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文书的文体要求

使用外事文书首先要注意格式,不要用错。如外长和外交代表使用正式照会,不要用普通照会的格式,非外交代表机构使用对外函件,不要用照会格式等等。

人称要与文书格式相适应。正式照会、外交函件、电报均是以签署人的口气用第一人称写成。普通照会一般以单位名义用第三人称写成,称对方也用第三人称,一般不用“贵方”或“贵馆”等措词,而是重提受照机关的名称。以机构名义书写的对外函件也用第三人称。

签署者与受文者要相适应,即人对人、单位对单位。如:正式照会是人对人,普通照会是单位对单位。在个人对个人的外交文书中讲究身份对等, 如总理对总理,外长对外长。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大使作为国家的全权代表可对外长、总理、元首,而代办一般只对外长。其他的对外函件可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客套用语要与格式相适应。如普通照会开头的“×××向×××致意” 这一客套用语不能用作个人函件中的开头语,非对外机关发的对外文书也不用这一套语,照会结尾的致敬语使用时要注意与对方的身份、关系和场合相适应。如,致代办处的文书一般用“顺致敬意”或“顺致崇高的敬意”;给外交部和大使馆的文书则一般用“顺致最崇高的敬意”。事务性的文书,也

用“顺致崇高的敬意”。致敬语不能自成一页,应紧跟正文后面另起一段。称呼方面,文书抬头即受文人的职衔、姓名等要全称,文中第一次出现

职衔、姓名也要全称。第二次出现则可用简称。

文书信封和文中的抬头的国名等均用全称。文中第一次出现时用全称, 以后可用简称。有些国家由于发生政变或其他原因,国名可能改变,须随时变更。

对外文书一般以本国文字为正本,但为了使收件人能够确切理解文件的实质内容,往往附有收件国文字或通用的第三国文字的译文。本国向外国常驻代表机关发送事务性函件,也可仅用本国文字,不附译文。较为重要的文书则附以译文为好(有的国家译文本上注有“非正式译文”字样)。各国套语用法以及行文格式与中文不同,翻译时要注意,应符合各种文字的用法。一般函电也可用接受国文字或通用文字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