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封建的土地占有和地租剥削

一、封建的土地占有形式

在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各种类型的地主占有大部分土地,驱使农民耕种,残酷地剥削、压榨农民,土地分配极不平均,特别是明朝末年,皇室诸藩和大官僚、大地主,田连阡陌,兼并之风极盛。

明末农民大起义严重地打击了明朝的宗室、大官僚、大地主,破坏了封建的土地关系,部分土地转归农民所有,因此,清朝前期的土地分配有分散的趋势。地主阶级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不可能把农民手里的土地全都反攻倒算回去,小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户较占优势。据当时皖南地区的许多份家书、鱼鳞册记载:地主阶级占地大多在一百亩左右,几百亩以上的较少见。方苞说:康熙年间,“计一州一县,富绅大贾,绰有余资者不过十数家或数十家。其次中家,有田二三百亩以上者,尚可挪移措办。其余下户,有田数亩或数十亩,皆家无数日之粮,兼采樵负贩,仅能糊口”④。可见,一县之内, 大地主户数很少,中小地主稍多,而绝大多数是少地无地的“下户”,即农民,他们长年生活在饥饿贫困之中。山东的记载中也表现类似的情形,如山东蒲台县,“蒲人生计惟恃耕织,富室无田连阡陌者,多不及十余顷,次则顷余或数十亩及数亩而已。⋯⋯农家终岁勤动,不免菜根糠核,仅供朝夕。地产木棉,户勤纺织,被服不尚华丽,虽饶裕不过布素”⑤。

现在所存十八世纪前期直隶获鹿县九十一个甲的土地占有统计,是我国封建末期进行大面积土地统计的珍贵资料。统计包括二万余户,三十一万余亩土地,占获鹿全县的大部分户口和土地,主要是雍正时的情况,少数地区是康熙末和乾隆初的情况。(见下页附表)

如附表统计表所示:全部 21,046 户,共有土地 315,229 亩。如按占地多寡可分成三类。第一类是无地和占地不足一亩的赤贫农户共 6,219 户,占人户总数的 29.5%;占地一亩至十亩的贫苦农户共 6,679 户,占人户总数的 31.8%,两者共计 12,898 户,占人户总数 61.3%。他们只有土地 33, 594 亩,占全部土地 10.7%。第二类是有地十亩至六十亩的中等农户,共 7,

268 户,占人户总数 34.5%,共有

直隶获鹿县九十一个甲土地占有分类统计表

④ 《雍正朱批谕旨》第十七函,第二册,迈柱奏,雍正十二年七月八日。

⑤ 《湖南省例成案》,《刑律·贼盗》卷一,乾隆十年,《示禁凶徒强借谷名以及富户高抬时价并违禁取利纵放牲畜各条》。

各类户别

户数

土地数(亩)

无地户

5 , 331

25.3

不足一亩

888

4.2

439

3.4

1 5

3 , 507

16.7

10 , 207

5 10

3 , 172

15.1

22 , 948

7.3

10 15

2 , 137

10.1

26 , 157

8.3

15 30

3 , 332

15.8

70 , 006

22.2

30 40

967

4.6

33 , 205

10.5

40 50

498

2.4

22 , 313

7.1

50 60

334

1.6

18 , 195

5.8

60 100

540

2.6

40 , 534

12.8

100 以 上

340

1.6

71 , 225

22.6

合 计

21 , 046

100.0

315 , 229

100.0

全甲户平均

15.0

第四节 封建的土地占有和地租剥削 - 图1

土地 169,876 亩,占土地总数 53.9%。第三类是占地六十亩以上的地主 880 户,占人户总数 4.2%,但却拥有 111,759 亩土地,占土地总数 35.4%。

从这个统计中可见:第一,土地分配不均仍很严重,占 61.3%的贫苦农户只有耕地的 10.7%,而占 4.2%的地主户却占有土地的 35.4%,这是封建社会中土地分配不均的常态。广大农民,无地少地,只能在地主的土地上佃耕佣耕,受其剥削。地主阶级通过种种手段,继续进行兼并,土地集中超过一定的限度,广大农民无法生活下去,就必然要起来反抗,这是爆发起义和革命的经济基础,也是理解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历史的锁钥。第二,占人户总数 35.5%的中等农户,拥有一半以上的土地(53.9%),他们是中国农村中举足轻重的力量。这种小土地所有制或自耕农户在经济上很不稳定,是地主所有制的补充,他们的土地是地主兼并掠夺的对象。一遇天灾人祸,往往田产被夺,本身沦为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户,小土地所有者和自耕农户的贫困、破产是政治风暴即将来临的讯号。第三,地主户是很少数,只占人户总数的4.2%,但却占有全部土地的 35.4%,他们通过经济的和超经济的手段对广大农民进行穷凶极恶的剥削,不断增殖其财富和土地。总的来看,地主户中的中小地主占多数,每户占地百亩或二、三百亩,至于五百亩以上的大地主在获鹿县只有几户。

当然,清初也有不少占地极多的大地主。清朝皇帝本人就是全国最大的地主,据不完全统计:他一人占有的内务府庄田计一千多个庄,占地三百九十三万亩⑥;宗室王公也拥有大批田庄,直隶和东北有宗室庄田一百三十三万亩⑦。南方的大地主如吴三桂在苏州为其婿王永康置田三千亩,高士奇在浙江“平湖县置田产千顷”①,徐乾学“买慕天颜无锡田一万顷”②,衍圣公孔府

⑥ 《湖南省例成案》,《户律·把持行市》卷三十四,乾隆四年,《严禁牙行高抬米价》。

⑦ 《雍正朱批谕旨》第六函,第一册,法敏奏,雍正三年九月六日。

① 《雍正朱批谕旨》第十七函,第六册,鄂尔达奏,雍正十一年五月十日。

② 《清圣祖实录》卷一九三,康熙三十八年六月。

仅在直隶的武清、香河、东安、宝坻即拥有土地三万八千亩,这些都是大贵族、大官僚依靠政治权势侵占掠夺来的。但由于清初一般地主阶级的政治特权已经削弱,因此,从全国范围来看,这类大地主的数量较明末要少些。而且,清初的农业生产力尚未恢复,人口稀少,荒地较多,土地的产量

也比较低,加以税收紊乱,赋役负担很重,土地能给土地所有者带来的经济收益并不十分显著,所以兼并还不激烈,据孟乔芳在顺治十年说:陕西“镇安等州县,田多荒芜,官给牛种招垦,尚且无人承种,又安有买地纳税者”③,康熙时,魏裔介也说:“连岁以来,天下初定,田亩新辟,土旷人稀,豪强之兼并者尚少”④。有些小地主和自耕农户因赋役太重,反而以有田为累,如康熙初年江南一带“里中小户有田三亩、五亩者,役及毫厘,中人之产,化为乌有。⋯⋯(民)视南亩如畏途,相率以有田为戒矣,往往空书契券,求送缙绅,力拒坚却,并归大户,若将浼焉。不得已委而弃之,逃避他乡”⑤, 湖南的中小地主和自耕农也因“漕重役繁,弱者以田契送豪家,犹惧其不纳”

①,有人在诗里说:“欲逃籍在官,将弃何方鬻,遗田如遗冤,祖父智不足”

②。

但是,这种情形不久以后就发生了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农业生产力提高,赋役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土地的收益逐步增加,社会财富也增多,这本来是广大农民胼手胝足、辛勤劳动的成果;可是,首先伸手摘桃的是有权有势的地主、官僚,他们利用政治和经济的优势,向农民群众进攻,争先恐后地购田置产,兼并土地,把增殖起来的社会财富掠归己有, 农民赖以安身立命的小块土地逐渐地向地主、官僚手中集中。这一土地集中过程在康熙中叶已经开始,如清河县,当时已是“有田者率不耕而代耕于海沐一带之流民”①,浙江汤溪县,农民“多佃种富室之田”,“其有田而耕者什一而已”②,江浙地区“小民有田者少,佃户居多”③,山东的情形是“东省与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⑤。由于土地集中,土地价格也在逐步提高。据康熙五十二年的记载“先年人少田多,一亩之田,其值很不过数钱,今因人多价贵,一亩之值,竟至数两不得”①。

大体上,江南及沿海省份没有遭到明末农民大起义的直接冲击,封建生产关系未受严重破坏,所以土地集中过程开始较早,也较激烈。雍正以后, 土地集中进一步加快,阶级矛盾更尖锐化。在全国范围内刮起了经济兼并之风,随之而政治上日益动荡不安。关于这方面的情形,将在本书第二册中叙述。

③ 《雍正朱批谕旨》第二函,第三册,陈时夏:雍正五年四月十一日。

④ 《雍正朱批谕旨》第六函,第二册,伊拉齐,雍正四年五月六日。

⑤ 朱轼:《轺车杂录》卷下,《康熙六十年序》。

① 方苞:《方望溪全集》《集外文》卷一,《请定征银两之期札子》。

② 《乾隆蒲台县志》卷二,风俗。

① 《大清会典》嘉庆,卷七十六。

② 《大清会典事例》嘉庆,卷一三五。

③ ④《东华录》康熙朝,卷四十四。

⑤ 《清代档案》,揭贴类,敷陈,田赋,衍圣公孔胤植揭贴,顺治二年二月。

① 清代档案,揭贴类,田赋九号,孟乔芳:《为仰遵除荒之例验地酌税以苏残邑事》,顺治十年。

二、以租佃关系为主的封建剥削形式

清代的农村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剥削形式,从北方旗地上的农奴制、南方某些地区的佃仆制,直到各种类型的租佃制以及雇佣制。这种种剥削形式在全国同时并存,表现了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伴随着这些剥削形式存在着或强烈、或松弛的超经济强制,地主阶级和农民之间有程度不同的人身隶属关系。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落后的农奴制、佃仆制正在没落, 租佃制普及于全国,农业雇佣也越来越多,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正经历着漫长曲折的道路而逐步松弛下来,农民和地主之间单纯的纳租关系进一步发展。

在北方,满族王公贵族的旗地上实行的是封建农奴制,壮丁和投充户实际上是封建农奴。他们并无人身自由,常遭责打凌辱,甚至虐待致死。壮丁拖欠了地租、差银,即被锁拿关押,非刑拷打,“当其冰天雪地之寒,以冷水灌顶之惨,夜间铁锁加头,缧绁床沿,便溺不与,辗转尤难”,“各王府虽无生杀之权,而暗有瓮扣之黑刑,历数二百余年,扣死者几许多矣”②。旗地上的壮丁过着非人的奴隶生活。此外,地主官僚都蓄养大批奴婢,他们也没有人身自由。但这些奴婢一般不从事生产,专供家内服役,“督抚置买奴仆太多,有至千人者”③。《红楼梦》中的荣、宁二府就是囚禁着大批奴婢的黑暗地狱。

落后的农奴制不能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旗地制刚刚建立,就出现了农奴的逃亡和反抗,土地抛荒,生产锐减。清政府起初制订了严厉的逃人法,但也无法挽救旗地农奴制的没落。康熙二十七年一年内,“八旗逃走男妇子女共八千八百一十四名”④,到雍正时,“现今旗下仆人一年之内逃避者至于四、五千人”⑤,这样巨大的、连续的逃亡浪潮严重地冲刷着农奴制的基础,使旗地上的劳动人手极为缺乏,生产无法维持下去。许多八旗士兵则不得不出卖他们占有的小块旗地,发生了大量越旗交易和民典旗地的现象。清政府多次动用国库的巨额资金回赎旗地,也不可能维护旗地农奴制。另一部分旗人地主不得不改变经营办法,将乏人耕种的旗地出租给农民,每年索取定额地租,所谓“民人自种其地,旗人坐取其租”⑥,旗地上的农奴制向着封建的租佃制过渡。

南方某些地区,也还有各种农奴制的残余,如湖北麻城“大户多用价买仆,以事耕种,长子孙,则曰世仆”①;江西“吉赣俗,以佃为仆,子孙无得与童子试”②,江南地区“将佃户随田转卖,勒令服役,不容他适”③。这些都是农奴制的残余形态。农奴佃仆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反抗斗争,特别在清

② 魏裔介:《魏文毅公奏疏》卷二,《请立限田授荒土以重农功疏》。

③ 叶梦珠:《阅世编》卷一。

④ 《光绪湘潭县志》卷十一,此为追叙康熙初年事。

⑤ 孙宗彝:《爱日堂诗集》一,责田。

⑥ 《康熙清河县志》卷二。

① 《康熙汤溪县志》卷一。

② 《东华录》康熙朝卷八十。

③ 《东华录》康熙朝卷七十二。

初,南方各省,“苍头蜂起,佃甲厮役群不逞者从之”④,大大削弱了农奴制的残余,因此,“康熙间各富室不敢蓄奴”①。一七二七年(雍正五年),清政府下令将皖南地区依附于地主的伴当世仆“开豁为良”,这是从法律上肯定了伴当、世仆身分地位的变化,进一步削弱了封建农奴制的残余。

清代社会还存在“贱民”阶层,他们被剥夺了种种权利,是社会的最低层,地位接近于农奴。雍正时,一部分因各种原因而被列为贱民籍的人取得了良民的身分,脱离了贱籍。一七二三年(雍正元年)四月,清政府下令“除山西、陕西教坊、乐户籍”,九月“除绍兴府惰民丐籍”,一七二九年(雍正七年),广东部分■户“准其在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 一七三○年(雍正八年)将常熟、昭文的丐户“照乐籍惰民之例,除其丐籍, 列为编氓”。这些是清政府在人民反抗下,不得不采取的适合于历史趋势的措施,它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历史的前进和封建农奴制残余的没落。

从全国范围看,租佃制已成为封建剥削的主要形式。地主依靠封建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索取地租。在租佃关系下,佃耕农民仍受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对地主仍有程度不等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比较起来,租佣制下农民对地主的单纯纳租关系正在逐步取代浓厚的人身依附关系。一般说来,租佃制是较为进步的制度,农民争取到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经营农田的独立权利。

封建的租佃制,按照农民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弱,地主对农田事务干预的多少以及交纳地租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分成地租制, 即地主和农民按一定比例分取田场作物,农产品的丰歉和地租收入多少直接有关。地主常常供给农民农具耕牛、种籽以至房屋和部分生活资料。分成地租制盛行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北方;一种是定额地租制,即地主向农民征取固定数量的地租,不论农田荒熟与生产的丰歉,地主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定额地租制在南方较多。据史籍记载:“直隶业主佃户之制,亦与江南不同。江南业主自有租额,其农具籽种,皆佃户自备,而业主坐收其租;直隶则耕牛籽粒多取给于业主,秋成之后,视其所收而均分之”②,“北方佃户,居住业主之庄屋,其牛犁谷种,间亦仰资于业主,⋯⋯南方佃户自居己屋,自备牛种,不过借业主之块土而耕之,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北方佃户,计谷均分,南方计亩征租”③。

从分成租制到定额租制的过渡,表现了农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在分成租制下,地主有干预农事的较大权力,农民在获得农具、耕牛以至生活资料方面更多地依附于地主,缺少独立地经营农田的资金、手段和自由,身份地位较低。如直隶沧州“绅士田产率皆佃户分种,岁取其半,佃户见田主, 略如主仆礼仪”④,“北方佃种人田,有主仆名分,南方则否”⑤,“北方田

④ 《东华录》康熙朝卷九十二。

① 《关于清朝庄头差丁事项档案》,转引李国普:《清代东北的封禁与开放》,《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62 年。

② 福格:《听雨丛谈》,卷五,《满汉官员准用家人数目》。

③ 《明清档案》,题本,兵部督捕侍郎石柱题,康熙二十八年四月十六日。

④ 《八旗通志》卷首十,敕谕四,雍正六年六月十三日上谕。

⑤ 《清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五,孙嘉淦:《八旗公产疏》。

主,鱼肉佃户,有百倍于奴隶”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地位的提高,人们克服灾害、向自然作斗争的能力增强,农业产量逐年稳定,才有向定额租制过渡的可能。在定额租制下,农民得以发挥更大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发展,但是地主的地租收入也固定下来,有了可靠保证,“不论旱干水涝, 不得短少”②,“丰年不增,凶年亦不减”③。从一定意义上说,佃农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地主对佃农的剥削更为加重了。

应该指出:不论是那一种租佃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都是很苛刻的,农民要将收获物的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作为地租,奉献给地主, 地主阶级侵吞了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乃至部分的必要劳动。例如直隶一带, “佃户分种,岁取其半”④,安徽“佃人田者,⋯⋯收而均分之”⑤。陕西乾县某地的租佃契约规定:“秋成后公同按半分收”,贵州黔西州某地的租佃契约规定:“主佃各分收谷一石”①。南京一带,佃户全家,佃耕地主水田十亩。丰收之年,收获不过三十余石,“主人半之”②,这些租佃事例中,剥削率都是百分之五十。浙江余姚,“每年业六佃四分租”③。福建上杭佃户,“与业主四六均分”④,江苏淮安地主与佃户,或“三分之”,地主得三分之二,

⑤山西盂县也规定:“客一主二”,①剥削率百分之六十六点六。河南汲县,

分夏、秋两季交租。夏租收麦,“二八分”;秋租收粮,“三七分”,再加“柴草俱归主人”(11),剥削率高达百分之八十以上。

清代农业中除了农奴制、租佃制以外,还出现了不少农业雇工。据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档案抄件,雍正、乾隆、嘉庆三朝关于各省农业雇工的案件共有 708 件,雍正时 12 件、乾隆时 259 件,嘉庆时 437 件③,平均雍正时每年不到一起,乾隆时每年约五起,嘉庆时每年在十七起以上。雇工案件的增加可能是由于雇工反抗斗争的加强和农业雇佣劳动普遍化的结果。乾隆末,英国马戛尔尼使团来中国,据他们所见,除租佃制以外,“一般情况是地主雇用农民耕种,给农民一部分收成。雇农的所得全部自用,地主从所得中取出一部分来交农业税”④。

农业雇佣有长工和短工之分,“受雇耕田者谓之长工,计日佣者,谓之短工”⑤,“无产者雇倩受值,抑心殚力,谓之长工;夏秋农忙,短假应事者

① 《麻城县志》卷五,方舆志,风俗引旧志。

② 《碑传集》卷八十一,邵长蘅:《邵延龄墓碑》。

③ 《康熙江南通志》卷六十五,《特参势豪勒索疏》。

④ 《同治永新县志》卷十五,《武备志》。

⑤ 皇甫氏:《胜国纪闻》。

① 孙嘉淦:《孙文定公奏疏》卷八,蠲免事宜疏。

② 《明清档案》,硃批奏折,乾隆朝,财政类,两江总督那苏图奏,乾隆四年八月初六。

③ 《畿辅通志》卷七十一。

④ 《嘉庆太平县志》卷十八,风俗。

⑤ 黄中坚:《蓄斋集》卷四,《征租议》。

① 《镇江谢宗友承佃邹府水田契约》,道光四年三月。

③ 《光绪畿辅通志》卷七十一。

④ 《清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六,李兆洛:《凤台县志论食货》。

⑤ 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档案抄件,转引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72 页。

谓之忙工”⑥。长工都是农村中没有土地的赤贫者,他们一无所有,生产工具以至生活资料都由雇主供给,对雇主的封建依附关系较强。短工在农忙时雇佣,农闲时解雇,没有长期固定的雇主。短工往往是少地的佃农、半自耕农, 并没有完全脱离土地,有时还以自己的简单农具在雇主的土地上耕作。

农业雇工的工资视工种、地区、季节、劳动强度而异,各地的工资差别很大,劳动力价格很不稳定。据刑部档案抄件和刑科题本中土地债务类的材料看,农业雇工的月工资大多在二百文至五百文之间,这是不足糊口的微薄数目,比手工业雇工的工资更低。但是某些技术性较高,劳动强度较大的雇工,工资较高,如四川彭县雇工采药,月工资六百文,浙江汤溪雇工种靛, 月工资七百文,奉天海城雇工放蚕,月工资高达一千七百文。

由于经济不发展,农业雇佣很不稳定。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贫苦人民, 经常失去工作,饥寒交迫。特别是遇到水旱灾荒,无法就雇,颠沛流离,生活无着,造成严重的社会动荡。

雇工对雇主存在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不是完全自由的。明清法律将雇佣关系纳入封建的宗法伦理关系中,雇主是“家长”,“恩养”了雇工人。统治阶级就这样颠倒了“谁养活谁”的问题,把“立有文契、议有年限”的“雇工人”当作雇主的子孙卑幼,以剥夺雇工的自由和权利。“雇工人”这一名词,在法律上不具备自由雇佣劳动的意义。法律规定:凡雇主殴杀“雇工人”,减等治罪;反之,“雇工人”殴杀雇主及雇主亲属,就是以下犯上, 要加等治罪。雇工人控告雇主,如果诬告,要处绞刑,即使告实,也要治罪⑦。雇工人和雇主在法律面前不是平等的。

随着农业雇佣劳动制的普遍化,雇工的反抗斗争增强,雇工的地位逐渐提高。实际生活冲破了法律条文,使律文不得不再三修改。明末的律文中已将“短雇月日,受值不多”的短工,排除出“雇工人”之外,在审案时以“凡人”论,也就是说:短工首先在法律上取得了与雇主平等的地位。清朝政府在改变着的现实生活面前也屡次修改“雇工人”的法律条文,不断缩小“雇工人”律文的应用范围,使一大批农业雇工摆脱了“雇工人”律文的约束。特别是一七九○年(乾隆五十五年)有如下的修改:

“如系车夫、厨役、水夫、火夫、轿夫及一切打杂受雇服役人等,⋯⋯ 素有主仆名分者,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均以雇工人论。若农民佃户雇倩耕种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 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以凡人科断”⑧。

这次修改律文,推翻了用是否立有文契年限来判断受雇者是否属于“雇工人”,而强调了劳动的性质和实际的关系。凡是从事家内劳动的雇工,仍属“雇工人”,而从事农业劳动、商业服务的雇工,在实际生活中与雇主“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在刑律上都以“凡人”科断,不再属于“雇工人”范围。这样,即使是立有文契、年限的长工, 也在法律上和雇主处于平等的地位了。

生活决定法律,法律不得不随着生活的改变而改变。经历了很长时间、农业雇工正在摆脱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从短工的解放到部分长工的解

⑥ 方苞:《望溪先生文集》卷十七,《家训》。

⑦ 《经济研究》,一九五六年第一期,农也:《清代鸦片战争前的地租、商业、高利贷与农民生活》。

⑧ 《东华录》乾隆卷二四,乾隆十一年九月。

放,这是缓慢、曲折而痛苦的过程。但是历史毕竟在前进,农业雇工更趋向于单纯地出卖自身的劳动力,向着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过渡。

三、清代的实物地租

在清代,实物地租是最通行的地租形态。在分成租制下,地主阶级按一定比例,分取田场上的实物;在定额租制下,也有很多地区,以实物交租。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档案抄件涉及地租形态的 139 例中,实物地租有 102 例, 占 73%,货币地租有 37 例,占 27%⑨,大体上反映实物地租占着优势。

实物地租的盛行,与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相适应,反映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尚不充分。农产品主要作为使用价值而生产,不是作为价值而生产,较少投入商品流通过程中去。“对这种形式来说,农业经济和家庭工业的结合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农民家庭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而形成几乎完全自给自足的生活,总之,由于一般自然经济的性质,所以,这种形式完全适合于为静止的社会状态提供基础,如象我们在亚洲看到的那样”⑩。

到了康、雍、乾时期,在一些地区商品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农民的剩余生产物大量地进入市场,变为货币,同时地主阶级更加奢侈,对货币的需要更加迫切,于是出现了更多的货币地租,即农民不是直接把生产品,而是把生产品的价格,以地租形式交给地主,地主也乐于接受货币而不是生产物。如雍正年间,湖南善化县“上田一顷售至千四百金、二千金者,佃田则每亩一两至二两不等”(。种植经济作物的田地,货币地租较普遍,如广东新会种植蒲葵的乡村,“周回二十余里,为亩六千有余,岁之租每亩十四五两”①。此外,集体田产和官地为了征收方便,也多货币地租,如镇江邹姓地主,有祖茔祭田二亩二分三厘,由佃户承种“每年夏纳干麦五斗,秋租艮五钱,以时交纳”②;另有祠田四亩二分五厘,每年收地租七千四百文③。

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是一个缓慢而相当困难的过程,不仅需要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生产的稳定,而且农产品还要有一个市场价格。在清代,这一转化还只是在部分地区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着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两种形态,而前者更占优势。乾隆时,大学士讷亲说:“业主置业,则有分收、包纳之殊;佃户偿租则有交谷、交银之例”④。这里所说的就是指剥削形式的分成租制与定额租制以及地租形态的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的同时并存。尽管清代的农业生产有了一些进步,劳动者的地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

高,剥削形式和地租形态相应地发生了某些变化,但当时毕竟仍是封建性的农业,地主阶级的剥削建立在超经济的统治和隶属关系之上。地主除收取地租外,可以用各种强暴的手段,压榨农民,进行名目繁多的额外剥削。这种

⑨ 李程儒:《江苏山阳收租全集》,道光七年闰五月望日,《新安齐康序》。

⑩ 《乾隆盂县志》卷三,《风俗》。

( 11)《乾隆汲县志》卷六,《风土》。

①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111 页。

② 《英使谒见乾隆纪实》,四八六页。

③ 祁隽藻:《马首农言》,二十页。

④ 《乾隆湖州府志》卷三十九,风俗。

额外剥削通常有:

  1. “押租钱”。因各地区不同,而名称各异。如江西宁都县称“批佃银”,福建汀州称“根租”,安徽泾县称“顶手稻”,江苏靖江称“系脚钱”, 湖南善化县称“规礼银”,道州称“写田钱”,四川称“压佃”。名称虽异, 而实质相同。

地主收“押租钱”的目的,在于害怕佃户不交或交不起地租,在出租之前,佃户须预交押金。湖南《平江县志》记载,地主、佃户在“议佃之初”, 先交押租钱,“以杜抗租不完之弊”①,巴陵县佃户向地主借贷“些须”,秋后计息偿还,否则“准于押租钱内扣除”①,福建汀州地主,并不把“押租钱” 退还佃户,而是“岁易一人”,地主则“岁获此利”②。从“押租钱”的数量来看,各地相差悬殊,极不一致。福建汀州“每亩三四钱不等”,数量较轻。湖南善化县“佃耕每石田,须押规礼银三十两内外”①,四川省“每五千缗, 可压田一亩;五百千缗,可压田一百亩”,相当于每亩地价的十分之一②,江苏靖江县,一七四五年(乾隆十年)时,田共一千三百六十六亩,“历年收各佃系脚钱,⋯⋯共钱六千钱”③。福建政和县,收实物不收钱。嘉庆十一年,某地主有田十一亩一分,分别佃于陈景良兄弟三人,佃前交“顶手稻陆百余斤”④。

  1. “夺田另佃”。也称“增租夺佃”。这是地主阶级加强对佃户榨取,无故提高地租额的手段之一。当清朝初年,到处荒地遍野,贫苦农民开荒谋生,地租较轻。但佃户经过多年的辛勤劳动,将荒地变为沃野,地主就无故增租,佃户不允,就“夺田另佃”。如一七四五年(乾隆十年),漳州有“ 学田”九十九亩三分一厘四毫。原以粮七十三石租给谢、陈两家佃户。每亩地租七斗强。到一七五○年(乾隆十五年),经过佃户五年的垦殖培壅,地租无故增加到八十三石,每亩增加到八斗。如陈、谢两家不同意,就不租与他⑤,广东顺德县,“田时易主”。“设有少增其租者,其田即为增租者所夺”⑥,江西省,每到春天插秧之前,地主多“谋夺顶种”。佃户虽已车水灌田,犁地育秧,穷凶极恶的地主,“辄敢毁种牵牛,强行夺踞”,或于“禾稻将登之际,纠众抢割”。其目的是为了增加地租,“另行俵佃”。

  2. 大斗进,小斗出。这是地主挖空心思,想方设法向佃户榨取地租的另一花招。地主阶级收租时,不但交好谷,用“风扇”,或“双风扇”,“抛飏洁净,压解交兑”①,而且还利用大斗进,小斗出,从中剥削。如福建汀州地主收租,用“租桶”,二十一升为一桶;地主粜出用“官桶”,十六升为

① 《大清律例》道光五年,卷二十七至三十。

① 《大清律例》乾隆五十五年,卷二十八。

②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一一一页。

①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五卷,第 897 页。

② 《乾隆善化县志》卷四,风土。

③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十六,《器语》、《蒲葵扇》。

④ 《江苏镇江佃户金洪虞承种邹府祭田租契》,乾隆五十一年十月。

⑤ 《江苏镇江佃户孙桂林承租邹府祠田租约》,嘉庆十二年十月。

⑥ 《定例续编》增补,讷亲:《免粮之年劝民减租节俭》,乾隆十年七月。

① 《同治平江县志》卷九。

一桶②,进出每桶相差五升。上杭县地主收租,“于常额之外,巧计多取。乃制大斗取租,每斗外加四五升不等”③。江西石城县,“租额一石,收耗折一斗,名曰桶面”④。建昌府“富家多苛削。庄佃租税之入,或用大斗收,小斗粜”⑤,广东惠州府,“租斗有加一、加二至加五六者”⑥。江苏奉贤县白沙乡,有个大地主,“私营巨斛受租,佃人多饮恨”①,浙江吴兴县,“收租斛, 视常有加至三升者。其俗,大率收租极大,⋯⋯粜冬米极小”②。虽然早在一七○四年(康熙四十三年)时,清政府由于“各地民间用斛,大小不一,升斗面侈、底狭,弊端易生”,所以“敕造铁斛斗升,颁行中外”,“划一定制”③。但贪婪成性的地主,是不会遵守这个“定制”的。

  1. “勒索送礼”。佃户之所以被迫向地主送礼,是害怕地主“夺田另佃”而引起的,后来在一些地区,逐渐形成了一种无形的“成规”。乾隆年间,江苏崇明佃户向地主“揽田”,“先以鸡鸭送业主,此通例也”④,不送礼就不租给土地。松江“名门望族”董葵初,因佃户种田,“其四围余地, 俱植蔬茹”。因而在收租时,每收租米一石,佃户“须要瓜乾(即干)一斤, 随租并纳”⑤,这也是额外勒索的一种。安徽芜湖佃户,每到重阳节,“群规粉粢为饼,以馈主人,名曰送节”⑥。绍兴佃户,每到“祈年报赛”,俱送鸭豚与业主⑦;福建闽清,每至“收成之日,农民则具鸡鸭奉业主,谓之‘田牲’”

①;仙游县,每当交租完毕,佃户“以只鸡、白粲米二三斗”送给地主,以示

明年“续佃”(11);河南“佃户,惟恐地主夺田另佃,往往鸡豚布帛,无不搜索准折”③;湖南道州,地主向佃户索取“新鸡一项”,每租地十亩,“自一只至两三只不等”。另外还“需索鸡、鸭蛋、柴薪、糯米、年节肉”,以及送给替地主收租的狗腿子“执荡、小利等项,层层剥削”④。云南地主更是残酷。佃户交租之外,“索派随田公费及猪羊鸡酒等物”。佃户嫁女,寡妇改嫁,向地主交“出村礼”;“佃户家丧事”,地主索取“断气钱”;佃户身死无后,地主可以“收其牲畜什物”归为己有⑤;这就完全超出“勒索送礼” 的范围了。

  1. 无偿徭役。这是封建社会末期,进入以实物地租为主的阶段,劳役

② 刘衡:《庸吏庸言》。

③ 王简庵:《临汀考言》卷六,《谘访利弊八议条》。

④ 《光绪善化县志》卷十六,《风俗》。

⑤ 李调元:《童山文集》卷十一,《卖田说》。

⑥ 《咸丰靖江县志稿》卷六,《义学》。

① 《民国政和县志》卷九,《赋税》。

② 《光绪漳州府志》卷七,《学校》。

③ 《乾隆顺德县志》卷四,《田赋》。

④ 《福建永安县黄历乡夔玉山佃某某水田契约》,乾隆五十一年三月初六日。

⑤ 《道光清流县志》卷十,《寇变》。

⑥ 王简庵:《临汀考言》卷十八,《批上杭县民郭东五等呈请较定租斗》。

⑦ 《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十四,《武事志》。

① 《同治建昌府志》卷十,《杂类·轶事》。

③ 《光绪奉贤县志》卷二十,《杂志》,引《府志》。

④ 《咸丰南浔镇志》卷二十一,《农桑一》。

⑤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六,《纪铁斛铁尺》。

地租的残余,也反映了在某些地区佃户政治上身份的低下。尽管清律上规定: 地主与佃户,“平日共坐同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并无主仆名分”,但不少地区,主佃关系仍不平等。佃户除交地租外,还要无偿负担当差、打杂、浆洗、做饭、抬轿子等名目甚多的差徭,这是政治上不平等的具体表现。如江苏泰兴大地主季氏,每夜有六十个佃户给他打更巡逻,看家护院⑥;崇明佃户每年除交夏冬二季地租外,还要向地主提供抬轿钱、折饭、家人、杂费等差役⑦。湖南道州,“田主之家,婚丧等事,常唤佃民,扛轿役使;平日唤令帮工,几同仆厮。稍不如意,辄行批颊辱骂”⑧;江西宁都地主, “派家人上庄收租,佃户计其田之多寡,量给草鞋之费”⑨,而佃户“则有送河、交斛、送仓之乡例”⑩。河南地主对待佃户,“肆行役使,过索租课。甚至呼其妇女至家服役,佃户不敢不从”(,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四、高利贷资本渗入农村

高利贷是很古老的资本形态,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之前,很早就存在了。高利贷资本,最早产生于城市,到封建社会后期,商品货币经济更加发展,农村农产品进一步商品化,高利贷资本逐渐由城市渗入农村。农村高利贷的剥削对象是经济基础不稳固的自耕农民和广大的贫苦农民。自耕农民拥有少量土地,由于经济力量十分薄弱,经不起封建统治者的剥削和天灾人祸的突然袭击。恩格斯指出:“快到收税的时候,高利贷者、富农——往往是同一公社的富裕农民——就跑出来,拿自己的现钱放债。农民无论如何需要钱用,所以只得无可奈何地接受高利贷者的条件”①。高利贷者,乘机渗入农村,通过放印子钱和粮食来谋取暴利。

清朝前期和中期,高利贷者在农村十分活跃。

江苏松江府华亭县农村,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者结合在一起,大肆进行高利贷活动。“富者出本,贫者出利”,当春、秋青黄不接之时放出, 冬天粮食收获之日收回,“岁岁皆然”②。青浦县农民,春耕时向高利贷者贷米,到秋后偿还,“其息甚昂,有一石偿二石者”,利息倍增③。江阴县高利贷者,“乘人之急”,敲诈勒索,借银十两,给八九两,“契约仍写足数”, “或索五六分之息,⋯⋯瞬息之间,已子过其母”。如过时不还,将所欠之利银,“积算作本,利上盘利”。“久之,计所还之数,数月数倍于本”, 名为“驴打滚”。贫苦农民,“筋疲力竭,实无可措”,只好“偿田房,子

⑥ 褚人获:《坚瓠集》卷四,《揽田》。

⑦ 曹家驹:《说梦》。

⑧ 《嘉庆芜湖县志》卷一,《风俗》。

⑨ 张履祥:《杨国先生全集》卷十九,《附绍兴佃种法》。

⑩ 《民国闽清县志》卷八,《杂录》。

( 11)《乾隆泉州府志》卷二十,《风俗》。

① 雅尔图:《雅公心政录》卷二,《奏为请定交租之例以恤贫民事》。

② 《湖南省例成案》卷五,《户律·田宅》,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按察使周人骥详文,引《道州知州段汝霖申请》。

③ 陈宏谋:《培远堂存稿》卷二,《再申禁约示》,雍正十二年二月。

女听其准折”④。

康熙年间,浙江“民间放银勒谷,利倍于本,利复起利”。“青黄不接之时,值穷民枵腹之际”,高利贷者,“乘机迫促,假名应急”,“不论时价高低,贷银一两,勒写批约,限至秋登,还谷十石,以至十一、二石不等”。贫苦的农民,“只得俯首听从,忍恨领归”⑤。湖州府高利贷者规定:借银十两以上者,每月一分五厘起息;一两以上者,每月二分起息;一两以下,每月三分起息⑥。这就是说,农民愈穷,借银愈少,利息愈高,剥削愈重。

安徽省在乾隆初年,有地数亩或数十亩的自耕农民,当青黄不接之时, 官府追税,地主逼租,陷于“典当无物,借贷无门”的境地。只得“指苗为质,履亩计租”⑦,高利贷者往往以借债放利的手段,吞并农民的土地,“称贷者其息恒一岁而子如其母,故多并兼之家”⑧。

广东南海县,在雍正年间,“世道人心”,“贪饕为性,浇薄成风”。那些“贪利营私之徒,乘人匮乏,勒索重利”。农民“偶尔窘迫,止顾目前”, 向高利贷者借贷米谷,“不但加三起息,竟有加五或多至加倍者”。农民辛勤劳动了一年,到“禾稼登场”,“不能复为己有”。即是丰收之年,“仅足供偿债之需”,一旦遇到歉收,农民“束手无策”,借债不能偿还,“必致息上起息,累年不能清结,且贻累于子孙”①。

河南省,在雍正三年,高利贷者违禁取息,“竟有每月加五六分,至大加一五不等。穷民任其盘算”②。乾隆五年时,山西商人和河南当地地主勾结, “专以放债为事”。春天以八折借债,“逐月滚算。每至秋收之时,准折粮食,其利竟至加倍有奇。贫民生计日促,种种耗民,难以枚举”③。

河北省行唐县高利贷者,多“外来富商,挟资放债”。“明扣暗加,日积月累。既违禁以索息,复滚利以作本。层层积算,子倍于母。稍有拖欠, 即强逼当地典房”。贫苦农民,“终岁勤动,罄其所有,尚未饱壑”④。无极、满城等县,高利贷者,多为山西商人,“挟资而来,放债盘利”。每月利息, “少者四五分,多者六七分”。有的农民,借了高利贷者七斗麦,竟有经过“五年而折二十金之产者”①。

当铺是一种以物品作抵押的高利贷形式。它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期的唐代,已经有了记载。最早的当铺,主要开设在工商业发达、人口密集的城市里。到了封建社会后期,商品流通扩及到农村,作为高利贷的当铺,也逐渐深入到接近农村的市镇。在清朝前期,当铺遍布于全国的城市和农村。据一

④ 钮琇:《觚賸续编》卷三,《季氏之富》。

⑤ 《雍正朱批谕旨》第四二册,李卫奏,雍正八年六月。

⑥ 《湖南省例成案》卷五,《户律·田宅》,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按察使司周人骥详文,引《道州知州段汝霖申请》。

⑦ 《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一册,第四三二页。乾隆,《江西宁都仁义乡横塘茶亭内碑记》。

⑧ 《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十一,《风俗志》。

① 《嘉庆汝宁府志》卷二十三,金镇:《条议汝南利弊十事》。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六一九页。

③ 《光绪华亭县志》卷二十三,《杂志》。

④ 《光绪青浦县志》卷二,《风俗》。

① 吴震:《澄江治绩》卷二,乾隆七年三月,《严禁重利告示》。

七四四年(乾隆九年)鄂尔泰奏:“京城内外官民大小当铺共六、七百座”②, 可见开设当铺之多。

在康熙年间,江西省开设的当铺,布满城乡市镇。高利贷者——当铺, 残酷的剥削劳动人民。“凡民间典质物件,如价值一两,仅可当银三钱”, 而当铺的“当本”,“勒取息银七八钱,方准取赎”。“稍不遂欲,亦掯不给赎”。更有甚者,高利贷者,还在当票上,故意将数字书写草率模糊,“令人莫识”,以达混水摸鱼,欺蒙贫民的目的③。嘉庆年间,江西还有一种“听农民以物质抵押”,“以谷为当本”的“质铺”。这一种“当谷”的“质铺”, 是专门为青黄不接之时,农民缺少吃食而设立的。开设“质铺”的掌柜,是农村的“富户”。这些高利贷者,资本雄厚,“少则百余石至数百石”,多者达数千石。被剥削的对象,“类皆附近农民,肩挑步运,以资日食”。每次借贷谷子,自数石以至十余石不等。当谷的抵押品,都是“粗布衣服”, 以及农具、家具等物件,变低价抵押。在当赎谷石时,一进一出时的“搬量折耗”,“气面廒底,鼠耗霉变之患”,以及“当”“还”谷石时之时价差额,都算在当谷农民的身上④。

{ewl MVIMAGE,MVIMAGE, !50000500_0366_1.bmp}

早在康熙年间,湖南农村的典当业非常发达。湖南的当铺,利息率非常之高,规定:“当银则戥有出入轻重之分,成色高低之别;当钱则不论时价之贵贱”。当本按月计息,每超过五天,即按一月计算。年满过期不还,抵押物品“不允取赎”,立即变价“发卖”⑤。康熙四十二年,喻成龙任湖广总督时,长沙府各县的当铺,盘剥小民,“肥进瘦出”。名义上不超过三分利息,事实上大大超过。“除本月之外,有一日二日零期者,亦算一月扣利”。当铺借出时,银两只有九四、九五成色,从而“每两必重三分二分”;当铺“进银”时(即借户还债时),“则要十分足色”,每两又“必重秤三分二分”。一进一出,当铺利息,“各虽加三,实则加四加五”⑥。

在商品经济比较发展的江浙一带,典当商与囤积商勾结在一起,向农民进行双层剥削。典当商向囤积商提供资金,到农村“乘贱收买”囤积米谷、蚕丝、棉花等农产品,然后再“随收随典,辗转翻腾”,坐享厚利①。在乾隆年间,浙江典当商人,“俱系有力之家”开设,这些当铺,“获利盈千累万”, “皆饶裕”②。湖州府各县的贫苦农民,向当铺借贷时,以衣物作抵押,所值无几。如过期不能取赎,“每多没入”③。江苏泰兴县,开当铺“息权子母” 者,“五城门及各镇皆有”④。

乾隆年间,直隶无极、满城等县,典当商人,“重利盘剥”农民。劳动人民,春天借贷少许,以棉衣为质,十冬腊月,“赎取冬衣御寒”。每到冬

② 赵申乔:《赵恭毅公剩稿》卷六,《严禁轻价勒谷示》。

③ 《乾隆长兴县志》卷十二,《杂志》。

④ 方苞:《望溪先生文集》,《年谱》,《上征收地丁银两之期疏》。

⑤ 《清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六,李兆洛:《凤台县志·论食货》。

⑥ 《道光南海县志》卷一,雍正八年,《圣谟》一。

① 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四,雍正三年二月。

② 《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三,乾隆五年三月。

③ 《乾隆行唐县新志》卷十五,吴高增:《禁重利盘剥》。

④ 《乾隆无极县志》卷六,《附录》。

天,赎取棉衣的贫苦人,在当铺门前,排成长蛇队,“自黎明至定更不绝”⑤。乾隆十三年时,广东广西两省的广大农民,“耕作之际,家中所有,靡

不在质库之中”。每年到秋后稼禾收成,再“逐件清理御寒工具”。劳动人民,冬天“以食米转换寒衣,交春又以寒衣易谷”,几乎年年如此⑥。

在雍正年间,福建仙游县,共有“典铺七十余家”,主要剥削对象是广大的佃户①。

高利贷者利用开当铺,对劳动人民进行残酷剥削,无情榨取,引起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激烈反抗。因而,在清朝前期,全国各地,抢劫、焚掠当铺的事件,时有所闻。如在康熙四十三年六月,湖广镇筸劳动人民王汉傑等三百余人,“将在城当铺,肆行抢掠”,并“逼官索结”②。康熙四十六年十一月, 江苏太仓州浏河地方,有劳动人民多人,“行劫开典铺生员陆三就家,放炮进门。金珠细软,尽被劫去”①。雍正十三年四月,崑山县大典商汪正泰家, 被群众烧掉“贮包当楼十八间”②。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半夜,陕西固原县城内外群众,“打开守门,⋯⋯夺门而入,抢掠当铺”③。乾隆十六年,江苏上元县进兴号当铺,被群众焚烧殆尽。地邻郑三等,“从中包揽,立局赔偿”。郑三从中渔利,“克减钱文”,激起当户的不满,将进兴当掌柜陈自中“鞭打押禁”,并把郑三的房屋拆毁④。乾隆五十年,河南柘城县发生了以刘振德为首的“掠抢当铺”事件⑤。嘉庆二十一年,福建省漳浦县,蔡本猷所开的当铺,夜间被魏粹等二十二人“行劫”⑥。

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通过放高利贷活动,向农民进行残酷剥削,使自耕农民分化破产,沦为佃户。各地劳动人民抢掠当铺事件的不断发生,是劳动人民反抗高利贷剥削的结果。

⑤ 《东华录》乾隆,卷二十,九年十月。

⑥ 佚名:《西江政要》卷九,乾隆三十二年。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户政,仓储下,嘉庆九年,江西巡抚秦承恩:《劝民间质谷谕》。

② 赵申乔:《赵恭毅公自治官书类集》卷九,《禁当铺违例取息示》。

① 《乾隆长沙府志》卷二十二,《政迹》《檄》,总督喻成龙《檄谕知府条规》。

② 《皇清奏议》卷三十,乾隆十二年,汤聘:《请禁当米谷疏》。

③ 《治浙成规》礼集,乾隆二十一年六、七月。

④ 《同治湖州府志》卷九十五,《杂缀》上。

⑤ 《嘉庆泰兴县志》卷六《风俗》。

⑥ 《乾隆无极县志》卷六,《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