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的初级阶段
——11~13世纪的劳动力转移
农村劳动力转移分地域流动和行业流动,其中地域流动包括短距离的农村流动和长距离的城市迁移,行业流动包括向农村非农产业、城市工商业转移。短距离的地域流动多出现在中古早期,这是和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自给自足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环境存在密切关系的;而长距离的地域流动多出现于中古晚期和近代早期,这是和社会交往程度扩大、封闭状态被打破以及自然经济解体的进程相一致的。
一、农村劳动力的内部流动
对于庄园里的大多数农民而言,他们的生计和谋生技能主要是同耕地、牧场等联系在一起的,掌握了一定手工技艺者毕竟是极少数人,移民城镇、商业和手工业只适合这些有专长的少数农民,大多数农民倘若有土地可以耕种,是不会贸然转向非农领域的,当然这并不排除从事谷物种植之外最简单的家庭副业活动。因此,农村劳动力转移初期较大规模的流动不是跨行业的,而是跨地区的——地域流动,地域流动中的多数农民不是移民去了城市,而是在农村社会内部往来流动:从一个村庄转移到另一村庄、从人口密集农业区转移到人烟稀少的边疆地区,故可称这一时期劳动力转移为“农村社会的内部流动”时期。
(一)农村社会内部的地域流动
在这一阶段,农村人口流动形式主要是短距离的村际流动和向土地资源丰富的边疆地区转移,从事垦荒运动,相对而言向城市迁移的人口数量较小。一般而言,短距离的流动和迁移者多在当日即可返回原地,无论短途交换或季节性打工,迁移者返回当地后继续从事旧有的职业。显而易见,这类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都不会改变迁移者先前从事的职业和原有身份,体现出更多的是一种近乎纯粹的“地域性”流动色彩。
1.中世纪盛期的垦荒运动
从12世纪始,英格兰出现了全境规模的垦殖运动(Assart&Colonization)。在这场垦荒大潮中,英国社会各个阶层都积极参与进来。王室、封建主、教会、骑士、市民、手工业者、富裕农民以及少地、无地贫农,都是这场戏剧中的重要角色,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全国性的移民运动。这与通常意义上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存在相当大差别,但详加研究便不难发现,这场移民运动的主体或者说绝大部分垦荒者都是农民,这与欧洲各国同一时期发生的移民垦荒现象都是大体相同的。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这次移民垦荒运动又可以视为“农村人口的流动和转移”。
英国王室和封建主对这场垦荒运动给予了积极支持。王室放松了《森林法》的执行,允许交付现金以换取开垦相应面积森林。不迟于1179年,王室财政署颁布了付款垦荒的通用价格表,既满足了社会各阶层垦荒需求,又充实了王室内帑。为了扩大领地增加收入,各地封建主纷纷向王室购买垦殖权。1190年,萨里郡骑士向理查德一世交付了200马克;1204年,康沃尔地区的领主和农民公社为了在整个郡取得自由垦殖权利,共向约翰王支付了2200马克和200匹小马;德文郡居民为了在达特沼地和埃斯沼地获得垦殖权,支付了5000马克;埃塞克斯郡居民为了开拓当地的一片林地,支付了500马克和5匹马;为了获得垦殖权,1171年韦弗利男修道院支付了882英镑,1203~1204年间斯康利修道院支付了667英镑。
毋庸置疑,教会和封建主在垦荒运动中发挥了积极领导作用,他们以货币租、人身自由为条件组织和吸引移民,为垦荒移民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这些宽松的政治社会条件类似于城镇的“特权”,包括免除通行税、有权建立市场、地租固定和建立地方法庭,所以在垦荒运动中建立的许多殖民点被称为“被设计的城镇”(planned towns),就是强调封建统治阶级譬如王室和封建主“有目的、有计划”兴建城镇的主导作用。[1]对于这种“城镇规划”(town-planning),爱德华王子(即后来的爱德华一世)从童年起就很熟悉,继承王位后则亲身实践,建立了一系列城镇,其中最富有成效的是东南五港联盟中的温奇尔西(Winchelsea),最后规划的一个城镇则是贝里克(Berick)。为筹划建立城镇,1296年8月底,爱德华一世在圣爱德蒙-伯利(Bury ST. Edmunds)召集议会,命令伦敦及其他24个自治市选举“城镇规划”专家,总共网罗了国内最优秀的专家近30人。[2]他的这些细致审慎的措施的确使我们看到了英国王室在城镇建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18世纪研究城市起源的著名学者坎特龙(Cantillon)也非常强调封建主这类显赫人物的作用,他甚至认为贵族只要定居于某地,该地会自然成长为城镇。譬如他说:“假如一个亲王或贵族定居于风景宜人的地方,而且其他几个贵族也来到这里,居住于能相互见面、共同享受愉快的社区生活的范围内,这个地方将发展为城市。……为了给贵族提供服务,需要面包师傅、肉商、酿造商、酒商、制造各种用具的匠人。……如果国王和政府在这里设立法庭,那么它会进一步扩展。……和省城一样,首都也是如此形成的。”[3]从表象上看,城市形成过程中的确彰显出王室和封建主的重要作用,不过城市一旦建立和形成,其长期生存和维持似乎不止赖于政治人物存在与否,更重要的还是取决于当地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因此,归根结底,城市发展取决于普通劳动者“静悄悄”的劳动。
尽管封建主在垦荒运动中发挥了引导作用,在成千上万的殖民点从事实际劳动的则是不计其数的小农,他们构成了垦荒大军的主体。在12世纪下半叶的垦荒高潮中,贝德福德郡克兰费尔德的30名佃户共开垦出350英亩耕地。在13世纪上半叶,温切斯特主教的两个庄园开垦周围林地2000英亩;1256~1306年间,又各开垦出700英亩。在巴特尔男修道院建立的50年间,僧侣及其佃户耕地面积增长1400英亩;1086~1346年间,罗迪费尔德庄园单独开垦出林地6平方英里,折合成耕地约为22886英亩。[4]从文献记载情况看,在12世纪,英国大部分地区林地像林肯郡、哈普顿、拉特兰、埃塞克斯、伯克和牛津郡等地区,都得到了不同程度开发。在南部,切斯特伯爵的森林里开垦出若干村庄;在中西部,将开垦后的林地圈围起来,成为该地区一个醒目景观。在英格兰南部、东南部和中部地区,垦殖成果更为显著。
这场垦荒运动一直持续到14世纪头十年才告结束。两个多世纪的垦殖和移民活动,基本上奠定了英国以后耕地分布和范围的格局。英国经济史家波斯坦曾对这一时期垦荒的规模和面积提出过怀疑,认为到13世纪为止的殖民和垦荒成果至少是英格兰古代人民“6个世纪内部殖民的结果”,而不是在诺曼和安茹两个王朝期间完成的。但不论如何修正11~13世纪垦荒运动的成果,也不论在“垦荒面积大小、兴建村庄多少”上存在多少差别,人们都不会否认垦荒运动在中古盛期曾经发生这一历史事实,中世纪盛期的垦荒运动显然是在英格兰“六个世纪以来内部殖民”的活动的组成部分,它不能忽略或掩盖以前时期的垦殖成果,不过确定无疑地占据其中的“大部分殖民和垦荒”成就。[5]
垦荒运动反映了当时人口对土地需求的“渴望”程度,不仅扩大了英格兰农业耕地面积,增加了英国农业总产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农村劳动力向边疆的迁徙缓和了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对耕地资源的压力,同时还带来了专业化和贸易的增益,促进了贸易复苏和发展,由此粮食和经济作物作为商品开始大规模进入流通领域,而中世纪早期的商业活动主要是远程贸易、以奢侈品为主,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唯英国,向边疆垦荒和移民是这一时期各国普遍现象,譬如东欧德意志,不同的是英国的移民是“和平牧歌”式的,而东欧很多时候则是用刀和剑开路。[6]总的说来,殖民垦荒增强了封建领主的政治和经济实力,拓展了统治阶级活动空间,伴随着这种简单原始的“量”的扩张,英国封建制度在13世纪走向繁荣,达到巅峰状态。整个西欧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开始逐渐演变,以此为基础的政治体制和封建王权也随之出现变化,“主权论”(sovereignty)应运而生,为议会制度和宪政观念发展提供了世俗的政治理论,最后取代了“君权神授”的政治理论。[7]
随着垦荒运动的展开,经济经营方式变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演变——自由农民数量增加,这是与封建制度强化并行不悖、同时出现的。历史在这里展示出它的多面性和复杂性。边疆垦区不仅为农奴们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生计出路,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他们的低贱社会地位,许多维兰出身的垦荒者既获得了土地又免除了庄园劳役。据1279~1280年调查簿记载,亨廷顿郡、剑桥郡、贝德福德郡、白金汉郡、牛津郡、沃里克郡和莱斯特郡的一些地区,自由佃户数量均较1086年时有所增加。除莱斯特郡外,这些郡中在1086年时自由农比例最高的是剑桥郡的40%,其他各郡比例均较低,而根据1279~1280年调查簿,当时“百户区卷档”涉及地区的全部自由佃户比例已达到约40%左右。当然,各地具体情形有所差异,其中剑桥郡的一些地区,全部登记农户中高达55%~70%自由持有土地,牛津郡一些地区只有20%是自由佃户。在莱斯特郡的一些村子,自由佃户或索克曼数量增加十分显著,而其他村庄像茅斯雷(Mowsley)仅有很少农奴、维兰上升到自由农行列。[8]
总的说来,在英格兰大部分地区,凡是农民垦荒受到鼓励的地方,自由农民数量一般都增加了。由于垦荒,苏塞克斯郡自由佃农增加了;汉普郡一些世俗庄园的证据表明,在11世纪末到13世纪末之间自由农也增加了,几乎达到全部人口的30%;约克郡自由农民的份地是与12世纪荒地垦殖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在英格兰中部地区的东部,自由农在12、13世纪也增加了,在林肯郡沼泽地区尤其如此;诺丁汉郡和北安普顿郡自由农民数量增加更是开垦森林的结果;伍斯特郡东部地区农民自由份地的增加也是同开垦像费克纳姆森林(Feckenham Forest)那样的林地联系在一起的。在什洛普郡和赫里福德郡同威尔士交界地区情况略有不同,殖民、畜牧经济比重大和庄园化程度较低共同促成了自由农数量增加;到1300年时,赫里福德郡主教庄园的调查表明,近40%佃户自由持有土地。[9]甚至在以前实行奴隶制度的德文郡,由于垦殖活动、采矿业发展和新城镇建立,自由农数量也增长了;康沃尔郡情况也是如此。
在一定程度上,这是林地、荒地和沼泽开垦的结果。因为这些地区的份地通常都是自由领有的,没有劳役,也不存在领主的自营地,垦区实行的司法行政制度也不同于庄园管理制度,所以比利时学者皮雷纳将新垦区冠之以“新市镇”名称,认为它“与旧庄园是彼此不相干的,就像两个不同的世界一样”。[10]农村人口向边疆地区流动,也对原地的庄园制度产生影响,农奴和领主之间僵硬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动了。美国经济史家诺斯说:“人口的外流改变着乡村的整个性质”,在限制领主对农民剥削方面甚至比“新兴城市的出现更为重要”。[11]所以,在西欧农业史上,“垦荒带来自由”是一较为普遍的现象,这场经济运动在其领域之外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政治后果,大概是最初积极提倡垦荒运动的封建主们所始料不及的。
当然,这场规模盛大的垦荒运动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后果。盛之极,衰之始。由于过度垦殖和滥垦滥伐——毁林开荒、排沼造田和变草地为农田,许多不宜农耕的荒地滩涂也被拓殖出来,从13世纪下半叶开始,气候恶劣和灾荒、饥馑便频繁出现在英格兰历史上。据统计,1272年、1277年、1283年、1292年、1311年、1317~1319年和1332年,英格兰许多地区出现倾盆大雨和洪水泛滥,造成了一连串的农业歉收和灾荒年景。尤其是1315~1317年,英国主要农业粮食产区严重歉收,一场大灾荒席卷了整个英格兰,这次农业危机一直持续到1322年,以致许多学者认为,这次农业危机构成了英国封建主义由此开始衰落的“标志性”事件。[12]显而易见,这是大自然对人类滥垦滥伐、不计长远后果的一种惩罚。
此外,我们也不能过高估计垦荒移民在农奴改善其法律、社会地位中的作用,在个别情况下,垦荒也会导致相反的后果。例如,罗森代尔(Rossendale)林区的垦殖活动,没有增加自由小农,反而导致了任意租佃和维兰制;林肯郡斯波尔丁(Spalding)修道院庄园在沼泽边缘地带的村落实行的依然是沉重的维兰劳役制。可见,在垦荒殖民活动和农奴获得自由份地之间并没有简单的必然因果关系,只是为后者获得自由提供了一个有利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农奴社会地位改善、争得解放是由多重因素决定的,除农奴主转变剥削方式外,还包括农奴物质财富的积累、思想意识的变化和统治阶级力量削弱,等等。
2.村际或庄园间流动
耕地资源是有限的,荒地、草场和林地也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当边远地区人口密度也接近饱和后,垦荒移民即告一段落。在农业生产力没有取得决定性的、大规模的进步和提高之前,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注定不会取得显著成就,只能在乡村各庄园之间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来往流动。13世纪是中世纪人口增长最快的时期,在一些地区,小土地所有者和农业劳工已占到村子里人口的大多数,只有一小部分人的土地足以维持家庭生活需要,人口流动则必然成为人们谋求生计的一种手段。
直到黑死病之前的14世纪上半叶,英格兰人口达到500万,对有限的农业资源造成巨大压力。份地日益分割,贫瘠荒地亦为开垦,出现了马尔萨斯所谓的“人口危机”。背井离乡成了人口过多农奴家庭的唯一生路,庄园里已经酝酿起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的暗潮。J. A.拉夫提斯(J. A. Raftis)发现,从拉姆齐庄园最早的法庭卷宗来看,农奴从领主的领地向外移民是常有的事情。[13]无论是寻求土地还是外出打工的人都较以往增多。庄园法庭的迁徙税登记簿表明,13世纪以后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规模一直在不断扩大。例如,诺福克的福恩斯特庄园,在13世纪的最后25年里,平均每年有100个佃户在外谋生,而这里的农奴份地总共不过135份。13~14世纪之交,拉戈斯顿伯雷男修道院诸庄园的农奴向外流动也达到了相当程度,每个大庄园平均外出谋生的人数都超过百人。康沃尔郡达奇诸庄园外迁人数有时竟超过留下来的人员。[14]
在这种农村居民频频流动的混乱状态中,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相对说来,在瘟疫之前,东盎格里亚地区、东南部和西南部诸郡人口流动现象比较多,显然与上述地区呢绒生产广泛发展有关。由于存在较为丰富的水利资源,漂洗呢绒所需的水力磨坊便于投入生产,譬如在喀斯特·考姆(Castle Combe),据说有70名工匠沿河定居,每人身后都跟着一批仆人和学徒,而约翰·法斯托尔夫爵士(Sir John Fastolf)每年都从这里购买红呢绒和白呢绒供给其远在法兰西的属员。威尔特郡的布拉德福和梅尔克舍姆(Melksham)两个百户区也都很早就是呢绒工匠和纺织工人的定居地。
因此,科茨沃尔德丘陵地区、斯特劳德河流域和埃文河上的布拉德福都成为优质宽幅呢绒生产发源地,有的地方像斯特劳德和查尔福德(Chalford)甚至几乎是白手起家,从一无所有发展成为欣欣向荣的工业中心,有的虽然不是自治市,但是居民可以自由持有土地,如拉姆德(Lovemede),也是在这里后来诞生了著名的工业家詹姆士·特兰伯(James Terumber)。[15]
而相对说来,英格兰的其他大部分地区像中南部(central southern)、英格兰中部地区(Midlands)和北部地区农村人口流动规模要小得多,多数村民尽管也有些流动迁移行为,但这些地区的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现象同其家乡、家族群体之间有着非常密切联系,迁移时对不动产的处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譬如,在上述地区土地市场上,村民们交易的主要是一些零碎地块,很少见到整块和面积较大的份地,整块份地都是通过婚姻或继承遗产等方式,在农民家庭内部或亲缘很近的家族之间完成转让的,像在英格兰中部地区的黑尔斯欧文(Halesowen),庄园法庭卷宗表明高达46%的土地交易发生在核心家庭之外的亲属之间,而在东盎格里亚地区仅有10.7%的交易发生在亲属圈子里。[16]由此可见,两地区土地市场在交易主体结构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土地交易者之间的亲缘关系暗示着迁移者依然同当地社区保持密切联系,城市经济环境一旦出现变化,他们回迁、返乡的可能性较大。在此背景下,该地区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很难呈现稳步发展局面,落后于东盎格里亚地区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英格兰东盎格里亚地区农村居民流动频繁、转移程度高、城市化水平高,显然同当地居民参与市场(包括土地市场)的“群体结构”有着密切联系。在东盎格里亚,地产交易双方当事人不仅仅限于家族内部或血缘较近的亲族,更多的是没有什么亲缘联系的农村居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可见该区土地市场远较其他地区开放、发达得多。显而易见,土地市场发达程度同人口流动和城市化程度存在着正比关系,即土地市场越发达,人口流动程度越高。不过,与上述这些地区的家庭形式和亲缘关系则存在着负相关关系,即血缘关系越浓,家庭结构越坚固庞大,土地市场愈不发达,居民流动程度越低。因此,即便份地通过市场形式转让或出售,从表面上看交易数量巨大,但实际上土地仅仅在家庭内部成员或家族成员之间流动,土地的商品经济交换关系还远远没有摆脱血缘和亲缘关系的束缚,买卖者依然与当地社区主要是与其家族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有可能他们就会返回农村重新买回份地,重操旧业。应该说,这都是土地市场不发达或欠发达的表征,此种情况当然不会有力推动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
3.财产继承制度与人口流动
中古英国农村社会分化和人口频繁流动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还与农村社会流行的财产继承制度有一定关系。一般说来,庄园按惯例要求农户家庭财产(土地)限嗣继承,即一子继承制——或长子继承制或幼子继承制,限制在诸子之间或家庭内部分割财产。幼子继承制和可分割继承制在英格兰主要见于肯特郡和东盎格里亚地区,这些地区庄园化程度比较低,因而就英国大多数地区而言,普遍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或幼子继承制,尤其在英格兰中部和敞田地区最为显著。而无论长子继承制还是幼子继承制,都是一种不可分割的财产继承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土地主要由家庭的一个儿子(长子或幼子)来继承,从而确保家族的遗产不致在传递过程中因碎化而消失。多数家族的父辈希望将家产保持在长子手中,只有不存在男性继承人的时候,女子才拥有继承权利。
这种不可分割的一子财产继承制度不仅被农民们普遍接受,还受到普通法和庄园惯例的双重保护。庄园领主希望农民的份地不因分割继承而碎化,以至于影响了随份地而来的劳役及其他义务,保持在一人手中便于管理、便于农奴完成封建义务。可见这一继承规则的主要特征是限制个体农民自行安排地产继承的自由,并实施整齐划一的继承规则,同时倾向于维护男性、长子、丈夫的权利。中古英国农村庄园里普遍盛行的、占据主导地位的继承制度就是这种不可分割继承制。[17]显而易见,这样的财产继承制度不仅有利于封建主赋税劳役的征缴,也有利于农民个体家庭积累财富、扩大再生产,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扩大了农户家庭内部分化,除长子和幼子外,其余诸子大多靠出卖劳动力为生,流动的程度较大。这显然促使家庭中其他无继承权利成员向外流动迁移。如哈拉姆教授发现,在13世纪林肯郡的村庄里,通过迁徙出走的村民占到很高比例,尤其在实行长子继承制的那些村庄里,村民永久居住的可能性大为减少。[18]由于大多数人不能积累足够的耕地并以此养家糊口,不得不加入雇工、手艺人的行列,从事其他非农行业或向其他庄园乃至城镇迁移。所以,不可分割的继承制有利于整个农村社会的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有利于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看来,英格兰社会没有成为一种等级森严、僵化的“喀斯特制度”(caste system),呈现出较大的流动性,与社会各阶层包括农村居民家庭财产的这种继承方式都是存在密切关系的,一子继承制促成了英国社会底层——农村社区具有较大流动性,有利于劳动力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推动着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进程。
当然,实际上不可分割的一子继承制并没有被严格贯彻执行。英国中古农村一子继承制度并不绝对排斥分割土地不动产,尤其是幼子继承制,在一定条件下也允许分割地产。英国著名经济史家琼·瑟斯克(Joan Thirsk)认为,虽然人们普遍认为幼子继承制与长子继承制影响大体相同,但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学者们并不能准确地判定幼子继承制所产生的后果,因为当家中最小的孩子继承父亲的地产时,他的长兄们通常早都已经得到了各自的家产份额。如果这种情况具有普遍性的话,那么幼子继承制同可分割继承制就“没有什么差别”[19]。此外,大卫·罗登(David Roden)考察了13世纪和14世纪早期的奇尔特恩丘陵山区(Chiltern Hills)发现,寡妇有权继承亡夫1/3地产,王室领地上大体如此(多数情况下指的是自由份地持有者),在其他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另外,当没有男性继承人时,地产在所有女儿中间平均分配。譬如1327年,理查德·勒·瓦特(Richard le Wat)的住宅及宅基地和15英亩土地由他的4个女儿继承,而大约同时1334年布拉姆菲尔德(Bramfield)庄园法庭作出一项相同判决:“布拉姆菲尔德的所有待继承财产,不论是Mollond抑或Werkelond,当没有男性继承人时应在女儿中间均分”。[20]此处Mollond和Werkelond即分别指庄园上的自由份地和维兰份地。当然上述两种分割继承情形在王室领地诸郡中并不普遍,因为绝大多数佃户在世时或临终前都会通过遗嘱处置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赠与对象既可能是自己的子女,也可能是其他亲属,甚至可能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人。这种做法类似于或等同于“地产托管制”(Uses)[21],其目的为没有继承权的家族成员提供资助,同时还能规避普通法继承规则的惩罚,当然也会规避一些杂捐,因为很多捐税是以持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为基础的。维兰遗嘱的合法性于1279年时在斯维科姆(Swyncombe)已被人们接受,而临终赠与之作法1300年前在高威科姆(High Wycombe)也出现了。上述遗产继承方式再一次提醒我们,所谓的一子继承或不可分割在农村社会实际生产生活中之重要地位实在令人怀疑。
因此,到14世纪晚期时人们普遍通过遗嘱或临终赠与方式处置财产,这在法律上也得到正式认可。在遗嘱未获得法律效力之前,人们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生前处置财产,通常的做法是或通过契约文据或通过庄园进行财产继承和赠与,主要有“共同持有”和“有条件赠与”两种形式。这样一来,财产所有者在生前就选定了继承人,当其死后,财产便理所当然归其共有者或赠与者了。1338年玛蒂尔达·辛娜丝(Matilda Synoth)死后,她在科迪克特(Codicote)的宅子和宅基地在儿子和女儿之间平均分配。实际上,她在九年前就已经将一半房舍让与女儿,条件是她有权继续居住直至去世,她的儿子根据同样条件得到另一半房舍。这样的例子很多。[22]可见,许多家长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分给其他子女一些家庭财产,譬如现金、生产工具、粮食、耕牛甚至住宅等,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侵害或弱化了不可分割继承制。因此,虽然律师们坚持认为,长子继承制是13世纪后最普遍的财产继承形式,但实际上来自贝德福郡——这是可分割继承制已经消失的一个郡的一份遗嘱抽样调查表明,在近代早期多数人(60%)依旧在所有儿子或部分儿子当中分配耕地。
既然不可分割继承制不排斥分割家庭财产,可以将两者等同、合二为一吗?
我们发现,农民家庭的主要财产——不动产(土地),或者说地产的主体部分并没有在子女中间进行“分割”、“碎化”,不可分割继承制地区自不必说,即便在可分割继承制度地区也是如此。分割地产只是暂时现象,最后通过各种方式重新汇集到某一人手中。譬如,在实行遗产可分割继承制的典型地区(肯特和东盎格里亚诸郡),地产经过分割后,通过土地交易等方式最终大多还是集中于一人之手。从经济学上讲,地产碎化成许多小的单元不利于耕收管理,对于整个家族长远发展也颇为不利,所以在肯特郡和东盎格里亚诸郡,分得到部分地产的子女大都通过各种方式将手中的部分土地重新集中在家族的某一个继承人名下,从而使得家族地产基本上得以传承后世。而这一地区土地市场异常活跃,正是可分割继承制下土地频繁转移、重新易手造成的。[23]从地产集中的最后结果来看,东盎格里亚诸郡的可分割继承制只是徒有其名,实际上也是一种不可分割的财产继承制度,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先暂时分割、继而集中的土地继承制度。因此,可分割继承制最后对农村居民家族财产尤其是地产没有产生明显的消极影响,也许暂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和降低农村分化程度,但从长期来看,与不可分割继承制地区之间实际上没有实质性差异,甚至会促成农村人口快速增长,从而加速农村社会向两极分化方向发展。笔者认为,可称其为伪“可分割继承制”。
这种伪“可分割”财产继承制地区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人口增长速度较快,很快就会造成对耕地资源的巨大压力,因为可分割继承制使得家庭各个成员都拥有一份财产,不论耕地或现金、牲畜,尽管耕地多是暂时持有,从而能够有助于较早组建各自的家庭,导致适龄人口呈现较高比例婚育现象。因此,相比于不可分割制地区,上述地区居民结婚比例要高、人口增长速度也较快,中古时期英国东盎格里亚地区人口稠密、耕地压力大显然证明了这一点。而快速人口增长既对该地区农业资源造成压力、对农民个体家庭生计带来压力,又成为农村人口流动的直接原因,同时也为茅屋工业、乡村工业发展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劳动力。只有在人口较为稀少、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的林区或牧区,可分割继承制才保持的更为长久一些。
因此,从本质上讲,尽管没有“不可分割继承制”那样的直接推动作用,伪“可分割继承制度”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同样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而且会为农村人口流动酝酿、积累更强动力,推动农村失业、半失业人口向就业机会高地区、向城镇流动,在当地拥有丰富自然资源情形下,这些剩余劳动力就会转而从事各种劳动密集型非农行业,从而促成乡村工业的繁荣盛况。
(二)农村社会内部的行业流动
农村劳动力在初期除向各村庄、庄园流动外,也进行着行业间的流动,主要流向农村畜牧业和乡村纺织业。于是,我们看到13世纪后畜牧业和纺织业逐渐崛起。
1.劳动力向畜牧业转移
中世纪盛期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个重要领域是畜牧业。13世纪以前,英国农业主要从事谷物生产,种植小麦、大麦、黑麦、燕麦和豆科作物,牛、羊等牲畜较大规模饲养尚未出现,仅有一些猪、鹅等家禽饲养。从13世纪始,养羊业发展迅速,成为英格兰农业一大特色。这是在农业劳动力转移方面所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据英国经济史家约翰·克拉潘记载,在诺福克郡的福恩赛特庄园,诺曼征服前那里只有1只羊,现在(1300年)却有80只,羊头数增加了数十倍。当然,这是一个较为特殊的例子,但亦可由此窥见养羊业发展的一般状况。13世纪以后,经常可以发现有关较大规模养羊业的记载。俄格布恩地区养羊业规模足以令人吃惊,1259年,温切斯特主教在其汉普郡的几处庄园中饲养了约29000只羊,半个世纪之后,温切斯特的另一宗教界权威圣斯威辛修道院副院长,也拥有20000只羊。这样大规模羊群已经不是一个村庄或一个庄园所能牧养管理的了。所以,在这里我们看到,各个庄园饲养着各类不同的羊群,如一个庄园专门饲养母羊,另一个庄园专门饲养一岁的羔羊,在一个庄园则专门饲养阉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业化管理和分工。[24]
不仅教会封建主,即便普通农户养羊业也很发达。E.金(E. King)告诉我们,在1225年格拉斯顿寺院的一个庄园里,领主饲养570只羊,他的佃户们却饲养了3760只,是领主的5~6倍。在威尔特郡三个修道院所属的地产中,有一半以上的佃户都有羊群,其中一个大村庄平均每个佃户拥有20只羊,另一个村庄的10户农奴虽然都是小土地持有者,每户却在公共牧场上平均放牧着50只羊。13世纪中叶的庄园账簿表明,领主除了自己牧养大量羊群外,还出卖草皮和林地牧猪权、定期发放许可证,这种制度为佃户付费牧羊提供了便利条件。布劳顿(Broughton)、阿普伍德(Upwood)、沃博伊斯(Warboys)地区的佃农羊群均超过了领主自营地上的羊群。[25]
根据波斯坦的估算,13世纪末英格兰绵羊存栏总数约1500万~1800万只,1300年不列颠人口为300万~366万人,农村人口占93%,并以每户4.5人计,可以推知13世纪末平均每户存栏22~26只。[26]大量有关农户因牧羊事宜被罚款的庄园卷宗也证明了这一点。1299年,利普顿(Lipton)男修道院长的三个佃户被罚款,其中两人各有25只羊未在领主自营地上圈栏施肥,约翰·安德鲁则有39只羊没给领主圈栏施肥。如此数目羊群势必需要付出额外精力照看管理,平均每户存栏数暗示着养羊业在普通农户家庭已经占据着相当重要地位。一般说来,在诸如霍尔德内斯(Holderness)、南部丘陵区(South Downs)或威尔特郡那样的牧区,农民可能拥有较大数量的羊群,而在农业区羊群数量则相对低一些。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英国羊毛出口量迅速增长,成为王室财源收入的大宗商品。
据戴尔教授(Dyer)估算,即便在农业经济高涨的13世纪晚期,大多数领主的自营地规模也不是很大,多在200英亩左右,约占当时可耕地面积的1/4或1/5,豢养的畜群尽管单位数量很大,但总额远不及普通农户们的,大部分牛、羊、猪等牲畜数量以及14世纪早期每年出口羊毛1000万(磅[27],原文没有重量单位)的3/4都是来自农户们的畜群。此外,城镇里售卖的蔬菜、水果以及家禽、鸡蛋、牛油、奶酪等农副产品主要都是由乡村农民,尤其是农妇们提供的。早在自营地大量出租之前,领主的奶牛就已经出租给农民了,据说每头奶牛每年租金在3先令到6先令之间。这种现象在14世纪早期更加普遍,成为一种“趋势”[28]。由此可见,中世纪英国农村畜牧业的大发展主要是各类封建依附农民积极投身、从事畜牧业的结果,这充分表明劳动力转移在非农领域已取得一定成果。
在我们看来,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不在于它本身的成就,或不仅仅在于它本身所取得的成就,而在于它对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简言之,它打破了原本单一的农业种植业经济,使得英国农村初步形成了一种混合经济结构,一种相对于单一种植业更有活力、更易于发生变革的农牧混合经济,它更有利于英国由封建农本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
2.劳动力转移与农牧混合经济结构的形成
关于中世纪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现象出现的原因,学者们普遍认为是基于农业生产力的进步和剩余产品的增加,前文已述。笔者也曾在一篇文章中论及英国农业生产力进步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的关系[29],发现两者的因果关系非常显著,完全印证了上述学者的结论。尽管中世纪城市政治经济影响也对农村居民流动产生拉力,但城市生存本身尚且依赖周围农村经济发展,其拉力强弱也有赖于后者发展。因此,完全可以说,是农业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中世纪英国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水平,这种情形直至工业革命后方发生转变。不过,当我们用农业生产力这把标尺来衡量古代中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时,却发现不再有效。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古代中国农业生产力高度发达,居世界之冠,但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水平没有相应发展而是严重落后。
中国封建社会是典型的农业文明,生产力高度发达,生产总量之高、农具种类之多、农耕技术总结传播之广、水利灌溉规模之大,供养人口之众,均世所罕见,生产水平远远超过同期的西欧国家,但手工业长期依附于农业,长期停滞于家庭手工业的初级水平,并没有成长为近代大工业。城市人口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与内陆各种政治中心、军事要塞,也没有发展成为城市化运动。由此看来,生产力并不是解决劳动力转移问题的一把万能钥匙,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能否获得较大发展,同农业生产水平高低不存在单一的因果联系,如果认为农业生产力水平高则劳动力转移程度和城市化水平一定高,那是将问题简单化了。显而易见,除生产力之外,其他因素也在发生作用。
那么,是什么因素有利于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古代中国由于缺乏该因素因而劳动力转移受到制约呢?两相比较,除生产力外,中英两国农业生产最大的区别当在于经济结构方面:一个是农牧混合的,另一则是单一粮食种植的。由此推来,中世纪粗放的农牧混合经济比之中国古代的集约农业更加进步发达吗?或者说,英国的农牧混合经济具有哪些优势条件?
马克思关于劳动社会分工的论述给了很好的启示,有助于我们对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理解和认识。马克思说,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是由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引起的,分工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商业劳动同工业劳动的分离。[30]这并不是专门论述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的著作,不过它们从一个角度揭示了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形成的原因,即认为分工会促进“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实际上就是劳动力从农业部门向工商业转移,一部分乡村人口会流向、定居于城市,专门从事非农产业,最后导致“城乡的分离”。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三次社会大分工,每一次社会大分工都伴随着农业劳动力的大转移。
中世纪英国生产力远远落后于古代中国,难道生产分工之发达程度高于中国吗?
众所周知,中世纪西欧农业生产属于粗放型农业,东方国家属精耕细作型。英国这种粗放式的农业生产是一种农牧混合经济,耕地和牧场交错,畜牧业的肉奶制品和农业的粮食生产占有大致相等的比例和地位。中国古代的农业生产基本上是单一的粮食种植业,畜牧业的比重很小。大体说来,上述中西古代农业的类型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符合历史实际的。13世纪畜牧业发展暗示着英国农村产业结构逐渐发生变化,英格兰农业结构由单一谷物种植开始向农牧混合经济结构转变,一部分劳动力转移到畜牧业领域,人口生计不再单独依靠谷物种植。据统计,在许多地区,畜牧业收入占到农户家庭收入一半甚至超过农业。直至中古晚期,畜牧业在农业结构中不仅保持着稳定的经济地位,而且其地位和重要性日渐显著,成为英国农村社会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和生产部门。
不过,从根本上讲,英国这种粗放式的农牧混合结构并不是先进的农业生产制度,相反,恰恰是农业生产力落后的表现形式。中国在很早时期就已经抛弃了粗放式的生产方式,实现了农业的集约化经营。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大约从春秋战国时期起,农业生产开始由粗放转为集约经营,农业发达地区亩产量已经超过50公斤,秦汉时期集约农业已经比较发达,一般亩产约为65公斤左右,宋代时南北地区粮食亩产达到100公斤,明清时提高到125公斤左右。[31]相形之下,西欧粮食单位产量则远远低于中国,据中国农民史专家侯建新教授估算,13世纪时英国粮食每市亩产约38公斤。[32]大体说来,大部分地区亩产一般在50公斤以下,可能在40公斤左右。迟至16世纪下半叶,粮食亩产还在50~75公斤之间徘徊。[33]法国大致与此相同。
由上可见,在西欧封建经济充分发展的13世纪,农业单位面积产量尚不及中国战国、秦汉时期中原地区的水平,约为其2/3~3/4,直至16世纪后才达到中国秦汉时期的水平。可见,当时农业生产力的落后情形。当然,古代中国的农业生产也经历过粗放阶段,但从春秋战国起,就已跨出这一阶段,走向了集约化生产,而西欧也一度出现过从粗放型走向集约化的趋势,13、14世纪时不少地区出现了粮食强化生产,畜牧业经济成分明显萎缩[34],但在14世纪中叶时,突如其来的灾难——黑死病以及其后频仍爆发的瘟疫打断了这种趋势,人口锐减了1/3~1/2,可耕地大量撂荒,加之气候变冷等因素,客观上为畜牧业的复苏准备了有利条件。于是,西欧的农业生产又重新倒退回原来的粗放型的农牧混合经济。因此,这种混合型经济结构的出现意味着英格兰农业生产集约化发展倾向弱化、中止乃至最后放弃,还意味着粗放式农业生产态势趋于强化、形成和最后完全确立。就农业生产本身而言,无论是生产管理还是生产效率,粗放式农业都比集约化农业更原始、落后,这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这种农牧混合经济,我们该如何认识呢?从发展阶段或生产水平而言,粗放的农牧混合经济无疑是落后的,而从生产分工角度而言,它又具备相当优势地位,毕竟农牧混合经济意味着农业和畜牧业出现相对的分工,表明劳动力转移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农村居民在农村两大生产部门之间出现转移和流动,尽管转移到畜牧业领域的从业者还同农业种植业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依然被冠以“农民”的称呼,但比之单一的粮食种植业显然更有活力,更有利于劳动力流动。
因此,马克思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土壤的绝对肥力,而是它的差异性和自然产品的多样性,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并且通过人所处的自然环境的变化,促使他们自己的需要、能力、劳动资料和劳动方式趋于多样化”[35]。显然,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差异性”、“多样性”越显著,则越有利于社会分工形成、不同行业生产部门的出现;人的需要和能力越“多样化”,则愈能推动不同行业的出现和发展。相反,倘若土壤的差异性小、自然产品单一,则越不利于社会分工形成,当然人们的劳动资料和劳动方式也难以“多样化”,也就谈不上劳动力向其他部门的流动和转移。可见,在劳动力转移方面,粗放式农业有着集约化农业所不具备的生产特点和结构优势。
相形之下,单一的农业种植业并不利于经济结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也没有为劳动力向其他非农行业转移提供广阔空间,恰恰相反,农业种植业越发展,人们对传统农业种植业生产生活的依赖性越大,农本经济结构越牢固,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基础越牢固,而商业、手工业和畜牧业等非农产业愈难获得较大发展,当然也就处于农本经济的依附地位而难以摆脱。这些非农产业只有突破附庸状态,产生量和质的飞跃,变成社会主导产业或成长为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生产部门时,才能改变封建农本经济中“农业”的绝对主导地位,才能推动传统经济结构发生转换,才能促成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或变革。
反观集约化农业,就劳动力转移而言,集约化农业会推进其发展吗?就经济发展阶段而言,集约化农业无疑较之粗放式农业先进、发达,但却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在社会分工上不具备前者的生产特点和结构优势。在科学技术相对落后的古代社会,所谓的集约化农业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力密集型行业,依靠投入大量劳动力来增加谷物的土地生产率和农业总产量,农业产量的提高转而又供养了更多的农业人口,为人口的大量繁衍生存提供了物资保障,大量人口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我国著名历史学家戴逸先生在“清代经济宏观趋势与总体评价”学术研讨会上指出,中国清代农业特点之一是“精耕细作”,由于地少人多,在单位面积上投入更多劳动力,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中国种地就像绣花一样”。[36]如此,集约化农业和大量农业人口形成一种循环,两者互为因果。实际上,这也是对中国古代农业集约化生产的一个总的概括,美国农民史专家黄宗智教授称之为“内卷化”现象。“内卷化”使得大量农业生产者投入到农业生产领域而不能自拔,难以向农业之外的其他领域转移,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也受到严重影响,所以也有学者将其称为“过密化”陷阱。
可见,古代农业生产的高度集约化(主要是劳动力投入而非技术投入)将大量的农业劳动力和农村人口“拉进”这个“陷阱”,是阻碍、制约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在农业集约化程度较高的东方各国劳动力转移程度都比较低,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方面,均未获得历史性突破,当然后来也都没有出现大规模城市化和工业化现象。正如王渊明先生所言“中国封建时代高度的人口增长推动创造了当时世界上最为先进的农业文明”,却为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工业经济的过渡“设置了某种障碍”。[37]这种障碍就是劳动力高投入与集约农业形成了“良性”循环,不需要在农业之外寻求出路。大概任何一种历史事物发展都是如此,往往由于其发展程度过高而走向反面,阻碍了向另一种形式转化。
因此,西欧社会却是因农业经济“落后”而获得劳动力转移发展的“有利”契机,农牧混合经济结构在中古时期开始出现。由于农业实行粗放式经营,从事农业生产人口数量远远少于集约化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同时由于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和农业产量低下,农村社会也不能维持和供养大量农业人口的生存,没有大量人口自然也难以形成劳动密集型农业,故而,西欧人口相对稀少和粗放式农业也形成一种循环。这是封建农本经济的初级表现形式。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压力增大,西欧社会这种落后的粗放型农业在中古时期也一度出现向高级阶段——集约化发展的倾向,但由于瘟疫、人口、土壤和地势、地形关系等诸种原因,精耕细作的集约化农业没有获得充分发展,粗放型农业依然在西欧各地占据农业生产的主流形式。在粗放式农业生产模式小,多余的农业劳动力和失业、半失业人口必然要在农业之外寻求生计,从事畜牧业、手工业像制鞋、织袜、纺羊毛、服装、粮食酿酒、采矿、木材加工等非农产业;如果农村难以提供足够的衣食之源,这些多余的劳动力就向城镇流动和迁移,既向小城镇流动,也向大城镇流动,从而为各种非农产业和城市提供了动力和发展空间。
笔者并非鼓吹农业越落后,则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越发达的论调,相反认为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若要取得巨大成果——进一步发展为城市化和工业化运动,则必须以发达的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为前提,在此只是强调粗放、落后的农业生产模式客观上会促成和推动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向城市流动,尤其在劳动力转移初期。究其原委,粗放型农业类型在英格兰中古时期得以逐渐形成,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其中地理环境在西欧农业类型选择方面显现了强烈导向作用。西欧土地大多粘重、贫瘠,不适合发展单一的谷物种植业和精耕细作的劳动力密集型农业,而中国气候适宜、土壤有机质丰富,宜于发展集约化农业。因而,地理环境对欧亚大陆农业生产模式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而间接影响了东西方劳动力转移的历史进程。在这里,地理环境对人类农业经济结构选择的限定性隐约凸现出来。
当我们为粗放型农业无法供养更多人口、无法向封建农本经济高级阶段发展而扼腕叹息之际,殊不知,它已经为另一种形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利契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已在酝酿之中了。因而,在粗放式农业条件下,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较之集约化农业存在着更为有利的历史条件,从而为非农产业发展和城市化赢得了发展空间。英格兰正是欧洲粗放型农业国家中最先完成劳动力转移——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典型代表。
据此,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关于劳动力转移的“量—质”假说或理论设想:中古农业生产发展首先是“量”的扩张,譬如耕作面积增加、规模扩大等方面,当“量”的扩展达到极限时,“质”的方面的发展必随之得到深化和加强,像在一定的耕地面积里,改进耕作方法,改良耕作工具,增加田间管理,给予土壤施肥,套种豆科作物恢复地力等。这是在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之前农村经济、农业生产所呈现出的一种“普遍性”倾向或态势。据记载,从12世纪始,英格兰出现了全境规模的垦殖运动(Assart&Colonization)。正是伴随着这种简单原始的“量”的扩张,英国封建制度在13世纪走向繁荣,达到巅峰状态。中世纪耕作制度的重要变化——从两圃制到三圃制,则是农业生产者在“质”的深化方面采取的一种典型措施。
因此,只要农业经济和生产在“量”方面尚有扩张之余地,在“质”上仍有深化的空间,一般说来,大规模的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现象是不会发生或很难发生的,相应的,非农产业和城市也就不会得到较大发展。在中古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正是处于这样阶段上:农业生产进行“量”的扩张和“质”的深化方面尚有拓展空间,所以古代东西方各国只出现过城市化和工业化现象,像西欧在中世纪时有过“城市兴起”现象,却没有成长为城市化运动;也有过工业快速发展阶段,但也仅仅是一场“技术革命”而已。[38]古代中国城市的发展则更多地依赖于封建国家的政治和军事需要,前文已述。
而随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量”的扩展达到顶点,“质”的深化亦无可能大幅提高农业生产力之时,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向城市流动则是必然的选择和结果。历史表明,不同民族面对这种大致相同的农业局势时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中国古代农业生产在“量”上无法扩张时,在“质”上采取了超乎常规的深化手段,劳动力最大限量地投入其中,因为劳动力数量多、成本低,这便形成了劳动密集型的集约化农业,所以古代东方各国都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运动,大量劳动力被农业集约化“陷阱”吞噬了。
与东方集约化农业比较而言,英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大体说来,西欧农业生产属于粗放型农业,东方国家属精耕细作型,相比较而言,前者在“质”的方面深化空间有限,所需劳动力很快就会达到饱和状态。而当农本经济“量”上扩张达到极限、“质”之深化亦无可能之际,劳动力大规模转移的起始点即将到来。我们看到,封建西欧经济在13世纪左右的“大垦殖”时期“量”的扩张基本达到顶点,拓殖的耕地面积在600年后都未变动或变动很小。从逻辑上讲,经济本身的发展规律要求打破现有农本经济格局,实现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生产领域转移。事实证明,英吉利民族选择了向非农领域转移。在中世纪晚期,英国大量农村居民从事养羊、羊毛纺织、木材加工、煤炭采掘等,畜牧业、纺织业等行业逐渐崭露头角,开始突破以农为“本”的封建经济框架,促成工业、商业等非农产业出现大规模发展的局面。
英格兰的劳动力转移正是沿着这一轨迹前进的。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农牧并重”、“农工并重”的局面开始出现,并逐渐向以“工”为本、以农为“末”的时期转变,农村劳动力向农村非农产业的转移在16、17世纪出现一个高潮,被称为“原工业化”时期。[39]由此可见,工业时代和工业社会的到来是农业生产“量—质”理论发展的逻辑后果,也是英吉利民族在粗放落后的农牧混合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当然,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当工业经济在“量”、“质”两个方面都难以扩张和深化时,一种新经济、新时代又会来临。
此外,粗放式混合经济结构的形成,还对英国社会转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因为这种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多种产业并重的多元混合经济结构,有利于突破单一的以粮食种植业为基础的农本经济结构,从而实现向近现代经济结构转型。这里并不否认农业生产力本身相当程度的发展和进步对社会经济形态变革具有重要作用,社会制度的变革和演进必须以农业生产力发展作为其基础和前提,但仅有生产力进步是不够的,经济结构的多元性显然更有利于社会形态的变革和更替。简言之,多元经济结构的作用是建立在农业生产力相当程度提高的基础之上的,并以此作为自己作用展开之前提,经济结构和生产力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社会变革和社会进步。
3.中古英格兰的煤炭采掘行业
煤炭在工业革命时期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它的大规模开发利用改变了英格兰大地的历史面貌。鉴于此,我们有必要考察该行业在此之前的发展历史,这也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不列颠,早在基督教传入之初——罗马占领时期,不列颠岛上已经开始采掘、使用煤炭,同时开采的还有铁矿和铅矿。考古发掘证实了这一点。在达勒姆的莱斯特和伊比柴斯特、什罗普郡的罗克特以及其他地方,未被燃烧尽的煤灰、煤块等遗迹在沿着哈德良长城一线已被考古学者们发现。当时煤炭主要用于冶铁,也可能用于火炕供暖,或者是神庙圣火的燃料。随着罗马人撤离不列颠,煤炭采掘历史即告中断,岛上居民不再使用煤炭,直至诺曼征服前甚至再过一个世纪之久,我们找不到任何煤炭使用的痕迹。
到12世纪末叶,煤炭才被重新发现。早些时候出现的词汇“carbo”和“carbonarius”基本上专指“木炭”(charcoal),这是当时除木材以外的唯一一种燃料。最早明确提到“煤炭”的是欧陆城市布鲁日(Bruges)的一份档案。1200年,英格兰向弗兰德尔出口的各种商品中就有“煤炭”,当时称“charbon de roche”。[40]可以说,煤炭在英格兰实际应用的历史开始于亨利三世(1216年)统治时期。约1200年时,苏格兰也已经使用煤炭了,大约1/4个世纪后,苏格兰煤炭还运进了伦敦,就在伦敦城墙外的卢德门附近,1228年出现了一条“海运煤巷道”(Sea Coal Lane),“海运煤”即煤炭,因体积大、分量重、陆路运输不便,主要通过水路船运到伦敦,伦敦人称其为“海运煤”。不过,这一时期和此后三个世纪的绝大部分时期里,煤主要用于铁矿冶炼、烧制石灰肥料等工业生产。据记载,1366年,诺森波兰郡郡长还为国王在温莎城堡的作坊“运送了大约680吨煤炭”。由于此时房屋建筑尚未出现烟囱,所以煤炭并不适合用做普通民居的取暖燃料。煤炭总是同烧制石灰肥料联系在一起,结果“海运煤通道”变成了“石灰肥料烧制巷道”,声名鹊起,广为人知,购买海运煤来烧制石灰肥料的例子不胜枚举。
1244年森林法调查中,王室发现煤炭开采区域正逐渐扩大,调查提及“在森林内发现有海运煤,这些人是否已经为此而缴纳费用”是令人怀疑的。特别条款很可能是专门针对迪恩林区,因为此时布莱克尼(Blakeney)、斯泰顿(Stainton)、阿宾浩(Abinghall)等地都在开采煤炭,其中最后一个地区要按每一匹马驮载煤量缴纳一便士税金给圣·布里沃尔斯(St. Briavels)的大管家,他是林区的监督官。到1255年时,迪恩林区条款又包括了挖掘煤付费、所有由塞汶河运输的煤炭缴纳关税的内容,后一部分煤炭可能是在什洛普郡开采的,因为大约1260年,瓦特·德·克利佛批准约翰·德·哈斯顿爵士在克利(Clee)林区采煤,有其他迹象表明什洛普郡煤田很早就进行开采了。地处英格兰中部地区的德比郡和诺丁汉郡也开采煤炭,1257年达菲尔德·菲斯(Duffield Frith)也在开采煤田,正是在这一年埃莉诺王后被从诺丁汉城堡驱跑,因为下面忙忙碌碌的城镇居民使用海运煤做燃料造成令人讨厌的烟雾,这是烟尘污染比较早的一个突出案例。[41]1307年,伦敦越来越多地使用煤炭烧制石灰肥料,结果造成很大污染,引起社会各界强烈谴责,不过最后是否遭到成功禁止就不得而知了。
到13世纪末,在某种程度上,英国所有煤田都在进行采掘活动,诺森波兰和达勒姆是最为发达的。在诺森波兰郡,纽卡斯尔附近煤矿数量不计其数,在天黑之际探访小镇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很容易掉进各种各样、深浅不一的矿坑里;泰恩茅斯(Tynemouth)的僧侣也正充分利用他们的矿产财富——采煤;在约克郡,希彭(Shippen)早在1262年即已开采煤炭,沃里克郡的奇尔弗斯·库顿(Chilvers Coton)于1275年开采煤炭,斯塔夫德郡煤炭开采稍晚,不过1315年布拉德雷(Bladley)开始采煤,安布尔科特(Amblecote)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也开采煤炭了。到14世纪中叶,由于煤炭需求量不断上升,几乎英国所有的煤田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发掘,其中许多矿井深度都比早期增加了,人们开始采用“平峒”(adit,从地面进入矿井的横坑道)和地下排水设施以防止矿坑被水淹没。
由于采煤工作劳累、枯燥,劳工常常供给不上,因为采矿劳工多是附近农村居民,并非专职从事采掘工作,同时还种地、养猪等,农忙时以农事为主,所以采煤业也像其他非农行业一样存在着“季节性”,受到农业生产的支配和制约。[42]当农业资源富足、生计压力降低时,农村人口从事采掘行业的动力、积极性都相应下降,因此,在1350年黑死病后及1366年第二次瘟疫后,英格兰各地煤田普遍缺乏劳动力,结果许多煤田出现强迫劳动和压迫工人现象……譬如温拉顿(Winlaton)煤场由于缺乏劳动人手甚至一度派人前往苏格兰雇用劳动力,最后不得不雇用当地妇女,可见当地劳动力市场紧张到了何种程度。
由于各地习俗不同,煤的开采权利比较复杂。譬如,在博尔索弗(Bolsover),庄园佃户有权在荒地和林地挖煤自用,但通常需要出资购买许可证方可挖煤,在韦克菲尔德即是如此。至于公簿持有地上的煤,庄园领主、佃户一般都有权采煤,而无须补偿公簿持有农,1578年约克郡的霍顿(Houghton)和附近的科帕克斯(Kipax)就是如此。假如不需要大规模的排水工程,那么采矿成本是很低的,因为工人工资低廉、设备简单、销售稳定,矿坑多数在50~100米之间,即便煤价变化幅度很大,有时还受到运输成本影响,不过总的说来,煤炭采掘行业的利润要高出工人工资3倍以上,除去各种耗费,正常年份也会有30%左右收益。[43]
从煤炭不同的重量称呼单位,我们也能看到该行业发展的普遍程度。英格兰各地关于煤产量的重量,表达术语各不相同。譬如,有英担(hundredweight)、夸特(quarter,科尔切斯特采用此种量制),还有西姆(seam)、劳德(load,指一匹马或一辆马车运载量)、“斯考普”[scope,大体等同于筐(corf)]、或篮子(basket),此外还有罗克(roke)、罗(rowe)、罗德(rod)等量制单位。伯茨(perch)是沃里克郡单独采用的计量标准,巴特斯(butress)和3夸特(three quarters)这种单位也有使用,泰恩河地区使用最普遍的是法勒(fother,约等于19.5英担)和查尔德(chalder)或查尔特隆(chaldron)[44]、船(keel)等单位,竟有十余种之多,不过这也恰恰反映了煤炭开采行业在英格兰发展的普遍性,各地区都用当地度量单位计算采煤数量,具有鲜明地方色彩,另也可从中发现,王室或政府对此行业并没有统一的规划管理。
从当时的采煤租约看,每个矿坑雇佣的工人数量并不多,一般都在十人以下,多数在4~6人之间,规模很小。这是中世纪英国煤炭行业的一个基本特点,当然也是其他非农行业生产的共同特点。[45]尽管采煤行业规模很小,但依然向国外出口煤炭,大部分运往大陆低地国家。其中纽卡斯尔的关税账簿表明,在1377~1378年,该港总计输出煤炭7338查尔德(约合7500多吨)。[46]我们没有同期国内煤炭贸易的具体数字,直至伊丽莎白时期,我们才能够将两者进行比较。譬如,在1591~1597年的七年中,煤炭出口量从1591年的10000查尔德增加到1593年的18000查尔德,而后逐渐跌落回10000查尔德,七年来煤炭出口总额达95558查尔德,相比之下,国内贸易量平稳地从45700增加到70000查尔德,总额高达418200查尔德,可见,国内贸易额占据了主导地位,80%左右的煤炭在国内消费。1592年的海关记录表明,纽卡斯尔出口量居全英第一,其后依次是布里斯托尔、威尔士、利物浦。[47]
煤炭国内贸易量的剧增,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烟囱的普遍使用。尽管一些高大建筑物早有烟囱,但普通居民居住的房屋直至伊丽莎白时期才装有烟囱。随着普通居民家庭用煤量增长,加之煤价上升,使得英格兰采煤行业获得迅速发展,这标志着中世纪煤炭开采时期终结,同时也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端。
二、中古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外部流动
外部流动包括地域流动和行业流动,地域流动无疑是指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行业流动则指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工商业转移,因城市人口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向城市迁移的地域流动本身包含向城市工商业转移的行业流动,故此处不再单独论述农村人口向城市工商业转移的行业流动现象。中古英格兰对农村劳动力而言主要处于内部流动阶段,但也存在劳动力向外部流动——即人口长距离迁移进入城市,虽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比例很小。
长距离的地域流动包含的不仅是“地域”流动内容,更多地还体现了“行业”转移的内涵。由于路途遥远,长距离迁移者当日或数日甚至更长时间不能返回家乡,往往留在迁入地乡村或城镇定居下来,而留在城镇里的迁移者不得不放弃原有的职业,主要以非农产业为谋生手段,从而逐渐由农村移民变成了城镇市民。因此,农村人口的长距离地域流动实际上是城市化过程的组成部分,就劳动职业而言,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转变成“跨行业”的行业流动,或者至少也是同后者存在密切关系的。由此看来,距离的增加不仅改变了迁移者流动的范围和地域,有时也改变了流动人口的身份和职业。在这里,“长距离”一词代表的不仅仅是一个长度和空间概念,而且具有经济和社会含义,劳动力的长距离或远距离地域流动就构成了城市化和工业化(在产业革命发生前,确切地说是非农化)的组成部分。
(一)如何衡量中世纪城市和城市化
人口数量是我们判断一个居民点是否可以冠之以“城镇”之名的重要依据。城镇不仅是一个政治地位特殊、生产消费集中和职业结构多元化的社区,还是一个“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这也是城市和乡村的基本差别之一。许多学者选取2000、4000居民以上的居民点作为城市,都是对城镇人口有一个基本的数量标准的。像E. A.里格利所统计的英国城市化水平仅包括了5000人以上的城市[48],城市史专家詹·德·弗里斯(Jan de Vries)研究,1520年英国城市人口比例为4.4%,也没有将2500~5000人之间的小城镇计算在内,主要选取了居民在5000人以上的居民点作为城市人口统计标准。[49]
不过,近年来多数西方学者认为,人口数量在2000以上的居民点基本上可以称之为是城镇,像希尔顿认为末日审判时代英格兰东部和南部有17个2000人以上的城市[50],米勒等人也认为到14世纪早期,英国人口在2000~5000之间的市场城镇有50个[51],他们都认为2000人作为城镇数量标准,不存在什么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徐浩教授也认为,一般情况下,只要人口在两千以上、农民在一半以下的居民点就可以归入“城市范畴”[52]。
显而易见,城市人口量标准不同,由此得出的城市居民数量、城市化水平也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那么,究竟拥有多少人的居民点或村落、社区可以称之为“城镇”呢?居民数量在数千人之多的自然是城镇,学者们对此也没有异议,争论的焦点在于,2000人、1000人以下的甚至几百人的居民点可以称之为“城镇”吗?对此,一些研究者持肯定态度,只不过他们称其为市场小镇、小城市,属于城市网络体系中的“第四层级”[53]。问题在于:既然如此,那么城市人口最低数量标准是多少,1800人、1500人抑或1000人?如果1000人可以作为一个城镇的人口数量标准,那么950人、900人的居民点就不是城镇,难道50人或100人的差距竟然使得1000人和950人、900人的居民点或社区之间出现了本质区别?!倘若两者都具备特许状或存在多种非农职业,缺少50人、100人就能够成为将后者打入农村的充足理由吗?!显然不能。
由此看来,单纯人口数量不能成为衡量一个社区是城镇还是农村的决定性条件或理由。即便在现代社会,人口数量多寡对于城镇也不是非常重要了。1878年,国际组织规定2000人为城市量标准,后来联合国建议20000人作为城市量标准定义,这里已经出现将城市研究现代化倾向。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情形较之理论研究更为复杂混乱。1971年,联合国对40个国家调查后发布了一个《人口统计年鉴》,上述国家城市量标准在200~30000人之间,相差甚大,有3个国家城市量定义在200人,只有1个国家将城镇居民数量规定在30000人,其余36个国家的城市量定义在200~30000人之间。[54]因此,笔者认为,过多地纠缠于“多少人口可以界定一个居民点是城镇”没有太大意义,重要的是考察和研究该居民点的经济属性、政治和文化特征。由此,下面一些史家关于中世纪城镇特征的分析就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带有德国学术传统背景的多数历史学家,将任何具备市场或特许状的居民点都视为城镇,譬如汉斯-维尔纳·格茨、迪尔歇等人将城市看做“一个特殊的法律区域”、“以共同生活的法律规则表现出来”、“自己城市的法权”、“自己城市的法庭”和立法制度等[55],据此标准,他们认为在13世纪德国大约有3000个城镇建立,而实际上这些城镇规模均很小。它们之所以被称为“城镇”就是因为获得了一个“特许状”或宪章,正如桑巴特总结的,“大量涉及单个城市的著述充其量只是关于市政法规或历史遗迹的史著。经济和文化的视角从未被用来考查城市史。”[56]相形之下,英国、美国和比利时学者则倾向于使用现代经济标准,在强调政治和法律标准的同时,还将多种非农产业的出现作为城市化的标志,如米勒、哈彻尔、帕顿和克拉克等人均持此种观点。中国人民大学徐浩教授则更明确地提出人口在2000以下的居民点,只要非农行业达到数十种之多,都可认同为城市。
著名中世纪史专家亨利·皮雷纳从政治、经济两方面概括了中世纪城市特征:享有特别的法律、行政和司法,靠工商业维持生存,一个享有特权的集体法人。[57]英国学者米勒等人也在很大程度上持此观点,认为中世纪城镇作为一种独特的社区或公社,其含义在经济上体现为城镇经济特征、功能以及多种非农行业存在,在政治上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单元,城镇又拥有“政治、行政和司法”方面的特征。[58]按照不同的城市定义标准,研究城市发展其结果自然也不相同。[59]对非农行业的强调似乎正获得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那么强调“非农行业”是否抓住了中世纪城市的本质特征呢?
英国著名史学家R. H.希尔顿的研究表明,在中世纪晚期,居民在500人左右乃至更少的小城镇大多拥有数十种非农行业,如斯塘(Stow)在1380~1381年人头税簿中纳税人口为166人,考虑到逃税和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口,斯塘人口数量大致在250~300人之间,小镇里有“28种不同的行业”。格洛斯特郡人头税簿登记了许多小城镇,行业结构与斯塘大体相似,如奇平卡姆登(Chipping Campden)纳税人口为299人,总人口大概超过500人,居民从事“35种不同的行业”;温奇科姆(Winchcombe)是一古代王室自治市,纳税人口为201人,总人口大致在350~400人之间,分布在“35个行业”;费尔福德(Fairford)是格洛斯特公爵领的一部分,纳税人口只有111人,总人口大致在150~200人之间,能够确认的非农行业也有14个之多;赛伦塞斯特(Cirencester)居民数量较多,纳税人口达到550人,总人口大概接近1000人,尽管税簿破损,能够辨识出的非农行业也有43个。[60]
如此看来,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现象。但是,希尔顿并没有将这些“非农行业众多”的小城镇在性质上归为“城市”,而是划为“农村社会的一部分”。在他看来,这许许多多的小镇居民不是完全自由的,也不具有市民的权利,尽管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和工作不是农业生产,可他们的身份还是“农民”,有的镇民还要到修道院自营地劳动,有的小镇在社会管理、政治结构方面与村庄一般无二:有一个法庭由管家主持或由领主总管主持,还有一个很简陋的机构,由治安吏和检酒吏组成,通过十户长检举方式管理当地居民,小镇法庭每三周集会一次,民事法庭每两年进行一次十户联保组听审,等等。可见,小城镇经济行业“非农化”并没有改变当地政治和社会管理规则,居民的社会属性或身份与其职业不相吻合。此外,小城镇的兄弟会或基尔特组织主要从乡村招募会员,最典型的如斯特拉福德“圣十字基尔特”(Holy Cross Guild),在15世纪时,其成员来自周围25英里内的300个村庄,外地会员比例由15世纪初年的30%上升到50%,世纪末时则达到60%~70%。[61]
鉴于此,希尔顿并没有将出现多种非农行业的小城镇归结为城市社会,可见他没有把多种非农产业出现作为城市的首要或充要条件,同时还非常重视这些居民点的“政治和社会管理”性质。利兹大学中世纪史教授D.M.帕利泽(D.M.Palliser)在新近出版的《剑桥不列颠城市史》第一卷“导论”中也强调,不考虑中世纪城市的“管理、制度、习俗和习惯法”,就不可能理解中世纪城镇,“自治城镇、宪章和基尔特”因素不应被排除在新城市史研究视野之外,在“结论”部分再次欢迎重新关注“城镇生活的政治和制度内容”的研究趋向,并认为这些是不列颠中世纪城市史的“主要内容”(staple fare)等。[62]
上述不同专业的学者分别从地理学、人口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方面考察了城市和城市化问题,这都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该问题提供了非常有益的思路和视角。笔者认为,城镇在人口规模、地理、经济结构、政治和文化、生活方式诸方面都有别于农村,这意味着城市化也是传统农业社会在上述各个方面向现代社会的整体转型过程,即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农村经济由第一产业向城市的第二、三产业转型、乡村居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转变等方面。因此,对中古英国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问题,单独采取其中任一种标准都值得商榷,如完全取“政治制度”、多种职业结构或居民数量观点,都不能真实客观揭示中古英国城市发展状况和劳动力转移水平。譬如,有些农村居民迁入城市,可是保留了许多农村生活方式,“都市里的农民”、“都市里的村庄”指的就是此类现象,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这部分居民的城市化过程并没有真正完成;反之,一些人虽然居住在农村或城镇郊区,由于城市文明普及和辐射的结果,可能却已经接受了城市的现代行为方式和生活、价值观念[63],按照社会学观点这部分人已经完成了城市化,而按照人口学或地理学的标准,他们依然居住在市郊农村,也没有完成城市化过程。
由此可见,将上述多个标准统一起来——综合全面衡量各项指标,并不是一件容易之事,“单一”标准固然不可取,但完全符合上述各个标准的中世纪城市更是罕见或几乎没有。因此,过多地以现代城市为范本来看待中世纪城市以及由此而来的城市化,使我们在衡量城市定义问题上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在理解城市化问题上陷入了某种误区。因此,在以“发展”眼光看待历史问题的同时,我们还须顾及中世纪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历史性”。事实上,农村——城市、农民——市民,这种“非此即彼”的认识是一种非常对立的、静态的传统观点,该做法既无助于争论的解决,也不利于我们真正认识和研究城市化问题。如果我们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选取一种“中间”或“中转站”标准,则麻烦和争端迎刃而解。事实上,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在农民和市民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中间状态——非农化。
从历史上看,摆脱了土地、脱离了农村的居民和人口没有立即变成城市市民。据记载,在13世纪时,许多城市市民数量或者享有市民权利的居民数量远远少于城市总人口,可见许多人没有获得市民身份,没有市民权利的这部分人中不仅有底层的城市贫民,还包括许多来自农村的移民。其中许多人出身农奴、没有人身自由,这成为他们晋身市民的一道障碍。城市史家尼古拉斯说得明确:即使到12世纪,“城镇自由民”(citizens)也是城市公社里的享有特权的一个群体,伴随有“自治市的特权”(freedom of the borough),在本城镇以及王国其他持有王室特许状的地方享有免税权利。1303年,王室的一份宪章禁止任何未享有“伦敦特权”的人在城内开业;1319年后,这种特权只有获得“本行业六名成员担保”的人士才能得到,而在中世纪晚期“获得伦敦特权的学徒”大部分来自伦敦周围郡县的“外省地产家族”(landed county families),可见这些人中大部分不会是普通农民或农奴。那么,这部分“城镇自由民”有多少呢?一个大致的估计是“很少达到城镇成年男性居民的一半”,伦敦在1450年时只有1/4成年男性居民享有城市特权,而规模小一些的城镇如诺里奇和埃克塞特等,其规定要灵活、限制要少些。[64]总的说来,很多移民是在城镇里生活了一些年后才获得市民身份的,可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年零一天”。
我们也很难认为并未被城市所接受的这部分人完成了城市化。农村移民中很大一部分没有在城市真正立足,他们通常有一个或数个阶段是返回农村老家生产生活的,或是重操旧业,或是做临时仆农雇工,他们距离真正的城市市民还有相当远的路程要走。从职业上讲,这些人不再完全以农业为生,称其为“农民”有失准确,因为他们主要依靠从事各种非农行业,像纺织、制鞋、酿酒、挖煤、木材加工等,中古晚期乡村工业的兴起和蓬勃发展,就是农村居民从事各种非农生产活动的真实写照。这种情况到近代早期就更加突出,“无数呢绒工人分布于英格兰农村,从坎特伯雷到康沃尔郡,从伍斯特到肯特郡的不计其数的农舍和村庄中”[65]H. C.达比估计,“17世纪初,英国有1/2的农业人口农闲时从事工业”[66]。据E. A.里格利统计,到17世纪晚期,这部分非农居民数量达到190万人,约占总人口的33%[67],他们基本上脱离了农业生产,但他们又不是城市市民,或居住在乡村,或居住在城市郊区,间或种一小块地,农忙时变成了农业雇工。既然这部分脱离农业的人口在近代早期时也没有完成“城市化”目标,那么可以合理推测,在中世纪时他们的社会身份也不会是“市民”,而是处在一种由农民向市民的“过渡”或“转型”之中,即非农化。
总之,他们是一种既非市民又非农民的“群体”——非农人口,处于一种半工半农、半商半农、亦工亦农和亦商亦农的生产和生存状态,一言以蔽之,就是“非农化”。显而易见,非农化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常态表现形式,也是走向城市化的一个中间阶段,城市化则是非农化发展的逻辑后果和完成阶段,城市化不是劳动力转移的唯一阶段,更不是唯一结果。因此,在中世纪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过程中,许多中小城镇居民生产和生活状态正处于农村和城市之间的这种中间状态——非农化,城市化是他们的后代子孙在近代产业大革命之后达到的目标。
因此,当我们将“非农化”这个概念引入到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问题研究中来时,先前既定的关于城市化的线形发展图式被打破了,许多模糊不清、难以厘清的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现象豁然清晰起来,“非农化”丰富和拓宽了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研究视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难以满足城市化定义标准而产生的各类矛盾问题。总之,中世纪城市的“特殊性”已经确凿无疑地使其有别于周围农村社区,而“现代性”标准又把它们拒之门外,那么“非农化”或许是关于中世纪多数中小城市居民的一种比较准确的定位。
(二)11~14世纪上半叶劳动力向新兴城镇流动
我国已故著名史学家吴于廑先生曾指出,西欧城市在7~9世纪时已经出现,已有各种城市的萌芽,11~13世纪是经济迅速发展时期,也是城市较快发展时期。[68]尤其是后一时期的城市发展现象被许多史家称之为“城市兴起”,这是欧洲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城市史家D.尼古拉斯(D. Nicholas)甚至认为1100~1300年是前现代(pre-modern)城市化的“革命性”时期,除了几个政治首都外,欧洲的城市分布格局到1300年时已经基本确立。[69]德国19世纪经济史家G.施莫勒称12、13世纪的城市发展为“经济革命”,并认为这场经济革命“比任何后来的革命更为重要,甚至比文艺复兴运动、印刷术、罗盘针,甚至比19世纪的革命和由此而产生的所有产业革命都重要,因为这些后来的革命只是12~13世纪的伟大经济社会变革的从属的后果而已”[70]。
施莫勒的评价是否高估了城市兴起的历史意义,在此我们不作过多评论,不过上述史家的认识无疑都流露着一条重要信息,即中古城市这一发展阶段在欧洲城市化乃至世界城市化历史上都占有相当重要地位。相对说来,东欧城市发展较之西欧要迟缓些,像德国东部地区和俄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不过在11~13世纪时也兴起了数十个城市,只不过规模要小一些,农村人口流动方向与西欧也大不相同,俄国人口流向由东南边境向西南和内地迁移,大概是与南方游牧民族波洛夫齐人的侵略存在一定关系。[71]
11、12世纪城镇复兴是西欧中世纪盛期的普遍现象,其中许多城镇是在老城镇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譬如,英国中世纪晚期24个比较大的外省城镇中,19个拥有城堡、城墙,其中10个还保有罗马城墙,15个城市在1066年诺曼征服前即已在英格兰占有重要地位。新兴起的许多城镇则往往没有城墙,即便有城墙也比较矮小,主要是用做税卡,不是出于防卫目的,大概与英国中古后期(除了百年战争外)没有出现大规模频繁战争有一定关系。像考文垂在1355年的两个世纪后才修建其城墙,诺里奇的城墙只有3.7米高,许多城镇任其城墙失修破败。显而易见,高大的城墙在中世纪早期曾经是城镇的主要标志性建筑,在中古盛期已经失去了昔日的功能。中世纪城镇更多依靠的是其政治上的“自治地位”、经济上的“市场交易中心”以及职业结构的多元化等,才与周边农村庄园相区别开来。
11~13世纪、14世纪早期,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地域流动方面——城市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从11世纪开始,尤其在12和13世纪城镇大量涌现。据统计,从1100~1300年,英国兴起了约140个新城市。[72]加上以前旧有的堡和市场小镇,那么到14世纪初,大约有将近400个市场城镇。人们普遍认为,在13世纪晚期,英格兰中西部所有城镇的绝大多数居民来自周围附近30~40英里以内的地区,建立于12世纪末的斯拉夫德城在最初的50年间,居民来自半径16英里内的农村地区。不仅中小城市,大城市的居民主要也是来自附近的农村地区。伦敦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语言学家艾勒特·埃克沃尔(Eilert Ekwall)通过研究伦敦语言揭示了这一点。研究表明,伦敦语言从南方或萨克逊方言转变为中部语言或安格里亚方言,这主要是由伦敦人口移民来源发生变化造成的。埃克沃尔用居民前名证明,直到13世纪中叶时伦敦人口大部分来自伦敦附近地区和英格兰西南部,此后,越来越多的移民来自中部地区和东盎格里亚地区。移民来源地的变化反映了伦敦“拉力”对中部和东盎格里亚居民之影响逐渐增强,当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地社会和经济结构变化得利于人口流动。
此外,关于手工业工匠师傅同一些农村家庭签订的“学徒契约”也证实了伦敦人口增长的大部分得益于农村移民,14世纪早期有大批学徒来自英格兰中东部地区。[73]英格兰中西部地区的布里斯托尔和考文垂在14世纪早期也有1/3以上的市民来自农村。赫尔的居民大多来自约克郡东区和林肯郡北部,还有一部分来自英格兰中部地区。据说,约克郡市民在12世纪时已经以盎格鲁-斯堪的纳维亚人为核心,主要从瑟斯克和东喀斯特间的平原地区吸纳移民,其次从北部郡的其他地区接受移民,个别移民来自更远地区。[74]可见,中古英国“城市的居民主要是来自附近的农村地区”是没有疑问的。
西尔维亚·思拉普(Sylvia Thrupp)研究了伦敦中世纪晚期的商人,认为这个团体通过自然繁衍几乎难以保持原有数量,生活条件较差的普通市民则更无可能自我维续,从而从另一个侧面证实城市居民的乡村来源途径。考虑到前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城镇居民死亡率高于出生率,城市人口除了自身繁衍维续外,主要依靠乡村剩余人口流入补充。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城镇人口仅仅保持原有数量即需要源源不断地从农村吸收剩余人口,而城市人口出现增长则需要接纳更多乡村移民。因此,没有农村人口的移民,其中包括农奴逃亡城市,城镇人口普遍出现增加是不可想象的。可以说,城市规模扩大和保持在一定程度上主要取决于农村劳动力迁移的速度和规模,人口迁移速度愈快、规模愈大,城市愈兴旺发达;反之则愈衰落。
当然,逃亡农奴并非全都逃到了城市,很大部分人去了附近条件宽松的庄园,或流向人口稀少的边疆,转移到城镇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不过鉴于绝大多数中古城镇居民数量在数千人左右或更少,这一小部分人对于中世纪城镇而言,数量已是相当可观,他们足以构成城市人口新陈代谢的主要来源。即使城镇成长的第一阶段过去之后,由于城镇内部死亡率高于外部,为了保持城市人口数量,农村移民依然是必不可少的。[75]因此,城镇在10~13世纪之间成长的方式充分证明,它们中的大部分人口是从外部吸纳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西欧城市的兴起就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结果,城市兴起的过程就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过程。没有农村人口的迁徙,城市的复兴就变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除了城市自由吸引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力获得相当程度发展等原因外,英国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亦与此时西欧兴起的城市自治运动有着密切关系。从11~13世纪,为了摆脱封建领主的剥削和压迫,西欧各地城市掀起了一个争取自治的运动。通过各种形式的斗争,英格兰许多城市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自治权。12世纪,伦敦城市民获得了自己“任命郡长、集体承担年度税”的权利,以及“由城市官员每年向国王缴纳固定租金”;12世纪90年代,他们还组建了“盟誓公社”(sworn commune)。[76]13世纪时,伦敦市政府由24名长期任职的高级市政官执掌,这些人多出自商业和地产精英阶层,常常有着宫廷背景关系。自治城市的“自由习俗”以宪章形式像火炬一样由一地传到另一地。1155年,亨利二世将伦敦的自由习俗授予牛津城市民,宣布“他们和伦敦市民实行同一习俗、法律,享有相同的自由”。后来,1203年,王室法庭承认这一权利。牛津由此成为“自治市之母”(parent town),将它的习俗传递给贝德福德(Bedford)、林恩(Lynn)和其他地区。诺曼人建立的一个小镇布勒特伊(Breteuil)的习俗,由其领主威廉·菲茨·奥斯本(William Fitz Osbern)也是赫里福德郡公爵,赐给了该郡城镇,从那又传给了许多兴起的自治市镇,尤其在沿威尔士边境地区一带。[77]
自治城市和自由城市的出现加大了对农村流动人口的“拉力”,在农村各地引发了农奴逃亡现象,因此相伴而来的是,广大农村地区开始了农奴解放运动的历史过程,大量农奴逃往城市。城市接纳法规(逃往农奴只要在城市里居住一年零一天,即可获得自由)是城市解放运动的成果之一,继而在乡村各地产生连锁反应,吸引了许多农奴逃亡城市。当然,农村居民向城市逃亡,除了可以获得自由外也能够逃避一些苛重捐税。J. R.麦迪克特(Maddicott)考察了13世纪晚期和14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历史,发现这一期间战争不断,军事活动及影响充斥了社会各个层面,上至王室贵族下到普通农民都卷入其中,战争的直接或间接负担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了乡村农民的生活,并给许多农民的农业再生产造成困难。[78]
从13世纪90年代起,由于同苏格兰、欧陆法国战事频繁,王室对国内居民动产税征收的频率和额度显著增加,爱德华一世统治的最后14年中征收了6次,其中4次是在1294~1297年间征收的,在爱德华二世和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截止到1334年)又征收了10次,41年间共计征收16次,而在1216~1290年的75年间仅征收了7次,与此同时,动产税征收额度也大幅增加,从1/40~1/15之间增至1/25~1/9,平均税率在1307~1334年间达到1/18,而且税赋的征收开始置于财政署(the Exchequer)的直接控制之下。由于动产税不是依据收入而是依据动产数量征收,因此很多领主为了逃避税负放弃了对自营地的直接经营,将其大量出租,而是坐收地租,从这个意义讲,动产税的频繁征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成了庄园劳役制度的解体,或者说是导致中古晚期农奴制瓦解的因素之一。不过,这样一来,由于封建庄园领主逃税,战争负担主要就落在了佃户农民身上,对乡村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很大损害。麦迪克特(Maddicott)博士认为,英格兰同法国、苏格兰之间的战争足以构成英格兰历史的转折点,政府的财政措施在经济领域产生重要的影响。[79]可见,英国农民虽然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弱化,但同时却遭到王室或政府日益加重的经济盘剥,这大概是庄园主后来主动放松农奴制的原因之一。
据记载,王室官吏经常扣押农户的牲畜,迫其缴税,收缴之后拒绝出具收条,以大大低于市场价格强行征购各种生活必需品,等等。例如,爱德华一世1297年3月下令征集欠款,这正是农民现金最紧张的时候,于是税吏扣押了很多大牲畜。7月,诺丁汉郡郡长收缴了西蒙(Simon),后者是罗伯特·达文特里之子(son of Robert Daventry)的耕牛和谷物,卖掉以抵偿其债务;次年的调查发现了许多此类情况。[80]所以,有的佃户采取了逃离庄园做法,如在1332年时德文郡·圣·玛丽庄园的佃户们(the men of Ottery ST. Mary in Devon)缴纳15英镑,10先令,7便士,1334年时税额却提高到20英镑,于是134个佃户中的26人放弃份地离开了庄园。1338年,当诺丁汉郡郡长带走耕牛、秋播无法进行时,20家农户放弃了份地。同样,在约克郡的贝弗利(Beverley)、德文郡的巴德利(Budleigh), 1334年实行的新定额税制迫使一些人“离家出走”;1340年,出于对1/9新税的恐惧,什罗普郡科尔德·韦斯顿(Cold Weston)大部分居民迁移他处。显见,对农奴而言,逃亡除了可以摆脱低贱的社会地位外,它也成为乡村其他普通民众躲避重税的常用手段。[81]
除逃亡和合法迁徙之外,还存在许多领主建立城镇、授予农户们镇民或市民权利的现象,甚至有整个村庄由领主颁发特许状直接变为城镇的情形。一夜之间,这类村民在早晨醒来时已是享有特权的小镇市民了。海厄姆·弗勒斯(Higham Ferrers)就是一个这样的例子。在1251年的圣·格里高利节,德比郡公爵建立了海姆法勒斯自治市,在特许状中记载了92人名字,这些人早晨起床时尚是农奴,不到傍晚就变成了自由人。这一近乎荒谬的“突变”现象却是千真万确的历史事实,而且绝非孤例。
事实上,在12世纪,一些村庄就是通过国王或领主的“特许状”摇身一变而成为自治市镇的,这样的情形也不是一例两例。牛津郡的伯福德(Burford)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末日审判”调查时期,它只是一个普通的小村子,而且处于衰落之中,税收估值数额由以前的16英镑降到13英镑,原先的领主贝叶的奥多(Odo of Bayeux)由于参与1088年的叛乱,这个小村子以及他在牛津郡和格洛斯特郡的其他许多财产都被没收,新的领主是格洛斯特郡的罗伯特·菲茨·哈蒙(Robert Fitz Hamon),他将原属于自治市镇的“自由惯例”(free customs)给予了伯福德,由此该村变成了自治市镇,拥有一个市场和一个商人基尔特,原先的维兰也都转变为“城镇居民”(townmen),可以自由地处置他们的财产。[82]显而易见,这样的自治市镇在人口规模、经济结构和日常消费等方面同农村村落当然相差不大。
无论世俗还是教会的领主们建立的这类“新城”,实际上就是一些“村庄”。只不过这些村庄里的农民“享有自由”,所以在许多特许状中他们甚至被称为“市民”,他们得到了“从城市制度中借用来的司法组织和地方自治”,中世纪史专家亨利·皮雷纳称他们为“一种新型的农民,完全不同于旧式的农民”。[83]近在海峡对面的法兰西,也不乏通过行政手段将农庄直接转化为城镇的事例,这在语言词汇方面也得以体现。据19世纪法国著名史学家瑟诺伯斯研究,法文“城市”(ville)这个字就是导源于“乡村领地”(villa)。[84]此类城市按照现代城市标准衡量,大多不符合城市定义,根本不能称之为城市,不过在中世纪它们是堂堂正正的城市、标准的城市,因为中世纪的城市是享有“特权”——特别的法律、行政和司法的集体和组织,当然大多城镇也是靠“工商业维持生存”的,不过后者并不是成为中世纪城市的必要条件,而没有“特权”的中世纪城市则是不可想象的。
在12世纪晚期和13世纪,英格兰许多自治市就是这样建立的。纳茨福德(Knutsford)市民以田埂和地垄测量城市土地,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做法是来自于农业公社的生产和管理实践。此外如莱斯特郡市民免除了谷物收割劳役,兰开斯特市民免除了犁地和其他惯例劳役,都清晰表明这些城镇的市民刚刚摆脱了农民身份,这些小城镇的前身正是一些小村落。[85]所以城市史家尼古拉斯认为,工业革命之前的欧洲城市许多都同封建庄园有着“密切关联”,到1100年,这些城市大多数正在进行着“从庄园到城市化”的经济变革。[86]这也无怪乎,绝大多数中世纪英国小城镇里到处猪羊成群、农地遍布而处于一种半城半农、半农半商的状态了。
经济史家希尔顿研究后发现,绝大部分自治市和市场城镇都是由封建领主建立的,其代理人掌管城镇的法庭。新市镇一般都有一部“成立宪章”,享有王室自治市的一些特权。这些小城镇的特许权与欧洲大陆的城市存在显著的相似性,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它来源于岛国对大陆的模仿。[87]自治市的特权包括自由和免除侮辱性的收费,即以货币缴纳地租、没有劳役,市民只接受城镇法庭的审判,市民可以从事零售贸易而无须缴税,税费由批发商人统一交给领主。自治市至少每周开一个市场,每年举办一次市集;市民可以选举自己的官员,譬如法警、收税人、酒类检查者、治安员,等等。当然城镇得以建立的原因还有贸易的发展,以及商业、手工业繁荣所致。其中工商贸易活动最为兴旺的英格兰东南部地区,城市化水平也最高。显而易见,国内贸易或远距离长途贸易起了积极作用,因为东部地区有六个城镇依次举办集市,每个城镇每年举行2~4周,无疑推动许多村庄变成小镇、小城镇成长为较大的城市。
据记载,1060年,英格兰城镇居民总数约16.6万人,约占总人口的7%~8%。[88]在城市自治运动后,西欧人口大约有1/10流入城市,城市人口数量急剧增加。[89]伦敦城的财富和地位随着移民,尤其是犹太移民的到来和铸币活动集中而日渐提高,国库在13世纪也从温切斯特迁到伦敦,到1200年伦敦城拥有的教区教堂已超过100个,成为人口众多、繁荣富裕的大城市,在13世纪晚期时达到了中世纪时期最高数值8万人。到1300年,英格兰大约有500多地方带有城市特征,而在末日审判时代只有111个自治市镇或堡。正是这些大大小小的城镇出现,促成了中古盛期英格兰经济扩张和社会愈益商业化。假如英格兰城镇居民大体按同一比例增加的话,那么到14世纪上半叶,城镇居民约占总人口的17%~18%。挪威特罗姆瑟大学的理查德·霍尔特(Richard Holt)根据14世纪早期纳税人口的结构和比例研究结果断言,认为到1300年时,约有20%的居民住在城镇里,大约有一半的城市居民住在人口不到2000人的小城镇里。威尔士城镇人口水平大体接近英格兰,苏格兰城市化在低地地区、东海岸较高,重要城镇有爱丁堡、佩思(Perth)、阿伯丁(Aberdeen)和敦提(Dundee)等,而在高地地区呈现明显落后状态。[90]这是英国城镇居民所达到的中世纪“最高水平”,霍尔特甚至认为,英国城镇社会已经“走向成熟”。无疑,这是对英国中世纪城市化水平的一种乐观判断。
事实上,不列颠岛国经济在中古时期落后于欧洲大陆,无论是城市规模抑或城市数量也都低于大陆国家。戴尔教授研究发现,在中古盛期,英国城市化水平不仅与经济较为发达的弗兰德、荷兰、托斯坎尼、伦巴第等地区相差甚远,而且低于欧洲大陆法国,因为在13世纪,英格兰王国就像现代意义上的“殖民地”,出口大量原材料像农产品、羊毛、锡等,进口的则是奢侈品和制成品,商品进出口结构充分反映了英国工业经济的落后程度。贸易组织更是落后,往返于英国港口的国际长途贸易都由欧洲大陆商人控制着,大体上依次为弗里西亚人、弗莱芒人、布拉班特人和意大利人、汉萨同盟。当然,英国在农业方面也落后于欧洲大陆,低地国家在精耕细作农业中采用了当时最先进的方法。英格兰的这种落后局面直至中古晚期方开始发生改观。[91]
希尔顿教授对英法两国中世纪城市进行了简要比较,发现法兰西城镇数量远远多于英格兰,规模也要大,而后者较大城镇只有伦敦、坎特伯雷、格洛斯特和伍斯特等寥寥数城,11世纪时只有伦敦人口达到1万以上,其他城镇分别为6000人、3000人和2000人。[92]到1300年时,人口达到万人以上的依然仅有伦敦、诺里奇等几个城市,伦敦人口大概达到了80000人,其余城镇都在数千人,其中一半城镇人数不足2000人,人口数量在500~2000人之间的市场小镇的“城市属性”是值得怀疑的,或许称它们处于“非农化”状态更合适些。因为绝大部分小镇居民是接近500人而不是2000人,几乎同村庄没什么区别。而同期的巴黎已成为欧洲巨型城市,人口数量高达200000人,威尼斯和佛罗伦萨各自城市人口也都在100000人左右。因此,对11~13世纪城市复兴运动中英国城市化水平不能作过高估计,城镇居民占总人口比例应低于上述欧洲大陆17%~18%的城市化水平,大致在15%~16%,甚至还要低一些。我们的推断得到有关学者研究成果的印证。
据米勒等学者统计,到14世纪早期,英国人口在5000以上的郡城有20个,人口在2000~5000之间的市场城镇有50个,此外,还有人口在2000以下的更多的市场小城镇,城镇居民比例至少占到总人口的10%左右。利兹大学中世纪史教授帕利泽和达勒姆大学的布里特奈尔两人都认为,到1300年时,英格兰城镇居民占到总人口的15%。[93]这样经过估算和修正,可以认为,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水平大致在10%~15%之间,接近15%左右。当然学者们对中世纪盛期英国的城市化水平分歧也很大,除霍尔特之外,戴尔教授也持乐观态度,他认为居住在城镇中的居民比例高达30%,而悲观者如伦敦大学的约翰·吉林厄姆(John Gillingham)甚至认为“1286年的英国并不比1086年时更加城市化”,虽然城镇比以前更多、更大了,但总人口也比以前增加了一倍有余。[94]这样说来,“15%”是对中世纪城市化水平的一个持中而审慎的认识。
总而言之,这一时期英国城市基本表征是城镇数量大大增加,人口数量出现显著增长,原有城区规模扩大了。尽管中世纪很多城市具有浓厚的“乡村色彩”,许多市民也没有完全摆脱对农业生产活动的依赖,不过同样也有许多市场小镇或居民点的人口处于“非农化”状态,他们不完全以农业为生,间或从事手工业和贸易等非农生产活动,或许这正是中世纪城市化的特有属性。总之,15%左右的城市人口比例是中世纪英国在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方面取得的不俗成就,大体可构成我们对中古英国城市化水平的基本认识和基本判断。
(三)中古英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纺织业转移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耕织结合在很长时期内是农村经济的普遍特征,“织”是作为一种家庭副业而存在的。纺织业是英国非常古老的一门行业,历史悠久。农村纺织业出现较大发展、由副业变成主业,需要相应的历史条件。在格拉斯顿伯里(Glastonbury)的古代湖边村落(lakevillage)以及其他地方曾发现许多纺织工具。不过,纺织业正式见诸记载的文字材料则始于12世纪,也可以说,文献材料的出现也是该行业获得一定发展的一个间接证据。
许多农村手艺人包括自由身份不等的维兰大农、半自由农乃至1/4自由农、茅舍农迁入或逃亡到城镇后,大都架起了织机,或为工匠,或做学徒,大概这是他们在乡村生活时最熟练的一项手工业技能。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能在城镇——一个比较陌生的世界里安身立足,当然他们也间或从事其他行业,包括在城镇里继续耕作一小块园地、在城外牧牛放羊等,在这里我们看到,政治和法律地位截然不同的两个世界之间,经济联系还是非常紧密的,城镇纺织业是农村畜牧业、纺织副业的一个延伸和发展,而农村腹地则是为城市提供劳动力、生产原料和初级或简单产品的一个基地,同时也是城镇产品的销售市场,颇有些类似保罗·巴兰笔下的“外围”与“中心”之间的关系。
城镇纺织业率先崛起。到12世纪中叶,伦敦的织工、温切斯特、林肯、牛津、亨廷顿和诺丁汉等地织工以及温切斯特的漂洗工,已经组建“基尔特”行会组织。他们每年向国王缴纳40先令到12英镑不等的费用,从而获得了各种特权,实际上垄断了在其街区的纺织生产。此外,其他地区也有纺织业生产,只是规模相对小得多,像林肯郡和北安普顿郡连接处的斯坦福(Stamford)、格洛斯特也都是一个小的纺织业中心,与此同时1173年伍斯特出现了染工,十年后达灵顿(Darlington)也有了染工。[95]因此,12世纪无疑是英格兰城镇纺织业获得广泛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同时,12世纪也是纺织业开始受到规范管制的一个重要时期。伦敦制定了一些法规,规定温切斯特、马尔堡(Marborough)、牛津和贝弗雷等地织工、漂洗工不得运送呢绒或将其卖给他人,只能出售给城镇的商人;如果他们想成为城镇的“自由人”,必须要放弃原有的职业,向城镇官员证明自己不干老本行也能立足;这些规定中最特别的条款是,织工和漂洗工不得诋毁“自由人”或证明“自由人”有罪。显而易见,这里的“自由人”是指拥有城镇特许权或专卖权的人,即商人基尔特或类似机构的成员,而这些“织工、漂洗工”则是来自农村的手工艺人或逃亡到城市的农奴工匠,他们或许进城时间不长,或许限于财力没有购买“自由”身份。由此可见,此时上述城镇的呢绒纺织从业者很多是农村移民,他们完全在城镇呢绒商人的支配之下,后者已经联合起来阻挠手工业行会成员进入商人基尔特。譬如,1202年,伦敦市民付给约翰王60马克要求取缔织工基尔特,而在亨利二世当政初年,国王曾授予伦敦织工特许状,确认他们在亨利一世时已取得的权利和特权,并禁止任何人损害他们的利益。
对于呢绒行业的管理,在著名的“大宪章”(Magna Carta)中也有提及。其中规定“染色呢绒”宽幅为2厄尔[96],违法者要接受王室法官处罚。1218年5月,亨利三世继位初年重申关于呢绒管理的法令,任何不足2厄尔宽幅的呢绒禁止售卖,否则予以罚没。譬如,1226年,肯特郡大约有30名呢绒商因呢绒尺寸不足受到指控。
有学者认为,中古英国呢绒纺织业生产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劣,主要供给国内市场,直至中古晚期才大规模向欧洲大陆出口。的确,这种观点大部分符合历史实际状况。中世纪英格兰各地生产的呢绒质地不一,很大一部分都是粗糙的“布尔”(burel),价格低廉,一般说来这种呢绒的消费者主要是社会下层人士。1172年,温切斯特出售了2000厄尔粗呢绒卖给去爱尔兰的士兵,王室赈济人员还将更粗的“布尔”分发给穷人,如1246年伦敦市长受命购买了1000厄尔的低廉“布尔”分给城里贫民。[97]看来,这类呢绒质量无疑属于下等,在国外市场大概也不会有太多竞争力。而实际上这些呢绒生产者也没有改进商品质量,仅仅采取控制出口规模来保持商品价格,其境遇也就可想而知了。像在北安普顿,亨利三世时期曾经雇用300人的呢绒行业,到1334年时几乎消失了。
不过,除了质量低劣的“布尔”外,某些地区也生产质地考究精美的呢绒产品,林肯和斯塔夫德生产“鲜红色的呢绒”(scarlet cloths)而享有盛誉。1182年,林肯市以6先令8便士/厄尔的天价(大约相当于今天的7英镑)将红呢绒卖给国王。除红呢绒外,“毯式呢绒”(blanket’cloths)和绿色呢绒售价也在3先令/厄尔,灰色呢绒价格为1先令8便士/厄尔,这些染色呢绒均售价不菲。
显而易见,此等呢绒主要供英国上流社会的贵族阶级消费享用,同时也向国外欧洲大陆国家出口。正是在12、13世纪畜牧业发展基础之上,在中世纪晚期农村劳动力实现了较大规模向纺织业转移,城镇呢绒纺织业获得显著发展,像贝弗雷、林肯、斯塔夫德、北安普顿、约克、温契斯特和莱斯特等都为海外市场生产呢绒。毗邻林肯的波士顿(Boston)就是一个著名的纺织品出口中心,其中有大量林肯生产的红色呢绒,在国外很是畅销。德意志吕贝克(Lubeck)的一艘商船曾运载了价值250英镑的“英国呢绒”,另两船呢绒价值也在200英镑以上。贝弗雷生产的呢绒也供出口,在萨福克郡首府伊普斯威奇(Ipswich)缴纳与林肯“红呢绒”相同的通行税,该港还提及英格兰出口的其他有代表性的呢绒产品,像科格绍尔(Cogsall)、马尔登(Maldon)、科尔切斯特(Colchest)、萨德伯里(Sudbury)等地都出产呢绒。
1265年,威尼斯进口商品关税簿上还提到“英国的斯特福德呢绒”、“染色的斯塔夫德呢绒”,无疑是英国呢绒中的精品,如若不然,意大利人也不会起而仿制,因为税簿中还专门登记了“米兰人生产的斯塔夫德呢绒”。在英格兰诸多纺织城镇中,伦敦的呢绒生产无疑占有最显赫地位,织工的技术十分高超,据1300年管理法令,伦敦呢绒手工业者能织各种类型的呢绒产品,有“andly, porreye, menuet, virli, lumbard,hawes, bissets”等品种,为其他外省呢绒纺织业难以企及。
(四)英国王室政策与中古城镇发展
中古城市繁荣兴旺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拥有自由和自治权利,因此,能否取得自治权利对于城镇顺利发展显然至关重要。不过,能否获得自治权利不单取决于城镇自身条件,很多时候还取决于王室的态度和政策取向,而在中古时期,英格兰王室对城镇的自治要求并没有稳定、一致的立场,常常视王室的需要和国王的性情喜好而定,而且有时也未必产生预期效果。像《中世纪英格兰百科全书》的作者保罗·萨玛茨(Paul E. Szarmach)和M.特丽莎·塔沃尔米娜(Teresa Tavormina)等所言,在诺曼征服后,英国城镇的发展看来“更多地与整个欧洲贸易和人口的复兴有关”,而同王室政策没有太多的因果联系,尽管后者一度曾“精心计划或有准备地”扶持城镇,王室政策是在12和13世纪才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的。[98]
在12世纪初年,英国的设防城堡或自治市镇(boroughs)很少有要求摆脱王室或封建主的独立举动。诺曼君主普遍对比较大的城镇保持了相当大的控制权。这些城镇的官吏大都由王室委派,城镇也没有自己的管理机构,事实上就是封建王国郡县组织的一部分而已,所以当时城镇的主要奋斗目标是防止郡长干涉其财政事务,希望能够独立负责向国王缴纳有关“年度税”(farm due)事宜。为此,伦敦市民出价高达100英镑、200英镑甚至300英镑来争取这项权利。[99]在取得财政独立之后,英国城镇居民才开始逐渐要求取得市政自治等方面的政治权利,在一定意义上,经济独立构成了城市居民追求政治权利的基础。不过,在城镇自治这条路上,英国市民走得并不如人们想象得那样平坦顺利,虽然没有诉诸大规模的流血斗争,但却付出了高昂的经济代价。
亨利一世时期,国王总是尽量满足城镇的各项合理要求,对伦敦市民尤其如此,也许是为了获得城镇支持其继承王位[100],也可能是为了避免城镇自治运动方面出现过激暴力行径,这在欧洲大陆上时常发生。他豁免了伦敦市民应缴的财政重负,如“丹麦金”(Danegeld)和谋杀罚金,免除伦敦市民在港口和全英格兰范围内的通行税和关税;在司法方面,改善决斗法程序、降低司法罚金;此外,亨利一世给予伦敦市民实行某种自治。据此,伦敦市民有权征收伦敦和米德尔塞克斯郡(Middlesex)的年度税,税额固定为300英镑,直接上缴给王室税务署或国库(exchequer),还有权任命自己的郡长和郡首席政法官(justiciar)、受理王室权限内的诉讼(the pleas of the Crown),即刑事诉讼,由此可见其所拥有的司法权力已是相当广泛。
因此,经济史家米勒等人认为,亨利一世不仅削减了市民对王室的财政负担,而且提高了他们管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国王颁布的宪章具有政治象征意义,代表了城市“向自治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101]。亨利一世的宪章虽然实行仅十年之期,却是英国王室对地方自治权利的第一次承认,这种要求财政和司法不受地方干涉的愿望后来则变成了英格兰所有城镇的共同呼声,正是在此意义上,普尔(Poole)认为该宪章是“英国市政发展历史上的界碑”[102]。
亨利一世死后,其后的斯蒂芬王和玛蒂尔达女王相继剥夺了伦敦自治权利。为获得贵族支持其争夺王位,双方都将市镇自治权利贿赂给有势力的男爵等大封建主,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工具,结果,许多市镇都相继成为显赫贵族囊中的附属物。显然,在王冠归属尚不明确时,无论斯蒂芬还是玛蒂尔达都不可能实施稳定的城镇政策。为捍卫城镇自由等权利,1141年伦敦市民还仿效欧陆组建了公社——一种宣誓社团,试图采取暴力行动,遗憾的是没有取得成功。
1154年,亨利二世继承王位,英国进入金雀花王朝统治时期,王室实施的城镇政策逐渐规范、系统化,不过却变得非常保守。国王认为“城镇公社”(commune)散发革命气息,这是当时欧洲大陆流行的观点,所以这位来自法国安茹家族、金雀花王室的缔造者亲自任命郡长,而且非常谨慎,不轻易给自治市镇任何重要的自治性法规。当伦敦尤其是约克和格洛斯特等城市试图效法欧洲大陆要求建立城市公社时,他予以坚决镇压,并将伦敦年度税提高到500英镑以上。尽管各级封建领主对其领地上的城镇行使了一定行政、司法权力,但金雀花王朝的国王们依然对比较大的城镇保持了普遍的控制。王室官员通过掌控城镇自治市法庭最终还是控制了城镇的司法权力,该权力后来传给了市民阶层。在市民阶层和修道院之间亦曾经为此发生过许多冲突,最有代表性的是1272年诺里奇市民同当地一个小修道院的暴力斗争。
总之,在英格兰城镇中,就司法权而言,世俗国家的影响是超过教会僧侣的,王室已经建立一套统一的法律制度。就土地法而言,土地保有权带有不确定规则时期结束了,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赋予了保有权以“固定”规定,尽管直到13世纪英格兰王室中央法庭直接治理地区不过5万平方英里土地(1英里≈1.6公里,1平方英里≈2.59平方公里,5万平方英里约合13万平方公里),大约是今天大不列颠领土的1/2强。[103]不过,在他死后,城镇从他的继承者理查一世和约翰王手里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1190年,“狮心王”理查一世筹划组建第三次十字军东征。由于王室财政窘迫,国王迫切需要各个城镇慷慨解囊,遂赐予城镇许多权利作为回报,譬如,1190年,伦敦市从王室中书令(chancellor)[104]或首席大臣手中重新获得了选举自己郡长的权利,并执行原先的低额年度税,即向财物署每年交纳300英镑;1194年春,英王理查一世在第三次十字军东征结束后返回英格兰,收取了伦敦1500马克费用重新确认市民的特许权。同时,伦敦市还仿效大陆诺曼底公国首府鲁昂建立城市公社,拥有自己的城市市长和高级市政官(aldermen),作为城市自治的管理机构。
1199年,理查一世死后,“无地者”约翰继承英国王位,伦敦市民又从约翰王处获得了自行收缴采邑或世袭土地税(fee farm)、选举郡长等诸项权利,不过需要付出更高经济代价。据记载,约翰国王认为“如果他们(伦敦市民)愿意付3000马克,那么他们将获得宪章或特许状,否则,将不能”[105]。按照当时的计算标准(1马克等于13先令4便士),3000马克约合2000英镑,可见约翰王之“贪婪”恶名并非捕风捉影。最后,约翰王为获得伦敦支持以同那些男爵斗争,不仅确认了伦敦市民享有的全部特权,而且还授权他们每年选举伦敦市长。后来,1215年在拉尼米德(Runnymede),约翰王还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Magna Carta),后者构成了英国宪政发展史上第一块基石。除保障封建主贵族的继承、监护、遗产等传统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之外,在大宪章中,约翰国王也承诺尊重和保护城镇以及市民的一些权利,像市镇“均应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等。[106]其中,大宪章第12、13条专门提及伦敦城的“自由”和“权利”,伦敦城将拥有一切“古老的特权”,并且免除不论是来自陆路还是来自水路的“关税”;第13条第二款则推而广之,规定所有“其他的城市、自治市镇、城镇和港口都将享有其特权,免除关税”。[107]
此外,还有关于促进商业贸易方面的条款,如第35条规定统一度量衡,实行统一的“葡萄酒”、“麦芽酒”和“谷物”重量标准,即采用“伦敦夸特”(London quarter),以及统一呢绒宽幅,“不论染色的、黄褐色的还是halberget”;第41条规定所有商人均可自由安全地进出、居住于英格兰,进行水路旅行。除战争期间来自敌国者外,可以自由贸易,无需承担任何违反古老正义的习惯法的恶税。……[108]当然,约翰王是在一个非常时期迫于国内环境的压力所作出的承诺和让步,一旦政治环境转变,城镇经济发展和贸易条件也会随之受到影响,城市所取得的上述政治权利很可能得而复失,出现反复,因此还没有取得绝对的安全保障。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在1216年、1217年、1225年亨利三世统治时三次予以重申,无疑这些法规代表了英国王室的基本立场,表明王国将保持、延续城镇和工商业管理的一些基本政策。
除宏观的政策外,王室在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提供积极的指导,有些看起来甚至过于琐碎。如在1281年为了维修伦敦桥,发布指令给“所有的郡守(bailiffs)或者他们的信使”,要求他们在全国范围内征集物品,因为伦敦桥已经破败不堪,给“居住在那里的众多居民造成了极大危险”。修桥铺路本应是市政管理的分内之责,王室直接干预大概因为该桥地处政治中心之故。不过,另一个例子让我们感觉到,王室同城镇的政治联盟正是在这些“琐碎”管理之中逐渐形成的。譬如,1240年,亨利三世为“改善布里斯托尔港口”发布敕令:
蒙上帝恩典,英格兰王亨利……致所有居住在布里斯托尔雷德克里夫(Redcliffe)郊区的善良民众,虽然我们可敬的市民们为了整个城镇的公共利益,已经在圣奥古斯丁的沼泽地(St Augustine’Marsh)开挖一条沟渠,目的是让船只更自由、通行无阻地进出港口,但是不耗费巨资是无法完成的。因为港口改善以后会有不小的益处,受益的不仅有市民本身,还有同市民享有一样特权的你们,因为沟渠修建完毕后对你们也是有用的、有利可图的……现在我要求你们与上述市民一道,当他们工作时提供积极有效的援助,以防上述我们自己的工作因你们的疏忽而拖延耽搁。[109]
显然,如果认为王室对城镇的态度不是一种单纯的压榨和索取,而是积极关心城镇的建设和发展,这是二者形成了更密切合作关系的基础。
总的说来,在13世纪后,英国城镇自治权利获得比较稳定的增长,这些权利是英国城市取得的非常显赫的成就,其中很多是城镇在与王室联盟中取得的,王室也借助市民阶级力量削弱大封建主和教会的势力,城市也由此成为英格兰王室加强中央权力、反对割据势力的一个有力工具。因此,城市争取自治权利的斗争客观上有利于王权的巩固和加强,也有助于英国各类大小城市向自由和自治方向发展,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城镇经济发展,还扩大了对周边乡村地区的经济辐射力和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城镇地位得到明显提高,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金雀花王室向城镇征收的赋税大大减少,“塔利税”(tallages)次数亦不如以前频繁,爱德华一世在1304年仅仅征收了一次。[110]这样一来,英国王室对城镇征税权力逐渐向外转移,转移到了城镇手中。
更重要的是,城镇的纳税义务得到金雀花王室的尊重,缴税不再是王室的一种单方索取行为,而变成双方通过“公议认可”方式协商的、附有城镇权利的行为。1303年,爱德华一世试图增加国内商人缴纳的捐税,为此发布了令状,内容如下:
……我们获悉:我们王国的各类商人为了享有我们授予外国商人的各种特权,乐于为其商品货物缴纳一些新的捐税,这些捐税是上述外国商人缴纳给我们的……我们希望就上述捐税同本国商人们讨论和协商,要求你们派2~3名市民前往在约克的财政署,要在下一个圣约翰施洗节的次日到达(即6月25日,星期二),要拥有城市共同体赋予的全部行动权威,并接受我们和他们以及国内商人们所认同、商议的、彼时决定的税收……
按照上述令状,6月25日所有人出席了国王在约克的议事会,他们全体一致决定,不仅代表他们自己也代表上述城市和自治市共同体,当然,“公议许可”权利不仅是城镇自己通过斗争得来的,也是英格兰贵族们集体向王室施压的结果,尤其在13世纪晚期、14世纪上半叶英格兰对苏格兰、大陆法国频繁征战之际,金雀花王室不仅损害了普通民众的利益,也伤害了封建贵族们的利益,所以在1297年和1339年,他们要求“公议许可”(common consent),只有得到“公议许可”,王室才能够对大小贵族和城镇征税,因此对王权的限制使得英国社会各阶层从中受益匪浅,城镇即是受益者之一。伴随着城镇自治权利增长,由贵族、各郡、城镇代表(骑士和市民)构成的议会开始发挥作用,并逐渐在王国税收决策上取得主导权力。从此,城镇自治开始同议会——宪制萌芽联结在一起。为此,宪政史家们对贵族们“在宪政制度成长中所起的作用”交口赞誉,认为近代宪政正是在以贵族为代表的议会同王权斗争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现在,这一点几乎是中外史家的共识。
不过,也有学者认识到宪政制度的成长可能不是某个贵族或某个阶层向王室施压的产物,而是全社会各个阶层共同努力之结果。据J. R.麦迪克特研究,英国贵族们反对王室擅自“征税”、“征物”,可能不是一种宪政观念的直接反映,而是担心农民“无法承担领主的地租和债务”,恐惧“农民起来起义”。例如在1340年,马姆斯伯里(Malmesbury)的修道院长告诉国王,修道院的佃户已经“被税吏盘剥得一贫如洗”,他们不能“再为修道院缴纳地租、提供劳役”。[111]显而易见,王室的税收政策已经伤害了领主们的经济利益,他们向王室抱怨施压、向议会诉求求助也就不奇怪了。更重要的是,英国农民不是被动地任凭上层统治者搜刮,他们时常采取各种反抗行径发泄其不满情绪。如在1321~1322年,沃里克和莱斯特郡长向国王汇报,在前王爱德华二世讨伐苏格兰时,他受命征集马匹和车子,有七个人在大路上袭击他,抢走了他罚没的一辆车子,这辆车子是他们同伙中某一人的。另,大约1330年,肯特郡福德维奇(Fordwich)修道院的佃农“当他们的牲畜被牵走时”,攻击了王室税吏,而爱德华三世盛怒之下则将福德维奇的“自由”特权(the liberty of Fordwich)收归王室。
1311年,政府公布的法令最明显暴露了统治阶级对农民起义的恐惧。政府显然意识到存在农民起义的危险,“1311年法令”前言说,“英格兰王国正处在暴动的关节点上……”,内容条款之一即“废除强征”,并坦然承认是“担忧民众由于各种压榨将会起来造反”。[112]可见,王权的收敛、贵族的所谓宪政意识都是在感受到下层民众的反抗压力下出现的,这足以表明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不是消极的舞台台柱,虽然英格兰普普通通的农民对宪政制度的形成没有直接的贡献,但对上层政治制度的形成仍然是起过一定作用的,尽管可能是间接产生的作用。“从底层向上看”,实际上使我们对英国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上层政治制度的发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普通的农民、市民不仅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者,他们也在为制度建设和精神财富创造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1]David Nicholas,2003:Urban Europe,1100-1700,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 p.11.
[3]〔德〕维尔纳·桑巴特:《奢侈与资本主义》,王燕平、侯小河译,刘北成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5页。
[4]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体力量成长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141~142页。
[5]〔英〕M. M.波斯坦、H. J.哈巴库克:《剑桥欧洲经济史》第1卷,郎立华、黄云涛、常茂华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471页。
[6]〔德〕迪特尔·拉夫:《德意志史》,中译本,波恩:Inter Nationes出版社,第22页。
[7]垦荒运动当然不是造成此变革的唯一或主导因素,但无疑是诸多因素之一。参见王亚平:《浅析13世纪西欧提出的“主权论”》,《世界历史》2010年第4期。
[8]R.H.Hilton,1983:The Decline of Serfdom in Medieval England, Macmillan Press LTD., pp.20-21.
[9]R.H.Hilton,1983:The Decline of Serfdom in Medieval England, Macmillan Press LTD., pp.22-25.
[10]〔比〕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乐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8页。
[11]〔美〕道格拉斯·诺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50页。
[12]〔英〕A. R.布莱德波雷:《黑死病前的英格兰》,《经济史评论》1977年第30卷第3期,第401页。
[16]Peter. Fleming,2001:Family and Household in Medieval England, Palgrave Macmillan, pp.77-78.
[18]〔英〕J. D.钱伯斯:《前工业时期英格兰的人口、经济和社会》,牛津大学出版社,1972年,第45页。
[21]参见陈志坚:《中世纪英国地产托管制起源研究述评》,《世界历史》2010年第5期。
[24]〔英〕约翰·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从最早时期到一七五○年》,范定九、王祖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第148~149页。
[26]绵羊总数为波斯坦根据羊毛出口数推算而来,见波斯坦:《中世纪的羊毛贸易》,伦敦,1952年,第4页。
[29]谷延方:《英国农业生产力进步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学术交流》2005年第9期。
[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8页。
[31]宁可:《试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人口问题》,《历史研究》1980年第1期。
[32]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体力量成长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52页。
[33]王渊明:《中西封建社会中的人口发展》,见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97年,第499页。
[34]王渊明:《中西封建社会中的农业耕作制度》,见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97年,第28、36页。
[3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61页。
[36]戴逸:《清代三百年的经济发展》,《清史研究》2008年第3期。
[37]王渊明:《中西封建社会中的人口发展》,见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97年,第509页。
[38]像风磨和水磨改进、普遍应用的挽牲畜的颈轭和肩轭、船舶的艉舵等新技术出现。见〔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资本主义论丛》,顾良、张慧君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第45页。
[44]旧时英国干量单位,用于煤、焦炭、石灰等,约等于32~72蒲式耳。
[46]A.R.Myers,1969: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327-1485, Eyre&Spottiswoode, p.930.
[49]Jan de Vries,1984:European Urbanization,1500-1800,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64.
[52]徐浩:《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水平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6年第4期。
[54]高珮义:《中外城市化比较研究》(增订版),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04页。
[55]〔德〕汉斯-维尔纳·格茨:《欧洲中世纪生活》,王亚平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2年,第226~228页。
[56]〔德〕维尔纳·桑巴特:《奢侈与资本主义》,王燕平、侯小河译,刘北成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8页。
[57]〔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33页。
[64]David Nicholas, 2003:Urban Europe, 1100-1700,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pp.120-121.
[65]王加丰、张卫良:《西欧原工业化的兴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75页。
[68]吴于廑:《世界历史上的农本与重商》,《历史研究》1984年第1期。
[69]David Nicholas,2003:Urban Europe,1100-1700,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 p.13,191, 68.
[70]转引自王亚平:《权力之争——中世纪西欧的君权与教权》,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303页。
[71]〔美〕爱伦·F.丘:《俄国历史地图解说》,郭圣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2页。
[75]David Nicholas,2003:Urban Europe,1100-1700,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 p.192.
[79]〔英〕A. R.布莱德波雷:《黑死病前的英格兰》,《经济史评论》1977年第30卷第3期,第401页。
[83]〔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36、137页。
[84]〔法〕瑟诺伯斯:《法国史》,沈煉之译,张芝联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23页。
[86]David Nicholas,2003:Urban Europe,1100-1700,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 p.9.
[88]该数字是根据《末日审判书》的记载(5%),结合布瓦松纳的判断(10%或更多一些),折中处理得出。
[89]〔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五至十五世纪》,潘源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14、205~206页。
[94]〔英〕约翰·吉林厄姆、拉尔夫·A.格里菲思:《中世纪英国:征服与同化》,沈弘译,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年,第250、253页。
[100]其兄威廉二世1199年在汉普郡新森林狩猎时不幸身亡,当时亨利也在打猎,闻讯后没有安排其兄后事而是匆匆即位,因此,有人怀疑亨利谋杀了国王。
[104]译名取自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19页。
[106]赵文洪:《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西方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20~2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