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息产品的价值和价格

一、信息产品的价值及特点

(一)信息产品的价值

与物质商品一样,信息商品的价值也是凝结在商品内的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但信息商品的价值更为复杂,一般来说有以下三种不同含义不同类型的价值:

  1. 效用价值:就是指货币化了的使用价值,即有信息和无信息两种情况下产生的决策后果在经济上所得之比较。试用 Ui 表示信息商品,i 为使用者带来的效用。同样,用 Um 表示货币,m 为持有者带来的效用。相应的分别用Ii、Mm 表示信息商品量、货币量。则有:

Ui=f(Ii)

Um=g(Mm)f,g 均为单调函数

假定上述效用是同质的,则可推出:Mm=h(Ii),因此,信息商品是 Ii 的效用价值为 Mm。

美国经济学家 K.J.Arrow 在分析决策信息时,从信息需求角度将信息商品的效用价值定义为:在有信息和无信息两种情况下拥有一定资产的决策者,进行优化决策时所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的差值。还证明了在效用函数采用对数的条件下,信息的效用价值等于其所包含的信息量。当然,由于信息商品的用途不同,信息商品的效用价值的表现形式也会有所不同。

  1. 费用价值或劳动价值:这里的费用不是支出的成本,而是消耗的劳动

(包括活动),从而在费用价值中包括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信息商品的劳动价值,即用劳动衡量的费用价值,它由转移的物化劳动价值(C)、新增的活劳动本身的价值(V)和这部分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M)三部分组成。其中 C 包括投入的物质材料的价值和投入的信息材料的价值,而 V 中复杂劳动或脑力劳动的成分远高于简单劳动的成本的劳动。在计算信息商品的此部分价值时,应考虑到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把这部分换算成简单劳动后,再把这部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汇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m)就是剩余价值,它体现了信息劳动对社会贡献的净值。

  1. 效益价值:指信息商品的效用与费用比较。生产信息产品必须耗费一定的费用(成本)支出,使用信息产品能够收到一定的效用或经济所得,两者相比得到一个差额或比率,即绝对效益或相对效益,这就是信息商品的效用价值。

(二)信息产品价值的特点

从对信息商品的价值的三种含义的分析中,我们可归纳出信息商品价值的特点:

  1. 多维性:由于一条信息具有可以多方面的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属性,人的主体需求也因时因地的不同而对同一条信息表现出多种不同的内容和方式。当信息的多方面客观属性与人的各种不同的需求发生联系时,就会产生出不同的价值涵义和内容。我们上面所说的价值是一种潜在的形态, 一旦具体到价值实现的时候,由于物质能量的消耗是一次性的,某一方面的价值实现后,其他方面的潜在价值就随之而消逝了。信息价值的多维性不仅是潜在的,而且是可以同时实现的,信息的共享性是导致信息价值多维性的根本原因。

  2. 间接性:就是指信息在某一方面的价值实现,要且有时必须要通过信息的价值在其它方面的价值实现后,导致激励影响信息在其他方面的价值实现。

一般来说,知识型信息的价值量都具有间接性,如牛顿三定律、相对论等等,直接考查其社会价值或经济价值是十分困难的,但有目共睹,这些理论对于推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有巨大的价值,不可估量。

  1. 累积性:由于信息具有共享性,它可为一人反复使用,亦可为多人重复使用。信息不会在一次性使用中消逝,其价值也不限于在一次性使用中全部体现出来,而是每次使用中所实现的价值的积累,累积性表现在它的延时性,即随着时间的延长,反复使用的次数的增多,信息的价值也会相应的增加。一般而言,某种知识型的信息,只要未出现更先进的替代性知识,且人们还在使用它,那么这些信息的价值积累便不会停止。

另外,信息价值的积累性还来源于信息使用范围的扩散性。信息可以共享,因此信息所实现的价值除了在时间方面的积累外,在使用的空间范围上也是累积增加的。使用信息的空间范围越广,信息价值的累积就越多。

  1. 机会性:信息是人们进行选择时所凭借的基本要素,它可以减少人们决策时心中无数的程度和因这种心中无数而不得不承受的损失。有充分的信息,人们便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并因而获利;没有信息或信息不充分,决策则可能是盲目的甚至是错误的,决策者必然要蒙受损失。这种因信息而避免的损失或增加的收益被称为信息的机会效益。信息的高效益就来自于这种机

会效益,机会性同样也说明信息的效益是有(收益的)差异的。对于不同的对象在不同的环境中,同样的信息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1. 社会性:信息除可对其直接的利用者带来效益外,对未利用的人也可带来间接的效益,信息的效益可以通过具体用户在社会上得到放大,其社会效益就是具体指在直接利用者之外产生的间接效益。

(三)影响信息产品价值实现的因素1.人的认识水平

信息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所凝结的是复杂劳动,而复杂劳动产品的价值量是不仅仅根据生产成本或直接生产的时间来计算的。下面的故事很能说明问题:某工厂买进一台大型设备,一天,此设备突然出现了故障,请来许多工程技术人员均束手无策,最后,只好从外单位请来一名专家,这个专家围绕着机器转了几圈,仔细地听了听机器的轰鸣声,然后在机器的某个位置处画了一条线,告诉在场的工人由此处折开机器进行修理,机器又恢复了正常。这名专家开价 1 万美元,厂方认为要价太高,询问理由,专家说:“画

一条线值 1 美元,知道在哪儿画线值 9999 美元。”这个故事说明了信息价值的特殊性,由此可见,人们对信息产品中凝结的复杂劳动认识水平越高,信息产品就越容易实现其价值。

  1. 支付能力

按照马斯洛的分析,人的需求由低级到高级包括生理需求、爱的需求、安全需求、尊重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五个层次。马斯洛认为,人的需求是从低级需求开始的,只有低一级的需求得到满足,人们才有可能产生更高一级的需求。也就是说人们必须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物质生活的需求之后, 才会产生强烈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毫无疑问,信息产品属较高层次的消费需求,因此,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要受到人们经过低层次消费之后所多余的支付能力的制约,当一个人所处的历史阶段或地区经济总体水平有所提高时,使其支付能力增强时,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才可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1. 信息产品的使用价值

如前所述,信息产品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特点,因此,一件信息产品到底能卖到什么样的价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户的需求程度以及该产品能力为用户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一般地说,用户对信息产品使用价值的认识往往是与自己消费了该产品之后所能获得的利益联在一起的。一种信息产品越有可能使用户获利,则该用户就有可能购买该产品。

  1. 信息市场的发育程度

信息市场在信息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主要起下列作用:

  1. 信息市场为信息产品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场所,如果信息产品不在市场上交换,就根本无法实现其价值。

  2. 信息产品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参与流通和竞争,买卖双方必然对信息可靠性、适用性、经济性、时效性等提出严格的要求,这就需要有信息市场的运行机制来加以监督和约束。

  3. 对信息生产者和使用者起协调作用,沟通各个信息部门,避免信息的重复生产的通道堵塞。

  4. 加速信息的流通,信息产品的时效性很强,信息市场通过信息交易、信息咨询、信息服务等手段,使得信息产品以生产者到使用者的时间大大缩短,从而实现信息的价值。

由此可见,信息市场的发育程度会对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起非常大的作用。

除以上内容以外,信息的立法环境、信息政策、民族习惯等等,也是影响信息产品价值实现的因素,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了。

二、信息产品的价格

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同样,信息商品的价格也是信息商品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但是,由于信息商品的价值、使用价值和成本等方面具有不同于物质商品的特点,因此,信息商品价格在反映其价值时远比物质商品复杂和多样化。这表现在:

  1. 信息商品的价格更多地取决于市场上的供求关系,而不是决定于信息商品的价值。如前所述,信息商品的价值有效用价值、费用价值(劳动价值) 和效益价值三种不同类型。信息商品价值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信息商品价格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于信息商品的出卖者而言,他更多地愿意以信息商品的成本(费用)定价;对于信息商品的买者而言,他更多地愿意以信息商品的效用(效用价值)定价。实际的价格最终决定于市场上的供求关系。供给者提供信息商品的数量及其提供的愿望,与需求者需要信息商品的数量及其支付能力,这两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往往就决定了信息商品的价格。信息商品的价格与物质商品的价格一样,也会随着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产生波动。由于信息商品市场上供求关系变化多端,信息商品的价格往往会大幅度地偏离其价值,并受多种因素影响。

  2. 稀缺性和获利可能性是制约信息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信息商品多属知识性、智能型,具有创造性,它的生产无统一模式,它的需求无一定常规。因此,信息商品价格受稀缺性和获利可能性的影响非常大。越是稀缺的信息商品,其价格可能会越高。反之亦然。所以说,稀缺性和获利可能性是调整信息商品供求关系与产生信息商品价格波动的重要原因。

(一)信息商品定价的基础

信息商品的定价是近年来信息商品价格研究的核心内容。综合起来,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垄断价格论;效用价格论;价值价格论。下面分别论述其主要观点。

  1. 垄断价格论

所谓垄断价格是指由信息商品生产和销售的垄断地位决定的价格。垄断价格论者认为,由于信息商品生产具有唯一性、独创性和非重复性,信息市场缺乏激烈的竞争;再者,人们为了保护信息商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制定了种种产权保护法(如版权法、专利法等)。这两种方面的交互作用,形成了信息商品的垄断性,因而,信息商品的价格是典型的垄断价格。信息商品垄断价格的形成决定于卖者的垄断性、买者的需求程度和支付能力。

但是,信息商品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信息商品的生产和经营都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商品的成交也不是按照买方或卖方的价格,而是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决定的。信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信息商品价格的波动幅度规定了下限,信息用户为价格的波动幅度提供了上限。供求规律只有在这一幅度内才能发挥其对信息商品价格的作用,信息商品的买卖双方在此幅度内讨价还价,最后确定比较合理的价格。

  1. 效用价格论

所谓效用价格论是指信息商品价格是由信息使用后可能或实际产生的效

用来确定。效用价格论者认为,由于信息商品生产不存在平均化的社会必要劳动,信息商品中没有一个稳定的价值实体,信息商品价值也不能做为比较的统一尺度和共同标准,信息商品的价格只有借助于其效用指标才能正确描述,因而信息商品的效用也就成为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基础。

但是,信息商品的效用比物质商品的效用更为易变、模糊和不易确定。信息商品对不同的信息用户有完全不同的效用;即便是同一信息用户,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环境下使用同一信息商品,其效用也完全不是确定的。因此,效用价格论在实践上缺乏可行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1. 价值决定论

价值决定论者认为,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生产信息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因为信息商品生产的唯一性、独创性和非重复性所致。信息商品生产个别劳动的物化就形成信息商品的价值,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信息商品的价值量。它是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基础,即信息商品的价值决定其价格。信息商品的价格是其价值的货币表现。

信息商品虽然具有一切商品所共有的价值而得以和其它商品交换,但是价值价格论这种观点只注重价值的作用,把价格理论和劳动价值论等同起来,没有看到信息商品交换只有在充分竞争、供求均衡、不存在垄断的情况下进行,价值才能决定价格,价格在数量上充分反映价值。再者,由于信息商品的特殊性,不可能计算信息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信息商品的价值也无法衡量。

综上所述,信息商品的价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所以要在坚持一般商品价格理论的同时,兼顾信息商品的特殊之处,按照信息商品的不同质和类别, 合理地确定信息商品的价格。同时,必须全面地分析影响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各种因素,特别地,信息商品的供给和需求两种交互作用的因素对其价格的形成有着非常重要的制约和影响。在信息市场上,信息用户对一定的信息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价格,称为需要(需求)价格。需求价格一般不超过信息商品消费者(用户)的预期收益(主要指经济效益)。信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提供一定信息商品所愿意接受的价格,称为供给价格。供给价格一般不低于信息商品的开发成本或科研经费。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的交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信息商品的市场价格,即均衡价格,也即信息商品交易中的成交价格。

(二)信息商品价格的构成因素

多数信息商品很难形成统一的市场价格,但这并不等于说信息商品的价格就没有科学的根据。信息商品价格的决定性因素大体上包括:

  1. 信息商品的“生产”成本,即为生产这种或那种信息商品所耗费的全部费用,包括资金的投入。

  2. 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包括现实的或预期的技术经济效果,以及对社会的作用(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

  3. 信息商品“生产”过程的难度、风险和投入人员的多少及其“身价”。

  4. 信息商品的适用范围或适用层次,以及买方的竞争和用户对其需要的迫切程度。

  5. 信息市场的竞争,“生产”者的多寡,也即卖方的竞争与垄断程度, 卖方的各自水平及其商品的时效性与投放市场的时机。

  6. 用户用析。对不同的用户采取不同的价格政策。

  7. 社会心理因素。信息商品价格不能脱离环境因素影响,也不能脱离社会中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价值观念的作用。

(三)影响信息商品价格的因素

影响信息商品价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它们是造成信息商品的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波动的重要原因。在此波动范围内,各种影响因素共同起作用,“激活”或制约着信息商品的市场价格。

在实际的信息商品交易中,并非以上提及的每一种因素都同等地作用于信息商品的价格。一般来说,对于某一具体的信息商品来说,影响它定价的有可能是极少数的几个或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也有可能是众多的因素同时起作用,这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加以综合考察。

(四)信息商品定价的方法

信息商品价格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充分反映在其具体的定价方式上。信息商品定价除近似地反映其价值外,往往贯彻买卖双方协商自愿的原则。因此,使用该信息商品后可能带来的利益及其如何为双方分享,成了价格谈判的主要依据。信息商品的出售方式一般是协商议价型的,即在多数情况下, 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价格。不同的信息商品有不同的计价办法。具体来说, 可归结为以下几种:

  1. 比较法

要使用此法,必须有比较对象,比如某项信息成果,在社会上已有类似的成果(特指形式与使用价值相同的成果,而不是内容相同的成果)存在。如有某一成果比本成果水平高,定价 500 元;某成果比本成果水平低,定价为 400 元,为高者的 80%,则这 80%就作为本成果使用价值当量,可得公式如下:

J′≤&J

基中 J′为本成果价值;&为使用价值当量,J 为比本成果水平高的近似成果价格,也即:

J′=0.8×500

如果可参考成果与本成果水平差不多,即可取&=1。假若可参考成果比本成果水平低的,则取&≥1。

使用比较法,必须有可比性,注意各种技术经济指标与使用价值当量的关系。

  1. 额定利润率法

有些成果,对用户很有参考价值,但用户不能从中得到直接的经济成果, 或者经济效益不明显,对此可用此法定价:

C(1 + d)

J = 1 − s

其中:J 为本成果价格; C 为本成果的成本;

D 为额定利润率,可取 D=0.5 0.8;

S 为风险系数,即本成果能否使用,或经费使用能否超支;若成果已完成,不存在如上问题,则取 S=0。

  1. 资金利润率分成法

对于经济效益比较明显的信息商品或者有偿信息服务以及有偿信息咨询,经与受让方协商,可采用资金利润分成法定价。采取这种方法要能满足

下述三个基本条件:

  1. 按转让方与受让方投资额确定分成份额。前者指完成该项产品的全部研究费用或者活动费用,及转让过程中的劳务支出;受让方的投资指与应用该项成果有关的生产费用及转让过程中的劳务支出;受让方的投资指与应用该项成果有关的生产费用、措施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

  2. 受让方能够得到高于扩大再生产(再应用)时的资金利润率,以期提高受让方的资金利润率。据此,可设 I 为双方总收益,Zs 为受让方的投资, Zz 为转让方的投资,Is 为受让方资金利润率,Iz 为转让方资金利润率,b 为转让方的资金利润率和受让方资金利润率的比值,一般不低于 1,亦可视不同情况,取高于 1 的值。即

I=IsZs+IzZz

其中,IsZs 为受让方总收益,IzZz 为转让方总收益。只有双方共同提高总收益 I,才能提高各自的资金利润率。

受让方的资金利润率:

转让方的资金利润率:

Is =

Is =

1

Zs / b + bZx

1

Zs / b + bZx

此种分成方法,使信息生产与经营者、信息用户的经济利润与信息成果总的经济效益挂钩,有利于信息成果的推广。

  1. 经费依时分解法

信息成果或商品一般是出卖使用权,所有权仍归生产者所有。本方法适用于此种情况。即将某成果(如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等)所耗用的全部经费

(从信息商品的生产到消费者使用信息商品之前的整个过程),按出售时间批数分解,计出每份的资金额,然后估算出该产品头三个月售出多少,第二个三个月和第三个三个月⋯⋯能售出多少,按一定比例依时间先后予以加减定价。其中,较早售出的价格高一些,此后依时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