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

四、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保险范围。第十四条对于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并可以约定延长合同期限和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担保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