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转让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