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应当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