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

一些广告含糊其词,使消费者被误导: “瑞士巧克力”不说明是中国产地,让消费者误以为是瑞士产的巧克力;

药品广告喜欢使用“药到病除”的夸张;

有时间期限的产品,广告故意不明确说明安全使用期; 获奖产品不注明获奖级别获奖时间和颁奖部门;

广告只标明优惠,但不标明优惠多少钱,吸引消费者前去购买;或标明了优惠多少,等消费者到了商场才发现,只有个别商品才优惠;

广告中有允诺,但不说明允诺的具体数额和项目; 故意宣传食品疗效,误导消费者以为食品就是药品;

在无统计数据、无调查根据的情况下,有的广告宣称自己是“产量第一”、“销量第一”;

广告中使用“最佳”、“最好”、“首创”、“第一”以及“世界级水平”等无限高度的形容词对消费者进行误导⋯⋯

上述所有作法,都被认为是违法。因为《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可以没有这些信息,但如果有,必须非常明确,不能含糊其词。因为消费者正是依靠广告对商品的性能、价格、用途、质量、有效期限等方面的说明, 来决定是否购买的。含糊其词必然误导消费者。《广告审查标准》进一步解释说:“广告中宣传产品或服务的特性、构成、生产方法、价格、用途、质量、产地、担保必须准确,不得使公众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