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译本序言 - 图1

中译本序言

马克西米利昂·罗伯斯比尔是十八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伟大的责产阶级革命者”①,是雅各宾派的领袖之一和雅备宾政府的领导人。

罗伯斯比尔于 1758 年5 月 6 日生于法国北部阿尔士瓦省阿腊斯城的一个律师家庭里。在中学读书期间,他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尤其是卢梭的思想的影响。大学毕业后,他参加检察工作,做过律师,担任过阿腊斯科学艺术研究院的院士和院长。1789 年他被选为阿尔士瓦省第三等级出席三级会议的代表。在国王召开的三级会议上,第三等级的代表和贵族、僧侣的代表破裂以后,于 6 月 17 日宣布另行成立国民议会(7 月 9 日,这个议会为了制定宪法而改名为制宪议会。罗伯斯比尔先后担任国民议会议员和制宪议会议员。当时法国国内已经发生革命,但是制宪议会仍为一些大资产阶级代表和君主派代表所把持。他们顽固地维护着封建专制法制,竭力反对司法改革。因此, 罗伯斯比尔在制宪议会上曾经多次发表重要演讲,要求废除国王的特权,制定“理智和正义的水恒法律”,建立维护人民(即第三等级)利益的陪审法庭。这些演讲虽然没有得到制宪议会多数代表的支持、但是他并不因此气馁。到了立法议会期间,根据制宪议会所通过的关于制宪议会议员不得当选为立法议会议员的决定,罗伯斯比尔把自己的活动转到雅各宾俱乐部和出版《宪法保卫者》周刊上,以它们作为对吉伦特分子进行斗争的讲坛和阵地。1792 年 8 月 10 日,巴黎革命群众发动了起义,推翻了大资产阶级的统治,废除了

1791 年宪法。这次革命对罗伯斯比尔影响很深,使他放弃了对君主立宪的幻想,成为一个坚定的共和主义者。

1793 年 5 月 31 日至 6 月 2 日革命以后,雅各宾疯掌握了政权,罗伯斯比尔也就成了雅备宾政府的领导人。为了巩固雅各宾专政,继续取得城乡劳动群众的支持,他一方面于 6、7 月间先后颁布了三个土地法令,部分地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另一方面则在城市贫民的坚决要求下,颁布了“普遍最高限价”的法令,惩罚了投机商,对生活必需品实行了限价。在城乡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进一步高涨的情况下,他对公安委员会进行了改组,严惩了国内反革命分子的猖狂活动,击退了外国侵略者的进攻。这样,到 1793 年底,雅备宾政权获得了暂时的稳固。但是,罗伯斯比尔却把这种稳固看作是革命的终结,因而对广大革命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也就不再予以考虑,同时,对雅各宾内部反映群众利益的左派又错误地进行了清洗,结果使自己失去了群众的支持,陷于孤立。1794 年 7 月 27 日,伺机反扑的大资产阶级实行了反革命政变,在第二天就把罗伯斯比尔及其战友处以死刑。

本书是罗伯斯比尔从 1783 年至 1794 年 7 月所发表的一部分重要论文和演说的集子。全书共有二十三篇,按发表的时间先后排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罗伯斯比尔的革命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在本书中,罗伯斯比尔从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出发,首先对专制制度和专制法律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认为,专制制度是以贵族为基础而同时又服务于贵族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所追求的只是贵族的“优遇”和“奖赏”, 而不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在 F 这种制度下,所谓“国家”、“祖国”, 只是对于窃取主权的君主和贵族来说,才有真实的意义,而对于人民来说,

① 列宁:《第二国际的破产》。《列宁全集》,第 21 卷,人民出版社 1959 年版,第 197 页。

则是风马牛不相反的。至于专制法律,他认为不过是君主意志的表现,而“惩罚和奖赏与其说是犯罪或善行的结果,不如说是君主愤怒或宠爱的表示”。① 他指出这样的法律实际只是贵族、僧侣和高官显宦用来维护自身利益,压迫和奴役人民的工具。

在法国责产阶级革命爆发以前和革命胜利初期,罗伯斯比尔能够大胆地对专制制度和专制法律展开批判斗争,揭露它们的反革命、反人民的反动本质,无疑是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的。因为从十五世纪路易十一统治起到大革命爆发为止,法国一直是个极端的君主专制国家。数百年来,专制制度和专制法律始终是国王用来统治和压迫人民的工具。因此,罗伯斯比尔反对封建主义法制也就是从根本上打击了封建统治的基础,同时也拆穿了大资产阶级利用封建法制来为自己利益服务的阴谋。

其次,罗伯斯比尔对于责产阶级革命法制问题作了系统的论述。他着重指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②,是“自由表达⋯⋯符合于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共同意志”。③因此,任何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民的愿望。只有真实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法律,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律,才能名副其实地像一个“合伙企业”,使每个公民在这种“合伙企业” 中都有自己的一份,切身感到它和自己的利害关系,从而来共同加强和改善这种“企业”——法律。据此出发,他认为所有法律的制定也只能具有一个目的,即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社会的安宁和秩序。凡是符合这个目的的法律,人们就应该尊重它们,服从它们。反之,那些只反映君主和贵族的意志,用来“侵害不可剥夺的人权”的专制法律,人们不但不应该服从它们,而且有权举行起义来反对它们。当然,罗伯斯比尔这里所说的“人民”, 主要指第三等级中的中、小资产阶级。

为了建立革命法制,罗伯斯比尔认为除了进行法院改革,建立陪审法庭以外,所有政权机关都必须遵循下列四个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他说: “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①这就是说,政府和政府的一切公职人员都必须对人民负责,执行他们的意志:而人民则根据自己的决定,有权罢免政府和他们所委任的一切公职人员;(2)立法团体和政权机关的会议对群众公开的原则。这就是说,政权机关必须尽可能地吸收广大人民参加政权工作,使他们出席公共集会,倾听他们的呼声和意见,使其工作经常处于他们的监督之下;(3)三权分立原则。他所以提出这一点,是为了强调立法团体在立法的时候,必须自由行动,不受行政和司法方面的约束和影响;(4)法官、陪审员和证人的意见一致原则。在审判工作中,如果三者的意见不一致,法庭就不能对案件作出最后判决。据他看来,只有这样,才能铲除一切公职人员和法官的“特殊作风”,使广大人民、尤其是贫者、弱者和被压迫者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确实保障,免受“非正义和狡猾手段的侵害”。②

然而,在雅各宾专政建立以前,罗伯斯比尔的关于资产阶级革命法制的

① 见本书第 4—5 页。

② 见本书第 138 页。

③ 见本节第 58 页。

① 见本书第 138 页。

② 见本书第 26 页。

这些进步论点,却没有被历届议会和政府所采纳,因而也就没有能够起到它们应有的作用。只是从雅各宾专政建立以后,国民公会在他的领导下,才依据这些论点制定了资产阶级最民主的 1793 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自由、平等、选举、财产、信仰、教育等权利。可是由于当时受到对敌斗争十分尖锐的情况的限制,这部宪法也始终未能实施。

最后,关于列刑和革命恐怖问题。在革命胜利初期的 1789 年至 1791 年间,罗伯斯比尔曾引证希腊历史的一些实例,主张从法国刑法典中删去关于杀人的条款,废除死刑。他认为社会的各种权利原来就属于每一个人的,而死刑在“一切人的力量都来对付一个人”的社会环境下,是极端不公正的, 它既不能防止犯罪,反而会使犯罪的事件增加。在当时来说,他从资产阶级反封建的人道主义观点提出的这个主张,还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客观上于广大劳动群众也是有利的,因为在大资产阶级掌权的情况下,被处以死刑的人绝大多数还是劳动人民。

后来,随着革命的深入和发展,罗伯斯比尔的这个主张有相应的改变和发展。在 1792 年底审判路易十六的时候,国王的反革命,罪行从反面教育了他,使他完全放弃了关于废除死刑的主张,坚决要求议会立即审判国工,处以死刑。到雅各宾专政时期,鉴于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猖狂活动和进攻,他毅然地采取了革命恐怖措施,来镇压反革命分子,保护革命和人民的利益。他说:“必须镇压共和国的内外敌人,不然就会与共和国同归于尽。在目前情况下,你们政策的第一条,应当是依靠理智来管理人民,借助恐怖来统治人民的敌人。”①他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恐怖就是“迅速的、严厉的、坚决的正义”。②

应该肯定,罗伯斯比尔能够根据革命形势的发展相应地改变他的思想, 从主张废除死刑的思想发展到坚决采取革命恐怖的思想,是有极其重大的意义的。它不仅符合革命群众的要求和利益,而且符合革命向前深入发展的实际需要。在雅各宾政权岌岌可危的时候,正是由于罗伯斯比尔采取了革命恐怖措施,坚决镇压了反革命分子,才使革命政权得到了巩固。因此,恐怖政策在当时是既正确而又十分必要的。关于这一点,恩格斯曾经指出说:“在那时,为了使罗伯斯比尔能在当时的国内条件下保持住政权,使恐怖达到疯狂的程度是必要的。”①列宁在评定雅各宾党人的革命恐怖的意义时,也曾指出:“法国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在 125 年以前就对一切压迫者、地主和资本家采取了恐怖手段,而使革命成了伟大的革命!”②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罗伯斯比尔作为革命民主派的代表,在经济和政治方面比先前的吉伦特派提出了更为激进的措施,把反封建的革命推进到更加彻底的阶段,对革命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可是他毕竟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的,他不能而且也不可能使这个革命越出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范围。正因为如此,所以在他所提出的政策措施中仍然带有明显的资产阶级的阶级局限性。在经济方面,虽然他在许多演说中屡次谈到对社会财富不均的“悬

① 见本书第 176 页。

② 见本书第 176 页。

① 恩格斯:《恩格斯致维·阿德勒(1889 年 12 月 4 日)》。《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 37 卷,第 311—312

页。

② 列宁:《大难临头,出路何在?》。《列宁全集》,第 25 卷,人民出版社 1958 年版,第 346—347 页。

殊现象”的不满,要求消灭这种现象,铲除“大富”和“大贫”的差别,但是在 1793 年宪法中,保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的财产所有权仍然是他最为关心的一点。宪法虽也规定了社会有责任关心其一切成员的生活、富者应帮助贫者、对富者将实行财产累进税等等条文,在阶级社会中,这些只不过是一些不能实现的空话。

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解决农民最迫切需要的土地问题。是革命的中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雅各宾政权虽然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但是并没有把那些先前属于封建主的或者被他们占领的村社土地无偿地分配给农民,而是通过拍卖方式出售,结果仍然是使利了富有的资产者获得这些土地。对于忿激派提出的最高限价的要求,罗伯斯比尔起初也是不同意的,甚至对其领袖扎克·卢进行迫害,后来只是在人民群众的压力下,才被迫同意实行最高限价,但是也没有贯彻始终。

在政治方面,罗伯斯比尔虽然对专制制度下人民群众的无权现象作过尖锐的批判,提出要维护贫者的政治权利,但是即使在他执政期间,实际情况也并非如此。当他需要劳动群众支持的时候,他可以满足他们的一部分政治要求;而在群众的要求一旦真正触犯资产阶级的利益的时候,他便反过来对劳动群众应有的权利施行种种限制。在 1793 年宪法中,尽管也规定了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可是它们是以财产不平等为前提的,因此这些规定也只不过是一句空话。至于对工人和其他下层群众的权利,那他更是无动于衷的。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谈到勒萨佩里的反工人法律时就曾指出过:“在以 1789 年的议会精神而言是‘符合宪法’的一切东西都被看做应当送上断头台的罪行的时候,这个议会的一切反对工人的法律却依然有效,这是很能说明罗伯斯比尔的特点的。”①

总之,罗伯斯比尔对革命法制的观点虽然在某些方面也代表了群众的利益,但毕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也就是限于资产阶级的利益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至于群众的根本刊益,是他不曾而且也不能代表的。然而,我们不能就因此贬低他的这些观点在当时反对封建专制制度、鼓励人民的革命斗志中所起的进步作用。这本书对我们了解罗伯斯比尔的政治观点和研究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陈 森 1965 年 4 月

① 马克思:《马克思致恩格斯(1865 年 1 月 30 日)》。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1 卷,第 5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