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货币、银行、保险和特殊商业组织

在英王乔治四世治下,英国通货结构稳稳地奠定在那些指定的基础上, 有将近一个世纪没有移动过。1819 年的“皮尔条例”(乔治三世,第 59 年, 第 49 章)曾经责成英格兰银行,正如自 1821 年 5 月 1 日起的情形那样,按三镑十七先令十又二分之一便士的价格,也就是按每两黄金的法定价格,以纸币收兑金条。自 1823 年 5 月 1 日起,则必须以英国的新金币,即一镑金币和半镑金币随时收兑它的所有纸币,关于新金币的铸造,则早在政治家们认为恢复现金支付已为期不远的时候就结合着 1816 年条例(乔治三世,第

56 年,第 68 章)而有所规定了。事实上,自 1821 年 5 月 10 日起,它就开始随时以黄金收兑小额纸币,即五镑以下的纸币。①皮尔条例也已经清除了限制贵金属贸易的一切古老法律;甚至连英国货币也可以自由买卖了——虽则不能熔毁。在伯明翰,事实上货币还是有人熔毁的,“其经常和公开,几乎和铁或铜无异”;②买卖货币“过去虽为法律所禁止,但始终都在进行。” 根据一项有关条例(乔治三世,第 59 年,第 56 章),英格兰银行不得未经国会授权而为政府垫款,但准购买国库券,或凭国库券垫款,如果这项业务的金额是按年提出国会的话。

所以,在缔和六年之后,也就是英格兰银行首次获准拒绝收兑纸币二十四年之后,战时应变的货币制度告一结束,金本位制终于确立。

联合王国是唯一的一个金本位国。英格兰也是唯一的一个拥有这样一种银行制度的地方,在那种制度下的中央全国股份银行享有股份银行的垄断权,国家银行业务的垄断权,和对首都其它一切银行的最终储备,即全国唯一真正的黄金储备的监管权,而且除应随时以黄金收兑纸币,此后不得发行票面小于五镑的纸币,和未经国会许可不得借款给政府外,没有任何法定义务。它鹤立于大多数实力雄厚和卓著声誉的大约六十家私人银行①和将近八百家②性质各异的私人地方银行之中,而所有那些地方银行都是同许多这类银行所自出的谷物商的机构、杂货商、茶商、或绸布商的店铺一样地不受国

① 〔根据乔治四世第 1 和第 2 年第 26 章许可法的条例,这项条例也影响到皮尔条例中的六条规定。参阅威廉·沃德在《1832 年英国银行特许证委员会》(“Commit- tee of secrecy on the Bank of England Charter,1832”)

(1831—1832 年,第 6 卷,询问案第 1944 号)的作证,和阿克沃思:《1815—1822 年英国的财政改造》

(Acworth,A. W.,“Financial Reconstruction in England 1815—1822”),1925 年版。〕

② 阿特伍德:《论货币,敬致阿瑟·杨格先生》(Attwood,T.,“Observationson Currency…to Arthur Young, Esq.”)(1818 年版),第 121 页。

① 在 1832 年有六十二家:参阅卡尔·戈林在那一年委员会中的保证。

② 在 1821 年有七百八十一家:吉尔巴特:《银行业务实践论》Gilbart,“PracticalTreatise on Banking”)(1827

年版),第 95 页。

家管制的——除去在唯一的一件事情上。这个受管制的事项就是它的纸币的票额。1775 年国会曾经禁止它们发行二十先令以下的纸币,1777 年又禁止发行五镑以下的纸币。后来又恢复二十先令纸币;但是在 1804 年纸币加征

印花税,并自 1808 年起发行人须缴纳发行执照税。国家至少明白它自己的作法。1819 年的立法曾打算再行禁止小额纸币的发行;并且已经训令英格兰银行筹措黄金,俾能收回这些小额纸币。黄金已经准备就绪;但是在 1822 年国会又改变方针。乡村绅士害怕谷物市场上的暴跌而渴望把货币紧缩的步伐放慢下来;所以银行奉准在 1823 年以前照旧以它们的一镑纸币流通。①继

而国会又改变方针,根据 1826 年初通过的一项条例(乔治四世,第 7 年,

第 6 章),凡五镑以下的英格兰纸币不再征收印花税,已贴印花的纸币在 1829

年 4 月 5 日以后不得重行发行。但是银行对于它的纸币和其它负债究应保持何种储备,或何种形式的储备,国会却始终没有进行过辩论。

伦敦没有一个银行家曾发行纸币达五十年左右。②他们一直认为英格兰银行的纸币和支票——用支票作巨额支付在十八世纪的伦敦就已经成为通例——已足敷他们的一切需要。他们以准许顾客透支的信贷办法而不以见票即付的票据办法放款。③地方银行家,除少数例外,基本上都是纸币发行人: 他们很少使用支票。在 1779 年以后,他们的纸币提供了一种非常需要的通货,尤其是在北部工业区,那里因缺乏现金,致制造商有时为支付几先令的帐目而不得不用承兑票据,并以兼营酒馆的“银行家”贴现的借据支付手织机织工的工资。④奇怪不过的是,在恢复现金支付之后,在英格兰银行纸币真正流通的伦敦区域以外的唯一重要地区就是南兰开郡。⑤英格兰银行小额纸币在那里甚至作支付工资之用。为了这项用途,更以铸币、地方纸币、借据和“实物工资”来补其不足。“带有商业汇票性质的大量小额票据也同样地常常在发行”;①并且著名行号的商业票据通过背书也差不多像纸币一样

① 参阅董事为 1832 年委员会所写的《备忘录》(“Memorandum”),第 69 页:关于价格的暴跌,参阅前

引书,第 133—134 页。

② 卡尔·戈林的作证,同上。

③ 但是鉴于吉尔巴特在《银行业务实践论》(第 2 节,《银行的功用》)中对于支票制度的优点所作的非常浅近的说明,则商业界公众的无知可见一般。

④ 格林顿:《曼彻斯特的银行和银行家》(Grindon,L.H.“ Manchester Banksand Bankers”)(1877 年版), 第 33 页。

⑤ 约普林:《论英格兰和苏格兰银行的一般原理和现行办法》(On the GeneralPrinciples and Present Practice of Banking in England and Scotland”)(太恩河畔的纽卡斯耳,1822 年版:重刊于《小册子丛刊》

(“Pamphleteer”),1824 年,第 24 卷,第 529 号——上文所引据的版本),第 545 页。参阅本书第 338

页。

① 格林顿,同上。约翰·劳埃德是不会不了解的,据他说,在 1825 年前后,在曼彻斯特的流通额中票据占九成,黄金和英格兰银行纸币占一成(吉尔巴特:《银行业务实践论》,第 35 页注)。但是地方银行家委

地辗转流通,虽然这种办法在 1821 年已经不像十年前那样普通了。

英格兰银行纸币并不是到处受欢迎的。“在更北的各郡,人们但有办法, 就不愿接受一张英格兰银行纸币。”②每一个地方银行家似乎都有一些。在伦敦,地方银行家总是就市银行家之中保持一个往来行,往来行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必要时为他将地方上的伦敦汇票兑现。这时既然又可以保有黄金,地方银行家自然可指望通过他的往来行用汇票或银行纸币兑现的办法来取得。地方银行家往往是在这个持续达二十年以上的纸币制度之下历练出来的,而没有保持黄金储备的习惯。③因此,正如赫斯基森在 1828 年所说,英格兰银行,一旦遇有风潮,“七、八百个〔黄金〕漏巵⋯⋯就一齐洞开了。”

当时并没有任何有力的传统作为地方银行家的指南。每一个人都以自己认为最好的办法去使用手头的现金。没有任何标准化的投资。每一个地区有它自己的特点和需要。没有合作也没有互相学习。例如,伦敦对存款不付息, 但处理往来存款也不收手续费。在地方上,则往往收取手续费,也有时给付利息,但一般只是对定期存款而不是对往来结存付息;而定期存款却是罕见的。正如 1827 年吉尔巴特所说,“伦敦银行家是替他的顾客保管现金,但是地方银行家则主要是替他的顾客垫款。”①

有一些小的地方银行家既不是受过良好教育,或精明强干的,也不都是诚实无欺的。就是撇开特殊的危机时期不谈,他们倒闭的频繁也殊足惊人。自 1815 至 1830 年没有一年不至少有三家银行倒闭,十五年之间银行家破产的总数达二百零六起。倒闭通常不外下列的两种原因,不是用自己的资金进行投机,就是给单独一个行号以太多的贷款,以致那个行号一旦破产,也就把它们拖倒了。有巨额资金供作投机之用的银行家寥寥无几。一个慎重的小银行总是把它的业务局限于这样狭窄的范围,只用“由发行纸币所筹借的资金和比较为数无多的、大抵是无息的存款进行贷放⋯⋯和买卖伦敦汇票。” 贷款则“基本上是以〔本行纸币〕对这类短期汇票进行的贴现为限⋯⋯因为通过它的伦敦代理人可以随时变成现钱。”②这种安全的慎重标准看上去并不是很多银行家都能始终坚持的。

员会的秘书在 1832 年说,“关于兰开郡票据和纸币的流通额 有一个很大的错误 我认识一位布拉克本恩和曼彻斯特的银行家 在 1825 年曼彻斯特一镑纸币的流通额已超过十四万镑。”《1832 年委员会》, 询问案第 5327 号。

② 约普林,同上。

③ 参阅同上,1832 年西部银行家文森特·斯塔基的作证:“的确”在必不得已时他仰赖于英格兰银行的黄金。询问案第 1145 号。

④ 1862 年 2 月 10 日,《韩氏国会实录》(新编),第 14 卷,第 237 号。

① 《银行业务实践论》,第 7 页。

② 约普林,前引书,第 536—537 页。

在苏格兰,在恢复现金支付时情况却全然不同。银行的数目很少——在1826 年只不过三十六家——其中有四家是不发行纸币的私人银行。③很少几家私人银行这时有重要业务可作,几乎没有一家从事发行。在这个银行体系的顶端有三家“依照立案的性质大约是有限责任的”④老牌特许股份银行—

—苏格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和英格兰麻业公司。直到 1831 年才奉到特

许但实力早已很雄厚的是 1810 年创立的新商业银行。甚至在 1700 年以前, 苏格兰银行就已经在格拉斯哥、阿伯丁、敦提和蒙特罗斯各地试办分行了; 但是它的这些分行从 1774 年起才开始有成功的发展。①在 1826 年它有十六个分行。1774 年之后不多几年,皇家银行曾经步它的后尘而在格拉斯哥创办了唯一的一个无关重要的分行;但在十九世纪初期,麻业公司和商业银行正在一切应设分行的地区遍设分行。1826 年麻业公司已有二十七处,商业银行有三十一处。②在英格兰却没有一个分行。随着分行在苏格兰的普遍设立, 苏格兰各银行有了增加资本的力量:在 1821 年苏格兰银行和皇家银行各有资本一百五十万镑,麻业公司五十万镑,商业银行名义资本三百万镑,实收四十五万镑。③除英格兰银行外,英格兰没有一家银行的资本——无论名义上的或实际上的——是公众所得而知的。

在这些中央特许的苏格兰银行之下有一系列地方银行,其中很多都实力雄厚,正迅速地吞并着其余的私人公司。这一类中的一个典型第一流行号就是 1767 年成立的阿伯丁银行公司。(可以注意的是,直到 1771 年,还没有任何一类银行在曼彻斯特开办起来。④)它的原始资本七万五千镑,实收三万镑。任何非银行业务都为本身章程所禁止,所以它一直是既安全而又成功的。在 1821 年,实收一百五十镑的一张股票,计值一千四百镑:在 1836 年,

价格已是三千镑。在 1826 年共有股份合伙人四百四十六人。①这样一个机构并不是一个法人;因为法人的权利只能得自英王,而这个阿伯丁银行不过是阿伯丁人所创立的。但是苏格兰人的法律既没有任何禁止设立股份公司的规定,所以它采取了除法人资格外股份公司的全部结构。这在法律事务方面免不了要有一些繁难的手续——在 1826 年,从法律观点看,商业银行乃是一

③ 《苏格兰和爱尔兰期票审查委员会》(“S.C.on Promissory Notes inScotland and Ireland”),1826 年(第

3 卷,第 257 号)。报告书,第 5 页,另吉尔巴特:《银行业务实践论》,第 59 页。

④ 克尔:《苏格兰银行史》(Kerr,A.W.,“History of Banking in Scotland”)(1902 年版)第 7 页。英格兰麻业公司并不是一个正式银行,而是一个事实上的银行。

① 克尔,前引书,第 28、115 页。

② 《1826 年报告书》,第 5 页。

③ 克尔,前引书,第 161、152 页。

④ 格林顿,前引书,第 4 页。〔关于制造商所发挥的银行作用,参阅渥兹华斯·曼:《棉纺织业和兰开郡工业区,1600—1780 年》(1931 年),第 92—93 页。〕

① 《1826 年报告书》,第 5 页。

个拥有五百二十一名合伙人的行号——但是股份企业的其它优点,当然连同无限责任,都完全得到了保证。

在这一类比较小的银行和私人银行本身之间并没有很明显的界限。大多数股份银行,不论大小,都采取了一个地方性的半公半私的名称——诸如佩斯利银行公司、斯特林商业银行公司、福尔克尔克银行公司等等。它们各有分成股份的一定数目的可转让的资本。但是由于它们股东的寥寥无几,所以又和只有少数合伙人的普通英格兰银行颇为相似:“它们虽冠以一个地方的名称,却只不过是一些由少数私人组成的银号而已。”②在 1826 年,佩斯利银行有六个合伙人;斯特林银行有七个;福尔克尔克银行有五个。它们由于股份的易于转让而带有一点公共的性质,但是在所有其它各方面,却都是私人性质的。最后是私人银行本身那个迅趋没落的集团。到了 1820 年,“仍有纯粹私人银行积极从事活动的,只有爱丁堡一地了”;③在爱丁堡,私人行号和已经变得多少有点死气沉沉的公共特许银行之间曾经有过种种不适当的密切关系。在 1810 和 1821 年之间来自那个新商业银行方面的竞争,曾经激起了特许银行的新活动,并插手于私人银行的剩余业务。每一个重要的苏格兰银行,不论其属于哪一类,都发行纸币,所以支票制度没有得到多大发展。

公共性质、分行制度、总行的集中于爱丁堡和苏格兰“业务”范围的狭小已经导致银行业务在很大程度上的划一。由于实收资本数目之大以及主要行号寿命之长,已经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信用。定期存款是一种普通的习惯。十镑以上的小存户受到鼓励,而在英格兰却一般是不受迎欢的。甚至对活期存款结存的付息都差不多是普遍的。完全靠存款利息为生的“人很多”,据1826 年一位苏格兰证人对下院委员会这样说。①在那个时候据这同一位证人的估计,所有苏格兰各银行的定期存款“远不止二千万镑。”各类银行的纸币就是一般的通货,尤其是一镑纸币,所以苏格兰银行家夸口说,“如果可以选择的话,工人阶级十分之九⋯⋯都宁愿要一张一镑纸币而不愿要一个金镑。”②没有一个人担心任何纸币会突然丧失币值,像英格兰地方银行纸币常常发生的情形那样。靠了下述那种著名的“活期信贷”制度,银行的信用往来增加了,苏格兰的财富也随之而增加了,在那种制度之下,凡是老成持重、勤勤恳恳的人,“拿一点钱作创业之资”,而这点钱是大家知道靠了本人的勤劳而得来的,那么只要他们能得到“再稍微多一点的资产、再有人肯

② 在 1826 年有四百多个合伙人的银行计三家;另一百多个的三家;二十至一百个的六家;二十个以下的十七家。《报告书》,第 5 页。引文录自克尔,前引书,第 123 页。

③ 克尔,前引书,第 160 页。

① 《苏格兰和爱尔兰期票审查委员会》,1826 年,第 165 页。

② 苏格兰银行家罗伯特·贝尔致吉尔巴特函:刊载于吉尔巴特书的后期版本(当他所著的两本书合并成为

《吉尔巴特银行论》〔“Gilbart on Banking”〕时),即 1873 年版,第 500 页。

于鼓励他们”而不辞“作为他们⋯⋯银行往来的保证人,”就不难取得在一定限额内透支的便利。“出身寒素的青年⋯⋯佣工⋯⋯甚至于农业佣工⋯⋯ 以对他们自己来说极可钦佩、对他们的国家来说殊有裨益的方法而变成为大农场主或制造商,从而跻身于缙绅之列的,颇不乏其例。”①

现金支付刚刚恢复,就有一批英格兰人开始宣传苏格兰制度的优点,并主张在特威德河以南予以采行了。1822 年 2 月,托马斯·约普林的那本《论英格兰和苏格兰的银行原理和现行办法》(“On the General Principles and Present Practice of Bankingin England and Scotland”)的小册子,连同一份纽卡斯耳及地区股份银行计划书在纽卡斯耳问世了。这本小册子销行甚广,并且在曼彻斯特、利物浦和其它各地的商人集会上都加以广泛的讨论。两年之后,一种新的版本,连同这段间隔时期的发展概略,一并在伦敦的《小册子丛刊》上发表出来。约普林注意到了如何在截至 1818 年为止这二十年间英格兰有二百三十家地方银行破产,“⋯⋯多半是远超过任何正式商业的一个平均倒闭数字”;如何“有时整个地区的银行仿佛受了传染病一样地一齐倒闭,正如一两年前南爱尔兰的情形”和稍早一些时候达拉姆的情形那样;以及如何四十几年来苏格兰没有倒闭过一家股份银行。苏格兰人, 据他说,认为他们各主要银行的信用“堪与英格兰银行本身媲美”。而且, 这些银行彻底地发挥了他所认为是一个银行家的主要职能,而在这一点上至少英格兰地方银行是肯定没有做到的。银行的主要职能就是要扮演一个“资本商人”,一个自由、正规和公认的资本买者和卖者的角色。“现在,苏格兰银行家之于金融市场,正如一个商人之于其它商品市场一样。他们向那些有钱贷放的人借入,而贷放给那些需要借款的人,了解双方的情况,并抽收⋯⋯1%的佣金。”作为这种情况的一个反衬,他扼述了平均英格兰地方银行的狭窄业务范围和为数有限的一群信心不太大的存款人。约普林并不是一位对英格兰银行吹毛求疵的人,但是他的加强地方股份银行的方案却蕴有终止英格兰银行垄断股份银行纸币发行业务之意;虽则他在 1823 年首先提出了这样的论证,①认为该行的特许状事实上并不“妨碍储存资金的公共银行的设立”,而只不过给以纸币发行垄断权而已。他虽然担心在 1833 年下一次换发特许状之前,修改特许状未必可行;但是“作为一个股份公司的这种专有的银行权利”既然“除在伦敦和兰开郡两地之外⋯⋯对于英格兰银行并无好处⋯⋯”;而兰开郡纸币流通上的利润既然又“很可能是偶然的结果”,所以他深盼能早日订定办法,给予他的纽卡斯耳银行以充分自由。为了这个目的,他发起了一个运动,并分访适当人士,李嘉图亦在访问之列。“我始终赞成对该行的抨击,”李嘉图曾经在 1815 年致函马尔萨斯说,“如

① 《苏格兰和爱尔兰期票审查委员会》,第 272 页。

① 在他的《银行论第三版补篇》(“Supplementary Observations to the thirdedition of an Essay on Banking”), 第 84 页中。

果我有足够的勇气,我也会参加进去。”②他在 1822 年国会议席上曾斥该行董事为通货问题的不学无术的外行。

1822 年初,政府事实上已经准备听取任何加强地方银行并顺便听取一下增加通货的计划了;而且利物浦勋爵③对于李嘉图的意见向来是尊重的。④至于究竟在三、四月间开始的那项政府措施是否——如约普林所说——由于他的 2 月的小册子,则殊可怀疑。英国政府曾经同英格兰银行有过一次商谈,

准备将该行的特许状展期到 1843 年,来换取在伦敦周围六十五英里半径以外设立股份银行的这样一项立即的变革。由于地方银行家和其他人士的反对,致这项计划在已于国会中宣布之后而予以放弃;政府则满足于延长地方一镑纸币的寿命这样一项权宜措施,而没有采取任何步骤来加强发行行号或允许比较强有力的行号同它们竞争。①

在这期间,李嘉图正考虑着一项针划,想在 1833 年以后把全国整个纸币发行集中在一个由五名委员组成的机构手里,由他们以国家银行的名义接管英格兰银行和其它所有银行在这方面的业务。② 他建议“禁止那些委员和阁员之间的任何银钱往来,以防止他们之间的一切交接。”根据一项原本很难推行的办法,拟准一镑纸币通行于地方但不得在伦敦流通。但这项计划只不过是一个大纲而已。1823 年夏季李嘉图将它写成书面,但是在那年 9 月 11 日“这位开明、敦厚而又真正善良的议员”经过了一场最痛苦的疾病之后而与世长辞。③ 他的计划在第二年照原样出版;但是托马斯·约普林说,“如果李嘉图先生对于我们地方银行流通理论有了解的话,他会”宁建议设立股份公司,而“绝不会建议”设置“政府官员”的。④

在 1823—1824 年的贸易繁荣之后有了十九世纪股份公司的第一次大涌

现,即 1824—1825 年的那一次,在这期间,于六百二十四项急就的计划之中,有一百四十三项始终没有达到说明究需多少资本的程度;有二百三十六项虽提出了这种说明并且发出了计划书,但始终没有发行股票;有一百一十

② 转引自安德雷亚德斯:《英格兰银行史》(Andreades’,“History of the Bankof England”)(1909 年版), 第 20 页,福克斯韦耳教授的序言。

③ 利物浦勋爵是自由贸易论者,时任首相。——译者。

④ 关于利物浦勋爵在二十年代经济政策中的供献,参阅哈勒维:《英国人民史》(Halévy ,E.,“Hist.du peuple Anglais”)(1923 年版),第 2 卷,第 197 页,并散见各页。

① 转引自安德雷亚德斯:《英格兰银行史》(Andreades’“History of the Bankof England” )(1909 年版), 第 264 页。约普林于《小册子丛刊》,第 563—565 页。1822 年 4 月 29 日卡斯尔雷的演讲。《韩氏国会实

录》,第 7 卷,第 160—162 页。哈勒维,前引书,第 2 卷,注 107。斯马特:《经济年鉴》,第 2 卷,注

78。

② 《设立国家银行的方案》,《李嘉图论文集》(“Works”),第 499 页。

③ 《观察家杂志》(“Observer”),1823 年 9 月 15 日。

④ 《小册子丛刊》,第 573 页。

八项虽欣然看到它们的股票上市,但继而又被放弃;另有一百二十七项在1827 年虽依然存在,但一千五百二十万镑的实收资本总额,市价却只值九百三十万镑了。①在幸存者之中有曼彻斯特—利物浦铁路、通用汽船航运公司和四十四家矿业公司,而,无可避免地,没有一家英格兰的银行。但是有四家苏格兰新股份银行创办了起来,其中三家是永久成功的②——由四百七十个股东分认资本十五万镑的阿伯丁市郡银行;资本十万镑的阿布罗斯银行公司;和 1824 年计划由三家公司合并组成、名义资本为五百万镑而其中已发行五十万镑的苏格兰国民银行。按照苏格兰的惯例,国民银行立即开始组设分行:到了 1833 年,开业的已有二十四处。

在 1825 年年底倒风大作的时候,苏格兰并未幸免;但是它的那些有了充分发展的股份银行、它的新股份银行、以及爱丁堡和格拉斯哥的所有银行却都得免于难。威克的开司内斯银行公司倒歇,但为商业银行所合并。仅仅八个合伙人的斯特林银行公司倒闭,但却是十足清偿的。只有自 1825 年 12

月 5 日停止支付而一直苟延到 1829 年的法伊夫银行公司终以股东的巨大的损失而告破产。每股须以私产偿付五千五百镑以履行其无限责任。英格兰所受的打击更重。在 11 月底,以总行设于普利茅斯的那家实力雄厚的西部行号之一,威廉·埃耳福德爵士银行倒歇。温特沃思公司那家以实力雄厚著称的约克郡行号踵随其后。③到了 12 月 3 日,波耳·桑顿公司那家同样著名的

行号破产;此外还有其它几家。就 1825—1826 年这两年来说,对地方银行家发出的破产委任令不下八十件之多,虽则很多破产的行号还能每镑偿还二十先令并恢复营业。①

关于英国银行法和惯例的一切时评似乎都是不无正当理由的。论通货问题卓有见地的利物浦勋爵久已嫌弃这种银行法和惯例了。他和皮尔急于要把批评变成法律。皮尔在 1826 年 3 月 13 日的一篇演讲中,②给了相颉颃的苏格兰制度以一番甚至强大其词的赞美。然而他并不是对整个制度都加以赞美

——向为评论家坚持认作是特别危险的一镑纸币那种特定形式的支付契约就不是他所赞美的。皮尔和赫斯基森都认为它有助于把金镑币逐出流通范

① 英格利希:《在 1824 和 1825 年期间所组织的股份公司全貌》(English,H.,“AComplete View of the Joint-Stock Companies formed during…1824 and1825”)(1827 年版),第 28 页。

② 甚至第四家也存在了十年之久。克尔,前引书,第 191 页。

③ 麦克劳德:《银行的历史和惯例》(Macleod,“The History and Practice ofBanking”)(1883 年第 4 版), 第 2 卷,第 115 页及以下。利兹银行家威廉·贝克特对 1832 年的委员会说,温特沃思公司管理得很糟。

① 数字见吉尔巴特:《历史和原理》(Gilart’s“ History and Principles” )(1834 年版),第 96 页。安得雷亚德斯在前引书第 252 页上说地方银行的倒闭计有三十二起:在第 254 页上引据皮尔的说法为七十六起: 麦克劳德在前引书第 2 卷,第 116 页上说是六十三起:鲍威尔:《金融市场的演进》(“The Evolution of the Money Market”),第 330 页上说是七十九起。

② 《韩氏国会实录》(续编),第 14 卷,第 286 号。在这次演讲中提及七十六起银行倒闭案。

围,或保持在流通范围以外,而这是五镑纸币所不会的。况且,银行的力量愈薄弱,据论证,它就愈有赖于小额纸币的发行。作为强使金镑币通用的一种手段,并从而建立此后八十八年成为英国通货之特色的公众手中的黄金储备,这项废除小额纸币的建议是合乎时宜的;虽则在 1826 年这种特殊形式的黄金论并不流行。就当时所可利用的条件和知识来说,废除小额纸币比之由白厅来改进那七、八百家发行小额纸币的银行所用的方法和组织也轻而易举得多。从苏格兰方面可以看出,在一镑纸币和不健全银行之间并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虽刚一个英格兰人尽可指出,在可以自由买卖黄金的一个现在所谓的金本位国家里,苏格兰银行业的永久健全性正有赖于总有一个地方存有一笔适当的黄金储备。在 1825 年,苏格兰事实上曾经有过“很大量的” 黄金需求。① 一旦听说政府建议在它所计划的禁止英格兰小额纸币的立法之后接着就对联合王国其余各地进行立法,苏格兰方面立即一致起而反对这个得寸进尺、背信弃义的南部人,这个装扮成马拉基·马拉格罗特的吹奏风笛曲的华尔特爵士。这个南部人从两院退到了调查委员会的幕后,②并且放弃了这种立场;这种立场的放弃,如果真正是——照政治家们的说法——由于见证人证明苏格兰懂得如何万无一失地管理一镑纸币的话,那么这种作法本身就无异是承认,撇开某些纸币发行人的那种无可讳言的愚蠢打算和毫无疑问的财政弱点不谈,一镑纸币是没有任何害处的。

根据有关纸币的那道条例——乔治四世,第 7 年,第 6 章——五镑以下

的纸币不得再行印制。已印制的在 1829 年 4 月 5 日以后不得发行或再发行。在贸易景气的最初几个月中,英格兰银行,连同地方银行,一并受到了发行过多的指责。事实上,它在 1824 年凭黄金而增加纸币发行之后,在 1825 年初再度增加发行而却没有增加黄金。③这时它奉命以五镑以下纸币每星期的流通额呈报财政部,报表则于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既然没有加诸苏格兰各银行以这样的义务,而它的纸币可无限制的继续发行(唯不得越过特威德河),那么英格兰银行不如它们可靠也就是不无可能的结论了。在待遇方面则更形成一鲜明的对照,因为英格兰银行的小额纸币并不通行于英格兰各地,而苏格兰比较大的银行的纸币却向来是在苏格兰差不多到处流通的,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流通于英格兰北部各郡:“既然是苏格兰的⋯⋯照理会是自北而南的。”①

① 卡尔·戈林在 1832 年这样说。《银行 特许状报告书》(“Report on Bank…Charter”),询问案第3074 号。1826 年一个可靠的苏格兰证人曾经说(《报告书》,第 50 页)这种需求并不大。事实似乎是大多数本地银行对黄金的需求比较小。人民所要求的是靠得住的货币。例如,文森特·斯塔基带入西部的黄金就很少,而带去的纸币却有十万镑。《银行 特许状报告书》,询问案第 1193 号。

② 同前引书。

③ 董事诺曼在 1832 年的作证。询问案第 2557 号。他认为 1825 年的发行是一个错误。

① 据认为是埃尔登勋爵所说的一句话。

但是,政府的确希望英格兰银行的纸币有比较广泛的流通:因此,毫无疑问,也希望有这种公众对纸币的监督。在涉及银行组织的那项条例(乔治四世,第 7 年,第 46 章)中,它破格为该行规定了开办分支机构的权利。开办分支机构或许在任何时候都原不是不合法的;但是政府希望消除一切疑虑。这一条款实际上无异是一道训令。利物浦勋爵久已想把出自安全而又部分受到控制的那些来源的纸币流布于各郡。他“急于要英格兰银行开办分支机构,”赫斯基森有一次这样说。②以往“该行始终不愿这样作”;③现在却差不多是渴望开办分支机构了。“为了进一步调整英格兰某些银行家的合伙关系”,④这项条例在本文中规定:凡不限定合伙人数的银行,得在伦敦六十五英里半径以外营业,一如 1822 年的拟议,如果它们在伦敦没有行址而所有“合伙人”对营业上的一切债务负无限责任的话。这项条例对银行所规定的纪律比根据前一年国会对股份公司具有好感时所制定而一向适用于—

—至少就可能性来说——其它各种公司的那项条例的纪律,要更加严格些。因为根据取消对股份贸易一切限制的乔治四世第 6 年第 91 章的规定,今后颁给各公司——既是法人,也就是权利义务的主体——以任何特许状时,英王有权规定各该成员应“⋯⋯按照英王陛下⋯⋯所认为适当的程度并依据英王陛下所认为适当的章程和限制,各自以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对法人的债务⋯⋯负责。”这项规定为特许状保留了对责任加以限制的余地,而对苏格兰银行之类的未经特许的社团却把全部个人责任保留了下来。1826 年条例的目的显然不是要限制英王依据 1825 年条例所享有的权宜处理权,就是示意英王不得再行颁发银行特许证。

1826 年条例除规定首都银行业的区域外,还授权股份银行得以职务上的名义进行诉讼和被诉讼。这是一种真正的便利,而是拥有成百名“合伙人” 的那些苏格兰银行在涉讼时所不会体会不到。

在 1826 年年底以前,英格兰银行就利用它的新法定权利在格拉斯特、斯温西和曼彻斯特开办分行了。不到几年的工夫,它在伯明翰、布里斯托尔、埃克塞特、赫尔、利兹、利物浦、累斯特、纽卡斯耳和瑙威治各地也都设了分行。①后来又设立了普利茅斯和朴次茅斯分行以代替埃克塞特分行。这些分支机构并不仅仅发行纸币而已。它们还按照往往低于地方贴现率的线针街贴现率承办票据贴现。它们办理“合伙人暂付帐”而不收任何手续费,但多数地方银行家却是收费的。反之,它们既不像很多地方银行家那样对定期存款——即六个月以上的存款——给付利息,也不像在苏格兰那样对活期存款

② 在和西部的地方银行家文森特·斯塔基谈话时所说。《纸币发行银行审查委员会》(“S.C.on Banks of Issue”),1841 年(第 5 卷),询问案第 602 号:斯塔基的作证。

③ 总裁霍斯利·帕麦尔在 1832 年的作证。

④ 这一法令的正式名称。

① 在 1833 年有 11 个分支行。吉尔巴特:《历史和原理》,第 114 页。

的结存给付利息;并且它们不许透支。它们以方便的条件发行银钱转移的信用状。它们并不是照它们所由产生的环境原会指望的那样,开设在银行业务特别薄弱、渴求健全货币的那些地区,而是开设在既有一般有效的银行又有许多业务等待分支行去开辟的那些地区。它们的竞争似乎——差不多肯定地

——压低了贴现率和存款的利率;但是它们的刻板的政策对它们本身殊为不利。特别是在米德兰和北部,商界都希望能够透支。在分行开办之初,地方银行家对于它们那种除非纸币发行人同它们已立有往来户并且在帐上有足敷的结存,就拒绝接受存户的任何“地方纸币”的作法,大伤脑筋。似乎英格兰银行的分支行不但是一个赋有特权的竞争者,而且是一个半官方的纸币监察人。这是很多实力雄厚而又管理得宜的地方银行深感不快的,那些地方银行履行义务向不苟且,而且在办理贴现和各式各样的抵押业务方面都是保守的,虽不是僵硬的。曼彻斯特英王街和伦敦洛思伯里街第 43 号的“琼斯·劳

埃德”银行只不过是市场巷第 104 号老约翰·琼斯先生的茶叶店的第二代经营而已。然而这个大行号的合伙人(其中有一位早已把他的儿子塞缪尔·琼斯·劳埃德送进伊顿大学和三一学院去求学了)是理应对于这样一个政策表示遗憾,那个政策无异是说他们比苏格兰的商业银行公司还低一等,实际上不过刚刚超过不负责任的茶叶店银行家阶段而已。不发行纸币的“琼斯·劳埃德”银行在曼彻斯特所愤懑的,会是发行纸币的葛尼银行在瑙威治,或阿特伍德银行在伯明翰所更加忿忿不平的。①

在 1827 和 1828 年地方银行曾两次呈文政府,反对英格兰银行的分支机构。②这些分支机构的设立,据它们说,有“破坏久已存在于全国各地的一般银行制度的明显倾向”。“贸易的繁荣、对农业的支援、一般改良事业的增进和国家税收的畅旺,与现行银行制度的密切相关”是不难“清楚证明的”。它们“对基于平等条件的竞争机构固无所抱怨;但是要它们同一个赋有垄断权和种种排它性权益的大公司去竞争则确实有所不平。”它们生怕“这个大公司”会变成为“全国纸币流通的主宰⋯⋯若再以这样惊人的权势武装起来,那就难免危及财产的安定和国家的独立。”这是 1827 年的事:阁员们回答说,对它们的意见“当予以最审慎和最认真的注意。”地方银行家们的要求并不是什么给予注意所能满足的。它们的 1828 年请愿书结尾说:贵部[财政部]大臣不以采取撤捎分支行的措施为有正当理由,[殊以为憾,]深盼贵大臣等能就权力所及,于一切有碍呈请人等营业之事,惠予防止;于地方银行制度,惠予调查,于可视为拟行申请换发银行特许状一事之有关方面的地方银行家的权利主张,惠予考虑,并祈不再另行或续行颁给英格兰银行

① 英格兰银行各分支行和地方银行的早期关系的最好的叙述见 1832 年威廉·贝克特(询问案第 1380 号及

以下)、沃尔索耳的福尔斯特(询问案第 1497 号及以下)和琼斯·劳埃德(询问案第 3360 号及以下)的

作证。关于琼斯·劳埃德银行的历史,参阅格林顿,前引书,第 38 页及以下和第 92 页。

② 分别刊载于吉尔巴特:《历史和原理》的各项年份之下。

总裁及公司以任何特殊权益或垄断权。阁员们应允在“政府就换发银行特许状事和英格兰银行进行任何磋商”时,不忽视地方银行的利益,并且事实上他们的后任在 1833 年换发特许状以前的确对地方银行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但是除英格兰银行为本身利益计而自行决定关闭某些分行外,分支机构还是照旧存在,而且英格兰银行纸币的习惯很快地从那些分支行传布开来。到了 1833 年,有些领袖银行家渐渐地安之若素了。利兹的威廉·贝克特认为“整个说来”那里的分行“是令人满意的,而且⋯⋯有助于银行业的安全。”它并没有太妨碍他的主要业务,并且作为一个黄金取给者,它是有用的。代表西部地方发言的文森特·斯塔基以及代表南威尔士发言的布雷昆和默瑟尔的威金斯都同意这种说法。

在 1826 年条例公布之后的第一年,英格兰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地方上” 发展之速,几乎同股份公司不相上下。私人银行家自然是敌视的,公众对股份公司则抱怀疑态度。约克郡是采取行动的第一个工业区,在 1827 年时, 资本充足的银行正创办于哈德兹菲尔德和布莱德福。①在那一年兰开斯特也开办了一家小银行,瑙威治则开办了一家比较殷实的银行。直到 1828 年 11 月曼彻斯特方始提出股份银行的计划。这项计划是“苏格兰式的”——一个总行,而以分支机构分设于周围的制造业城镇。但是后来它的发起人之一, 曼彻斯特的第一任市长托马斯·坡特尔却率先反对这种苏格兰制度。他说: “只有事事在自己亲眼目睹之下进行,方期事业有成,这同一原则也适用于银行业。”② 这种毫无道理的议论一时颇为风行,曼彻斯特银行以一个拥有三十万镑的单一银行在 1829 年 3 月开始营业。但是在这一年年底之前,在斯托克波特开设了一个分行——显然是为了应付一个计划中的竞争者,即1829 年 12 月在斯托克波特开幕并于翌年 5 月在曼彻斯特开幕的那家曼彻斯特—利物浦区银行的竞争。据该行纪录说,它拥有资本五百万镑;但是有“将近十八个月没有董事会”,并且直到 1832 年“还没有公布过任何议事录”。

③正如它的名称和它的政策所表明,所谓区银行就无异是说要发展分支行;

所以曼彻斯特行——它把区银行看作是一种非常靠不住的事业——后来在博耳顿、并且殊属令人不解地也在蒙特哥马利郡的新镇分别开设起来。① 分支银行就这样在这个新工业运动的发祥地创始了。但这仅仅是一个开端而已。在这同一年(1829 年),哈里法克斯、伯明翰、坎伯兰和累斯特也都有

① 1832 年曼彻斯特股份银行的董事们以一张附有日期和核定资本的银行一览表提出作证。《报告书》,第

323 页。表上列有截至 1830 年以前新成立的十四家和 1831 年的一家。所以麦克劳德所说(第 2 卷,第 383

页)”[在条例公布之后]四、五年内组织成立的不过四、五家”云云是不正确的,而据鲍威尔估计,到 1830

年年底约共十家,(前引书,第 310 页)也失之太低。

② 格林顿,前引书,第 241 页。

③ 曼彻斯特银行董事递送 1832 年委员会的备忘录。

① 格林顿,前引书,第 241 页。

了一个开端,但是在这些地方都规模很小。在这期间,在西南部已经有了一种饶有兴趣的——而且是独一无二的——发展。年已六十岁的文森特·斯塔基在 1826 年是朗波特的一家银行的主持人,也是其它四、五家银行的合伙人。他很早就利用这项条例把它们都联合了起来,使他的合伙人变成为股东,并且广设分行,在 1832 年就有了十四处之多。来自曼彻斯特股份公司的人们认为他的银行并不是真正的股份公司:不过“徒具股份公司之名而已”,据他们这样说。但是文森特·斯塔基却心满意足;他已经“在他的所有分支机构中”找到了“最最方便的”办法。②

在 1830 年利物浦需要一个实力雄厚的银行;但在这一年却有约克市郡

银行和怀特黑文银行这两个比较小的银行开幕。到了 1833 年年底,股份银行的总数已经增加到三十二个。③有相当数目分支机构的只有两家——斯塔基的那一家和拥有十六个分行的曼彻斯特—利物浦区银行那一家野心勃勃的公司。

伦敦的银行一直没有参加反对英格兰银行新活动范围的抗议运动,因为他们并没有受到那些活动的影响。作为一个团体来说,他们是实力雄厚、组织完善的、并且满意于英格兰银行为整个伦敦发行纸币、为他们保存结余、以及于必要时为他们贴现④和供给他们以所需纸币或黄金的那一整套办法。他们差不多随时都同它有往来,并且满意于它所给的帮助。① 他们通常保持怎样的纸币或黄金内部储备不得而知。但他们肯定是纸币的大持有户。在1832 年3 月伦敦流通的一千五百二十万镑纸币中恐怕有很大一部分握在他们手中。若说他们会把不需作零钱用的黄金保存多么长的时间,则恐怕未必。我们只以黄金作为我们储备的“一小部分”,1832 年卡尔·戈林这样说,② 戈林公司大概并非例外。总之,英格兰银行是英国黄金储备的保管人;但是现金支付既已恢复,它自不能将新的一镑金币和半镑金币从公共钱袋中吸收过来。诚然,在困难时期,黄金不但装在钱袋里不放,而且会从银行里源源流入袋中。

从来没有任何法律把照管国家黄金的责任交给英格兰银行,而该行董事们又面对这种并非他们所造成的局势而迟迟不能认清他们的责任。在二十年代后期和三十年代初期,他们泛泛地以这样一种政策为目标,即以证券——

② 曼彻斯特备忘录和询问案第 1008 号。

③ 该年度的《伦敦邮局行名录》(“The London P. O.Directory”),1834 年版,转引于吉尔巴特的《历史》, 第 108 页。

④ 在战争期间和在 1825 年以前他们曾经同它办了大量的贴现:从 1825 年起这项办法就渐渐停止了。鲍威

尔,前引书,第 331 页注。

① 卡尔·戈林在 1832 年的作证(询问案第 2829 号及以下)是这一段记述的根据。

② 询问案第 2870 号。

主要是公债、国库券和数目日益减少的商业票据③ ——抵付他们的总负债的三分之二,而于汇兑正常时以大条抵付三分之一。在 1827 和 1828 年他们接

近过这个指标,但通常却远在这个指标以下。在 1832 年间以他们是否真正

维持了若干董事所谈说的这种三分之一的比例时,一位在 1825 年任副总裁的人说,“事情还没有做到那样准确的地步。”④ 应该注意的是,他们是把白银像黄金一样地算在他们的大条之内的;银条有时占金属储备的五分之一。他们的公开政策是以这种决定得不免武断而又难以办到的金属储备为目标,余则听其自然;“全国的流通额,仅就依存于英格兰银行的来说,接着就要受到外汇作用的调节,”正如该行总裁于 1832 年所说的那样。①他的意思是说,在外汇对我们不利的时候,如果海外需要黄金,公众就会以英格兰银行纸币兑换黄金,从而减少了流通。“在通常的情况下,这个计划一直是任由公众去影响该行,而不是由该行去影响公众的。”②或者,正如公众之中的内森·罗思柴耳德所说,“你把你的银行纸币送进银行,他们就付给你黄金”③——并且一句话不问。作为一个黄金的大操纵者,他认为这个办法是再好不过的。该行从不自行把黄金输往海外;但是他有时输送白银,“以期直接影响巴黎的汇兑。”④它也不试图通过它的贴现率来操纵汇兑。它把自己贴现率保持在市场贴现率以上很多,因为,虽然在拿破仑战争时期它曾经是商业票据的大贴现者,现在它的董事们却认为它不应该和从事于这类业务的银行有太多的竞争。⑤贴现率在 1826 年是 5%,经由

1827年的4 1 %而降到了1828年的4%。它一直都保持在那个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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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高利贷法的缘故,它不能提高到 5%以上。⑥

只有在特殊政治或商业不安的时候,该行国内范围的黄金外流才有可能。诚然,这类的外流在 1820 年和 1832 年之间是屡见不鲜的。黄金的流出国外也是例外。“通常汇兑总是对我们有利的,”罗思柴耳德这样说,“我

③ 从 1827 到 1832 年商业票据往往不到一百万镑:从 1805 到 1816 年则自一千一百万至二千万镑各不等。

参阅吉尔巴特:《历史》,第 173 页上的一览表。

④ 理查德,询问案第 5029 号。

① 霍斯利·帕麦尔,询问案第 72 号。对霍斯利·帕麦尔所给三分之一大条政策的支持未免过分予以重视, 诸如麦克劳德,前引书,第 2 卷,第 131 页;朱格拉尔:《论商业危机》(Juglar,C.,“Des Crises Commerciales”)

(1889 年版),第 343 页;以及安德雷亚德斯,前引书,第 257 页,就都是这样的。

② 诺曼,询问案第 2392 号。

③ 询问案第 4848 号。

④ 霍斯利·帕麦尔,询问案第 215 号。

⑤ 同上书,询问案第 171、477 号。

⑥ 参阅本书第 430 页及以下。

在我自己的营业上有这样的经验。”①巨大的黄金需求未始不会因外国的公私贷款而出现;但是,随着国家的日益富饶,这类需求一般并未出现过。“近四、五年来,”还是据内森·罗思柴耳德的说法,“我发现在提供新贷款时, 大多数资本家只不过是以一种财产变换成另一种财产,而无需从国内调出很多财产。”在国外所存的现款或所生的利润显然是在那里进行投资的。但是甚至在有战争危险时,据罗思柴耳德解释说,外国王公也是愿意要黄金的, 而且不惜重价收购;这样黄金也就无法保留在英格兰银行了。他了解这一点。黄金外流的唯一的另一个真正原因,据他说,就是谷物法机构所鼓励的一批批的大量而又突然的粮食进口。间歇性的谷物贸易是一边倒的:英国制造品对我们不经常去购买谷物的那些国家也没有适当的正常输出。

在 1817—1819 年刚刚试图使黄金再度进入流通时,这种形势就得到了清楚的说明。那项试图和大陆各国在伦敦筹募重要贷款是同时并举的,贷款的一部分则以黄金的形式流出国外。在俄国——那里的实际情况是我们所确切知道的——募债活动和对英国异乎寻常的大量谷物和其它产品的出口也是同时并举的。用制造品的出口来平衡贷款本非不可能,但是既要它平衡贷款又要它平衡不正常的进口却证明是作不到的。所以“大部[贷款]的支付” “是靠输出大条来进行”,因而俄汇对我们不利了。②1818 年,其它汇兑亦复如此,而以法汇为特甚。③在 1817—1818 年发行的七百万镑铸币之中有很大一部分(其中英格兰银行已开始以一部分收兑纸币)已经流出国外,有效地恢复现金支付从而有所展缓。

在 1825 年国内外的黄金外流是同时发生的。在 1824 年 11 月,外汇已

开始对英国不利。到了 8 月,该行所存的大条已经降到三百六十万镑。那时巴黎汇兑已经恢复,但是该行不能不以匮乏的库存来面对秋季的难关。所幸法国采用复本位制,在那个制度之下不难用白银购买黄金。白银大量装运出国,而换回了黄金——很大一部分是英国的一镑金币,可能就是 1817—1819 年所丧失的一部分。毫无疑问这批黄金,或其中的一部分,是来自法兰西银行的——据霍斯利·帕麦尔这样想① ——但这并不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交易。当时任董事的诺曼“从没有听到过运来的那一批黄金大部分是得自法兰西银行的这种说法⋯⋯关于这个问题从没有听到过任何具体的消息。”② 但

① 询问案第 4804、4876 号。

② 屠克,前引书,第 2 卷,第 95 页。屠克是一个对俄贸易商。

③ 屠克,前引书,第 2 卷,第 385 页中的各表。法国正举债来偿付战争赔款。朱格拉尔:《论商业危机》,

第 327 页。

① 询问案第 800 号,这也是以半镑金币的形式输入黄金的那种说法的根据。

② 询问案第 2727 号。另参阅威廉·沃德的作证,询问案第 1882 号及以下。所以未必像鲍威尔所说的那样

(《金融市场的演进》,第 329 页),这种“权宜办法”的采行注定 要成为“向法兰西银行谋求以二百万镑为度的帮助”的“典范”。英格兰银行的白银在 1826 年 2 月比 1825 年 2 月减少了一百多万镑;但

是法兰西银行是了解这种情况的。法兰西银行如果存心不良——如果它的大条交易从来没有过罗思柴耳德在线针街交易中所不胜欣赏的那种自动性—

—英格兰银行的停止支付是可以想见的;因为它的铸币和大条虽共总不下一百零二万七千镑,但是铸币短缺,而大条又不是法定货币。深悉内情的英国人士曾听说“确实有人建议法国政府采取制止英格兰银行的措施。”③即使真正有过这种建议,但是善意或友好政策毕竟占了上风,而且把黄金装运出来了。

黄金或现钱的经济使用在伦敦城向来是受到鼓励的,并且该城的银行家由于有组织的票据清算制度而有了五十多年的联系。虽然“并非以商人”—

—正如库茨·特罗特爵士所说——“为主要业务对象”①的库茨号之类的伦敦少数最著名的行号,连同一些次要的或比较新的市内行号,以及一些伦敦外圈的银行家都不在这个制度之内,但是列有三十二个“清算银行家”的那张一览表,照 1827 年的情形来说,差不多把伦敦银行史上所有伟大的名字都包括无遗了,而这些名字都是很可以和狄斯累利的一览表上所列的那些推翻罗伯特·皮尔爵士的“五金商和大乡绅”并肩而列的。其中有巴克利家、博赞克特家和柯里家;多伦家、弗莱家、哥林家和格罗特家;汉伯里、汉基和霍尔;琼斯·卢波克和马斯特曼;斯密和斯波纳、惠特莫尔和威廉斯。“但是这张一览表太长;或者说可尊敬的名字还在下面。”②

票据清算所位于各行行址的中间,“座落在清算所所有人斯密·潘恩的斯密银号附近的伦巴街上。”③票据清算所久已取代了银行职员在马路边上的清算碰头会。每一家银行各有一个抽屉,其它银行的职员一天两次跑去把这个抽屉所有人的应付票据和支票放进抽屉内。应收应付的款项由两个专职监察员加以计算核对,应付的余额则照数过付。“任何金、银、或铜都不带进票据清算所;五镑以下的差额可以交由银行职员⋯⋯滚入第二天的帐中。”现在也有提到职员们从票据清算所回行领取应付款项的记载,但是在这段 1827 年的记述中却没有提到以英格兰银行支票进行支付的这种十九世纪中期的例行办法。鉴于所提到的五镑这个单位,似乎支付仍然是以英格兰银行纸币进行的。但是五镑也是该行准许顾客开具支票的最低数字,①所以职员回行领取他们本店签署的支票也恰巧是可能的。在这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之下,制度本身都不失其为简便。这个制度是由破产银行家名单上不常出现行名的那一类行号来运转的。

是二百万镑这数字是缺乏当代根据的。

③ 霍斯利·帕麦尔曾经“听到过这样一个报告。”询问案第 466 号。

① 《1832 年报告书》,询问案第 3186 号。

② 《乔治·本廷克勋爵传》,第 195 页。

③ 吉尔巴特:《银行业务实践论》,第 16 页。

① 《1832 年报告书》,询问案第 329 号(霍斯利·帕麦尔)。到 1825 年止,最低额一直是十镑。

在 1771 年曼彻斯特创办第一家银行时,《曼彻斯特日报》上出现了下述一段通告:

迳启者:曼彻斯特银行连同火险保险公司即将在本号和拜伦、塞治维克及阿冷、普雷斯的主持下,于 12 月 2 日,星期一开幕。再火险公司在本郡和各邻郡的代理人将迅即派定;凡在其它公司保险者可免费移转于本公司, 幸顾客惠予注意。②转移“其它各公司”火险业务这种勇于进取的尝试的历史经过,并不是这里所要讨论的。耐人寻味的问题是:保险业务各主要部门中的至少一个部门,以及保险代理商,在没有任何地方银行而始终能以进行其业务的曼彻斯特,已早为人所习知,而且曼彻斯特人对各式各样的非专业保险公司也始终加以扶植。五年之后,亚当·斯密评论说:“以整个联合王国平均来说,二十幢房屋中的十九幢,或者不如说,也许一百幢房屋中的九十九幢都是没有保过火险的”③——这是一个颇易令人误解的似是而非的论断。然而照字面解释,甚至连他的第二个估计也都可能是正确的。在“平均说来的联合王国”中,有足够多的未经保险和不能保险的爱尔兰小屋、威尔士和苏格兰茅屋、以及东倒西歪的英格兰庐舍来证明他的论断是不无根据的。但是如果他的意思是说在联合王国之中只有房产价值的 1%或二十分之一是保过火险的,那么他的两个假定之中的任何一个似乎都是不正确的。就英格兰来说,他差不多肯定是错的。在《国富论》问世二十九年之后,英格兰各公司保险的总数约为二千四百万镑;苏格兰各公司约为二千万镑;爱尔兰约为一千万镑。固然这段时期是一个发展的时期,但是 1805 年的所有实

力最雄厚的公司,除开一家之外,在 1776 年都十分兴隆。若说在 1776 年它们所保险的英格兰房屋还不到大致五千万镑的数目,那会是令人非常诧异的;若说英格兰房产当时能值五亿镑,也是不可思议的,更不消说五十亿镑了①。

在十八世纪差不多包办了所有业务的那些伦敦老公司,无论是特许的或非特许的,股份的或互助性质的,都创立于南海大骗案时期(the South Sea Bubble),甚至以前。联保火险公司那个共济社创始于 1696 年;太阳保险

公司那个伦敦以外从事经营的第一家保险公司在 1709—1710 年就已经从查

② 格林顿,前引书,第 4 页。

③ 《国富论》,第 1 卷,第 110 页。

① 在 1805 年所保险的财产之中很多是商货,究竟是多少现在不得而知。这项论证的假设是:姑以 1805 年

作二亿四千万镑,那么以不低于、甚至相当高过于十万镑的数目作为 1776 年的数字似乎是合理的,而以这

个数目的一半作为房屋保险的数字也不会不合理。关于 1805 年的情形,参阅沃福德:《保险百科全书》

(Walford,C.,“The In-surance Cyclopadia”)(5 卷,未完卷,1871—1878 年版),第 3 卷,第 420—421、484 页。本书以下各页的记述所叨惠匪浅的沃福德的这部令人难以置信的艰巨而又全面的著述,虽不尽完善,却一直没有受到历史家们应有的借重。这部书也没有开列在肯宁安:《英国工商业发达史》(Cunningham's “ Growth of English Industry and Co-mmerce” )的书目提要中。

理·波威在 1706 年成立的伦敦保险公司中派生出来。联合公司和威斯敏斯特公司也年轻不了多少。有两家特许公司是在大骗案时期创立的,原打算经营海上保险,但是“刚刚成立,所有人就大肆抱怨为董事们所欺骗,”因而被迫改营火险业务以图苟存,并且注定要继续经营火险业务达两个世纪之久。这两家就是皇家交易公司和伦敦保证公司。① 此后伦敦内外实际上有大约五十年没有任何新保险公司的创立,虽然至少有过一次发起。②据说,1738 年多尔塞特郡布兰德福德的一场毁灭性的火灾刺激了各郡的保险业务。③ 如果这种传说可靠的话,那么经办这项工作的一定是伦敦的保险公司。三十年后这些公司显然是在曼彻斯特附近从事经营的;因为在 1771 年存在的仅有

的两家地方公司,据我们所知,就是 1767 年的巴斯火险公司和 1769 年的布

里斯托尔火险公司。布里斯托尔公司可能早于 1771 年就在曼彻斯特有了一

个代办处,因为在 1789 年它“在西北部所有各城镇都有代办处了”,并且

它正杀价和伦敦各公司展开竞争;但 1771 年的“其它各公司”更可能是首都的公司。④

在 1770 和 1800 年之间约有十二或十五家英格兰公司在全国各地创办起

来,其中有少数几家——尤以创立于 1779 年而后来发展成为瑙威治联合公司的那一家为特别著名——在十九世纪还保有它们的重要性。在历史上,比它们之中任何一家都更重要的是 1720 年以来伦敦新增的第一个公司——即

1782 年的新公司或鸾凤公司。它是由“糖业利益集团”创办的,并且是打开海外业务——自然是西印度群岛方面的业务——的第一家英格兰公司。1786 年它在汉堡有一个代办处,这个代办处无疑在二十年后随着法国的占领而倒闭了。于是鸾凤公司谋求补偿于美国。1805 年它已经在纽约开业,并且从那里把业务推广到美国的其它许多城镇。①

在这期间,适值拿破仑战争之际,英格兰的火险事业正在郡的扶植之下并以郡的名义很快地组织起来——威尔特郡、伍斯特郡和希罗普郡公司都是1800 年以前成立的。步趋它们之后的有艾塞克斯和萨福克;肯特;汉普郡,

苏塞克斯和多尔塞特以及 1807 年的伦敦郡公司等,而这最后一家是旨在从伦敦通过一系列的郡委员会而进行活动,俾使力量薄弱的地方组织成为多余事物的一个社团。这个计划是成功的,当很多郡社团苟延残喘的时候,伦敦

① 斯科特:《1720 年以前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股份公司的组织和财政》(Sco-tt,W.R.,“The Constitution and Finance of English,Scottish and IrishJoint-Stock Companies to l720”)(1911—1912 年版),第 2 卷,第373 页及以下和 408、481 页。

② 瑞尔敦:《十七和十八世纪时的火险公司》(Relton,F.B.,“FireInsuranceCompanies…during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1893 年版),第 203 页。

③ 沃福德,前引书,第 3 卷,第 481 页。

④ 瑞尔敦,前引书,第 208 页。

① 沃福德,前引书,第 3 卷,第 485 页。瑞尔敦,前引书,第 218 页。

郡公司却变成为十九世纪初期实力雄厚的公司之一。② 伦敦的其它重要社团,诸如环球公司、帝国公司和大力神公司、以及很多地方社团都创始于这同一个时期(1800—1810 年)。从 1810 到 1824 年这段时期很少看见几家新

公司,而且除伦敦私人银行家在 1821 年创立的保护人公司之外,几乎没有

一家是持久的;但是 1824—1826 年的大改革所建立起来的公司比它们所摧毁的公司要多得多,其中之一就是以亚历山大·巴林、塞缪尔·葛尼、内森·罗思柴耳德和摩西·蒙提菲奥里——一个实力雄厚的集团——为后盾的联盟公司(1824 年)。据传罗思柴耳德是为了替他的侄儿本杰明·冈珀茨那位数学家准备一个保险会计员的优缺而创办这个公司的。无论如何,冈珀茨确是以卓越的成绩为这个社团服务了二十四年之久。

在 1832 年这一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火险业务是掌握在三十九家公司手里,其中有十五家在伦敦,二十四家在各郡;但是这十五家承办了火险业务十一分之七,而那二十四家仅承办十一分之四。①这是一笔关系大约五亿镑的保险业务。将近一半的业务是由太阳、鸾凤、保护者、皇家交易和伦敦郡等五家伦敦最大的公司经办的——这五家公司之中有两家创始于十八世纪初期、一家创始于十八世纪后期,另一家(保护者)则是 1824 年的产物。

单单太阳一家就承办了差不多全部业务的六分之一:在 1805 年竟达三分之一。能与伦敦五大公司并驾齐驱的地方公司只有一家,即仅次于大力神公司的瑙威治联合公司。第二名地方公司——创立于 1807 年的西英公司——则只能和伦敦的第七名公司并列了。

在苏格兰,本地火险业的发展和银行业的情形不同,是为期既晚而又发展缓慢的。可能苏格兰建筑物的性质与此多少有关。石头建筑的城镇和农舍不容易起火,而小佃农的茅屋又是不保险的。自从大约 1720 年以来,爱丁

堡就已经有了它的互助友谊保险社,②但在 1800 年苏格兰也只另有一家而已。1805 年共有五家,总营业额不到同一时期太阳公司的十二分之一。并非这五家都能长此维持下去。在 1816 年,据格拉斯哥编年历史学家的记载, “现在虽然没有一家火险公司是属于本城的,但是伦敦和地方公司在这里设立的分支机构却不下二十二处。”③只是在 1824 年苏格兰联合社成立之后, 保险事业方始有了迅速的发展。即今如此,1836 年(有这类数字可供利用的第一年)苏格兰十一家公司的全部营业额还比不上六年前单单瑙威治联合公

② 沃福德,前引书,第 3 卷,第 490 页。瑞尔敦,前引书,第 214、238 页。

① 《1832 年火险税实缴总额报告书》(“An Account of all Sumspaid…forDuty on Insurance from Fire……1832”)(1833 年,第 33 卷,第 423 页)。沃福德,前引书,第 3 卷,第 422 页,利用了一张 1830 年的一览表,其中提供出这项报告书中所没有的一些材料:在那一年共有三十个地方社团。

② 沃福德,前引书,斯科特,前引书,第 3 卷,第 374 页。

③ 克利兰德:《格拉斯哥年鉴》,第 1 卷,第 406 页。

司一家的营业额。①

火险公司的组织各有很大的不同。少数几家是立案特许状予以限制的公司。大多数是没有特许状的股份公司,或与股份公司不容易区别的扩大私人合伙。太阳公司原来有二十四个股东;但是在 1720 年每一股又分成为一百

小股,而且股票是上市的。八年之后数目增加了一倍,自 1728 至 1892 年太阳保险公司有四千八百股。②鸾凤公司是一个私人合伙,股票没有准定的价值,董事得拒绝任何新股东。1714 年的联合火险公司原来是一个互助保险社,在 1805 年改组为股份公司,计有二百镑的股份一千五百股,每股实收二十镑。③两年之后,伦敦郡公司改组,计有一百镑的股份四千股,每股实收十镑。这种保留责任制是很普通的:它为各公司提供了一笔预备金。在 1800

—1824 年这段期间创立的公司没有一家是立案的。为了克服因它们的巨型私

人合伙性质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困难,若干公司在 1810 和 1815 年之间争取到了几项国会条例,准备该公司得以它们秘书的名义提起法律诉讼和被控告。例如,伦敦郡公司在 1813 年就已经采取了这种预防办法(乔治三世,第 54

年,第 2 章)。这一系列的条例形成了现代股份公司演进上的一个耐人寻味的环节。④

作为一种正式的营业形式,海上保险比无论房屋保险或人寿保险都要古老得多——在不列颠如此,在其它各地尤然:在要件方面,1555 或 1613 年

——即残存的两张英国最早期的保险单的年份——的保险单和 1800—1900 年的保险单没有很大的区别。①规定这种营业的第一件国会条例(伊丽莎白, 第 43 年,第 12 章)就注意到了如何“在船舶毁损或复灭而没有继之以人的伤亡时,使这项损失由很多人轻而易举地加以分担,俾不致成为少数几人的沉重负担的情形”——这显然是指历来实行的那种由私人团体承担部分危险的海上保险而言的。一百年后海上保险已经成为经常往来于伦巴街爱德华·劳埃德咖啡店的那个商业团体的一种重要职能了。继而有了两个泡沫公司,它们——在英格兰银行授意之下——申请到了以股份公司资格经营海上

① 沃福德,前引书,第 3 卷,第 423 页。

② 斯科特,前引书,第 3 卷,第 387—388 页。

③ 同上书,第 3 卷,第 379 页。

④ 在 1826 年对银行已采行这项原则;参阅本书第 345 页。泡沫公司法(乔治一世,第 6 年,第 18 章)在

1825 年(经乔治四世,第 6 年,第 61 章)废止之后,股份公司即归由普通法处理了,普通法对它们虽不

适合,但也无敌意。渥兹华斯:《英国法律史》,第 8 卷,第 221 页。

① 格欧:《海险手册》(Gow.W.,“Marine Insurance,a Handbook”)(1903 年第 3 版),第 27 页。这张1555 年的保险单刊载于马斯登:《海军审判所抗辩选集》(Marsden,R.G.,“Selects Pleas in the Court of Admiralty”)(塞尔登社),第 2 卷,第 49 页,并翻印于格欧,前引书,第 323 页。

保险业务的垄断权。②但是业务的实力仍操之于劳埃德保险会和私人海上保险业者方面,这些私人海上保险业者在泡沫公司(1769—1774 年)之后五十年,为了排除不良分子而自行组织成为一个俱乐部,复兴咖啡店店主的姓名就是因这个俱乐部而永垂不朽的。主要的发起人是一个彼得堡的汉诺威人, 约翰·朱利叶斯·安格斯坦那位杰出的人物,他在 1749 年年方十四岁时就

以一个伦敦莫斯科威商人的店伙的位置而开始谋生,在 1823 年逝世,生前搜集了一批名画,这批名画构成为国家陈列馆的核心。和他一起的有马丁·库克·范·米洛普。(十八世纪后期的伦敦吸引并且容纳了各方面的商业人才。) 这个俱乐部的早期会员为八十至一百人。①

这时还没有海上保险的一般习惯。在这方面亚当·斯密也没有冒险做一个他那种似是而非的数学式概括结论。他满足于下述这样两个稳当的命题: 第一,“保险的船只对未保险的船只的比例”比房屋的那种比例要大得多, 第二,虽然如此,“很多船只没有保险而四季⋯⋯出航,甚至在战时亦复如此。”②在他执笔时已迫眉睫的那次战争以及在他死后几年之内开始的那些规模大得多的战争却使这种习惯确立了;“这样,”正如维多利亚时代劳埃德保险会编年史学家所说,“造成了英国的伟大的那场战争也终于成就了劳埃德保险会的伟大。”③ 它的委员会在护航问题上同海军部保持经常接触; 它的情报工作比怀特霍尔还要高一筹;它的会员船舶到 1810 年已经发展到了一千四、五百艘,其中有四、五百艘“每天出航”;④它的会员都是诚实商人,承保一切需要保险的船舶,包括保英国战舰捕获险的中立船只在内。这种保险是可以爽爽快快“按很高的保险费”承办的,安格斯坦这样说。他过去常常承办,虽然没有“在保险单上注明”。但是“现在承办的不如过去那样多了。”⑤对于海上保险业者的这种作法也难以苛责,因为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还是新近的产物。甚至对敌产的保险也还是由 1794 年肯尼昂勋爵的一项决定才宣布为“违反公共政策,因而无效的”;⑥大战中同盟关系的

② 马丁:《不列颠劳埃德保险会和海上保险史》(Martin,F.,“The HistoryofLloyd’s and of Marine Insurance in GreatBritain”)(1876 年版),第 101 页。[为赖特和费尔著《劳埃德保险会史》(Wright,C.and Fayle, C,E.,“A Historyof Lloyd’s” )(1928 年版)所取代。]

① 马丁:《不列颠劳埃德保险会和海上保险史》(1876 年版),第 119 页及以下,关于安格斯坦,参阅《英国人名词典》。依照 1810 年劳埃德咖啡店秘书贝奈特的说法,会员人数在 1771 年是七十九个。《海上保险审查委员会》(“S.C.on Marine Insurance”)(1810 年版:1824 年再版),1824 年版(第 7 卷,第 303 号),第 107 页。

② 《国富论》,第 1 卷,第 110 页。

③ 马丁,前引书,第 162 页。

④ 贝奈特的作证,同前书,第 107 页。

⑤ 安格斯坦的作证,第 64 页。

⑥ 布兰敦控诉内斯比特案。参阅沃福德,前引书,“敌产保险”条。[赖特和费尔,前引书,第 80—81、

错综复杂和变换无常(在大战期间一艘船舶可能今年是中立国船,明年是敌国船,而后年又是盟国船),必然会鼓励海上保险业者在法律没有对细节问题作明文规定之前不放弃任何作生意的机会。他们承办“违反公共政策”的业务所冒的唯一风险,就是遇有损害发生,不见得会赔偿。这类业务只被宣布为无效,而并非叛国;但是在大和平时期它已经丧失了它的利害关系。

1810 年的报告书已经指出:延长皇家交易公司和伦敦公司所享有的股份公司海上保险垄断权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前一年在关系价值一亿六千二百五十三万九千镑财产的业务中,它们所经办的不到 4%。但是,为了它们的利益起见,甚至把海上保险业者之间的合伙关系都视为非法;以致一个海上保险业者“一旦死亡”就“没有任何还活着的合伙人善其后了。”①在拥有大量业务和很多实力雄厚的海上保险者的伦敦,不方便的情形尽管严重,或许还不是不能容忍的。但真正困难之所在,却是迄仍称之为外港的那些地方。所以那里每有违法情形,但就这个问题而论,伦敦也未为不然。垄断权受到了非正式海上保险会社的侵犯,这类社团据说有二十个左右。两个是在伦敦的,其中之一是八十三艘政府运输舰所有主之间的一项互助保险安排;其余则大多是纽卡斯耳、希尔兹、散德兰和布来思煤船所有主之间商定的。曾经赞助这项调查的那些商人希望在保险方面有充分的结社自由。他们不满意于劳埃德保险会,斥责它的主要会员在 9 月、10 月和 11 月避不露面,以逃避冬季的风险。②

但是以约瑟夫·马里厄特——一位更伟大的马里厄特的父亲——为国会中的代言人的劳埃德保险会千方百计使委员会的建议遭到否决;随着和平之后海上风险的大为减少,对于这个问题的兴趣淡漠了将近十年。继而内森·罗思柴耳德和他的联合保险公司中的有力伙伴因为想把他们的经营推广到海上保险方面,又复旧事重提。①在国会里,福埃耳·巴克斯顿替他们争取到了 1810 年报告书的重新刊印,并且建议废止给予皇家交易公司和伦敦公司

以垄断权的乔治一世,第 6 年,第 18 章。他得到了休姆·赫斯基森和罗宾逊的意料中的支持;他的议案通过了;拥有实收资本二十五万镑的联盟海上保险公司在年底以前就已经组织成立。②在 1827 年初,它是在 1824—1825 年发起或创立的几百家公司中股票价值超过实收金额的仅有的十三家之一。③它的营业不错,但是对劳埃德保险会并没有很大妨害。继联盟保险公司之后在 1825 年有不幸和波尔公司有银钱往来的那家管理不善的赔偿保险

180 页。]

① 《报告书》,第 7 页。

② 《报告书》,第 15 页。[赖特和费尔,前引书,并没有讨论这项指控。]

① 马丁,前引书,第 231—252 页和 290 页。[赖特和费尔,前引书,第 307 页及以下。]

② 国会中的经过原委见斯马特:《经济年鉴》,第 2 卷 ,第 237—239 页。

③ 英格利希:《股份公司的全貌》,第 6 页。

公司。但是它支撑下去了。在外港,海上保险公司在 1826 年首先出现于东

北海岸,据说那里早在 1810 年就有了保险会。这些公司之中只有一家幸存。伦敦通用海上保险公司(1830 年)和利物浦海上保险公司(1831 年)都比较能持久,但起初都不是很重要的。

这样,在这十年终了时由公司进行的海上保险已经得到了承认,而且在蒸蒸日上之中,这些公司之中有一些实力的雄厚是足可承担很大风险的;但是劳埃德保险会的私人海上保险业者以及那种分门别类的风险却没有失去它们一点点重要性。

人寿保险,像火险一样,不是一种个体或小合伙的营业,虽然他们也有过这种尝试。从不知何年何月残存下来的唯一的一个公司组织就是 1706 年的一家永存保险公司的友谊社。①友谊社是拥有照章程规定以二千名会员为最高限额的一个互助社。“它对于早期经营管理的能力或许是一个不小的贡献,从而在这类业务所应遵循的原则还不甚了然的时候,能以维持这个事业不坠。”②到 1830 年,这项事业的这种独此一家的局面还要再维持三十六年。皇家交易公司和伦敦保证公司可能是作为早期立案的人寿保险公司而同它并存的;因为这两家都力图增辟人寿保险,以与火险一并为它们的主要业务。但事实上这两家之中的任何一家在早期都没有太依赖于这一类的业务—

—在 1721 到 1761 年这 40 年之间,皇家交易公司所得的人寿保险费不到一万一千镑。③

人寿保险的现代时期并不像一般公认的那样以这些公司为嚆矢,而是以1762 年 9 月谷物山白狮街完全组织成立的公平社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为开始的。在那一天签立了七件保险契约。④公平社在创办之初,像它的先驱者一样,也缺乏人寿保险的会计知识,由于没有这种知识,所以过去的一切人寿保险都只不过是赌博而已,虽则是友谊社那样一种明智而保守的赌博。但是在 1774 年,那位伟大的普赖斯博士的晚亲威廉·摩尔根担任了它的助理保

险会计员。他直到 1830 年还没有退休。他的服务期间是和人寿保险那种以日益成熟的科学知识为基础的业务的发展相终始的,而这种业务的发展却得力于他的活动独多。①但是,作为全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因素,这种业务直到他的晚年为止还是不很重要的。亚当·斯密甚至不认为它值得特别一提; 迟至 1800 年所仅存的那六家伦敦公司也只有为数无多、纵然是挑选出来的

① 斯科特,前引书,第 2 卷 ,第 390—392 页。

② 同上书,第 391 页。另参阅杰克:《人寿保险史导论》(Jack,A.F.,“AnIn-troductiontotheHistory ofLife Assurance”)(1912 年版),第 234—236 页。

③ 杰克,前引书,第 236 页,从沃福德之说。

④ 沃福德,前引书,“公平社”条。弗朗西斯:《人寿保险年鉴、逸事和野史》(Fra-ncis,J.F.,“Annals,

Anecdotes and Legends……of Life Assurance”)(1853 年版),第 108 页。杰克,前引书,第 233 页。

① 《英国人名词典》。

主顾的光顾而已。

从随后几年时事的发展中可以看出在人寿保险方面,正如在海上保险方面一样,战时的需要对经济习惯和组织产生了永恒的影响。根据 1799 年的

第一次所得税条例(乔治三世,第 39 年,第 13 章),人寿保险费免征宗教

裁判所税。这项特权在后来的战时所得税条例中予以保留;虽则根据 1806

年的条例(乔治三世,第 46 年,第 65 章),只以收入在一百五十镑以下者

为限。在那一年从事于人寿保险的公司计有九家。②到 1808 年年底,又创立了八家,有几家是纯粹人寿保险公司,其它则兼营寿险和火险业务。1805 年创立的英国公司兼保寿险和火险,但是二十二年之后放弃了火险业务。③1807 年创立的鹰公司在 1825 年以前也同样兼营这两种业务,但在 1825 年以后则渐渐集中于人寿保险了。④鹰公司和英国公司各拥有实收资本十万镑。很多同时代的公司则资力比较薄弱,寿命也短得多。在 1825 年以前,胡乱发起、作风不老实和从而造成的大量倒闭情形是各种保险公司之中所在多有的,的确倒闭的情形在危机以前比危机之后的那段时期更加严重得多。人寿保险自然受到了 1824—1825 年的那些发起人的注意,虽则保险的财政刺激已经随着战争的终止而终止。鉴于这一批公司的发起的相对成功,可知当时对保险机构的需求是有效的。有六家公司已经发起,但始终没有进行股份分配。已创立但以股东的重大损失而又放弃的唯一的一家就是盾牌公司。包括牧师、医务和一般保险公司在内的大约半打新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和几家混合保险公司都继续存在下去了。①

直到滑铁卢战役时期为止,苏格兰一向是以英格兰的公司去满足它所需要的任何人寿保险的。在那一年,正如英格兰在大约一个世纪以前的情形, 它以一个互助社——即苏格兰孀妇社——为嚆矢。到了 1815 年,它所发出

的保险单已达二十五万份以上。在 1815 和 1823 年之间没有任何进一步的发

展,在 1823 年北英格兰火险公司开始办理人寿保险,并且由一些辩护士和

作家创办了一个爱丁堡人寿保险公司。到了 1830 年,已有七家地道的苏格兰保险社在经营之中。②

在早期,有以搬运夫雕像为招牌的那家最安全、最便宜的保险公司办理结婚和佣仆保险,有以海滨金蜂窠为招牌的蜂窠社办理结婚和生育保险,并兼办不结婚保险③ (这究竟是为姑娘保险呢还是为猎娶富家女的人保险呢?)种种异想天开的办法不一而足,待一切恢复正常之后,保险,在十八

② 弗朗西斯,前引书,第 180 页。

③ 沃福德,前引书,“古英国公司”条。

④ 同上,“鹰公司”条。

① 关于英格兰人方面的发起、失败和幸存者,见前引书。

② 弗朗西斯,前引书,第 317—323 页。

③ 斯科特,前引书,第 2 卷,第 392 页。

世纪后期就基本上变成为人寿保险了——一种为本人身后之计的储蓄方法。④到 1825—1830 年,它又多少恢复到了原来那种五花八门的状态。正规的保险公司虽只经营人寿保险,但也欣然接受债权人为债务人缔结的生命保险,即在妻一旦死亡,其财产即由夫让渡的场合下,基于妻的生命而作的婚姻授产保险,或者对因死亡而引起的意外事故的其它类似规定的保险。① 虽然如此,显而易见,很多这类的意外事故依然没有规定,甚至那些很可以有所规定的。二十多年后,人寿保险的第一位编年史学家以下述一段话结束他的序言说——“只要支付一笔为数不多的年金,就能立刻保证被保险人的家属免于匮乏,纵使他在缴纳第一笔保险费之后就死亡的话,这一简单的事实在外行看来是非常特别的;但更加特别的是,这个大家都可以得到的机会却很少为人所利用。”②

“大家可以得到的”——其实,不如说某些人可以得到的。虽然苏格兰银行家很正确地声称,在他们那个地方“⋯⋯出身低微的青年⋯⋯佣工⋯⋯ 甚至农场佣工”③都有办法与银行有往来,经常在银行里有存款和在大公司保险,但这却不是工资劳动者和手工业者力所能及的,也是小自耕农或小商贩难以办到的。认识到了这一点,国会——自从十七世纪九十年代“贫民的状况”和革命的危机最初把它惊醒以来——就一直奖励储蓄银行和友谊会这两种贫民的等同物。第一种是富有的慈善家的一个杰出的发明。在 1815—

1816 年充任储蓄银行国会代言人的乔治·罗斯,正如在二十多年前充任友谊社的代言人一样,为他久已参加的那个贫民状况改进社的这种发明而大声疾呼。④杰雷米·边沁的学识渊博的执行人论称,这个观念产生于他在 1797—

1798 年《农业年鉴》上发表的那几篇“贫民管理”中所提倡的节约银行的。

①大概他们都是对的;但不管发明人是谁,这种造意总是近事。第二种则是

一个古代的、普遍的和自然的产物,它的根却深深扎在“庄严而伟大的兄弟会,”行会和原始的葬礼中。十一世纪自由侍从行会所属的剑桥自由侍从分会曾约定互相参加葬礼,和困难时互相帮助。②在 1719 年,纽卡斯耳的鞋匠

④ 早期的婚姻和习艺保险同近代的教育和其它养老保险,即对某项预期开支的保险,颇为相似。这种制度在 1800 年左右又渐渐恢复起来,但似乎并不太为人所借重。沃福德,前引书,“养老保险”条,以及该条所援引的证据。

① 弗朗西斯,前引书,第 189—190 页。

② 同上书,第 8 页。

③ 本书第 338 页。

④ 罗斯:《储蓄银行简论》(Rose,Rt Hon.G.,“Observations on Banks forSavings”)(1816 年第 3 版), 第 3 页。

① 《边沁论文集》(“Works”),第 1 卷,第 73 页和第 8 卷,第 358 页及以下。

② 索普:《萨克森时代的英国外交》(Thorpe,B.,“DiplomatariumAnglicumAevi Saxonici”)(1865 年版), 第 605 页。

每六个星期捐赠一先令供作疾病基金,并各捐六便士作为一位弟兄的丧葬费。③在 1796 年他们的社团拥有社员一百六十人。它只不过是十八世纪的无数低级社团之一,其中大多数是不可能留下任何纪录的。

“下等人,”普赖斯博士按 1771 年的文体写道:“因偶然的疾病或年龄关系而无以为生时,是特别值得同情的对象。因而他们中间产生了很多非常有用的社团,由每星期的捐款构成一笔小小的基金供作互相救济之用。”

④这种方法被认为是这样的有用,以致在 1758 和 1770 年之间“为了救济太晤士河畔的运煤夫;和为了使他们能以为他们之中的那些生病、瘸腿、或丧失劳动力的人,和他们的孤儿寡妇有备无患起见,”法典上曾经有过一项未奏实效的条例(乔治三世,第 31 年,第 76 章)——简言之,即一种国会友谊社。⑤1786 年出现了约翰·艾克兰的那个当时颇为著名的全国友谊社方案, 这个友谊社所要推动的工作之一就是如今所谓的养老金捐助计划⑥——如果不是友谊社和他的方法已经远近皆知,这项建议也不过令人一笑置之而已。所以,当国家根据 1793 年罗斯条例(乔治三世,第 33 年,第 54 章)鼓励“友谊社”“为了互相救济和维持生病、年老和体弱⋯⋯会员的生活,以自愿捐款,筹措⋯⋯独立基金,”使它们能以取得社团法人的多种资格,制订有拘束力的章程和保有法律上所承认的基金时,只不过是对早为人所共知并且在不列颠几乎每一郡和每一重要城镇都早为人所利用的一种组织,加以承认和规定而已。在大约那个时候,赫尔有五十一个社、设菲尔德有五十二个

——都是严守秘密并且对政府抱怀疑态度的——伯明翰则“不计其数。”它们同行业互助会的关系,可以从拥有二十个社的肯达尔的数字中清楚地表明出来。其中有两个是为妇女组织的,有七个叫做行业互助会,“因为它们只准同行入会。”①几年之后,友谊社随着 1799—1800 年的大结社法的公布而和行业互助会完全混同起来。②国家以它的右手为那七个肯达耳的互助会祝福,如果它们还存在的话,却以左手咀咒它们。根据罗斯条例,它只是为呈报过四季法庭的那些章程祝福;但是有一些东西可以很容易地不列进章程之中,而且凡是叫做友谊社的团体,在未证明有颠复活动以前,纵令章程未经呈报,似乎也是受尊重的。在 1795—1796 年向调查贫民状况的弗雷德里克·艾登提出过报告的那些社团,有大约一半都没有把它们的章程呈报过四季法

③ 沃福德,前引书,第 4 卷 ,第 383 页,“友谊社”条。

④ 引证于前引沃福德,第 4 卷,第 385 页。

⑤ 为太恩河煤船水手曾经制订过一项类似的条例(乔治三世,第 28 年,第 59 章),这项条例的寿命比较长些,[关于运煤夫条例,参阅乔治:《伦敦运煤夫》,载《经济季刊》(经济史),1927 年,第 233、240 页。]

⑥ 艾克兰的小册名为《使贫民不依赖以通称俱乐部的友谊社为基础的那种公共

① 艾登:《贫民的状况》(1797 年版)是将艾登在 1795 年开始搜集的资料按郡和城镇编列的。

② 本书第 267—268 页。

庭;但是这个比例后来逐渐减少了。

艾登在 1801 年所著《友谊社简论》中估计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捐款为生的方案》(“A Plan for rendering the Poor independent on Public Con-tributions,founded on the Basis of the Friendly Societies, commonly cal-led Clubs”)。互助会共有七千个以上,会员有六、七十万人。他从一系列不大完备的私人报告书中得到了五千一百一十七个登记的互助会的确切材料,此外他又加上了三分之一未登记的互助会。“如以每一会员家庭平均作四个人计⋯⋯那么不妨假定从这类有用组织中得到临时救济的约占英格兰和威尔士人口的四分之一。”在 1806 年,帕特里克·科胡恩相信“在首都及其附近”登记的社团大约有八百个,未登记的为数也不相上下。据他计算,它们的会员共有“机器匠和工人”八万人。①在 1815 年所编制的一项报告书上,把不列颠已知的会员人数作为九十二万五千人。②这个数字如果正确的话,定可表明,尽管有战事发生和高物价的存在,会员人数对总人口的比例至少也是保持不变的。另外还有那些秘而不宣的社团,它们究有多少会员虽不得而知,但一定很多。可靠的人数估计在 1815 年以后殊为缺乏,1820 年一位爱丁堡评论家所说“帝国人口的八分之一以上”是会员云云一节,虽不完全是指这一类而言的,③但是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个运动有任何放慢下来的趋势,而组织的日益改良和政策的日益健全,倒是证据俱在的。苏格兰在罗斯条例通过之前就有很多的社团,这时则已比比皆是。在1793 和 1824 年之间,单单阿伯丁郡一郡就有二百个社团的章程为治安法官所批准。④在那里和其它各地,很多都是公开出来的旧有的手工业互助会: “我们差不多在每一个城镇里都有织匠社;船匠社;鞋匠社等等,虽然它们现在很少同它们所由得名的那个行业还有任何关联,”对于这个运动有二十年经验的一个人在 1821 年这样写道。①

无论是在苏格兰或英格兰都经常有关于友谊社政策的讨论和小册子源源不断发行。组织的改良从曼彻斯特联合共济社之类的这种大规模、半联合性质的社团时期的发展之中可以看出。原来,正如它们的名称所表示,兰开郡共济社那些最有同舟共济之谊的社团到了 1832 年,已经完全组织起来了, 不但有地址不固定的年会、地区分社和三万一千名会员,而且有不可限量的前途。它们自称在二十年代时就已经存在:“共济社这个名称⋯⋯是太特

① 《首都的警察》(“Policeof Metropolis”),第 575 页。

② 参阅本书第 268 页。

③ 1820 年 1 月号,第 158 页。

④ 《高原社会的友谊社或共济社报告书》(ReportonFriendlyorBenifitSo-cietiesoftheHighlandSociety”)(1824 年),第 6 页。

① 伯恩斯:《苏格兰友谊社原理和管理的调查》(Burns,G.,“An Inquiry intothePrinciples and Management of Friendly Societies in Scotland”),引自沃福德,前引书,第 4 卷,第 409 页。

斯·凯撒因其立意新奇而给予这个团体的。”②在初创立的十年之内,它们每年登记的会员都远不止三万一千人。鉴于 1825 和 1827 年讨论这类社团事

务的那两个审查委员会和整理汗牛充栋的友谊社法的 1829 年条例(乔治四

世,第 10 年,第 56 章),可知公众对于这类社团的兴趣是久久不衰的。典型的社团仍旧是公然以酒会友的:集会也许就是在搬夫六酒友酒店。

这是像尊敬一样的一种旧传统。盎格鲁·撒克逊的行会不是以麦芽助捐吗?

③ 在欧洲残存下来的最早商人行会的第三条规定不是开始 adveniente tempore potacionis[于宴饮之前]吗?④南维尔的牧师托马斯·比彻在一次丧礼中至少喝过酒中之王和白葡萄酒,他在 1823 年计算了一下而不胜慨叹地说,友谊社每年集会共总不下十九万零一百七十次,以每人每次六便士计,这就是说“各劳动阶层每年就这样不知不觉地在酒馆里送掉了三十四万七千零三十九镑。”①不论每人在酒馆里送掉的这六便士是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缺陷,这些社团在组织方面的缺陷却着实不少。它们的财政常常是原始型的,它们的保险会计学的知识完全谈不上。这一时期的大多数小册子和大部分立法都是旨在改良它们的财政或保险会计的。有一些社团只以救济贫病交加的会员为限。至少直到 1819 年法律出面干涉时止,有一些社团是接受会员的火灾、因负债而下狱、或被征入民兵等危险的保险的。有一些则纯粹是进行分配的社团,它们一年的储蓄只是为了圣诞节的一只鹅。②它们比银行倒闭得更加频繁,虽然从没有过像 1825 年的股份公司那样的一扫而光的倒风。但是它们使很多卑微的生命得到了鼓舞,并在社会保险方面做了脚踏实地的工作,为它们的会员减轻了对于疾病、分娩、丧失工作能力和年老的担心,也为他们的子女减轻了一笔像样的丧葬的开支。

在整理友谊社法的前一年,对储蓄银行法也作了一番整理和修正(乔治四世,第 9 年,第 92 章)。最早的是 1817 年乔治·罗斯的储蓄银行法(乔

治三世,第 57 年,第 130 章)。这项法律所要鼓励的这种类型的第一家银

行,大概就是 1804 年创立于托特讷姆的普里西拉·威克菲尔德女士的慈济银行。③由六位董事掌管钱财,凡存款在二十五先令以上、存满一年者,给息 5%。因利息太高,致董事赔累不堪;所以后来的一家储蓄银行,即为家

② 沃福德,前引书,第 4 卷,第 400 页所援引的一项共济社的文件。

③ 埃克塞特行会章程,大约 1040 年。索普,前引书,第 612 页。

④ 圣奥梅尔的行会。法尼埃:《工商史文件汇编》(Fagniez,G.“ Documentsrelatifs àl’histoire de l’industrie et du commerce”)(1898 年版),第 1 卷,第 105 页。

① 《友谊社的组织》(“The Constitution of Friendly Societies”),第 49 页。他在所写的那本论《南维尔的友谊社》(“The Friendly Society at Southwell”)小册子中,将他的改良形式同“管理不善和每会必酒的旧制度”作了一番比较。

② 沃福德,前引书,第 4 卷,第 409—410 页。

③ 《政治经济学词典》,“储蓄银行”条:《英国人名词典》说是 1798 年。

务佣工开设的那家巴斯储蓄银行,把利息减低了 1%。在 1810 年以后,这项事业在慈善人士当中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后来罗斯以特别感激的心情写到爱丁堡方面凭以接办下去的那种“才智、热忱和毅力。”①在 1816 年 4 月他首次把这个问题提出国会时,②全国约有这一类的银行八十家。他所创制的这项法律只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对 于爱尔兰则另有一项单行法,但是对于苏格兰则无任何规定。苏格兰银行业的例行办法早已给小存户以足够的便利,这一点似乎已在考虑之中。英格兰条例严禁董事利用职权牟利,凡存款数在五十镑以上者,须一律解部供作减债基金之用。财政部立有“储蓄银行基金户”,利息为每日 3%便士,或四镑十一先令三便士一年。因为储蓄银行存户的一般利率是 4%,这就留有一笔余额供开支之用,而不致使董事们去违法了。

存户在第一年存进的款项不得超过一百镑,嗣后每年不得超过五十镑。后来的一项条例,即 1824 年条例,将这两个数字分别减至五十镑和三十镑, 并禁止对二百镑以上的存款给息。诚然,这种比较高的限额,使任何人都不能设想,随即在银行里积聚起来的非常庞大的基金,会主要是由“各劳动阶层”本身的直接存款构成的。但是罗斯条例中有一项条款却给予这些阶层的间接存款以很大的便利;因为那一条款允许登记有案的友谊社得通过它们公认的职员干部而成为储蓄银行存户。这项许可经 1819 年的友谊社条例(乔

治三世,第 59 年,第 128 章)又予以重申,该项条例也像授权储蓄银行一样地授权友谊社,准将它们的基金直接送交财政部,供作减债基金之用。在此后十年之中,它们究竟直接送交财政部多少,未据官方公布。在 1828 年的储蓄银行整理条例公布五年之后,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信托储蓄银行四百零八家,存户四十二万五千个,存款一千四百三十三万四千镑,①根据该项条例,国债局所给的利息从每日 3%

便士减至2 1 %便士,存户的利息则减至3 1 %便士弱。鉴于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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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比较高,约为三十四镑弱,可知广泛加以惠顾的是小商小贩和其他不完全靠工资或手劳动为生的人们。但是无论如何,机构已经在英国社会史上一个最艰难的时期建立起来了,为一切有余款可存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既可靠而又有适当利息可得的储蓄的机会。

在英国工商业的辅助机构中,劳埃德保险会的海上保险业者俱乐部的一切出诸自决的办法,比之对纸币发行所制定的那些既肤浅而又落后于形势的法定章程,或为储蓄银行和友谊社的管理所制定的那些不厌其详的法规,都

① 罗斯,前引书,第 4 页。

② 斯马特:《经济年鉴》,第 1 卷,第 504 页。

① 1833 年 11 月的报告。《政治经济学词典》。

更有代表性得多。自决完全是在向所谓自由持有者的社会理论的传统以内的,而这种传统自从光荣革命以来就一直在思想和政策上起着如此之大的影响作用,以致对少有财产或完全无产者——也就是在自由持有水平以下的人

——有关事宜所适用的取缔性或慈善性的章规法令,比对有产者——也就是自由民、绅士、商人和已跻身于富贵之列的制造商——勉强可以适用,或被他们认为是勉强可以适用的规章法令多得多,因为社会向来就被认为是为了保卫有产者的自决而存在的。“财产”,法国革命初期的领袖思想家这样说, “是一切立法的上帝”。②塞叶神甫在英国的读者虽不多,但他也是在这种传统以内的:他的这种理论在英国久已为人所完全领悟,虽则往往不自觉: 我们称作工业革命的事物就是这种理论的产物,而并非它的所由生。如果不是战时的意外使货币陷于紊乱,从而使政府迫不得已,那么连 1819 和 1826

年的那些既落后于形势而又无关宏旨的银行规章也是 1815—1830 年的政治家们所不会制定的。他们之所以听由那一团杂乱无章的古老章程去束缚东印度贸易,原非有爱于那些章程,初不过是出于对股东产权的关怀而已。以取消腐败市为打击产权的说法,乃是在 1832 年有相当分量的一种论据。

五十多年来,劳埃德保险会即其中一种类型的自决性的商业互助会,在数目上和实力上一直是与日俱增,但并非没有遭到反对和垄断把持的诋毁, 然而只要它们的会员看来是体面人物,政府是照例不加过问的。在十八世纪的大部分期间,股票经纪人是否体面人物一直是有问题的。1733 年的约翰·巴

纳德条例(“为查禁股票经纪恶习”的乔治三世,第 7 年,第 8 章)就是以经纪人的某种最具有特征性的活动,即期货买卖为对象:“凡是有关股票或证券的现在或未来价格的一切赌博、附特卖权和先买权,”一律宣布为无效, 并且力图防止其死灰复燃。股票经纪人和伦敦市当局之间还有另一个斗争在这一世纪的前七十五年中一直在断续进行。根据威廉三世和安娜女王在位时所解释和加强了的古代成文法,“交易所经纪人”必须由伦敦市长和市参事会参议员发给执照和颁给证章,但一般经纪人是否可以算作这个严加限制的“交易所经纪人”集团中的一分子呢?①经纪人获得了胜利。迟至 1774 年版

(第 4 版)的马拉彻·波斯耳思怀特的《商业词典》,仍然把股票经纪人看作是纯粹寄生者,而“股票经纪业为什么一直是并且仍继续是有害于国家的浅近理由”十二项,连同查禁经纪人的古老法律,乃是这部词典对这个问题的经济学的唯一贡献。① 至于五十年后科贝特对波斯耳思怀特的意见的共鸣

② 塞叶:《执行方法的观察》(Sieyès ,E.J.,“Vues sur les moyens d’exé cu-tion ete.” )(1789 年版),第

72 页。

① 狄骥:《证券交易所的故事》(Duguid,C.,“The Story of the Stock Ex-change”)(1901 年版),第 56—57

页。

① 波斯耳思怀特死于 1767 年。第 4 版比之第 3 版(1766 年版)改动很少,比之第 1 版(1751 年版)改动也不太多。

是无需赘述的。

但是股票经纪人一直在建立他们自己的地位,并且也没有再制订任何查禁他们的法律。约翰·巴纳德条例从来不是真正有效的;虽则据说在早期由于能使商贩对他们所交接的人事事小心谨慎而起了良好作用。②法庭的判决把这种小心谨慎的作风逐渐化为乌有了。1767 年的两件试验性的例案都有利于这样一种看法:以为连政府证券也未始不可由没有伦敦市长所发证章的经纪人进行买卖。五年以前,一些主要的和最殷实的证券商为了体面的关系, 已经采取了它的表征——在交易所巷乔纳森咖啡店集会的一个俱乐部。十一年之后,这个“组织起来的经纪人核心”③从那里搬到线针街情人巷拐角处他们自己的证券交易所中——照他们自己的称呼,虽则它仍不过是一个咖啡店之流的东西而已。又二十九年之后(1802 年),当这段时期中将近二十年的战争和三十年的运河开筑的结果,连同其它种种因素,已经使他们的人数和身分都大为提高的时候,他们迁移到对街马厂巷的新址,人数已超过五百,职员还未计在内。身分差一点的人,从场内失败出来之后,就逗留在场外,出没于交易所巷和情人巷一带,变成了十九世纪早期的“黑市”或“弄堂”经纪人。

历经 1810 年的一个创办对峙俱乐部的企图而保全了下来之后,这个俱乐部一俟从战争中挣脱出来,就经营起“食税人”的庞大业务了,它的成员都是“高车骏马,往来骋驰”于布赖顿和伦敦之间,这使得科贝特怒不可遏。公债现在是每一个人的投资了,虽则“在上次战争之初,”正如约瑟夫·娄在 1822 年所说,它们过去“在联合王国的外郡各地是不常作为私人财产的储存手段的⋯⋯。”①1815 年,法国政府公债首次在伦敦市场上买卖;事实上不仅在那里买卖,而且还在那里发行。在此后十年间,欧洲的所有各国和欧洲以外的很多国家发行的公债也接踵而来。在 1823 年,这类公债的买卖开始在也座落于马厂巷的一个独立建筑物,即外国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但是这个独立的交易场所经过短期试办之后就取消了。②在运河公司之外又加上了船坞、煤气、保险、自来水和桥梁等公司以及在 1824—1825 年繁荣时期经营各种业务但以开发自惠尔·特顿到黄金海岸和秘鲁的矿山为主的那些公司。

当战争将近结束,欧洲地图行将重制的时候,卡斯尔雷正和阿伯丁讨论

② 狄骥,前引书,第 48—50 页。

③ 同上书,第 60 页。

① 《英国现状,附英法前途的比较》(“The Present State of England,with aComparison of the Prospects of England and France”),第 309 页。

② 狄骥,前引书,第 121 页。直到二十年代为止,所有英国公债的买卖都在英格兰银行的圆厅中进行。当梅丁格写作时,圆厅“theilweise noch dazu”[ 有时还供写作之用]。《不列颠和爱尔兰旅行记》,第 1 卷,第19 页。

已划为法国县治有若干年之久的荷兰的复国问题。“纵使单单就它作为欧洲银钱交易的自然中心这个观点来说,”他以那种蹩脚的英文写道,“所有利害关系国对于它的重跻于自由独立国家之列都是非常关怀的。”③它已经跻身于这样的地位,并且把比利时增划给它以增进它的自由和独立。它重又成为银钱交易的一个重要中心;但并非欧洲的自然中心。那个中心现在位于伦敦了,而伦敦的自然中心则位于马厂巷的这个俱乐部以及聚拢在它周围并靠了它的机构去贯彻它们的计划的那些像罗思柴耳德号之类的行号中。这个俱乐部不是像当代法国的辅助性商业机构那样,由成文法或政府条例加以组织和管理,而是由它自己的表决和自己的专门委员会去组织和管理的。当 1821 年企图取消任意买卖时,这项倡议并不是出自国会中的哪一位约翰·巴纳德爵士,更不是出自财政大臣,而是出自委员本身。对于这项倡议,经纪人大众——一批有财产资格的大众——表示反对:同俱乐部的分裂已岌岌可危, 委员会体察场内舆情,又收回了成议。①

伦敦谷物交易所的比较模糊的历史提供了一个商人俱乐部的例证,那个俱乐部一部分由于问题的固有困难,一部分——似乎是——由于缺乏远见以及领导集团的狭隘自私心,始终不能把它自己的贸易全部集中起来加以管理。但是谷物买卖的立法控制的残存传统似乎并没有妨害它的自由发展。“直到”十八世纪结束前“约四十年”,大部分水运谷物贸易都是在北斗星码头进行的,“因为它靠近沿海航行的船舶。”②在乔治三世即位的那一年前后, 有一批谷物代理商、谷物买主和肯特郡船户——北斗星码头的主要商人—— 在马可巷买了一块地皮,建筑了一个交易所。它是一个私人的冒险事业,共分为八十股,由一个所有人委员会加以管理。“席位”是有限的,它们的管理权不久就落入很少数人手中。据说甚至股东也不是总能得到席位的。来自领导集团的一个有势力的经理商在 1801 年作证时③解释说,关于席位的申请,所有人总是给学过这一行生意——即学过经理商和面粉商这一行——的人以优先权——这是未始不会把某些所有人排斥出去的一项原则。在交易所里没有席位,虽然也有进行谷物买卖的可能,但这样进行的谷物买卖不能给市场以显著的影响。所以一个占有席位的经理商的地位是非常有力的,因而

③ 卡斯尔雷致阿伯丁函,1813 年 11 月 5 日。《剑桥大学英国外交政策史》(“Cam-bridge History of British Foriegn Policy”)(1922 年版),第 1 卷,第 424 页注。

① 狄骥,前引书,第 122 页。

② 《未列入会讯中的下院委员会报告书》,第 9 卷,第 153 页(“七项谷物贸易报告书”是 1801 年取得的证据)。另参阅韦斯特菲尔德:《英国商业中的经纪人》(Westerfield, “MiddlemeninEnglishBusiness”), 第 153 页。关于谷物贸易的一般组织,参阅本书第 290 页及以下。

③ 詹姆斯·斯托纳尔的作证,第 148 页。

对联合买占和操纵价格的指摘也就自然在所难免了。一个“面粉业中的”① 证人抱怨说,伦敦没有真正的——他的意思是说公开的——谷物市场:这个马可巷交易所既是私人的财产,而规模又未免太小。

但是,据我们所知,干涉这项财产的任何建议,无论在国会内外都从未讨论过。管理机构是如此的庸弱,以致政府要查明谷物的真正价格都大非易事,因而除非通过关税,就无法控制或影响价格或价格的形成,纵令它想这样作的话。当 1820 年控诉农业疾苦的请愿书纷至沓来的时候,承办审查工作的那个委员会奉命只以调查价格的计算方法为限。据那个委员会报告说, “除在谷物交易所取得的报表外,无以复加的疏忽大意”已经是“普遍的风气”;“一向所呈报的销售额”只不过是“其中一个很小部分”,可能的补救办法是,“应由法律给贸易部以比现今更大的一般监督权和[搜集贸易统计数字的]指导权。”②由于马可巷只能掌握伦敦贸易的一部分,而且所掌握的畜粮比小麦多,从而使它躲避掉不少的批评,如它在业务方面的垄断真能和马厂巷相提并论的话,想来批评就会尖锐得多了。它继续在私人财产的基础上自流地发展下去。

太晤士街的伦敦煤炭交易所,在历史和功能上,差不多完全是马可巷谷物交易所的翻版;但是却有一项至关重要的区别,即早在 1807 年它就纳入深为首都煤炭贸易所苦的那个法定制度之中了。① 自由是原则,但也没有人谋求划一。伦敦煤炭贸易始终是受限制的,但有一个时期章程却全靠它本身的力量去推行。像谷物市场一样,煤炭市场在乔治三世朝代的初期就从一个露天场址——比林斯盖特码头顶端的“罗姆兰”——迁到了这个新址。② 这个交易所是一个自由持有的产业,共分六十四股,分别为煤炭经理商、煤炭买主和煤船船主所持有。贸易并不以所有人为限,而对于凡是年纳三镑十六先令或每营业日纳六便士的一切会员都是公开的;并且——交易所在这一点上显出了弱点,如果把它视为俱乐部的话——会员无须旧会员介绍,也无须投票表决。但是, 1800—1801 年的会员只不过一百五十多人,既备有按日提供纽卡斯耳贸易状况的可贵消息的“公函”,大部分贸易成交之所在的“会员室”对于潜在的买主又是那样显然地有利,那么出入会员室看上去一定有比六便士会费更严重的障碍梗阻其间了。非会员也进行购买:“价格从未见拒于任何申请者,”一位见证人这样解释说。会员室的利益一定值六便士一次,但是这些利益显然不是每一个人,也不是任何一个可以叫作消费者的人

① 威廉·腊斯廷,第 153 页。

② 《控诉农业疾苦请愿书审查委员会》(“S.C.onPetitionscomplainingofAgriculturalDisttess”),1820 年(第

2 卷,第 101 号),第 5、6、9 页。

① 直到 1831 年为止。本书第 298 页。

② 《煤炭贸易报告书》,1800 年(《未列入会讯中的报告书》,第 10 卷,第 538 页及以下。)另参阅韦斯特菲尔德:《英国商业中的经纪人》,第 233 页。

所能分享的。

1807 年条例已经使这个私营煤炭交易所成为一个全国性的、或至少全市性的机构。这项条例适用于伦敦、威斯敏斯特以及米多塞克斯、萨里、肯特和艾塞克斯的某些地区——总之,适用于大伦敦。凡装运到伦敦浦的煤炭, 必须在例行交易日(即星期一、三、五,自正午 12 时至下午 2 时)在交易所出售。契约须送经理商登帐,并以副本送市场市书记存查。①这似乎是和以法律把一切证券和股票交易都驱逐到马厂巷,而致“黑市经纪人”于毁灭的情形差不多——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即整船货和部分船货的买进这种法律所重视的生意是掌握在少数几个资力雄厚的公司即“第一级买主”手里的,而这些公司的成员自然常常出入于交易所。1807 年的办法似乎是鼓励贸易集中于这个比较小的集团手中。煤炭一旦在伦敦售出并交割清楚,付清税款,法律就不再予以注意了。第一级买主得任意发售给第二级买主——即“独立经营者”、“煤炭掮客”(brass plate merchants)和卖煤给贫民的负贩那种既无组织也不甚体面的伦敦煤炭贸易中的“起码”人。

约克郡十八世纪的布业公所同这些伦敦商业交易所和俱乐部有许多共同之点,但是由于和主要地方化的工业有关,所以具有比较明确的公共性质。它们照例是由各关系方面②——商人、土地所有人和布商——醵资兴建, 并且是由董事而不是由自由持有的所有人进行管理的。但是它们之中没有一个是真正全市性的、或公共性质的。例如,当 1774—1775 年利兹的第三个白布公所在计划中时,创导其事的是商人。③捐赠从一基尼④到二百五十镑各不等。其中有一笔是利兹公司捐助的一百镑。公所是一个很大的场所,拥有不下一千二百一十三个布摊;因为它旨在吸引布商的广大群众。在这里出现了自由持有;因为“终于缴纳⋯⋯一镑十先令整就可以自由持有一个货摊。这类货摊完全是布商的财产,他可以出售、出租⋯⋯或作身后赠与。”① 到了 1806 年,货摊视地点的好坏,可值三——八基尼。在那个时候,公所早已是根据地区原则从布商当中按期选出的十七名董事来管理了——利物塞治二名、白斯塔尔和哥梅塞尔各二名等等。利兹的那个更老、甚至更大的染色布业公所建于 1756 年,拥有一千七百七十个货摊, 1810 年在二楼上增设

① 参阅那项非常周密的条例(乔治三世,第 47 年,第二届,第 68 章)或《伦敦港煤业状况审查委员会》,

1830 年,第 3—4 页中那项条例的摘要。这项条例共占六十八页篇幅。

② 但哈利法克斯的第一个公所是在 1708 年由厄尔文勋爵兴建的,哈德兹菲尔德的那个则是在 1768 年由约

翰·腊姆斯登爵士兴建的。希顿:《约克郡的羊毛和毛丝工业》,第 379 页。贝恩斯:《约克郡的今昔》,

第 2 卷,第 429 页。当然那里有比这些十八世纪建造物古老得多的棉布公所。

③ 希顿,前引书,第 368 页。

④ 英国金币名,合二十一先令。——译者

① 希顿,前引书,第 369 页。

的那些还未计算在内,这个公所差不多是以同样方法进行管理的——有制订细则、调度业务、收集租费和维持建筑物的董事十五名以及自由持有货摊的摊主大众。② 它的大广场——即建筑物围成的一个天井——直到十九世纪很久之后还是这个城市的政治和商业中心。

但是到了 1820—1830 年,布业公所的鼎盛时代已成过去了。在 1830 年以前,威克菲尔德的“毛布业公所”就已经完全废置不用。③ 随着工业的集中和新推销方法的发展,利兹的客商往来已经如此之萧条,以致如果不是染色布业公所的董事们对于房租那样漫天要价,白布业公所的董事们或许早已在 1818 年就把他们的场址卖给牲畜市场公司,而把他们的摊户搬到染色布业公所的空货摊上去了。④但是各公所的重要性的日趋衰落和它们个体的、自决的组织毫不相干;它们和市政当局的毫无结果的谈判这件事情本身,就是它们完全不依附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个说明。

比布业公所更有公共性质、但仍——像它们一样——不失为自发的产物而不受一切政府管制的,就是 1780 和 1820 年之间成立的那几个商会。商会这个名称最初是由法国人的老盟友苏格兰人自法国方面借用来的,十八世纪的格拉斯哥有它自己的商人公会或商人行会,自己的行业公会或十四个立案行业的代表会,以及,在它们之上,自己的市评议会。①但是随着十八世纪最后二十五年中克来德河畔的商业和制造业的迅速扩充,在克来德河谷经济生活中比较有野心的领袖们就不再满足于这些古老的、既不适当而又赋有特权的团体了。在当时称作普罗浮斯特勋爵、后来以伦敦市长和统计学家而更加著名的帕特里克·科胡恩的号召下,他们在 1783 年自行组织成为格拉斯哥市和区的商业和制造业公会。②为了增加声望和地位,他们取得了一个立案特许状;但是那个特许状并未赋予他们以管理权;他们所享有的只不过是一些俱乐部的权力而已。他们的特许状提及“商业的保护和奖励”;交由他们审核的“商业或制造业任何部门”有关事宜的章程;为补救财政或立法上的疾苦而实行的措施;对他们的会员在同苏格兰贸易公司、皇家市议会、或帝国议会交接时所给的支持;以及最后——唯一绝对正确的目标——对“有关联合王国这一地区的一切谷物法问题”的审议。令人不解的是如此之早, 而且在谷物法还不是一个激烈争论的主题时,就看到了后来成为早期商会的特有职能的这种东西的出现。格拉斯哥的商会,像四十年后比它年轻得多的

② 同上书,第 373 页。

③ 同上书,第 382 页。

④ 同上书,第 389 页。

① 拉 姆 斯 登 和 埃 特 金 : 《 格 拉 斯 哥 铁 匠 史 》 (Lumsden,H.andAitken,P.H., “HistoryoftheHammermenofGlasgow”)(1912 年版),第 106 页。克利兰德:《格拉斯哥年鉴》(1816 年版),第 1 卷,第 409 页。

② 克利兰德,前引书,第 2 卷,第 377 页及以下。

曼彻斯特的弟兄商会一样,主要是作为自由主义思想的清算所和地方意见的播音器之用的。

爱丁堡也不后人。它也有足可作为监督商业之用的机构,如果它们完全有效的话。特别是它有爱丁堡商人公会那样一个从事于许许多多非常好的慈善性和其它各种活动的组织严密的团体,这个团体甚至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时,还是像中世纪的任何商人行会一样,同“非自由商人”的问题不断作斗争,所谓非自由商人就是临时在爱丁堡开设店面而还没缴纳自由民全部市政捐的商人。①在 1785 年创立的那个商会是要保持更开放的门户和放眼于更开阔的视野;但是在这两个机构之间似乎并没有过任何敌视。商会就是利用公会的会址,而且这两个团体共同努力在全国商谈之中为爱丁堡争取一适当的地位。在 1812 年促使公会呈文国会反对换发东印度公司特许状的是商会。在 1813、1814 和 1815 年声明赞成谷物自由贸易的,则显然是出于公会的意思。②当伦敦商人在 1820 年向国会呈递了他们的自由贸易请愿书之后,商会和公会也提出了同样的请愿书,正如格拉斯哥商会和胚胎时期的曼彻斯特商会的作法一样。③

格拉斯哥和爱丁堡商会的建立同筹设英国制造商协会并终于产生英格兰早期各商会的英格兰运动是同一个时期。发展成为伯明翰商会的 1783 年的伯明翰委员会部分是由于铁匠师傅鼓吹之力,那些铁匠师傅从他们本身的业务中逐渐体会到了团结的有利。两年之后皮特提出了对爱尔兰自由贸易的建议,而约西亚·韦季伍德所领导的制造商联合会随即予以拒绝。①当时, 曼彻斯特有自己的反对自由贸易委员会,或协会——照瓦特致函韦季伍德时所给它的称呼——;②但是意外之事一旦过去,它显然就像制造商协会一样地归于消灭了。九年之后,它又以商业会社的名义恢复起来,以照顾曼彻斯特贸易商对欧洲大陆的事务,欧洲大陆已经由于英国的参加革命战争而陷于天翻地复之中。③除伯明翰的那一个之外,其它各城镇也都有了类似的社团。

① 赫伦:《爱丁堡商人公会的兴起和发展》(Heron,A.,“The rise and progress of the Comp any of Merchants…of Edinburgh”)(1903 年版),第 136 页,另参见各页。

② 希顿,前引书,第 158 页。商会使用公会的会址有整一个世纪之久。同上,第 324 页。

③ 希顿,前引书,第 9 章。李维:《英国商业史》(Levi,L.,“HistoryofBritishCommerce”)(1872 年版), 第 153 页。斯马特:《经济年鉴》,第 1 卷,第 748 页,遗漏了爱丁堡。公会的自由贸易热忱同牢不可破的乡土观念是不相容的:1816 年它呈文反对小块煤的出口税,因为苏格兰煤是“既多䁒石而又块头很大的。”赫伦,前引书,第 158 页。

① 维特·鲍登文,载《美国历史评论》,第 25 卷,第 70 页。艾希顿《工业革命中的铁和钢》,第 164 页及以下。赖特:《伯明翰商会编年史》(Wright,“ChroniclesoftheBir-minghamChamberofCommerce”),第1—18 页。本书第 255、260 页。

② 艾希顿,前引书,第 173 页,录自博耳顿和瓦特的手稿。

③ 赫耳姆:《曼彻斯特商会史》(Helm,E.,“ChaptersintheHistoryoftheManchesterChamber ofCommerce”)

在 1797 年,来自利兹、哈利法克斯和埃克塞特各社团的代表同来自曼彻斯特和伯明翰的代表举行会议,共商合作和有关共同利益的问题。④但是那些社团并不都是生气勃勃的。曼彻斯特的那一个虽则始终没有解散,但在 1801 年却已奄奄一息,只在银行里剩下一百五十七镑另九先令的一笔结余。伯明翰的那一个在 1803 年又重整旗鼓,在 1813 年采取了商会的正式名称。⑤

七年之后,曼彻斯特也步其后尘。1820 年的商会适当地结合着那一年的自由贸易请愿书而成立了。它把旧社团的结余、档案、和留下来的很多会员都一并加以接收。①它对自由贸易的信念还不是十分坚定的。在 1824 年商会理事为旨在支持自由迁徙出境和工程师的自由贸易的那个工匠机器委员会搜集了证据之后,商会却又反对人口和工具的自由出口,但坚决赞成谷物的自由进口。在 1825 年,商会会员“感到他们有责任声明他们对”赫斯基森

的财政政策“的赞同”。当这十年结束时,这个二十年代最活跃的商会对 1828 年的修正谷物法还是不停地呈文反对。②布里斯托尔有一个新成立的商会, 这是有意和该城的那个不太令人满意的社团和那个排它性的商人冒险家会社对抗而在 1823 年创立的;③但是它还没有发展到具有重要性的地位。至于

伯明翰,一位无名氏著的地方指南在 1825 年认为不能不这样写道——“这个社团虽仍存在,但已经不是生命力很强了。”④ 总之,这些商会虽则是英格兰特有的组织,但在国家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却是无足轻重的。

(1902 年版),第 1 页。赫耳姆以 1794 年作为基本年。

④ 同上书,第 48 页。

⑤ 同上书,第 60 页。赖特,前引书,《伯明翰写真》(1825 年版),第 17 页。关于利物浦,参阅《皇家劳工调查委员会》。《报告和文件》,1892 年,第 26 卷,第 5 编,第 32 页。

① 赫耳姆,前引书,第 1、61 页。

② 参阅商会会长詹姆斯·斯密在 1840 年进口税委员会对商会的政治活动所作的概述,询问案第 2009—2014

号。斯密力图辩明 1825 年的投票只意味着曼彻斯特认为国会应于准许工匠和工具自由出口以前,先准许谷物自由进口。

③ 《关于贸易和布里斯托尔港的函件》(1834 年),引自韦伯夫妇:《英国地方政府》,第 3 卷,第 465

页。

④ 《伯明翰写真》,第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