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墨洛温朝、喀罗林朝的法兰克高卢和日耳曼,查理曼(768—814 年)*
在上文讲到日耳曼侵入的一章里,我们已经指出,法兰克人怎样慢慢地渗入并扩展于下莱茵河和索谟河之间的地区,当时他们没有遇到什么阻碍, 因为罗马居民早已放弃这一区域。单就他们达到索谟河来讲,法兰克人的移动是一个移民性质的移动。但是,到了 486 年时,他们达到了有人居住的领土边缘;从那时起,法兰克人的扩展是一个征服性的移动了。他们迅速蹂躏了那名义上还在帝国统治下的北高卢、东南部的勃艮第高卢以及西南部的西哥特高卢。到 567 年时,法兰克人的统治在西方已达到比利牛斯山和大西洋, 而在德意志,除了保持着在黑森的原有法兰克领土以外,他们还征服了阿勒曼尼人(496 年)、瑟林吉亚人(532 年)和巴伐利亚人(552 年)。这样, 不仅是那从日耳曼人侵入中诞生出来的最伟大而又最持久的国家建立了,而且是一个新型的国家形成了。因为法兰克王国是把罗马从没统治过的自由德意志和征服了的罗马省分联合起来的唯一日耳曼王国。它是一个日耳曼-罗马王国,和任何别的日耳曼王国不同而且远远地具有更大的意义。在法兰克王国内,两个基本种族成分即罗马和日耳曼人的比重,势均力敌,那是在以前任何王国内所未曾有过的。
在另一重要方面,法兰克国家也和其他王国有不同之点。它是天主教的, 而不是阿利阿教的,象其他国家那样。我们已讲过,
* 地图:锡倍德:《历史地图册》,第 53 页。宗教分歧怎样成了东哥特王国和汪达尔王国灭亡的一个因素;它怎样成了西哥特西班牙大大衰落的一个根源。相反的,在法兰克王国内,教会成了政府的支柱,而且——也许具有同样重要性的——在罗马天主教居民和法兰克人之间,不存在对立的情况。这一事实产生了政治上的和谐和效能,也促进了两族人民间的通婚。一句话来说,从开始时起,法兰克国家没有内部不和景象。这种统一性所产生的道德和社会效果的意义,我们便无须费词来说明了。
在法兰克人到达之前,高卢主教区原是富饶的。当教会被承认为国教以后,它就已由立法保证享有承受遗产权,获得赠品权及领有土地权。它不倦地灌输着现世慷慨解囊的人们将来在天堂上可得丰富报酬这一观念。它的口头禅是“施舍将有好报”。法兰克僧侣狡黠地利用了一般对圣徒的热诚崇拜, 以求增加教会的基金,那是第六和第七世纪的一个突出宗教现象。正是圣徒, 而且往往仅是一个当地的被崇拜的圣徒,成了真正的业主。当时所流行的强烈的人身和所有权观念,要求给精神的教会以一种具体的人身表现,即使保护神是一个看不见的人物。圣徒被看作精神上的教父和教母,而祈求圣徒的佑助成了一般的情况;因为圣徒会在天堂上为他们的被保护者说情的。一个教会施主的名字,是登记在教会登录簿上的。
施主可以分成为三类。那些越来越多的出身于地主贵族的主教把他们祖传的土地献给他们所管的主教座。法兰克历史家都尔·格列高里曾举出很多这样的例子。其次,富裕的世俗地主是慷慨地捐给教会地产的。最后,法兰克国王是最慷慨的施主,竟使王家土地缩减到损害墨洛温朝政权并实质上促使该朝衰落的地步法兰克教会为了使这些资源永不减少,按照 398 年迦太基宗教大会的决议,禁止了教会土地的割让。
教会法规曾规定:四分之一的进款将用作主教家庭的开支;四分之一将
用作救济穷人;另一四分之一将用作维持僧侣阶层;最后的四分之一将用作维持原有的教会建筑物,或者建造新的教会建筑物。法兰克僧侣们曾是大兴土木者。也许在十一世纪宗教复兴之前,中世纪时期再也没有别的世纪建造了这样多的新教会。当时,有些主教是有才干的理财家。据记载,有两个主教,在为教会用去了大量款子之后,死时库存还有两万金币。
土地所有权,不仅提供了庄稼、水果、葡萄、木材及其他物质资源;它也提供了农奴作为这些庄园的耕种者。那领有三十所庄园的主教或住持,就是领有三十个村庄人口的人,因为每个庄园都有它的村庄;因而他就成为几千佃农的业主。其中每个庄园构成一个特殊的经济社会单位。在每个村庄里, 主教或住持有着几座仓库和谷仓、一所磨坊、一部葡萄汁压榨器或一间酿酒房。大部分佃农是从事农业的,但也有从事农业社会所必要的家庭工业、工艺和织布、硝皮、制革、制造木器、锻炼金属等业的。剩余的自然产物和超过需要的手工制品是拿到本地市场上去出售,而市场本身往往是在主教或住持控制下的。
以文明程度来说,法兰克人比其他日耳曼族野蛮一些。但是这文明尽管还显出野蛮的粗俗恶习残暴,它比起哥特人的文明实质上还是健全得多的。的确,墨洛温朝诸王几乎都是残暴、无信、恶毒的,而都尔·格列高里的《法兰克诸王史》(约在 600 年时)看来大部分是记载着战争、暗杀和谋杀事件的编年史。这些国王都是由幸运的征服惯坏了的不肖子;他们放纵了自己的野蛮恶习,同时还培养了他们所接触的那些没落的罗马社会的恶习。
但是这个国家的真正力量,不是在于国王,而是在于大地主阶级,它属于高卢-罗马或新日耳曼或混合的血缘和传统。这个统治阶级必然包括着主教地主;在它的下面,是基本民众,即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包括自由的和不自由的在内;由于都是天主教徒,他们还有着混合成为一个整体的趋势。由此可见,法兰克社会是一个 有机的,由种族成分混合起来的社会,不象在其他日耳曼王国内,是一个由不同的而又敌对的成分结合起来的社会。
意大利、南高卢和西班牙的宗教矛盾曾使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分隔开来。在法兰克高卢,这种敌对状态是不存在的。而这产生了重要得不可估计的结果。教会曾大力促进法兰克统治的稳固和扩展。教会从没有对这统治权进行挑战,象在阿利阿教国家内教会所做的那样。它安然保存着它所领有的广大地产,并顺利地抵抗了墨洛温朝诸王几次对它课税的企图。主教们当然都是属于高卢-罗马世系的。直到第七世纪,我们才开始看到法兰克血统的僧侣。在高级僧侣中,很多是狂暴粗野的,因为他们也不能避免这时代的风气。可是,其中也有伟大而善良的教士,象法兰克最早的历史家都尔·格列高里那样。教会尽管纵容它的施主的犯罪行为,可是有时却成功地缓和了法律的残酷性,特别是通过实现庇护权方法。尽管有很多僧侣放荡不拘,盗用宗教进款,教会所做的实际慈善事业却是巨大的:在这内战几乎经久不息而下层社会遭受贫困和可怕灾难的时代里,它进行着救济穷人、维持医院和救济照顾孤儿寡妇的工作。教会作为社会机关来说,不是整个地不忠实于它的责任的。
至于高卢-罗马贵族方面,他们由于安然拥有大地产而不受任何形式的压迫,已把法兰克的统治完全看作自己的统治一样。他们的行政经验对法兰克国王来说,是无价之宝。墨洛温朝军队中有些最好的将领,是属于高卢-罗马世系的。
在罗马省政府崩溃的时期,高卢的至少是南高卢的城市生活已获得新的
力量。在第六世纪中,我们还可看到“市议会”、城市“两人共职制”和“保护官”。所有的大城市以坚固城垣环绕着,甚至小市镇也筑有防卫工事。城市间的争斗——看来是由罗马长期统治没有完全抹去的古代凯尔特氏族间或各部族间的敌对情绪所产生的叛乱——加深了墨洛温朝诸王子间的冲突。
法兰克社会果然是残暴粗野的,但它具有一种刚直性、一种力量、一种生活力、一种纯粹性,而这些都是西哥特人和东哥特人所没有的。按当时的标准来看,它是一个又自然又正常的社会,在性质上,不是一个造作的和变态的社会。为了这个原因,法兰克国家不仅是注定要成为所有日耳曼族中的最持久的、最有势力的国家;也是注定要成为最有建设性的国家,是在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一个新欧洲的新生和团结的力量。所有其他日耳曼王国,是太脆弱、太易破碎,不能维持久远。只有法兰克人连同教会,才是注定要完成这古代世界和中世纪世界间的过渡工作的。有些历史家说,法兰克人对罗马化的发展产生了一种反抗力或阻碍力。我认为这种措词不当的说法,是夸大的。在日耳曼制度同罗马制度融合的过程里,无论在精神或职能方面,都有着为两种制度同时各起作用的余地。但是,要从墨洛温和喀罗林制度中挑选出什么例子来说,这是纯罗马的,或纯日耳曼人的;倒是一个困难的工作。
如果我们来把法兰克社会研究一番,并把它同罗马后期的社会对比一下,我们就可清楚地看出这一过渡。法兰克社会除了僧侣以外,还包括有四个阶层,而它们的地位,是以财富来决定的。最下层的是奴隶;在他们之上是农奴,按理论,农奴是自由的,而实际上,由于债务的牵累,已是固着于土地上的,自由人,即小土地所有者;最上层是大地主,叫做“贵族”或“显贵”。在法兰克人中间,没曾有过种族的贵族。这贵族等级是通过做官和地主制度而兴起来的。法兰克政府曾是一个地主政权。由于征服高卢的结果, 广大的帝国国库领地,在法兰克人占领的领土之内的土地,以及也许在法兰克人已经定居而还未占领的一切土地,当然归属作为征服者的国王或皇帝继承人所有。这样,就把一个巨大的权力源泉,放入国王手里。法兰克国王既然占有了帝国国库领地,就成了一个大地主,的确,除了教会以外,是最大的地主。这些领地,不仅是作为进款的一个来源,而且是作为报酬他臣属的手段。国王的赐给土地,在初期,看来简直是赠与性质;但到后来,才完全认识到,王室土地在建立一个王室行政制度上,具有巨大价值,因而就发展成为一种封建式的庇护制度了。
我们有必要来谈一谈关于王国政府的支持者所属的那些阶级。一般讲, 这批支持者原是国王所熟悉的人;国王在登位之前,就已依靠他们的服务。国王有着自己的侍从或卫兵;也就是,由于密切的个人联系而附着于他的人们。这些人在他领导之下去作战,分担他的危险,也分享他的光荣。国王从他们中间挑选那些在他的新地位上为他服务的人们,并以他新获的土地来报酬他们。这方面的最好例子,便是那由国王的战士队所产生出来的法兰克“亲兵队”。另有一种接近国王的人是他的半自由和不自由的奴仆,特别是那些管理他家务的人。国王从这批人中间找得他所需要的熟练于服务的人。墨洛温朝宫廷大臣的官衔“宫相”(Major domus)、“家宰”(Senescalcus)、“元帅”(Marescalcus)、“大法官”(Camerar- ius),都是原来用于不自由奴仆的头衔;这一事实可指明这些重要官职的微贱根源。但是国王的侍从和王族没曾供应王国政府所有的新官吏。人数越来越多的别种人,特别是地主阶级,认识到担任王室官吏所带来的益处,因而力图争求那项职务;但
是,在开始时,大多数的新官吏看来完全可能是从密切围绕国王的人们中挑选出来的。
“庄园”或王室领地散布于全高卢和莱茵河区,总称为“国库领”。其中有的是位于旧罗马城市内的地产,象在巴黎、奥尔良、理姆、德里佛斯、麦次那样,但是其中大多数是大农庄,而国王所喜欢的是位于象克利奇、奇尔、乔济、埃皮内、马伦海一类大森林附近的庄园,因为法兰克国王是热爱打猎的。耕地、草地和牧场、森林、鱼池、采石场、矿场可能都包括在一块领地之内。庄园内的住宅区都有着一座高卢-罗马建筑式的庄园大厦,一般是用木材建造在领地中最适合的地基上,两侧并附有寄宿国王官吏的小房屋以及马房、仓库、储藏室和仆役间。当时,国王是没有固定首都的。随便什么地方,国王临时驻扎在那里,就是政府所在地,因为他的官吏、随从、服役者、卫兵和家奴的整个队伍,是跟他一起从一个庄园移动到另一个庄园去的; 的确,那在一个几乎完全是农业经济的时代是必要的;当时商业和贸易既稀少,道路又窳败,而现款税又是很少的。国王正象俗语所说,是“吃着穿着自己的东西”的。地方赋税,主要以实物来缴纳,例如,缴纳十五分之一的收获、十分之一的猪和牲畜,等等。所以,王室庄园成了国王收入的最重要的泉源。墨洛温朝诸王曾以土地赠与来报酬他们官吏的服务,而后来贵族地主就领会到下列事实:王室服务可提供有利可图的职业;而且一个懦弱的或年幼的国王可被哄骗或威吓从王室领地内无条件地拨出土地赐给他的宠臣。因为男爵、宫廷官吏和军队指挥是以恩赐土地来维持的,自然而然地这些行政官员就会成为地主阶级;相反地,有势力者或大地主势必侵占行政官职。一种真正的封建社会结构、一种真正的封建政府形式,无论在理论上或形式上,还都是远在将来,可是以后的封建制度的根源,在墨洛温朝时代,可以说是己经存在了。政府大员即男爵,或多或少已是不可罢免的,他们的任期已渐渐成为世袭性的,而大地主,世俗和宗教的,也有着脱离王室政权的倾向。这种情况之所以产生,大多是由于内战;在内战里,国王力图以拨给国库领的土地来取得支持者。的确,那完备的封建保有权——采邑制——是在喀罗林朝时代发展起来的,但是,在墨洛温朝的后期,王室土地的赐与已接近那种形式的保有权了。这种贵族地主的独立倾向,又由于给保有者以特权的这种成长着的惯例而加速起来。“特权”原来是只给予宗教贵族,主教和住持的,而这特权所发生的效果是使僧侣的庄园脱离地方男爵的管辖范围。国家官员往往是盛气凌人的,也往往是贪污受贿的,因而他们被禁止进入这样的庄园内去审理案件,或去征集税款;这样一来,特权享有者就只对国王负责了。但是,因为国王常常是远在别处,或者是懦弱的或年幼的,贵族很快就看出从这特权里可获得使他们的庄园享有更大独立地位的手段,因而他们从王室强取了各种免除权。由此可见,由于这项惯例,王室的权威和王室的收入同样蒙受了损失,地主贵族的权力急速成长起来了。在第七世纪中, 宫相便是这个跋扈阶层的代表。
宫相这官职,原是一个卑微的职位,甚至是由奴隶出身的人来担任的。当时,每个王室庄园的收支,是由一个管事或管家来监督的;因为朝廷是从一个王室庄园移到另一个王室庄园的,国王的首要官吏宫相遂查核这些所在地的庄园帐册,这样,按一种意义来说,宫相成了国王进款的控制者,也是他恩赐的分配者。于是,这官职不知不觉地成了一个有政治势力的官职,所以如遇到一个懦弱的或年幼的国王统治时期,宫相会成为真正摄政者。在他
的职权中,有着批准让与王室领、给予或扣留王室恩赐、征集赋税等各种权力。“王宫就是国家;谁在国王宫廷中势力大,谁在法兰克王国中势力就大”。由于这种情况的结果,613 年时,地主贵族,采取使贵族领袖兰登·丕平永久占取宫相职位的方法,获得了王国的控制权了。
地主制度的成长,对自由人的状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第五世纪末期, 当法兰克人进入高卢的时候,在他们中间可能有几千个日耳曼自由人,但是到了第七世纪,自由人的人数显然已大大地缩减了。地主阶级的压迫行为、官方的胁迫、由偶然饥荒和疾疫所引起的“艰难时期”,首先那两次长期的内战时间(573—613 年和 674—687 年)的混乱状态,使很多自由阶层的人降到了农奴的地位。那些在国王、他的官吏和他的朋友手里的大地产,在相比之下,使那些在自由人手里的自由地成为微不足道;这种情况不仅使自由人看来显然比新地主低下一级,而且也提供了机会可把自由人降到依附他们的有势力的邻人的地位。后一项过程,徐徐发展着,直到墨洛温朝后期才成为普遍。普通自由地和大地产之间在早期虽已显然有着差别,但是,大多数自由人,看来还是保持着独立地位的。长期内战,一方面对弱者和无保卫力者来说,是有破坏性的,另一方面对强者和拥有自然的财产资源和私人扈从的人来说,倒是有利的。这种小自由地,在简朴的状况下,原足以维持一个家庭的生活,可是,现时在一个更复杂的社会状况下,在重税负担的压迫下
(大多由于无数次战争的消耗而产生的结果),已不复能满足土地所有人的需要了。又当安全保障实际上已经消逝的时候,自由人遂需要私人的保护; 因此,头脑简单的自由人不管什么条件,竭力取得有势力官员或富裕地主的庇护。由于屈服于这双重压力下,大批普通的自由人把自己的土地让与一个附近的地主,然后依“请求方式”再收回这些土地,或者领取那个地主的别的土地。这样一来,地主在附近的村庄社会内赢得了控制权,而且有时竟顺利地使整个一个村庄降到他的庄园附属地的地位。自由人所以这样地放弃了他的土地,也许不是经常出于自愿的。在国家官吏所提的他们属民所遭压迫的例证中,常常提及“强占别人的土地”的事件。
另一类成为地主的佃农的自由人,包括着那些原来自己没有土地的人。国王对未被占据的土地的要求,剥夺了农村社会向外扩展的机会。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或者把一块全部仅足以维持一个家庭的自由地,分给几个继承人, 或者是使居民中的一部分人没有土地。这些无地的自由人,在地主的大庄园上找寻雇佣工作而成了农奴。
在墨洛温朝时期,仍在使用“请求方式”的罗马办法和罗马名词。其原因可在后期墨洛温王国内所存在的状况里找到。小土地所有者“委身”于大地主的保护之下,因而成了这个领主的佃农,正是在这一种关系中,我们可看到那封建时代的宗主和附庸间关系的开端;无地的人沉沦为农奴,因为不仅个别地而且整个自由村庄被大地主并吞了;这是第八、第九和后来世纪的庄园制度的起源。这批人遂和罗马后期的隶农与“外来的隶农”相混淆了。这一过程的结果是:一方面使地主获得了一群忠心的随从以及一批管理他的庄园的职员,另一方面使那些没有土地的人或者宁愿以一种不安定的自由权来换取一种安全而更有利的依附地位的人获得了一个保护人和生存资料。自由小土地所有者之所以沦落到依附佃农的地位,可从墨洛温朝后期的经济困迫的状况里得到正确说明。
有必要指出,地主阶级在王国北部(在奥斯特拉西亚)比在任何别的地
方都强大。村庄的名字一般地直到第七世纪才出现便是一个重要证明;那表明了从那个时候起,村庄和庄园生活才开始成为一个固定的经济单位和社会形式。这些名字往往是从地主豪族的名字得来的。但是,在罗亚尔河以北, 一直延伸到日耳曼地区,可以看到象-海姆(-heim)、-豪曾(-hausen)、- 因根(-ingen)这一类地方名字的尾词;这可以使人相信,在这地区日耳曼人占领的地方比起南部要多;的确,从很多其他资料我们也可知道这一事实, 特别是从一种语言学性质的资料。在这些不自由的庄园村庄中间,插入其他日耳曼自由人的村庄,后者保存了古代日耳曼村庄社会的社会性质和经济制度,直到被卷入封建制度圈子里为止。
在农奴阶级的下面,还有着大量奴隶人口,他们是从罗马文明遗留下来的,但也包含着一些日耳曼奴隶。这些奴隶的大部分,也和农奴一样,是田地上的普通劳动者。其余部分,是在富有的业主的田庄上和庄园住宅内的家庭奴仆。从这个时候起,农奴和奴隶阶级混淆起来了,或至少是界限不清了, 而他们的命运也变为同样痛苦的了。主人对他的奴隶有生杀之权;尽管 643 年的夏龙宗教会议禁止了把基督教奴隶出售到王国以外去,然而国内和国外奴隶贸易仍很兴盛,释放奴隶的事情是稀罕的。在奴隶地位下降中,几乎只有一件事实,是具有进步性的,就是,准许奴隶结婚,以及不复把奴隶的子女认作私生子。从流传下来的遗嘱文献里,我们可看出这时代的社会态度: 在文献里把农奴和奴隶并列作为财产,虽然严格说来,只是奴隶属于动产范围,并把奴隶和农奴的子女象小狗或小猪般地混合在一起,看作一窠之畜或一窠之雏。
撒利克法典,即法兰克人的法典及教会的立法,都指出:墨洛温时代是一个艰难而又强暴的时代。在 418 条法律中,有 343 条是禁止犯罪的,主要是在农业社会里一般侵害人身的罪行。在侵犯财产的罪行中,盗窃牲口最为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是按照下列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的:
(1)宣誓证明制。按日耳曼旧法律,法律上的证明基本上是以用宣誓来证实的供词的价值为根据的。被告无须提出证据,说明他对所控的罪行没有犯过;但必须宣誓说,自己是无罪的,并必须获得若干其他叫做“证明者” 的人来共同宣誓,不是因为他们知道他是无罪的,而是因为他们相信他所说的话是真实的。(2)神意裁判法,即用热铁、沸水或投入深水的方法来审判。当宣誓证明还不够的时候,就采用神意裁判法;理由是神力会暴露出被告的声明是否真实。凡是拒绝受这项考验的人,当然,就是承认有罪。关于冷水的神意裁判法的心理是极其奇特的。如果被告有罪的话,水不会接受他,因而他会浮起;如果他无罪的话,他会沉下去。这的确是一个左右为难的处境; 如果他浮起而免于溺死,他将作为犯罪论而遭受处罚;如果他溺死,他被信以为无罪者,而象正人君子一样地永远留名。当然,事实上,冷水的神意裁判法往往也
未曾走到这样极端的地步。(3)决斗法,即搏斗裁判法,有时叫做上帝的裁判法;理由是无罪者一定会获胜。这最后一项方法只应用于自由人和贵族中间;因为农奴和奴隶都是不准带武器的。
“蛮族法典”的一个特征,是赎杀金(wergeld)制度,即为犯罪而缴付罚金的制度,而这制度在法兰克人方面实行到过分的程度。这些罚款都分门别类地分成等极;对于一只手臂、一条腿、一只脚、一只眼睛、一个指头、一颗牙齿的损伤,各应罚付多少都有规定。这些都是古代日耳曼人的办法。
对犯罪的类型,教会加上了渎神罪、强奸(尼姑)罪、巫术罪;国王还加上了叛逆罪。在这些处罚里,社会特权是被慎重地保护着的。暗杀或伤害一个法兰克人比暗杀或伤害一个罗马人处罚得要重;同样,杀害一个贵族比杀害一个自由人处罚得要重;杀害一个自由人比杀害一个农奴或奴隶处罚得要重。
由此可见,法兰克制度,在政府的形式方面和社会的结构方面,都包含着封建制度的要素;但这是初步的没有常规化的封建制度。这些制度有的是起源于罗马人的;其他是起源于日耳曼人的;虽然严格说来,它们产生于古代文明的政治、经济、社会的衰落状态多于种族的根源,因而它们是过渡性的现象。
墨洛温朝诸王曾努力保持他们在高卢所见的罗马课税制度,但成效甚小。罗马人所遗留下来的财政制度已逐渐消灭。无论在征收老的照例的赋税或建立新的赋税方面,都有困难。两种在残缺不全形式下留存的赋税,是土地税和通行税。由于豁免权的存在,征集税款大多已被弄到无法办理的地步。罗马“关税”原来是按值抽 2.5%的税,而现在蜕化为对一切商业运输差不多是任意加税了;商品和运输工具都须缴税,象下列法律名词所指出的那样: 桥梁税、车轮税、徒步或小贩税、河岸或登陆税。关于土地税,法兰克人接收了那保存于城市档案中的罗马土地丈量册,但是它的征税机构十分复杂, 以致法兰克人不能理解。从开始起,法兰克人自己已拒绝缴付土地税,所以土地税只在罗马居民中才可征收。而且,当地主贵族不论罗马人或法兰克人, 变为更有力量的时候,他们就拒付这样的赋税了。580 年时,纽斯的里亚国王曾命令修改土地估价法,但是贵族起来反抗这项重新估价的企图;由于困难丛生的结果,契尔柏立克遂亲手把土地簿册付诸一炬。罗马的土地税不知不觉地蜕化为一种封建贡赋,那是由贵族以贡税(taille)的名义对佃农的土地所课的税;这样一来,它就转入封建制度内了。这些古代的土地丈量册经过相当时间以后,失掉它原来的面目,以致它们和后来的寺院统计簿间有什么关系是可怀疑的。
关于商业方面,如果认为日耳曼人的征服高卢立即使商业归于破毁,那是错误的。罗马帝国的物质文明对蛮族的影响,曾予抵抗。贸易、工业和城市生活慢慢地萎缩下去或变动了,可是,没曾有过突然崩溃的情况。过程是一个逐渐衰落的过程。
在墨洛温朝统治时期,高卢和东方的商业关系没有中断。马赛、那旁、阿利斯依然是南法的主要港口。东方和西方的商品交换看来还是相当频繁。当时的资料指出,在重要城市里,还有相当多的商业活动。这种情况只不过是延续着罗马时代所存在的情况而已。法兰克王国政府毫无更动地接受了罗马人的公路制度;我们知道在第六世纪或更早时期,阿尔卑斯山是经由大圣伯尔纳德或小圣伯尔纳德山路越过的;从马赛到热那亚的全部沿海道路是经常使用的,虽然没有疑问,当时的战争曾产生一些混乱。西班牙的情况,也是如此;它和南高卢保持着经常的联系,并由于罗马道路的存在,比利牛斯山可在两处通过。除了罗马大公路以外,还有很多次要一些的道路,来联系各个城市。当然,这个时代的商业,不及高卢-罗马时代那样活跃,有些过去活跃的商业中心在蛮族入侵时期已经毁灭;但是也必须指出各个地方情况的特殊原因。北法比南法农业发达,而当时的工业主要是农业的附属品。
我们有文献可证明:法国的南部和中部城市的商业是很繁盛的,因为来
自东方的船只把那些远方国家的主要产品源源运入。意大利、希腊、叙利亚和埃及商人云集在地中海沿岸城市里,他们甚至远达高卢的北部。很多大商业是在犹太人手里,而他们在法国的南部和中部的人数,是很多的。看来很奇怪,这批商人似乎是很愚昧的。有人告诉我们,他们不会写字,他们雇用抄写员替他们写信和记帐。主要的进口物是小麦、酒、油、枣子、香料、胡椒、生姜、沉香、象牙以及丝织品,而很多丝织品是由僧侣使用的。关于高卢的内部商业和工业,缺乏正确的资料。可能,在帝国时代,有些城市的重要工业已经消逝。我们还知道一些关于比哥尔的纺织品以及加奥尔的亚麻布。
地方市集把乡村居民吸引到城市中去,我们知道,其中有些定期市集有着很古老的起源。关于巴黎市集、特罗伊市集以及加奥尔附近的市集,在墨洛温朝文献里,已经说及。629 年时,达哥伯特曾建立圣登尼斯市集。随着寺院数目的增加,市集也越来越多了。这些市集是在圣徒节日举行,有时还在纪念圣徒的教堂前面举行。由于道路不安全和各地通行税激增,商业经营越来越困难了。在罗马时代这类通行税原是用以改进道路、建筑栈道、建造桥梁、修理公路的;但是,在法兰克时期,它们丧失了这些原有的特性,而公共收入归入了官吏或当地贵族的私囊。法兰克国王和贵族的无知与贪婪心理使这类课税增加了。的确,偶然有过一个官吏曾提出抗议,而至少有一次, 克鲁太尔二世曾被迫取消其中若干弊端,并恢复了古代的征税制度(公元 614 年时),但是,随着王权的衰落,地方的篡夺行为和特权继续增加;教会和寺院遂得利用特权来征集税款。
由于盗贼横行,路上往来很不安全,特别是当时散布在高卢的很多森林边缘的道路;这种不安全情况曾迫使商人们结队或在护送下旅行。可是尽管不安全,这些道路显然还有工人、手艺人和小贩时常来往;他们从一个城市走到另一个城市,把现款藏于挂在他们颈脖上的小袋里。他们在夜里寄宿于那时城市内、私人住宅内或寺院内所设立的旅舍,如果他们幸而走近一所的话。有一个奇怪的事实:旅行者宁愿走羊肠小径而不愿走罗马的康庄大道; 其原因是双重的,一来可安全得多,二来可少受通行税的勒索。这种说法可从发现古代遗物的路线,获得证明。商人们喜欢走水道甚于陆路,而当时的商业使用着罗马人所熟悉的船舶车辆,正象都尔·格列高里反福图内塔斯所说的那样。工业除了在南法以外,主要是那些附属于农业的工业,象硝皮工、制革匠、木匠、织工、陶工各业那样,或者是附属于宫廷的工业,象金银匠那样。这些行业,都是用拉丁名词标志出来的。文献还说及石匠和雕石匠。我们看到他们修理城市的墙垣、城中的引水管以及建造一所教堂。我们不能断言这些工人属于那一阶级,他们是自由的,还是不自由的。
在法兰克时代的早期,城市既不是象古代城市,也没曾披着象它后来所具有的特征的外衣。尽管它是萎缩,但在城市居民中,还有着很多社会等级。法律虽把所有的等级混合在一起,然而我们也有可能把他们区别开来。除了高级王室官员以外,还有地方望族以及在这个时代的很多从事工商业的自由人。在旧罗马商业集团中,有的是势力雄厚的。600 年时凡尔登城的公司曾向国王借得七千金币。叙利亚人、东方希腊人以及很多犹太人还是在经营商业。奥尔良城的冈特雷姆入口处指示我们:在高卢中部,甚至在一个城市中, 要说各种不同的语言。
甚至在这早期,我们已可看出那些注定要改变城市生活性质的重大象
征。那在帝国的末期已进行的经济革命,在第六和第七世纪中还是在发展着。随着城内人口的缩减,我们开始看到市内有空地、花园和果园。文献证明了这些葡萄园、花园及果园和房屋同时并存。这一事实在战争时期,是一个严重的弱点。但是,在十一和十二世纪人口再增加的时候,这些空地必然是很重要的。
法兰克高卢的基本居民,属罗马世系的和从日耳曼起源的,是专门从事农业的。法兰克人大多从罗马人方面获得了他们的农业知识;在庄园制度成立以后,在日耳曼村庄丧失了它们的自由并降到庄园的地位以后,我们看到庄园的耕种方法怎样影响了日耳曼村庄的耕种方法。罗马的影响从植物、水果以及农具:犁、耙、货车的各种名字方面,显然可见。葡萄是由高级奴隶来种植的,那保护他们的赎杀金,可资证明。牲畜牧养在法兰克人的生活中, 起着重大作用;尽管有豺狼为害,牲畜群还是很多的。香宾盛产羊,德意志盛产猪。乳酪的使用显出了一种拉丁的影响。德文 Cheese(干酪)一字是从拉丁文 caseum 得来的。“白脱”(Butter)也是从拉丁文派生出来的。几百年来,罗马人遵守着耕种的“两田制”以及长方形田制,而日耳曼人保持着他们村社祖传的田地“长条制”。甚至这些自由村庄退化到庄园村庄以及庄园制度的财政压迫都不能使这些历史悠久的耕作方法完全融合在一起或有所改变。
最专门性的、最精细的、最有利的农业形式,是葡萄种植。哥特人在第四世纪已从罗马人学会了饮葡萄酒,并在他们占领西班牙和意大利时期发展了这种嗜好。法兰克人当他们进入高卢的时候,看到遍地都是葡萄园,特别是在罗尼河、玛恩河、摩塞耳河和格罗内河各流域。
然而,在入侵时期,精耕细作在日耳曼人中间是非常少见的。据我们所得关于巴伐利亚人和斯瓦比亚人的资料,他们对葡萄园尚一无所知。“撒利克法典”曾提及那久已从事的葡萄栽培业,可是葡萄酒的酿造还是在低级阶段。罗马人是法兰克人的导师。在第四和第五世纪,当萨利安和河滨①法兰克人住在莱茵河沿岸的时候,他们很少从事高级农业——只有少数花园和葡萄园。葡萄种植业,在河滨法兰克人中间,直到第六世纪当它在波恩周围已变为重要的时候,仍不普遍;即在那时,萨利安法兰克人尚以为葡萄属于奢侈品一类;约在 200 年后,他们才从事葡萄种植业。起初,葡萄种植业只是被看作一般农业的一部分,到后来才认识到它的特殊重要性。
当时,有人曾想出各种方法,使当地所产的葡萄酒味道美好,如烧煮、加香料等,可是,没有疑问,其中有很多一定是很坏的。因为外国葡萄酒日益昂贵起来,贵族,世俗的和教会的,曾想法把葡萄带到他们的土地上种植。尤其是僧侣们,他们为了圣餐,需要葡萄酒;于是寺院象其他地方一样,变成了主要种植者。僧侣们开垦荒地,种植葡萄,并教导其他的人怎样去种植。凡是不用于自己消费的葡萄酒,便送往市场上去出售。不久,他们不但满足了当地葡萄酒的需要,而且还给予商业以一种从来没曾梦想到的刺激力。
从后期发展看来,莱茵河和摩塞耳河流域的葡萄种植业最为重要。但是, 在中世纪时代,还有大批葡萄园在其他地区兴起;虽然为期不长,但这里也值得谈一谈。其中最重要的是多瑙河沿岸的那些在罗马时代开始培植的葡萄园。在斯瓦比亚,最初有葡萄酒是在 716 和 720 年间。在巴伐利亚,第一批
① 河滨(Ripuarian)法兰克人,指第四世纪移居于莱茵河畔者。——译者
长成的葡萄,是在慕尼黑附近的加斯太堡;那是由弗莱兴主教在 724 年移入
那里的。在瑟林吉亚,葡萄最初是在 786 年生长在多道夫地方。最受欢迎的是夏龙、马康、第戎以及摩塞耳河区所产的葡萄酒。贝稷亚的葡萄酒,也是受人欢迎的。西班牙葡萄酒甚至在南高卢都很著名,而萨拉哥撒产的葡萄酒, 最受欢迎。意大利,甚至东方,输出稀有名酒,例如加沙的葡萄酒;喝这种酒一般是要加水的。法兰克人在冬季,常饮热酒。都尔·格列高里曾提及酒和蜜的混合饮料。在北高卢和德意志,啤酒是更受人欢迎的饮料,在那里法兰克人消费了大量啤酒。我们不知道,什么植物曾用作酵母,因为忽布球果直到第九世纪,才输入那里。啤酒中也混合着蜂蜜。当时的作家还曾说及用芬芳植物,如玫瑰花和水果一类所制成的饮料。这是一种永远保存下来的古法。
尽管受到罗马的强烈影响,法兰克人的社会生活,依然是很象日耳曼式的。男人只留上唇的胡须。大部分法兰克人继续穿日耳曼式的服装。只有很少数的上层分子装出罗马人的式样。甚至在富人中间,也很少有人能够买得起丝绸、金线编带和绣花的奢侈品以及叙利亚的红皮鞋。在房屋建筑方面, 富人采用或模仿罗马人的别墅式样,有宽敞的房间,周围有花园和草坪为边缘,还有货栈、马房、谷仓、附属房屋以及奴役间。这整个一组房屋叫做“田庄”(hof)。法兰克农夫住在树枝和芦苇搭成的小屋里,但是罗马血统的农夫一般是建造石头小屋的。孤单的石屋,往往用一条沟渠和木栅来围绕着, 构成一所“田舍”(curtis),那在整个中世纪仍是小业主住宅的普通形式。今天德文中关于造屋的词汇,都是从拉丁文得来的;例如,窗户(fenster)、石灰(kalk)、房间(kammer)、柱子(pfeiler)、阳台(Söller)、砖瓦(ziegel)。
当高卢的商业继续沿着罗马的老路进行的时候,东德意志的商业由于法兰克人连接了高卢和德意志,扩展到了超出以前罗马帝国的范围。当时还在野蛮状态的瑟林吉亚人和萨克森人经营着毛皮和皮革、蜂蜜和蜡的生意;直到第八世纪,他们才有高级的商业。瑟林吉亚人是以貂皮来缴付贡物的。当时,法兰克人的贸易甚至越过易北河及扎勒河而达德意志边境以外。
在这个时期,可以从亚得里亚海向北到丹麦划一条线把欧洲分为两部分,即斯拉夫人的东方和日耳曼人的西方。可是,尽管这两个种族互相敌对, 看来从法兰克时代早期起,在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之间却存在着某种数量的边境贸易。日耳曼人希望扩大商业,这是他们向东扩展和征服斯拉夫人的一个重要动机。有人提及早在第七世纪上半期,已有冒险的法兰克商人曾深入斯拉夫人的荒野,来换取奴隶、琥珀、獭皮和貂皮。
在达哥伯特一世时代(629—639 年),有一个被称为叛徒的法兰克商人, 名叫萨摩的,同异教的波希米亚人、摩拉维亚人和克伦地亚人建立了商业关系;据说,他终于放弃了基督教,并建立了一个短命的蛮族国家;这一国家的领土从德拉瓦河和西利西亚起延伸到瑟林吉亚的边疆;势力强大,足以打败法兰克军队,地位重要,足以使拜占廷皇帝希拉克略来求它结盟。
从下一事件可以得知,法兰克国家和萨摩国家之间,在第七世纪中存在着频繁的商业接触:631 年时某些法兰克商人曾在波希米亚被杀死;于是, 达哥伯特曾遣使到萨摩去,而这个不机敏的使者侮辱了萨摩,因而萨摩的确把他赶出了境外。此后,达哥伯特统率了由阿勒曼尼人、巴伐利亚人甚至从意大利来的某些伦巴人所组成的军队,来讨伐这个国家;但是,在伏加斯提
勃斯一役,遭到了惨败。萨摩曾完全把异国作为自己的家乡,据说,他至少曾娶十二个妻子;如果我们相信弗雷德卡的话,他有二十二个儿子和十五个女儿。他统治了三十五年。在他逝世后,他所统一的领土似乎又按原来的构成部分分裂了。
在下一世纪的《斯图密的传记》里(他是邦尼非斯的门人,弗尔达的住持,死于 779 年),曾指出一条经常的贸易路线:从扎勒河越瑟林吉亚森林而达马因斯。然而,这种法兰克权力的东进趋势,主要并不是起因于商业上的冒险,而是起因于内部经济社会力量的扩展要求。因为地主制度日益发展, 那些被剥夺和被驱逐的人们曾避到森林中去,在那里开垦荒地,并建立一个新住所。森林成了穷人的家。但是,私有财产权的绳索也逐步缠绕着森林了。从勃艮第和西哥特的法典里,可以看出私人占有制侵犯了森林的痕迹。佛日山上的森林在都尔·格列高里时代(约 600 年),亚尔丁山上的森林在第七世纪早期,都开始被侵占了。
那种有势力的地主贵族,即领主的兴起,是在墨洛温朝后期的一个发展, 也是当时正在成长的封建趋势的一种表现。领主经常是某一地方的领主。这个阶层在奥斯特拉西亚力量最强大,是属于法兰克族的而非属于高卢-罗马族的贵族。564 年时,他们第一次显示出自己的;当时奥斯特拉西亚的息泽柏特同他的弟兄纽斯的里亚的契尔柏立克作战,他曾请求莱茵河彼岸的部族来支援他,并以寒纳河沿岸他已征服的城市赠给他们,作为酬劳;那将会等于又一次日耳曼人占领东北高卢的战争。但是,奥斯特拉西亚的贵族反对这样做,而他们的抗议获得了成功。在两个凶狠的女王,布伦希德斯和弗雷艮德斯之间的长期斗争中,地主贵族扩大了他们的权力。613 年时,地主贵族, 由兰登·丕平代表,占夺了宫相职位的控制权,于是他们成了控制王室的力量。这种新形势等于一次政治社会革命,使奥斯特拉西亚的大地主获得了对王室的控制权。此后,墨洛温朝诸王居“统治”之名,而没有治理之实。除了 656 年和 687 年间的一段时期外(在这时期反对宫相擅权的行动暂时得到了胜利),奥斯特拉西亚的公爵一直控制着法兰克王国。赫斯塔尔·丕平(687
—714 年)、查理·马德尔(714—741 年)和矮子丕平(741—768 年)依靠地主贵族并为了地主贵族,治理着法兰克王国;最后,于 752 年,矮子丕平废止了契尔得立克三世而自己戴上了王冠;后来他的儿子查理曼使这个王朝非常光辉灿烂。
墨洛温朝的倾覆和 752 年矮子丕平的登极,不仅仅是一次政治和王朝的革命;奥斯特拉西亚族由于长期控制宫相职位,因而替代了墨洛温朝。那也是一种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和经济的变革,因为现在大地主贵族已经完全得势。法兰克的政府、社会和经济,在精神上,在形式上,都已成为半封建式的,虽然当时还未曾想出“封建”这个名词,来表明这种新形态。喀罗林时代是以政府和社会确立在那可以称之为封建贵族组织的一个基础之上而著名的。这项改变是奥斯特拉西亚巨头的权力逐渐增长而必然产生的。
如果我们把弗雷德卡的门人对第七世纪世界的陈朽情况所发出的悲观论调和喀罗林朝早期历史家的证明作一比较,“我们就可认识到在第七世纪中欧洲达到了怎样的一个低潮状态,而奥斯特拉西亚的征服和改革带来了一个多么伟大的复兴”。
法兰克王国的真正权力泉源和重心是在北部,即在奥斯特拉西亚。查理·马德尔依靠奥斯特拉西亚巨头的支持,曾把奥斯特拉西亚、纽斯的里亚、
勃艮第和阿奎丹各分裂的王国统一起来。而且,北方——不是南方——是一个真正进步而有建设性的政策的中心。征服异教的法里西亚,赞助邦尼非斯在东德意志的伟大传教和殖民事业,如创设弗尔达、赫斯斐尔德、阿莫尼堡各地的寺院以及建立弗莱兴、爱尔福特、弗里茨拉尔各地的主教区,都证明在第八世纪法兰克民族向外扩展和行政管理的力量都还很强大。
这过程由于萨拉森人的入侵高卢而加速起来;其中都尔战役(732 年) 和亚威农及尼姆的围攻(737 年),都是主要的战事。南高卢各省的罗曼语居民,特别是在布罗温斯省的(那里的地主阶级不及北方的那样有势力), 早就憎恶法兰克人的统治。在这种场合,种族和社会的矛盾发展到了这样严重的地步,以致有些南方的主要贵族对穆罕默德教徒的推进,竟视若无睹。因此,查理·马德尔的军队几乎全部是从讲日耳曼语人数较多的北方,抽调出来的。752 年的王朝和政治革命证实了法兰克地主贵族的胜利。使封建主阶级权力增长的另一原因,在于马德尔运用了下列的军事策略:征用那些属于教会主教区和寺院的大批土地,并把它们作为采邑来赐给他的支持者;这一措施保证了他们对政府的支持,也实质上造成了贵族的中央集权。这种行动是激烈的,但在紧急状态下,却是可以采取的,虽然教会曾指责它是“掠夺行为”①。
马德尔所采行的这项措施,只不过是为了政府的利益而利用那教会久已使用过的办法而已。这是一种出借或租借的制度,把土地租借给人,取租的或不取租的,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承租人耕种它们并占有它们的用益权。这叫做恩赐地制度,而所以授予承租人耕地是为了恩泽。如果把土地授予僧侣以取得他们的支持,那是不取租费的,而这样赠与的土地叫做“农场”。如果租给俗人,那是收取租费的,叫做“恩赐地”,那成为后来封建采邑的起源。查理·马德尔原作为紧急措施所采用的办法,后来成为喀罗林政府的一个经常制度。王室以教会土地和王室土地分封出去,这样,整个贵族阶层, 世俗的和教会的,由于这些封地所产生的义务而受王室的束缚。
另一与这政策近似而会产生更多流弊的办法,是把教会官职从那时起越来越多地授给俗人——当然连带授给他们处理所属教会的收入之权,为的要把教会资产用于世俗的目的。这类“俗人”住持和“俗人”主教,只在名义上是教士;他们所有的想法和爱好都是封建式的。这样一来,教会和世俗间的距离缩短了。教会封建化了,并且加入了当代的封建体系。作战的主教和作战的住持连同他们的扈从都被编入法兰克军队里;军事艺术成了主教一项重 要才干。随着这项新政策,“兼职制度”的流弊接踵而来了。查理·马德尔的忠实朋友和支持者迈罗,“只因剃去头发而是僧侣,”曾充任两所寺院的“俗人”住持。他的侄子雨果甚至还不止于此,曾担任五所寺院的住持。如上文所说,那在后期罗马帝国和早期蛮族时代成长起来的庇护制度,
在法兰克人时代,获得了以前未曾有过的一种形式和固定形态。在这时期,封建制度胜过一切,并渗透一切。地主贵族一心要在庄园牧师区内保持教职
① “看来查理·马德尔在遭遇到困难局势而做的事情,的确不是对教会财产一般地下令没收。关于这点,他似乎曾受到不公平的谴责。但在许多场合,他曾使用那在理论上属于王室的收回赠与的权利,为的要从这里的主教区或那里的寺院取得土地把它们赠给勇敢的将领;他派遣这批将领去统治辽远的省分,担任郡守或抵抗弗里西亚人或萨拉森人。在这样的许多场合下,土地的真正使用权并不会变更,但这‘恩赐地’租种者被指令不把他们的地租(用我们的名称)缴给教会而应缴给郡守”。——霍治金,第七卷,第 61 页。
授予权。地主委派他们所需要的人充任牧师,正象他们指派他们的管理员和管家一样;他们控制牧师区内的收入;他们保留对牧师区财产的所有权完全象对他们庄园上房屋的所有权一样,他们出售、遗传、或随意用别的方式让与它们。对这种弊端,查理曼无力管理,更谈不上取消了。他曾七次尝试, 而七次宣告失败。所以,封建制度维持了多久,这弊病也继续了多久。
但当法兰克国家这样地经受革命的变更,从而封建的政府形式、封建的社会结构、贵族的中央集权制替代了散乱而又无效能的墨洛温朝制度的时候,一个性质上迥然不同的外部革命,一个不利于西欧“基督教国”经济情况的革命,也在第八世纪中发生了。这是萨拉森人对地中海区的征服。759 年矮子丕平曾占领那旁,并把萨拉森人逐出高卢境外。但是在 697 年萨拉森人征服了迦太基,711 年征服了西班牙,于是他们获得了基地,来经常进攻西西里(664 年、740 年及以后常常进攻,直到 831 年占领巴勒摩、843 年占颁墨西拿为止)、撒地尼亚、科西嘉以及法国和意大利沿海地带;由此而产生的结果,使地中海区的基督徒商业破坏不堪,直到十一世纪为止。最近西欧获得了一个写在埃及“草纸”上的文献例证,那是属于 787 年的,从这例证,我们可推论:那个时候阿拉伯人阻碍地中海交通的力量已日益加大。到了第九世纪中期,伊斯兰教成了一个强大无比的地中海强国。
与伊斯兰教对西方商业封锁地中海的同时,喀罗林朝国家形成为一个没有外国市场即没有过去繁盛的东方贸易的国家,一个由地主贵族统治的几乎全部是农业经济的国家; 这两种事件的同时发生,绝不是一种偶然事件。两者之间是有着联系的。从经济观点看来,喀罗林时代是一个倒退的时代。 在墨洛温朝时代,在某种程度上讲还有古代罗马的商业和贸易习惯。在喀罗林朝,这些状况都已消逝了。到第九世纪,那原为高卢最富饶省的布罗温斯变为一个最贫苦的省了。在那里,叙利亚人的居留地已不复可见。科比的僧侣们曾长久享用从福斯港口所得的大量通行税的收入,到 716 年,则钱袋里已
是空无所有了。马赛降为杂草丛生的港口,终于湮没无闻约有 200 多年之久。除了贸易衰落以外,还有下列其他各种证据,说明法兰克境内经济状况的显著变动:墨洛温朝的人头税已经取消,城市已在萎缩状态,商品已不流通而具有地方性质。农业活动几乎已占压倒商业活动的上风,一种消费经济已代替以前(至少部分的)交换经济,关税已蜕化到地方的、专横的通行税,造币厂和市场已合并在一起,而墨洛温朝的虚金本位已引人注意的转变为实际的银本位;因为,如果喀罗林国家和流行苏里德金币的地中海地区保持着一些联系,喀罗林朝诸王会把货币单位降低到它以前价值的三十分之一的。下一商业名词的更动也足以表明喀罗林时代西欧改变了的经济和商业情况。古典拉丁字“emere”(“购买”)已不可复见,而代之以“comparare”,意即“物物交换”或“讨价还价”。“mercator”“购买者”变成为“comparator”
(“商人”),“forum”(公共集会场所)变成为“mercatus”(“市场”)。法兰克人的货币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又专门性的论题,这里无须深入讨
论,除非币制的改变反映出商业的逐步衰落和经济的逐步转变情况的地方。当法兰克人和罗马人接触的时候,他们熟悉了君士坦丁所制定的罗马币制; 依据这币制,九十六便士合成一镑。十七世纪所发现的契尔得立克的库房证明了这一点。但这是货币史上的一件奇事:墨洛温朝诸王既然采用了罗马币制而又放弃它,恢复旧的克尔特金银货币制,象凯撒所曾改动过的那样;对于凯撒的金币,从莱茵河到喀尔巴阡山,远达多瑙河区的日耳曼人,在入侵
之前,已经熟悉。对这种货币,法兰克人渡过莱茵河后,首先知道。然而有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即墨洛温朝的苏里德币恰等于旧金币的一半价值,当然关于辅币的价值,也有相应的改动。必须知道,这变更不是一种货币的贬值, 而是认为使用小货币作为购买工具比大货币要方便;换言之,这证明了在公元前第一世纪和公元后第六世纪之间的 700 年时期中,货币的购买力已大大地增加了——也许增加到 50%。墨洛温朝政府已不是完全蛮族的,因为它能够察觉出在几世纪中逐渐发生的经济变革的性质,还能够实行这改变,并且使旧的日耳曼的赎杀金配合于新的情况。
撒利克法典里的和解费和罚款的等级表明白地指出,有一种旧的货币情况曾一度存在过;罚款在第七世纪中必须予以修改,使它们配合于新的货币情况。这就明了为什么经常重复这样的词句,象“六百地那(便士)合十五先令”,“二千五百地那,就是六十二先令,”以及“一百二十地那合三先令”。一百头牲口定价为二百金苏里德。银币是用以付小笔款子的。这种货币是银地那或银币,四十银币合一个罗马金苏里德。黄金对白银的比例是约一比十二。至于货币在第六世纪中的购买力,则难于作出估计。如果说罗马金苏里德约值五美元金币,而一头母牛,上文已提过,定价为二金苏里德, 那末一头母牛在第六世纪的价值则将是十美元。今天甚至一头平常的母牛在市场上也许可售得一百美元。因此我们可作出结论:金钱的购买力在第六世纪比起现在至少要大十倍。
在墨洛温朝时代,黄金还是在流通,但是数量越来越少;部分因为它由于贸易而流到东方去了,部分因为时局的不靖引起了窖藏贵金属的风气,还加上了有大量黄金“冻结”,于神圣器皿和教会的饰品方面。到第八世纪, 黄金不复出现于公众的眼前;这种情况一直继续到十一世纪为止。关于这种改变的经济上的倒退性质,上文已经提过。黄金完全不出现的情况使喀罗林朝采取了一种新币制。墨洛温朝的货币(苏里德),如上文所述,原是以四十便士作为一先令为基础的。矮子丕平发行了一种合十二便士的新苏里德, 然而有理由可相信,这种贬价不象看起来那样剧烈,老先令经过腐蚀耗损, 似乎实际上已经减值,而且,由于黄金流通量的缩减,白银的经济价值已经提高。尽管老苏里德合四十便士,新苏里德合十二便士,而真正的结果也许是:把新先令提高到老先令相等的价值或差不多相等。这第二次以白银来代替黄金的币制变更,使改动“赎杀金”制成为必要,因而产生了法兰克社会上各等级地位的一个重要调整;而且,这改变证明了在货币购买力方面此时有些突如其来的增加;因为象上文所指出,西欧的对外贸易被地中海上穆罕默德教的领海权所破坏。试以目前的情况来作一比较,如果说金钱的购买力在墨洛温朝可作为一比十,它在喀罗林朝也许可作为一比十二或还少些。农业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工商业越来越趋衰落,“自然经济”越来越占着优势, 所以罚款常常以实物即产品来缴付,虽然在帐上还记着实数现款。换句话说, 一个人是用值多少先令的牛羊,用值多少先令的谷物等等,来缴清法院的罚款的。
所以,从历史上看来,欧洲的著名币制是起源于第八世纪的经济变革以及早期喀罗林朝的立法;这种币制是:十二铜便士合一银便士(即先令), 二十先令即二百四十铜便士合一镑。但是镑不是硬币;它只是一种价值的标 准。银便士即先令是流通着的最大硬币。
喀罗林朝的赋税制度,和它的币制一样,反映出当代改变了的经济状况。
上文已说过,墨洛温朝已看出不可能再征收罗马的土地税。贵族拒绝缴纳它, 而僧侣享有它的豁免权。但是,贵族和僧侣把自己所拒绝缴付的税,却向他们的佃农征收;到了第八世纪,土地税已成为庄园化的税,即由每个庄园主从他的土地上的住户征收的税。在同样情况下,虽然在第九世纪以前还没有达到同样的程度,关税或商业税也已成为一种庄园主所征的税。简言之,在喀罗林朝时代,几乎所有的进款都由地方当局征集,也由地方当局用去。很多今天认为属于公共性质的服务,象道路、桥梁一类的国内建设,当时不认为是国家义务而认为是地方义务,作为强迫性的地方服务即劳役来执行的, 并且是由业主加在他们的佃户和依附者头上的。所有的军役是由承担者自己开支。政府什么东西也不供应。“军役税”也许是人民所负担的课税中的最苛重者;它的重负压得很多穷苦的自由农降到了农奴的地位。
19 世纪,当经济史观开始使用的时候,历史家有一种风气,即把欧洲商业的大复兴以及政治的深刻变革都归功于查理曼。但是,通过细密地、批判地研究文献之后,我们知道,商业在和农业相比之下,在喀罗林朝复兴里并没起重要作用。的确,查理曼的立法对帝国内的商人表示关切。但关切所及的范围是狭窄的。在查理曼时代,所有的独立经营的商人都不属于法兰克人血统。他们都是外族人;市场制度是由于他们享有特权而兴起来的。建立市场原是属于国王的权利,直到第九世纪,封建领主趁法兰克帝国的分裂,篡夺了这项权利为止。除几乎专靠商业谋生的犹太人和叙利亚人以外,很少有职业商人,直到法兰克人征服了伦巴意大利并合并这罗马国家于帝国版图为止;这一事件看来曾使那些经营利凡得商品而富有冒险性的伦巴商人,越阿尔卑斯山来和北欧建立了通商关系。阿尔琴的一封信上曾提及一个“带着商品的意大利商人”。这些商人不是做普通生意,而是以奢侈品供应宫廷、教会以及最富的贵族家庭。其中有很多人是国库或寺院的仆从或随员,象下列公文程式老套语所指出的那样:“为了某某寺院的应用和需要,”运输地方产品和地方制成品往圣登尼斯、里昂、根特的圣巴伏和圣齐尔兹等地的市场和市集去,并在那里采购所需要的商品。寺院由于它们的财富和所享有的豁免权,是最活跃的贸易因素。它们的船舶往来于每一条通航的河流,它们的商队在各重要公路上都可遇到。圣登尼斯寺院在符腾堡的埃斯令根、在亚琛和芒斯特、在寒纳河盆地的德勒和爱丹普斯,都有仓库和市场,还在罗尼河畔的里昂有一所堆栈和市场,在伟恩也有一所市场。
关于喀罗林朝的工业,除了关于象织布、制革、锯木、打铁、制皂、酿酒这一类的地方性或家庭需要的工业可资证明外,象商业一样,其他证明是有限的。所有的高级手工业者象金银匠、制玻璃匠那样,受朝廷和教会雇佣, 来做建筑和装璜工程,这些受雇者,大部即使非全部,都是意大利的或拜占廷的手艺人。可见喀罗林帝国内一定很少有精巧的本地法兰克手艺工人的。
近代历史家以荒诞而宏大的经济观念套到查理曼时代;其实,这些观念是近代的而非中世纪的商业企业的反映,向后投射于中世纪时代的反映。查理曼曾徒劳无功地企图征服威尼斯,不是为了使法兰克人可控制威尼斯的有利可图的利凡得商业,而是要压止威尼斯的奴隶贸易,要扩展他的统治权于威尼斯,因为它是伦巴的谋叛者和拜占廷的阴谋者的庇护所。 408 年时法兰克人征服了阿佛尔人,那曾被夸大地说成是因为查理曼希望打通到达君士坦丁堡去的那条下多瑙河道路;这条道路从蛮族入侵以来曾被封锁;但事实上他的意图仅仅是要征服一个时常侵犯东日耳曼和北意大利边境的可怕的掠夺
性仇敌而已。同样,查理曼和哈伦·阿尔·拉希德所建立的关系,是为了实现西方基督徒朝谒圣地和圣墓的要求,为了保护往那里去的朝圣者;在这些谈判中没有什么促进东方和西方商业关系的观念,作为推动力。至多可以说, 朝圣者往往沿途做些生意,而小贩和走单帮者不时冒充朝圣者以求免付通行税;这种舞弊逃税在 795 年查理曼和奥法所订的著名条约里受到了谴责,其中有下列一段文字:
对于为了敬爱上帝或为了拯救自己的灵魂而愿访问神圣使徒的出身地的香客,让他们安然通行,不受任何干涉;如果有人不是为追求宗教目的而是为图利,杂在香客中间,就让他们在适当的地点,缴付惯例的通行税。
查理曼立法中对公平交易和公平度量衡的注意,基本上也不是为了经济的理由,而是为了道德的理由。在 794 年,在“艰难时期”的一个年头,查理曼曾颁布他著名的限制最高物价的法律;这项法律的用意,与其说是为了经济目的,不如说是为了救济穷人的苦难,那是由教会制定的一种基督徒的义务。皇帝对于那些抢购小麦及其他食物而进行投机的商人的残酷行为,果然深恶痛绝,但那并不是以他的经济意识为出发点的。很多历史家还忽略了这一事实,即这项限制性的立法是用一个教会会议决议的形式,而不是用颁布诏令的形式发布的。
关于查理曼的注意于维护道路和桥梁,我们也可作出大致相同的解释。他的诏令都是带有这种性质的。但是在这方面,他的基本目的,也不是为了促进商业而是为了保证他的军队又快又有效力的移动。有人异想天开地认为:建造那永未完成的“查理沟”(“喀罗林沟”),即那切断上多瑙河和上莱茵河间狭长分水岭(在弗兰哥尼亚柔拉山的威森堡附近)的运河是出于促进商业的意图。其实,它的主要目的是为设置一条由北到南,并在亚琛和累根斯堡之间由东到西的完整水路;而累根斯堡是整个东南日耳曼的军事基地。那在马因斯跨莱茵河上的大桥,基本上也是一项军事工程。甚至查理曼所爱好的居住地,即宫殿或大庄园宅邸的位置(象亚琛、赫斯塔尔、米尔森、英格尔亥姆、都尔内、狄顿霍芬、尼威根、基尔赛)也是依据军事急需而选定的。这些庄园都是沿着军用大路,排列成为梯形,彼此间隔着适当的距离, 在那里供应品的食库和驮物的牛马,是经常准备好的。这些路线沿着河流从亚琛以及从比利时的国库庄园密集的地方辐射出去;人们按上述地点就可找出道路。
然而,我们不应因上面的概述而认为查理曼时代是没有对外贸易的。一个包括高卢、日耳曼、意大利以及部分西班牙的大帝国一定会有而且确曾有过和其他国家的关系。那些关系自然是和邻近国家发生的,而所交换的商品是属于有关地区间的自然产物。意大利同拜占廷与穆斯林领土的接触,使它成为利凡得奢侈品的唯一进口地,因为东地中海区由于拜占廷的舰队,而不象西地中海那样害怕穆罕默德教徒的海盗船。但是,南高卢和西班牙“驻防区”的商业则微不足道。高卢的比斯开湾各港口,如贝云和波尔多,是西班牙橄榄油和西班牙栗子的进口港;橄榄油象《圣腓力培伯特》所指出的那样, 在整个西南欧方面,在寺院里用作食料,而在教堂里则用作点灯油。东方货物尤其是丝绸,尽管穆斯林和基督徒间有战事,还通过伊斯兰教西班牙而进入了高卢。奥尔良·帖奥度尔夫详细地描写了他所亲见的丝绸外套,“染着各种颜色”,并有格外漂亮的式样;他还描写了来自哥尔多华的麻布、羊毛衣料和皮革物,白的、紫色的和大红的都有。
布勒塔尼、波亚图和爱尔兰之间的贸易关系,上文已提过,早在罗马帝国后期已经建立,而在第五和第六世纪爱尔兰接受基督教后,更增加起来了。圣科兰班曾搭乘往来于高卢和爱尔兰之间的航船,到达了南特,并带来了貂皮、提篮和陶器。查理曼时代对爱尔兰的外交和商业关系比在墨洛温朝时代密切得多。但是又有一件难事:要分别谁是沿路作生意的爱尔兰朝圣者,谁是真正的商人。这些朝圣者几乎总是和商人们结伴同行的。
当然,我们所知道的关于奥斯特拉西亚、法里西亚和德意志的贸易活动, 比关于法兰克帝国任何其他部分的要多,因为法兰克政权的总部是在奥斯特拉西亚。查理曼的首都亚琛对莱茵河和它的支流的整个地区来说,位置优越, 处在北德意志(隆克森和瑟林吉亚)和北高卢间的交接点上。如果研究中欧的河流系统,我们可清楚地了解喀罗林朝及以后的各商路。因为几乎所有的大路,都是沿着河道的。
在第七世纪中,本尼狄克特派僧侣在法兰克王国的异教的边境上所进行的积极传教活动,是后期墨洛温朝时代的一个破格,因为这一世纪原是有很多内战的混乱时期。当王国的本部已信奉基督教以后,异教还在边境上苟延残喘着:在柔拉山和佛日山区,在上谬司河和摩塞耳河流域,尤其是在法兰德斯、不拉奔和法里西亚,在那里满布着茂密的森林和广阔的泽地。在这些辽远的地方上,在 600 和 680 年间建造了拉克斯厄、斯达维洛特、麦尔默第、圣巴伏、圣奥麦、圣柏坦、圣里奎尔、圣汪列尔各大寺院,还依次建造了新教会。这些传教团的成功是与它们的世袭领地的增长密切有关的。农业、牲畜牧养以及有关农业经济的技术和手艺曾大踏步前进;寺院成了当地的市场,并从水陆两路输出了它们的剩余产物给其他市场。在这一方面,不容置疑,后期墨洛温朝和早期喀罗林朝时代,是这些地方的一个物质繁荣时期; 这种繁荣状态继续到第九世纪北欧人再使它们蛮族化为止。在僧侣指导之下,当地居民(其中大部分是寺院的农奴)排干沼泽地,清除了森林,并把荒芜地区,变成了牧场或良田。
在喀罗林朝早期历史上一个最重要的经济事件,是法兰克人的征服法里西亚。在罗马帝国的盛世,这个地区,约当于现在的荷兰南部,曾是一个令人惊异的商业活动地区。法里西亚人在盐沼地上放牧了成千成万头绵羊(法里西亚羊毛是出名的),他们曾是下莱茵河和不列颠间横过海峡贸易的中间商人,也曾是罗马高卢省和日耳曼人间的中间商人。从第五世纪中期到第八世纪上半期法兰克人征服它为止,从商业观点来说,北海几乎是一个法里西亚的内湖。盎格鲁·萨克逊人的征服不列颠使法里西亚与下日耳曼同旧属罗马的不列颠的联系,比以前关系更加紧密;并扩大了法里西业商业的活动范围。普洛科匹阿,一个第六世纪的历史家,甚至说,法里西亚人曾参加过萨克逊人侵入不列颠的行动。当然,他们的商人在早期已出现于伦敦和约克城。
在同一时期,法里西亚人找到了斯堪的那维亚的国家,并深入了波罗的海。瑞典美拉湖畔的贝卡、瑞典大陆上面对哥特兰岛的边谷、南芬兰的贝基奥、威堡附近的边谷、挪威脱伦典渡口的边谷安、后来的卑尔根附近的比耳克罗恩,这一切地方都曾是法里西亚人的贸易站。爱尔兰海被一个第六世纪的历史家称为“法里西亚海”。当法兰克人渡过莱茵河的时候,在科伦和马因斯,已有法里西亚商人。所有这种贸易的力量是从莱茵河支流上近后来的乌得勒支的杜尔斯特德,发挥出来的。
在邦尼非斯改变法里西亚人信仰的计划里,兼有商业的野心和宗教的热
忱,因为查理·马德尔和矮子丕平的宝剑支持着这种传教活动。在跟着发生的战争中,法里西亚人作战是为了自己的贸易自由而防止法兰克人吞并它, 在程度上相同于为了他们的宗教而作战。他们很快就看出:法兰克人的基督教意味着法兰克人的商业征服。正是查理·马德尔最先预见到这个问题,并以征服法里西亚的方法来解决了它。早在 753 年的一件公文里,可看到在圣登尼斯市集上已有法里西亚商人。我们还知道,在第九世纪里,法里西亚商人曾在摩塞耳河区及亚尔萨斯采购葡萄酒。养羊已成为法里西亚沼地上的一种有利的事业,而法里西亚羊毛曾是喀罗林朝时代的一种重要的原料。杜尔斯特德是这地区的主要商埠,它的市场和造币厂是名闻远方的。稍逊一些的是发尔赫稜岛上的威特拉城。这两地在第九世纪中都被北欧人破坏,结果使杜尔斯特德的贸易上行莱茵河,后退到提尔和科伦,即向内地退到伊塞尔河流域,在那里兴起了德文特城。法里西亚的征服和那里羊毛贸易的发展,跟着使法兰克人和英国人的联系进一步密切起来。比德提及在伦敦有过一个法里西亚商人。在 795 年,查理曼和麦细亚王奥法签订了一项条约,来互相保护在他们领土上的对方商人。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喀罗林政府所征唯一真正的商业税,是在布伦附近克旺都维克的“海峡”诸港口、在什留塞斯(斯类斯)以及在杜尔斯特德征收来的。所有其他象桥梁或道路的通行税,仅仅是作为维持费的。
但是,报应是注定要跟着法里西亚“帝国”的倾覆而来的。法兰克人原不是善于航海的,因而那曾经由法里西亚人占领过的地方,在第九世纪就被“外侵团”①占夺了。北欧人之所以能够兴起、扩展并表现出他们巨大的商业力量,是由于法里西亚人的势力的毁灭。大北方的商业开发的遗业落入了北欧人而非法兰克人之手。
东日耳曼和斯拉夫人贸易关系的发展,上文已提过,早在达哥伯特时代便已开始,而在喀罗林朝还在继续。在征服萨克逊之后,805 年时(也许这年代是不可靠的),查理曼第一次制定了法律管理这边境贸易,并且沿着从易北河口到中多瑙河为止的斯拉夫边境,建立了一连串的设防商站。这些商站是:巴杜威克和瑟塞尔(靠近后来的汉堡)、萨克逊的爱尔福特、易北河大湾的马德堡、哈尔斯大德(靠近后来的班堡)、在瓦尔德·那布河和普弗赖姆特河合流形成的那布河畔的普弗赖姆特(在后来的奥柏普法茨)、福察姆、罗耳士以及那布河口多瑙河畔的累根斯堡。
尽管法兰克史料除了提及被禁出口的兵器甲胄以外,没有说到这项边境贸易的性质,但我们可从其他来源知道:这贸易主要包括有毛皮、蜡(大量的蜡用以制造教会用的蜡烛以及用以封文件)、蜂蜜、亚麻(斯拉夫人种植大量亚麻)、大麻以及奴隶。日耳曼硬币在斯拉夫人中间开始流通之前,亚麻布条曾当作货币,象在早期殖民地时代,美洲印第安人使用贝壳珠①那样。织布、制陶器和木刻是他们的主要手工业。咸水或淡水捕鱼,是一种普遍的谋生方法。当时,波罗的海沿岸的斯拉夫人是海盗和贩卖奴隶者。爱因哈德的《编年史》(808 年)说勒立克小港(靠近后来的威斯马,这座城直到 1237 年时才建立起来)是丹麦商人所常到的地方。这些商人主要是什列斯威人。
① “外侵团”(Vikings)即北欧人,在第八至第十世纪时期,侵掠欧洲西海岸的海盗。——译者
① 北美洲印第安人以线串着贝壳珠,当作货币;贝壳珠有两种颜色,一系黑色,一系白色,黑的比白的贵一倍。——译者
在东南日耳曼,巴伐利亚和“东方驻防区”很少有什么商业痕迹遗留下来。威尼斯商人努力穿过勃伦纳山路,也许到过奥格斯堡,并冒险前行,远及累根斯堡,尤其是在阿佛尔人失败以后。阿佛尔人的庞大宝库,储藏着两百年来从巴尔干和北意城市得来的掳掠品,数量惊人,象亚历山大帝所占据的大流士宝库那样;当所有积聚的硬币和金银器皿投入西欧的时候,它们的影响使法兰克货币的购买力暂时跌落下去并使物价上涨起来,直到这些金银在贸易中被吸引到东方去,或再度被窖藏为止。有人估计,在 779 到 799 年间,
镑的价值比 804 年以后的价值,要多三分之一。据编年史家的记载,胜利的法兰克军队曾带走十五货车的黄金、白银、宝石和丝绸。
有人认为查理曼统治下的欧洲复兴,是以商业和工业的大复兴为特征的;这是一种证据很少的夸大之词。决不是这样的。当时,农业状况凌驾于商业和工业活动之上是证据确凿,无可争辩的。喀罗林政府的整个体系,社会阶级的各种类型,都是以土地占有制为关键的,就是说,少数人拥有大量地产而多数人则陷于依附状态。这个时期主要地是一个农业状态和自然经济的时代。欧洲的政体,欧洲的社会,都是属于也产生于一种风行的土地制度, 而查理曼最有建设性的经济活动,是和农业相联系着的。甚至在这一范围内, 他的努力也是限于使王室领(国库领)的行政系统化和制度化。他的立法对僧侣和贵族领地的管理,没有什么关系;这些领地的管理,完全和他自己的大庄园的管理相同,而且,其中有的比王室大庄园管理得更好;所以皇帝责成每个郡内的郡伯去考察这些庄园,以图改进他自己的土地。喀罗林朝的“盛世”是由于皇帝、僧侣和大土地所有者的顽强努力,他们在庄园管理方面采用了优良的制度。皇帝做了什么,主教、住持和贵族也做了;主教、住持和贵族做了什么,皇帝也做了。但是,关于王室领地的资料,我们所可获得的, 远多于关于教会世俗领地的资料;而且,皇帝的立法重要得多,因为王室领在数量上既这样多,而在分布上又这样广。
有一个苦心研究的学者曾估计说:喀罗林朝的王室领包括有一千六百十五个单个的领地;其中很多和“县”甚至和“州”同样大小,村庄星罗棋布。它们包括无数的广大农场(庄园或村落),“宫殿”、葡萄园、森林、矿地和采石场。“领地”是由许多村落或庄园集合而成,组成为一个行政上的经济单位,每一个庄园或大农场受一个地方管事的监督,而地方管事则受地方郡伯的监督。这些领地中,有的是很大的,包括三十、三十五、六十三甚至七十所庄园。这个庞大遗产的核心,是奥斯特拉西亚公爵的家族领地(在近代的比利时)。由于喀罗林朝合并墨洛温朝的王室领,它大大地增加起来, 而其中大部位于下莱茵河和摩塞耳河流域以及东北法。这一地区的面积可在地图上划出下列一线来表明:从喀罗林朝旧都赫斯塔尔起,下行瓦兹河到它和塞纳河的合流处,上行塞纳河到玛恩河口,上行玛恩河到维特列·勒·法兰西——差不多是彭提昂的所在地。即在墨洛温时代奥斯特拉西亚公爵的一所庄园——从那里到摩塞耳河的狄顿霍芬,下行摩塞耳河到科不林士,从那里下行莱茵河达乌得勒支,于是又回到赫斯塔尔。在这广大的梯形领地里(今天包括大部比利时、卢森堡、东北法、洛林和莱茵日耳曼),是最大的、最富饶的、最密集的王室领。在和这一片广大的世袭领比较之下,其余的国库领则是相隔很远地分散着的——在德意志、在意大利、在高卢的其余部分, 而它们的收入也较差。后一类的庄园是用作维持当地官员的,而在遇到这些地区发生战争时,则用作军事供应地。上面所指出的那一片广大土地的中央
地位、接连的性质、土壤的肥沃、如此适宜于种植葡萄的摩塞耳河和下莱茵河狭长温暖的流域、浑斯特列克的金属以及可航行的河流网——这一切条件互相匡济,使这块美好的地区得成为法兰克王国的核心。我们知道这区域内约三百所大庄园的名称和地点,还有更多的庄园现在已无从稽考了。
所以,显而易见,管理大庄园对查理曼象对中世纪其他的国王一样,是一件主要事情。查理曼是一个异乎寻常的有才干的统治者,对他的财产,事无巨细,都亲自监督。每所庄园放在一个管事或管家的管理之下,管事负责保持它,还须作出资产和进款的常年报告。有大批这种庄园的帐册,流传到今天。作为这些管事的指南,查理曼(他是方法的首倡者)亲自制定了一种庄园管理手册,叫做“庄园诏令”。这诏令包括有七十节,其中有的很长, 使人惊异地得以窥见当时的农业经济情况。但在摘引这有趣味的文件以前, 应先描述查理曼到他的一所庄园时所住的“庄园大厦”。它是由排成四方形的几幢房屋集合而成,几乎所有的房屋,都是一层楼高。它耸立在用木栅来保护的广场的中央。入口道路的两侧,种着树木。人们穿过外门后,再穿过内门,就立刻进入了宽敞的居室。在这叫做大“厅”的背后有别的房屋排成四方形,环绕着一块种着花的草坪;各幢房屋的外边用象回廊那样的绕着方场的圆柱廊接连起来。在后边,但和建筑物的主要部分相连接的,是其他的建筑物,即厨房以及仆役与随从的房间。距这些房屋最远的是仓库马棚。
在广场之内有别的建筑物,象谷仓、畜栏和厢房等,还有一块菜圃。高的木塔内包括有最好的卧室。它的阳台,在夏天是一个凉爽的地方。各种东西都是用木头制造的。在十二世纪之前,石头建筑物除了教会大厦以外,是罕见的。在 1100 年前砖头是很少见的。罗马人原是出名的制砖者,但是这制砖的技术在“黑暗时代”已经失传于北欧,而在好久时期内,没有复兴起来。
在大厅的内部,摆着一张大桌子及几条凳子,但是最舒适的坐位,是靠室内周围墙壁放着的箱子,这些箱子用作保藏东西的。它们的上面盖着熊皮、狼皮和鹿皮的外罩。墙上挂着麋鹿的有叉角的头,或野猪的或熊的头。地板上在夏天铺着沙土,或盖着柳条。唯一的炉灶装在厨房里(厨房靠近餐厅), 厨房在冬天充作卧室之用。各种东西,除了面包外,都放在无遮盖的火焰上, 在罐头里、在平锅内或烤、或煮、或煎。烤东西是用铁钎,由厨司把铁钎转来转去,使各面同样受到火炙而不致有一块地方被烧焦。炉灶很大,足以烤整个一头牛或者一头野猪。烘面包有时是在装着出烟管子的火盆里进行的。然而,在大多数场合下,烘面包的火盆是放在户外的。木柴或炭是唯一的燃料。没有火炉的房间,有时用烧旺的炭盆取暖,但是那时必须小心地注意通风。
一个法兰克贵族在大庄园住宅内的生活,果然是粗陋的,但并不有别于十七和十八世纪美国弗吉尼亚的大农场主的庄园住宅生活。差不多一切生活必需品都是就地生产出来的。制服装用的羊毛,剪割、清洗、梳刷、纺织都是在庄园宅邸内进行的。兽皮由农奴鞋匠来硝制并制成鞋子。兽肉是用盐腌、火熏、醋渍的。各种家庭和农业工艺都是由庄园上的农奴来做的——制鞋匠、硝皮工、染工、织布工、铁匠、制车输匠和木工。但应注意,没有说及在领地内存在着什么市场,就是说,商业还未曾高度发展。在“庄园诏令”内, 只有第五十四节内提到了市场,命令管事应注意“朕的农奴不得游逛市场或市集”。
下面从查理曼的真实训令中引来的摘要,大部分是不言自明的。如果看
来有需说朋的地方,我加上了几句话:
每个管事应编制关于朕一切进款的常年报告;应记入:由朕的耕夫所赶的牛来耕种朕的土地,由朕庄园上佃农所耕种的朕的土地;应记入:猪、森林、田地、桥梁和船舶、葡萄园和应缴葡萄酒给朕的人、干草、木柴、火把、木板及其他类型的木材;荒地的范围;蔬菜、玉米、高粱;羊毛、亚麻和大麻;树生的果实;栗树;接枝的树木;花园;甜菜根;鱼池;皮革、毛皮和兽角;蜂蜜、蜡、牛羊油脂和肥皂;桑实酒、蜜酒、醋、啤酒;新谷和陈谷; 母鸡和鸡蛋;鹅;金属匠和金属工人的数目、制剑者和制鞋者;柜、箱和量器;小牡马和小牝马。管事应在圣诞节时,把上列各项分门别类,有条有理地报告给朕,使朕得知朕所有的东西以及每种东西的数量。
在朕的各庄园里,朕的管事应具备尽量多的牛舍、猪圈、羊棚和山羊舍, 而且他们决不得缺少这些东西。加之,他们应保有由朕的农奴为了他们的服务所提供的牛只,这样我们的牛舍和耕犁无论如何不致由于朕庄园上的工作而短少起来。
朕的管事必须极端仔细地供应那些用手制备的东西:脂油、熏肉、咸肉、葡萄酒、醋、干酪、白脱、麦芽、啤酒、蜜酒、蜂蜜、蜡、面粉;这一切, 应制备得极端整洁。
查理曼曾想把他的大庄园变成为活象一个绅士的乡村别墅一样,请看下文:
每个管事在朕的每个庄园里,为了点缀园景,应经常保有鹅、孔雀、野鸡鸭、鸽、鹧鸪和雉鸠。
诏令中有下列一项条文:
为使朕的妇女工作,应按照所指定的适当时间,来给予她们材料,如亚麻布、羊毛、大青染料、朱红、茜草根制的颜料、理羊毛硫、起绒草、肥皂、润滑油、器皿及其他必需的东西。
关于房间设备的条文规定:
在朕各庄园内的房间里,应具备床被、坐垫、毯子、枕头、床单、桌布和凳布;铜的、锡的、铁的和木制的碗盏;铁架、链子、锅钩、手斧、斧头、螺钻、小刀以及其他一切种类的工具,使无须到别处去拿或向邻人移借。
上面所引的诏令,尽管是这类规程中的最完备而又最重要的,但不是一个个别的例子。在很多场合,这位皇帝显出他是重视王室庄园的有效能管理的,尤其是在指令开出详细的帐单方面。很幸运的是其中一个帐单保存得完整无缺,还保存了另一张片断的帐单;这些都是中世纪统计文献中的最有价值的例子。
那流传下来的关于查理曼的一所庄园的清单如下:
阿斯那帕领地庄园上有一所石头造的王家大厦,式样极好(显然是其中最好的一个地方),有三间房间(大厅、餐室、厨房);整个大厦四周,都有阳台,有十一间妇女卧房;下有一间地下窒;有两条柱廊;在广场内另有造得很好的七所木房,还有同样多的小屋和附属建筑物;一所马房、一所磨坊、一所谷仓、三所栈房。庭院用密密的篱笆围绕着,有一个石头大门,还有一个阳台。有一个内庭,也用篱笆围着,种着水果树。
下面分别列举室内用具和工具的数目和类别;农产品计有大麦、小麦、裸麦、雀麦、大豆、豌豆、蜂蜜、白脱、猪油、脂肪和干酪;最后,列出牲口头数,包括有五十一头大牲口,五头三岁的、七头两岁的、七头一岁的、
十头二岁的小马,八头一岁的、三头牡马,十六头母牛,两头驴,五十头带小牛的母牛,二十头小阉牛,三十八头一岁的小牛,三头公牛,二百六十头公猪,一百头猪,五头野猪,一百五十头绵羊,二百头一岁的小羊,一百二十头公羊,三十头带小羊的母山羊,三十头一岁的山羊,三头公山羊,三十只鹅,八十只小鸡,二十二只孔雀。从这项清单里,我们可看出家具以及家庭设备方面多么贫乏,而食粮与牲口的储备多么丰富;这种对比明显地指出农业经济已达到一个高度发展的阶段。其次,对于货币,没有提及什么,这一事实也说明在查理曼帝国内,流通的货币是很少的。
除了建立国内的普遍和平外,查理曼还在两个方面促进了葡萄种植业; 和平对葡萄种植者来说一向是重要的,因为葡萄不能象小麦那样在一个年头里成熟。第一,查理曼在自己的庄园上有很多葡萄园,在那里,种植葡萄和酿葡萄酒,是在他亲自指导下进行的。他对所有的地中海区人民用脚踏葡萄来榨酒的老方法,采取很自然的反对态度而命令以手压方法来替代它。他委派特别管事,接收葡萄园作为他们自己的,来培植它们。他从没把制造葡萄酒当作王室的专利事业;相反的,他采用了各种方法传布它。第二,他以很多土地、赋税权与通行税豁免权,赐给教会和寺院。因此,在这时期,教会和寺院的土地上的葡萄园就大大地增加起来。很多僧侣地主包括正规的和世俗的僧侣①致力于深耕细作的葡萄种植业。所有的阳面斜坡都成了葡萄园。僧侣甚至把葡萄种植到那些收成不会很好的地方去,象巴伐利亚高原、瑞士以及瑟林吉亚的腹地。皇帝的这种榜样影响了世俗贵族;后者对葡萄种植业也感到兴趣;在这时期,还兴起了一种办法,即划出庄园来专种葡萄,并实行更精细的耕种方法。当时有一个阶层成长起来:他们尽管是不自由的,并向庄园主缴纳他们的大部产物,但还是在租户而非农奴的地位上种植他们的小块土地或葡萄园。
由皇帝保护的犹太人,是在南法经营葡萄酒的大中间商。794 年法兰克福的宗教会议通过决议,来防止垄断或抢购葡萄酒,并在葡萄收成不佳时防止葡萄酒出口。在查理曼和哈伦· 阿尔·拉希德间的交往中,法兰克商人带回了那些用以酿造葡萄酒的香料,从而法兰克葡萄酒开始输出到东方去。查理曼的征服开辟了到东北欧去的新商路;因而商人往斯拉夫边疆去做生意, 以沙兰克葡萄酒来换取从波罗的海来的琥珀和毛皮。
勃艮第葡萄酒是经过塞纳河运到巴黎和卢昂的。莱茵河和摩塞耳河上属于行会的船夫,以莱茵和摩塞耳葡萄酒来交换法里西亚羊毛,生意很兴隆。法兰克高卢境内一切河流上都大量运输葡萄酒,这种运输大多是在寺院控制之下。由于它们享有大量特权和免税权,也由于它们拥有各中心地点的许多码头和货栈,它们成为过去罗马时代“海员”的真正继承人。寺院的代理人和犹太人分享葡萄酒贸易的近似专利的权利。
在上述的查理曼手册里,我们可看到大庄园上的农奴、农民和租户农民之间的区别。按日耳曼法律原来的规定,每个自由人应有一块自由地。但是, 一般趋势迫使他失掉这块土地。每个自由人必须服军役,而战争又是常有的; 又因为这些战役经常是在春夏两季进行的,所以当他的田地最需要他的时候,他被召而离去了。如果他因此来不及耕种,或因为他的收获失败,他这个自由人就要负债了。起初,他被迫抵押出他的土地的一部分,最后也许全
① 世俗僧侣,指非修道院出身而不出家的僧侣。——译者
部。一般来说是附近的地主或教会接受这个抵押品。同样的过程在古代罗马曾发生过,现在又重演了。于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当抵押的土地被取消赎回的权利时,那自由人就必然要沦为佃农。如果他还是不能清偿他的债务,他将失掉他的自由,而陷入农奴地位。当查理曼在世的时候,自由庄园的数目——所谓自由庄园,就是庄园内份地的权利由自由租户所保有——似乎是大于不自由庄园的数目。到第九世纪中期,在查理曼的孙子时代,这项比例就倒转过来了。
“军役”即强制军事服役这一项毁灭性的负担,强有力地迫使大寺院和大贵族土地上的自由人降到依附地位,甚至农奴地位;因此,那也成了毫无办法的人们往边境去谋生的一个原因。诏令中三番四复地指责自由人以自愿沦为农奴作为逃避军役的一种救济办法。
自由人委身于奴役,因为他们不再能维持自己;他们不是一两个人这样做,而是集团地或全村庄都这样做。约在 820 年从前的时期,在纽弗勒特有十四个自由人把他们的土地送给圣泽门寺院,而自己作了农奴,“因为他们没有能力来满足国王要他们为战争服务的要求。”①
非常明显,“小自由人的确获得了他们劳动的新出路,但是这种出路必然要和他们地位的降低相联系的。他们以独立的地位来换取一个更有利的而又更好地被保护的依附地位。”庄园制度的扩展、采用更为完善的农作方法, 特别是在国库或教会庄园土地上, 慢慢地使自由小农陷入原属自己土地上的佃农或农奴的地位,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从他转移到某一个附近贵族或高级僧侣的手里;要不然的话,那改变了的情况也会把他从他祖传的土地上逐出使他成为一个无家可归的流浪者——“一个浪人”。小土地所有者在当时正在进行着的经济社会的转变里,是不能和大业主相竞争的。有些历史家主张: 一个比军役更大的苦难,是喀罗林朝官吏的压迫和诈财行为。果然这是当时一个公认的弊病,可是对虐政的怨言,自从政府开始时起即已存在,可不必予以重视。
多柏特在他所著的一篇出色的专论《巡阅使》里,说得好:
我们有丰富的资料,可证明法兰克贵族的贪婪性质。我们看到他们无止境地靠着牺牲皇帝或者那些还残存的自由平民,来扩大自己的财富⋯⋯只有“巡阅使”才能够对这种趋势进行斗争⋯⋯贫苦的独立自由农没有比当时的实际情况消灭得快,也许必须感谢这“巡阅使”的制度。
关于这种情况,查理曼晚年的立法是很清楚的。803 年的《兰哥巴第诏令》中有下列一段话:
朕听到:伯爵的官员以及有些属于他们的有势力的附庸,不仅从教会的奴仆(就是,住在由教会所赐给的采地上的人)方面,而且从其余的老百姓方面,征收地租并强制使用劳动力,如收获、犁耕、播种、拔树根、装货于马车上等等;所有的这些弊端,必须予以停止,因为有些地方的老百姓在这样情况下已被压迫得苦不堪言,以致很多人由于耐不住他们的命运,背离他们的主人或保护人而逃亡,因而土地复归于荒芜状态。
811 年时在亚琛公布的《关于出征队的诏令》里,查理曼感慨地说: 穷人愤恨不平地说,他们是从自己的土地上被逐出来;他们受主教与住
① 库尔敦:《中世纪的村庄》,第 108 页。
持以及其代理人的驱逐,也同样受伯爵及其“百户长”①的驱逐。他们说,如果一个穷人不愿交出他的土地给主教、住持或伯爵,这些大人们就捏造出某种借口把他拖入法院;要不然,他们继续命令他充任军役,直至这可怜的人完全破产,不得不交出或出售他的土地。而在这同一时期,他的邻人由于已经交出自己的土地(因而成为一个农奴而非自由人了)得准予安居在家而不受烦扰。这种小自由人和穷苦农民的逐步降低身分的过程,是和法兰克人向帝国边境的扩展密切联系着的。
我们看到,法兰克人的“东进政策”或向东挺进的政策,在墨洛温朝时代已经开端;而到了查理曼时代,这项政策加速推行起来了。小土地所有者和被剥夺的自由人逐渐向东推进,到达扎勒河及上美因河那里的地旷人稀的盆地;为的是要逃避那些数目和范围越来越大的大庄园对他们所加的压力(这些庄园包括世俗的和教会的,位于莱茵河以西及中莱茵兰)。而且,在第九和第十世纪,在下摩塞耳河和莱茵地区,已出现土壤枯竭的迹象。当然,关于中世纪时代的人口,是不可能有准确的统计的。但是,近代学者已作出一些相对的论断。在喀罗林时代,条件优越的地区象摩塞耳流域那样,似乎曾有相当稠密的人口。的确,沿着那些作为重要的贸易大道的河流,尤其是沿着谬司河,地名的数目那时比现在似乎是要多。从后期墨洛温时代直到北欧人的侵入时期,在塞纳河和莱茵河之间,人口密度据估计,曾达到每平方哩三百人之多。在喀罗林朝后期,东法兰克王国,即日耳曼的人口据估计,有二百五十到三百万人。800 年时,上摩塞耳河、西格河和上美因河流域开始被日耳曼移民渗入,象扎勒河流域在查理·马德尔时代曾被殖民化那样(这种移殖主要是由邦尼非斯派寺院进行的)。看来,没有任何大量法兰克人跟着萨克逊的征服而涌到那里。
794 年时,巴伐利亚独立地位的倾覆使东南欧空前地开放给法兰克殖民,主要是僧侣和贵族的涌入。他们争先恐后地夺取土地,要想奴役当地居民来开发那里的土地。在多瑙河区,殖民化的特征就是在于僧侣和贵族的性质。
显然可见,这传教兼殖民的混合运动,是直接受着法兰克朝廷的鼓励而进行的,比起北方来,是一个较少民众性和较少自然性的扩展。从亚琛入巴伐利亚的道路是经美因河穿上法兰哥尼亚的天然的——而非军事的——道路;在那里,由邦尼非斯在 741 年建立的符次堡主教区,是喀罗林朝传布福音和征服东南欧的基地。在这些教会农场上的艰苦劳动都是由被征服的和“皈依基督教”的斯拉夫人担负着。早在这个时期,“斯拉夫”(slav)这个名词已等同于“奴隶”(slave)这个名词;而教会以征收什一税对那个种族来进行有系统的剥削,也已成为一个陈规了。
在未被占据的土地上的斯拉夫人的村庄维持着一种朝不保夕的生存地位,它们四面被新成立的寺院和来自辽远西方的日耳曼移民的居留地包围着;日耳曼移民在森林中砍除树木,为自己开辟新土地。然而在这些日耳曼人中,很多不是自由人,而是隶属于大业主的农奴;这批大业主把他们全部从人口拥挤的法兰克领地上迁移到他们的边境的新领地上。毫无疑问,同这些农奴混居杂处的,还有喀罗林朝社会中人数相当多的下层分子,也就是 789
① 百户长(centenarii)是隶属于伯爵的小地方官,在最小的地方单位即百户区内,主要办理司法事务。—
—译者
年《伟大诏令》第 75 条中所说的“客人”、“外人”,和 “乞丐”。他们被经济困难和社会压力逼迫得东飘西荡。这批人由于没有家庭或村庄的联系,乐于在某一个大地主领地上的茅舍里获得栖身之所,即使要丧失自由和付出艰苦劳动的代价。791 年的大荒灾可能增加了这一阶层的人数,因而它可能成了促使日耳曼人向东南欧移殖的一个因素。因为萨克逊还未被征服, 居民向那里东进的任何显著趋势还没有表现出来。
从亚得里亚海的顶端到易北河口这一条边境上的斯拉夫居民,在日耳曼人征服和殖民的浪潮里,不是被驱逐,就是被淹没。因此产生了不可遏阻的冲突,其中种族的优势、宗教、语言、贸易、风俗以及生活所靠的土地都成为争执的问题。在日耳曼人方面,这斗争变成为一系列庞大的传教运动和殖民征服。僧侣传教师深入斯拉夫人的荒野,致力于和平的或强制的改变汶德族①的信仰,而且伸出了半神权王政的宝剑来保护教士或替被汶德人杀死或逐出的教士复仇。但是,种族和宗教仇恨心理的背后,还有着居民渴望土地的强烈要求;他们争取田地来耕种,以求糊口;因为在那时所实行的农作的原始状况下,欲求饱暖是一件不易的事情。所以,忧郁的汶德族农民清除了寺院周围的森林,耕种了这土地并饲养牲畜;因为这些边境上的寺院资产从经济观点来说,只不过是边界上的牧场而已。查理曼看出了在边境上寻找新住所的垦荒阶层所具有的意义。在他的诏令里,他曾两次指令他的官员说,“无论在什么地方找到有气力的人,就给他们森林地来开垦吧。”
但是,所有向东南欧的进展曾受到阿佛尔人阻止,甚至很多被他们破坏了。而在第八世纪末期之前,日耳曼人占领的范围已经远达恩斯河畔。在791、793 和 796 年,查理曼曾三次征讨这些凶猛的劫掠者。以后还在 803 和
811 年两次讨伐阿佛尔人,终于征服了他们。803 年在累根斯堡会议上,皇帝曾正式组织“东方驻防区”(那在好多年后将成为奥地利公爵领),并把它同从易北河口到亚得里亚海顶端的保卫东境的一连串“驻防区”联系起来。与此同时,对阿佛尔人,象对刚被完全征服的萨克逊一样,行使了强制改变信仰的办法并加上了什一税的重负,为的要使他们完全屈服。
当从人烟稠密的奥斯特拉西亚各省来的居民这样地泛滥于东日耳曼边境上的时候,南高卢的居民也在“西班牙驻防区”找到了一个类似的出路,即在比利牛斯山和埃波罗河间的领土上;这领土由查理曼征服并建成为一个缓冲省,来保卫帝国西南侧,以防止伊斯兰教侵犯。但是,在半岛上,条件与政策基本上是(和东日耳曼)不相同的。东日耳曼的殖民运动本质上大多是自发性的,又是个人主义的。但是,在西班牙,法兰克的殖民运动是政府的一个周密考虑的政策。这领土,在 711 年以来穆罕默德教徒和基督教徒之间的战争过程里,几乎被蹂躏得一片荒芜;这一征服地,全部被看作王室领, 而按封建和庄园的条件,仔细地分配出去。这些封地,在数字上虽不多,而在范围上一般却是广大的。它们大多是赐给法兰克的文武官员,但也有一些是赐给哥特贵族的。法兰克人移入西班牙而愿永留者,人数不多,因为距他们的故乡实在太远了。但是查理曼切心要有一个有势力的贵族小集团,住在“驻防区”内来代表法兰克政权的统治。所以,为了获得这样的一个集团, 他把土地封给了在那里作战过的他的将士。这批受封的法兰克附庸召来了他们的部下士兵,也把土地封给后者作为亚封地。这些土地是按领主制度,由
① 起初居于日耳曼北部及东部的斯拉夫大族。——译者
农奴来耕种,或者出租给佃农的。
另有一种赐地的形式是赐“宅地”(adprisio),即赐一种自由地的特种形式,有些象美国过去的“住宅”惯例那样。同样的土地让与形式,在法兰克帝国的别的部分,可能也曾流行,但是这个名词似乎是独一无二地用于比利牛斯山区的土地让与的。
接受这种赐地者,并不都是西班牙人,但是其中大多数是西班牙人。诏令指出“为西班牙人”、“关于西班牙人”的字样。谁是这些西班牙人呢? 有些人在阿拉伯人进入时,曾逃入山区而后来又回到他们在平原上的老家; 这种“驻防区”内的居民,就是西班牙人吗?初看起来,这一种说法似乎是有些道理的,但是较多可能的是,他们是从法兰克征服地南方来的基督教西班牙人;他们现在看到了一个基督教政权已在他们的邻近地区建立起来,所以,他们就逃出穆罕默德教统治而到了那里。这批西班牙人的移入不仅是为了政治和宗教的目的,而且是由于加达鲁尼亚、鲁息雍和塞普替美尼亚的富饶土地以及法兰克国王的宽大条件所吸引而来的。其中也有阿拉伯人中间的不满意分子。812 年时,这一类的土地所有者曾派遣四十人的代表团去觐见查理曼,在那一年的训令中列举了他们的名字。这一张姓名表是有趣味的, 因为它指明了住在“驻防区”内的几个民族的性。其中差不多所有的人都可分成为两类,即用罗马化名字的本地人和哥特人。但是,我们还可看到所举出的其他民族的性:伦巴人卡则勒拉斯,加斯科尼人亚达里克斯,左赖曼(可能是个摩尔人)。虔诚的路易曾说,这批西班牙人自觉自愿地接受了法兰克王国的保护。所以,他在赐他们土地时,曾给以良好条件。
除了这批拥有许多不自由的劳动者和自由的居民的大地主以外,寺院也成了在“驻防区”内广大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在这里和在东德意志一样,寺院是文明的开路先锋。正是在这一时期,建造了下列基督教西班牙的大寺院: 阿尼尔、科尼斯、拉·格拉斯、阿尔兹·苏·德赫、蒙托留、提比里、圣喜拉尔、塞普替美尼亚的普萨尔蒙第以及里柏利、柏舍琉等等“驻防区”内的寺院。这些寺院组织很快地蔓延开来。当一所寺院建立得很好以后,移民云集,于是僧侣们分散到新地点上去,建立了一所小圣所,在那里起初只有一所小礼拜堂和一所招待游历者的旅舍。但是,这些小圣所不久便吸引了移民来耕种它们的土地,马上这些地点成为一个小社会了。在鲁息雍和加达鲁尼亚的村庄中,很多是起源于寺院的。
关于西班牙穆罕默德教徒和南法人民进行贸易的最早的证据,是在 812 年时。在这一年,奥尔良主教帖奥度尔夫由于一个重要使命往法兰西的极南部去,参观了那旁和阿尔兹。在阿尔兹,有人为了报答某种恩惠曾献给他水晶和珍珠;有人曾送给他那些面上刻着阿拉伯文的金银硬币,他曾看到有些人有雕刻着人象的花瓶以及“来自凶狠阿拉伯国家里”的染料和布匹、还有宝剑、哥尔多华皮革、珠宝以及各种显然由阿拉伯制造的布匹。必然要得出的结论是:除了战争以外,在阿拉伯人和那个地区居民之间,还有着其他的关系。在这两个民族之间,尽管有着宗教分歧,但通商关系还是存在着;除非因为要交换货物,阿拉伯钱币和阿拉伯货物不会在那里出现的。当然也可能,这些东西是从掠夺穆罕默德教领土而来的掳掠品。
查理曼大大地增加了世俗僧侣的地产,但对修道士来说,他不是一个伟大朋友。在 779 年,他使什一税的征课合法化(以前什一税是由信徒们自愿
捐助的),虽然老早在 585 年,马康宗教会议上已决定,凡拒绝缴付什一税
者,将受到驱逐出教的处分。这样一来,他使教会在它固定基金及从供献得来的浮动而又不确定的进款以外,又获得了一个新的收入源流。查理曼又以被征服的萨克逊、伦巴意大利以及西班牙的大量土地,分配给僧侣们。甚至最卑微的牧师区内的传教士,也被给予一个完整住宅和男女农奴各一。在他811 年执行的遗嘱里,他把他所有财产的三分之一遗留给法兰克帝国内二十一个大主教,并命令:每一个大主教应保留那分配给他所辖省的总额的三分之一,而把其余的部分,分给他的副主教。然而,查理曼对法兰克僧侣的慈善行为和忠实,并不怀着什么幻想。正在他写遗嘱的同一年里,他对主教曾发出一个询问形式的诏令,他问主教们:出家的僧侣和没有出家的僧侣有什么区别。他讽刺地问道,“凡是没有停止千方百计地想法增加自己财产的人
——以天堂来约许,以地狱来恫吓,诱使老实人放弃他们的财产而变为贫苦, 剥夺他们的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以致他们不得不靠着抢掠过活——,是出家的吗?凡是贪得无厌,竟至贿赂证人的人,是弃世绝俗吗?”皇帝还谴责地主僧侣们所于的勒索勾当。他说,“穷人们大声叫骂那些剥夺他们的财产的人。他们埋怨主教、住持及他们的代理人,和埋怨郡伯及他们的部属一样。” 查理曼所谴责的这些弊病,注定要在封建时期越来越变严重。
教会对法兰克帝国的经济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和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在喀罗林朝比在前朝,还大得多。教会的会议上也讨论过世俗事务并就世俗事务制订了法律;若干有势力的俗人代表也曾出席会议;查理曼任用主教和住持充当外交官、巡阅使、甚至战争中的司令官。但是,教会的最大影响——除了宗教以外——是通过它成长着的封建势力而表现出来的。上文已说过,教会曾获得大量的土地赠与,它并把这些土地租给人耕种,要不然, 直接由住在教会地产上庄园村庄里数以千计的不自由居民来耕种。此外,还有很多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在经济困难和社会压力之下,为求教会的保护, 放弃了他们的独立地位,并把他们的土地“委托”给教会。有条件地把土地让给主教区和寺院的这一项惯例于墨洛温朝时代已开始出现,但到了喀罗林朝时代,它就成了一个有组织而又有系统的制度;这制度的精髓,按性质和倾向,都是封建式的。在上述的“请求让地”的交易中,很多是以赡养贫穷、疾病和无保护的人为目的的;它们有些象近代的“终身赡养费制”,依此, 所投的资本,在受惠者死亡时,归于发给赡养费的机关,使他的继承人受到损失。其他很多类似的交易,对教会财产的增加与巩固是有帮助的;因为教会由此得拥有数目庞大的依附农田。社会方面也获得了利益,因为这种制度使它有安定的社会秩序和穷人救济的办法;另一方面,这种制度给教会带来了一种危险,即教会变得注意财产和世袭领的事务,多于注意宗教事务。而且,僧侣所得的土地捐赠迅速地增加着,那激起了世俗贵族的憎恶。从这时期以后的几百年中,我们看到高级僧侣和高级贵族间的冲突事件层出不穷, 而这冲突的根源是属于经济性质的。甚至僧侣阶层也分成为两个敌对部分。因为世俗僧侣憎恨修道士的较孚众望,后者的寺院通过信徒的捐赠和遗产一般拥有更丰富的基金。查理曼的同情显然是寄于世俗贵族方面。他似乎已害怕寺院势力的过分强大。因此,他合并了许多寺院及它们的财产于国库。他从来没有鼓励过寺院制度,的确,在他统治的时期,很少寺院曾由别人建造起来。
这样地变为封建化的不单是宗教中心,象主教座和寺院等。而且,乡村的牧师区和地方教会也卷入了这种过程。由于流行的庇护制度,因而几乎不
可能在脱离地主贵族的庇护下来建立乡村牧师区。一个当地的业主,在他的土地上建立了教会之后,就以庄园主的地位,要求有权选择教士来为那里的教徒执行宗教事务,而这些教徒一般都是他的佃户。此外,这保护者也控制着牧师区内的收入,甚至从送给牧师区教会的捐赠和遗产里,也取得利益。一个业主之所以建立一所当地教会的动机,往往远不是无私的或虔诚的。在封建时代,投资建造一所教会或创立一座寺院是最为有利的。
那建造一所教会或小礼拜堂于自己土地上的业生,就成为那所教会或小礼拜堂的所有者。他可指派一个奴隶或一个农奴去担任职务(叫做“牧师职”)。他可征收殡葬费和洗礼费。他可强制他的农奴去做札拜。他可出售或者让与这所教会。他可罢免这牧师,或鞭挞他,或在指派他时,要他赠送礼物。他可使用他充当书记、管事或种田的仆人。他可使用他侍奉膳食、养犬、牵引地主太太的马匹或看守羊群。①“依靠祭坛生活”成了地主阶级尽力使用的一种剥削形式。
① 斐西尔:《中世纪帝国》第 1 卷,第 25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