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关国际组织对 EDI 的法律研究

    1. 联合国 EDI 立法工作。联合国探讨有关 EDI 的法律问题可以追溯到

80 年代初。在 1982 年贸法会的第十五届会议上,正式提出了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问题。在贸法会第十七届会议上,大会决定将自动数据处理在国际贸易流通上所引起的法律问题这一主题作为优先事项列入其工作计划。从此, 贸法会正式开始了对 EDI 立法工作全面研究,并将 ADP (Automatic Data Processing,自动数据处理)定为大会报告的总标题之一。

1991 年在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十四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将 EDI 的法律工作交由国际支付工作组(现改名为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审议。该工作组在对由于 EDI 的广泛使用而引起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后提出有必要在电子数据交换领域研究制定世界性法律规范,并建议委员会着手制定有关电子数据交换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统一法。贸法会在第二十五届会议上审议通过此提 案,并重申在此领域进行工作的所有国际组织积极合作的必要性。1993 年 10

月 11 日至 22 日,联合国贸法会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在维也纳召开了第二十六届会议,审议了世界上第一个 EDI 统一法草案——《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1994 年 2 月的工作组第二十七届会议上提出了 EDI 统一法的第二稿——《电子数据交换和有关数据通信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修订条文》。在第二十八届会议上通过了《电子数据交换(EDI)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 1996

年 5 月 28 日至 6 月 14 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在纽约召开,会议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草案》(见附录 A),国际上第一个世界范围的 EDI 法规正式诞生。

  1. 国际商会《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1987 年 9

    月国际执行委员会通过了《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规则》,其目的是为 EDI 的用户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行为准则,供使用 EDI 的用户以及经营 EDI 系统的经营者使用。它为 EDI 用户及通讯系统的经营者拟定具体的通讯协议提供了良

好的基础。

  1. 通讯协议,是 EDI

    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文件。其主要作用是:①通过订立通讯协议,商定 EDI 用户所遵守的行动守则和通讯标准;②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来克服当前在应用 EDI 时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障碍以及由于现有的成文法和判例法不能适应 EDI 的要求而可能引起的不确定性。事实上,EDI 所涉及的许多法律难题,目前都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通讯协议的方法来解决。因此,订立通讯协议是进行 EDI 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