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土地制度的演进

清军入关以后,在土地制度方面实行“法明”政策,即承认明王朝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并保护和稳定这种所有制,这是清代在土地政策上的基本原则。

但对原有的民田、圈地后产生的庄田,以及为奖励垦荒而实行的屯田这三种形式也有不少变化。

这些土地政策的推行,使清初的土地耕地面积逐年增长,增加了税赋收入,稳定了社会秩序,并对“康乾盛世”的出现起到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清代继承历史久远的大土地所有制度,承认和保护明代土地所有制,恢复明代的地主土地所有,基本保留明代土地分类制度,沿袭了明代赋税制度,并对原有的民田采取地租“摊丁入亩”形式进行管理。

民田属于私有制范畴。所谓民田,是掌握在地主和自耕农或半自耕农手里升科纳税的田地。清代这类土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地百分之七八十以上。这类民田在立法上是可以买卖的。

地主所有土地包括大中小地主所有的土地。其来源大体来自封建官府的赏赐,土地兼并,工商业者购买的土地及其他途径和方式。

清代地主大量垄断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不得不租种地主的田地。地主对佃农采取土地出租的形式进行,地租有正租、附加租、押租与预租。

清政府为了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采取了“摊丁入亩”政策,国家不再向农民直接征收丁银,而向地主征收。此政策的实行完全取消以往的“人头税”,进一步使封建社会后期的人身依附关系趋于松弛,有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农民所有土地,即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占有的小块土地。其来源大体来自承袭留传下来的土地,清初实行招民垦荒复业而得到的小块土地,农民占据的前明藩王的庄田,以及农民赴边疆垦荒形成的小土地所有等。

自耕农或半自耕农是清代的赋役来源,清政府对他们采取将他们固定在小块土地上,收取轻徭薄赋,有利于自耕农的发展。

随着清代封建国家发展财政需要的扩大,薄役政策是很难常久实施的,再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大量自耕农又失地破产而转化为佃农。如此可说,自耕农或半自耕农的发展与减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兼并之风的削弱与盛行。

在清代民田范畴内,除了地主所有土地和农民所有土地,还有两种土地占有形式,这就是学田和祭田。

学田即专用于办学经费开支的田地,如中央直属的国子监,以及各省府州县设置的书院等,均拨给一定数量的学田,以其租佃所得,供办学费用。据1753年统计,全国共计有学田11500多顷。

祭田就是作为祭祀古圣先贤庙、墓、祠堂之用的田地,凡京师坛、遗官地及天下社稷、山川、历坛、文庙、祠墓、寺观等祭田,均包括在内。

清代的庄田制,是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出现的领主制,是土地私有制的另一种形式。它和明代一样,也是最初作为国有土地赐予亲王、贵族,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其性质产生变化,逐渐变成私有土地。

清代庄田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跑马圈地”获得,然后朝廷将之分配,子孙承袭制。圈地令是清初满洲贵族入关采取的一项土地政策。从164年顺治帝颁布圈地指令开始。

当时的圈地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将近京肥沃土地圈给清贵族,另外圈山海关以外地让农民耕种,叫“圈补”。二是圈占地离京太远或碱盐不毛之地,来补还近京被圈农民,叫“换地”。三是凡明王室所遗留皇庄各州县的无主荒田,一律划归满洲贵族和八旗官兵所有,叫“圈占”。

政府将这些圈占的土地分给王公贵族,实行庄田制。其庄田分为皇室庄田、宗室庄田和八旗庄田。

皇室庄田是清代皇帝占有的土地,简称皇庄,直属内务府。皇庄大都集中在京都周围、锦州、热河等地。据《大清会典》记载,皇庄共达1000多处,土地面积达35700多顷。

皇庄按庄设置庄头,配置“壮丁”,又有汉人的“投充户”。管理并使役农民为其耕作,庄头的职务是世袭的,对佃农有任免权。庄头向佃农收取的地租,除按一定比较交内务府外,其余为其私人所得。庄头也是地主或二地主。

宗室庄田是清代皇帝赏赐给王公、贵族的土地。据《大清会典》记载,宗室庄田共有1700多所,土地面积共有13万余顷。其管理方法大体像皇室庄田。

八旗庄田是分给旗籍兵丁,即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成员的庄田,作为八旗兵丁在职时的衣食之资。八旗庄田是不纳税的土地。据《大清会典》记载,八旗庄田的土地面积为14万多顷。

此外,尚有类似八旗庄田的驻防庄田,分布在京都周围和盛京,另外各省警备的旗人占地面积也不少。

清代还有一项土地政策,这就是奖励垦荒,将奖励屯田开荒作为一项重要的国策。

1644年,顺治帝定开垦荒地条例,规定凡州县卫所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者令原主开垦,3年起科。

1687年,又颁布了垦荒的劝惩条例,内容大致为:督、抚官员,一年内主持开垦2000顷以上者,纪录;6000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官员,垦至1000顷以上者,纪录;2000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县垦至100顷以上者,纪录;300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卫所官员,垦至50顷以上者,纪录,100顷以上者加升一级。文武乡绅,开垦50顷以上者,现任者记录;致仕者给匾旌奖。至于贡、监生以及一般富人仍开垦本主土地,如本主不能开垦,由地方管理招民开垦。

同时还规定:如果为了贪图升官,谎报垦田数,要治罪;为了垦荒而垦荒,垦荒以后不耕种,复使田地荒废者,也要治罪。

为了扩大影响,清政府还命令各级地方官府,举行隆重的“劝垦荒田之典”,由地方官员亲自主持,以表示官府对垦荒的重视。

奖励垦荒作为清初一项既定国策,也为以后几朝皇帝所沿用。雍正是在继承这一政策的同时,又对开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某些改革。乾隆也很重视垦荒事业,积极鼓励农民大力开辟山头地角可耕种的土地。

清代垦荒政策的落实,基本形式有军屯与民屯两种。

军屯在边疆,民屯在内地,比例以军屯为主。清初各地驻军均实行屯田。1645年首先在顺天府实行“计兵受田法”,每个官兵给可耕田十亩,官给牛具、种子。继则推行于直隶、山东、江北、山西等驻军。1667年定江浙等省份驻投诚官兵屯田,人给荒田50亩眷属多的,量口增加亩数。

军屯的进行是以严格的军事管制。从组织和参加生产的劳动者来说,分为现役军人与军人家属。若以屯田军所承担的封建徭役来分,可分为驻防军与运粮军,但对于没有承担运粮徭役军的,则要按领种屯田计亩出银津贴出运的运丁。

屯军除了向国家交纳食物及货币地租和承担国家的军事徭役,运粮徭役和皇帝批准的私人兴建徭役之外,不再负担田赋和承担一般封建徭役。

民屯始于1649年,当时为了鼓励农民垦荒,顺治帝令各省兼募流民,编甲给照,垦荒为业。募民垦殖,一般由国家供给耕牛、农具和种子、口粮以及房舍住处。《清顺治朝实录》规定:凡垦荒者,垦田归己所有,6年之内不征赋差徭。

[旁注]

摊丁入亩 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我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人头税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政府从农民身上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按田亩计征的税,即土地税;一是按人头计征的税,即人头税。我国古代曾经有过人头税的征收的例子。在清雍正帝在位时,“摊丁入亩”正式取消人头税。

跑马圈地 清入关后,发现关内的土地大到他们不敢想象,于是就通过八旗贵族骑着马,在一定的时间内能跑多少就圈定多少土地归他的方式来确定明亡后遗留下的大量的皇室土地,继而蔓延到平民百姓的土地身上。后来被康熙制止了这种跑马圈地的行为。

热河 简称热,省会承德市,是我国旧行政区划的省份之一,1914年划出,1955年撤销。位于目前河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交界地带。现包括河北省的承德地区、内蒙古的赤峰地区、辽宁省的朝阳、阜新地区。

《大清会典》 也叫五朝会典,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所修会典的总称。它以行政法律为主要内容,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到清末的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反映了封建行政体制的高度完备。不仅是清代行政法规大全,也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行政法典。

盛京 清代前身后金的都城,即今辽宁省沈阳市。1625年清太祖把都城从辽阳迁到沈阳,并在沈阳城内着手修建皇宫。1634年清太宗皇太极改称沈阳为“盛京”。1644年清朝迁都北京后,沈阳为陪都。1657年清朝以“奉天承运”之意在沈阳设奉天府,沈阳又名“奉天”。

顺天府 明清两代对北京的称谓。辖区在清乾隆时固定下来,领5州19个县。即通、蓟、涿、霸、昌平五州和大兴、宛平、良乡、房山、东安、固安、永清、保定、大城、文安、武清、香河、宝坻、宁河、三河、平谷、顺义、密云、怀柔19个县,又混称为“顺天府二十四州县”。

直隶 我国旧省名。宋制,地方行政机构以州令用劲,其直属京师者称直隶。元不属诸路及宣慰司或行省的府县,亦称直隶。明、清不属府而直属布政司的州称直隶州。直隶省为清朝单省设总督的行政区之一,行政中心设在保定。特指今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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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制订了许多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比如他禁止圈地,废止贵族圈近京州县田地的特权,将土地让与百姓耕种,并延长垦荒的免税时间。

清初规定垦荒3年内免税,以后改为6年,再后又决定新垦荒田10年后征税。这一政策刺激了农民垦荒的积极性,使耕地面积迅速增加。

此外,对于农民耕种的原先属于明朝宗室的土地,农民可以不必支付田价,照常耕种。此外,他还注重发展水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