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税

民国时期政府对盐的产制运销所征的捐税,是历届政府主要财政收入之一。又称“盐课”。1913 年,北洋政府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借款,以盐税抵押,于是帝国主义开始干涉中国的盐务,中国政府仅能使用盐税收入抵债后的余款(即盐余)。北洋政府为增加盐税收入,乃筹议改良,而盐商群起阻挠,广行贿赂,使盐制积弊日深。1913 年 12 月,北洋政府颁布《盐税条例》,规定每百斤征税二点五元(后改为三元),此外不得以他种名目征税。从此各种不同之税率得以逐渐趋于划一。据盐务稽核所统计,1914 年全国盐税之收入为六千六百八十六万元,至 1919 年增为八千七百五十万元。嗣后内战频兴,各省军需浩繁,遂相继截留盐税,并纷起增加盐税附加,盐政之积弊更深。

1927 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着手改革盐政,1931 年 5 月公布的《新盐法》,以“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为原则,规定每百公斤征税五元,渔盐征税零点三元,工业、农业用盐一律免税。此立法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但由于专商暗中阻挠,加之财政当局深恐改革后税收短少,迟迟不予实施。直至 1934 年 12 月国民党五中全会决定,限于 1936 年底完全施行。后因格于时势以及抗日战争爆发,新盐法仍未实行。然而盐税收入已很可观。据统计, 1927 年全国盐税收入为八千五百二十四万元;到 1937 年全国(东北未在内) 已达二亿二千八百六十三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 22.9%。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为了筹措军费,于 1942 年 1 月 1 日起停征盐税,实行食盐专卖,后因

成绩不佳,于 1945 年又改专卖为征税。

(齐福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