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空间法及其演变史
50 年代末,当时的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首先提出了制定外层空间国际法问题。他在几次讲话中都曾提到并鼓励联合国采取行动维护外层空间的和平利用。1959 年,联合国成立了常设机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下设科技和法律两个小组委员会,具体研究和协调太空管理的技术和立法问题。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及其下属法律、技术小组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先后拟订了几个适用的国际文件。
1963 年 12 月 13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下简称“外空宣言”),为太空立法奠定了原则基础。它主张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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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以为全人类谋福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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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都可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及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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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及天体决不能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或其他任何方式据为一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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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探索或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以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增进国际合作与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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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宣言规定的原则并负有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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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循互助合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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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其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航天员保持管理及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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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航天活动对别国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发射国应负有国际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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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把航天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节。当他们因意外事故在他国领土或公海紧急迫降时,各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救措施,并将紧急降落的航天员安全、迅速地交与本国。
在法律小组委员会的努力下,还于 1967 年 1 月 27 日签订了“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于 1968 年 4 月 22 日签订了“营救航天员、送还航天员及归还发
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于 1972 年 3 月 29 日签订了“关于空间
实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协定”;于 1975 年 1 月 14 日签署了“关
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实体的公约”;于 1979 年 12 月 5 日联大通过了“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此外还有“关于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试验的条约”、“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防御条约”、“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条约”及“提供商业发射服务条约”、“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章程”等等。“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下简称“外空条约”)共包括 17 条。它把“外空宣言”中的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加以具体化,是指导太空管理的根本大法。
载人航天事业具有极大的冒险性和危险性。及时营救遇险的航天员往往关系到他们的性命安全。因此,“营救航天员、送还航天员及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呼吁各缔约国当发现航天员因意外事故
在其管辖的区域、在公海、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迫降后,应从人道主义出发立即给予一切可能的援助,同时尽快通知发射国或公开报导消息、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并将航天员安全送还发射国。
在空间发射物体落到他国地面时,如果造成损害,势必引起国际纠纷。“关于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赔偿责任协定”为妥善处理空间发射体造成的损失制订了原则和方法,明确规定该承担责任的一方应合理地赔偿受害一方的损失。
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制定“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实体的公约”,目的在于采用强制性手段而不是自愿的方法要求发射国把每次发射的情况向联合国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发射国及发射物体的名称、发射日期及地点、发射物体的数量及其轨道参数、发射物体的一般功能等。联合国秘书长应及时将这些情报转送各国,以便国际社会能够更好地掌握外层空间的状态及航天业发展动向,抑制航天军事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