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家的经济活动

在英王乔治四世朝的后期,英国大多数有头脑的人都认为他们自己被统治得不得当,并且认为政府在经济方面表现得特别无能。至于究竟在哪一点上最为无能,虽人各异词,但国家财政的某一方面,或者谷物法,多半是众矢之的。科贝特的不计其数的门徒向所得悉的是如何战争和诸如养老金、闲曹散职以及饱食终日的教区长等公共浪费,已经在新近方始废除的为众人所咀咒的纸币和理应废除的国债制度的助长之下,使英国成为一个“股票掮客”和“食税人”的乐园。伯明翰银行家的儿子阿特伍德在中等阶级和工人阶级中所拥有的读者却深信,政府的根本错误正是这种纸币的废除——总之,通货紧缩——补救之道不外是修改皮尔条例和提供大量通货来刺激贸易,而不是削足适履,把贸易强纳于金本位的框框中。①四十年在野,因而对于他们的国家在和拿破仑——为他们中间某些人敬若神明的人物——作战时用钱是否得当全无所知的那些有教养的辉格党人(Whigs),对于悉尼·斯密的那幅英格兰人垂死图却颇感兴趣,图上的那个英格兰人一旦瞑目,可不再苦于捐税了,但是身后却留下了他的墓碑税和药剂师的帐单任他的遗嘱执行人去设法善后,因为药剂师已经付给这个浪费无度的托利党(Tory)国家“一笔一百镑的执照税,因而才换取到签证他死亡的那个特权。”①在现在通称为政治经济学家的那一批人之中,年轻的麦卡洛克,在紧接着战争之后的那一年,对于国债的负担已经是那样惶惶不安,因而曾主张强制减轻利息

②——这是后来他不想再去回忆的一种主张——而他的老师李嘉图,自 1819

到 1823 年逝世时止,却以更大的魄力主张一种资本税政策。③对于这个政策, 没有任何人给以多大注意:这是李嘉图先生的自负之一。他的朋友马尔萨斯对于地方济贫开支的膨胀——在 1818 年已经增加到七百八十七万镑的最高

① 科贝特也是和皮尔条例不两立的,并不是因为他希望有更多的纸币,而是因为它以黄金偿还“食税人” 按纸币缔结的债务。《农村走马记》,第 1 卷,第 116、276 页。柯尔:《威廉·科贝特传》(Cole,G.D.H., “The Life of William Cobbett”)(1924 年版),第 280 页。兹摘录阿特伍德书中的几段典型文字如下:“让货币流通保持在这样宽阔一个基础上,以便创造比劳动所能供给的更加大的劳动需求”——“在银行纸币很多的时候,虽则没有基尼币,而国家却繁荣起来了”——国家应该保持“银行限制条例 于一个立法委员会的控制之下,”因为“银行纸币 比黄金更易于控制,而 使用纸币也可以比使用黄金更稳定地把价格保持在一定的比例关系上”(用今天的话来说,通过管理货币来稳定价格)。《与阿瑟·杨格先生论货币》(“Observa-tionsonCurrencytoArthurYoung”)(1818 年版),第 39、221、253、217 页。

① 引自《爱丁堡评论》,1820 年号的那篇著名的论文。

② 《国债减息论》(“AnEssayonaReductionoftheInterestontheNationalDebt ,proving thatthisis the only means, etc.,ete.”),1816 年版。

③ 参阅坎南:《国会中的李嘉图》(Cannan,E.,“RicardoinParliament”),《经济季刊》,6 月和 9 月号,

1894 年。

额——最为苦恼,因为在他看,济贫捐有助于造成过多的人口,从而一切经济弊害也偕以俱来。他和李嘉图对现行谷物法,虽非一切谷物法都是敌视的,并且他们和政治经济学家、边沁主义者、商人及制造商之中越来越多的一批自由贸易主义者,都是同二十年代初期的错综复杂和不规则的关税壁垒誓不两立的。李嘉图没有能活着看到这十年中期关税壁垒的第一次降低;他的朋友们则为谋求第二次和第三次的降低而努力。

虽已年近八旬但仍每日从王后广场出发作“饭前散步”并“积极编纂法典”的边沁本人,对于国家的大部分活动都抱批评态度。由于对官吏的不信任,他甚至曾一度赞成将济贫法交由一个国民慈善会去执行;①虽则在他始终孜孜从事的那部宪法中还可以为一个济贫部大臣找到一个立足地。②除搜集和散发对商人和制造商的判断和财富可能有帮助的一切资料的那种预测行情的职能外,他的贸易部大臣的行政职能寥寥无几。另一些有限制的、但非选择欠当而且多少带点经济性的职能,则分别划归交通大臣、卫生大臣以及和后者职能相重叠的那个最堪玩味的官员——防疫大臣,这位大臣须负责考虑如何预防或减轻“倒塌、水灾、火灾”、不合卫生地区或行业的特有疾病、传染病以及饥馑和灾荒所造成的弊害等。在上述各部之下,设有一大批登记员,这些登记员不但登记出生、死亡和结婚,而且登记其它许多有政治和社会重要性的事物。③

除去对政府作理性批评的人以及像机械破坏党工人(Luddi-tes)和 1830年南部某些农业工人那样对凡是损害他们最厉害的——无论地方官、雇主或机械——就盲目加以攻击的那些直觉的批评家之外,还有一些个别的思想家和小集团,已经从单纯批评政府转而批评社会。纽卡斯耳公司的成员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城镇旷地的圈围,以及所抱的不但公用地、而且凡是土地根据自然法都应该是公共财产的那种简单信念,使托马斯·斯宾斯—— 那个“身材不满五英尺⋯⋯脱离现实至不可思议程度”④的人——早在法国革命之前若干年就已经成为一个土地国有主义者了。他对托姆·派恩在 1795

—1796 年的那个在他看不热心宗教的建议大肆攻击,派恩曾建议由土地所有人于其成年时担负受赠地产所分担的百分之十的死亡税,和对一切无产者的养老金来偿还他们对社会的负债。后来他虽朝着他的这个信念的目标去努力,但于 1814 年逝世;身后却留下了一小批激烈的“斯宾斯派慈善家”并在马尔萨斯《人口原理》的后几版中留下了备受轻侮的一页,据马尔萨斯论

① 在 1797—1799 年。《济贫法短论》(“TractsonthePoor Laws”),《全集》,第 8 卷,第 358 页及以下。

本书第 392 页。

② 这个法典载于《全集》,第 9 卷:各部,载第 438 页及以下。

③ 在他逝世四年之后,根据威廉四世,第 6 和第 7 年,第 86 章而有了登记员,至少出生等等的登记员。

④ 弗朗西斯·普雷斯对他所作的描述,引自比尔:《英国社会主义史》(Beer,M.,“A Historyof BritishSocialism”)(1920 年版),第 1 卷,第 109 页。

称,“人人享有一份土地”——长此以往,按照人口原理来说——无异是谁都没有足够的土地。①

威廉·葛德文对国家和私有财产的正面攻击,和葛德文所受的还击,已经是很久以前的论战了。在 1798 和 1848 年之间,虽没有任何一种版本的《政治正义》(“Potical Justice”)问世,然而,葛德文的那个社会倘使把劳动平均分配给它的成员,使每人在日间从事于两小时的劳动,则一切⋯⋯ 衣食之需皆可产生的“计划”,以及葛德文派的,实则几乎是斯宾斯派的那个“英国改革家虽个个大声疾呼反对闲曹散职——但真正的年金表乃是地主的租折”的命题,却早在 1813 年《神仙女王》(“Queen Mab”)的注五中就已经出现。

但是雪莱的信徒不多,或许他们也不常常阅读他的附注,葛德文——在二十年代时——已经首先成为一个寄食于地主的食客,而当时遍向朋友告贷的雪莱也——在三十年初期——终于靠了首相的帮忙而成为王室度支局的一个领干薪的侍卫传达官。②但是他的声音已播扬远近,无法收回了,勇敢的人们对国家的权利、财产的神圣、或终朝劳苦的必要时时加以攻击,而竟不知他们是以一位侍卫传达官的名义进行攻击的。

在英王乔治三世逝世时年方五十并早以工厂改革家和教育家而闻名于世的罗伯特·欧文,在十二个月之前就已经发现连李嘉图、罗伯特·皮尔爵士和肯特公爵一并罗致在内的一个委员会,都不能使公众慷慨解囊,赞助一个一千二百人占地一千二百英亩的试验联合村,这一千二百人都将居住在世人称之为欧文平行四边形(Owen’s parallelograms)的那个长方形大院里的一行行公社建筑物中,并且——在不从事农作时——靠机械的帮助在那里进行制造。①作为失业问题的一个解决办法而规划并以其早期形式提交一个国会济贫法委员会的这项方案,在欧文和其他少数几个人看来,已经成为全世界希望寄托的所在。人类将依照他们的关系远近分成为一个个的联合村,所以在所提出的这个不含有丝毫讥讽或幽默意味的方案中,第一号村可能是由同为拥护内阁派的那些阿民尼阿斯教派美以美会会友组成的,而第 50 号村则可能是由碰巧同为犹太人的那些缓和改革家组成的。这个方案,像欧

① 马尔萨斯:《人口原理》(“MalthusonPopulation”),第 6 版(1826 年),第 2 卷,第 45 页。

② 参阅《英国人名词典》和布朗:《葛德文传》(Brown,F.K.,“LifeofGodwin”)(1926 年版)中他的生平。

① 波德摩:《罗伯特·欧文传》(1906 年版),第 1 卷,第 218、256 页。“欧文的平行四边形或许可以溯源于边沁。边沁在他为 1797—1798 年《农业年鉴》(“AnnalsofAgri-culture”)所写的那篇《贫民的状况和救济》(“Situationand Relief of the Poor”)中,主张“大规模的工业习艺所 应各拥有一段土地(最好是荒地),至少须足够维持各自人口的给养。”《全集》,第 8 卷,第 369 页。[但是里思教授指出,欧文乃是抄袭约翰·贝列特的《设立一个各种有用工业和农业学院的建议》(JohnBellet’s“ propo-sals for raising a college of industryof all useful trades and husbandry”)(1695 年版)。]

文所有的方案一样,并不是对政府的攻击的一部分,而是一种新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启示。在 1820 年,这个启示录又新增了两章:犁耕的废除和深锄耕作法的普遍采用,可使公社农业生产力同克隆普敦和卡特赖特的机械所造成的棉纺业的生产力不相上下;并且随着公社的发达,囤积和货币逐渐成为多余的事物,从而自然地导向真正价值标准(凝结成为像呎、磅或马力一样的单位的人类劳动)的采行。①在这一点上,欧文几乎和阿特伍德携手了,一同变成为对政府和皮尔条例的批评者。像其他任何一个通货狂一样,他说他的制度——撇开其它各点来说,这个制度倒像是共产主义的——会“致国家于无限繁荣之境”。

但是在这整个十年之中,他和他的门徒无论在英格兰、苏格兰或美洲都不是从事对政府的批评,而是凭借报刊和公开的辩论,通过为建立“联合互助村”而努力的社团,以及无论印第安纳州的新哈蒙尼或拉纳克的奥比斯顿的那些联合村的实际试验,而着手于建立一种改良的生活方式——即“领圣餐者和社会主义者的那种生活方式,”②这种生活方式会使一般所了解的政府这种东西成为多余的事物。作为一个先知先觉者,欧文是从不宽恕那些冒牌上帝的。如果他对他所认为的一切宗教的虚伪性肯多多宽恕一点,他作为一个社会先驱者也未始不会更加成功一点。然而他过于诚实,这是他所办不到的。但是二十年代的政治制度和政府得一般地免于他的正式谴责,并不足以证明这两者之中的任何一者是值得表扬的。他对于这两者都不甚介意,因为他越来越不把它们看作是事关根本的问题。它们固然不好,但无关重要, 宗教却是既不好而又关系重大的。③

历史家已经公认国家在乔治四世治下,整个来说,是治理不善的。他们虽然以这一点归咎于皮尔或利物浦,那一点归咎于华莱士或赫斯基森以至于罗宾逊,但是政府的未能坚决而公正地处理税收和国债问题,或奉行一坚持不渝的出于缜密考虑的商业政策;结社法的勉强废止;对农业工人的要求的忽视;对漫无限制的城市发展的弊端的盲无所睹;对矿场工厂所在地疠疫漫延的漠不关心;以及济贫法当局的宽严失度等等,却是众矢之的。单独就一个个的指责来说,每一个指责都不是无的放矢。但是任何一个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能进行的具有匠才的创造性的立法或立法的实施,在数量上总有一定限度——而且是很快就会达到的一个限度。但是对于国家的创造力所要求的,却漫无限度。而这个国家又是经过了二十二年战争之后刚刚恢复元气就被不尽理解的经济改革所震撼,被它的人口的史无前例的增长弄得莫知所

① 波德摩,前引书,第 1 卷,第 267 页及以下。

② 《合作杂志》(“TheCo-operativeMagazine”),1827 年,第 509 页注。[社会主义者这一名词的一次早期的使用。法伊教授曾提醒我对 1824 年的一次更早的使用加以注意。]

③ 这里并没有试图讨论对政府和社会所作的一切批评,而只不过说明一下看上去是主要思想路线的东西而已。

措。如果根据各政府堪凭以衡量的标准,既非根据后来经验更丰富的时代里证明为切实可行的一切,也不是根据改革家和诗人所憧憬而不须他们去实行的一切,而是根据当代的其它政府的成就去衡量,那么英国政府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后期的成就也可谓洋洋大观了。亨利·梅丁格在 1827 年写道:“我曾遍历低地各国、瑞士、德意志、奥地利、普鲁士、北意大利和法国;也就是说欧洲最文明的地区;但是我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看到比英国景况更好的乡下人和城里人,更完美更多的交通工具,更强烈的公德心,管理得更好的慈善机构,以及像在英国那样占优势而又那样有保障的合理的人类自由。”①

英国人既了然于城镇和乡村的一些生活状况,又早料到济贫法委员在七年之后对他们的主要慈善机构将下何定评,乍闻这种赞美之词,难免有所诧异——然而却忘记了其它各地的艰难困苦以及不论其缺点是怎样骇人听闻而毕竟使人民得免于饥饿的那个博施普济的济贫法制度在外国人看来是如何的令人艳羡。①在英格兰,在战后歉收的年月里,人民固然饱尝忧患,而且有斯文大尉的出现;但是他们究竟没有像西里西亚农村手织机织工或来因河农民那样地受到的饥饿和饥饿虚症的蹂躏。在没有济贫法的爱尔兰,人民却每隔一定期间就要遭到饥馑。乔治四世的伦敦虽然不卫生到了惊人的程度,但是总没有像查理十世的巴黎那样不堪。二十年代法国的死亡率比英国高约 50%。②当 1831—1832 年霍乱流行时,法国人因而致死的几乎肯定比英国人多得多。③英国农业工人——即梅丁格所谓的“乡下人”——的伙食有时很苦;但是没有一个地方一年之中有六个月是“专靠马铃薯和板栗”过活的,像塔尔纳县的一些自由农民那样。④他们既不赤足也不穿木屐行路。只有在西群岛才能看到一些像塞纳河畔的诺让的古老房屋那样坏的房屋—— “低矮、没有窗户⋯⋯深陷在地面之下⋯⋯照例只有一个房间,完全靠半扇门透进来的光线取亮。”⑤虽然他曾号召大家对兰开郡纺织厂最低级工人的

① 《游记》,第 1 卷,第 22 页。

① 并非在所有外国人看来都是可羡慕的。马尔萨斯(第 6 版,1826 年,第 2 卷,第 335 页)不胜满意地引证过 1790 年的《济贫委员会》(“ComitédeMendecité” )一书,节中称它为“英国最大的政治祸患。”在英格兰确是有个别的人挨饿,尤其是在大城市中,但是没有普遍的“饥馑”。

② 参阅,例如波特尔:《国家的进步》,第 18—19 页。

③ 法国人十万零三千人(勒瓦瑟尔:《法国入口论》[Levasseur,“La PopulationFrancaise”] ,第 2 卷第 146 页)。英国没有总的数字。在伦敦及其附近死亡数据报在十五个月内为五千二百七十五人(马提诺:《英国史》,第 2 卷,第 73 页)。据杰夫森:《伦敦卫生方面的改进》,第 2 页中所说,一百五十万人口中的死亡数是五千人;即使根据全国各地的死亡率都同样高这样一个肯定过分张大的假设来计算,这也不过是说五万人左右。

④ 《1814 年的农业统计》(“Lastatistiqueagricoledel814”)(1914 年版),第 534 页。

⑤ 同上书,第 89 页。

伙食加以注意——“马铃薯、燕麦面包、脱脂牛奶和充其量一点腌猪肉”①

——但是梅丁格却肯定曼彻斯特工资劳动者在有正常工作时比法国或德国同一社会阶层人的居住条件都要好一些。

英国在交通工具、公德心和“合理的人类自由”各方面之远胜于它的邻国,是不须举例说明的。它的其它种种优点远不是政府的德政,更肯定不是滑铁卢战役以来当政的那些政府的政绩;但是举止受束缚的十九世纪初期的大陆人把这一切都归功于懂得在什么时候该袖手旁观,在什么时候又该自由放任——自由通行(Lais-ser faire—Laisser passer)的那些政府和能以把这种优良传统合理地保全下来的那些政府,倒也不无理由。

大陆人同意岛国人的看法,认为这个岛国肩负了一笔极其沉重的国债负担和一种根本要不得的税收制度。鲜为人所注意的是,其所以造成这笔国债负担的原因之一,就是卡斯尔雷和惠灵顿甚至连考虑一下向法国索取具有任何重要性的战争赔款都不肯的那种深谋远虑的、绅士派的气度。往往以被征服者为牺牲而进行战争的法国,却发现它自己所须偿付一切同盟国的赔款或损害赔偿,比联合王国在联合战争时期以贷款和补助金方式所付出的数目还要少得多,②因为英国的这些支出,除少数例外不计,都是赠与而不是贷款, 所以是无法指望以还款来减轻英国负担的。在 1796—1797 年曾经有几笔对奥地利的贷款,但奥皇始终连利息都不能照付。所以,正如利物浦勋爵在二十年后所解释的那样,“有了奥地利贷款的经验之后,从此再不干任何这类的事,已经成为每一届内阁的座右铭。”①当 1823 年由于在维也纳所实行的明智外交的结果,奥皇终于建议以二百五十万镑“偿还英国对皇帝陛下所提出的全部索赔要求时”,②英国公众已万分欣慰。布鲁姆所说每镑仅偿付二点五先令这样一个差可补还欠息的数目,就一位皇帝来说,实非一笔很漂亮的债务折偿费云云,诚属非礼之言,致梅特涅亲王大为不快。③

虽然没有任何希望再从海外得到款项来减轻负债,至少英国在海外倒也没有任何重要的负债,像二十世纪历次战争所造成的那样。④1827 年国债负担的总数约为二千九百万镑——固定公债的本金是七亿八千万镑——但

① 《不列颠和爱尔兰旅行记》,第 1 卷 302 页。

② 从 1793—1816 年所付出的总数在五千七百万镑以上[克拉潘:《战争时期的贷款和津贴》(Clapham,J., “Loansand Subsidiesintime of War”),载《经济季刊》,1917 年 12 月号]。法国支付了七亿法郎作为赔款, 二亿六千五百万法郎作为损害赔偿,两共不过三千八百万镑有奇。参阅韦伯斯特:《卡斯尔雷的外交政策》

(Webster,C.K.,“TheForeignpolicyofCastlereagh”)(1925 年版),第 82—85、145 页。

① 《韩氏国会实录》,第 32 卷,第 1030 号(1816 年 3 月)。另有一些小额贷款(《经济季刊》,1917

年 12 月号,同上)。

② 录自批评中的国会条例,乔治四世,第 3 年,第 9 章。

③ 《韩氏国会实录》(新编),第 10 卷,第 310、358 页。

④ 得自奥地利的这笔小小的意外之财是作为收入使用的。

是,正如亨利·帕纳耳爵士所说,“事实上”这不过是“把这样多的钱从一部分公众的荷包里转移到另一部分的荷包里罢了。”⑤如果“食税人”和纳税人多少是同一些人,那就不一定会发生什么特别困难了。但他们却不是同一些人;从而使科贝特的绰号有了锋芒,并且导致帕纳耳得出了这样一个具见苦心的结论:在妥善安排的财政制度之下,为支付利息而征收的捐税所会造成的损害,虽然,正如事实所表明的那样,主要“在于和捐税的征收偕以俱来的开支和苛扰”,“但把国债,视为全国工业的一项沉重的负荷,却不失为公正的。”

国债负担在联合王国的 1827 年几达五千六百万镑的公共支出中刚刚占半数以上。⑥ 陆海军费占一千六百多万镑,税务征收费将近四百万镑。其余七百万镑不到的数目则支应文官薪俸、文职机关经费、给某些工业的津贴、和根据国会特别条例的临时支出。为应付这笔岁出而征收的捐税不能不取自“总收入”,即来自一切资源的国民财富的年所得,这笔每年所得,就不列颠来说,据当代的估计约为三亿镑。①至于爱尔兰的“总收入”则向来没有真正试图加以估计。以整数计,不妨设定不列颠人民的全部收入的六分之一是缴纳捐税的,其中食税人却从所持有的公债中平均收回国民收入的十二分之一。

在税收制度中很少是根据个人纳税能力而作的安排,虽然人人都可以不消费那些绝大部分税收所自出的半奢侈品来减少自己的税负。据亨利·帕纳耳爵士计算,主要的奢侈品税是“由比较富裕的阶层缴纳的⋯⋯因为劳动阶级对这些物品使用得有限。”②在他心目中的是得自糖(四百五十万镑)、茶(三百二十五万镑)、咖啡(五十万镑)、进口烧酒(三百万镑)、英格兰烧酒(二百二十五万镑)、苏格兰和爱尔兰烧酒(二百二十五万镑)、啤酒(三百二十五万镑)、葡萄酒(一百五十万镑)、烟草(二百七十五万镑)、小葡萄干(二十五万镑)和其它干果以及各式各样进口的奢侈制造品的那笔二千七百万镑以上的净税收。③一位见闻广博而又胸怀磊落的政治家认为“劳动阶级使用得有限”的物品的这张品名表是令人莫名其妙的。他的说法一半是纯粹的错误——工资劳动者对于烧酒、浓啤酒、和烟草有很大的消费量—

—一半则正是一种启示,表明只担负得起这样有限一点数量的糖、茶、咖啡和干果的“劳动阶级”的生活水平是如何之低。

⑤ 《财政改革》(“Financial Reform”),第 274 页。

⑥ 必须把爱尔兰包括在所有这些数字之中;但是爱尔兰对联合王国的财政收入所作的贡献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在三百万至四百万镑之间。帕纳耳,前引书,第 262 页。

① 帕纳耳,前引书,第 16 页,和该页所引证的估计数字。

② 同上书,第 43 页。

③ 这些是 1828 年的数字。

1827 年,关税和国产税的全部净收入共达三千六百多万镑。①其它各类税收的净收入是一千三百万镑;另有得自各种来源的二百万镑的非捐税收入。在那笔一千三百万镑之中,可以发现大体上真正是比较富裕的阶级所缴纳的那些捐税——计有虽经皮特给以固定形式并经部分赎回但仍可征得约一百五十万镑的土地税,虽在 1823 和 1825 年两度裁减却仍征得二百万镑的马车、纹章、男仆、马、狗、枪械等的“估价税”(assessed taxes), 可征得二百五十万镑的孀妇税和房捐,以及遗嘱检验和遗产税。②其余具有重要性的捐税究由谁负担,则情形既各有不同,而且是人各异词的。当时有各种不同的执照捐,其中包括悉尼·斯密药房所缴纳的执照捐以及拍卖商、律师和很多其它职业的从业人员所缴纳的那些,也包括饮料零售商、负贩、烟草和鼻烟制造商以及零售商、典当商和纸牌制造商的执照捐在内。发票、收据、期票、银行券、抵押契约和事实上差不多一切商业文书都有各种不同的印花税,这类印花税所征税款共达三百万镑以上。另一类印花税则包括那种经过激烈斗争的报纸捐以及 1812 年条例中所开列的加诸“制造、配方、改装、零售或陈列出售的人于其中握有或自称握有秘方或技巧的一切⋯⋯外用或内服的药丸、药粉、药片、药酒⋯⋯”的捐税在内。③各种印花和执照所征税款共达七百万镑。

帕纳耳选出来作为特殊攻击对象的是非奢侈性农产品和工业原料的关税以及某些重要国内工业的国产税,也就是在他视为正当的二千七百万镑的奢侈品税和三千六百七十万镑的关税及国产税之间产生一笔差额的那一组税收。这一组税收包括进口谷物所缴纳的将近一百万镑的关税在内,因为他是以进口数字庞大的 1827 年作为基础的。①其中也包括其它各种食品的进口税所提供的一些小数目——诸如三便士一磅的腌猪肉、二便士强一磅的奶油、一便士多一磅的干酪和一便士弱一磅的猪油。②这些相对高的关税阻碍了进口。除去腌猪肉以外,一切猪肉都完全不能进口;牛、羊或鹅也都不能进口。所以谷物税是这一小组税收中唯一重要的税源;然而也是间歇性的。在原料那一小组中,情形却有不同。“棉毛”,抽税虽轻——外国货是从价百分之六,运自英国领地的则是有名无实的四便士一英担——所征税款却在三十万镑以上生丝和拈丝——尽管有赫斯基森的改革,征税仍然很重——约为十三万镑;羊毛——现在已准许英国领地免税进口,外国货按不超过一便士一磅的税率——则是十万零五千多镑。亚麻税是徒有其名的,而且寥寥无几;但是大麻税却不合理得多——因为联合王国出产的亚麻很多,但大麻很

① 1828 和 1829 年的数字大致相同。

② “估价税”这个名称常常用来把土地税、房捐等一并包括在内。

③ 巴克斯顿:《财政和政治》,第 2 卷,第 375 页注。

① 本节第 302 页。

② 奶油恐怕不是当作食品进口的:非用一根涂黑油的棒插进桶里把它“糟踏掉”不可。

少,而供作制绳用的大麻却是经常需要的——约按百分之十二征税,税收在十万镑以上。

木料税是原料进口税之中的巨大税源。它的特殊安排是战时遗物。③ 英国没有波罗的海枞木、波罗的海松木、以及从克来彼达和但泽进口的橡木是不行的,虽然英属北美的枞木只缴纳十先令一船而波罗的海枞木却须缴纳二镑十五先令,即征税最轻的波罗的海松木所缴的关税也比相应的美洲原料多九倍以上。共计木料税约可征得一百五十万镑,其中有一百三十万镑以上是得自枞木、松木和条板的。结果,缺乏森林的不列颠为它的木料所花费的要比其它任何国家都多得多;因为美洲木料虽征税很轻,却须担负大西洋那段漫长而又迟缓的拖运。另两个结果是:建筑商在建造城市廉价房屋时不得不节省木料——“为了省木料而常常把房屋盖成平顶而不是有适当坡度的斜顶”①——以及,据辩称,在同法国人较大较廉的渔船所作的竞争上北海和英吉利海峡的渔业吃亏不浅。②法国船当时比英国船既大又好又多,以及英国渔业的不太发达,都是无可讳言的:至于由关税造成的木料昂贵——此外还可以加上绳索和粮食,这两者也都是由于同样的原因而昂贵的——究竟是如何重要的一个原因,却是一个争论的问题;但木料的低廉是不会没有帮助的。

生铁税是收入既不多、负担也不太重的一种税收。当时英国所需要的唯一的一种外国铁,就是瑞典和俄国的泡铁条(blister-bar),这种铁条的关税合计约为从价百分之十,在市场疲软的时候或稍高于百分之十。③在设菲尔德加工之后,它的价值会增加如此之多,所以这笔关税对于它以刀具形式的复出口也就不成其为障碍了。除开二、三百吨的锌——每吨征税十镑!

——之外,其它贱金属或“半贵重”金属简直完全没有进口。

有一些很不合理的原料税散见于税则各款,既不保护任何人,也得不到很大的税收。这就是从百分之三十到四十的普通松节油税;十先令一吨的生硫磺税和六镑一吨的制硫磺税;以及各种树胶的关税。最后,最不合理,但收入也最丰的是沿海装运煤炭的帝国税。在英格兰口岸这类煤炭每吨征税四先令:在威尔士口岸一先令八便士:在爱尔兰口岸一先令七又四分之一便

③ 本书第 300 页。

① 休姆的作证,《进口税审查委员会》,1840 年,询问案第 1468 号。

② 《进口税审查委员会》1840 年,询问案第 2989 号。关于法国在渔业方面的竞争之所以成功的其它但或许更重要的原因,参阅《英吉利海峡渔业审查委员会》(“S.C. on British Channel Fisheries”),1833 年(第14 卷,第 69 号)。另参阅《得文郡渔业审查委员会》(“S.C.onDevonFisheries”)和《渔业岩盐使用审查委员会》(“S.C.ontheUseof Rock Salt in the Fisheries”),均 1817 年(第 3 卷,第 117 和 123 号)。

③ 不是三十先令一吨。直到 1825 年一直是六镑十先令一吨。关于价格的沿革,参阅屠克:《价格史》,第

2 卷,第 406 页。

士:在苏格兰口岸免征。①沿海装运的石板也同样征税,这两种税共征税款约九十万镑,却是以广大消费者为牺牲的。从前一世纪沃波耳取消大部分出口税时保留下来的那项关税发展而来的更加苛重得多的煤炭出口税,实有助于阻碍原可成为英国主要出口贸易之一的那项贸易。但我们却不能轻轻给它加上不合理这三个字的封号。在它的背后有这样一种考虑,即如何保全国家的一项独特资财,而这项资财的出口是不会不助长外国竞争的。②

帕纳耳在 1830 年挑选出来作为攻击对象的制造品国产税,就是玻璃税、

纸张税和印花布税。如果他早一年执笔,无疑他还会再加上皮革一项。在 1822 年范西塔德已经将皮革税减去一半,这样就把它恢复到安娜女王逝世以前的标准,古耳本在他的 1830 年预算中则将其余部分一并取消——使国库牺牲了三百四十多万镑。③这项税收是这十年的特色,而且像其它国内工业税一样,由于对工业技术和组织方面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直到 1824 年为止, 和它密切相关的还有一些——新近制定的——早在十八世纪结束以前就常常被认作是已经过时了的那一类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是“关于用马革制造鞋靴和加意防范剥揭时捐及生革和生皮的”1800 和 1801 年条例所制订的。① 条例中载有对剥揭工作进行检查和给不熟练的剥揭工以训练的规定。伦敦方面的检查虽然据说到 1824 年已经成为“儿戏”,②但在很多地方却都是认真其事的。例如在爱丁堡,这些条例在二十年代时方开始雷厉风行,并且在某些地区屠户须把他们的皮革送到相当远的地方去呈请检查员检验。在 1824 年,很多专家都认为检查保全了质量,所以赞成把这种办法保留下来;但是它在赫斯基森时代的竞争性的政治经济气氛之下,却难以幸存了。然而只要皮革税继续实行,制造过程的某种政府管制就是无可避免的。为国产税的利益计,染革业和鞣革业不准合并——至少不得合并在一个厂址上。“国产税,”一位见证人在 1813 年曾经解释说,“限定我们在⋯⋯染革时不得⋯⋯ 使皮革减少,因为须按全部重量纳税。现在皮革一旦到了鞣皮匠手里,表层

① 这些以及其它各税,都按 1827 年的情形便于查阅地开列在帕纳耳的前引书的附录一。在 1824 年以前还

有另一种税,按三先令六便士一吨加征于运进伦敦的煤炭。参阅波特尔,前引书,第 277—278 页。斯马特:

《经济年鉴》,第 2 卷,第 196 页。1824—1825 年的预算自然将税则大加修正,但是要称之为“自由贸易的预算”,像斯马特那样,则未免过分。

② 托伦斯在 1826 年所用的论据,引证自斯马特,前引书,第 2 卷,第 379 页。资财可能是有时而尽的这一观念当时还不流行。

③ 斯马特,前引书,第 2 卷,第 80、538 页。

① 《建议废止先王陛下第 39、第 40 和第 41 年两项关于使用马革等等条例的议案审查委员会证词记录》

(“Minutes of Evidence taken before the Comm. on the Bill to repeal two Acts of the 39th and 40thand 41stof his late Majestyrelatingtothe use”),1824 年(第 7 卷,第 183 号)。

② 帕纳耳,前引书,第 111 页。

皮⋯⋯就要被他刮掉很多。”③一位染革匠在 1824 年说,如果不是这项严禁行业合并的规定,那些检查条例早已是多余的了。如果一个染革匠对于皮革的全部利害关系只在于染革,那么交进来和交出去的皮革在剥揭方面有什么损害是和他不大相干的:皮革的价钱自然会小一点,少卖一点钱,但不一定影响到他的染革费。但是他如果也是和皮革最后的精度和均匀度有利害关系的一个鞣革匠,那么他就更可能会拒收剥揭得不好的皮革,从而保持住剥揭水平。④所以国产税章程是工业综合化的一道障碍物和有助于保持染革及其有关行业的那种小规模的,差不多中世纪的组织的一个力量。①

这类后果却不能归咎于印花布和洋纱的国产税。主要的印染厂都是很大,很现代化的。税很重——三又二分之一便士一码——但如果货物装运出口,税款就可作为退税发还;棉纺织工业的地位在 1828 年是那样强大,以致所征款项的三分之二以上都是发还的。②即令如此,还是剩有将近六十万镑的一笔净收入,这也就是说四千万码以上的一项国内消费。在另一方面, 玻璃税和纸税,除有增加主要消费品国内成本的后果外——甚至二级纸也征税一又二分之一便士一磅——像皮革税一样,对工业也起了僵化作用。在玻璃税终于在 1812 年提高以前,每年保留供国内消费的英国玻璃为数达四十

一万三千英担。在 1829 年则仅只三十六方四千英担。当三十几年前大战开始时,曾经是三十七万四千英担。③ 为税收的利益计,每个玻璃厂至少驻扎两名国产税征收员。“不先把我们的打算通知派来监督我们的官吏,我们在自己的业务调度上就不能有任何举动,”④一位制造商在 1833 年这样说。“我们非整天送通知不可,”柳卡斯·钱斯这样说。玻璃厂有执照捐、坩埚中所熔解的全部玻璃的一项按磅计的课征和超过坩埚照例熔解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那一部分玻璃制成品的超额重量的另一笔磅税。这就无怪乎国产税征收员常常用铁“标尺”测量坩埚了。

但这还并不是最糟的。每一个坩埚里膛的尺寸都必须登记,锻炉须有一定的形式,“只准有一个炉口”,而且炉口必须可以上锁。为了检查的便利, 每一个玻璃厂只可生产一种玻璃。

高级玻璃厂不得制造铅玻璃,玻璃板厂不得制造玻璃瓶。普通玻璃瓶厂不得生产容量在六两以

③ 《皮革税审查委员会》,18l2—1813 年(第 7 卷,第 593 号)第 30 页。伯蒙德塞的塞缪尔·贝多姆的作证。

④ 《1824 年审查委员会》,第 25 页。

① 本书第 220 页。

② 帕纳耳,前引书,第 40 页。

③ 拉德纳:《袖珍百科全书》,“瓷器和玻璃”(1832 年版),第 142 页。

④ 引证自鲍威尔:《英国的玻璃制造》(Powell,H.J.,Glass-making in Eng-land”)(1923 年版),第 153

页。

下的小玻璃瓶。高级平面玻璃或德国式平面玻璃厂不得生产超过九分之一英寸厚的玻璃,玻璃板厂不得生产超过八分之五英寸厚或不到八分之一英寸厚的玻璃板。

这种制度对于组织和发明的影响是无须强调的。它偶尔产生出一些用回

炉的碎玻璃制造廉价品的非法锅炉,黑暗角落里的偷偷摸摸的黑市商。但是,尽管造成了这样的损害,三分之一以上的英国玻璃在海外找到了市场, 并且征自这三分之一的税款是作为退税发还的。②

纸张税的主要弊害仅仅是它的重量——一切印书纸和写字纸一律三便士一磅。在 1831 年,英国制的上等纸——即布浆纸——共四千五百万磅。按一又二分之一便士征税的次等纸仅制造一千五百万磅。③在二十年代后期实施的那项法律(乔治三世,第 43 年,第 69 章)公布时,次等纸是不会搞错的。它订明为“只用未⋯⋯提出沥青或焦油的旧麻绳”制成的棕色纸张,

④并且可以从它的气味来辨认。但是到了 1830 年,便宜得多的原料可供利用了,而且有了除气味的制法。因而用次等原料制造的纸张可以同上等纸竞争了。对于公众来说,这没有什么不公平可言,但是随着一度泾渭分明的等级界限的趋于模糊,行业中的一些混乱和摩擦也就随之而生。因为这项国产税并没有像玻璃税那样同制造过程纠缠起来,而是加在最终产品上的,所以除去仅仅由于它对需求设定了严格的界限从而妨害了改良之外,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它妨碍了这种工业的自然发展。

大多数制造品的关税都得不到税收,但原意倒也不是为了税收而设的。它们坦坦白白都是保护性质的,虽然目前在多数场合下已无此必要。一般归功于赫斯基森的 1824—1825 年税则的变革,并没有在任何本质上改变了这个制度。对法国丝绸只征收百分之三十的从价税而未禁止进口;但是尽管有种种相反的预测,这却证明是足够防止大部分法国丝绸的进口了。“1825 年以来进口的总数,”帕纳耳在 1830 年完全正确地写道,“不够几天的消费。”

①把一切棉制品税合并为百分之十的从价税,并没有对进口发生任何显见的

影响。在关税高的时候,曾经有少数的特别“定货”进口,但是关税降到百分之十时,进口的却也不多。呢绒税从百分之五十减到百分之十五以上,其效果也大致相同;进口的呢绒增加了一些,但无足轻重。玻璃、磁器、手套、麻布、花边和其余等等都是如此。鉴于 1825 年预算的最后杂项条款所作的凡未列举的制造品一律按百分之二十纳税一节,则改革的根本保守性可以概

① 鲍威尔,前引书,第 155 页。

② 同上书,第 41 页。

③ 《国产税调查委员会第 14 次报告书》,1835 年,第 74 页。爱尔兰制造的计上等纸一千三百万磅,次等纸五百万磅。

④ 同上书,第 10 页。

① 《财政改革》,第 73 页。

见。由于英国的工业领导地位,百分之二十的一般税率对于大多数外国制造品来说,已足可封闭它的口岸而有余了。“1825 年以保护税代替禁止进口的办法真正造成的变革很小或根本没有造成任何变革,”帕纳耳这样说。“如果自由贸易⋯⋯是正确的政策,那么这项政策尚有待采纳实行。”

虽然适用于制造业和农业这两者的保护制度仍旧原封未动,和它长久以来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出口津贴,却几几乎不是寿终正寝,就是判处死刑了。其中最重要的谷物津贴——初次试办于乔治二世治下并于革命时立为永久制度——已经失效达三十余年。差不多同样古老的捕鲸业奖励金——一开始于 1732 年,并终于在滑铁卢之役那一年由乔治三世,第 55 年,第 32 章加

以规定①——已经在 1824 年听其期满作废。它的任务,据认为,已告完成。出口丝的津贴——原是不常给付的——已经在同一年任其归于无效。②麻布津贴也已经宣布停止实施。粗麻布津贴原已有人建议立即废止,细麻布津贴则逐步递减 10%至于完全取消为止。但是在阿伯丁郡拥有选民的那位自由贸易急进派约瑟夫·休姆以及其他制造极粗粗麻布的东苏格兰人却一直主张给这两种麻布以平等待遇。爱尔兰的利益也不能不加以考虑;麻布制造——不论粗细——被认为是一种起开化作用的力量。结局对这两类麻布都采取了逐步废除的办法。③1827 年在麻布津贴方面仍支付了二十多万镑;但是根据第二年的一项条例,这个制度订于 1832 年 1 月 5 日起停止施行。④奖励捕获青

鱼和熏制青鱼的津贴在 1824 和 1830 年之间也逐渐裁废。熏制津贴首先废止。对苏格兰和爱尔兰渔业的特别津贴——约十万镑一年——在坎宁执政时以乔治四世,第 7 年,第 39 章宣布予以废止。“它们准于 1830 年 4 月 5 日起停止实施,”帕纳耳这样写道。但是因为“后来津贴的废止是那样常常以法律加以规定,却又那样常常延期实行,”①他并不相信这类津贴会真正废止。事实上它们确是废止了。

除开颇为可观的麻布津贴之外,英国的收入,在这十年之末,只剩下一种津贴的负担了,它的确切数额当时是有争论的——即复出口食糖的津贴。在进口时征税的食糖,在复出口时有权申请退税。有鉴于计税的方法,在 1824 年有人认为这种退税起了津贴的作用,甚至在食糖未经加工而装运出口时亦复如此。在 1824 年和以后几年中,公认加工出口货退税的计算方法中包含了一项巨额津贴,“据一些可靠人士说,可高达六先令或七先令一英担。”

① 斯马特,前引书,第 2 卷,第 194 页。关于捕鲸业津贴的一个现代辩解,参阅克莱门茨·马克姆爵士:

《恬静之乡》(Markham,Sir ClementsR.,“The Lands of Silence”)(1921 年版),第 189 页。在 1732

和 1787 年之间,捕鲸者的人数从不到十个人增加到一百八十五人。

② 斯马特,前引书,第 2 卷,第 199 页注。

③ 同上书,第 2 卷,第 195、213 页,赅述了这些论辩。

④ 帕纳耳,前引书,第 130 页。

① 帕纳耳,前引书,第 132 页。

②帕纳耳站在万无一失的地位说,“为了西印度种植园主和外国消费者的利

益而给予出口商的〔这笔〕慷公家之慨的大量赠与⋯⋯”可以算作是五先令一英担,也就是就 1828 年来说共约十万镑以上。

总之,津贴只是作为帝国产品的一般优惠待遇制度的一个很次要的部分而残存下来。爱尔兰麻布津贴之所以得到保护是政治原因重于经济原因的。大家都认为不列颠不再需要津贴了,即使在原则上不反对津贴的人也都抱这样的看法。在议会中的政治经济学家看来,为了支付津贴而不能不保持一些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苛扰的税课的那个原则,实不无可议之处;并且这种看法适用于每一种津贴。经济学家对于大部分,纵非全部的优惠税则也持反对态度,因其终于会成为母国生产力和消费能力的负担。据帕纳耳计算,那种具有超级帝国优惠性质的东印度公司茶叶垄断权,使茶叶价格,“除开税款不计,比纽约和汉堡的价格加了一倍,”并且“以加价的方式”加征了“至少二百万镑一年的一笔税收”;优惠糖税,因排斥低廉的外国糖和东印度糖, 无异是“加诸公众的”——至少——一百五十万镑一年的“一笔税课”;而“船舶所有主和加拿大商人所享有的木料贸易垄断权”致公众损失一年一百余万镑之巨。①

这些,以及咖啡、生革和纺织原料,都是优惠税的突出事例;但是这个原则却几乎在税则的每一页上都是被承认的。粗酒石和秦皮、黄杨木、西洋杉、乌木、桃花心木和仙人掌;熊皮、海狸皮、猫皮、狐皮、燕皮、水貂皮、獭皮和浣熊皮;阿拉伯树胶和驼绒;鱼胶、鲸脑油和油脂;郁金、蜂腊、松脂和蓖麻子;以及肥皂、铣铁和铁条——在它们所想要运来的这些和其它一些东西上,殖民地和海外领地都得到了切实的优惠待遇。②它们反过来也必须给联合王国的产品和制造品以优惠待遇,结果是母国“实际上在以产品供应殖民地方面仍享有旧日垄断权的一切利益。”③

但是如要不举债而能以支应公债的本息和其它国家服务方面真正很有节制的开支,那就不能不对某些物品征税——除非国会能再度接受那项“大受质询的”财产税,而这项税课是在 1816 年 3 月 18 日,在“连续几分钟之久的大声欢呼”之下,一违当时财务卿之所愿,以二百三十八票对二百零一票予以废除的。④十年之后,一切有资格的财政学家都能了解:恢复某种形式的财产税的征课,对于财政制度的任何改革都是至关重要的。利物浦勋爵曾经反对废除财产税,并且始终以此为憾。“如果我们能尽自己的职责,” 他在 1824 年写信给坎宁说,“我们应该将我们的直接税至少增加二百万镑,”

② 同上书,第 139 页;另参阅斯马特,前引书,第 2 卷,第 217、265 页。

① 《财政改革》,第 5 页。

② 这些品目按 1827 年的情形表列于帕纳耳,前引书,第 313 页。

③ 帕纳耳,前引书,第 239 页。

④ 斯马特,前引书,第 1 卷,第 468 页。

①并将关税和国产税削减四百万或五百万镑。在 1827 年,这个原则实际上已经为内阁所接受;但是在这项原则能以适用之前,哥德里奇的内阁倒台了。

②梅丁格在那一年 9 月寄自法兰克福的信说,单单一项有条不紊的财产税就能使英国政府把苛重的进口税一并取消,这显然是反映了他在 1824、1825 和 1826 年旅行期间所搜集的一般舆论。③

“在选择新税时,”帕纳耳在三年之后能以这样写道,“那项税究竟应该是什么税,似乎只有一种意见。对我国财政、商业和农业困难的问题持极端相反原则的人们,在建议补救办法时,也已经把所得税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了。”他建议 1.5%或 2%的一种税率,但未详加说明, 按这个税率他认为“或可征得三百万镑”。同一年,赫斯基森、波利特·汤姆森和奥尔梭普勋爵在辩论时都接受了这个原则,后者以他一贯的坦率态度声称,减低商品税和“征收财产税以弥补从而造成的损失,可能是一个很好的办法。”⑤ 这个好办法他却始终未予实行,虽然他担任财务卿多年而尽有付诸实行的机会。

在这十年之末,英国税制,尽管在原则上没有改变而且还有根本的缺陷,但是在细节上比 1820 年的情形却有条理得多,也合理得多了。至少政府在为自己辩护时未始不可以这样说。在这个殖民地和航海政策密切关联的制度中现在又作了一番更大限度的调整,连同一些幅度虽小但显见是原则性上的变革。自美洲殖民地丧失以来,根据枢密院令和条约所作的不相称的调整,已经使那以整个新大陆是某一人的殖民地为根本假定之一的殖民和航海制度同现存事实相适应了。在这期间,靠了掠夺和协定,新领土连同新的需要和新的产品一并落入帝国的版图以内。后来,西班牙美洲起义的成功,使新大陆布满了非任何人的殖民地的国家。凡美国产品①必须由英国船舶装运进口的那项航海法的旧规定,也就是为应付 1783 年以后的美国情形而已经放宽了的那项规定,四十年后显然是过时了。限令殖民地产品的某些列举的品目——其中以糖、烟草和棉花为主——只能运往英国的那一款,在适用到这样一个帝国,而它的重心已经从弗吉尼亚、南北卡罗利纳和西印度群岛转

① 引自哈勒维:《十九世纪英国人民史》(Halévy ,E.,“Hist.du peuple ang-laisau19me siècle” ),第 2 卷

(1923 年版),第 183 页。

② 赫里斯:《传记》(“Life”),第 2 卷,第 1 编,第 132 页。

③ 《不列颠和爱尔兰旅行记》,第 17 页。

④ 《财政改革》,第 267 页。吕林·德·沙托窝在 1822 年他的《圣詹姆斯存札》(“Lettresde Saint-James”), 第 66 页中就提出了这样的主张。塞利格曼:《所得税》(“The Income Tax”, 1911 年版),第 117 页中

所称:“直到大约十年之后(从 1820 年起算),在这个问题上才表现出任何真正的兴趣”一节,是基于对问题太提纲挈领式的看法的。

⑤ 《韩氏国会实录》,第 23 卷,第 908 页。

① 这项原则也适用于亚洲和非洲的产品,但附有某些例外。

移开来的时候,变得特别不全面了。古代英国人对荷兰人的嫉视已经消失殆尽,而且在维也纳会议刚刚议定把比利时各省并给荷兰,并由英国出钱来巩固它防范法国的工事,以便——为英国的利益计——加强荷兰王国的时候, 专门对付荷兰人的立法早就特别不合宜了。②

1822 年的华莱士条例(乔治四世,第 3 年,第 41、42、43、44 和 45 章) 已经承认这些事实;已经从法典上删除了大量陈腐的法律;已经不顾航海法的规定而给予某些既成事实以立法上的承认;并且已经松开了航海法上的一、两个次要的症结。①1825 年的赫斯基森航海条例(乔治四世,第 6 年, 第 109 章——“为奖励英国船舶和航运的一项条例”)已经将这项法律著诸法典,但是并没有放弃更多的原则。其中固然没有针对荷兰人的特殊条款; 但是,正如在查理二世条例中所载,②仍然有一张货物品名表,即非由英国船、或货物出产国船,或货物进口所自国船装运,不得输入联合王国供国内使用的欧洲产品品名表。黑体字的语词表示出症结已经松开,但是其所以松开却是为英国人的便利计的。一度是非法的货物,现在为转口贸易计,可以在不列颠境内存栈以待复出口了,断定一艘外国船从该国口岸装运的货物究竟是否真正该国产品的那种试图——繁难至于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 对欧洲已经放弃。至于非欧洲产品,则现在无论用英国船或货物出产国和货物进口所自国船都可以装运进口了。这就为遥远大陆上实行自决的“各国” 保留了回旋的余地,因为这类国家现在已经成立,而且其中有一些已拥有远洋船舶。这种办法事实上只适用于美洲:中国茶叶不见得会用帆船运来,象牙也不会用桑给巴尔的帆船装运。但是同欧洲相比,美洲却被限制得更严一些——因为用了一个“和”字而不是“或”字。现在一艘葡萄牙船虽然可以从里斯本装运西班牙的葡萄酒,但是一艘美国船却不得从纽约装运古巴糖到伦敦存栈。③

非欧洲产品甚至不得用英国船从欧洲口岸装运的旧规定依然保留未动。它的目的是为给英国以长程而不是短程的航路。但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从欧洲土耳其运出的亚洲或非洲产品。

沿海贸易以及英国和所属殖民地之间的全部运输贸易,正如向来的情形一样,是保留给英国船舶的。“母国和殖民地之间的一切往来,不论直接的或迂回的,”赫斯基森在介绍他的方案时曾经这样说,“以及殖民地相互间的一切往来,将认为是完全而绝对地保留给我们自己的一种沿海贸易。”①

② 在 1818—1820 年,我们为加强沿边炮台——包括伊泊尔炮台在内——而支出的款项尚不止一百五十万镑。《经济季刊》,1917 年 12 月号,第 500 页。

① 斯马特,前引书,第 2 卷,第 104—106 页。

② 并非航海条例本身而是“逃漏关税”条例,查理二世,第 13 和第 14 年,第 2 章。

③ 对产糖殖民地的特惠待遇妨碍了古巴糖的运供此间消费。

① 《韩氏国会实录》,第 12 卷,第 1097 页。

应该注意的是,东印度公司的领土并不是这项条例所谓的殖民地。董事们得管理各友邦船舶在那里进行的贸易;依照 1819 年所作的一项特殊安排,美国船甚至得载同运往公司各口岸的货物从不列颠取得执照出口。②

从航海和殖民政策最初之日起,各殖民地就可以任便把很多种类的产品运往它们所愿装运去的任何地方。这项自由现在一般化了。那个陈腐的“品名”表已经废止;但是对于各类食糖的破格的优惠税率同全部殖民地产品的强制运入英国口岸是一样有效的,这对于西印度群岛和圭亚那大为有利。从未“列举过”的牙买加咖啡的情形亦复如此。现在每一个殖民地都有自由港, 可以通过它来吸取外国产品,如果该外国愿意遵行自由殖民地政策并准备实行互惠的话。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大殖民地国——荷兰、法国和西班牙——愿意实行完全的互惠。荷兰不准备实行任何互惠办法。事实上新制度的主要后果是为美国的某几种产品——主要是粮食和烟草——的输入各殖民地开了一个方便之门。

这项法律并没有像某些古老法律所规定的那样,限令各殖民地只能从英国购买它所不能生产的制造品。但是这个目的是通过另一种手段来达到的, 即各殖民地所需要的英国产品的优惠税。鉴于英国政府为殖民地的利益而加诸英国消费者的负担,在这一点上固毫无不公平可言,但是却妨害了自由港的自由。赫斯基森的法律,帕纳耳在 1830 年这样写道,并没有能收这样的实效,使殖民地贸易比过去更加自由一些。⋯⋯这些〔差别税率〕是那样之高,以致事实上,在以英国产品供应各殖民地方面,英国仍享有旧垄断权的一切利益。在 1825 年就预料到,一面建立殖民地自由贸易而同时给英国制造品以保护的那个企图必归失败⋯⋯今竟不幸而言中⋯⋯。①

赫斯基森所首创的那一系列著名的互惠条约,严格讲来,同航海法并不相干。在旧制度之下,甚至在“合法”货物由外国船载运进口时——例如由葡萄牙船装运的葡萄酒,或汉堡船装运的麻布——对货物也有种种不同的差别课征,也就是古代对外关税的残余,对船舶则有较高的口岸、灯塔及港口等捐。在货物由外国船装运进口时,其复出口退税也比较少。意欲取得的结果是,甚至在航海法公开给外国人的那些贸易上,也给英国船舶以优惠待遇。这样一种制度,正如赫斯基森在 1823 年所说,只有在外国同意时方有实施可能。首先起而反对的是美国。1815 年英国让步,同意给美国船以口岸和关税的平等待遇。葡萄牙继起反对;继而荷兰;然后普鲁士也开始以报复手段相威胁。赫斯基森的互惠条例(乔治四世,第 4 年,第 77 章,和乔治

四世,第 5 年,第 1 章)授权政府,得根据条约或枢密院令,建议给一切由外国船依法输入或输出的货物以平等待遇,但以该外国对英国船和由英国船

② 本书第 598 页。

① 《财政改革》,第 238—239 页。

输入的货物不课以差别税为条件。到了 1830 年,普鲁士、丹麦、瑞典、汉撒诸镇、梅克伦堡、汉诺威、美国、法国、奥地利和差不多所有南美的新兴各共和国都已经接受了这项建议;虽则由于它们不准备给予完全平等待遇而不是全都享有完全平等待遇的。例如,根据 1824 年 11 月的枢密院令给予始终未能缔订条约的荷兰人以口岸捐的平等待遇;但是两年之后,因为他们“所予太少而所求太奢”其过在彼,坎宁遂加“征荷兰船以仅仅 20%”,以示薄惩。①这 20%一直附加了十几年之久。

完全互惠条约究竟有些什么作用不妨举一件条约——1824 年 4 月 2 日的英普条约——来予以说明。② 两国船只在彼此港口中所征的捐税应完全平等。两国中任何一国出产的货物,凡依法可以运转的,得毫无差别地由任何一国的船只往来装运。如果进口货在其它方面是合法的话,任何一国均不得仅因其由另一国船只输入,而加征任何货物以特殊关税。英国将不以依法可以出口或复出口的货物因由普鲁士船只装运的缘故,而不发给津贴或退税。两年之后(1826 年 5 月),普鲁士也取得了同各殖民地进行贸易的权利,这项权利,是荷兰不愿让与因而始终没有得到的。普鲁士因为没有殖民地,不能用同样的让与来换取。所以它用来进行交换的是保证给予英国商务和航运以“最惠国待遇”。它所享有的对殖民地贸易的权利并不能使它的货物豁免给英国产品以特别优待的殖民地关税:而只不过保证给予货物以进口权以及在用普鲁士船输入时给以用英国船输入时所能享受的同样待遇。因而才有了帕纳耳对维护英国旧垄断制度所发的怨言。华莱士、赫斯基森和贯彻他们的政策的人们都是以严格限制的对象为目标。

二十年代议会政治家之中的思想家正不断地受到经济学家的影响、利物浦勋爵认识到了他在财政问题上的“职责”,而深以未能尽职为憾。①赫里斯那位高贵的托利党人,“那位白发苍苍的老财政家赫里斯”②和他具有同感。纵非 1815 年谷物法的生父也是它的教父的辉格党的帕纳耳,在 1827 年向下院解释说,在对“和它有关的科学”有了更深切的认识之后,他已经改变了他的主张。③“在 1813 年以后,租税方首次得到了完善的解释。⋯⋯也

是在 1813 年以后,李嘉图先生方始发表了他的关于工资和利润以及低利润

① 参阅坦珀利:《坎宁的外交政策》(Temperley,H.W.V.,“The Foreign po-licy of Canning”)(1925 年版),第 295—296 页。关于互惠条约,参阅克拉潘:《航海法的末期》(“The last years of the Navigation Acts”)载《经济史评论》,1910 年 7 月和 10 月号。

② 这些条约以及各项枢密院令都很便于查阅地搜集在麦格雷戈:《商业统计》(Macgregor,J.,“ Commercial Statistics”),4 卷装,1844 年版。

① 本书第 410 页。

② 本杰明·狄斯累利致萨勒·狄斯累利函,1832 年 5 月 15 日。《狄斯累利传》,第 1 卷,第 205 页。

③ 演讲全文(《韩氏国会实录》,第 16 卷,第 1101 页)引证于斯马特,前引书,第 2 卷,第 414—415

页。

促进资本从本国向外国转移的倾向等新理论。”他进而总结李嘉图的论证说,昂贵谷物意味着迟早必造成高工资;工资高则利润低;利润低则资本短缺。但并非所有议会政治家都是思想家;甚至于经济家也是小心翼翼的;对于一切和国家权力有关或认为是有关的问题,一般都不愿意应用一种太严格的经济理论。利物浦勋爵碍于一次不学无术的、绅士般的全体一致的票决而不得尽他的职责。李嘉图甚至在他的第三版《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1821 年)中讨论税则时,也只不过建议“逐步回复到普逼自由贸易的健全原则” 而已:④为了特殊的理由,他直到逝世时止一直赞成十先令的固定谷物税。⑤ 马尔萨斯亦复如此。⑥每逢航海法提出讨论时,亚当·斯密的那种袒护富有者的辩护之词总是挂在每一个人的口边。迟至 1840 年,詹姆斯·迪肯·休姆这位帮助李嘉图和马尔萨断建立政治经济学俱乐部并帮助赫斯基森修改税则的自由贸易派海关官员,以诘屈聱牙的词句向一个国会委员会解释说, 这里所以有一些“从自由贸易类中举出的事关安全和道德问题的国防、国民健康和自由劳工的事例,因为它们都是为了与贸易无关的目的而依法加以干涉的。”①

的确,在一般议员的思想上,并不是对于一切干涉都太武断地加以反对。限制性立法的一批批的废止——从学徒法的废止到斯比脱菲尔兹法和结社法的废止——与其说是由于理性上偏爱所谓经济自由,毋宁说是由于为处理随时发生的各式各样问题缺乏建设性的理想,以及为执行残存的限制性立法甚至缺乏适当的机构。废止了的那些限制性法律都是毫无例外地运行得既无实效而又不公平,但是没有一个人有现成的替代办法,或准备去面临一大堆行政方案。在抨击那项——用现代语来说——由政府强制执行地方化工业中的行业协定②的斯比脱菲尔兹政策时,对于这些条例仍然载诸法典“不禁表示惊异”的李嘉图,仅仅使下院同意了他的这样一项论证:即这些条例果真像它们的辩护人所说的那样有益,那么为什么不先适用于整个丝织业,然后再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呢。③这无异是一种反证法,不论他的听众是否这样认为,它也总不失其为反证法。好也罢,坏也罢,事情都是不可思议的,

④ 《全集》(麦卡治克编,1852 年版),第 191 页。

⑤ 《论农业的保护》(“On protection to Agriculture”)(第 4 版,1822 年),《结论》。他认为十先令“作为加在谷物生产者身上的特别税 的一种平衡税不免太高”,但“津贴宁可失之于丰而毋失之于啬”。

⑥ 参阅《人口原理》,第 6 版(1826 年),第 2 卷,第 12 章注。马尔萨斯认为“贸易的完全自由 我们所担心的那种幻境,是永远不能实现的。”同上。

① 《进口税审查委员会》,询问案第 1411 号。他所提到的自由劳动是指“奴隶生产的”食糖的特别课征而言,所提到的卫生则是指检疫法而言。

② 本书第 266 页。

③ 是以六十八对六十的多数在 1823 年 6 月 9 日通过的。参阅克拉潘:《斯比脱菲尔兹法令》,载《经济季刊》,1916 年 12 月号。

当时英国的工业是那样无组织,眼界又是那样局于一隅,并且是处于那样不停的变动之中,以致在比斯比脱菲尔兹大得多的地区中就始终无法达成行业性的协定,或纵令达成,也无法维持,因为对于这样的行业协定在行政上是不可能有适当的监督的。兰开郡法官是骑马跑到曼彻斯特去解决棉布计件工资那一切错综复杂的问题吗?如果是这样,他们的裁决在恰巧座落在柴郡境内的斯塔利布里治又会产生什么结果呢?这个制度甚至连艾塞克斯郡都没有实行,正是反对斯比脱菲尔兹制度的最有力的论证。

如果有任何限制性的议案看上去可以行得通,它早会几乎不受任何挑衅就通过了,尤其是如果看上去可以促进和它们在“下层阶级”中的地位相适应的那种善良行为和品德,或可确保英国的权力的话。友谊社的立法乃是, 举例来说,各大学或布鲁克斯的立法或怀特的立法所不反对的一种干涉:它是十足限制性的。①当轻率地废除结社法而引起理所当然的罢工时,议会—

—正如我们所熟知的那样——对于凡不能请到一位治安法官担任会计的职工会不予承认的计划,给以非常认真的注意。②对于英国海权的担心,在乔治四世,第 4 年,第 25 章“商船招收学徒人数条例”通过以前的辩论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它是赫斯基森的条例之一,并且像他的其余很多条例一样, 只不过是一项古老的重商主义政策的现代版而已。③十年以前,陆上学徒制就已经不再是法律所规定的了;但是始终没有从法典中取消的海上学徒制, 现在不仅得到了确认,而且还用新规定予以加强和支持。船舶所有主须保证在吨位和学徒之间保持一适当的比例;船舶愈大,所雇的契约学徒就必须越多,以便能有足够多的训练有素的海员。这项法案并没有逃过李嘉图这一关。他说:“要制订法律,限令每一个外科医生必须招收一定数目的学徒以奖励外科医学的进步,那就更加不公平了。”他也指出,这有助于、或可能有助于加重学徒的工作,压低海员的工资。赫斯基森却能以船舶所有主都非常满意于这项措施来作为回答。他相信除李嘉图先生外,每一位下院议员也都如此。在这项议案进入三读阶段时,甚至李嘉图也不再反对了。①因为赫斯基森为他们在航海法典中保留了他们所重视的大部东西,所以这些船舶所有主仍负有——诚然,并非不情愿地——图报国家的义务。应知英国海军在缓急之际仍须从商船队中征发人员来加以配备;并且在此后很多年中,据一般海军方面的意见,也看不出有什么其它的方法来配备海军。②

① 本书第 372 页。

② 韦伯夫妇: 《工会运动史》(Webb,S.and B.,“HistoryofTradeUnio- nism”)(1920 年版),第 106

页注。

③ 它取代了远溯到安娜女王,第 2 和第 3 年,第 6 章的若干条例。

① 《韩氏国会实录》,第 8 卷,第 551、663、1125 页和斯马特,前引书,第 2 卷,第 168 页。

② 本书第 615 页。

详细规定货物应如何制造、丈量、或买卖的那些限制性法律,即在十八世纪中叶仍然时髦的那一批法律,已经差不多全都听其失效了,但其中很多是最近才失效的。迟至 1765 年还制订过一部最复杂的法律(乔治三世,第 5

年,第 51 章),即无数部法律中的倒数第二部,以便废除几部关于约克郡呢绒制造

的法律和其它几部关于规定这类呢绒的特定宽长标准的法律,并取代西莱定境内的棉布业⋯⋯为防止在证明棉布规格方面的欺骗行为,和保全该项制造品在国外市场上的信誉而订定的其它几项章程。自

从大宪章第一次提到 una latitudo pannorum tinctorium(染色布的宽度)

以来,现在制造商织造任何尺寸和重量的布匹在英格兰各地都不违法了。但是这项条例却规定了一整套检查员、视察员和监督员的定额编制,来保证布匹的长短和质量,保证布匹在张布机上不过分拉长,并从而“保全它们在国外市场上的信誉。”在约克郡的西莱定——具有老英格兰特色的郡经济是值得注意的:兰开郡没有设检查员——所织造的每一匹布仍须加盖戳记。所有这些规定一时都颇雷厉风行。“在刚一取得这项条例的时候,”一位证人在四十年之后这样说,“我们看见他们[官吏们]每天要检查我们的张布机一、两次,有时甚至三次。”①但是在这次作证时,管制已渐成具文了②。为表明一定的长短,布匹都加盖戳记;但是很多商人并不重视这种戳记,而且往往宁取他郡不盖戳记的布匹,而不取西莱定盖戳记的布匹。鉴于西英格兰的上等布从不加盖戳记,这种情形也就不是不合理的了。但是在 1806 年国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西莱定的这些法律重又拖延了十五年,然而却一年比一年更流为具文。

继而,在 1821 年,有一个审查委员会对这些法律进行了调查。③只有约克郡一郡订有这类法律的这一事实乃是应予废止的明证。显而易见的是,正如这个委员会所指出,它们决不是“保全国外市场上的信誉”的要件,因为在国外没有一种布匹比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的科次窝尔德流域的布匹更为人所称誉了。有一位证人,一位哈利法克斯的制造商,兴高彩烈地说他每天都违法。④哈利法克斯的另一位大制造商说他近二十五年来每天应该罚款一百镑——一个绝好的、大胆的、以应受的处分来夸口的陈述。①哈利法克斯的这些证人都是经营规模既大,而且和没有任何加盖戳记法的兰开郡——相距约仅十英里——有商业上的密切接触的。但是小企业家,尤其是重呢绒产区的那些,却是严格守法的;虽然他们这样做的理由并没有清楚说明。巴特

③ 希顿:《约克郡的羊毛和毛丝工业》,第 414 页称之为“差不多最后一部”。最后一部是一项修正条例, 乔治三世,第 6 年,第 23 章。

① 《报告书》,1806 年,第 3 卷,第 157 页,和希顿,前引书,第 416 页。

② 或许并不像希顿教授所暗示的那样无效。

③ 《呢绒标识法审查委员会》,1821 年(第 6 卷,第 435 页)。

④ 华特豪斯:《报告书》,第 8 页。

① 娄森:《报告书》,第 22 页。

莱的罗伯特·克拉潘和他的所有朋友曾经举行过一次会议,并且意见完全一致。他们的主要理由是戳记在债务和破产要求方面的用处。“戳记是我所依据的东西;我曾经靠它胜诉过不止一两次,”②据白斯塔尔的詹姆斯·奥迪这样说。作为赞成戳记的另一项理由,他说“三个织布者之中没有一个会丈量布匹。”在要求对这一论点加以解释时,他说“十足诚实的人不多。”得自艾德尔、希普莱和利兹的证据也证明家庭呢绒商对于这项法律是有感情的。他们认为“这些法律是他们和商人之间的一层保障。如果他们抱这种看法,那么这些法律在某种场合下多半是一种保障,因为在这类事情上家庭织造者应该懂得什么对他们有帮助。但是一般的证据证明,商人一向是凭他们自己的估计而完全不凭戳记。一个哈德兹菲尔德商人制造者直到被追问时方承认说,在从家庭织造者买进时,如果丈量后发现布匹“低于戳记,”③ 也就是不足戳记所标明的尺寸,他就比合同价格少付钱,但是如果高于戳记, 却并不多付。戳记仿佛也并不能起多大的保护作用。

委员会忠实地汇报了家庭织造者的观点。他们指出了这项法律对于商人制造家的不便,以及它在哈利法克斯地区被玩忽的情形。他们说明了它在利兹一带仍然是很受欢迎的,甚至在商人中间;但是现在决定价格的丈量既然到处都由商人来进行,他们实无法解释它何以会受欢迎。他们总结说,这类法律可以安然予以废除。乔治四世,第 1 年和第 2 年,第 116 章既经予以废止,由国家规定呢绒制造已达一世纪之久的这段故事遂告一结束。

在这个场合下,国会机器已经依照最古老的先例,由请愿书推动了起来。“关于使用马革制造鞋靴、和为慎防剥揭时损伤生革⋯⋯”条例在 1824

年的废止,以及接踵而来的皮革税及其有关章程在 1827 年的废止,都是旨在应付通过请愿书而反复陈述于国会的那些疾苦的。例如,1813 年对于皮革税在这个行业的组织和健康方面的影响所进行的非常详尽的调查,就是对请愿书的一个答复,在 1824 年也有关于马革的请愿。①

约克郡戳记和标记条例的废止已经使国会对于苏格兰麻布类似条例的废止有了思想上的准备。有一些苏格兰人也一直是积极于请愿的。自从 1727 年以来,苏格兰制造品和渔业保管委员会有差不多一个世纪的时间总是把英格兰根据合并法(“等同物”)应付给苏格兰的款项的一部分用于发展麻织品。在乔治二世时,它曾经为家庭妇女设置奖金,开办纺绩学校,从圣康坦招聘法国人到爱丁堡,并颁给发明家以奖品。这个委员会在十九世纪初期仍然是极其活跃的。在 1803 年它的视察员没收了若干质地很坏的麻布,于是委员会下令将这些麻布分别在福尔法尔、基里木尔、格拉斯密、敦提和布里金的集市日公开焚毁。四年之后,它的职员又从事搜查坏的大麻子和处罚卖

② 《报告书》,第 88 页。

③ 里格莱:《报告书》,第 5 页。

① 本书第 403 页。

布短缺尺寸的人们。1813 年,它正对水力帆布织机的发明人进行奖励。它不断地奖励大麻种植,并且通过它的查验员厉行乔治一世时代的一项要求对苏格兰一切麻布进行查验和加盖戳记的法律。(在英格兰对于麻布却没有这类的规定。①)

1820 年 7 月,苏格兰市议员的旧宪法组织,即皇家市议会,曾经通过一项建议,大意说:“查验员对麻布进行查验和加盖戳记殊无裨益,而无异是一种制造品税,应予废除。”②看上去查验员本身就在破坏法律,像哈利法克斯的商人制造家一样,因为苏格兰所制造的主要麻织品没有一件是合乎法定宽度的。一旦听到这项建议,保管委员会立刻在 1820 年 11 月 21 日—— 当时的委员是复审法院审判长、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阿伯克朗比、约翰·海爵士、和吉耳伯特·英内斯——决议:第一,“既然这个制度在苏格兰已经遵行将近一个世纪之久,并且,据一切明智的制造家和麻布商的判断,对一切关系人等都有莫大的裨益⋯⋯要推翻这个制度,不独失策莫此为甚,抑且愚不可及,”以及第九,“若干年前,敦提的职工⋯⋯在叫做囊布的那种织物的制造上进行试验,”因为没有检验和标记办法,致使“质量和价格都[日益]降低,这是尽人皆知的。”尽管有保管委员会的这一项和另外七项主张干涉的决议,一、两年后还是有人,大约是皇家市议会的议员,把这个问题提交赫斯基森了。保管委员们听到赫斯基森反对他们,于是极力抗争,但是他不为所动。③他在 1823 年提出了一项议案,主张废除一切有关苏格兰制造品的法律,这些法律,正如他在插句中所说,是“在下院习惯于干涉个人业务的那个时期”通过的。④他断言苏格兰人民会以满意和感激的心情对他的议案加以接受;在下院没有一个人反驳他。这个议案没有经过什么辩论就变成为法律(乔治四世,第 3 年,第 40 章),保管委员们的论据被根本攻破了。这并无关宏旨,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在同一年裁撤的。

在对于赫斯基森的议案进行简短的辩论时,帕纳耳声称也应该把这项原则推行到爱尔兰,自 1710 年以来爱尔兰就也有它的法定麻织品保管委员会, 和一整套麻布法及查验人员——仅仅在阿尔斯特一地就有查验员三百五十六名。保管委员的办事不力是远近皆知的:“他们对于他们银钱关系的粗心大意”①在 1810 年已经遭到了爱尔兰会计委员非常激烈的批评。但是整个说来,爱尔兰是缄默的,并没有进行请愿:很可能是限制性法律适合于它的经济发展水平。的确,甚至到 1840 年时,爱尔兰麻布业中的“大部分人”,

① 沃登:《古代和现代的麻纺织业》,(1864 年版),第 5、17,18 页。

② 参阅《手织机织工审查委员会》,第 3 卷,第 693 页及以下。

③ 沃登,前引书,第 19 页。

④ 引证于斯马特,第 2 卷,第 164 页。

① 《手织机织工》,第 3 卷,第 689 页,对爱尔兰法律有充分档案根据的历史的综述,本段即以此为据。

“仍然指望以立法规定作为福利和保障利益的要件”,②正如二十年前约克郡的罗伯特·克拉潘和詹姆斯·奥迪那样。尽管如此;尽管有二十二项爱尔兰麻布法在 1825 年废止(经乔治四世,第 6 年,第 122 章予以废止)并另

有四项法律定于翌年废止;尽管在 1828 年保管委员会也被裁撤,可是它的

权力却移交给爱尔兰总督;并且在维多利亚女王的第 1 年,又重新制订了一套详细的爱尔兰麻布法典,连同郡委员会、为保护买主或卖主的查验员、市场视察员以及对盗用棉纱的职工的特别处分等,有效期五年(维多利亚,第1 和第 2 年,第 52 章)。

厂外加工的家庭工人的盗用和滥用原料及棉纱之类的半制成品,一直是雇主在厂外加工制度之下的经常风险之一。为取缔这类行为曾经有过无穷无尽的立法。由于一种奇特的时代错误,为处理这类行为的法定机构在英格兰毛丝业中比其它一切立法规章的寿命都更加长些——并且迄仍残存。在十八世纪第四个二十五年之初已经肯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而且在雇主和佣工之间已经有了一条斩截的鸿沟的西莱定毛丝业中,这类法律——当时是不胜其多的——在雇主看来已经是完全不适当了。工人已经组织起来,“倘使一个雇主要把这类法律付诸实施⋯⋯他不但会找不到一个黑腿,而且会陷自己的生命财产于危险之境。”①所以雇主成立了对峙的组织,筹募基金,并雇用视察员来控制不老实的厂外加工工人。继而他们向国会请愿,并且在 1777

年,根据乔治三世,第 17 年,第 56 章而为现仍存在的约克、兰开斯特和柴郡的毛丝委员会取得了法律上的承认。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有了这样的明辨力去谋求对一个工业区而不是照老办法对仅仅一个郡行使职权。其它各区都纷纷效法;到了这十年之未,萨福克、诺福克和瑙威治,以及包括林肯郡、累斯特、腊特兰、北安普敦、贝德弗德、罕次岛、伊里岛和剑桥在内的这个庞杂地区,都有了法定的毛丝委员会。但是这些地区,除瑙威治外,都是印染区域,它们的委员会是没有持久重要性的。

约克郡委员会——以总办事处设于哈里法克斯——握有极为可观的权力。雇主的一个发放待纺羊毛的职员,如查出存有羊毛而不能提出圆满的解释时,就认定是非法取得的。要洗清这项罪名,他必须证明自己的无罪。工人如不能在八天以内将适当加工的原料缴还,他会像真正盗用原料一样地受处分。国会甚至给予雇主一些很像征税权的权力。肥皂是应税物品;但是在工业用肥皂方面却有退税办法。委员会的职员有权在这笔退税中每先令抽取二便士供作委员会的办公经费。这个有势力的、专恣的组织以设计利兹—利物浦运河的那位教友会的羊毛批发商约翰·赫斯特勒为第一位主席,它的委员是选任终身并由联合选举撤换的。

② 《手织机织工》,第 3 卷,第 708 页。

① 詹姆斯:《英格兰毛丝纺织业史》,第 202—203 页。关于一般的历史,参阅希顿:《约克郡的羊毛和毛丝工业》,第 418 页及以下。

委员会在制造业区域的核心地区推行政策虽有相当成功,但在边缘地区却往往受到势力更大而专恣略无逊色的郡法官的阻挠。1801 年,里士满的法官以“国会条例专断,不宜执行”为理由,拒绝了它的一个视察员的判决。

①在狄斯累利的所谓“我们的地方宪法”之下,对拥有主权的国会的这样一

种挑衅是可能的。但委员会并不仅仅是惩戒工人的一个组织。它也对以实物给付工资的雇主提起诉讼;同走私梳毛出口或企图使出口合法化的人们进行斗争;奖励改良和发明;并以罚款用于疗养院和主日学校。十九世纪家庭纺绩的没落自然限制了它的功能;但在二十年代它却是兢兢业业的,而且随着肥皂的工业用途日益增加,经费非常宽裕。根据 1821 年的命令,委员每次开会付给出席费二基尼币,另给旅费津贴每英里二先令。②关于瑙威治委员会的历史至今还没有编写成书:但是因为诺福克在从厂外加工向工厂条件过渡的阶段上落后于约克郡,所以它在二十年代或许是有相当重要性的。

比为棉布制造所制订的最老章程更加古老的,古老到的确不知始于何年何月的一种章程——一种经济习惯法,就是虽已奄奄一息但仍存在于各郡的那种面包定量定价章程。③根据这项章程,比治安法官还要古老得多的地方当局原来在假定面包价格固定不变的条件下,曾比照谷物价格规定了面包的重量。目的在于为面包匠规定他们的社会服务应得报酬所依据的比率:他们买进谷物的价格提高了多少,他们就可以将按一定价格出售的面包分量比例地减少多少。在前几个世纪中,按事情的性质来说,它主要是和城镇居民有利害关系的一种制度。十八世纪时,乡间面包匠已经在南英格兰的若干地区中发展起来,但在十八世纪以前却还没有。在北部,他们在 1820 年都还没有出现;而且由于乡间风俗的传入成长中的北部各城镇,加之大多数城镇的易于取得燃料,所以在串特河以外家庭烘制面包虽不普遍,却依然是常见的。在 1815 年,据说曼彻斯特的一半人口都是自制面包,虽则是花钱到公

共炉灶去烘制;①从利兹寄给 1821 年国会委员的一封信中解释说,面包定量定价章程在那里完全没有“实施”,因为大多数人都在家里烘制面包。所以在贩卖面包的面包匠发展起来之后,他们一直是自由的。②在 1813 年,斯坦福德对于定量定价章程颇伤脑筋,那里分量随时增减的老式面包仍然通行—

① 希顿,前引书,第 429 页。

② 同上书,第 436 页。

③ 关于定量定价章程的历史,参阅韦伯夫妇:《面包定量定价章程》(“The Assi-ze ofBread”),载《经济季刊》,1904 年 6 月号。

① 法伊:《磨粉匠和面包匠》(Fay,C.R.,“The miller and the baker”)。载《剑桥历史季刊》,第 1 卷, 第 91 页。

② 《面包制造及贩卖章程审查委员会》(“S.C. on the regulations relative to the making and the sale of bread”), 附录。

—“我们的面包是定量定价的面包,重量变化不定”③——在德尔比郡亦复如此。再往北一些,定量定价章程有时可能实施,但是绝不会具有真正社会重要性。

至于伦敦,在安娜女王逝世以前,定量定价的老办法已经过时,因为面包匠不买谷物而买面粉了。④所以,在那一朝代,首都法官曾奉命对面粉价格加以考虑。在乔治二世朝后期(1758 年),曾经制订了一项规定,订明一袋二百八十磅的面粉须制出二十配客(peck)的面包。这时伦敦的定量定价章程是由规定每配客面包的价格而予以“实施”的。后来,在对定量定价章程的兴趣重又到处恢复起来的一个高物价时期,法官的便宜行事权经 1797

和 1805 年的条例取消了——后一条例对于凡以一袋面粉制成适当数量面包的面包匠,一律给以十三先令的固定报酬。这一方案使他在面粉价格上完全无利可图了:无论买贵买贱,赚项都是一样的。在滑铁卢战役的那一年它遭到了一个下院委员会的严厉批评:由于以八百名面包匠的请愿书为后盾的这项批评,伦敦定量定价章程终于由乔治三世第 55 年第 49 章予以废止。但是伦敦却将有关面包重量、搀杂搀假和面包匠按法定重量及大小烘制面包的义务等项规定一并保留未动。①四年之后,(乔治三世,第 59 年,第 36 章) 以一些虽不相同但大体相似的规定,推行于原没有制订任何定量定价章程的“死亡周报表实施范围和皇家交易所十英里范围以外”②的一切首都外围地方。

战后时期的复杂情况有如下述。伦敦没有定量定价章程,然而却有面包章程。其它很多地方也没有定量定价章程——不是已经废置不用,就是因为新的地方而从没有适用过——但也有稍稍不同的面包章程。在另一些地方, 定量定价章程则仍以这一种或那一种的形式继续“实施”。在没有定量定价的地方,根据 1773 年的一项条例,治安法官在荒歉的年份有权强迫面包匠

只制造和出售一种面包③——标准白面包,同 1916—1918 年又为国人所熟习

的那种面包相似。在年成不好的时候,治安法官立即采取行动。在 1813 年, 即十九世纪初期价格最高的那一年,在依然实施定量定价章程的那些地方的乡间面包匠,曾经向国会哭诉治安法官的横暴,这至少可以表明治安法官并不总是——像常常提到的那样——苛待贫民的。在巴思和布里斯托尔他只给

③ 《就伦敦以外 面包定量定价章程有关部分改变和修正乔治二世第 31 年和乔治三世第 13 年条例的议案审查委员会》(“Comm. on the Bill to alter and amend 31 Geo.II and 13 Geo.III,So far as they relate to the Assize of Bread outside…London”)。

④ 《乡间面包匠请愿书审查委员会》(“Comm. On the Petitions of certain Country Bakers”),1813 年,第

1 页,以及法伊,前引书,第 1 卷,第 86 页。

① 法伊,前引书,第 87 页。韦伯夫妇文,见《经济季刊》,1904 年 6 月号,第 216 页。

② 1821 年奉派调查这项法令实施情况的委员会。

③ 韦伯夫妇文,见《经济季刊》,第 213 页。

面包匠每袋面粉十先令的利润,而伦敦则给以十三先令。在牛津郡,他们仍然是按老办法,以小麦为“准”的。在伍斯特,面包匠的利润有三十年没有提高过。治安法官认为提高“对贫民殊为不利。”结果,据说没有一个面包匠能单单靠烘制面包为生。①

到了 1821 年,荒年似乎已成过去,②对于定量定价章程和其它一切面包

章程的兴趣也都淡薄了。奉派查报“面包产销现行章程”的 1821 年审查委员会,肯定地赞成试行完全自由贸易——“至少为期一年”——但须遵守取缔搀杂搀假法和面包匠须随时应顾客之请秤面包重量的法律规定。为了某种未说明的原因,渊源于这些建议的那项法律(乔治四世,第 3 年,第 106 章) 只适用于伦敦十英里半径以内。但是国会已经表明了它的意向。更加重要的是,二十年代时面包已经比较便宜了。只是由于战时和战后的连年歉收,定量定价章程和它的辅助性立法方得继续有效。在二十年代后期和三十年代初期也许偶尔“实施”过这类章程。但在任何地方都不再为人所关心。在北部新兴的各工业中心,却从未为人关心过。1821 年曼彻斯特曾经报告说,那里如有面包出售的话,总是违反一切规章而论磅出售的:它以它完全不受限制自夸。利兹,正如上文所述,也没有任何章程。但是直到 1836 年(根据威

廉四世,第 6 年和第 7 年,第 37 章),治安法官规定面包匠的利润或面包

价格的权力和义务,才终于为一项条例所取消,这项条例几乎是 1822 年伦敦条例的翻版。

曾经使面包定量定价章程继续有效的战时和战后艰难岁月,几几乎成为旨在制止高利贷的那一套虽不太古老但仍不失为可尊敬的限制性法律的致命原因——任何一种已知的局势都未必那样有利于或有碍于章程。既经原封不动地渡过了这些年月,被多方规避而几成具文的高利贷法,仍将有整个一世代的苟延残喘。现行法是安娜女王的那项法律(安娜女王,第 12 年,第16 章),这项法律,已将最高法定利率从 6%降至 5%,而只有以船为担保的抵押借款和以船货为担保的抵押借款①准许较高的利率。历经十八世纪的大部分期间,根据亚当·斯密的说法,法定利率一直还是“高于而不是低于市场利率的。”②斯密对于这项法律并无异词。虽然他承认 5%的法定利率“或许不比任何利率不适当”,意在言外,一切利率都可能是不适当的,但是他却进而以下述的理由攻击高达 8%或 10%的法定利率说:如果采纳任何这类的数字,“那么贷款的大部分必会是借给纨绔子弟和空想家的。”③对于这一点,杰雷米·边沁曾经在 1787 年——在最后于 1816 年以《为高利贷而辩

① 录自《乡间面包匠请愿书审查委员会》。

② 本书第 176—177 页。

① 关于这类抵押借款,参阅《政治经济学词典》,“船货抵押借款”条。

② 《国富论》(坎南版),第 1 卷,第 91 页。

③ 同上书,第 1 卷,第 338 页。

护》(“Defence of Usury”)这个书名印行的一些函件中——反驳说,纨绔子弟不见得能掌握英国的大量资金,至于空想家,却正是大多数好事之所由来:“屠巴尔·凯恩本人就是他那个时代的一个空想家,名气之大,和托马斯·隆比爵士或布莱斯主教不相上下。”

边沁也曾经说明了一个纨绔子弟可凭以逃避法律的一些妙法,并补充说:

如果这一页的效果是指点给一些否则会想不出这样一个方便之门的人以规避取缔高利法的锦囊妙计,而且是既安全又便利的一个,我在良心上并不会深感不安。我希望我可以对于高利贷者的祷告提出某种要求,不论那些祷告在减轻负担方面究有什么效验。我想你不会⋯⋯奇怪我何以说,我对于这类祷告的效验并不比对于其它任何阶级的人的祷告的效验更加缺少信心。在十八世纪时尽管

经济困难的妄想家、纨绔子弟和商人逃避法律,可是就大多普通业务往来而论,规避却是不必要的,因为市场利率不到 5%。但是拿破仑战争将近结束时,当二十年来的公共借贷已经验使市场利息高涨起来的时候,英国政府本身“允给以现款购买的公债以折扣,”②而往往提出比法定利率为高的利率。到 1816 年,高利贷法已经差不多扼杀了普通的抵押业务。抵押,由于它的

种种法定手续,正是逃漏最难的一种业务。地主在 1813—1815 年谷价暴跌的沉重打击下,找不到任何抵押品,因而不得不以迂回的方法,按算下来有10%以上的利率从保险公司借款;③ 因为高利贷法,正如边沁所指出,从未推行到“保险的各部门,也未推行到年金和以应得遗产作抵押的重利借据的买和卖。”④ 在 1817 年,萨京特·昂斯娄在享利·帕纳尔的支持下,曾经提出过主张取消这类法律的议案。他特别着重于爱尔兰的需要:爱尔兰“土地肥沃、人口众多、气候适宜,而只绌于资本,”如能得到金融方面的自由贸易,则一定比联合王国的其它各地受惠更多。①

昂斯娄的议案并未大力推动:提案人同意这个问题尚需进一步的考虑。1818 年,提出报告的那个下院审查委员会曾给以这样的考虑。它听取了最可靠的作证。李嘉图证明在他所接触的范围内,逃避法律的事情“差不多无时无之”。在证券交易所方面,“通过股票货币价格和时间价格之间的差额, 规避是很容易的。”如果你有证券的话,你就可以按 5%以上的利率借款, 如果,“货币价格和时间价格之间的差额能提供较高的利率”,那么你就可以按较高的利率贷放。这是“照例的、经常的办法”,并没有因为大多数“期

① 《全集》(包林版),第 4 卷,第 13 页。

② 李嘉图的作证,《高利贷法审查委员会》(S.C. on the Usury Laws”),1818 年(第 6 卷),第 5 页。

③ 参阅 1816 年 3 月布鲁姆的发言,载《韩氏国会实录》,第 32 卷,第 392 页。

④ 《全集》,第 4 卷,第 14 页。

① 这项讨论扼述于斯马特,前引书,第 1 卷,第 475 页中。

货”交易严格地说是非法的而受到任何影响。②法律专家说明了想进行抵押的人最近的种种困难,太阳保险公司的一位代表则说明了保险公司所实行的贷放办法。内森·罗思柴耳德说,据他所知,类似的法律在每一个国家都为人所规避,而在荷兰或“汉堡”则根本没有这类法律;虽然一位荷兰证人指出事实上他的本国并非没有这类法律,不过不适用于商业事务,另据一位旅居汉堡的英国侨民说,汉撒诸镇也有高利贷法,但是犹太人避不遵行,正如内森·罗思柴耳德所正确陈述的那样。③只有塞缪尔·葛尼根据很可以说是道德和宗教上的考虑而对于高利贷法进行了暗中有利的作证。④

委员会的报告赞成废除,并且举出了另一项理由:市场利率——随着战时借贷的停止——现又已降到法定利率以下,时机刚刚凑巧。但正是由于这个事实,一个地主的国会也显然兴趣冷淡了,因为地主们又可按合理的条件得到不动产抵押品了,并且他们厌恶放债人和高利贷那个可恨的字眼。昂斯娄废除高利法的议案——他持之甚坚——在 1821、1824 和 1825 年都未能通过。1826 年,议案在政府的请求下撤回,虽则皮尔承认在前一年恐慌之际, 市场利率跳动的时候,法律又曾给人以麻烦。①此后十年,利率一直保持在 5

%以下,因而对整个问题的兴趣,除少数唯理主义者外,都渐渐地淡薄了。

马尔萨斯告诉他的同时代人说:“有一种向来公认是人人所享有,而我确信并未享有也不能享有的权利——即不能以劳动公平地换取生活资料时取得生活资料的权利。我国法律的确是说人人享有这种权利,”所以除非听由人口原理横行肆虐,那么改变我们的法律,“正式否认贫民享有赡养费的权利,”就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了。“我建议制订一项章程,订明凡在该法公 布届满一年后的任何婚生子女,和届满二年后的任何非婚生子女,都没有享受教区帮助的资格。”③ 对于未来的一代,则济贫法——事无巨细概以女王命令行之并由国家为全体臣民承担责任的那样一个时代的产物④——应干脆停止实施。马尔萨斯不仅仅对当时的行政措施持批评态度——像一切见闻广博的人那样:而且认为,“弊害之所以产生,根本观念上的错误比随之而来

② 《报告书》,第 5—7 页。

③ 《报告书》,第 17 页(罗思柴耳德),第 42 页(荷兰证人华林),第 51 页(汉堡的桑顿)。

④ 同上书,第 24 页。

① 斯马特,前引书,第 2 卷,第 396 页。关于利率,参阅杰文斯:《通货和财政的研究》(Jevons,“Investigations in Currency and Finance”)。

② 但是从 1833 年起英格兰银行再不受这项法律的限制。本书第 624 页。

③ 引自《人口原理》,第 6 版(1826 年),第 2 卷,第 319 页。

④ 这些句不是马尔萨斯的议论。

的行政上的错误要负更多的责任。”⑤

1832—1834 年的准马尔萨斯派的济贫委员们跟他同走了一半路;但是他们缺乏他那种学究式的勇气。他们曾经有这样一种想法,认为应该使济贫捐成为一种国家的而不是教区的课征。他们承认赞成这种变革是有理由的。但是要他们给马尔萨斯所否认其存在的那种权利以完全的国家承认,却又有所踌躇,因而宁愿听其作为一种半有半无的权利,也就是一种低级的教区权利。他们似乎认为教区并不完全是“政府”。他们想把他们的准马尔萨斯派的正统论和现行制度的基础一并加以保全。国民权利的想法,据他们说:

在原则上是碍难承认的。由政府方面许给所有人以生活资料,使政府成为一切不幸、疾病、浪费无度、和不良习惯的总保险者,也许是比现行教区制度好一点的一个方案;但仍不失为这样一种建议,即肯定教区制度已不可能有真正的改良,而国家制度已成为立即防范崩溃的唯一代替办法,亦即船舶遇险时唯一能诱使我们抱住不放的一块木板①。

然而他们却建议把济贫法比自从伯尔雷勋爵② 和劳德大主教③时代以来更加直接地置于“政府”,即中央政府的掌握之下。他们是以成为他们那个时代之特色的财政上的理由为依据而拒绝考虑这个方案的。繁荣的格恩济岛有一笔单独的济贫基金;但这是非有“一种不少于 3%的一般所得税”而不能办到的。④ 意在言外,为了救济贫民而每英镑征收将近七又四分之一便士的一种一般所得税,是不可思议的。纵令你准备担负这样一笔负担,可是如果你为了英格兰和威尔士贫民的缘故而开始对私人财产征税,那你又怎样应付“居住在爱尔兰和苏格兰的”基金持有人呢?

就是马尔萨斯担任一个为立即行动而制订原则的委员会委员的话,他也未始不会对于坚持他为整套济贫法所立的时限有所踌躇。没有一位二十年代的政治家会把它作为一种施政方针来考虑的。“我常常听坎宁先生说,英国对欧美竞争的胜利正是得利于它的济贫法;它们使人民安于他们的负担,并且曾经把英国挽救出革命。”①无论这种说法对还是不对,坎宁总是具有代表性的。在牛津的伊顿学院而不是腊斯金学院受教育的一位现代学者颇倾向于他的看法。②比权利宣言更古老,比辉格党和托利党更古老,比高教派、

⑤ 《人口原理》,第 2 卷,第 295 页注。

① 《报告书》,第 179 页。

② 英国政治家,1520—1598 年。——译者

③ 坎特伯里的大主教,1573—1645 年。——译者

④ 《报告书》,第 180 页。

① 乔治·本廷克勋爵,引自迪斯累利:《本廷克传》,第 127 页。

② 阿希比:“在沃里克郡一个乡村中济贫法百年来的实施”(Ashby ,A.W.“ One Hundred Years of Poor Law Administration in a Warwickshire Village”)(牛津社会及法律研究),第 3 卷,1912 年,第 103 页。“从 1785

低教派和有组织的非国教派更古老的限制性的反个人主义的伊丽莎白条例,不仅仅是英国宪法的一部分,而且的确是普通英格兰人在日常生活中最经常意识到的那一部分。除马尔萨斯外,很少人敢于或愿意谈到“根本观念的错误。”1832 年的调查委员们力称他们的政策显然贯彻了伊丽莎白时代的精神和趣旨,来表示对这项条例及其精神和趣旨的既有威望的敬意,要肯定这些调查委员们在每一个场合下究竟抱有多少诚意,会是饶有兴趣的,但他们无疑是具有政治智慧的。③“我们所建议取消的户外救济,”他们接下去辩称——因为,正如众所周知,他们希望对户外救济,尤其是对补助工资的救济立一时限——

—般是部分救济,这种救济⋯⋯是和伊丽莎白条例的第 43 条不相符合的,因为该条例的制订人不可能意在使督理员为有工作的人⋯⋯“再安排工作”;他们所说“凡不利用寻常和日常生活技能谋生的人”这句话,也绝不会是意指“那些确实在利用一种寻常和日常技能的”人而言的。

对于比寇克的李特尔顿评注①还更加古老的一项条例作这样的审查和铨释并不是不适宜的。

由于两个世纪以来行政政策的不断变动,环绕着伊丽莎白条例第 34 条而发展起来的执行法典的各有关机构已经毫无规则地遍布于全国。这些机构之中最古老的一种,就是原本打算并且主要用来收容一种特殊贫民——即游民、娼妓、半犯罪者、和违犯济贫法者——的自新院。1776 年的报告表明大多数郡都已经执行了伊丽莎白时代的命令,建造或购置了这类的“自新院”, 并且一直维持至今:在少数郡中且有若干所之多②。自从 1776 年以来,这一制度已经没有进一步的发展;在十九世纪初期的济贫法争论中,自新院自难出现。③就时间前后来说,其次就是城市贫民习艺所了,这些习艺所是为了因应全城的需要,并为避免在小城市教区中纯粹由教区办理的浪费,而根据国会特别条例设立起来的。④其中最老的是伦敦城贫民协会习艺所,贫民协会是国会在 1647 年创立的一个团体。“主教门街的伦敦贫民习艺所”已经

到 1800 年,如果英国不曾保持这样一种制度 它的宪法难免会遭到激烈的变革。”

③ 《报告书》,第 262 页。

① 爱德华·寇克:《李特尔顿评注》(Edward Coke,“Commentary upon Lit-tleton”)出版于 1628 年,是英国法律史的一部重要著作。——译者

② 《未列入会讯中的委员会报告书》,第 9 卷。《1776 年工厂等报告书》,第 4 节。《游民和自新所》(“Vagrants and Houses of Correction”):郡报告书。

③ 这个名词未见于 1834 年报告书的索引。

④ 这些贫民习艺所连同它的成立年月载在 1776 年报告书第一节。另参阅韦伯夫妇:《英国地方政府》,第

4 卷(1922 年),第 115—117 页,并散见第 2 章各页。

在 1698 年根据 1662 年的条例成立。⑤布里斯托尔、赫尔、埃克塞特、克里狄敦、利物浦和林恩各地的贫民习艺所也都创始于威廉和马丽朝;其余则大部分创始于前两位乔治王的朝代。在 1750 和 1800 年之间首都大约有二十个教区——其中有一些人口之稠密和克里狄敦或林恩不相上下——成立了同一种类型的习艺所,往往是设在旧有的基础上。① 但是即使把这些以及像牛津(1771 年)和希鲁兹伯里(1783 年)的少数十八世纪后期的法定市习艺所一并包括在内,到 1800 年,共总也不过四十多个。此外还有一、二十个城镇以及少数像伯蒙德塞、圣马丽·马格达冷和德特福德的圣保罗那样的大城镇教区也都有类似的机构,但从来没有为它们申请过特别条例。②大多数设有法定或非法定习艺所的城镇都位于太晤士河以南;但是德尔比、利物浦和普雷斯顿也居于这些城镇之列。在十八世纪后期,这些都市贫民习艺所中最大的一个是瑙威治的那一个。它创立于 1771 年,是为全城服务的。在七十年代初期,当瑙威治的人口在二万至三万之间的时候,它在深冬之际平均容纳一千二百人,其中六百人是身体健康的,其余则是儿童和残废。③当时伦敦虽然没有一个教区习艺所能容纳身体健康的贫民达三百人之数,但是圣詹姆士、威斯敏斯特和白礼拜堂的圣马丽等教区都各容纳二百名以上。

当 1756 年萨福克郡的卡尔福德县和科尔尼斯县的绅士,在维尔农海军上将的领导下,受权把二十八个教区的行政统一起来,并在纳克敦欧石南灌木丛设立纳克敦工业习艺所时,联合教区建立贫民习艺所的原则才第一次推行到农村区域。④此后三十年中,在诺福克和萨福克有十三个县,或联合起来的县,像卡尔福德县和科尔尼斯县那样,都如法泡制;“所以,到 1785 年,在这两个大郡的大部分地域中,济贫法行政都已经⋯⋯委由十四个联合监理员的新机构掌管了。”①它们的工业习艺所一般都规模宏大,而且有时是很堂皇的。诺福克郡洛当县和克累佛临县的那个习艺所拥有“八十三个房间。”萨幅克郡罗埃斯县和维尔福德县的那个习艺所拥有礼拜堂、“厅堂”、卧室和工作室、传染病隔离室、酿酒所、洗衣室和磨粉室。有些还拥有附设的小农场。②它们在外表上简直是“欧文平行四边形”的工作模型。③它们是

⑤ 乔治:《十八世纪的伦敦生活》,第 218—219 页。

① 韦伯,前引书,第 110 页注。

② 表列于 1776 年报告书的第 2 节中。这些表并不十分完备。伯明翰没有列进,但是它有一个十八世纪的贫民习艺所。

③ 数字采摘自 1776 年的报告书。

④ 韦伯,前引书,第 122 页。

① 韦伯,前引书,第 125 页。

② 《1776 年报告书》,第 254 页中描述了几个习艺所。

③ 其间也许有直接关系。边沁的“工业习艺所”(本书第 393 页注 1)公认不讳是东安格利亚式的一种改良。

抱着不辜负它的名称和给以真正工业训练的最高希望而创始的。

后来在英国的另一端,在希罗普郡和蒙特哥马利郡的边境上也进行了同样的试验。④1783 年的希鲁兹伯里工业习艺所设于原为伦敦育婴堂医院分院建造起来但因总院政策变更而又放弃了的一幢建筑物中,它一度非常成功, 大受表扬。它经营了一个面粉厂,一个织呢厂和一个农场。在九十年代初期, 有五个邻近的农村区域仿效希鲁兹伯里的办法,统一了它们的济贫法行政, 设立了工业习艺所。所有这一切都是十八世纪济贫法立法中最著名的杰作之一吉耳伯特条例(乔治三世,第 23 年,第 83 章)在 1782 年已经为教区的联合提供了一般的、但任意取舍的便利条件之后,方始创立的,虽则事实上希罗普郡的那些联合教区都是根据特别条例创立的,而并不是吉耳伯特联合区。

在这项法令和 1832 年调查委员会之间的那五十年,但主要是在 1795—

1815 年的战争年月里,有九百多个教区合组成为大约六十七个“吉耳伯特联合区”。但是因为英格兰或威尔士的教区或济贫法各别行政单位的总数将近一万六千,所以新的部署并不具有很大的全国重要性。而且这些吉耳伯特联合区都是地方化的。其中有十个在累斯特郡、九个在诺福克、八个在约克郡、七个在肯特、五个在苏塞克斯。其余则分散得很广,而没有一个郡有三个以上。在赫列福德、伍斯特、格拉斯特、威尔特郡、多尔塞特、萨默塞特、得文或康沃耳一个没有;在剑桥、杭廷顿、贝德弗德、巴金汉和牛津一个没有; 在诺森伯兰或达拉姆也一个没有。大约全部吉耳伯特教区的七分之一是在累斯特,累斯特的联合区都是“极随便地联合起来的”,而且非常混杂。一、两个占支配地位的教区核心,会自行同其它一些教区联合起来,只要这些教区看上去是对它们有用的联盟,而不问是否接壤。结果,一个吉耳伯特联合区的中心贫民习艺所不一定位置适宜,虽则有时如此。①

既没有国会特别条例也没有采用吉耳伯特条例的全国各地的很多教区,也都有通常叫做贫民习艺所的机构,另有很多教区则有济贫院,它们从不假借工业习艺所之名而单纯供残病和饥寒的贫民栖身之用。从 1776—1777 年在吉耳伯特条例的托马斯·吉耳伯特(当时任利奇菲尔德的国会议员)鼓动下提出的一系列报告书中,对于十八世纪末叶贫民习艺所的地理分布情形可以得一概念。这些报告无疑是有缺陷的,正如十八世纪的报告常有的情形那样;但却是绝无仅有的。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设想,在 1777 年和乔治四

世朝之间,除吉耳伯特联合区和 1782 年以后的其它联合区外,在贫民习艺

④ 韦伯,前引书,第 118 页及以下。

① 关于吉耳伯特联合区,参阅特威斯累顿:《地方条例报告书》(Twistleton,E.,“ReportonLocalActs”),

《济贫法调查委员第九次报告书》,1843 年,(第 21 卷)。这些数字却非易易:特威斯累顿并不知道有任何正确的联合区一览表。关于累斯特郡的联合区,参阅赫尔报告书,载《济贫法调查委员会第二次报告书》,1836 年(第 29 卷),第 1 编,第 396 页及以下。

所的分布和性质方面有过任何重要变革。至于所址利用方面的一些变革,在讨论稍晚一些时候的作证时将可见到。

1777 年的报告是所有各教区首次提出的关于以济贫捐所征得的税款和为救济贫民而支出的款项的一个报告书的附录。①地方当局也被要求对于“贫民习艺所”和各所可收容的人数提出报告。蒙默思报称没有贫民习艺所,腊特兰报称有四所,韦斯特木兰九所,赫列福德十七所——其中十所小的在城里,一所大的在罗斯——约克郡东莱定十八所,除柏威立的一所之外都是小的。伯克郡、康沃耳、德尔比郡、多尔塞特、杭廷顿、伦敦和威斯敏斯特、诺福克、诺森伯兰、诺丁汉、牛津、沃里克和伍斯特都报称有二、三十所。整个威尔士报称有十九所,其中有十一所在彭布鲁克郡。在这张表的另一端则是艾塞克斯的一百四十二所(其中有十九所能收容五十多人);②肯特的一百三十二所;苏塞克斯的一百十七所;萨福克九十四所(其中单单伊普斯威奇就有十三所,一个教区一所);萨里的六十七所,米多塞克斯的六十一所和哈尔弗德的六十所。另一批有充分习艺所的郡则在西南部,计得文郡有九十五所,萨默塞特有七十五所。得文郡的习艺所大部分是在它的许多既小而又古老的市里——诸如霍尼敦、班普顿、艾克斯敏斯特、巴恩斯特普耳各市,而且各具一格;据萨普福德·科尔特尼低地的报告说,那里有一个能收容三十个人的习艺所,而这并不是一个仅有的事例。在北部工业区,西莱定有九十九个习艺所,单单利兹一地就有七所;兰开郡有五十五所,而利物浦那个能收容六百人的习艺所乃是全国最大的习艺所之一;达拉姆有四十七所。其余各郡有四十所以上的是累斯特、汉普郡、林肯和北安普敦。

在全郡最大城市的居民不到一万人的一个完全农村型的郡里,习艺所的分布情形及其性质,从剑桥郡可以得到很好的说明。剑桥本身有九个教区习艺所。①在 1801 年拥有人口一百六十二人的兰普敦教区据说有六所。这要不是一排庐舍,就一定是手民之误;因为对于这样的人口来说就是六间庐舍也似乎是很高的数字了。其余则散布在郡本土和伊里岛上的几个小城镇——诸如伊里、马奇、威兹比奇、查特里斯——和大村庄——诸如科登安、苏安姆、维根、桑尼、哈丹南——之间,每一处地方从不超过一所。

在十八世纪的第三个二十五年中,贫民习艺所已经照例不辜负这个名称了。如何使贫民从事于劳动,用伊丽莎白时代的话来说,仍在多方设法之中。

① 《未列入会讯中的报告书》,第 9 卷,第 297 页。

② 当时艾塞克斯计有四百十三个教区。《维多利亚地方志,艾塞克斯志》,第 2 卷,第 330 页。

① 是根据 1722 年条例建立的。它们是为应受照顾的贫民而设的。城镇的不肖分子都送往自新所,即一直残存到 1901 年的那个“纺纱局”;郡的不肖分子则送往邻近果尔堡垒的那所纺纱局。斯托克斯:《剑桥古代

社会》(Stokes,“camb. Ant.Soc”),第 11 卷,第 70—142 页;格雷:《剑桥镇》(Gray,“TheTownofCambridge”)

(1925 年版),第 100 页;汉普森:《剑桥郡贫民的待遇》(HampsonE.M., “TheTreatmentofPovertyinCambridgeshire”)(1934 年版),第 71 页。

在东安格利亚县习艺所和希鲁兹伯里模范习艺所中所做的工作姑置不谈,织布和纺纱的工作几乎在所有老的市习艺所中都可以看到。②在切斯特,凡收容的贫民都从事于“各自的本业”。在格拉斯特,有些人至少是制造钢针等等的。但是布里斯托尔贫民习艺所,这个制度的地方先驱者,已经完全变成为一个济贫院兼疗养所了——除开护士和工友之外,里面没有一个健康的贫民。瑙威治的大习艺所,正如上文所述,是混合性质的;利物浦的那一所亦复如此。所有这些,可以肯定地说,至少都带有一点济贫院的性质。但可信以为然的是,在 1776—1777 年之间任何一个地方呈报贫民习艺所时,报告编制人绝不是指在很多教区中都可以看到的济贫院——仅仅收容少数几个残病或孤儿的一、两间庐舍——之类的东西而言。兰普敦报告以及其它一些报告清楚地表明,这两类机构可能会混淆在一起。凡是想来有衰弱的妇女和儿童在那里进行纺绩的一个庐舍,就会被称作贫民习艺所。但是关于贫民习艺所的地理分布情形,1776—1777 年报告书和 1832—1834 年助理调查委员会的片断报告是大体一致的。①例如,据说当时在牛津、赫列福德、蒙默思和威尔士各地,贫民习艺所是罕见的,正如 1777 年的情形那样。在另一方面,凡贫民习艺所罕见的地方,在这两个时期都有很多的济贫院,这一点也可以从赫列福德得到说明。“希罗普郡和赫列福德的大多数教区⋯⋯不是有一个贫民习艺所就是有一个济贫院,”据报告人这样说。②

在 1795 年以后,由于各种形式的户外救济的全盘采纳,不但终止了贫民习艺所的增设,而且助长了旧习艺所性质的改变。其所以然,就不止一方面来说,吉耳伯特条例都是它的肇因。无论一个教区或一组教区是否予以采纳,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所作只有“已经成为赤贫⋯⋯而且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谋生的人,”以及孤儿,方得送往济贫院的规定,肯定对于任何为身体健康者提供工作的办法,都是一个立法上的障碍;而该条例著名的第三十二条, 责成有关当局为任何“能以和愿意”工作的人“在他或她住址邻近的任何教区或地方”找“适合于他或她的体力和能力的”工作,并在找到工作之前, “以及在工作期间”维持其生活,或使之能以为生;且以捐税补贴其劳动报酬和生活费之间的任何不足等各节,却给予业经存在的补助工资制度以立法上的鼓励,① 并为在英格兰大部分地区已成既定政策达一世代之久的斯宾安兰政策铺平了道路。“在他或她的住址邻近”找工作的责任,却妨害了吉耳伯特大联合区,尤其妨害了累斯特郡的杂乱混合而成的联合区的中心贫民习

② 事实取自《1776 年工业习艺所报告书》(“ReportonHousesofIndustryof1776”)。

① 《济贫法调查委员报告书》,附录甲,“习艺所,”1834 年(第 28 卷)。

② 同上书,第 659 页。

① 阿希比于 1912 年,在前引书,第 156 页中表明,以捐税补助工资的办法并非始于斯宾安兰。马歇尔:

《十八世纪中的英国贫民》(Marshall,D.C.,“TheEnglishPoorintheEighteenthCentury”)(1926 年版), 第 104 页,证明在 1795 年它“至少已有一百年之久”。

艺所或济贫院的筹办。

现有的贫民习艺所在 1782 年以前就有一些不再和这个名称相称了,在

1795 年以后,却很快地降低到同一个水平。“一般都只不过是济贫院和疗养

所,”据 1834 年报告书索引,“贫民习艺所”条这样写道。多少带点训练性质的工作在有些管理得法的习艺所中仍继续施行。经过十九世纪的扩充而现已成为联合王国规模最大的利物浦贫民习艺所——可收容一千七百五十人——在大约 1804 年落到了一位第一流的监督手里,这位监督一直蝉联到

1832—1834 年。②他非常着重于有别;把男女严格地分隔开来;以三百镑的薪金聘请了一位外科医生;并使所内身体健康的贫民都从事于拣麻絮之类的粗活。在 1832—1833 年腊姆兹格特也有一个“根据吉耳伯特条例管理非常得法的”习艺所:③那里是真正做工的。其它一些管理得法的习艺所已经丢开了做工这类遮人耳目之词,而集中于帮助贫病的工作。曼彻斯特的那个“既不讳言而事实上却也是济贫院”的习艺所,办理得很好,但开支浩繁:它一点也不令人望而却步,因为“收容毋宁是一种照顾。”④布里斯托尔的老习艺所依然是五十年前的故态,与其说是一个贫民习艺所,“毋宁说是一个疗养院兼医院,”但“管理得极好。”①

很多老的市办贫民习艺所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了。1832 年的调查委员在他们的主要报告中的一切抱怨之词,正是对它们而发的;虽然调查委员所主要关心的工资问题基本上是一个农村的问题。牛津的那个著名的工业习艺所,据说“事实上是处于无政府状态的。”男女混杂;不做任何工作;出入几乎随便;所内贫民在宽敞而又无人管理的花园里优游终日,所以怀疑有“所内私生子”是有充分理由的。林恩有一个很古老的习艺所——现在“很糟”: “男女混杂;任何工作不做。”在查塔姆,习艺所已处于“令人可怕的状态”。任何工作不做,住在所里的人自由出入,享以上好的白面包和自酿的真正强麦酒,他们还非要葡萄酒和杜松子酒不可——而且他们竟能如愿以偿。在习艺所里,那个有铁格子门通往庭院的饭厅下面就是查塔姆的“粪池”,一个船坞城镇的人类粪便不分昼夜倾卸进去的所在——往往在那里停留两、三个星期之久,同残病、孤儿、以及身体健康的贫民只有一道栏栅之隔。②

改革家的运动,自然地并且也理所应然地把这种情况公诸于世人,著诸史册。所以把其它管理得好的习艺所笔之于书,也是同样应该的——诸如林肯郡的“特优的”习艺所以及布赖顿、契彻斯特、坎特伯里、卡来尔、昂加尔——像腊姆兹格特一样,有一个吉耳伯特习艺所——和普尔的那些管理得

② 《1834 年报告书》,附录甲,第 914 页。

③ 同上书,第 218 页。

④ 同上书,第 922 页。

① 《1834 年报告书》,附录甲,第 512 页。

② 牛津,第 988 页;林恩,第 596 页;查塔姆,第 220 页。

很好的习艺所,全国各地都不乏其例。③好的习艺所和坏的习艺所一样,都久已放弃了给所内贫民以有别于训练工作的生产性工作的任何想法。考文垂有一个根据地方条例而设立的大习艺所。它可以收容三百多人。虽然是作为工业习艺所而创办起来的,但是到了 1800 年前后,它已经变成为一个单纯

的济贫院了,据市书记在 1818 年这样报告说。①

东安格利亚和希罗普郡的社团并不比老的市办贫民习艺所略好一些。鉴于它们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差不多自始就有显见的缺点,它们效率的降低或许是无可避免的;但真正降低的过程却决定于户外救济的推广。在 1824 年, 其中之一,萨福克郡罗埃斯县和维尔福德县立案的工业习艺所,由于两个主要的原因而被解散——一则因为对于纳税人来说,任何户外救济都比习艺所里的救济省钱;一则因为常住在所里据说是败坏道德的。②又据说东安格利亚的所有这些社团都是很富有吸引力的——对于某一类不大体面的贫民来说,不妨这样假定;或许对于残病和老弱来说亦复如此,因为这些习艺所都是很轩敞的。至少有一件事,据一位严谨的济贫法医务助理调查委员在 1836 年这样报告说,③是东安格利亚各社团的通病——即“对它们原来所依据的管理原则的背离,”也就是,对收容者和生产工人的分类原则的背离。“户外救济很快地代替了户内赡养[在十九世纪时];习艺所⋯⋯变成一个纯粹为老病和遭意外事故的身体健康者而设的招待所了。”④在希罗普郡,某调查委员在 1832 年所访问的那个沃兹韦斯特里和埃尔兹米尔联合习艺所,发现情形亦复相同——没有真正的工作,没有适当的分类;“这是在实际运用和效果方面一个令人惋惜的退步。”① 只有威地岛备案的监理员——效法萨福克的社团;在当代非常著名;并且在派克赫斯特森林中有一个宽敞的贫民习艺所——得免于一般的指责。他们的管理情形据说相当不错。在他们的所里是有真正工作可做的。但是男女的隔离执行得不像前往访问的调查委员所希望的那样彻底。②

纵有偏见但深悉内情的乔治·尼科耳斯爵士曾写道,“误称为贫民习艺所的教区济贫院,”在 1832 年以前,“事实上无异是品行不端、荒淫无度、

③ 林肯郡见第 2 编 (第 29 卷),第 132 页,附录甲。其余见第 1 编,第 531、533、217、321、225、12

页。这张表并不是完全的。

① 《济贫法审查委员会》,1818 年,《第二次报告书》,第 185 页。

② 附录甲,第 1 编,第 373 页和《济贫法调查委员会第二次报告书》,1836 年,附录乙,第 154 页。凯伊关于东安格利亚联合委员会的报告书。

③ 凯伊医生。

④ 这段叙述适用于罗埃斯和维尔福尔:萨福克的其它习艺所并“没有多少不同”:诺福克的那些略好一点, 凯伊医生,第 154 页这样说。

① 《1834 年报告书》,附录甲,第 660 页。

② 同上书,第 305 页。关于它的历史,参阅韦伯,前引书,第 138 页。

和卑鄙下流分子,连同一些病弱及少数贫无立锥之地者的收容所——全部良莠不分、男女无别地混杂住在一起,”在他写这句话时,③大约首先想到了他所了解最清楚的小单一教区的小市镇和大村庄中的那些习艺所。在二十年代时,他曾经亲自帮同把南维尔那个小市镇上的一个糟不堪言的习艺所整顿成为一个“良好的”习艺所,这对于他心里所留的印象无疑是有影响的。(南维尔习艺所的宿舍已经整顿得“完全合乎⋯⋯卫生,但也完全索然乏味。”

④)他说房屋“往往不是为习艺所建筑的,而常常是临时租用或买下来的⋯⋯

一般都不敷用,布置也不适宜,”至于“管理方面则粗心大意,徇私舞弊, 不一而足。”“这类的习艺所,”他总结说,“是著者所亲眼目睹的。”南维尔习艺所不仅仅为 1831 年拥有人口三千零五十一人的这个城镇服务,而且为周围地区服务:“南维尔的区济贫院使人口有了增加,”这是人口调查上的一个脚注。①

真正乡村济贫院简直没有引起 1832 年调查委员们的多大兴趣,所以要对于它们的分布情形得到一幅令人满意的全貌是不容易的。② 关于晚近作为一种节约和反贫穷化的手段而建立起来的济贫院的一些记述,不独说明了它们早期的散漫性质,抑且给这同一事实的一般参考资料以证实。例如,调查委员们的模范教区之一,伯克郡莱卡姆斯太德“靠了在 1827 年秋季成立的那个使老弱有所养、儿童有所业的济贫院⋯⋯节省了教区开支约三分之一。”③布雷昆的兰盖托克也是同样的作法,把“互相毗邻的几幢房子[改成] 一个小小的济贫院。”④ 在威尔士,无论济贫院或者贫民习艺所都很罕见, 尤其在农村区域。⑤在英格兰,据说小的教区济贫院,像比较大的贫民习艺所一样,在向来常见的地区里,在实行无区别的户外救济时期,不是退化, 就是弃而不用了。

在赫列福德和希罗普郡,正如上文所述,据说大多数教区都有一个贫民习艺所或济贫院。在另一方面,在沃里克,济贫院却不常见。⑥在威尔特郡则显然是普通的。威尔特郡的一位治安法官波利特·斯科洛普在 1831 年把

③ 《英国济贫法史》(“HistoryoftheEnglishPoorLaw”)(1898 年版),第 2 卷,第 101 页。

④ 《农业审查委员会》,1833 年,询问案第 11952 号。对于已为全郡各地所取法的南维尔改革引以为荣的一位诺丁汉证人的作证。南维尔所采取的措施之中,有“禁止外出或会见亲友:禁止吸烟:禁饮啤酒。”

《1834 年报告书》,第 231 页。为东印度公司在海上服务直至 1815 年的尼科耳斯,在 1821 年充任南维尔

的贫民监理员。他在比彻牧师领导下工作,比彻牧师在 1818—1819 年就开始研究南维尔的贫民问题了。

① 《1831 年的人口调查》,总结卷,第 205 页。

② 像阿希比先生所作的那种对于郡的研究工作是大有进行余地的。

③ 《报告书》,第 231 页。

④ 同上。

⑤ 它们“不常见,而且通常是不以为然的。”附录甲,第 2 编,第 173 页。

⑥ 阿希比,前引书,第 120 页。

“教区贫民习艺所”写作为一种正常的机构,在那里工人“和他们的妻子是要隔离开来的”——这暗示出纪律的严格。⑦在赫列福德,贫民习艺所的数目日益减少,因为用其它办法来维持贫民可以节省得多。这是否也适用于济贫院,未据说明。鉴于萨默塞特的一项证据,以及贫民习艺所和济贫院这两个名称当时经常混淆的情形,可知济贫院也是在日益减少的。“几乎每一个教区都有一个贫民习艺所,”一位萨默塞特的治安法官在 1918 年这样说, “但与其说是作为一个贫民习艺所来设备和管理的,毋宁说是用昭炯戒的所在。”①治安法官在批准给一可疑分子以救济时说“你了解,这会归由贫民习艺所去办的,”而那个人却还是不太怕,其情景可以想见。津贴和其它各种形式的户外救济既已使东安格利亚的一些大机构空无一人,那末乡村小济贫院的没落自不难想见,即使在没有这种记载的地方。几间供年老病人免费使用的庐舍和一些供儿童膳宿及习艺的安排就可以应付了事,正如教区官员所看到的那样。对于剑桥郡兰普敦的那六个 1777 年的“贫民习艺所”—— 如果它们当真存在的话——多半写不出这样的报告。教区或许把贫穷的老年人安置在里面而不收租金,这是全国各地的一种既古老而又普通的救济方式。这或许就是 1777 年的作法。的确,在很多地区,在任何时候都需要稍多一点的救济。幸而并非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每一个地方都有一批身体健康的失业者或半失业者;虽则在很多地方事实上都有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而不能为生的家庭。

随着贫民习艺所和济贫院收容设备的停止发展或趋于没落,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随着爱尔兰移民的散布于乡村区域,随着农村工资在很多地方由于济贫法实施的方法而受到的限制,以及随着面包价格——这是规定救济的重要因素——的异常昂贵,济贫

South of England”),第 8 页。捐在十九世纪前二十年中为支应工资补助金和其它方式的户外救济而担负的开支之所以日有增加,是充分可以理解的。在城市里,由于行业的没落——1832 年,在奥耳德姆,一个严正的济贫法当局就不能拒绝给手织机织工以经常的帮助①——由于 1815 至 1816 年

军人的复员,并由于 1816 和 1825 年严重的商业萧条所造成的失业情形,还另有其特殊的支出。

马尔萨斯在 1803 至 1826 年各版的《人口原理》中,多载有这样一项引人误解的脚注——“济贫捐如继续照近十年来的平均速度那样迅速增加下去,瞻望前途,实令人忧郁。”在 1817 年版问世以前的十年之中,增加诚

然是很可观的;但是在 1826 年版问世以前的十年之中,却没有显著的提高。

⑦ 《致南英格兰各地方长官的一封信》(“A lettertotheMagistratesofthe

① 《济贫法审查委员会》,第 174 页。

① 《1834 年报告书》,附录甲,第 1 编,第 918 页。

我们很可以把数字这样处理来表明它还有一百万镑的降低。②1818 曾经是最高峰的年份;所以在 1818 年,在除开饥饿制度以外的任何公共帮助的制度下,救济都会是所费不赀的。二十年代时食品价格的低廉有助于平衡日益增长的人口;所以在这十年之末,负担诚然是不必要地沉重,却还远不是反对济贫法论者口口声声所说的那样不胜其负荷,至于说它是“这样一种弊害, 即使以公债的弊害及其恐怖的程度与之相比,都有小巫见大巫之感,”也是有失公允的。①

在 1830—1831 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真正用于贫民救济的总数是六百八十万镑。②那一年公债的负担,包括本息在内,共三千一百万镑,而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国民总收入,如果帕纳耳对不列颠所作的三亿镑的估计接近正确的话,一定在二亿五千万镑以上。南不列颠用于它的贫民的,包括以工资的形式付给他们的那些可观的数目在内,不到它的收入的百分之二又四分之三,以济贫捐的形式付给的不到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这是一项很说得过去的负担,同繁荣的格恩济岛用于它的统一济贫制度上的百分之三所得税非常接近。③按人计算,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真正用于贫民救济上的款项为每人每年九先令九便士,这是出乎反对济贫法的统计家之手的一个骇人听闻的数字。但是这个数字可以从一个使它看上去并不太骇人听闻的角度上去加以观察的。在二十年代时,每人每星期二先令上下大约是一个四、五口之家能以按绝对最低享受标准维持生活的最少的数目。④按照这个标准,九先令九便士只能维持全家不到五个星期的生活,或仅全家百分之八、九的人口的全年生活,包括相应比例的怀抱中的婴儿在内。一个法国人答复 1832 年调查委员们的询问时说,这是英国不难担负而且也必须担负的一个负担,“因为这是它的历史事实和它的无限繁荣的无可避免的结果。”①调查委员们不同意

② 以 1826 年来和 1817 年比较。数字如下:18155,400,000 镑 18217,000,000 镑 18165,700,000 镑

18226,400,000 镑 18176,900,000 镑 18235,800,000 镑 18187,900,000 镑 18245,700,000 镑 18197,

500,000 镑 18255,800,000 镑 18207,300,000 镑 18265,900,000 镑现在没有 1804—1810 年的数字:

1803 年的数字是四百三十万镑。据报这些都是实际用“于贫民救济方面”的总数。所参阅的马尔萨斯:《人

口原理》是——1803 年版,第 536 页;1806 年版,第 2 卷,第 394 页;1817 年版,第 3 卷,第 176 页;

1826 年版,第 2 卷,第 335 页。1806 和 1817 年之间的第四版,大英博物馆无此书。

① 马尔萨斯,1826 年版,第 2 卷,第 335 页。

② 由济贫捐征得的总数是八百二十八万镑。

③ 本书第 434 页。

④ 在东英格兰有一些地方,一夫一妇同四个孩子只要一星期有十先令的收入,就不得请领济贫金;但是任制造业区域,像这样一个家庭,如有十二先令的收入就往往视为一个迫需救济的事例。布卢姆菲耳德牧师的作证,《移民委员会》,1826—1827 年,询问案第 2298 号。

① 《圣海伦手稿》(“Manuscritde Sainte-Hélène” )(1817 年版)和《圣詹姆斯存札》(1822 年版)的著者吕林·德·沙托窝。虽然生于瑞士而又死于瑞士,他却实实在在是一个法国人。关于法国和英国贫民问

他的意见,但是却把他的备忘录刊印了出来。

但是这个负担也可以用一种方法从量的方面去看,这种方法虽不增加它的总量,却可指明它使人恼火的地方,并有助于证明当代的惊惧是不无理由的。在六百八十万镑之中,用之于农业劳动阶级的,大约不下三百万镑之数,

②而且主要是用于南部。在截至 1831 年为止的那一年中,兰开郡和西莱定, 尽管有它们的一切城市贫民问题和日甚一日的手织机织工问题,而在贫民救济方面仅各自花费了二十九万三千镑和二十七万五千镑。③诺森伯兰和达拉姆,既没有纺织业的贫民问题,又像兰开郡和西莱定一样,幸而有一个很公平的农村工资水平,则仅各自花费了七万四千镑和八万二千镑。诺福克却花费了二十九万九千镑(但是它有一个日趋没落的纺织业),萨福克二十七万一千镑,几乎没有城镇的苏塞克斯二十六万四千镑。肯特设法花费了三十六万四千镑;但是它有自德特福德至希尔内斯那一段太晤士河河岸的人口须加以照顾。半都市的萨里花费了二十六万五千镑,具有一个河岸的虽还说不上是都市的贫民问题的艾塞克斯则花费了二十七万三千镑。汉普郡、威尔特郡和得文郡这三个农村型的、大的、人烟稠密的郡,也都是开支浩繁的。

在 1831 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约有六十万户农业工资劳动者的家庭。①假定一个平均四个半人的家庭每星期需要九先令来维持他们的最低标准生活,那么从三百万镑所能分给每家的五镑这个数字来看,则平均家庭的最低限度需要有五分之一以上是仰给于国家的。所花费之数足够维持所有家庭每年十一个多星期的全部生活。但是上文已经说明在北部所花费的是如何之少;并且二十八万九千镑已足敷整个威尔士之用。单单苏塞克斯一郡所花费的就和威尔士不相上下,而用之于每人的则不下全国平均数的两倍之多(十九先令四便士而不是九先令九便士)。②那里所支出的数目足敷维持霍布登和伊哥登之类的所有家庭远不止每年十一个星期的生活之用。③

题的备忘录,《1834 年报告节》(第 38 卷),附录乙,第 33 页。

② 假定米多塞克斯、兰开郡和西莱定的大约全部开支;萨里、肯特、艾塞克斯、诺福克和累斯特的百分之四十开支;以及所有其它各郡的百分之三十开支是用之于城市或工业的,所得数字即如上述。

③ 《济贫捐》(“Poor Rates”)。截至1831 年 3 月 25 日为止的那一年的《报告提要》(“AbstractofReturns”),

1831—1832 年(第 44 卷),第 449 页。

① 本书第 152 页。

② 该郡的每人平均数见波特尔:《国家的进步》,第 96 页。这里所举的年份是 1831 年:在 1811 年,苏塞

克斯曾经用了三十二先令!苏塞克斯始终是数字最高的一个郡。其次,在 1831 年,则是巴金汉郡(每人十八先令八便士)、萨福克(十八先令三便士)、艾塞克斯(十七先令二便士)、牛津(十七先令一便士)、贝德弗德(十六先令十一便士)。

③ 关于这些家庭,参阅腊德亚德·吉卜林的苏塞克斯的故事,散见各页。苏塞克斯、萨福克和艾塞克斯没有受到圈地的什么影响;其它各郡则所受影响甚大。本书第 37 页。

苏格兰,据 1817 年济贫法审查委员会这样报告说,一直把一项和英格兰法非常相像的法律执行得如此之不同,以致这个委员会不能不把这种不同的情形归功于苏格兰教区行政当局,世袭产业继承人和苏格兰教会的那种比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教会委员和济贫法监理员的更加开明的态度。④他们对于成为苏格兰施政之特征的那种对身体健康者的救济的厉行节约和难得予以救济的情形,赞扬备至。他们看到了一份苏格兰教会大会委员会所提供的关于这个制度的相当详尽的备忘录。① 但是他们似乎并不完全了解这两个地方的法律上的一些根本区别。“有劳动力的”贫民以劳动换取赡养的权利在英格兰法律中是根深蒂固的。是否劳动可以在任何地方进行,抑或只可在有适当组织和纪律的贫民习艺所进行,固然是当时的一个争论问题:但准备向这项权利挑衅的,却只有附和马尔萨斯谈说伊丽莎白法典的“根本观念上的错误”的那一小批人。在苏格兰,从来没有过这类的权利。这个制度所依据的1579 年法典的第 74 章,只承认由于年龄或其它原因丧失能力而“不得不靠周济为生”的那些人——即伊丽莎白分类中的无劳动力者——才有这种权力。②然而估征,即济贫捐的征课,也不是强制性质的。地方当局如果愿意这样做,它可以借助于这项法律;但是直到十八世纪中叶,都很少加以援用。教堂里的捐款和捐赠给慈善事业的遗产已足敷世袭产业继承人和法庭所认为必须的开支,其余则以个人的捐赠济用。在 1820—1830 年之间,苏格兰的几乎所有“内地”教区和少数城市教区仍然是这样的。很多内地教区曾经试办过估征,但是其中大多数——据苏格兰教会委员会报告说——在 1817 年以前就已经停止实施,因为它导致贫民的内流。

但应该注意的是,虽然没有任何正式的估征,世袭产业继承人却并非不常常自行按照他们在教区所拥有产业私下比例摊派,以弥补教堂所募款项和贫民所需款项之间的差额。①

教区当局把“不得不靠周济为生”的人分为两类,登记在案的贫民,即作为永久有申请救济权利者而登记在教区名单中的那些无劳动力的人,和临时贫民。②第二类原意是专指由于暂时丧失劳动力、疾病、或其它不幸而遭

④ 《济贫法审查委员会》,1817 年(第 6 卷)第 1 编,第 21 页。

① 《1817 年报告书》,附录甲。

② 参阅 1817 年的备忘录,另参阅尼科耳斯:《苏格兰济贫法史》(Nicholls,SirG.,“Hist.of the Scottish PoorLaw”)(1856 年版);拉蒙德:《苏格兰济贫法》(Lamond,R.P.“ The Scottish PoorLaws”(1892 年版);洛克:《1791—1891 年的贫民救济》(Loch,C.S.,“Poor Relief in Scotland……1791—1891”),《社会学季刊》,1898 年;《政治经济词典》,“苏格兰济贫法”条。[斯马特教授:《关于 1845 年以前苏格兰济贫法的备忘录》,载《济贫法皇家调查委员会》,1909 年(第 38 卷)。]

① 在那位爱国的英国人,“为英格兰济贫法而辩护 1823 年致坎宁先生函的要旨”一文中,对于这一点特别予以强调。浦特尼教区的一位教区委员著。1831 年版。

② 从苏格兰统计报告时期(1791—1798 年)的注册贫民统计中可以看出每千居民中占十八点一六。1818

受苦难,和 1817 年称之为勤劳贫民的那些人的,但在工业区域,却未始不会由于将失业或无业人员一并包括在内而使人数大增;不过这种情形显然是很少见的。苏格兰农业社会,虽有很多小自耕农和居住或安家在农场上的长工,③却很少导致英格兰最常见的那种流弊的发生。在苏格兰的一个管理得法的城镇教区中,救济工作是由人地两熟并严格守法的长老们亲自管理的。长老会委员会,无疑,以完全公正的态度解释说,很多乡区的世袭产业

继承人和法庭的捐赠之所以为数甚微,可以由苏格兰农民当中强烈的家族和邻里的情谊来予以解释,这种情谊几乎是一切极贫的人一定可以得到相当私人帮助的保证。

“在我们苏格兰的大多数教区中,”旧教区制度的激烈拥护者托马斯·查默斯在 1832 年这样写道,“公共慈善事业的执行人所要负责去作的只不过是‘请布施’而已。对于任何贫民的整个生计, 他们都不负责任;他们一般地凭靠其它来源去推定而不具体地调查它们的性质或数量。这种推定几乎从未使他们失望;以及无论靠亲戚的善意、邻居的同情,还是靠贫民自己很多说不出的办法和能力而总会有一条为生之路的那个事实,很可以说明我们整个理论(即没有对贫民的强制性供应,反足以刺激博爱和自助)的正确性。”

甚至在以估征弥补济贫基金之不足的二十年代时,凭靠考盖特和特隆盖

特的穷街陋巷中的那些说不出的办法和能力,究竟找出了怎样一种为生之路,却是一个有待研究和思考的问题。在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时,生活是非常低的。在 1823 和 1843 年之间,苏格兰城市的条件固然已经放宽,但可能

更坏;教会法庭和贫民之间的私人关系已逐渐薄弱;但是在 1844 年提交国会的证据使那位非常冷静的统计家波特尔也发出了不平之鸣。

在任何一个自称信奉基督教的地方,尤其是在这样一个注重宗教表面仪式的地方,竟能容许对人类呼声像调查委员们所记载的那样无动于衷,若要仅仅表示一下惊愕而不作任何批评之词,的确是很需一番克制功夫的。②

甚至苏格兰最大的城镇,在查默斯执笔的时候,也还没有完全过渡到估征和强制供应的那种制度。苏格兰正面临歧路,而这也正是它何以奋斗的缘故。“在苏格兰边境上的大多数教区中[由于英格兰方面的感染],以及在它的很多大城镇中⋯⋯不但有由教堂门前自愿捐助而筹得的一笔基金;而且为

年的报告则为每千人二十五点零四,但这个数字可能包括临时贫民在内,虽则多半不包括。洛克,前引书, 第 279—280 页。

③ 本书第 50 页。

① 《大城镇的基督教和市政经济》(“TheChristianandCivicEconomyofLargeTowns”),第 2 卷(1823 年), 第 199 页。第 3 卷于 1826 年问世。

② 《国家的进步》,第 101 页。本书第 714 页及以下。

弥补其可能的不足,还有由法定估征所筹得的另一笔基金。”③1821 年在大爱丁堡的十三万八千人之中占五万人的圣柯羡伯特教区,在 1770 年左右曾一度借助于估征:④它也有一个贫民习艺所。爱丁堡城亦复如此,但是这个城一直到进入十九世纪很久以后还是没有靠估征而继续支持下去的。①

为了维持传统的苏格兰教区组织和维持使这个组织成为可能并转而受到它的鼓励的那些美德而进行的查默斯运动,恰恰是和由于日益盛行的英格兰制度的种种流弊而引起的理所当然的愤怒同时并行的。长老会大会委员会在 1817 年曾经向国会解释说,在一个苏格兰教区中,只要采行了估征,开支的继续增高,就几乎永远无法避免了:贫民一旦得知他们可以染指于一个无底的、非个人的教区捐的钱袋时,相信他们就不再运用他们的那些“说不出的办法和能力”了。英格兰的很多改革家都那样渴望发挥英格兰贫民的这种能力,并减低英格兰的济贫捐,所以他们——像 1817 年报告书所表明的那样——对于苏格兰制度赞扬备至,而无一字贬词,并祝愿查默斯的顺利成功。但是长老会委员会却已经承认,凡是非国教徒人数多的地方,或教堂的座位和人口比起来太少的地方,教堂门前的募捐事实上就会不足。至少在英格兰城区,一般的情况是这样的。

查默斯从 1815 到 1823 年主持教务和进行斗争的所在格拉斯哥,兼有这

两种情况,而且有日甚一日之势。在 1821 年,该城本身有九个或十个教区教堂,和几个小礼拜堂,供七万五千人口之用。除去这些,还有七个供脱离教派——市民派(Burghers)、反市民派(Anti-Burghers)和救济长老会派(Relief Kirk)——之用;七个供美以美会教徒、独立派教徒和浸礼会教会之用;二个供犹太教徒之用;其余供一神会教徒、神证派教徒、宇宙神教教徒和罗马天主教会之用的各一个。②在 1815 年查默斯就任于特隆教区时,该城已经有了强制性的估征,此外还有教堂门前的捐款。中央组织是总法庭那个古代未划分的格拉斯哥教区的宗教当局,它的执行机构是城镇医院

——1773 年建造的贫民疗养院。在二十年代时,这个医院约有五百名住院病人和相同数目的院外年金领受人。凡由估征和捐募而来的款项未经中央方面开销的,都退还各教区长老供开支之用。在苏格兰的大多数城镇中都有类似的办法。除开单一教区的城镇外,任何城镇都简直没有“纯粹独立的教区行政”。①查默斯对集中管理的浪费、铺张、官僚主义的方法、和贫穷化的影响等都有严厉的指责。

③ 查默斯,前引书,第 2 卷,第 94 页。

④ “五十多年。”1817 年备忘录。

① “只是最近的事”——1817 年备忘录。

② 这张表是取自梅丁格那位外国人(《游记》,第 2 卷,第 99 页),所以未必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很准确。

① 查默斯,前引书,第 2 卷,第 97 页。

把地方上的全体贫民汇集在一处,让他们从一个既大而又显眼的建筑物的高高的尖顶上闪耀于众目之前,那未始不会导使一些家庭误入歧途,而不去依赖他们本身的自然和真正的能力,但是一个苏格兰教会下级教务院的那点微不足道的作为,是不会有这样的后果。

查默斯在 1820 年接管了新成立的圣约翰教区之后,立刻就使它同城镇

医院和教会总教务院断绝了关系,而组织成为一个救贫工作的自治单位。③ 边远的苏格兰教会教区都步其后尘,其它的教区也都走上他的这条路:他在1823 年的巨著就是对它们的号召,要它们再接再厉,以便使格拉斯哥能以取消对贫民的强制性供应,而返还真正的基督教经济。他以得自两个并不属于格拉斯哥城的格拉斯哥教区——格拉斯哥男爵领地和戈贝尔斯——的证据来支持他的呼吁。男爵领地,苏格兰的这个人口最密的教区,在 1810 年开

始借助于估征。直到 1810 年时为止,它“为这个庞大的、完全工业性质的

人口”——在 1801 年是二万七千人,在 1811 年是三万七千人——所作的支出,“很少超过六百镑一年,”这在查默斯看来,“足以证明法定的救济制度,并没有自然的和永久的必要性”;①这在历史家看来却足以表明这个男爵领地的贫民必常常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情况或许并不像查默斯所揣想的那样可悲,据他想“在 1810 年以后,在短短七年之间,支出就成为过去的五

倍之多。”在 1816—1817 年大凶年时期,为将近三万人的一个完全工业性质的人口每年纵使花费三千镑,也不能说是一笔骇人听闻的支出。

在 1811 和 1821 年之间,戈贝尔斯的人口增长很快,从五千增长到了二万二千人。它的人口是从事于制造业和水滨劳动的。但是它却“保存了祖传的那种单纯教区经济,而且”——“在这种经济之下,繁荣了起来。”“这个教会从没有采纳过估征——它的下级教务院为贫民所作的全部支出是靠每年四百镑的一笔收入来支应的。”幸福的戈贝尔斯!那里的住户“在各方面的条件之好,以及从未有过贫无以为生的情形,比之任何实行估征的毗邻各城,都毫无逊色,”② 这一事实足证估征是多余的,而且未必能医治社会病态;但却无法证明戈贝尔斯的贫民从社会得到了他们所应得的一切。他们之中未始不会有一些人被驱逐到实行估征的城市去。

1830—1831 年苏格兰在贫民救济方面的正式支出总额,无案可稽,但按

平均人口每人一先令三便士之数估计是可以有相当把握的。就 1807—1808 年而论,得自募捐、下级教务院的基金、和估征的总数平均为每人一先令三又四分之三便士,就 1835—1837 年而论,为一先令三又四分之一便士。③没

② 这个在尖顶上闪耀的汇集之所似乎不是苏格兰的。

③ 查默斯,前引书,第 2 卷,第 139 页。

① 查默斯,前引书,第 2 卷,第 181 页。

② 同上书,第 185—186 页。查默斯注意到(第 2 卷,第 188 页)戈贝尔斯的长老都住在他们的教区里,并亲自参加教区行政,这是令人称誉的一项记载。

③ 洛克,前引书,第 283 页。

有理由认为在这两段时期之间有任何大的变动。无可怀疑,苏格兰贫民的自助和互助比英格兰贫民是既多而又有效的。查默斯之所以为“祖传的那种单纯教区经济”而奋斗,并不仅仅是由于宗教上的保守主义,而英格兰改革家之所以钦慕苏格兰制度,也不仅仅是想降低济贫捐而已。在另一方面,苏格兰贫民的生活比英格兰贫民更加艰苦,也是不会有多大疑问的。

英格兰济贫法中关于贫寒儿童的那一段规定所产生的结果——从某一种观点来看——几乎自始就是不幸的。教区当局的责任就是送他们去学徒, 以便使他们能以自食其力。在十七和十八世纪时,一般都多少尽到了这个责任。但是甚至在伊丽莎白女王逝世之前,法庭就已经有了这样一项裁定:在非技术性行业中,学徒并不是必须的;作一个叫卖小贩,就无须七年学徒。“农夫、挑桶者、制砖匠、搬运夫、磨粉者之类同样”①都认为是可以无师自通的。在技术性行业中,普通的学徒都是出身于和他师傅同样社会水平的家庭,并且要付出一笔可观的登记费。这类空额既不收贫寒儿童,而这笔费用也往往是济贫院所不肯支付的。所以无可避免,家境贫寒的学徒不是走上虽需要童工但没有很大出路的那些既艰苦而又苛刻的海上和陆上的各行业中去,就是落到一个低级地位上,如果被一位有技术的工匠师傅——像约翰·吉耳平的朋友那种砑光机匠——或者像吉耳平本人那种小店主收录的话。在吉耳平或砑光机匠的店里,男女学徒很容易变成为一个佣工或仆役, 而不成其为一个手艺行或商店的艺徒。

在十八世纪第三个二十五年时,新型大规模工业的出现,对于教区监理员来说无异是一个意外的幸事。曾经是十八世纪中叶典型工业人物的计件厂外加工工人,总摆脱不掉他们的整个童工后备军。①商人,也就是厂外加工工人的雇主,只需要一小批挑选出来的职工。但是随着现代雇主的渐渐出现,情况有了改变。在棉纺织厂兴起的前夕,米德兰新工业界的发展情况, 可以用瓦特的合伙人马修·博耳顿在 1768 年所写的一封信中的一句话予以充分说明。他说,除开“可以安置在最下层工作上的孤儿、教区学徒、和贫民医院的儿童”外,他不收任何学徒。②他的计划不是“一个可以容纳中等资产者就业的业务计划⋯⋯里面所养活的人,不是进行操作的散工⋯⋯就一定是有很大一笔产业的人。”③他曾经以此之故而谢绝接受一位朋友的侄子作学徒。博耳顿的经营是一种例外的经营 ,但是他对待教区学徒和贫民医

① 布兰德·布朗和托尼:《英国经济史文件选集》(Bland Brown and Taw-nay,“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1914 年版),第 356 页。

① 虽然在手织机织工(赫琴斯和哈里逊:《工厂立法史》[Hutchins and Harri-son,“History of Factory Legislation”] ,第 20 页),针织机织工,散工鞋匠等等(乔治,前引书,第 233、237 各页),以及乡间小手艺人那里也没有贫寒儿童学艺(马歇尔,前引书,第 357 页注 2)。

② 劳德:《资本和蒸汽动力》(1923 年版),第 58 页,引自马修·博耳顿的手稿。

③ 劳德,前引书,第 91 页。

院的儿童的态度却不是例外的。他们不是作为一种廉价劳动力被收录去学一些不需要多大技术的粗工散匠的活计,就是——如果被收在陆上作学徒的话

——必须先为师傅服务七年偿还他们的膳宿费,像林肯郡的造纸匠那样,然后方能成为工人。④

他们所以成大批地从都市区域,尤其是从首都区域被吸引到早期的棉纺织厂,是十分自然的。举世皆知,很多人在那里受到了可耻的虐待;但也并非人人都是受虐待的。早期的最大纺织厂之一,“一百九十八面玻璃窗夜间灯光灿烂”的弗林特郡霍利维尔的斯莫利厂,在 1795 年计有学徒不下三百人。①男女童都分别住宿,“宿舍一年粉刷两次,一星期用烟草熏三次。” 厂内有一名外科医生和一所主日学校。一张床最多睡三个儿童;“大一点的床”只睡两个;“作夜班的非但不是轮流睡同一张床,而且不是睡在同一个房间里。”另一位模范雇主,斯托克波特附近米勒尔镇的塞缪尔·奥德诺在当地的传统中迄仍留有余芳。在十九世纪初期的学徒宿舍里,他们“早餐吃豆米牛奶粥和腌猪肉,每日午餐有鲜肉,间日有布丁或馅饼。”他们也能把“不让一个人在米勒尔有抱怨之词”的宣言,保持作为传统,始终信守不渝。

②奥德诺的大多数儿童似乎都是从克拉根维尔教区、约克公爵的彻尔塞孤儿

院和首都的其它来源招收的。他只要他们从上午六时操作到下午七时。有些工厂的上班时同是从上午五时到下午八时。

老罗伯特·皮尔爵士所打算用他的 1802 年学徒健康及道德条例(乔治

三世,第 42 年,第 73 章)加以控制的,并不是斯莫利厂和奥德诺厂,而是, 说来可怪,包括他自己在内的雇佣教区学徒的残暴不仁的一般工厂主。③ 这项补充案(因为皮尔条例并不是什么别的)之所以能在十九世纪初著诸法典之中,英国叨惠于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实非浅鲜。这些儿童是国家已经为他们承担了责任的那些。二十五年多来,国家一直把这类责任解释得比一度所惯于作的解释更合乎人道些。皮尔并没有在国会遭到任何麻烦。他是一位专家:下院里面是否还有另一位雇佣学徒的雇主殊属疑问:他的同事,正如他后来所说,都深信有采取措施的必要,而所通过的第一次修正案就是在“棉纺”和“工厂”这两个词之间加进了“及其它”三个字。①尽管未能收效,

④ “邻近的农场主都很愿意接受他们。”波特尔:《论济贫法》(Porter,R.,“Observations on the Poor Laws”)

(1775 年版)。

① 昂温:《塞缪尔·欧德诺和阿克赖特》,第 95—96 页,引自彭南特:《霍利维尔史》(Pennant,T., “A Historyof…Holywell”),1796 年版。

② 昂温,前引书,第 173—174 页。另一位证人在早餐的菜单上以“白面包”代替了腌猪肉。[关于另一位模范雇主,参阅《基蒂·威金逊传》](“Life of Kitty Wilkin-son”),引自诺耳斯:《十九世纪工商业的革命》,第 1 版,第 92 页注。

③ 最全面的叙述,见赫琴斯和哈里逊,前引书,第 16—18 页。

① 《下院公报》(“Journal of the H. of C.”),第 57 卷,第 303 页。

皮尔条例在二十年代却一直没有经过修正,并为其它已经补充进去的——但也同样无效的——立法和即将提出的更多的立法供备了一个草草的大纲。条例中计有下列各范畴——教区学徒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应逐步取消教区学徒的夜工;工厂应每年粉刷两次,应有适当的通风设备,应发给教区学徒每人每年服装一套,男女儿童应分别住宿,每床限睡二人(纵令是“大床”),以照顾卫生和健康;教区学徒的教育应包括读写算和每月至少作一次礼拜;②视察工作应由两位治安法官担任,但两位治安法官之中应有一位是牧师。这项条例适用一切雇佣二十人以上的棉纺和毛纺工厂,因为二十人的工厂大概都有学徒;规定一切纺织厂和工厂必须向治安法官登记, 以便使治安法官得了解自己的责任;但有关粉刷和通风设备的条款既不以有无学徒为转移,所以这些条款至少在名义上是普遍适用的。再者,对于学徒并没有年龄上的限制:用后来工厂法的术语来说,他们可以是儿童,也可以是青年或成年。

治安法官虽没有完全忽视他们的职责,但这项任务却是他们力所能及的。问题也在时时变化。甚至在皮尔条例实施之前,少数派送学徒的机关就似乎已经把派送学徒到棉纺织厂看作是不相宜了,育婴院当局(在 1807 年) 说,只有毫无办法的女童才会送往这类的地方。③ 在这项条例实施以后,比较恶劣的纺织厂主也认清雇“自由”童工对自己有利。很多制造商都把这项条例看作是一层严重的障碍,这一点可以由曼彻斯特、博耳顿、斯托克波特、格拉斯哥、利兹、基思利、南提治、赖恩河畔的艾希顿和其它各地申请废除该法的请愿书予以证明① 。既没有能争取到条例的废除,他们就“谢绝收录学徒了,但仍毫无限制地雇佣穷人的子女。”②对于一个满厂都是“自由” 男女童的纺织厂,这些多管闲事的治安法官是无权过问的。诚然,从 1802

到 1811 年,“死亡报表实施范围内的,”也就是大伦敦范围内的济贫法当局仍然是把在该区以外习艺的儿童四分之三派送到棉纺织厂的;③但是就这十年的平均数来说,这只意味着每年男女儿童四百三十六名,比之罗伯特·欧文在 1799 年去拉纳克时在那里所看到的数目要少一些。④但是却还有当地的

② 在苏格兰,他们应由牧师予以考试,并在十八岁以前,“送往教区教堂接受 洗礼。”这是一项修正案。《下院公报》,第 57 卷,第 534 页。

③ 昂温,前引书,第 172 页。

① 《下院公报》,第 58 卷,第 148、160、191 页。

② 皮尔在贵族院语,1818 年 2 月 10 日,《韩氏国会实录》,第 27 卷,第 264 页,全文引证于斯马特,

前引书,第 1 卷,第 658 页。

③ 引自关于教区学徒的《1815 年下院审查委员会报告书》(“Report of the H.of C. Comm. of 1815”),刊于《韩氏国会实录》,第 30 卷,第 533 页。

④ 约有五百名“贫寒儿童”。欧文的作证,《制造业 童工 状况审查委员会》(“S.C.on the State of…Children…in the Manufactories”),1816 年(第 3 卷,第 235 号),第 20 页。

贫寒儿童有待吸收。但证据明显的是,到了二十年代,学徒问题已不再为人所注意了。⑤ 蒸汽已经把大棉纺织厂带进城镇,而且在它们的门前还有尽多的儿童。

所以,当战后工厂立法运动以罗伯特·欧文作为它的先知者和组织者, 以老罗伯特·皮尔再度作为它的国会主要代言人而重新开始的时候,原则问题肯定是要提出的,虽则讨论是就每一个方法和细节问题分别予以进行。这里不仅仅是一个济贫法的问题,一个社会上被监护的贫苦儿童的问题,这些儿童的社会地位自从英格兰人在法律上仍然可以是奴隶的都铎时代,最初给这种监护权以承认时起就是带有奴隶性质的。国家对于“自由”儿童负有任何责任吗?凡事关他们福利的问题,难道不是天经地义地由他们的父母作主吗?如果国家对于那些处于严重危险或困难中的儿童负有责任的话,是否这些儿童——指某些纺织工厂中的儿童——就是主要,或唯一有权要求国家保护的人呢?对于诸如细节和权宜问题;以及工厂儿童是否真正操作过度;某甲某乙所受的损害;某丙某丁所受的优惠待遇;加诸这一行业或那一大城的非分所应得的毁誉,和“企业”及对外贸易所受的打击等问题,亦复如此①。皮尔声言赞成自由劳动。但是,他不能设想自己没有意志的幼童可以叫做自由劳动者:他建议以十六岁为有独立意志和担负自由责任的年龄。②在一次辩论中,小皮尔很巧妙地利用现行法给他的敌方以侧击。保护学徒是没有任何人加以攻击的。维持学徒的健康虽与雇主利害相关,但是对于按日或按星期雇佣而又随时通知随时就可以从隔壁弄堂的过剩儿童中找人来代替的一个童工,和雇主却无利害关系可言。在这一方面是更加迫切需要法律保护的。③这样,他的父亲的那项没有受到挑衅的济贫法补充案就为需要者提供了一个更加有理由的论据。

1818 年,利物浦勋爵在上院并没有凭靠先例或法律上的论据。本人就可说是第一流经济学家的劳德达尔伯爵詹姆斯曾经援引了劳动应听其自由的那项伟大政治经济学原理,从而成功地阻挠皮尔的议案一年不得通过,利物浦勋爵在和他辩论时说,因为,在他看来,不得使儿童劳动过度乃是习惯法上的一项原则,所以他很愿意看到这项原则能一字不改地在这一条例中加以

⑤ 贫寒学徒是否有任何一个时期产棉纺织厂中占一很大比例,是令人怀疑的。所引证的伦敦的数字在这方面殊有裨益。

① 参阅 1815、1816 和 1818 年辩论的全部总结,载斯马特,前引书,第 1 卷,第 442—443,505—506, 658 页及以下。弗期西斯·霍尔纳在 1815 年引证了一个伦敦教区和一个兰开郡纺织厂主所缔结的合同,那件合同在委员会中曾经提到过,合同中订明,该纺织厂主每收录二十名健康的儿童,必须收录一名騃笨的儿童(《韩氏国会实录》,第 31 卷,第 626 页)。这个事例看上去是真实的,但却不见得像讨论这个问题的所有书上的引证所说的那样有代表性。

② 1818 年 2 月 23 日的发言。《韩氏国会实录》,第 37 卷,第 582 页。

③ 1818 年 4 月 27 日的发言。《韩氏国会实录》,第 38 卷,第 354 页。

承认。①艾耳登勋爵以儿童的过度劳动既是根据习惯法可以控告的,那么就应该制订一项适用于所有各行各业的普通法,否则就根本不需要制订为词, 闪开了这项论证,②但是这项论证却表达了分组讨论时所流行的和渐渐成为国家之呼声的一般国会议员的意见。儿童正在新的和异常显眼的机构中被迫以新的和显眼的方法从事于过度的劳动。由于这种情况还为时不久,没有形成为一个几乎具有宪法地位的利益集团,一如西印度利益集团之于它的奴隶,或者航运利益集团之于它的航海法那样。国会里简直没有什么人和它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出乎本性的人道精神也还没有磨灭。认为在对整个工业领域还没有进行过测绘以前,单单为某一种形式的机构制订立法是不合逻辑的,甚或是不公平的那种论点,对于一个法国议会未始没有号召力,但是对于很多最重要的经济决议都是通过私法案逐步达成的一个议会却起不了阻挠作用。

国会中所通过的 1819 年条例比之罗伯特·欧文所起草并经皮尔和下院

先后加以推敲的那项草案要窄狭得多。在某些方面,它比 1802 年的健康道德条例还要窄狭些。它仅仅涉及到棉纺织厂——最大、最显眼、和恶名最著的工厂。③欧文原是把一切纺织厂都包括在内的。皮尔所提出的开始享有过度劳动自由的年龄为年满十六岁,这一点得到了承认:超过这个年龄的人就不再受十二小时工作日限制的任何影响。原拟不得进工厂劳动的年龄是十岁。最后所同意的年龄是九岁。欧文提出的指派专职工厂视察员的建议,或许是一切建议中最重要的一项,却被删去了,虽则皮尔在 1815 年 6 月最初提出议案时曾予以相当重视。①所以,“为棉纺织厂和工厂的管理和更好的保护青年职工的健康作进一步规定”的乔治三世第 59 年第 66 章,结果变成为最无效的一项保护健康的文件。在六年之中只有两个有罪的裁决是根据这项法律而取得的,毫无疑问,在二十年代中期,它的各种不同的条款都经常遭到破坏和逃避。1820、1825 和 1831 年这三项小有修正或补充的条例(乔治三世,第 60 年,第 4 章;乔治四世,第 6 年,第 63 章和威廉四世,第 1

和第 2 年,第 39 章),也不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和效力。②

1825 年的法案尽管不重要,它的编制和讨论却是有启发性和预见性的。卡姆·霍布豪斯正承办这一法案。他曾经和小皮尔谈及。皮尔让他去请教赫

① 5 月 7 日的辩论。《韩氏国会实录》,第 38 卷,第 548 页。摘要见斯马特,前引书,第 1 卷,第 668—

669 页。

② 在 1819 年 2 月。《韩氏国会实录》,第 39 卷,第 654 页。在斯马特,前引书,第 1 卷,第 703 页中把他的论点写得比真实的论点还要更“艾尔登派”一点。

③ 早期的麻纺织厂多半更坏,新兴的毛丝厂和久已确立的拈丝厂至少也不相上下。

① 参阅《韩氏国会实录》,第 31 卷,第 624 页中他的发言。人们常常说有薪给的视察员是十九世纪的大发明;但他却是直接承继十八世纪纺织业管理条例的检查员和盖印员的衣缽的。

② 赫琴斯和哈里逊,前引书,第 30—32 页。斯马特,前引书,第 2 卷,第 314 页。

斯基森,赫斯基森又让他去请教曼彻斯特的乔治·菲利普斯,因为曼彻斯特这时在下院已经有了发言权,虽则由于宪法的作用,菲利普斯还是代表伍顿·巴塞特的。菲利普斯却让他去请教曼彻斯特商会那个新近成立的曼彻斯特地方意见的表达机关。③霍布豪斯不是没有征询商会的意见,就是没有对它的忠告加以注意,而有十足准备把他的提案扩大到棉纺织范围以外,但是却非常聪明地想到,要解决一个大工业的问题已经够一个人单枪匹马去干了:在他的背后既没有任何部会的支持,在他周围的议席上也没有反对逐步立法的成见。而且棉纺织方面的正确资料比其它任何方面的资料都更加容易取得些。他能以证明,甚至根据他的议案,棉纺织业的儿童劳动时间比成年木匠、石匠、砌砖匠、铁匠或水车匠的劳动时间还要更长。

菲利普斯的发言把曼彻斯特案例的力量和弱点一并揭示出来。根据他对现行法的经验,据他这样说,他相信这个法案是不会改善任何人的情况的。他多半是对的。他深信在厂外工作还不如在厂内工作,而尤以织工为然。在这一点上,他或许也至少有一半是对的。他并不反对限制童工的劳动时间: 如果可能的话,这确是一件大好事。但是如不限制成年人的劳动,那就无此可能;而限制成年人的劳动——意在言外——却又是不可思议的。既然承认了这一切,他就以下述的论证总结他在二议会上的发言说,对于工资和劳动契约,绝不应加以任何干涉,国会最好是把所有这类干涉性的法律一并予以废除,而不是去加以修改。在委员会中,他探索这个法案的根源,正确地追溯到下院对结社问题非常敏感的一个时期的那个工人的组织,即纺纱工大联合会,以图攻破这个法案。棉业人员由于单单把他们这个行业挑选出来,当众加以非分所应得的侮辱而产生的那种抑制不住的——但大体上正当的—

—不平,自始至终给他们的言论以那样一股愤慨的情绪,从而使反对派的力量大张。

赫斯基森和皮尔并不是始终站在菲利普斯方面的,但是在这个场合下他们却也没有对管制政策表示热心。“既然国会认为对棉纺织厂方面的干涉是对的,那么毫无疑问,前项法案[即 1819 年的法案]的规定自然是愈充分付诸实施愈好。”每一种劳动中都有很多自己不愿做的事,这是不待言的;但是如果这样加以干涉,致使儿童的就业机会减少,或工资降低——而雇主说二者必居其一——那又怎么办呢?这是赫斯基森的说法。皮尔则要求下院“在太广泛地迈进这一立法领域以前,先停留一下。”他曾经支持过 1819 年的那项类似的议案,但是也像赫斯基森一样,他生怕管制如果太严,就难免会使儿童流浪街头。与其让儿童冒没有面包的危险,不如还是吃苦而有面包吧。

就他的那种迟疑不决,那种种先决条件和种种限制来说;就他的那种认

③ 卡姆·霍布豪斯的日记,1825 年 3 月 21 日,引证于斯马特,前引书,第 2 卷,第 313 页。关于辩论, 参阅《韩氏国会实录》(续编),第 13 卷,第 421—422、643 页及以下,第 1008 页及以下。

真,那种虚怀若谷,那种对当前事务的练达和那种昧于当前事务和未来需要之间的关系来说,我们很可把皮尔看作是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的化身。但这是十分自然的——因为自 1819 至 1850 年,这个国家,这个经济国家,纵非一个维妙维肖的皮尔,至少像皮尔的程度也比像其他任何人的程度多得多; 虽则在 1850 年以后,他是从坟墓中通过他一手造就的格拉德斯通而左右国政的。“他缺乏想像力,因而没有先知之明,”① 狄斯累利在他死后谈到他时这样说。“这是从来看不出运动的结局的一位先生,”据说这位公爵在他生前就对他有过差不多同样的评论。②国家,无论在他或在别人的主持之下, 都缺乏先见之明,对于它的很多运动都不是有始有终的。“时事自流,而人为时事所左右,”国家也一任其左右。有时国家似乎是遵循一种不无理由的无为而治的政策;但或许更常常是纯粹由于不清楚了解究竟怎样作为方是上策,所以才无所作为的。对于当前的问题倒也往往能了如指掌,但很少是把它作为一系列互相关联问题中的一个加以处理的。或许还不应该对它有这样的期待,甚至暗存此念,因为赋有先见之明和始终协调的想像力的国家还没有从人类的智慧中诞生。

① 《乔治·本廷克勋爵传》,第 198 页。

② 《狄斯累利传》,第 2 卷,第 104 页,引证没有举出出处,也许是稗官野史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