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工厂和仓库——关于对外贸易的几点普通意见
现在我们应当设想,大批各种类型的工厂都准备开工了,就是说,这些工厂已建成或购置了厂房,供应了一切必需的设备和功效最好的工具。不过, 在这个阶段,暂时还没有任何原材料可供加工为适于出售的商品。每个工厂要任命一个厂长,要有厂长亲自任用的归自己指挥的必需的职员和助手,最后还有准备使工厂开工的工人们。
这时,工厂厂长立即开始收购企业上需要的各种原材料:第一次用现款购买(需要时从交换银行提取现款),以后视实际情况,或者用现款购买(同第一次一样),或者不付现款而由其他工厂或仓库供给。同时,厂长也向银行支取现款,按周给工人发工资,并在规定期间内给职员、助手以及本人发薪金。
厂长雇用工人时应注意:每一个合同都应当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础;厂长给公认为优秀的中等工人发工资时,不管以什么借口,都不应当比代办规定的平均工资水平每周多一法新或少一法新;每逢工人工资有多付或少付情况时,厂长应当在工人名册上简要地注明作出这种变更的理由。这种工人名册同其他所有帐簿一样,应该经常公开审查,还应当让工商代办特任的专家定期审查。
某些只需要中等以下技艺及勤劳水平的工人的生产部门,付给工人的平均工资应略低于普通平均工资水平。但属于应比平均工资多付或少付的一切工作,必须由代办决定,而不能由各厂长决定。在每一个场合,工资偏差数额也应由代办规定。各行业中规定的偏差额,应当通报王国全境交换系统内所有从事这种业务的工厂。
确定工资差额应当依据的以及现在实际上依据的原理,亚当·斯密博士已阐释得相当清楚,我在前一部著作中讨论这个问题时业已引述过了。但即使不详细列举可以引述的一切理由,根据下面的例证,其道理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有 50 个普通工人在铸铁厂从事高温下的一切繁重的劳动,忍受这种劳动条件下的痛苦,公正他讲,他们劳动一定时间所得的工资,自应高于另外 50 个劳动比较不繁重、条件比较不恶劣(例如象纺织工、印刷工、排字工和装订工的条件)的工人。每周劳动时数以及每种生产劳动的平均工资, 应由有关生产部门的代办决定。
其次,要求各工厂厂长监管以下各方面的事项:适当地注意保管应归他们保管的固定资产——厂房及设备;注意用中等工资招收有中等技能的合格工人,使这些支取高于或低于中等工资的工人的劳动和他们的工资相称;注意让自己管属的所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收集本企业业务上必需的原材料; 完成工作任务时能发挥最高度的技能并具有警觉性;按照代办们指示的划一步骤经常记帐和结帐;把本厂生产的一切商品交给指定的商店或仓库,或者根据对方需要交给交换系统下任何一个企业;雇用本厂需要的各种人员,辞退一切可有可无的人;最后,从交换银行取款,给工人发工资,给本人及助手发薪金。同时,根据代办们当前的指示,按期编制自己应负责的本企业的决算和平衡表,并送给银行。由于发生某种非常事件或困难问题而有开会或请示的必要时,应立即报告代办,工厂管理人员对代办总是处于属员地位。
工厂和银行主管人之间进行结算的性质下章将作适当说明。
应当生产的商品,一定属于下列二者之一:一种是其他生产部门需要的
原料,例如以后可以加工制成布匹的棉纱和麻纱;另一种是适干市场销售的成品,例如成块的毛料、麻布和棉布。可是,建议的交换系统这时并没有实际区别,因为这两类商品同样会被生产者销售出去,并且毫无例外地会全部交给有关的仓库或交换系统内其他企业。工厂厂长不应当把任何商品出卖给其他任何人。
可见,工厂厂长所处地位同下述许多人中现在所处的地位很相似:这些人或者整个负责照管一两个收集各工厂生产的一切商品的商行;或者充当资本家的雇员,为雇主利益经营某些企业,行为要对雇主负责,并向雇主领取与其服务价值相当的工资。
厂长的地位很受尊敬,很有好处,同时也是很独立的。每一个厂长的一切行为都遵循固定的规章和当时的命令。他的行动只受公共机关的约制,而不受个人意志支配。他处理交易并没有风险。他的职责无论如何重要,但因为极其简单而有规律,所以是轻松的。他的地位差不多完全象现在股份银行的行长,或保险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经理。因为这种地位能获得优厚的报酬, 每次出缺时都引起很大的竞争。所以,能随时找到完全合格的人担任这个重要职务。
就某一方面来说,交换系统各企业主管人的地位,和现在担任同一工作的普通人的地位相比,最为称心合意。这样的管理人没有贷款和拒绝贷款的严重必要,而这种必要也许是一个受别人委托经理一些重大业务的善良人可能遇到的极繁难的任务。就某一个意义来说,工厂和仓库之间信贷往来是不受限制的,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它们之间又没有任何信贷关系。每一个工业家或企业经理应当根据另一个工业家或仓库主任的要求,在数量上或价值上无限制地给对方供应商品。可是,这是按照雇主当时的指示办理的,而且结果也永远不会出现有问题的债务。当两个仓库属于同一个企业主的公司所有时,这种商品供应实质上仅仅是从一个仓库移转到另一个仓库。在交换系统各企业和各仓库中以及其他地方,可能发生营私舞弊及贪污盗窃行为,但生产和交换的组织制度能使这些行为极难发生。因此,照词的原义来理解的信贷,因而也就是有问题的债务,是根本不存在的。
看来,各企业一旦开工生产,就应当依照代办的最初指示,不断地、有规律地生产某些规定数量的商品,直到接到代办要扩大或缩小生产、或者改变产品种类及品质的新指示为止。除此以外,关于工厂这个问题已没有什么要谈的了。
仓库或货栈 管理这些商品贮藏库同管理伦敦及其他各地现有的一些普通批发商行很少有区别,所不同的是从普通商行购买商品时,给买主交货以前常常要付现款。这些仓库正是准备上市的商品的贮藏所,是交换系统一切商品购销的交易中心。
仓库应该设置在伦敦、都柏林、爱丁堡和王国各主要海港。在这些城市里,或者还在其他少数地方,应该修建许多收售货物的大型仓库。同时,在每一个工厂城市里,都应当修建一座收售当地特产的大型仓库,例如在曼彻斯特建棉织品仓库,在设菲尔德建刀类制品仓库,在贝尔法斯特建亚麻仓库等等。
交换仓库销售的商品价格,根据以下几项来决定:原材料价值和用于商品生产的劳动工资,加一个足够的加成数(补偿薪金和临时需要、存货贬值和房屋、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拆旧损失的一切开支),最后再加一个附加数
(保证交换系统的资金逐步增殖,从而扩大其业务经营范围以达到最理想的境地)。
商品生产上所消耗的劳动和原材料价值加上述的加成数(加成卒应由工商代办决定,根据适当的理由某些种类的加成率可以高于其他商品),我们就得出商品的批发价格。所有合乎批发购买者这个概念的人,可以按照批发价格用劳动货币向交换仓库购到所需要的一切商品。需要劳动货币的人,可以用劳动货币的等价物如金币、银币或金条、银条向造币厂,或者不直接向造币厂,而是通过为造币厂一经理业务的人,兑换所需要的任何数量的劳动货币。
这样买到的商品可以立即使用、出口、或者照普通办法零售给消费者, 其零售价格也同现在一样,由零售商之间的互相竞争来调整。因为零售商业部门各方面具有我们现在已熟悉的那种一般的和经常的性质,这一点似乎不必再多说什么了。交换系统为确定货币价值并使生产成为需要的原因而发布的一些规则和指示,到批发仓库这个阶段其作用已告结束。商品一旦由仓库售出,就成为自认为应该购买这种商品的每一个人的私有物,可以被消费或者以任何方式被占有。但是,为了避免对供求平衡的不变性发生任何错误概念,应当指出:任何一个零售商如果以 100 镑出售只花费了 90 镑的交换系统
的商品,为了能够从仓库中取得照交换系统价格值 100 镑的商品,当然应将
所得的整整 100 镑付给仓库。
我们认为,这里就对外贸易问题说几句话,比任何地方都适宜。
当我想说明价值标准怎样才能确实可靠并建立在不可动摇的牢固基础上的时候,我力图避免不必要的空论,而只限于从内部关系出发来阐述自己的计划。现在,要确定对外贸易的性质是并不困难的。
就某种意义来说,每种必需品或有用物品,除我们亲手劳动创造的以外, 都是别人给我们制造的。对皮靴匠来说,除了皮靴以外,每一件东西都是别人制造的。甚至连皮靴匠制靴用的皮料,虽说可以用自己附近饲养的牛皮, 但象遥远地区的最奇异的产品一样,仍旧是别人制出的;作为一个皮靴匠, 他同样既不能做这个,又不能做那个。当他需要这些东西时,只有去购买。
同这种情况完全一样,所有的企业家也应该购买他们经营企业需要的一切原材料,到可能极便宜地得到的地方去购买。既然我们认为除亲自生产以外的一切商品都是别人的东西,我们对这些商品的地位的看法就很显然了。人可以用两种方法通过交换获得自己需要的东西。他可以直接用自己的
劳动产品交换,例如以一双皮靴换一张皮革;或者因为皮革商不需要皮靴, 皮靴匠可以出卖自己的皮靴,以换取某种物品,即皮革商同意交换自己的商品的那个物品。而大家最乐意接受的东西则是货币,因为利用货币,每个人都能买到自己认为需要的任何东西。
总之,交换系统各企业家开办自己的企业都需要原材料。这些原材料无论是外国的或者本国的,总可以用劳动货币购买到,因为劳动货币已成为全国流通的合法支付手段,掌握这种手段的人能够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任何商品或劳务。如果货币持有人把货币交给某一个交换仓库,交换仓库就把交换系统所属各企业生产的任何物品供应货币持有人;或者,如果货币持有人不需要这些物品,则可以按折合劳动货币的行市获得黄金或白银。
因为交换系统所属各企业不生产金银,又因为经常需要用流通中的劳动券交换这些金属,所以显然应该用这些或那些商品去换金银。但我在前面已
指出过,交换其他的商品,得到的金银或多或少(当然要作出应有的努力以换得对方同意拿出的数量),这并不关紧要;因为,假如用商品换得的金银较多,那么结果不过是说明和劳动货币相比,金银不贵而已。假如用商品换得的金银越来越少,显然金银价格是提高了。但这种情况并无重大意义,因为如果经常需要从交换仓库提出大量的劳动产品交换这些贵金属,那么非常明显,同样的贵金属本身也会支配大量的工厂必需品,而不管这些商品是本国的产品或外国的产品。
大概举两个例子就足够说明我们已经谈过的对外贸易问题。假定,交换系统所属各企业中有几个鞣制皮革的企业(其中还有其他的企业),并且制出的皮革是交给某一个大交换仓库的。起初,皮革是肉商的所有物,肉商把皮革卖给制革厂经理换得劳动货币。这些劳动货币既然成了合法支付手段, 就能使肉商买到牛和绵羊并用以付租金,缴赋税,为自己买到食物、衣服和家具,还可付仆役的工资。简言之,肉商用这些货币做现在使用英吉利、爱尔兰或苏格兰各银行的钞票所能做的一切事情。因此,他并不力求把卖出皮革所得到的劳动货币换成金银,因为他显然没有这样做的必要。
但是,在交换系统所属各企业中,也有一些染呢绒企业的许多生产资料是外国产品。所以,染坊老板虽然可以同鞣革匠一样,把劳动货币付给原料供应者,但染料进口商却要用黄金或白银支付货款。因此,染坊老板事先要了解用一个劳动镑能换到多少金银,同时要知道在他得到这些金银的市场上,这些金属和染料的相对价值是多少。不用说,他同买方商定的按劳动货币计算染料价格要使他有可能从这次交易中得到适当的利润。换句话说,他所关心的是:他出售染料所获得的劳动货币数量要足够他向交换系统所属造币厂买回一笔黄金,这笔黄金要多过他再生产现在所销售的染料的需要,而两笔黄金中间的差额就构成了他的利润。
简单的事情常常需要详细的解释——这是那些对于一桩极简单的事情的执行方法也需要书面指示的人差不多经常碰到的事实。实际上,我现在打算叙述的事情,如果除开叙述本身以外,并不比任何日常交易复杂些。平常, 黄金甚至对于办理国外支付也不必要,因为当国外也象国内一样对交换系统了解得很好的时候,当大家都知道贮存在英国公共仓库里的千百万财富都是bona fide 产品①(英国纸币乃是这些产品的体现物,这些纸币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掌握这些产品)的时候,那末这些纸币就象在我国一样,能够在一切文明国家里自由流通。
谈到对群众是否方便,那么不论进行大小交易,比现行方式并无任何差别。纸币和银币及铜币完全照现在的样子流通。虽然在进行交易的原理上, 新办法和旧办法之间差别很大,但在买卖行为本身上却看不出任何变化。不过,还有一种差别也不无意义。这就是:现在金价如果上涨了,比如上涨 1/4, 商品总价就会下跌 25%,结果能使成千上万的人破产。但如果采用以我所建议的原则为根据的价值尺度,那末金价即使也上涨 1/4,并不会触动哪一种商品价格,也不会影响债务人或债权人、大地主或租户的相对地位,金价这样上涨对黄金持有者(不论是持有金币、金块、金首饰或其他家用金器)是很有利的,其情况完全同现在其他财产(例如铁路股票)价格上涨对持有者有利一样。而且,一切租佃、一切契约以及无论哪一种交易,都建立在一个
① 货真价实的产品——中译注。
牢固的和公正的基础上,这个基础不会改变,也不会受任何偶然情况的影响。因为,不论约定支付日期怎样遥远,变更劳动平均价格的议会法案(法案显然太不公正、太离奇了,以致曾经有人拒不承认或拒绝考虑),或执行劳动平均价格法律时所发生的疏忽、草率和欺骗,都可能破坏货币交易的等值性, 而只有在我建议的制度下,这种现象才永远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