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陪审法庭的设立

为了解决你们应否同意采行陪审制度的问题,只需对这种制度加以确切描述就够了。

什么是有陪审员参加的诉讼程序?这里不用详细说明这种制度可能有的各种不同形式,只需明确它的本质,指出它的基本属性就行了。

我们所习惯的常设法院,解决关系到我们全部利益的、无论有关法律还是有关事实的一切问题时,一贯专横独断地支配我们的命运。假设不用这种常设法院;而任命一些得到社会的信任一视同仁地从社会各阶层中选出进行短期服务的公民,来首先判断作为诉讼争论的根据的事实;再假定法官的责任只是对头一次裁判所认定的这种事实应用法律——我所理解的陪审员就是这样。

我认为,这种制度与我国现在通行的制度,以及现时人们想用以跟它相对立的制度(因为宪法委员会只是改变了现在法院的名称和所在地点)之间的区别,在于下述两个重要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把关于事实的判定和关于法律的判定分开,会使判决比起在那种要法官乱七八糟地既讨论事实问题,又讨论法律问题的制度下更加可靠得多和清楚得多,会使判决的一切部分都更加公正得多。因为谁要是只对别人的裁判应用法律,他就不会企图使法律迁就他对争讼事实所形成的看法。

第二个特点还要来得重要,它就是:在我所建议的那种程序下,我们再也不会看到,赋有过大权力的某个固定集团由于人类的天生弱点,沾染上任何赋有大权的集团所固有的那种特殊作风,即傲慢、骄傲和专制的作风。只要想到会采行陪审制度,我就至少不再因有把自己最宝贵的利益信托他人的危险而感到害怕。因为我的利益至少是委托给与我平等的人们,即由人民选出的普通公民,他们不久就要回到群众中来,将要服从他们刚才对我实行过的那种同样权力;可作为我的担保的,是他们的宗教信仰、他们的利益,以及那种在群众中能说明人们的、只有私人利益才能改变的那种正义感;如果法官后来应用法律,不管他是什么样人,我也不怕他敢于用同法律与引起应用法律的事实背道而驰的情况来激怒社会的舆论。

这种制度对维护自由的必要性是如此明显,连那些最激烈反对它的人也同意在刑事方面采用它!那么为什么不在民事方面也采用它呢?生命和名誉跟名誉和财产有什么区别呢?难道公民的一切权利不应当受到同样的保护吗?负责保护全部这些权利,是社会的神圣天职,你们怎么能够对我的财产, 对使我的生活愉快或者过得去的一切东西,提出一种本身不够充分和不能维护我的其他权利的担保呢?

我们这里有一种反对意见,是说这种制度不可能存在,但是它已经在英国存在了整整一个世纪;它在美国也同样扎下了根。而这两个国家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情况,同时既证明了它的重要性,也证明了它的生命力。

有人说这种制度不可能存在,而你们却要在刑事方面采用它。你们认定, 它只是在民事方面不可能存在;这只能意味着,受社会信任来承担这种责任的开明的,或者被认为开明的人们,既不能察觉也不能知道成为有关我们财产的争讼的根据的事实(因为我决不能设想,公民会设法选出无能的和愚蠢的人们来代表自己的利益)。你们说,我们的法律很复杂,但是英国大致在

同样问题上的法律也很复杂。而且,这种反对意见是由于概念模糊,把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混为一谈所引起的。

在法律复杂的地方,应用法律较为困难;但是判定事实是否存在的困难是与这点无关的。在一切国家里,在一切立法制度下,罪证都是属于事实的范围;借以发现罪证的概念和推理是相同的。为了看到和认知罪证所必需的能力也是相同的。无论你们如何增加法律、法典、决议和买卖契约的解释员的人数,像是否有过买卖,你是不是卖主这样一些事实问题,是不会因此而变得较为复杂的。无论你们如何挖空心思想出各种困难的事例,我既不能同意它们的识别能力与某种方式或某种职业有关,也不同意这种能力是超过有理智的人,甚至于受社会信任来承担这种责任的有识之士的理解力的。

有人对你们说,我们的政治形势不容许尝试这种制度。我们的政治形势究竟是什么样的呢?这是正在沿着走向自由的道路迅速迈进的人民的形势, 这人民怀着能克服一切障碍的崇高热情,他们可能正逢着他们注定要取得为巩固自己的自由所必需的一切有利制度的千载良机。

有人对我们说,司法人员会对此表示不满,他们会增加你们敌人的数目。我首先要答复的,这是对他们当中最可尊敬的人的不该有的侮辱:我在这里请求所有那些给法院不是带来奴隶式的因循习惯和各种偏见,而是带来别的东西的人们作证,因为他们选择了这种有益的职责,只是为了维护贫者、弱者、被压迫者免受非正义和狡猾手段的侵害,所以他们的主要愿望始终是要看到这种现象的消灭。有人向我们说,另一些人将要抱怨。那就更好,人民将祝福你们;你们在社会舆论和国家利益的力量支持下沿着消灭一切弊害和一切暴政的道路前进,难道你们每次都要害怕敌人吗?如果这种想法得胜, 那你们不是还停留在自己道路的起点上⋯⋯不然,就是已经不复存在人世上了。

但是,无论人们怎么说,我不知道有什么东西比那种总是以想像的困难同必需的神圣权利相对立,以想像的政治体面同最明显的社会秩序原则相对立的畏缩心理更危险的了。如果我们没有力量成为完全自由的,我们就该倒霉;半自由状态不可避免地要恢复专制主义。如果我们在面前一切阻碍已经一扫而空的时候再给自己制造阻碍,我们就该倒霉。我们在习惯于把人民权利和社会幸福所依赖的所有这些永恒真理看作只是仅仅适合劝谕性书籍的无益理论。最好是想一想,正义和理智的不变原则是社会自由和社会幸福的唯一的根据;凡是违反它们的一切宪法都只是对人类所犯的罪行,几乎一切立法者的荒谬语言力图用英明和政策的虚伪名义来加以掩盖,都是枉费心机。历史和理智都告诉我们,各民族都只有一个成为自由民族的短暂时机;我们的这个时机已经来临了。为了人民的复兴和幸福来利用这个时机——这是天意给你们所作的安排!

勇敢、理智、对人权和应该成为你们号令原则的最高立法者的意志的崇敬——这就是你们的地位所需要的唯一的行为准则,这就是你们能够借以战胜自由和美德的一切敌人的唯一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