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自由

各位先生!

除了思维能力之外,向自己亲友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是人有别于动物的最惊人的品质。这个能力同时又是人创造社会财产的不朽天职的标志,是社会的联系基础、灵魂和工具,是改善社会、使人的权势、知识和幸福达到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的唯一手段。

当人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运用那种无限扩大他的知识界限和保证每一个人能与全体人类谈话的良好艺术,来表达自己思想的时候,他所行使的权利永远是同样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不可能有区别;两种自由像自然界一样, 都是神圣的;出版自由也像社会本身一样,是必需的。

法律几乎到处都在拼命破坏出版自由究竟是受了什么厄运的影响呢?问题在于法律是由专制君主制定的,而出版自由是鞭挞专制主义的最可怕的鞭子。千百万人受一个人的压迫,如果不是因为他们陷于极端愚昧和严重麻木的状态,拿什么东西能够真正说明这种怪事呢?但是,让每一个有自尊心的人都能够揭露暴政的背信阴谋和狡诈行为吧;让他能够不断地以人权来对抗破坏这种权利的侵害行为,以人民主权来对抗屈辱人民和使人民贫困的行为吧;让被压迫的无辜者能够自由地发出它的严厉的和使人感动的呼声,而真理能用自由和祖国的神圣名义把一切智慧和心灵联合起来吧。那时野心就会到处碰壁,而专制主义就会被迫不断地退却,或者被社会舆论和大众意志的不可摧毁的力量打得粉碎。

因此,请看一看,专制君主是怎样阴险狡诈地联合起来反对言论和著作的自由;请看一看,残酷的宗教裁判所是怎样用上帝的名义来迫害自由,而国君是怎样用他们为维护自己的罪行所制定的法律来迫害自由。让我们把他们用来奴役我们的那些偏见的枷锁抛弃掉,学会重视出版自由吧!

山版自由的限度究竟应该是怎样的呢?不久前因争得自由而享有荣誉的伟大人民曾以自己的范例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答案。

借助言论、文字或出版物来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是不能用任何方式加以束缚或限制的”,这就是美国所颁布的关于出版自由的法律所说的话。我坦白地说,能够在这种支持下,向企图认为这种做法是非同寻常的、或过于夸张的那些人提出自己的意见,我感到很高兴。

出版自由必须是完全的和无限制的,不然它就根本不存在。我看到只有两种改变它的方法:一种是使它的使用服从于若干限制和手续;另一种是用刑事法律来预防它的滥用。这两种方法中,无论第一种或第二种,都要求精予极其认真的注意。

首先,显而易见,第一种方法是不能接受的。因为人人知道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捐害别人的权利,而下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有人借口预防出版自由可能引起的弊害,想要对出版自由制造障碍,现在对于这些人也不需要用更多的话来加以反驳。大家知道,为了防止滥用而剥夺天性和艺术对人所赋予的表达自己情感和思想的手段,或者由于害怕他诽谤而封住他的口,或者由于害怕他用手来打自己的亲友而把他的手捆绑起来—

—这是一样荒唐的事情。大家知道,这种方法简直是专制制度的秘方。专制制度为了使人们变得谨小慎微和安分守己,认为最好的手段是使他们成为被

动的工具或卑鄙的傀儡。你们要使表现自己思想的权利服从什么样的手续呢?难道你们禁止公民利用出版物,以使全人类的共同美好事业成为某些雇佣奴仆的财产吗?难道你们要把定期讨论文学课题的特权授与或出卖给一些人,而把讨论政治和社会事件的特权授与或出卖始另一些人吗?难道你们要规定,如果人们没有取得警察官吏的许可证,他们就不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或者他们只有取得检查员的赞同和依照政府的许可才可以思考吗?制定出版法的荒涎不经的想法所产生的最坏后果,实际上就是这样的。但是社会舆论和国民的共同意志早已把这种可耻的风习继除得一干二净了。遗留下来的大概只有这样一种观念:消灭不指明作者或出版者姓名的一切作品,以及向作者或出版者追究责任。但是,因为这一问题同我们讨论的第二部分, 即同关于出版的刑事法律理论具有联系,所以这一问题要根据我们就该项问题所确定的原则加以解决。

对所谓滥用出版权利是否可以规定刑罚,以及在什么场合下可以规定这种刑罚?这就是我们所应该解决的重要问题,也可能是宪法典的最重要部分。

出版自由可以实现在现象和人这两个对象方面。

第一个对象包括关系到人和社会的最重要利益的一切东西,即如道德、法规、政治、宗教之类。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因为某人对这一切现象表示自己意见而加以处罚。人通过相互自由交流思想未增进自己的能力,学会行使自己的权利,达到天性所容许他达到的那种美德、伟大和幸福。但是这种思想的交流,如果不是使用天性本身所许可的方法,又怎么能办得到呢? 天性本身要每个人的思想都从他的性格和智能中产生出来;天性造就了多样化到如此令人惊异的智能和性格。因此,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只能是发表一切对立意见的自由。你们必须把这种自由百分之百地给子每一个人,不然就必须找到一种方法能使真理从每一个人的头脑中,一开始就是十分纯洁地和毫无粉饰地产生出来。真理只能是从真实的或虚伪的,荒谬的或理智的各种思想的斗争中产生出来。在这种思想的混合中,一般理智和人的辨别善恶的能力会学会选择其中的一些东西,或者抛弃另一些东西。难道你们想要剥夺别人的运用这种能力的可能性,而以你们的个人权势来代替它吗?但是由谁来划定谬误和真理之间的界限呢?如果制定法律或运用法律的人具有比人类智慧更高的智慧,那么,他们就会对思想施行这种权力。但是,如果他们只是一般的人,如果认为某一个人的理智成为高踞在其他一切人的理智之上的统治者的想法是荒谬的,那么任何旨在反对表示意见的刑事法律也都是荒谬的。

这种法律推翻公民自由的基本原则和公共秩序的最普通的概念。的确, 这是一个毋庸争辩的原则:如果不能确定能予以确切说明并得到可靠承认的犯罪行为,法律就不应当加以任何处罚;否则,公民的命运就要受到任意的决定,而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法律可以追究刑事犯罪行为,因为这种行为表现在确凿的事实上,而这种事实是可以依照固定的和不变的规则来明白确定和判明的。但是意见呢!意见的性质是好的,还是坏的,只有依照它们同理智和正义的各项原则,甚至往往同许多特殊情况所发生的或者比较复杂或者比较不复杂的关系,才能加以断定。有人向我告发偷窃行为、谋杀行为; 我有一个简单而明确的行为的概念;我讯问证人。但是有人向我提到一部煽动暴乱的、危险的和离经叛道的作品:什么叫做煽动暴乱的、危险的、离经

叛道的作品呢?这些断语对于人们交给我的那部作品能不能适用呢?我看到,在这里发生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将要受到反复元常的意见的任意判断; 我再也看不到案件、证人、法律和法官;我只看到不明确的告发、随便找到的证据和任意作出的决定。甲从事实上看出是犯罪,乙从意图上看出是犯罪, 丙从文体上看出是犯罪。有的人不承认真理;有的人熟悉内情地谴责真理; 有的人由于这个真理在它选定表达意见的时刻言词激昂而要处罚它。在热情而勇敢的人看来是有益的和明智的作品,冷酷而无情的人则把它作为煽动暴乱的东西来加以指责;自由人认为是善良的公民的人,奴隶或者专制君主就只会把他看做狂人或者叛逆。同是一个作者,由于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忽尔得到赞扬,忽尔遭受迫害;有时人们为他塑像,有时刚把他送上断头台。用自己的天才准备了这次光荣革命的著名人物,终于被我们归人了人类的恩人之列。可是,他们一生中在政府眼里是什么样的人物呢?都是危险的革新者, 几乎是叛逆。我们所批准的原则被我们所推翻了的法庭指责为罪恶的规则的那个时代难道离开我们很远了吗?何必说那些呢!甚至在现在,我们当中的每一个人不是在不同的党派看来都是备不相同的吗?甚至在这里,当我发言的时候,我所提出的意见不是在一些人看来是奇谈怪论,而在另一些人看来却是真理吗?它不是在一个地点得到鼓掌,而在另一地点受到埋怨吗?因此,如果每一个人只有在胆颤心惊地看到自己的安宁和自己最神圣的权利遭受一切成见、私欲和利盆的任意摆布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出版自由,那未出版自由会成为什么东西呢!但是,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借口取缔滥用出版权利而为作品规定的任何刑罚,都会完全不利于真理和美德,而有利于恶习、谬误和专制政治。

向别人指出伟大真理的天才人物,乃是超出自己时代的见解的人物;他的思想的大胆创新总是使软弱和愚昧的人望而生畏;各种成见一定要同嫉妒联合起来,把他描画成为个人讨厌的或者可笑的模样。正因为如此,伟大人物的命运常常是受到同时代人不该有的奚落和后代人的来之过晚的尊敬。正因为如此,迷信把伽利略投入了监狱,而把笛卡儿逐出了祖国。而那些为自由的天才所鼓舞,去向不知人的权利和尊严为何物的人民谈论这些东西的人们的命运,又会是怎样的呢,他们差不多是使他们所揭露的暴君和他们所要启发的奴隶同样感到惊恐不安。这些暴君如果要滥用人民的情绪以法律的名义来迫害他们,是多么容易啊!请回忆一下,专制政治的监牢是因为什么而设立的,并为了你们当中的什么人而敞开的,甚至法庭的宝剑是对付什么人的呢?对能言善辩和善良的日内瓦哲学家①的迫害放松了没有?他去世了;伟大的革命使真理至少得到儿分钟的喘息:你们决定为他建立雕像;你们对他的寡妻表示过尊敬,并用祖国的名义帮助过她;甚至由这些感谢的表示,我也不能作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他还在世并且被安置在天才为他准备好的位置上,他下会受到阴险而狂暴的人的至少同样常见的责难。

如果说忠于正义和人道事业的作家们的勇敢精神能使当权者的阴谋和野心有所收敛是确实的,那么,说取缔出版的法律在这些当权者手中会咸为反对自由的武器也是对的。但是,当他们要把自由卫士俩当作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和合法政权的敌人加以迫害的时候,你们可以看到,他们将要安抚、奖励和收买那些以其从根子起就毒害世代幸福的有害学说加强各族人民的偏见和

① 指的是让·雅克·卢梭。——译注

暴君骇人听闻的权力的危险的作家,以及那些宣扬谎言与奴役的人。而暴君们是唯一该称做叛逆的人,因为他们敢于举起反对民族的主权和天赋的神圣权力的旗帜。你们还可以看到,暴君俩对于那些歪曲道德原则、伤风败俗、挫伤勇气以及用无谓消遣的诱饵或毒害的淫荡魔力来引诱人民不去关怀国家的一切恶劣作品,是怎样竭尽全力来支持的。由此可见,一切箝制出版自由的桎梏在他们手中都是按照自己个人利益操纵社会舆论和把自己权力建立在愚昧与普遍腐化的基础之上的手段。自由的出版是自由的维护者;受限制的出版是自由的灾难。你们为防止这种滥用出版自由的行为所采取的那些预防措施本身,同时也就造成几乎一切滥用行为;正是这些办法使你们失去一切良好的结果,给你们留下来的只是一些毒素。正是这些桎梏不是造成奴隶般的怯弱,就是造成过分的傲慢。只有在自由的保护之下,理智才能以它固有的勇气和平静表达意见。正是由于这些桎梏,恶劣作品才能得到成功。因为社会舆论是按照这些作品所克服的阻碍,以及甚至希望压服思想的专制政治所引起的憎恶来评价它们的。你们消除这种动因,社会舆论就会以严格公正的态度来判断这些作品,而作家们(社会舆论是他们的主宰)也就会力求只用有益的作品来取得社会舆论的宠爱;或者不如说,你俩取得了自由。随着自由就会有一切美德,出版问世的作品也就会像你们的风习一样,成为纯洁的,严肃的和无可指责的。

但是为什么要这样操心来破坏大自然本身所规定的秩序呢?难道你们看不到,时代必然会使误谬归于消灭而真理取得胜利吗,你们赋于好意见与坏意见以同等的自由吧,因为只有好意见才能保留下水。难道你们更相信某些热中于中止人类精神发展的人们的美德的影响,而不相信大自然本身吗?只有大自然是关心消除你们所担心的缺点的;缺点是人们造成的。

社会舆论是对个人意见的唯一有资格的判断者,是对各种作品的唯一合法的检查虽。如果是社会舆论赞成的作品,那么你们公职人员能够根据什么权利来指责它呢?如果是社会舆论所责难的,那么,为什么你们要去追究这些作品呢?如果社会舆论最初虽不赞成这些作品,但是在它受到时间和思考的教导以后迟早会接受它们,那么你们为什么要反对教育的成就呢?你俩怎么敢来制止人人都有权与所有的才智之士,与整个人类进行的思想交流呢? 社会舆论对于个人意见的影响是温和的、良好的、自然的、不可阻挡的:权力和强力的影响刚必然是暴君式的、仇恨的、荒谬的、骇人听闻的。

自由的敌人援引什么样的诡辩论据来反对这种永恒的原则呢?服从法律;不许违反法律写作。

服从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于法律的缺点或优点,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全社会的福利;这是人对自己理智的最有价值和最有益处的运用;这是具有为教育他人所必需的才干的人能够对他人履行的最神圣的天职。法律是什么?这是按照它与理智、正义和自然界的永恒法则所具有的相同程度,自由表达或多或少符合于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共同意志。每一公民在这种共同意志中都有自己的一份,都和自己有利害关系;从而他甚至应当运用自己的全部知识和精力,来阐明、改变和改善这种意志。正如在私人团体里每一个伙伴都有权促使别的伙伴修改他们所订立的合同和他们为了繁荣自己企业所采取的关于投机事项的决定。在广大的政治社会里,每一个成员也可以尽其所能,推动别的成员来采取他觉得是最符合于共同利益的决定。

如果关于由社会本身所产生的法律是这样的,那么,关于不是社会创造的,而只是几个人的意志的表示和专制制度的产物的那种法律,又是怎样的呢?人们到现在还敢援用来维护自己的罪恶行为的那条规则,是专制制度发明的吗?我有什么可说的!甚至在革命以前,我们也曾在某种程度上享有过对法律进行议论和写作的自由。坚信自己权势和深信自己力量的专制制度, 不曾敢像现代马基雅弗利之流那样公然想剥夺哲学方面的这种权利。因为这些人总是战战兢兢地担心充分的言论自由会揭穿自己的反公民的骗局。他们最低限度需要承认,如果我们遵循他们的原则,那末法律对于我们说来就只会是一种把民族锁在几个暴君的羁绊上的锁链,而且现在我们甚至就会无权来讨论这个问题。

但是,为了求得这个他们如此渴望的反对自由的法律,他们竟用最能激起偏见、最能打动怯弱与无知的热诚的措词,向我们提出刚才被我所抛弃的那个思想。因为这种法律在执行时必然变为任意专断,因为发表意见的自由若不能完全实现就等于全被取消。因此,在自由的敌人看来,能争取到一项法律就够了,不管它是什么样子。所以,他们就向你们提到鼓动人民暴动、劝告不遵守法律的著作;他们就向你们要求对这种著作制定一项刑事法律。我们不要让自己受骗,我们要永远实事求是,不要使自己受空言的诱惑。首先,难道你们认为,一部设法征明某项法律对于自由和社会福利极其有害的充满理智和力量的作品,比起一部仅包含有反对这一法律的浮夸言词或者劝人不要尊重这一法律的没有力量和理智的作品,不会产生更深刻的印象吗? 当然,你们不会认为这样的。如果允许对这后一种作品规定刑罚,那就更有必要也对前一种作品规定刑罚了。这样做的结果,归根到底,所消灭的不是形式上的手续而是出版自由。但是,让我们用理智的眼光,而不是用专制制度所散布的偏见的眼光来如实地观察事物。我们不要以为,自由出版的或者甚至不自由出版的作品,能这样容易感动公民和激发他们去推翻那种被习惯势力,被一切社会关系所固定下来的,并为公众力量所维护着的事物秩序。这些作品影响人们的行为,通常是缓慢的和逐渐的。这种影响取决于时间和理智。要是作品与社会舆论和多数利益相矛盾,就会毫无作为,甚至会遭受公众的谴责和轻视,天下照旧太平;要是作品表达了共同愿望,它们只会唤醒社会舆论。谁敢认为这种作品是罪恶的呢?请仔细研究一下对所谓煽起暴动的作品所发表的一切议论和浮夸的言词。你们就会看出它们的企图是诽谤人民,以便镇压人民和消灭以人民为唯一支持者的自由;你们就会看出它们的前提一方面是人们的极端愚昧,另一方面是对全民族中人数最多、而腐化最少的那一部分人的极端轻蔑。

同时,由于必须找出使出版物受到当局迫害的某种口实,他们就向我们说:可是,如果作品引起犯罪的行为,例如,引起叛乱,那么难道不需要惩罚这种作品吗?请给我们一种哪怕是用以对付这种情况的法律吧,当然很容易提出一种能够吓唬想像力的个别假设,但是应该把事物看得宽一些。请注意,即使作品不是叛乱或某一犯罪行为的真实原因,要把这点归在它的身上也很容易;在作品发表后发生的事件是否真是该作品的后果,判断起来也很困难;而当仅的人如果想以此为借口迫害所有那些坚决行使对国家或统治者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的人,又是何等容易!主要的,你们要注意,对于所谓劝人进行棠种犯罪行为的作品不加处罚,无论如何都不会威胁社会的秩序。想要使这种作品造成某种危害,就必需有犯罪的人。法律对这种犯罪行

为所规定的刑罚,乃是防止任何人企图犯罪的一种约束。而在这种场合也像其他的堤合一样,社会安全是有充分保证的,并不需要寻找另外的牺牲者。刑罚的目的和方法,就是社会的利益。因此,对于社会来说,不给任意侵害出版自由的行为寻找任何借口,比起对于应受谴责的作者加以处罚更为重要。为了保存成为社会幸福主要基础的原则完全不受侵犯,必须放弃这种残酷办法,必须把喜欢臆想出来的所有这些不寻常的假设统统忘掉。

同时,如果证明了这类作品的作者是共谋犯,那就应当给他以共谋犯所应得的刑罚,而不是引用什么出版法把他作为作品的作者来加以迫害。

我在上面所证明的,是关于现象的著迹自由必须不受任何限制。现在让我们来谈一谈关于人的著述自由。

在这一方面,我把公职人员和私人区别开来;我给自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非难公职人员的作品能不能受到法律的处罚?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应当是共同利益。我们来权衡一下两个互相对立的观点的优点和缺点。

首先在脑子里会产生一个重要的,也许是决定性的考虑。出版自由的基本优点是什么,它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什么?是抑制那些被人民委之以权力的人的野心和专制作风,不断地提醒人民注意这些人可能对人民权利的侵害。如果你们授权这种人在诽谤的借口下来迫害敢于责备他们行为的人,那么, 对于公职人员的这种抑制办法就会变成十分无力和毫无意义,这难道不是很明显吗?谁看不见,在软弱无力、孤立无援的公民与拥有莫大责财、因而具有很大势力和很大权威的敌对者之间的斗争,是如何力量悬殊!如果为了服务于人民而责难显贵的人们,不仅需要放弃这些人的宠爱所带来的好处,受到他们的暗中迫害的威胁,而且还几乎不可避免地要遭到屈辱之至的判罪的灾祸,那么,谁还肯去这样做呢?

但是,法官本身究竟由谁来裁判呢?因为,归根到底,必须使法官的职务上的犯罪行为或错误行为,也像其他文官的职务上的犯罪行为和错误行为一样,受到社会检查法庭的制裁。由谁作出终审判决,由谁解决这些纠纷呢? 因为必须要有一个人在这里成为最后的裁判者,也应当给他以发表意见的自由。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必须永远记住这一原则,即公民应该有权对于社会活动家的行为发表意见和写出文章,而不受任何法律的裁判。

难道我要等待卡提利钠①阴谋活动的诉讼证据吗?难道我不敢在已经应该镇压他的时候去告发他吗?对于那些准备撕碎共和国心脏,并在社会福利与人民利盆的幌子下力图奴役人民、把人民出卖给专制制度的一切政党领袖背信弃义的阴谋活动,我怎样敢去揭露呢?我怎样来向你们叙述提贝里乌斯的黑暗政治呢?我怎样能使公民知道,他忽然抬自己披上的那种庄严的美德外衣,只是为了掩盖他意图实行蓄谋已久的破坏罗马福利的那种骇人听闻的阴谋勾当呢?按照你们的意见,我要在什么法庭上同他斗争呢?也许是在最高裁判官面前吧?但是,假如他被吓倒了,或者是受到了私利的诱惑呢?也许是在警察官员面前吧?但是,如果他们是服从他的权力的,如果他们同时既是他的奴隶又是他的同谋者呢?也许是在元老院里吧?但是如果元老院本身是被欺骗的或被奴役的呢?最后,如果为了拯救祖国,需要我使同胞们认清元老院、最高裁判官和警察官吏本身的那种行为,那么谁将来裁判他们和

① 卡提利纳(公元前 108—62 年),是古罗马的政治活动家,是秘密反对元老院 的主谋者。这个阴谋后来为西塞罗所揭发。——译注

我呢?

另一个无庸辩驳的理由显然会彻底证明这个真理。要公民对他们可能写出的反对公职人员的作品负责,这就必然意味着,他们若不能找到法定的证据来加强自己的指控就不许可谴责这些人。可是,谁看不出这是与事物的本性和社会利益的根本原则相矛盾的呢?谁不知道,要得到这种证据是很困难的。相反,当权者要用秘密的帷幕,甚至用社会丽利的漂亮借口来掩盖自己的野心意图却是很容易的。这不是祖国最危险的敌人所惯用的计谋吗?这样一来,极需要加以监督的那些家伙,就会逃避开自己同胞们的监督。当人们在寻找为了预防他们的有害计划所需要的证据的时候,这种计划就会已经实现,国家就会在人们敢于说出它处于危险之中以前已经完蛋。不,在任何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一公民都是一个自由的哨兵,一有风吹草动,一有威胁自由的危险苗头出现,他就有义务高声喊叫。甚至在美德胜利以前就已经领略过自由的各国人民,不曾为自由担过心吗?

曾经遭受放逐的亚立斯太提①没有责难使他遭到光荣流放的那种阴险的嫉妒手段。他不愿意雅典人民丧失对于他作出不公正行为的机会。他知道, 同是一个法律,既会预防善良的文官免受无礼的控诉,也会维护许多腐化的文官的狡猾暴政。那些一心想为祖国缔造幸而和光荣的不可贿买的人,不害怕自己的同胞们公开表示意见。他们懂得,当可以用无可非难的生活和纯洁无私的勤恳的证明来对抗诽谤的时候,不会那样容易失去同胞们的尊重;如果这种人有时也会受到暂时的迫害,那么,这种迫害对于他们来说,乃是他们光荣的标志,是他们美德的不可反驳的证据;他们心安理得地信赖纯洁良心的赞许,信赖不久就会把他们同胞的信任还给他们的真理的力量。

不断发表浮夸的言论来反对出版自由和要求制定压制出版自由的法律的那些人,是些什么人呢?这是一些可疑的人物,他们不能保持长久的荣誉是建立在骗人的成绩之上的,稍微碰到矛盾就会动摇;这是一些同时既想射好人民又想为暴君服务的人物。他们希望保持因维护社会利盆而获得的荣誉, 同时又有野心争取到不顾社会利益所能求得的可耻特权;这是一些用虚伪代替勇敢、用阴谋代替才干、用任何卑微的官廷伎俩代替伟大革命力量的人物, 他们时时刻刻害怕自由人的呼声会揭穿他们的渺小或腐败的秘密;这是一些这样的人物,他们懂得,为了欺骗或奴役他们的祖国,必须首先迫使那些可能把祖国从严重的昏睡状态中唤醒的勇敢的作家们闭口不言,正如把哨兵杀死以便夺取敌人的营垒一样;最后,这是所有那些想使自己的没有气节、不学无术、阴险狡诈或者腐化堕落而不受处罚的人物。我从来没有听说,曾经几百次受到法院迫害的老伽图①,迫害过控诉他的人;但是从历史上我知道, 罗厉的大执政官曾颁布过制裁流言蜚语的严刑峻法。

的确只有我刚才所描写过的那种人才应该对出版自由怀着恐惧心情,因为如果以为在确立出版自由的和平环境下,一切声誉只要有人想加以毁灭就会擅到毁灭,那就大错而特错了。

在专制制度的统治下面,无辜受辱者的正当要求和被压迫者的最温和的埋怨也常常被认为是流言蜚语。在这种情况下,甚至名符其实的流言蜚语也被人乐于接受,并且很容易使人相信,这有什么可以惊奇的呢?专制制度的

① 亚立斯太提(纪元前 540—467 年),雅典的政治家和统帅,以具有美德而闻名。——译注

① 老伽图(纪元前 234—149 年),古罗马的卓越的政治家和作家。——译注

罪行和风向的腐败,使得一切指责都显得真实可信!因此,把避过暴君的搜查而传到你们手中的作品当作真理,是很自然的事!但是你们不要认为,在自由的制度下,已习惯于自由完全胜利的社会舆论,会既不注意情况和事实, 也不注意控薪人和被控诉人的性格,而仅仅根据一篇作品便对公民的荣誉作出最后的判决。一般是公正的社会舆论的裁判,到那时会变得尤其公正;往往连流言蜚语都会成为被诬蔑对象的人的光荣证书,而某些夸奖在他们看来只会是一种耻辱;归根到底,出版自由乃是恶习与欺骗的灾难,美德与真理的胜利。

最后,我很清楚,由于我们的偏见和我们的腐败,这种必需的制度的不方便之处就变得更多了。在我们这个民族里,自私自利一向占统治地位,当权者、享有不应得的尊敬或信任的大多数公民,在自己心灵深处不得不承认, 他们不仅需要宽容态度,而且也需要社会的仁慈。对于这样一个民族,出版自由必然要引起某些恐惧,而旨在压制出版自由的一切措施总会有许多的拥护者,他们不放过机会用善良秩序和社会利益的外衣来打扮它们。

这种致命的偏见会消灭并且同时玷污你们立法者的工作,因此,有谁比你们更应当战胜它呢?但愿各种敌视人民的党派在你们周围散布的这一切流言蜚语不会使你们为了偶然的情况而牺牲那些应该成为民族自由基础的永恒原则。请你们想一下,出版法丝毫也不能防止坏事,丝毫也不能纠正坏事, 而只会夺去你们与坏事作斗争的手段。请你们不要阻挡这种浊流,只要你俩保存着无穷而永恒的知识源泉从而使政治和道德世界充满温暖、力量、幸福和生命,这种浊流不久就会绝迹。难道你们没有看到,向你们所提出的多数密告,不是反对卑鄙的奴才们为了讨好专制君主而侵害人权和侮辱人民尊严的那些侮蔑性作品,而是反对那些被指责在保卫自由的事业中不尊重君主的过分激烈的作品吗?难道你们没有看到,向你们提出密告的人,都是刻毒地反对被社会呼声认为是真理的那种诽谤,而闭口不谈他们的拥护者们对于民族及其代表们不断发出的那种狂暴的恶言毒语吗,如果有一天我要向你们密告某种流言蜚语,甚至是革命敌人对我的人身进行极端可耻的诽谤、指使暴乱者向我发泄他们的愤怒、使我成为这种愤怒的牺牲品的那种流言蜚语,那么,就让我的所有同胞把我作为祖国的叛逆加以谴责和惩罚吧!唉,这种可耻的作品对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要么法兰西民族赞同我们为保证它的自由所作的努力,要么谴责这种努力。在前一种场合,我们敌人的攻击将只是可笑的;在后一种场合,认为法国人理应成为自由人将是一种罪行,我们必须为此而赎罪;至于我,我将毫不抱怨地服从这种命运。

总而言之,我们制定法律,不是为了一时之需,而是为了百年大计;不是为了我们,而是为了世界;我们要表现出是不愧为奠定自由基础的人,我们要始终不渝地遵循这个伟大的原则,即如果自由在那些被人民赋予权力的人们的行为中受到限制,它就不能存在。让所有同最可敬的制度有关的不便之处,让所有暴君旧的骄傲和诈骗所捏造的诡辩论据,都在人民面前消失掉吧!他们会对你们说,必须保证执政人员不受诽谤,维护对于他们应有的尊敬,对于人民福利来说是重要的。基茲①家族对于密告正在酝酿巴托罗缪②之

① 基茲家族是法国洛林公爵的家族。这个家族的亨利,是天主教联盟的创立 者,同时也是巴托罗缪之夜的组织者。——译注

② 巴托罗缪之夜,是法国天主教徒于 1572 年 8 月 24 日(圣巴托罗缪节)的前 夕,对新教徒进行惨无人道

夜的人们将会这样考虑的,所有与他们类似的人也会这样考虑的。因为他们很明白,只要他们大权在手,他们不高兴的真理就将永远是诽谤;因为他们很明白,他们要求给予他们的错误,以至他们的恶行的那种盲目的尊敬,使他们有可能不受惩罚地去侵犯他们对于主权者——人民所应给予的尊敬,而主权者——人民当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和压迫者受到同样的尊敬的。但是, 他们还是敢于说出,究竟是谁愿意以这样代价来做国王和文官,是谁愿意执掌政权呢?谁呢?不愧为热爱自己祖国和真正光荣的善行美德的人们,他们深知,只有坏人才会害怕社会舆论的裁判。还有谁呢?还有野心家们。唉! 但愿上天保佑,使世界上找到一种方法能迫使这种人丢掉欺骗人民或奴役人民的愿望或希望!

简单的说,要么必须放弃自由,要么必须赞同毫无限制的出版自由。关于公职人员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了。

我们还需要研究的,只是这个问题的对于个人的方面。显然,这一方面的问题是与关于口头诽谤或书面诽谤的较好立法体系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因此这个问题就不仅属于出版的范围。

使受到诽谤损害的个人能够得到诽谤给他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当然是公正的,但是关于这一点提出一些意见是有好处的。

首先应当考虑到,我们从前的法律认为这一同题有极重大的意义,而法律的严厉性乃是我们前面所说的暴政体系,以及社会舆论使颁布这种法律的专制制度感到的过分恐惧的明显后果。因为我们现在是以很冷静的态度研究这种法律,我们会很乐意同意减轻专制制度给我门留下来的刑法典的严苛性;至少我觉得,对于诽谤性的起诉人所规定的刑罚,应该限于作出认定他是这种犯罪人的刑事判决,并限于对遭到他的诽谤的人所受的捐失给与金钱上的赔偿。很明显,我没有把对于刑事被告人的伪证列入这一类,因为这不是普通的诽谤,不是普通的侮辱个人,这是以陷害无辜为目的在法律面前所说的谎言,这是真正当众的犯罪行为。

一般说来,关于通常的诽谤,存在着两种审判它的法庭,即法官的法庭和社会舆论的法庭。后者毫无疑义是最自然的、最有权威的、最有影响的; 这是憎恶和仇恨最喜欢攻击的法庭,因为应当看到,诽谤比起它所侵害的那个人的正直与美德,一般说来是软弱无力的,人越有权向社会舆论呼吁,他就越少需要去请求法官的维护。因此,他不会轻易决定把对他所进行的侮辱通知法庭,只有在一些重要的场合,即在诽谤结合罪恶的阴谋活动,能给他造成重大损害,甚至能破坏最巩固的声望的时候,他才会向法庭提出自己的控诉。在遵循这种规则的时候,无谓的诉讼程序就会少些,关于名誉的夸夸其谈就会少些,可是名誉、尤其是正直与美德,就会多些。

在这里,我结束关于不是这次讨论主题的第三个问题的看法的叙述,并且向你们建议用下列的法令来巩固自由的必要的某础:

国民议会宣布:

  1. 每个人都有权以任何方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出版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拘束或限制。

  2. 凡是侵犯这种权利的人,应该被认为是自由的公敌,并处以将由国民议会规定的最高刑罚。

的大屠杀。——译注

  1. 但是,凡是受到诽谤的正直之士可以提出控诉,以便得到因诽谤所蒙受的损害的赔偿,赔偿方法将由国民议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