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交换银行和造币厂的规划

建立合理交换系统所应采取的第一个步骤是任命一些全权代办来执行计划。这些代办已经选派并授予全权以后,首先应当成立交换银行并使交换银行拥有政府认为必须拨发的开办资金。

为了让代办们有可能充分妥善地随时随地进行最广泛的和最重要的实验,5,000 万镑资金是不算过多的。因为在研究细节、建造房屋、完成其他一切准备工作以及把新交换办法付诸实施以前,就得花费许多时间,所以我认为这 5,000 万镑资金不应当计算利息,或者一般说不应作为贷款看待。政府应将这笔款项直截了当还给缴款人,即还给整个社会。

代办们应当把这样拨到手的款项在伦敦适当地区购买或修建一个银行。办好了这件事情并委派银行经理以后,经理就成为这笔拨款的责任保管者, 不过这一笔生产基金的首次拨款已花在购置银行房屋上。此后,代办们在有资格的顾问的协助下,应当继续建筑或购买开展各项生产所必需的房屋及设备,并且在各该企业部门最有发展前途的地区及地点创办各种企业。工厂一切付款都应通过交换银行,同时这些支出项目要记在代办们的银行帐户的贷方项下。在这个阶段里,银行一切支付应使用现行货币,而不要使用本行的银行券。

当上述各项措施业已实行,所有为了奠定基础而计议开办的工厂都已建成厂房、购备了必要的设备及器具(并非原料)并准备开工生产时,余下的银行资金应该立即铸成金属锭并移交给造币厂厂长。因此,如果为了奠定基础支出 2,500 万镑作为固定资本(包括建筑物和设备)已经足够了,那么剩下的 2,500 万镑可以用来购买商品生产所必需的原材料。

此后议会必须通过法案,规定劳动券应当由交换银行发行,作为交换系统所属各工厂支付原材料费用、劳动工资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之用,并作为缴纳国家税收和应付各种现金需要以及偿还现有的和可能产生的一切现金债务的合法支付手段,从此以后,其他所有银行对于一切现金需要应当自行斟酌, 或者按照黄金折合劳动货币的市价用金市支付,或运用劳动券支付——事实上,这两种支付是完全没有区别的。

这里将适当他说明,劳动券在偿还一切现金债务时怎样才能公平地充当合法支付手段。我至低限度可以指明,用劳动货币来满足各种现金需要,其公平程度会同使用其他任何货币一样。

债务人不论把哪种货币还绘债权人,都要使债权人有可能掌握与债务人依靠借来的货币或其他价值所能掌握的同样多的必需品、舒适品或奢侈品, 只有到这个时候,债务才可以认为是确实全部偿清了。不用说,在这种情况下,从成立债务到还清债务这个期间,由于社会改良和有益发明而产生的一切利益自应全部归债权人享受。例如,二十年前,某人借给另一个人一笔钱, 足够雇用若干当时技艺最佳的优秀工人在设备极好和环境极有利的条件下劳动一年;如果这个人现在获得同数目的一笔钱(不论什么货币),这笔钱使他也能够雇用同数目的一些技艺高明的优秀工人在现时最佳设备和环境同样有利的情况下劳动一年。在上述情况下,我就认为这笔债务是还清了。这样作至少可以说是尽最大可能地近乎公平了。至于谈到每个场合都要做到绝对公平,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我国货币价格有时会发生波动,以致无论哪一笔早先签订的借债大概都永远无法丝毫不差地确实还清。由于同一个原

因,长期租赁的价格也常常变动不定。

为了尽可能地接近上述要求,应当对现有需要及债务(包括各种租赁在内)进行周密而广泛的调查。劳动券的价值应当根据通常办法确定下来,即应当根据全王国在人数及金额两方面都占极大多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或根据国家对居民当前的要求确定下来。我记得,在《社会制度》一书中, 我早已研究过这个问题了。

可是我说,政府既然批准实行新交换制度,就有权参照现行银行券和金镑的价值,规定自认为适当的劳动券价值。象我现在想证明的那样,这是很简单的事情。

在交换系统的所有工厂中,应当把从事一般工作、具有中等熟练程度的工人的平均工资规定并固定下来,职员薪金和其他一切货币报酬都应当根据这种工资来调整。但前面业已讲过,平均工资多少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问题只涉及工人以及其他在交换系统所属各企业里工作的人。可是,只要使劳动券成为合法支付手段,它的价值对于现有一切债权人、债务人和租赁人就有头等意义了。

为了举例说明这一点,我们举出两个常常是阐明真理的最佳方法的极端情况。我们首先假定,一个甲等工人每周平均工资规定 5 先令。显然,征这

种情况下,所有原先的债权人都会占到很大的便宜,因为他们以前每借出 5

先令,大概还不能支配一个甲等工人两天的劳动;现在每收回 5 先令,却可以支配一个甲等工人一周的劳动。很清楚,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道的,他至少不得不付出多到两倍(而不是一倍)的钱来偿还债务。其次,我们假定, 平均工资规定 5 镑,那么所有原先的债权人就会吃亏,因为他们原先借出 5

镑至少可以支配三、四个甲等工人一周的劳动;现在收回 5 镑则只能支配一个甲等工人一周的劳动。

这两个极端之间都有正确处。显然,事实上平均工资水平应当怎样才好是需要上面那些受全权委托的代办们最仔细认真思考研究的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问题之一。这里我不敢冒昧来讨论任何一个假设,因为我的目的只在于阐明一条为解决有关群众福利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原理。

这个问题对一个偶然的读者来说,可能是十分陌生的,为了避免使这样的读者产生错误概念,必须指出:当平均工资水平固定不变时,个人工资水平就照例有高低之分。甲等工人到处获得最高工资,次等工人工资较低,而一般男女青年工人也按其年龄和能力分别获得适当的工资;此外,在某些需要特殊技艺或特殊劳动强度的企业部门中,工人工资较平均工资会高一些, 而在只需要普通劳动能力和普通劳动强度的部门中,工人工资就较平均工资水平低一些。事实上,常常谈到的所谓平均工资仅仅是一切契约所依据的一个基础,是每个人有权得到的一个假定的一周工资总数。实际工资或偏高或偏低可由雇主和受雇者双方协议决定,并且那时劳动镑也同现在的英镑一样,是签订一切货币契约的通用单位。

继这样的插话以后,我们回头来谈交换银行的业务。交换银行的业务只在于同所有经理们结算帐务。银行应当把交给每一个经理的货币或依照经理的请求付出的货币记入借方,而把经理交来的货币以及转交给其他经理的货物的价款记人贷方。同时,各工厂厂长和备商店经理所需无论哪一笔款项, 都可向银行或彼此之间办理信贷业务。

但我已在《社会制度》一书中讲过,经理们彼此之间不必进行债权和债

务结算,他们每个人都和银行进行结算,而且只和银行进行结算。关于这一点,以后(第四章)将再作详细说明。

以上所讲的虽然文字不多,但似乎已把银行的业务活动确定了。实际上, 银行只是各企业的核算局,以自己发行的银行券支付各方面所提出的一切需要。

都柏林、爱丁堡以及王国其他各地都应该适当地设立银行分支机构。这里,我的目的在于阐述一个广泛计划的原则和基本特点。如果我企图在这里解决只有次要意义的组织问题,那我们就会立刻陷入大量的细故未节中。这里只要说明支行的任务在于方便中央行(其业务性质已讲过了)执行业务就够了。

现在我们开始来研究我们计划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骤然看来,这一部分好象有点妄诞。可是我相信,我打算提出的这个建议是经得起人类智慧所能给予的最严格的检验的。

劳动券的定义我们已经说过。总而言之,假如把 1,000 镑劳动货币付给工人作为他们的劳动工资,而把另 1,000 镑用来购买他们将要进行加工的原材料;那未,这种劳动和加工材料的总价值就是 2,000 个劳动镑。但是, 根据现行制度来看,象料想的那样年复一年、代复一代地拿同样数量的工业品(不论哪一种工业品)去交换某一定重量的金银额,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比起大量生产的工业品,这些金属会越来越稀少:这是极可能发生的现象。设想这些金属会越来越丰富,我以为这种期待是毫无根据的。由此,应当得出结论:如果照现在按镑、先令和便士计算货币的办法(我不认为有什么重大的理由可以改变这个办法),想把 1 个先令(规定价值一镑的 1/20)的固定份量永远保持不变是完全不可能的,这就象有时用规定价值的一镑券所换得的面包、酒、烟或羊肉的数量不可能不变动一样。建议中的劳动券按其本质来说共价值是可以保证不变的。因此,这样一张银行券,折合白银来说其1/20 的价值应当恰好等于可以换得到的白银重量的 1/20,而不管白银的重量是大或是小。对于黄金来说,情况也完全相同。现在通用的银币乃是一些毫无意义的银质玩具,我们有充分权利在每个银币上面刻上“虚幻的奢望”几个字,因为它不是而且永远不可能是硬币所妄想做到的那个东西,即不是含有不变价值的东西。

我要说明应该怎样使用以及可以怎样使用硬币,使硬币在一切正在使用或可以使用的场合都能顺利地和不间断地行使其职能,象一台构造正常和保养良好的机器一样。但在这以前,还应当简略地研究一下已提出的一个建议。

前面业已指明,除政府应当批准采用劳动券(其价值应取得政府同意预先确定以缴纳税款)以外,除劳动券应当在支付一切现有需要和债务时作为合法支付手段以外,各银行从现在起应当解除用规定数量的黄金支付银行券的义务。同时,让银行有支付自己银行券的选择权:或者用劳动纸币,或者用黄金(按照黄金市价折合劳动货币)。其实这两种办法是没有区别的。因此,普遍使用劳动券时,必须在全国停止使用现有的全部银币和铜币,而代之以根据合理原则发行的银币和铜币。这就是说,如果一个先令(1/20 劳动镑)重于或轻干我们现在的一个先令(这是十分可能的),现有的硬币就应当停止使用。因为,如果我们假定,新铸银币只局部通用,并且新的先令比现在的先令略轻,那么,由于新先令同归光令同样在市场上流通,由于贮藏旧币显然有利可图,所有的旧币就会立即消失。同理,铜市情况也是这样的。

正因为如此,所以必须在三个王国里从新铸造硬币,并同时开放交换仓库把商品卖给公众。

因此,造币厂的工作制度应当改变,或者由于建立了工厂和商店,至少应当再建立专门的造币厂。现在我来确定造币厂的业务活动。

假定造币厂厂长经营企业(该企业的活动原则上与普通工厂无异)所需的房屋、设备和器材,能和其他的工厂厂长及经理们一样得到充足供应,假定这位厂长这个时期还拥有 2,500 万成锭英镑(假定是政府拨发基金的余额,照我们的建议另一半基金已用在购置房屋、设备等方面)。

于是造币厂厂长就应当照下列程序行事。

预先应向公众说明劳动券的性质。应该让所有和这伴事有关系的人知道:从今以后,无论是给交换系统所属各企业的工作人员支付款项,或是为上述各企业购买自己使用及加工的一切商品及原材料,都要使用劳动货币。应当说明,普通工人应得工资总是这么多,所以劳动券一定要支配某一定量的普通工人的劳动产品;或者说,因为劳动券在其他一切购买中是合法支付手段,所以又支配把自己的劳动产品送到市场上去的普通工人(不管他是在哪儿工作)的等价劳动。其次,造币厂厂长为换取大量纯金,应当拨出一笔款项,比方 100 万劳动货币,任何一个契约当享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大量

纯金兑换这笔款项。为了换取大批纯银,造币厂厂长再拨出 100 万劳动货币, 契约当事人则以纯银兑换这笔劳动货币;同样,造币厂厂长为换取一大批铜, 又找出几千镑劳动货币(假定是 10,000 镑),也可用这批铜兑换劳动货币。不用说,每一个契约当事人对于合理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提出适当的保证。

这种公开交易起初无疑会引起困惑不安。这种交易给信贷商们提出一个耐人寻味的新课题。他们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如果我现在拿出这么多金、银、铜要换一镑银行券,那未,以后我想结束自己的业务时,这一镑银行券的购买力会怎样呢,什么东西能给我产生巨大的价值呢?是我拿出去的金银呢? 还是我可能获得的银行券呢?如果我用少于换到手的数量的劳动券,能够补偿我所失去的价值,那我就占了便宜;如果为了补偿失去的价值,我不得不付出比我所得的较多的劳动券,那我就吃了亏。

我承认,这开始是一个困难问题,可是越到后来就越变得不怎样复杂了, 因为金、银、铜折合劳动货币的价格很快就会同面包价格一样稳定,甚至还会更稳定些。

契约签订后,造币厂厂长得到一定数量的黄金、白银和铜,用交换银行的支票支付这笔款项,银行把这张支票上面所开的款额记入该户借方。这时候,造币厂厂长应当照下面的办法去做: 他在确定这一百万劳动货币换来的白银的重量以后,把这些白银分成 400 万份,每份为硬币 5 先令;再分为 800 万份,每份为半克朗;再分为 2,000 万份,每份为 1 先令;再分为 4,000 万份,每份为 6 便士;或分为 6,000 万份,每份为 4 便士。简言之,划分原则就是将所有白银按列举的各种硬币单位名称进行分配。

造币厂厂长按照划分白银的办法划分铜:把每一劳动镑所换得的铜,划分为 240 份,每份为 1 便土;再划成 480 份,每份为半便士。这样一来,我们就有了 1 克朗、半克朗、l 先令、6 便士、4 便士、1 便士和半便士等辅币。正和我们现在一样,还可以把法新(=1/4 便士)加进去。关于这些硬币的重量在这一个时期或另一个时期会怎样的问题是一点意义也没有的。这些硬币的重量可能同现在一样,也可以较重或较轻,甚至可以重到两倍或 4 倍,但

并没有而且永远不能使货币有任何贬值,同样也不能使货币有任何增值,甚至 1 先令的分量增加一倍时也是如此。不错,金、银和铜的价格可能有涨有跌,并且涨跌现象有时肯定会发生。可是,这些金属绝不是货币。至于银和铜乃是商品,极便于划分成小块,极便于进行小额交易,并在比较巨额的付款中极便于支付先令和便士。不管社会偏见和公众无知。一看到分量有变动而名称不改的硬币怎样困惑不安,而要反对这一事实,一开始就注定不会生效,因为发行这些硬币所依据的原则是正确的,人们很快会承认这点,何况变革对任何人都不会引起丝毫不便。

造币厂按照我提出的原则铸造出足够数量的银币和铜币以后,这些硬币就准备发行流通,并且立刻能用劳动券或等量的银和铜(旧硬币式样或其他式样都可以)向造币厂换回这种货币。这样一来,新铸币就在全国开始普遍使用了。

新的银币和铜币开始发行以后,下面三种情况显然会有一种情况发生: 新币(这里我只谈白银)原材料价格比初次铸币期价格或者会上涨,或者会下跌,或者不涨不跌。但我已指出过,银价在第一次铸币后很快就发生变动的可能性比随后任何时期都要大些。因此,我们举出三种情况,看看在每一种情况下需要做什么:

一、如果银价不变,就是说,一镑劳动券继续买得到以前那样多的白银, 那末以后银币的重量就不需要作任何改变。应当照原先的重量铸造银币,但数量必须递增,因为既要用这些银币满足目前的需要,又要在造币厂里经常储备一些硬币,视需要情况用队交换劳动券,或者用以交换等量的黄金。

二、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白银价格比第一次发行银币时提高了,那就必须签订新契约。这些契约的效力应当尽可能大到足以消除银价上一些轻微的波动,这样一来,我们假定,现在一百万劳动货币换得的白银数量少于第一例。由此得出结论,现在应当重复第一次所作的。把换得的白银数量(不论重量是多少)分成二千万份,每份为 1 先令;其余硬币也按照适当的比例缩减。这样做过以后,造币厂应当立即以等重的新币换回等重的旧币。可是, 因为旧币较新币略重一点,每一个持有大宗银币的人在交换中会赚得一定数量的硬币,并且因为这个改变进程不会带动其他商品的价格,所以每一个持有人可以便宜得到用赚来的硬币购进的全部商品价值。从社会观点来看,这种情况和现在面包、酒、糖、茶叶以及其他商品价格时贵时贱相比较,意义并不更大。以投机为目的,囤积白银的念头并不会大过现在囤积任何普通商品的念头。事实上,这种念头反而要小一些,因为银价波动很快就会完全微不足道,并且比茶叶、咖啡、糖等商品价格以及现在大部分投机商品的价格波动容易预测。

三、第三种可能是银价下跌,即经过一段时间后,一镑劳动券换到的白银数比以前能换到的白银数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于是,这时要签订收购白银的新契约,就得把每一种新银币适当地铸重一点,因为 1,000,000 劳动货币换得的白银重量比以前能换到的增加了。在这种场合下,大家在一切相互的现金交易中有权拒用旧铸币而要求使用新铸币。这样一来,前例中一切持有白银的人都愿意把硬币交给造币厂以换回新币,认为这样作能占到便宜,因为在兑换旧币中能得到较多的新币;如果是这样,那末现在他们就不得不同样用旧币兑换同重量的新币,即使数量上要受损失也会这样做。因为, 大家鉴于旧币仅有票面价值,已不乐意再持有这种货币了。

铸造铜币应作的事情完全同铸造银币一样。

为了弄清楚我们所捍卫的原则在各种可能有的实施方案中所起的作用, 必须极力阐明这种工作中的一切要点,消灭各种困难,在某些场合还必须防止一些实际上永远不会发生的障碍。不过,实在说,发行名目不变、重量变动的各种货币并不会引起丝毫困难或不便。银币只在 20 先令以内,铜币只在

1 先令以内,才是合法支付手段。在每一个时期里,银币和铜币的重量变动都是极不关重要的。第一次发行后,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期间才发生变动,并且这些变动所引起的不安和不便很小。何况我所谈的变动,只对银币和铜币而言,金币方面则决不应发生变动。就铜币来说,利用其实际价值和票面价值之间的细微差距进行投机,人们对这一点未必会怎样感兴趣,因为铜币的合法支付效力仅限于 1 个先令而已。

但是,我现在提出一个很简单的办法,利用这个办法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能够立即看出银币现有的价值,必要时也能识别铜币的价值。我所谓现有的价值指的是与以前有区别的这一个时期的价值,而我的目的在于使重量不足的硬币不会被当成重量合法的硬币。简单说来,这个办法就是把重量有变动的每一次发行的硬币编上号码。假定,现在发行五种不同的银币。在银币背面应当清晰地铸上№1 字样,银币重量发生变动以前,我们一直使用这个号码。重量一发生变动,增加也好或减少也好,就把下一次和住后备次铸市标上№2 字样,直至重量再度变更、需要再编新号为止,其余依此类推。

但我认为,很少有机会用旧币代替新币。因为,既然我们没办法比现在更迅速地开采白银,那末最后的铸币大概份量总是最轻的,这样旧币肯定会退出流通,因为停止使用旧币始终有利可图。但即使发生了其他变化,即新银币有时比旧银币重了,根据我的建议铸上的明晰的号码,也立刻能认出旧币。例如,用№2 代替№1,如果№2 较重,那就谁也不会要№1 了。

现在我们来研究问题的最后一部分——关于黄金的问题。使用金币应付内部交换的日常需要,并不比以下的事例更合理:一个家庭主妇为了家用目的,宁愿使用金盆和金锅,虽然铁器和锡器同样合用甚至更为合用。

当我们采用合理的以物易物的交换方式时,10 先令或 20 先令以上的金币就没有任何需要。从任何观点来看,纸币都有无限比黄金又轻又方便,不易算错,以次贵金属冒充黄金,足以巧妙地欺骗群众,但要伪造一张设计良好、印制精美的纸币则困难得多。因此,我不认为使用现在的金币有任何好处。不过,如果因为发行劳动券,必须使用值 10 先令和 20 先令的金币,那末我关于白银所谈过的一切同样适用于黄金,二者情况完全是一样的。硬币应当按照市场上金价改变重量,而改变的原则和办法已在上面谈到白银时确定下来了。但我要坚决强调指出:依我看来,不要任何诸如此类的金玩具, 对我们要好得多。

对于国外贸易、侨居外国、积蓄和其他某些目的来说,铸造一盎斯重的金币是很有用处的。这种金币要铸上通常铸在硬币上面的那种印记,以证明其成色和重量。斟酌情况用“国王”或“王后”作为这种金币的名称是适当的。这种金币不会因为放在男女钱袋中和其他硬币接触而十分磨损。伊斯特·斯密特菲尔德想非法使用也不那么容易办到,并且要象现在一样不暴露真相更不可能。这里我指的是众所周知的伪造砂金的办法。不加思考就开始接受这种硬币的人究竟不多。因偿付任何货款而接受这种硬币时,不妨留心衡量衡量。通常把硬币从这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要包装好,以防止

受任何磨损。

硬币折合劳动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规定白银价值的办法,即用订契约的办法来规定,并且应当拨出大宗款项(例如 1,000,000 劳动货币)兑换在规定期间内用以交换的最大的黄金盎斯数量。1,000,000 劳动币(用最小单位即法新来表示)除以换得的黄金盎斯数,你门就得出一盎斯黄金的价值是多少劳动货币。

硬币与其类似的可以名叫“贵族”币的银币(一盎斯白银)一样,也应当是这样的商品:根据市场上出售其他商品的同样原则,按照本身折合劳动货币的价值在造币厂里出售。这些“国王”币和“贵族”币折合劳动货币的价格就成了一种指标,外国商人和其他的人能够利用这种指标就一定量的黄金及白银数比较我们市场上和别的市场上所有商品的价格。

依照我提出的办法(即签订契约交换大宗劳动货币及金银)确定劳动镑对英镑的相对价格以后,政府原先拨发的 5,000 万英镑(现在一部分已变成建筑物,一部分已铸成锭块)应当立即折成劳动货币转到交换银行和造币厂的帐簿上,此后王国每一笔现金来往和每一种帐簿的记载,都应当按劳动货币计算,而且只按劳动货币计算。

我不很谦虚地把我大胆讲述的整个方案加上了《防止人民不幸的可靠手段》的标题,为了使读者对这个方案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正确地理解这一章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