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信息商品与信息商品化

信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与信息的商品性分不开的。信息能作为一种商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在市场交换中实现信息价值,创造财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信息的商品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信息商品化的历史条件

商品,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产生,起源于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的需要;它的存在,决定于人类社会的特定的历史阶段。商品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而消亡。

信息之所以成为商品,按照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是因为它可能同时具备 3 个条件:信息本身是劳动产品;它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它是用来交换的。也就是说,信息同物质商品一样,是用来交换,能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劳动产品。

首先,信息作为一种商品形式出现,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商品经济的早期阶段,信息不可能作为一种独立形态的商品进入流通,而且也发挥不了商品的作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得信息在人类社会的各项活动中,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这样,一方面,物化于产品中的信息成分越来越多,从而使物质商品的价值构成发生了变化,一部分商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显示出其信息的价值;另一方面,一部分信息也逐渐显露出商品生产、分配、流通(交换)和消费的特性,并在经济体系中渐进地发挥了商品的作用。

信息商品脱胎于物质商品,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演变为独立的商品形态登上历史舞台。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商品并非近代社会、现代社会所特有,而是与物质商品同时出现于人类开始进行交换的原始时代。严格地说,任何一种物质商品本身总是包含着一定的信息成分,只不过所含的信息成分比重极小,未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而已。就目前情况看,能够成为商品的信息主要是一部分科技信息、经济信息、文化艺术信息、市场信息等; 另一部分信息如密级较高的政治信息、军事信息、政府和企业内部的经济信息,以及大众传播的公共信息(如新闻)等,都不会成为商品。

一般认为,信息商品作为独立的形态出现,并且有一定的规模,起始于17 世纪 20 年代初的英国,其标志是 1624 年英国颁布“垄断法”(即专利法),建立了专利制度。此后,信息世界中的重要成员——科技情报的交流就开始以法律形式来确定它们的经济价值。“垄断法”明文规定,有关创造发明一类的情报必须通过交换方式进行交流。这样,以交换为目的的信息产品的生产开始萌芽,信息产品成为商品的社会条件业已具备,因而出现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息信息商品。19 世纪初,在英国工业化初期出现的咨询业,表明人类利用信息资源的实践活动已开始深化,推进了信息商品化的进程。19 世纪末至 20 世纪初,这种社会化的咨询在美国形成,也正是在这样的时期内,现代通讯技术问世,大大地扩大了信息交流的范围和规模。继之而来的电子计算机、卫星通讯等一系列先进的信息技术,为信息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商品的作用提供了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从而也扩大了信息商品化的深度和广度,完全确立了信息商品的地位,使人类社会更加重视开发信息商品。

第二,信息商品化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按照政治经济学的定义,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并且有着某些刻划商品实质的共性。正如马克思在关于商品性质的论述中指出的那样,“作为商品进入流通的产品,不论是在什么生产方式和基础上生产出来——不论是在原始共同体基础上,还是在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基础上,还是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都不会改变自己作为商品的性质”。对于信息产品,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它是具有商品概念的一般内涵的。首先,它无疑凝结了一般人类劳动,是一种劳动产品,其生产目的是为了转让而非自我服务。在现实生活中,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情报信息已独立出来。为实现信息的社会功能,信息必须与社会分工体系的其他分支交换其产品。事实上,信息的有偿服务已成为信息转让中的重要形式。其次,在交换过程中,信息的形态发生了变化, 先以商品形态出现转让其使用权,交换后则占有一定量的货币以补偿信息使用权的转让。总之,信息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作为独立的信息产品, 它的商品形式表现得更为完善。

第三,信息商品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政治经济学的定义,必须转让生产的使用价值,使其成为社会的使用价值才能获得其价值。

同时,商品生产者要获得组织生产所需要的一切生产要素,也必须通过其他商品生产者对其使用价值的转让才能获得。这种为价值而放弃使用价值,或者为使用价值而放弃价值的转让,要求与生产过程直接相关的所有物质对象都必须采用商品形式,通过市场来完成交换。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空前发达,不但同一部分、同一行业的分工已细到工具和零件的装配,而且新的行业不断涌现。例如,生产的社会化已导致为生产过程服务的一系列工作, 如信息服务、经济法律咨询等纷纷独立出来,形成新的产业部门。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一方面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分工日益细致;另一方面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依赖程度不断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影响日益增大。这就要求越来越多的产品采取商品形式,形成各类市场,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分工体系的不断扩展。信息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各个环节都不可缺少的, 要使信息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满足社会生产各部门、再生产各环节对信息的需要,理顺信息产业和其他部门的联系,就必须大力推进信息的商品让进程。一方面使信息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另一方面也能刺激信息自身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方式上的发展和提高。

二、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信息作为一种商品与一般商品有着众多的共性,同时,又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即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信息产品的内涵是无形之物,表现为以知识为内核的信息流,而其载体则是各种形态的物质。但是,信息作为商品,并不在于信息存在的形态,而是决定于信息内涵的“有用性”。信息产品的使用价值就在于这有用性,“有用性”是构成信息产品使用价值的基础。

但是,具有使用价值的信息产品,并不一定就是信息商品,只有那些作为交换的信息产品,才能成为信息商品。信息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一般说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通过交换满足社会的需求。例如,信息生产者编纂某种专业专题资料为自己使用,那么,这种信息资料虽然具有使用价值, 但它就象农民生产的粮食留作自己食用一样,不能称其为商品。又如信息生产者将自己的信息研究成果无偿地提供他人使用,虽然这种成果是劳动的产品,又满足了他人的需要,但它不是通过交换卖出去的,因此也不能算做是信息商品。由此可见,只有通过交换来满足他人的需要的、付出了劳动的信息产品,才能成为信息商品。而且,信息作为商品,它的价值只有在转让使用价值的过程中才能得到体现。

信息产品的使用价值是它作为商品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决定了信息产品具有与其他商品相互交换的交换价值属性。这就是说,信息产品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的承担者”。

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互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也就是,一种信息产品与另一种其它产品、一定量的这种信息产品和一定量的其他产品之间的交换关系。因此不同的产品之间存在这种交换关系,就使得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能够互相比较、互相交换。这说明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它们之间有着共同的东西。这就是各种商品部凝结着人类的劳动,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信息产品,从其原始资料的收集、积累到加工成信息商品,都付出了信息工作者的劳动和智慧。因此,在信息产品中同样凝结着人类的劳动,这就使得信息产品具有了与其他商品相比较的基础。这种“基础”,就是信息产品作为商息的社会属性——商品的价值。因此说, 信息产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两种因素的统一体。

信息作为商品的二重性是由信息生产的劳动二重性决定的。生产信息商品的劳动,从劳动的具体形式看,劳动的目的、所使用的工具、劳动的对象、工作方法、劳动结果,都是具体的、可操作的。比如搜集资料,利用计算机、使用检索工具、确定用户与要求、解决什么问题、采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 最终搞成什么样的成果或产品,都是在各种具体形式下进行的劳动(体力和脑力劳动)。正是这种具体劳动,创造了信息产品的使用价值。虽然信息商品的生产劳动同其他商品的生产劳动在具体形式上不同,但它们都是以人的劳动力的消耗或者支出为其基本特征。

创造信息商品价值的劳动,是一种一般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也就是说,信息作为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气耗费。信息产品的价值正是由创造该产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不过信息生产过程中的独创性劳动又反映为个别劳动时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个别必要劳动时间的平均值,如果个别劳动只有一个数值,那么它的平均值就是它的本身。这种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创造信息产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然,就信息生产的整体而言,信息产品的价值不能按照哪一个个别劳动时间来衡量,而必须由整个社会生产劳动水平为依据,由在相对的条件下所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来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信息产品需要的劳动时。在现代普遍应用计算机的时代,信息工作者借助于计算机的帮助和其它现代化手段的辅助,其生产信息产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又往往比手工作业生产方式所需的劳动时间少得多,它们所创造的价值更不相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信息商品也不例外,只是表现的形式有所差别。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信息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如果不变,信息商品价值量也就不变。但是,生产信息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随着信息劳动力的变化而变动的。信息劳动生产力一般包括信息工作者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所使用工具或方法的科学先进程度、对现代化手段的应用程度、信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协作等等。因此,提高信息生产的价值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科学地组织管理和协作等因素。

总之,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必然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在任何情况下,信息作为商品都不可能只具有使用价值而不具有价值,或者只具有价值而不具有使用价值。只有具有商品二重性的信息产品才能被视为商品,也就是说,信息作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原因,即使用价值与价值。

三、信息商品生产的劳动二重性

信息作为商品同一般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性,与此相对应,体现在信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同样是具有二重性的,这是由生产信息产品的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这一对基本因素决定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 作为具体有用的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在这里,马克思简洁明确地阐明了商品生产的劳动二重性的实质含意。信息商品生产同样表现出这种劳动二

重性。

信息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的一种生产方式。信息工作者的生产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它具有社会的性质。由于劳动是通过具体的人来实现的,劳动成果是由具体的人所创造的,所以,劳动又具有个人的性质。具体劳动只有通过商品的交换,才能反映出商品生产者劳动的社会性。信息生产劳动的社会性,决定了信息生产是作为社会总劳动的一种分工而存在。

在商品经济社会里,信息产业和服务业作为社会分工的独立的生产部门,它们的职能就是从事信息商品生产。而任何信息商品的生产劳动,都表现为一种具有特殊目的的、采用一定形式的具体劳动。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而正是这种“有用的劳动”创造了信息产品的使用价值。例如,某种用于决策的调研报告,它具有满足一种特殊需要的使用价值。“制作”这种调研报告,就是要进行某种特定的生产活动。这种生产活动是由“制作”调研报告的具体目的、工作方式、工作对象、工作手段和最后的成果来决定的。“制作”这种信息产品劳动的“有用性”和有效性, 是要通过信息产品的使用价值来检验的。同样的道理,“制作”文摘等类型的信息产品,尽管它们的使用价值以及工作的目的、工作的方法、工作的对象、使用的手段和最终的结果都不同于决策调研报告,但它们都是具有“有用性”的特殊劳动的产物。当然,不同使用价值的信息产品其劳动的质量是不同的;不同质的信息产品作为商品来说,它们是相互对立的,这就产生了异种使用价值的相互交换。

对于信息生产者来说,创造信息产品的使用价值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信息商品生产的最终目的乃是实现信息产品的价值。信息产品转换为信息商品必须通过交换。商品交换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物”与另一种“物” 的位置转移,其实质所交换的是物化在商品中的各自的劳动。商品,包括信息这种特殊的商品,其价值都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在质上是相同的,只有量上的差别。例如,信息工作者自己研究写出的调研报告,和摘录别人的研究成果编出文摘杂志是不同质的劳动,但是在某种社会条件下,同一个人可能昨天编文摘,今天又搞研究报告,这两种不同的劳动方式只是同一个人的劳动变化。在商品经济社会里,随着劳动需求方向的改变,总有一部分人类的劳动形式时而这样、时而那样的变换着。变换总是难以避免的,但不论如何变换,就其性质而言,都是人类劳动力的消耗。

所以,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越多,信息资源财富就越多。然而随着信息资源量的增长,即随着信息商品的增多,它的价值量可能同时下降。这种对立的运动是由信息商品劳动的二重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