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三年。

专利权人享有优先权的,专利权的期限自在中国申请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六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八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九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