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 EDI 订立合同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通过 EDI 订立合同,在合同法上会引起许多问题,主要是:(1)确认收到信息; (2)要约和承诺;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错误或有重大误解时,EDI 电子合同能否被认为无效或可予撤销;(4)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正在着手解决这些问题,力促 EDI 应用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1. 确认收到信息。这是利用电子方法高效率拟定合同的关键之一。EDI

    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能够以很小的费用迅速可靠地确认信息已经收到,如果费用再高些进行一些计算机处理,还可以核证收到的信息完整无缺,此外还可使用加密技术,一次即可核证信息是否未做改动以及发送者的特定身份。为了在法律上接纳计算机确认的方式,最近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的一些规则和通讯协议范本中都载有一些规定,鼓励系统地使用“职能确认”和核证程序。但需明确的是,确认收到只是证实收到了原始信息,这和接收方是否同意信息内容的任何决定不可混为一谈。

  2. 要约和承诺。(1)电子合同是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订立

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完全自动化,不受人的直接干预。交易双方的计算机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电子计算机通讯网络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从而成立合同。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由人工进行的,是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合同便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于是,便产生这样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能否撤销。关于这个问题,英美法和大陆法存在严重分歧。英美法认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得予撤销。大陆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有拘束力,规定了有效期的要约,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未规定有效期的要约,则依通常情况在可望得到答复前不得撤销。但是, 如果通过 EDI 发出一项订立电子要约,能否予以撤销呢,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 EDI 传递的速度太快,而且当受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要约或订单的电子信息后,便可立即自动处理,并发出承诺的电文,在这种情况下,要约就很难有撤销的机会。对此,各国法律还没有制定适用于 EDI 的专门规定。

  1. 各国法律都要求订立合同,应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当事人的意思有错误或有重大的误解,该合同便可能被认为无效或可予撤销。但是,

    通过 EDI 订立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订立合同的决策过程的自动化,毋须计算机所有人的直接控制。这就可能产生这样一种危险:即一方发出的要约和另一方发出的承诺,可能并不反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更有甚者,由于订约决策过程的自动化,在合同被执行之前,无论是要约人还是受要约人都无法察觉所发生的错误,其结果往往要比采用传统的通讯手段(信件、电报、电传等)更为严重,因为后者在收到对方的信件或电报、电传时, 即可发现其错误,但采用 EDI 进行交易时,往往要到合同已被自动执行后才能发现其中的差错。这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目前,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正在研究寻求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2. 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于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合同应适用的法律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

    由于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的不同的规则,有的国家如英美法系各国采取“发出生效规则”,有的国家如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到达生效规则”, 因此,按照不同国家的法律,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也有所不同。对采取 EDI 方式订立合同来说,发出生效原则是很难适用的,因为 EDI 的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可以用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承诺的电文,如果采用发出生效的规

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与合同失去任何有意义的联系,而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一般认为采取到达生效的规则对 EDI 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