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官制

基本照搬苏联模式,由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兼行立法权和行政权。其法律根据是 1931 年 11 月 18 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为最高政权机关,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市、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代表组成,1931 年 11

月 7 日在江西瑞金开幕。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情景

大会闭幕期间,由不超过五百八十五人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负责任。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出不超过二十五人的主席团代负责任。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除有制定、修改和颁布宪法的专权外,还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共同行使对外宣战,制定、修改和颁布法律,决定内政外交大政方针,组织指导陆海空军等权力。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钢印

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审计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的人民委员会主席, 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人民委员(得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视工作需要随时增加)和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指挥全国政务。其下设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各人民委员部和革命军事委员会、工农检察委员会、国家政治保卫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于 1934 年 10 月撤离江西

苏区,1935 年 10 月转移至陕甘苏区,1937 年 9 月 22 日宣布取消,此制遂自行中止。

(曾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