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上解决 EDI 的法律规定

    1. 有关证据方面的规定

为解决 EDI 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国际组织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和建议。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在第18 届会议上提出了《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报告,报告建议各国政府:重新审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举证的法律规则,以便消除对其使用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碍,确保这些规则符合技术的发展,并为法院提供适当的办法来评价这些记录中的资料的可靠性。1996 年 5 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在美国纽约通过《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草案》第 5 条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的规定: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 8 条对原件的规定:

  1. 如法律要求信息须以其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倘若情况如下,则一项数据电文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1. 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和

    2. 如要求将信息展现,可将该信息示给观看信息的人。

  2. 无论本条第(1)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不以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信息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

  3. 为本条第(1)款(b)项的目的:

  1. 评定完整性的标准应当是,除加上背书及在通常传递、储存和显示中所发生的任何变动之外,有关信息是否保持完整,未经改变;和

  2. 应根据生成信息的目的并参照所有相关情况来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

第 9 条对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的规定:

  1. 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1. 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则;或

  2. 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

    1. 对于以数电文为形式的信息,以给予应有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

      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1. 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支付工作组在 1992 年关于电子交换的研究报告中指出,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某些交易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有的是

作为合同有效性的要件,有的是作为证据。对书面形式的法律要求,可能出于不同的需要。因此,报告认为,试图在法律上完全取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不可能的。他们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不是要求各国法律取消对“书面形式”的要求,而是如何设法使 EDI 的电文被视为“书面形式”。对此,该报告提出了以下两种解决办法:

  1. 扩大法律对“书面”一词所下的定义,以便把 EDI

    记录纳入书面的范畴。一些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对“书面”所下的定义,都可以把电子数据包括在内。因此,该工作组认为,扩大“书面”的定义就可以适应 EDI 的需要, 而不必全盘取消书面形式的法律要求。他们把这种办法称为“同等功能法”。即只要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管它是“纸的” 还是“电子数据”。

  2. 在通讯协议中通过当事人间的约定,将电子数据视同书面。在通讯协议中,往往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使

    EDI 电文具有如同书面文件那样的法律效力:①当事人在通讯协议中一致商定,EDI 电文应视同书面文件。②通过当事人共同声明,放弃他们根据应适用的法律,对 EDI 电文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提出异议的权利。

1996 年 5 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的《贸易法委

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草案》第 6 条对书面的规定:

  1. 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2. 无论本条第(1)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面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

3、关于签字和认证的规定

199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

电子商业示范法草案》第 7 条对签字的规定:

  1. 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1. 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和

    2. 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2. 无论本条第(1)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无签字的后果,该项均将适用。

通过扩大传统的签字的定义,采用某种电子密码,就可以达到认证该项文件的目的。因为在文件上签字的实质在于认证该项文件,签字的基本要求是要具有独特性。因此,签字不一定要由签署者亲笔手书,而可以使用某种具有独特的符号来代替,这是不难做到的。要现代生活中,凭信用卡在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时,所使用的就是电子密码来代替存户的签字,这早已为许

多国家法律所承认。另外,当事人可以通过签定通讯协议,采用电子签名来认证电子合同,并对电子认证的方法和程序作出规定。

4.关于签订合同的规定

  1. 关于确认收到信息的规定

199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贸易法委员会电

子商业示范法草案》第 12 条对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的规定:“就一项数据电文而言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明或其他陈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第 14 条对确认收讫的规定:

  1. 本条第(2)至(4)款适用于发端人发送一项数据电文之时或之前,或通过该数据电文,要求或与收件人商定该数据电文需确认收讫的情况。

  2. 如发端人未与收件人商定以某种特定形式或某种特定方法确认收讫,可通过足以向发端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的

  1. 收件人任何自动化传递或其他方式的传递,或

  2. 收件人的任何行为,来确认收讫。

  1. 如发端人已声明数据电文须以收到该确认为条件,则在收到确认之前,数据电文可视为从未发送。

  2. 如发端人并未声明数据电文须以收到该项确认为条件,而且在规定或商定时间内,或在未规定或商定时间的情况下,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发端人并未收到此项确认时:

    1. 可向收件人发出通知,说明并未收到其收讫确认,并订出必须收到该项确认的合理时限;

    2. 如在(a)项所规定的时限内仍未收到该项确认,发端人可在通知收件人之后,将数据电文视为从未发送,或行使其所拥有的其他权利。

  3. 如发端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即可推定有关数据电文已由收件人收到。这种推断并不含有该数据电文与所收电文相符的意思。

  4. 如所收到的收讫确认指出有关数据电文符合商定的或在适用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时,即可推定这些要求业已满足。

  5. 除涉及数据电文的发送或接收外,本条无意处理源自该数据电文或其收讫确认的法律后果。

  1. 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在《关于通过 EDI 订立合同》的研究报告中提出,可以把对计算机的运作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视为由他同意了计算机所发出的要约或承诺的人,并由他对其计算机系统所作出的一切决定承担责任。

199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贸易法委员会电

子商业示范法草案》第 11 条对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的规定:

(1)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

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3)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199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贸易法委员会电

子商业示范法草案》第 15 条对发出和收到数据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1.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问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入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2.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

  1. 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

(一)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

(二)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1. 即使设置信息系统的地点不同于根据第(4)款规定所视为的收到数据电文的地点,第(2)款的规定仍然适用。

  2.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

    1. 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的,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

    2. 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5.关于安全问题的规定

国际商会制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UNCID)对解决安全问题作了规定,该规则第 6 条规定,传送电文的中介人保证,对中转传递的电文不得作未经授权的改动,并保证不得将其内容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人。第 7 条规定,电子贸易数据的接收人在收到电文时应发出收妥通知。如收到的电文显示条理不清、形式上不正确或不完整,接收人应尽快将此情况通知送发人。第 9 条规定,各当事人可采用协议方式,对他们之间交换的数据采用密码方法或其它方法,给予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