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DI 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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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 在国际贸易中应用以后,传统贸易中的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纸文件将被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相应的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与传统贸易的书面文件相比,传统的贸易书面文件因其本身就具有形物的特点,各国法律都认为它们可以被采纳为证据。因为书面文件可以长久保存,如有改动或添加,都留有痕迹,通常不难察觉, 如有疑问也可由专家予以鉴别。但电子文件则不同,它使用的是磁性介质, 其录存的数据内容可能随时被改动,而且即使被改动或添加也不易留下痕 迹。另外,电子文件容易出差错,这些差错有些是人为原因,如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过失;有些归咎于环境和技术条件,如供电不均衡、计算机通讯网络运转不灵等。还有,电子文件一旦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将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上述原因使电子文件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
争讼,这种电子文件在诉讼中能否被采纳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上的难题。各国现行证据法对证据的可采纳性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电子文
件在各国所遇到的难题也不尽相同。例如,英美证据法中的传闻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就使采纳 EDI 作为证据遇到很大的困难。
另外,许多国家在证据法中都要求提交原件,这也是国际贸易中推广使用 EDI 的一个障碍,因为 EDI 是在计算机之间传递电子信息,电子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很难说这就是“原件”至少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有形“原件”, 如果证据法只承认原件才作为证据,副本不能作为证据,就会对 EDI 的应用造成困难。
关于书面形式的问题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某些交易必须有书面合同,或要求以书面作为证据,这是使用 EDI 的另一法律障碍。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目的和意图:有的是用以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凡不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在法律上即认为无效;肩侦是用以作为证明合同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据,即不
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法律上并非无效,但不能强制执行,如发生争诉时, 必须以书面的方式予以证明,而不能仅以口头证言为证据。至于电子数据能否视同书面,并取得书面文件同等的效力,这是各国法律尚未解决的问题。
还应当指出的是:对书面形式的要求,不仅来自民法、合同法和买卖法, 同时也来自海商法(如提单)、保险法(如保险单证)、仲裁法(如书面仲裁协议)、海关法(如各种报关文件)和票据法(如汇票、本票和支票)等。而且各种法律对书面要求所要实现的目的也不完全相同,如合同法对书面形式往往偏重于作为合同成立及其内容的证据;而票据法对书面形式的要求则是基于流通转让的需要,其要求更为严格。因此,在应用 EDI 进行交易时, 在不同的法律部门所遇到的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障碍也不尽相同,其解决办法也不完全一样。在某些领域如合同法和海关法领域可能较易解决,但在票据法领域则可能会遇到更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