康发展。

(二)信息市场的管理作用

  1. 有利于保证信息市场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2. 有助于兼顾国家、生产者、中介者、用户之间的各方利益,有利于发展信息商品生产和信息交换。

  3. 有助于保证社会各层次的信息需求。

  4. 有利于整个信息市场平衡,达到对信息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市场本身是社会经济活动供需矛盾的天然调节器,市场运行有其内部的经济规律。对信息市场的管理必须服从以市场经济规律为依据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否则就会事与愿违。

(三)信息市场的管理内容

  1. 质量管理。是对供方和中介方所提供的信息商品进行新颖性、先进性、科学性、可靠性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用等各种指标的评价检验,以确定其效用。通过评价,一方面可确认信息商品的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确定其价格提供依据。同一般的物质市场一样,信息市场同样有伪劣产品和假冒产品,而且信息商品沿袭了信息的一些特点,如易伪造性。加上信息市场激烈的竞争,因此,必须严格管理信息商品的质量。

  2. 价格管理。运用国家有关信息商品价格政策,本着依效用定价的原则, 对交易中的供方和中介方所定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信息商品的价格大多是垄断价格,而且其价格往往高于其价值。但是,有的信息商品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因此,国家必须对其价格进行干预。

  3. 合同管理。信息商品交换中,必须依据信息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合同这种法律手段来约束买卖双方和中介方的经济关系,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4. 组织管理。组建信息市场必须要满足信息市场的要求,无论是技术方面,还是人员和管理方面。

  5. 人员管理。要严格把握信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考核制度, 以避免造成信息市场服务水平低、质量差,虚假信息泛滥成灾,“信息骗子” 满天飞。

  6. 法制管理。科学而完善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信息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主要是制定信息市场法规条例、规范广告信息市场、科技信息市场、经济信息市场等的经营行为。保证信息市场健康发展。

  7. 资金借贷管理。无论是供方决策开发信息商品,中介方经营决策,还是需求方将信息商品转化成生产力时都需要资金投入。这种经济手段起支持和限制作用,保证信息商品从开发到消费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8. 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机关和信息管理部门在信息商品交易中应根据有关信息商品税收的法规、条例进行税收管理。

  9. 商品交易内容和范围控制。在市场交易中,信息商品所涉及的内容和

范围应控制在信息政策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并用法律手段来保证。

  1. 反市场垄断。根据反垄断法,对供方和中介方进行约束,限制垄断, 保证市场公平交易,鼓励竞争。

  2. 经营注册。生产和中介经营信息商品必须经管理方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其有经济技术条件,才能使其获得信息商品开发和经营的权利。

  3. 管理信息反馈。通过管理的实施,将结果反馈给管理方,并不断总结、探索、提高管理质量和效果。

  4. 商品转让使用权管理。信息商品属于智力产品,可以多次复制,多次转让,必须运用知识产权法保护开发者与消费者利益。

  5. 商品交易规范。为保证市场各方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信息商品特性, 制定市场管理条例,保证交易的合理性。

(四)信息市场的管理手段

  1. 行政手段。由于信息市场活动通常在跨部门、跨地区、跨系统、跨单位、跨行业情况下进行,因此,只能通过全国性统一行政管理(包括政府、财务、经济、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人事和科技等部门)以及行政法规进行宏观管理。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则是由基层单位的行政领导在宏观指导下直接进行,而且只限于信息市场的某一方面。行政管理主要是在方针、政策、措施、原则上进行统一管理。这种管理方法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稳定性、时效性、具体性、保密性和垂直性等特点。

  2. 经济手段。信息市场的经济手段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种:宏观管理一般是采用价格、税收、信贷等杠杆;微观管理是采用分配、积累、奖励、罚款等杠杆。

  3. 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指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来调整市场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保证正常进行的合法经济活动和取得合理的经济效益。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应以法制管理为主体,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管理的核心,也是发展市场、建设市场和完善市场机制的必然途径。

以上三种手段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互相渗透、互相结合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信息市场监督和管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