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七条 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

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 95%左右。

谷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 80%左右, 其他县达到 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1. 辍学率: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 1%以下和 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 1%左右和3%左右。

  2. 完成率:15 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 98%左右。17 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3. 文盲率:15 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 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4. 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第八条 对 2000 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1.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 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大多数能入学。 2.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 3%以下。

3.15 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4.15 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 5%左右。5.适龄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 15 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文盲率

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2.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达到 90% 以上;初中达到 80%以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县在 1995 年前亦不得低于 70%。

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3.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1. 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省级制订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2. 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省级制订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

第十一条 教育经费的要求

  1. 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2. 财政拨发的按年度每生平均计算的公用经费达到省级制订的标准,并逐年增长。

  3. 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4. 在城乡均按规定足额征收了教育附加费,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5. 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

第十二条 教育质量的要求

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凡本章已量化的指标,各地不得自行降低要求;凡本章未量化的指标,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不同类型地区制订具体标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对已经普及初等教育,但居住特别分散的边疆地区、深山区、牧区等,因自然条件不利,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可对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的要求做适当调整,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对 2000 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村办小学,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