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赋役制度的改革

一、清初赋役制度的混乱和赋役负担的繁重

清朝的赋役制度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收入。马克思说:“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 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权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③。毛主席指出:“地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并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去养活一大群的国家官吏和主要地是为了镇压农民之用的军队”①。

所谓“田赋”,就是土地所有者(包括地主、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在内),每年按亩向政府交纳一定的税额;所谓“丁役”,就是年满十六岁到六十岁的男丁(称为“壮丁”)每年向政府无偿地负担一定的徭役。“田赋” 和“丁役”,历来是封建国家的“正赋”。这两项税收,在封建社会初期, “田赋”是交纳粮食(亦称“本征”),“丁役”是服劳役的。封建社会末期,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者需要的货币量日益增加,作为封建国家“正赋”的“田赋”和“丁役”,除仍交收部分粮食(即漕粮)作为军队和各级封建政府的消费外,大部分收交银和钱。这一部分以实物折成银、钱向封建国家交纳的赋役,又称“折征”和“丁役银”。

清朝前期的赋役制度十分混乱、复杂。就“田赋”来说,“曰民田、曰屯田,皆分上、中、下三则”。征收田赋的办法,“有本征者,有折征者, 有本折各半者。本征曰漕。漕有正粮,有杂粮(正粮:米;杂粮:豆、麦、荞、麻等类)。折征者,始定以银,继则银、钱兼纳”②。至于“丁役”,各省多少不等,“率沿明代之旧”。“有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③。由上可知,清朝前期的田赋,虽然银、钱、粮三者并征,但主要是征银;“丁役”虽然各省征收的办法有别,主要的也是征银。清初统治者对“田赋”和“丁徭”采取分征的方法,即“丁自为丁,地自为地,本不相涉”的政策①。

清统治者,为了欺骗劳动人民,“正赋”的额数并不为高,但“正赋” 之外,另有种种名目的“附加税”。有些地区,“附加税”往往比“正赋” 高达三五倍不等②。所谓“催纳之数不多,供亿之数更繁”③,劳动人民“不苦于赋,而苦于赋外之赋”④。

清初的“附加税”名目很多。如“耗羡”(亦称“羡余”或“火耗”), 即是官府将征收来的散碎银子,要经过再加工铸造,熔炼成一定数量的银锭, 再上缴国库。其中的损耗,解运费用,名曰“耗羡”,再如交纳粮食入仓的

③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一。

① 《清圣祖实录》卷二二九。

② ⑤《清圣祖实录》卷一二三。

③ ④《清史稿》《列传》六十六,《靳辅》。

① 郭琇:《郭华野先生疏稿》卷一。

② 《清史稿》《列传》六十六,《靳辅》。

③ 《满洲名臣传》卷二十六。

④ 《清圣祖实录》卷一四○。

损耗,称之谓“雀耗”、“鼠耗”,都算在劳动人民的身上,要向人民多征收一部分粮食、银钱。清朝初年,各级文武官僚的薪俸名义上并不为高。公元一六七八年(康熙十七年)时,相当于五至六品官的江宁织造曹玺,“每年应支俸银壹佰三十两”,“月支白米伍斗”①。公元一六九八年(康熙三十七年),曹玺的儿子曹寅,仍继任其父之职,“每年应支俸银壹佰伍两”, “月支白米五斗”②。这样低的薪俸,远远不足以维持各级官僚及其家属的豪华生活。因此,清前期官僚的贪污案件层出不穷。为了补贴各级官僚的生活开支,清政府允许各地官吏,在征收“正赋”时,额外附加一定数量的银子, 美其名曰“养廉银”。这样,各级地方官可以任意滥征“养廉银”,有的征收数字竟高达“正赋”的百分之十以上。实际上,“养廉银”的征收,使贪污更加合法化了。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浮收”、“杂徭”等,五花八门, 无奇不有。这些名目繁多的“附加税”,都落到劳动人民的头上,加重了劳动人民的负担,把劳动人民推向灾难的深渊。

除“附加税”之外,地方官僚还可以假借种种名义,巧立名目,横征暴敛,任意“私派”。康熙四十年代,湖南偏沅巡抚赵申乔指出:“百姓憔悴, 虐政已非一日,而害民尤甚者,莫如私派”③。湖南有一种名曰“软抬”的“私派”,“J 邑摊费,其名软抬”,“每粮一石,加派至四五钱不等”;另有一种名曰“硬驼”的“私派”,“各里轮当,其名硬驼”,“每粮一石,加派至四五两不等”①。(按:湖南田赋征收,与他省按亩不同,而是以粮石为计算单位)封建官府“吸髓吮膏”的结果,迫使劳动人民“卖儿鬻产,茕茕孑遗,不死即逃”。湖南地方官,还要假称“公务,逐事私派。一年之内, 难以计数”。如“地丁销算有派,驿站销算有派,刑名费用有派,漕粮南粮费用有派”等等。“甚至州县到府,与府到厅到省,无一不派。上司生辰令节与新官到任,铺设过客,下程代仪,无一不派”②。更有甚者,广东下乡催征钱粮的衙役,“带领家健皂快,多置爪牙以渔猎,私设哨官效用,广布腹心以通绵索。百十成群,沿乡混捉。或妄称欠户,辱及妇女;或指诈里役, 害遍鸡豚”③。这就超出了“私派”的范围,变成了穷凶极恶的公开抢劫了。

清朝初年,赋役转嫁,赋役不均的现象,也十分严重。江苏吴江县,明末的“花分诡寄”弊端,一直到清初依然存在。“田无定数,役无成格。甚有田连百顷而不役,有数亩及数十亩者,因役破家或逃亡”的情景,顺治末康熙初年,御史胡秉忠指出:“直隶各省州县卫所,编审花户人丁,俱沿袭旧数。壮不加丁,老不除籍,差役偏枯不均”。劳动人民,在繁重徭役的剥削下,走投无路,“或流入邪教,或逃窜盗薮,或投遁他乡”④一六六二年(康熙元年),苏、松两府,“名为佥报殷实,竟不稽查田亩”。有的田已卖掉, 但仍负徭役。“有田连阡陌,全不应差,挪移脱换,弊窦多端。田归不役之

① 《清史稿》《列传》六十六,《于成龙》。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六九七页。

③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六一八——六一九页。

① 《清朝通典》卷七,《食货志》,典部二○五五页。

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九,《户口考》,考部五○二三页。

③ 《雍正朱批谕旨》第三函,第五册,雍正元年六月,《山东巡抚黄炳奏》。

④ 《乾隆新安县志》卷二,《食货志》,《革除》。

家,役累无田之户”⑤。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着“人已亡而不肯除册,人初生而责其当差。沟中之瘠,犹是册上之丁;黄口之儿,已入追呼之籍”的局面⑥。

清初在赋役上存在的种种弊端,不但引起了清政府财政上的混乱,直接影响到国库的收入,而且有逼使劳动人民铤而走险,激化阶级矛盾的危险。因此,清统治者设法对赋役制度进行一番整顿改革,就成为势所必然的了。

二、清初赋役制度的整顿与改革

清统治者对赋役进行整顿改革,从入关后就开始了。整顿改顺治《永平府总赋役全书》(封面)

革赋役制度,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明末以来户口、土地册籍荡然无存,赋役的征收毫无根据。御史宁承勋早在顺治元年就提出重新编纂赋役全书。他指出:“赋役之制未颁,官民无所遵守”①。一六四六年(顺治三年),又重申了这个建议:“在内责成各该管衙门,在外责成抚按,将钱粮数目原额,严核详稽,汇造赋役全书”②。但在当时,农民起义军的革命声势方兴未艾,全国各地的抗清斗争风起云涌。清统治者重编赋役全书的企图未能实现。

一六五七年(顺治十四年)西南、东南各地的抗清斗争虽然仍在持续, 但清朝的统治已经相对稳定,在全国初步整顿赋役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因此, 命户部右侍郎王弘祚,以明万历年间的赋役额为准,免除了明末天启、崇祯年间繁重的三饷和杂派,使其“条贯井然”,“纲举目张,汇成一编,名曰

《赋役全书》,颁布天下”③。

《赋役全书》编成后,每州县发两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另立鱼鳞册(亦称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又立黄册(亦称户口册), “岁记户口登耗”。使鱼鳞册和黄册,“与赋役全书相表里”。在征收赋税时,采用了明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即“以府、州、县,一

清徽州府清丈鱼鳞册 顺治时华阴县易知由单

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额,

通为一条,总征而均支之”④。

为了防止各级地方官吏的“私派”,向“花户”(即纳税户)颁发“易知由单”(即通知单)。由单“开列上、中、下则,正、杂、本、折钱、粮”, 最后缀以总数⑤。易知由单,在开征前一个月,颁发给花户作为凭据,以防止发生差错。除易知由单外,还发给“截票”(亦称“串票”,或二联印单)。

⑤ 《光绪清远县志》卷十二,《前事》,康熙四年九月,《巡抚王某(王来任)示禁》。

⑥ 《皇朝政典类纂》卷七,《田赋》七,康熙十九年,《给事中许宣承奏》。

① 《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四页。

② 同上书,十二页。

③ 赵申乔:《赵恭毅公剩稿》卷六,《严禁歇保包揽加派害民示》。

④ 《清圣祖实录》卷一九九。

⑤ ⑥赵申乔:《赵恭毅公剩稿》卷六,《禁革私派重耗示》。

“截票”开列地丁钱粮的实数,“分为十限,月完一分,完成则截之”。在“截票”票面中间,盖以“钤印”,“就印字中分”两联,“官民各执其半”。此外,还设有“印簿”、“循环簿”、“粮册”、“奏销册”、“赤历册”、“序册”等名目繁多、内容芜杂的册籍作为辅助①。

顺治年间,清统治者虽对赋役的改革煞费苦心,“定制可谓周且悉矣”, 但在那战火纷飞的年月里,这些措施,既不可能禁止地主阶级隐匿田亩,将钱粮转嫁给无地少地农民,也无法禁止各级地方官吏“挪用正款,捏称民欠, 及加派私征”等弊端②。

到康熙初年,已经看出了“易知由单”虽名为易知,而实际上“款项繁多,民不易晓”。于是废除了重复无用的“序册”和“赤历册”,又停止了“黄册十年一造,会计册每年一造”的规定,以删繁就简,便于执行。

从一六五七年(顺治十四年)编成《赋役全书》之后,到一六八五年(康熙二十四年)为止,已经近三十年了。在此期间,全国的户口和土地数字, 不断有所变动。如仍按顺治年间编的《赋役全书》征收赋役,不但无法“按户增徭,因地加赋”,而且“条目纷繁,易于混淆”,不利于清统治者的国库收入。因而于当年下令重修赋役全书。这次重修,原则上规定:“止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切要款目,删去丝秒以下尾数,名曰《简明赋役全书》”。一六八七年(康熙二十六年)《简明赋役全书》完成,又应山西巡按的奏请,因各地方官,假借刊刻“由单”之名,任意“指称纸版之费, 用一派十,民间受累”,除江苏省情况特殊,“仍听册报如旧”外,其他各省免刻由单③。

康熙年间,在征收赋税时,仍然沿用顺治朝的“截票”(时称“串票”, 亦称二联印票),“一给纳户,一存有司”。但地方官吏在征收时,往往“借称磨对,将纳户票强留不给”,因而“遂有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者”, 官僚从中贪污自肥。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 改二联为三联票法。三联票:“凡征收钱粮及豆麦等项,俱如数登填”。这三联,“一存州县,一付差役应比,一给纳户执照”。还规定:在纳税时, 如果“官吏指不与填,及无票付执”时,“许民间首告,以监守自盗论”④。此后不久,又“刊四联串票”,“一送府,一存根,一给花户,一于完粮时, 令花户别投一柜,以销欠”。从二联到三联,进而到四联,统治者为防止弊端而不断改变办法,用心良苦,但手续越来越繁琐,而弊端还是革除不了。因而四联串票实行“未几,仍复三联串票之制”。一七○○年(康熙三十九年),又设立滚单法,以防止各级官僚的“私行科派”。其办法是:每图(即每里)设一“滚簿”,以“易知由单”等项目为准,“共该若干,以为一图之总数”。“每甲每户,亦先贯田数于前,次开实征银数于后,以为花户之撒数,使民一目晓然”①。为什么叫“滚单”?其办法规定:“于每里之中, 或五户或十户一单。于某名下,注明田地若干,银米若干,春秋应完若干。分为十限,发与甲首,以次滚催,自封投柜。一限既定,二限又依次滚催,

① 《光绪清远县志》卷十二,《前事》,康熙四年九月,《巡抚王(来任)示禁》。

② 《东华录》康熙朝卷一,顺治十八年十一月。

③ 《乾隆娄县志》卷七,《民赋》。

④ 《皇朝政典类纂》卷七,《田赋》七,《赋则》,引陆陇其:《三鱼堂集》。

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一,考部四八七六页。

其有停搁不完不缴者严惩,民以为便”。实质上,滚单法之所以有效,是用保甲连坐法催收赋税,从而保证了统治者的收入。

清朝政府尽管颁布了许多法令,实施了种种改革,仍无法清除赋役制度和征收手续上的混乱,无法防止营私舞弊和负担不均。赋役是按地亩、人丁来征收的,而全国的地亩数,人丁数的统计很不准确,每户占有的土地数目经常在变动,清政府“十年大造以清田”、但官绅豪强可以恃势少报土地数目、逃避田赋负担;人丁数目,有生有死,有成丁有除丁,“五年编审以清丁”,清丁时,地主可以隐匿丁口,劳动人民也可以逃亡外地。因此地亩、丁口总是清查不出确实的数目,赋役的征收也就没有比较可靠的依据。

随着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及社会的安定、人口的增长,统治者越来越感到有必要进行更大的赋役改革,特别是要改变按田亩数、人丁数征收赋役的原则,以消除征收赋役标准的两重性所带来的混乱和弊端。一七一二年(康熙五十一年)开始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办法,康熙的谕旨中说:

“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 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 止将增加实数察明,另造清册奏报。朕凡巡幸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有五六丁,止一人交纳钱粮,或九丁十丁,亦止二三人交纳钱粮。⋯⋯前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省,遭叛逆之变。地方残坏, 田亩抛荒,不堪见闻。自平定以来,人民渐增,开垦无遗。或沙石堆积,难于耕种者,亦间有之。而山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尽皆耕种矣。由此观之,民之生齿实繁。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不在加征钱粮也。⋯⋯直隶各省督抚及有司,自编审人丁时,不将实数开明具报者,特恐加征钱粮,是以隐匿不具实奏闻”①。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从一七一二年(康熙五十一年)开始实行,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人丁户口数字为准,此后到达成丁年龄的,再不承担丁役。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并没有取消人丁税,但把全国征收丁税的总额固定下来,不再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税,这对无地少地的劳动人民有一定的好处。在当时,地主阶级田多丁少(或因“优免”,根本不纳丁税),劳动人民丁多地少(或根本没有土地),丁税大部分由劳动人民直接交纳。丁税不再增加,人民的负担比较固定,减少了因丁税太重而到处逃亡,生活得到一定程度的安定。康熙实行这一改革,其目的是把劳动人民重新吸引到土地上来,不但查清了户口,同时也增加了田赋收入。从一七一二年(康熙五十一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起,到一七二二年(康熙六十一年)十年之内, 人口增加到二千五百三十万九千一百七十八人,又加永不加赋滋生人丁四十五万四千三百二十人;土地八百五十一万九百九十二顷四十亩;征银二千九百四十七万六千六百二十八两;征粮四百六十六万八千八百三十三石,以此与一六五一年(顺治八年)比较,人口增加了一千五百一十三万零一百七十二人,增长率近 150%;土地增加五百五十二万二千一百零七顷七十九亩,增长率达到 110%以上;征银增加了八百三十七万六千四百八十六两,增长率达44%。

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一,考部四八五七页。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虽然把丁税负担的总数固定了下来,但并没有解决丁役负担不均的问题。因为丁税按每户的人丁数征收,过一定时间,每户人丁数由于生育死亡而发生变化,丁税的负担者也要随之变化。有势力的地主官僚就可以营私舞弊上下其手,把丁税转嫁到无权无势的贫苦人民身上。根据清朝的规定:“凡载籍之丁,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②。当“成丁” 年过六十岁之后,名曰“除丁”,再“令以新增人丁补足旧缺数”①。如何“补丁”?按规定:“缺额人丁,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亲戚丁多者抵补。又不足,以同甲粮多者顶补”。在编审时,这种“除丁”曰“擦除”,“补丁”曰“擦补”①。因为“除丁”和“补丁”,不会那样恰到好处,“除”、“补”相符,不多不少。经过几代人的时间,出现了很不合理的情况,“额丁子孙,多寡不同,或数十百丁承纳一丁。其故绝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 其户势难完纳”②。

特别是每到五年一次的编审期间,编审工作的一切费用,都加到壮丁头上。官吏衙役,乘机勒索,弊端百出。据康熙末年记载:“民间派费甚多。有里书及州县书吏造册之费,有里长候审饭食之费,有黄绫、纸张、夹板、绳索、棕包之费”,比向封建国家上交的“丁银”还多几倍。此种情况,已成普遍现象,“各省皆然,直隶尤甚”④。而且地丁册、粮册都掌握在“里内图头”手里。这些地主阶级的代表,大权在握,就可以为所欲为,而置清政府“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法令于不顾,仍年年向穷苦百姓增税。“无田无地,赤手穷民,则现丁当丁;而田连阡陌之家,粮册在手,公然脱漏,浸淫成习”。劳动人民,“复于丁银之外,今年加一二分,明年又加二三分。年复一年,递增不觉。户无毫厘田产,每丁竟有完至二三钱、四五钱者”

三、“摊丁入地”及其实施概况

清朝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虽然是赋役制度的一个进步, 但并不能解决长期以来赋役不均的状况。一些较有眼光的官吏,地主鉴于明末赋役不均引起农民大起义的教训,对此忧心忡忡,提出过一些改革方案。一六五六年(顺治十三年)江苏吴江知县雷珽主张“田均而役亦均”①。一六二二年(康熙元年)江苏巡抚韩世琦在苏、松二府根据当地“田归不役之家, 役累无田之户”的情况,提出了“均田均役”法,但无法实现③。一六七四年

(康熙十三年)江苏布政使慕天颜主张首先在苏、松、杭、嘉四府,实行“均田均役”法。他较详细地提出了整套方案,大体上是:“以一邑田地,均摊各里,每里每甲,田数齐平,粮则相等,差役划一,不许此盈彼缩,田多役少。五年一举,推收户田,汇总办课”。④上面这几个官僚,看到的是问题的

② 《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二。

① 《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货志》二。

① ③《清朝通志》卷八三,《食货略》三,志第七二四一——七二四二页。

② 《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货志》二;《清朝通志》卷八三。

④ 《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货志》二。

① ②《清朝通志》卷八三,《食货略》三,第七二四三页。

③ 刘振清:《居官寡过录》,卷二。

④ 《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货志》二。

表相,提出的是难以实现的空想。康熙二十年左右,直隶乐亭县知县于成龙看出了以田亩数和人丁数两重标准征税所产生的问题。这种自古以来实行了很长时间的征税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形势了。他认为:赋役不均的原因在于“田与丁分”,主张在乐亭县实行“富户正供之外,所增无几,而贫者永得息肩”的“均田均丁”法①。稍晚一些,湖南安乡县,也部分实行了“人丁随粮摊”的尝试①。在部分地区短期内实行的“地丁合一”政策,受到种种干扰和反对。于成龙在乐亭县提出的“均田均丁”法没有来得及实行,就被调离。安乡县实行后,受到上司的严加指责和追查②。

在康熙年间,较早主张在全国实行“摊丁入亩”的,是一七一三年(康熙五十二年)御史董之燧。他提出了“统计丁粮,按亩均派”的建议,但结果是“(户)部议不便更张而止”。后来,经康熙默许,先在“广东四川两省先行之”,作为试点④。一直拖延到一七一六年(康熙五十五年),“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丁随地起,见于明文者,自广东始”⑤。四川省的试点,大约稍晚些。“康熙末年,四川⋯⋯先以行之。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卖买,公私称便”

一七二三年(雍正元年)七月,新登上皇帝宝座的雍正,根据直隶巡抚李维钧的建议,正式在全国颁发诏令,推行“摊丁入亩”政策。此后,经过半个多世纪,一直到一七七七年(乾隆四十二年)贵州省最后宣布实行“摊丁入亩”为止,除奉天省因“户籍无定”没有实行外,全部完成了这一赋役制度的改革。各省“摊丁入亩”实行情况,见下页附表。

从附表可以看出,“摊丁入亩”,虽萌发于康熙初年,但到康熙晚年才得到统治阶级的默许,在广东、四川两省开始试行。自一七二三年(雍正元年)向全国推广后,许多省份在雍正年间陆续实行。但是,有一些省份拖延了很久,经历雍正、乾隆、嘉庆整三个朝代,达一百年之久,全国赋役制度的改革才算基本完成。“摊丁入亩”实施的时间,不但各省先后不一,即一省各州县之间,因情况不同,实行的时间也相差很远。如福建省早在一七二四年(雍正二年)就宣布开始了,但宁洋、寿宁、南平等少数州县迟迟未推行。又如山

① 《东华录》康熙朝卷八十九,康熙五十一年二月。

① 王庆云:《熙朝纪政》卷三,《纪停编审》。

② ③《皇朝政典类纂》卷三十,《户役》一,《户口》,《丁》中。

④ 吴振棫:《养吉斋余录》卷一。

⑤ 李绂:《穆堂初稿》卷三十九下,《请通融编审之法疏》。

省份

实行摊丁入亩年月

地赋每两摊丁银数

备 考

广东省

康熙五十五年

一钱六厘四毫。

四川省

康熙末年

以粮载丁征收。

直隶省

雍正二年

二钱六厘。

福建省

雍正二年

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二厘不等。

山东省

雍正三年

一钱一分五厘。

云南省

雍正四年

数字暂缺。

河南省

雍正四年

一分一厘七毫至二钱七厘不等。

陕西省

雍正四年

一钱五分三厘,遇闰加四厘。

固于崇祯八年,南郑、褒城于顺治十三年,丁随粮行。

浙江省

雍正四年

一钱四厘五毫不等。

会典事例作二钱四厘五毫不等。

甘肃省

雍正四年

河东一钱五分九厘二毫,

河西一分六毫。

河东遇闰加,河西遇闰不加。

江苏省

雍正五年

一厘一毫至六分二厘九毫不等。

以亩计算。

安徽省

雍正五年

一厘一毫至六分二厘九毫不等。

以亩计算。

江西省

雍正五年

一钱五厘六毫。

湖南省

雍正六年

一毫至八钱六分一厘不等。

以粮石载丁征收。

广西省

雍正六年

一钱三分六厘不等。

湖北省

雍正七年

一钱二分九厘六毫。

只有临汾等十六州县该年实行,

山西省

乾隆元年

二钱八分一毫。

其他州县陆续实行,道光二年全

部实行。

贵州省

乾隆四十二年

详情待考

注:本表据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记丁随地起》制定

西省,直到一七三六年(乾隆元年)才在少数县份开始,又经过八十七年, 到一八二二年(道光二年)才在全省普遍实现了“摊丁入地”。从各省地亩摊丁平均数字来看,最高的湖南省,某些县份高达八钱六分一厘,因为它是“以粮石载丁”征收。其次是福建省部分地区,高达三钱一分二厘,山西省再次之,每亩二钱八分一毫,因山西多“富商大贾,不事田产”,山多地少, 地土瘠薄,因此摊入地亩的丁银数额较高。再次是直隶省,每亩二钱六厘, 因直隶是贵族官僚最集中的地区,他们依恃特权,地不纳粮,丁不服役,都转嫁给了劳动人民。除上述特殊情况外,一般来讲,地多丁少的省份,地亩摊丁银率较低;丁多地少,人口密集的地区,地亩摊丁银率较高。

清代赋役制度的改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封建社会走向后期,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逐渐削弱,作为人头税的丁役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而逐渐衰落。汉代的赋税,主要依人口征收,口赋、算赋、更赋、户赋

都是不同形式的人头税;唐代的租庸调,一部分税款依土地征收,但作为人口税的“庸”,仍占重要的地位。两税法实行以后,更多地照顾到每个纳税户的负担能力,土地税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可是,历宋、元、明数百年,人口税仍然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收入,长期以来,国家征税仍按土地与人丁双重标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佃关系的普遍化、全国人口的增长以及农民的大批流亡和激烈反抗,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地主阶级和国家已越来越不容易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直接向农民征收人头税变得更加困难, 赋役制度趋于紊乱,国家的税收受到影响,虽经清朝前期的努力改革,按照土地和人口的双重收税标准很难再维持下去。康熙五十一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对于新增加的人丁停止收税;雍正元年“摊丁入地”,将丁银摊入地亩,实际上废除了人头税,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这是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大势所趋。

“摊丁入地”具有积极的意义,它简化了税收的原则和手续,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这是赋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土地多少收税实际上就是按人们的财产和负担能力收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减轻了贫苦人民的负担。因为,地主阶级地多丁少,农民阶级丁多地少,摊丁入地,势必使农民负担的一部分税款会摊到地主的身上。因此当时人说:把丁银“摊入田粮内,实与贫民有益,但有力之家,皆非所乐”⑥。

“摊丁入地”并未违反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但也遭到不少地主官僚的反对。早在这一政策颁布以前,陕西户县很早就试行过“并丁于粮”的征税办法。一个官吏反对说:“人无贫富,莫不有身丁可役。而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二,无田者什八。乃欲专责富户之粮,包赔贫户之丁,将令游惰复何所惩”①。浙江各地也较早酝酿过“摊丁入地”,一七○一年(康熙四十年), 浙江布政使赵申乔坚决反对“按粮户田数之多寡,定人丁之等则,光丁豁除” 的征税办法,主张“地丁原属两项,似不应地上加丁”②。他还下令镇压了宁波府“倡照地派丁之说,与巨室相持”的所谓“黠民”③。

一七二三年(雍正元年)“摊丁入地”在全园逐步实施后,地主阶级的反对更加激烈。一七二三年(雍正元年)春,浙江“田多丁少之土棍”反对摊丁入地,“蛊惑百余人,齐集巡抚衙门,喊叫阻拦摊丁”。吓得刚上任不久的巡抚法海“惊慌失措”,“即令官员劝散,暂缓均摊之议”④。一七二八年(雍正六年)“摊丁入亩”在浙江实行不过两年,钱塘、仁和二县地主实行反攻倒算,强迫佃户交租时“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⑤与此同时,直隶肃宁县,“业主借摊丁事端,每亩(向佃户)加租二分”①。一七五七年(乾隆二十二年),官僚胡泽潢把“丁粮摊入地亩,永不加赋”,说成是造成户口不实的原因而坚决反对这一改革②。

⑥ 戴兆佳:《天台治略》卷二,《吁宪推广皇仁泽遍穷黎恩垂不朽事》。

① 《乾隆吴江县志》卷二三,《名宦》。

② 《乾隆娄县志》卷七,《民赋》。

③ 《乾隆沙头里志》卷一,《徭役》。

④ 《嘉庆乐亭县志》卷四,《田赋》。

⑤ 赵申乔:《赵恭毅公自治官书类集》卷十三,《批藩司详安乡县优免由》。

① 赵申乔:《赵恭毅公自治官书类集》卷十三,《批藩司详安乡县优免由》。

② 吴振棫:《养吉斋余录》卷一。

劳动人民,为了减轻赋税负担曾不断的起来反抗官僚地主阶级对“摊丁入地”政策的破坏。如前所述,一七○一年(康熙四十年)宁波府劳动人民和官僚赵申乔,拥护和反对摊丁入亩的斗争,就是其中的一例。一七二五年

(雍正三年)浙江杭州“有丁无田,情愿均摊”的农民,联合“一班门面丁差”(即工商业纳税户),反对地主阶级的“阻拦摊丁”,也反对巡抚法海的姑息养奸。他们“聚众乡民,围辕吵闹”,“动则打街罢市”,“毫无忌惮”。一直到法海被撤职后,“又聚众进城,闹至县堂”③。一八二八年(道光八年),山东黄县知县某某,徇私舞弊,不按“摊丁入亩”规定办事,随意加增丁税钱粮。广大劳动人民,“进署恳求,照旧(即按摊丁入亩完纳) 完纳。该县痛加杖责”。恰好赶集的人很多,群情愤慨,“遂哄至大堂,将屏门等物挤倒”①。“摊丁入地”所以能够实行,主要是劳动人民强烈反抗赋役不均,坚决跟统治者进行斗争的结果。作为地主阶级总代表的雍正皇帝最初对实行这一改革也犹豫不定,雍正元年,山东巡抚黄炳主张实行“摊丁入地”,雍正帝在他的奏折后面批道:“摊丁之议,关系甚重,岂可草率从事,⋯⋯况赋税出自田亩,⋯⋯正供维艰,何堪再有更张之举”,并责骂黄炳“观尔近来所奏,每多涉于孟浪”②。但是,赋役制度的改革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趋势,清朝统治者为了保证财政税收,缓和阶级矛盾,终于不得不取消人丁税,实行单一的土地税制,在历史道路上勉强地跨出了前进的一步。

在封建社会里,任何具有积极意义的制度和政策都会受到反动势力的反对和阻挠。从“摊丁入地”政策正式颁布以后,经过很长时间才推广到全国, 其间,地主阶级的公开反对和暗中阻挠层出不穷,所以,执行“摊丁入地” 的过程充满着激烈的阶级斗争。

实行“摊丁入地”,名义上废止了几千年以来压在劳动人民身上的“丁役”,但是,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总会巧立名目,进行剥削,许多地区的徭役杂差仍很严重,附加税和私派多如牛毛,广大人民群众仍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③ ④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记丁随地起》。

① 《雍正朱批谕旨》第二函,第二册,雍正元年七月,李维钧奏。

② 陆燿:《切问斋文钞》卷十五,《财赋》,邱秀瑞:《丁役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