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实事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 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