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产生的历史背景
研究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是要涉及哪些因素促进或推动了这一现象,哪些因素又阻碍了这一现象发展,它们同“转移”之间关系如何。[1]不论是在“转移”获得大发展的工业时代还是城市化成绩非常有限的中古时期,促进和阻碍这两种对立因素都是存在的,关键是在“转移”进程中哪一种因素占据主流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显而易见,居于主导地位的因素将决定“转移”的发展程度,甚至决定“转移”的性质和方向,中世纪的农奴制和庄园劳役制就是这样的因素之一。不过,农奴制与农业劳动力转移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也是复杂的。前者本质上与后者是不相容的,却又不断地创造后者发展的条件,劳动力转移不断地瓦解着农奴制的根基,有时却奇怪地同前者融为一体,共生共存。
一、摆脱农奴制是中世纪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原因
在农奴制鼎盛时期,英格兰绝大部分农业生产者处在劳役制不同程度束缚之下,在封建庄园的土地上日出而作、日没而息,其经济和社会地位低下,没有生产自由、婚姻自由、人身自由,而城镇市民相对享有的权利对他们产生了重要影响,吸引着无数渴望自由的农村居民向城市迁移。与此同时,中世纪农业生产固有的局限性、土地资源的匮乏也迫使农业生产者不得不逐渐向农业之外的生产行业转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古时期的劳动力转移现象出现了,缓慢地发展着,促成了中古时期城市景观的涌现。当然,农村人口之所以转移到城市并生存下来,农业劳动力之所以能够依靠从事手工业等副业为生,从根本上讲都依赖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赖于农业生产为城市人口和非农产业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衣食住行。唯有如此,城市和非农产业才能够存在和发展壮大,否则,城市居民和非农产业从业人员无法生存,劳动力转移所取得的成果必然难以持久。
(一)农奴制下的屈辱
在中古时期,英国农奴制和庄园化发展并不平衡。大体说来,封建主义在英格兰南部和东部较之西北部和东北部地区,建立更早,发展更为充分;庄园化在农业地区较之牧区更为典型,发展也更为完善;英格兰中部地区就整体而言,封建化发展也不均衡,有些地区封建主义已牢固确立,而有些地区封建主义影响甚微,这些地区通常都是后来垦殖的林区,“新垦区”不实行劳役制,主要征收实物地租。从经济类型上看,在庄园化充分地区,农村居民在敞田制下合作共耕,种植小麦、大麦、燕麦等谷物;在封建化不充分地区,当地居民主要从事畜牧业,也间或从事农业及其他手工业活动,他们都同封建领主保持着程度不等的依附关系。相比较而言,北部丹麦区的农民比其他地区享有一定程度自由,较多地独立于庄园组织,这是北欧丹麦人留下的无法抹掉的烙印。[2]总的来说,中古时期英格兰多数地区完成封建化,少数地区处在封建化初级阶段,庄园化和农民“农奴化”程度较低。
据中世纪史专家马克垚先生研究,“庄园”(manerium)在盎格鲁撒克逊时还未出现,它是由诺曼人带来使用的,源自拉丁文“manere”,是指一个高大的庄园建筑,即封建主居住之所,和英文“hall”意思相近。到13世纪时,“庄园”一词在英国使用更为广泛,往往用来泛指封建主的各种地产,其义与“estate”差不多。由于西方学者对“庄园”的理解不尽相同,所以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定义,不过大体说来,西方学者普遍从经济和法权相结合的角度加以认识,即庄园是封建西欧农业生产中的一种“特定组织形式,采用劳役地租形态剥削”,所以庄园的本质因素应是“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的同时存在”[3],尽管也有一些非典型的庄园里不存在领主自营地情形。因此,封建庄园里的农奴是西欧农业社会的主要生产者,也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劳动者群体。
据《末日审判书》记载,1087年时英国农奴(维兰)约占人口总数的38%[4],而随着封建制的建立和扩散,自由农民“刻尔”(Ceorl)、“索克曼”(Sokeman)都逐渐农奴化。到12世纪末,英国农奴(维兰)数量大大增加,其比例占到总人口的41%,而据研究,中世纪英国还存在一定数量的奴隶,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一直存在到12世纪,在末日审判时代约占总人口的10%左右,主要位于英格兰西南地区。[5]这还不包括乡村生活的各种不自由身份的农业居民,如茅舍农、边农、半自由农、4/1自由农。到13世纪晚期,农奴制影响依然很大,农业史专家E.A.科斯敏斯基(E. A. Kosminsky)根据“1279年百户区卷宗”研究得出,从萨福克到牛津郡一线以南诸郡,不自由人大约占到农业人口的3/5左右,当然,北部和西部地区自由人比例较之南部要高一些。[6]
总的看来,农奴身份的居民占据了中世纪英国农村生产者的大多数人口。他们的经济地位如何呢?一般而言,农奴是独立小生产者,有独立经济,财产权已得到事实上直到法律上的承认。他有自己的家庭,因之婚姻是合法的。农奴对耕作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只要向领主服一定劳役,一般为每周三天,就能够使用这一小块份地,所以农奴可以维持自身再生产。农奴虽然是一个不自由人,人身依附于主人,但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7]。因此,同奴隶相比,农奴的社会地位无疑得到一定提高,经济条件也获得一定改善,生产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这是封建社会较之奴隶社会的进步之处,也是封建社会生产力获得更大发展的基本原因之一。
农奴是封建庄园和农村社会里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受到封建领主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从法律上讲,领主可以随意处置他的农奴,可以将其买卖或者转让,可以监禁、拷打,只要不伤残肢体、危及生命;作为农奴身份的标志之一,农奴不能自由迁徙;由于地位低贱,农奴女儿出嫁要交给领主婚姻捐,才能获允;农奴女儿失贞要交纳罚金;农奴也没有财产权,农奴死亡后,子女交纳继承捐方可领有份地,等等。当然,农奴最重要的负担是劳役。由于没有所耕种份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农奴要为封建领主提供劳役来换取对这一小块土地的耕种。在农业区劳役多是一些耕、播、收割之类农事。在没有领主自营地的庄园,劳役则多是剪羊毛、牧羊、养牛、养猪、修理羊圈、提供运输、修路等其他形式。
据马克垚研究,农奴1月份往地里送肥料,肥料送完耕种春播地;4月份翻耕休耕地,种蔬菜、修整果园,一直做到5月末;6月份收割干草,再耕一次休耕地,然后在春播地上除草;8月份收割谷物,主要是大麦、小麦、燕麦和裸麦,收割后进行运输、打谷工作;10月份进行秋耕秋种,播种冬小麦,此外,还要采集水果、林中伐木和修缮房屋。一般说来,每周服役3日,从每年天使长节(9月29日)到次年豪客日(8月1日)。除了正常劳役“周工”外,农奴还要给领主“布恩工”(boon-work),主要在6月份的干草收割和8月份的秋收季节。可见,农奴们大部分时间须为领主服劳役以及在自己份地上进行农业劳动,不能自由从事庄园手工业等其他生产活动。正如恩格斯所说: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由于人民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的,是他们占有土地而离不开它。[8]土地是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为了生产资料,农民们丧失了人身自由和流动自由,也被剥夺选择职业的权利。
因此,在农奴制牢固确立时,农奴的流动和迁移受到严重限制,封建庄园实施请假制度、担保制度、扣押财产等,限制农奴的外出活动。例如,我们发现格洛斯特郡男修道院长发布给其庄园官员的详尽指示中就包括,未经允许禁止农奴离开庄园;伍斯特修道院副院长调查庄园情况时要求那些离开庄园的人说明原因,得到何人允许等。通常,当领主发现某个人不安分,有潜逃迹象时,就采取了预防措施。一般说来,庄园当局要求有出逃嫌疑者提供担保人,以证明其行为端正。1275年,约翰·伯恩范特(John Boneffant)被迫找了两个保人,表明自己不会离开领主的庄园,准备随时听从领主传唤。在有些庄园,保人还要保证,被担保人不能将其财物和动产转移出领主的庄园;有的领主扣押嫌疑人的牲畜,以防逃亡。一旦逃亡现象发生,领主往往迁怒于逃亡者的亲属,颇有株连和“连坐”之意。1331年,卡丁顿(Cuddington)五名农奴逃亡,法庭命令他们返回庄园,并补充,如果他们在下一次法庭召开之前还未回来,他们亲属的土地和财物将被扣押。[9]诸如此类措施各地都有,并不罕见。对于农奴逃亡,封建领主即展开追捕活动,追捕期限长达一年之久,还可以得到法庭协助。“一年零一天”是一个不短的期限,领主拥有非常优越的追捕条件,而农奴则惶惶难安,在颠沛流离的逃亡中过活。漫长的流亡和不确定的前景无疑使得庄园里许多农奴犹豫退缩了。
由于劳役的时间、地点、数量和强度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英国大法学家勃拉克顿有句名言:“如果一个人提供的是不确定的劳役,即今天晚上还不知道明天早上将要干什么,那么他就肯定是一个农奴。”史家布伦纳(Brenner)总结的更为具体,他认为封建依附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限制农民个体流动、限制农民自由转移地产以及控制农民的遗产继承”[10]。显然,这些不仅会严重影响农奴的生产活动,而且使农奴感到屈辱、地位低贱,给农奴的精神生活造成伤害。据资料记载,13世纪格洛斯特公爵的一个农奴宁可投塞汶河自尽,也不愿领有份地做一农奴。尽管这个例子没有什么普遍性,但却被历史学家们广泛引用,因为它道出了一个农奴社会地位低下这一典型特征。所以,我们很容易理解,到14世纪晚期时,坎特伯雷大主教坚持他的佃户履行运输义务,而佃户们企图私下偷偷地完成它,不希望在光天化日下被人知道,就是因为他们觉得这是一种“耻辱”的义务。[11]因此,虽然维兰大农的份地、牲畜通常很多,物质生活并不十分匮乏,但是相应劳役义务亦多,社会地位低下,倒是许多生活窘迫、捉襟见肘的小农没有庄园义务束缚,也没有强迫性劳役,可以从事自己喜爱的活动,所以维兰大农常常羡慕小农们拥有的自由。
除农奴外,英国乡村存在许多拥有自由身份的小土地持有者(Small-holder),在自由小农和农奴之间还存在着大量半自由、依附性的农民,包括维兰身份的茅屋农、保达尔、1/4农以及自由持有者中的下层,他们共同的经济特征是仅仅依赖土地无法维持生存。相对说来,他们承担的劳役义务少,享有较多的自由,“因为闲暇时间较维兰大农为多,他们偶尔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不过,我们不能过高估计这些小农的“自由”权利,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与维兰大农的不自由相比较而言,当他们的自由与领主的意志发生冲突时,自由就不复存在。[12]在许多庄园,领主农忙季节的“布恩工”不仅要求农奴参加,也往往要求自由佃户到场,包括村庄里“绝大多数强壮人口”;对于数月或半年召开一次的庄园法庭,有关农奴事宜的亦要求自由佃户出席;在有“自由农民故乡”之称的肯特郡,许多自由农民也不能逃脱轻微劳役。可见,封建庄园里的农民,无论维兰大农还是自由小农,在人身上都受到封建领主不同程度的束缚。他们的“自由”是非常有限的,同近代资产阶级倡求的自由不可同日而语,较之从事家庭副业、商贸活动所需要的自由也相去甚远。
尽管如此,小土地者阶层之存在还是对英国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他们是13、14世纪庄园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事实上,庄园里从事各种非农生产活动的手工业者正是小土地所有者甚至是茅屋农这类人。据研究13世纪英国农民问题的专家科斯敏斯基而言,茅屋农与领主之间的关系是“双重”的,当茅屋农以农奴身份向领主服役时,他们的关系是“封建领主与依附农民”的关系;而当领主对茅屋农的剩余劳动给予货币或实物报酬时,他们又是“雇主与雇工”的关系。当然,这依然是封建“自然经济下的雇佣制”,不过显而易见,这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封建关系,它似乎离“封建”更远、离“资本主义”更近,无怪乎科斯敏斯基称这种关系为一种“半封建”的联系。[13]对庄园领主来说,茅屋农对他的意义与其说是作为一种封建地租的来源,不如说是一个雇佣劳动力的储藏所。可见,二者之间的纯粹封建依附关系已经开始瓦解,在小土地持有者的经济中,孕育着中世纪农村工业的萌芽。当然,这只是农奴朝着解放迈出的第一步。
从商品交换和对外交往角度看,农奴制庄园阻碍农业人口从事非农产业,限制农村人口向外流动。当然,庄园并不是完全封闭的经济单位,也存在对外交换活动,但这类活动非常有限,仅仅限于庄园内不能生产的盐、铁等必需品,其他绝大多数的生产生活用品都由庄园自己生产,从谷物、面包、黄油、奶酪到刀、剪、马掌和木材等,种类繁多。因此,从总体上讲,封建庄园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这种封闭型经济实体的生存不仅需要农业种植业,也依靠各种简单的手工业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这就为庄园里的居民从事各种行业提供了最初的动机,为劳动力向农业之外的行业流动创造了条件。可见,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也是庄园经济和乡村生活的内在客观要求之一,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封建领主的政治意志和经济利益要求的。中古时期封建庄园里的农民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从事各种家庭副业和简单手工业生产的。
但是,另一方面,庄园经济也为这些非农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设下了樊篱,阻碍农业人口大规模向外转移和流动。因为人口流动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意味着领主财产遭到损失,庄园主当然不愿这种情况发生,遂采取各种手段限制居民迁移和转业。上文已述。这样一来,庄园内手工业生产规模很小,各种手工业产品不以销售为目的,主要在庄园内部消费——缴租和自用。由于对外交换活动有限,各种手工业品市场很小,发展的空间有限,市场前景自然是灰色和暗淡的,庄园农民也缺乏从事手工业和扩大再生产的动力。因此,庄园手工业只能在简单作坊、低水平的层次上徘徊,只能充当庄园经济的补充成分,很难发展壮大,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也就难以取得较大成就。可见,在封建庄园体制下,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无论是工业化还是城市化,都很难发展起来,若想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首先必须打破庄园体制的桎梏,突破庄园制的樊篱。中世纪西欧农奴显然还不具备这方面的物质积累,也没有能力发动一场社会和政治革命。
在中古盛期,尤其在封建领主实力强大的庄园里,英国农村社会分化程度很低。据农业史专家科斯敏斯基研究,在封建经济鼎盛的13世纪,英国许多地区都有大量劳役制庄园存在,同时还有许多使用雇工劳动的小“雇佣制庄园”。根据科斯敏斯基对1279年“百户区卷档”的分析,我们发现庄园规模大小不一,其经济结构不尽相同,相应的社会分化也迥然有别:大庄园领主自营地比例相对较小,占庄园土地总面积的25%(维兰土地比例为52%),小庄园自营地比例则相对较大,达到41%(维兰土地比例为32%)。这进一步证实大庄园自营地生产是同农奴提供的劳役地租相联系的,小庄园自营地主要是由工资劳动力耕种的。因而,在13世纪晚期,这类小庄园显然有别于典型的封建庄园,最先实施劳役折算和货币租,采取的是逐渐面向市场的一种经营方式,已经开始了向资本主义农业转变过程。科斯敏斯基形象地称小庄园为“中世纪英国农村中,资本主义因素发酵的霉菌”[14]。所以,小庄园里的商品生产、商品货币关系要比劳役制大庄园发达得多,在这里,货币租基本上占主导地位,劳役租数量很小。
劳役制大庄园情形则恰恰相反,实力雄厚的大庄园主依然实行劳役经营自营地生产,要求庄园农奴或其他不自由的生产者提供劳役租,甚或役使一部分自由小农,可以说庄园规模越大,封建性越强。大庄园里农民分化程度较低,保持了一个中等农民的稳固阶层(71%),维兰份地与自由农土地之比是小庄园的2倍,显示了封建经济无分化、平均的典型特征,这表明在商品关系大量渗透的13世纪晚期,英国大庄园保持了一个数量稳定的农奴阶层。[15]在这里,劳役制生机勃勃,远未衰落,劳动力无论是向非农产业转移抑或仅仅空间地区上的流动,都受到较大限制。
再者,封建庄园实施劳役制剥削,加上其他实物租、罚金、贡赋等各种捐税,都对庄园生产者构成了沉重负担,也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进程。道理显而易见,生活窘迫、负担沉重的农村居民仅能勉强获得温饱,这是一种典型的“糊口经济”。农民们没有能力购买除粮食以外的其他消费品,所以在农村贫穷地区,非农产品的消费市场很小,农户的家庭副业虽早已产生却难以成长壮大,自然难以对其他非农行业产生积极的联动反应。因此,各种奢侈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行业主要集中在城市,并在城镇获得较大发展,这也就不奇怪了。沉重租赋无疑阻碍了一个民族国内工业品市场发展,后者正是乡村工业最初发展的支撑点和立足点。没有国内市场,就没有民族工业的成长,尽管海外市场也会对民族工业产生非常有益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但在民族产业的萌芽阶段,国内市场的“孵化”和“培育”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总之,由于封建农奴制的存在,农奴等农业生产者大都被限定在庄园里,不能够随意迁徙流动,也不能够随意放弃农业转而从事一些非农生产,即便产生些许茅屋工业也很难成长壮大。这意味着在农奴制下,劳动力向非农行业的流动是有限的,只能是封建庄园经济的补充成分。在领主面前,农奴不仅在法律上没有权利,即便在私人生活领域内的权利也受到领主的践踏和粗暴干涉,翻阅中世纪卷档,经常发现领主干涉农奴婚丧嫁娶之事。因此,摆脱低贱的社会地位是农奴们世世代代的奋斗目标,他们要寻找自己的乐土,中世纪的城镇正是他们逃亡的避难所。从语源角度看,“乡村”、“农村”这个词“country”来自拉丁语“countrata”,意思是“位于对面的事物”或“相反方向的事物”,指的正是“处于城镇的对立、相反一面”。[16]乡村庄园里的农奴自然是逃亡到中世纪城镇里去,那里存在着不同的、相反的事物,对于农奴而言,其中最有吸引力的莫过于城镇的自由。
(二)中古城市的诱惑
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中古初期,蛮族不论是日耳曼民族抑或来自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人,都在入侵过程中大肆破坏,致使昔日罗马辉煌城池衰败了,马克思称它们大多是“一些残破不全而且失掉文明的城市”,残垣断壁,满目疮痍。[17]不过,蛮族的破坏并不像当代教会史家(主要是僧侣)所认为的那样严重,伦巴德人、法兰克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和维金人后来都逐渐定居下来,同罗马人及后罗马社会融合在一起。
关于早期英国城市状况的材料不是很多,新近出版的《剑桥不列颠城市史》考察了英国从盎格鲁-撒克逊早期的居民点到20世纪中叶城镇成长、发展和演进过程。利兹大学教授D. M.帕利泽(D. M. Palliser)主编的《剑桥不列颠城市史》第一卷主要叙述了公元600年至1540年间英国城镇发展历程。作者认为从7世纪开始,英国城镇生活“复兴”了,主要在不列颠原罗马城镇旧址或附近地区,像伦敦和约克等城市一直成为当地政治中心。可以说,早期城市发展基本上是“罗马人留下的遗产”[18]。帕利泽甚至认为,不列颠南部如果没有经历罗马人的长期占领,英国中世纪和现代城市模式也许会“完全不同”。显然,帕氏非常看重早期罗马人留给不列颠的影响,有夸大罗马人对英国城市发展作用的嫌疑。
除罗马人外,早期入侵者中北欧维金人对不列颠岛影响也比较大,表现在语言、地名、丹麦习惯法和石头壁画等方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影响是体现在城市上。这些入侵者建立了许多贸易地点,尤其是在爱尔兰,几乎所有重要的城镇都是他们创建的,像都柏林、沃特福德(Waterford)、韦克斯福德(Wexford)、科克(Cork)等。在英格兰,约克城就是他们建立的贸易地点,也是他们的首都,再往南,斯堪的纳维亚人还被视为“五堡之民”,这五个城堡分别是林肯、斯塔夫德、德比、诺丁汉和莱斯特,都是英国中古时期很有名的城镇。[19]克里斯托弗·戴尔(Christopher Dyer)教授查阅了诺曼征服前英国社会状况的资料和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发现到9世纪中叶时,英国可以称之为“城镇”的地方不会超过12处,城镇人口不到总人口的2%。[20]在我们所查阅的资料中,只有尼古拉斯对英格兰早期城市化评价较高,他认为在诺曼征服前,英格兰在西北欧地区曾经是“城市密度最高”的国家。[21]或许他指的是罗马不列颠时期,因为自5世纪之后很少发现城市获得显著发展的证据。总的说来,中世纪早期英国城市化水平是很低的,大概与不列颠岛政局动荡有关。据《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记载,来自海外的入侵者和岛内的各种冲突时时造成“劫掠城市”、“焚毁市镇”等行为,此类词汇在书中出现频繁概有数十次之多。
1066年,诺曼征服在英国开创了诺曼王朝。“征服者”威廉一世于1086年对全英土地、人口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后汇编成《末日审判书》,我们关于英国早期城市化最全面的信息正是来源于此。根据《末日审判书》记载,诺曼征服时期或11世纪下半叶,城市人口在3%~5%之间,当时英国人口大约有150万左右,95%以上的居民都生活在农村,其中包括许多大大小小的贵族。[22]著名中世纪史家布瓦松纳对城市人口数量估算稍高一些,认为1060年英格兰城镇居民总数约16.6万人,如此则城市人口比例在10%左右。我们综合上述观点,折中取一中间值,即7%~8%。这样我们得到了英格兰在中古时期关于城市化水平的最早数据,尽管粗糙,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诺曼征服无疑对英国的语言和文化造成了严重破坏,英语沦落为社会下层人士使用的语言,而诺曼法语则成为上流社会和官方大力提倡的语言,再也看不到用英语创作的文学作品,也很难看到用英语发布的令状。除此之外,“征服者”——诺曼底公爵威廉无情地蹂躏了英格兰许多城镇,使得这些城镇成为王朝更迭的受害者。譬如,据《末日审判书》记载,牛津只有243户人家有能力缴纳捐税“盖尔德”(geld),剩下的478户如果说不是一贫如洗,也已经被劫掠蹂躏得无力承担任何赋税了。切斯特(Chester,柴郡首府)、约克、多尔切斯特(Dorchester,多塞特郡首府)境遇也好不到哪里去。[23]其中约克郡卷入了北方叛乱,受损尤甚,1607户宅院中有1029户到1086年时基本上“废弃”,切斯特承担定期税(periodic taxation)的居民由11世纪60年代的487家下降到1086年的282家,这一数字表明“切斯特的人口从3019人降至1748人”,人口减少了约40%[24];什鲁斯伯雷、伊普斯维奇等也都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因为很多城堡对诺曼政权而言,都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威胁,所以遭到大规模的拆除,这样就不可避免地损毁了许多城镇建筑和民宅。与此同时,岛内经济生活、同波罗的海地区的贸易以及一些工业生产都受到影响,像柴郡盐矿在1086年食盐产量价值不及1066年的1/3。[25]可以说,英格兰的城市发展进程暂时遇到些许挫折,一些城镇经济一度有所萎缩。
与欧洲大陆相比,不列颠岛城市发展进程显然要晚一些。“征服者”威廉一世一方面削平大量反叛的英格兰土著贵族堡垒,另一方面同时也兴建了一些堡垒,像他在佩文西、黑斯廷斯、坎特伯雷和罗切斯特都建立了城堡,还在伦敦开始建造伦敦塔,在去世的前几年他还建造了后来成为英国王室称号的温莎城堡。至1087年去世时,威廉总计建造了23座城堡。[26]这些城堡很多都具有鲜明的“法兰西”风格,在诺丁汉郡数量最多。[27]从1086年开始,英格兰许多地区城镇经济开始出现复苏迹象,老城镇不断膨胀,新城镇不断建立起来,南部沿海地区尤为显著。东南地区大概与法兰西商贸往来密切,在1066~1086年间,佩文西(Pevensey)、桑维奇(Sandwich)和奇切斯特(Chichester,西苏塞克斯郡首府)三地城镇房屋数量明显增加,城镇人口日渐稠密,兴旺的贸易活动使得各个城镇财政收入大增,其中多佛(Dover)通行税几乎增加了3倍。[28]
新建立的设防城堡(borough)大都享有一定自治权,大概采取了某种“市镇规划”(town-planning)措施,每处房屋都有固定的宽度和面积。譬如,埃文河上的斯特拉福德,每一处市民房屋宽3.5杆、长达12杆[29];在利克(Leek),每一个自由市民(burgess)可以占地半英亩建房,还在镇外拥有1英亩地块。[30]一些老城镇也进行了一定规划,那些由木棍荆条垒建起来的民房很难经得起一次火灾或一场暴风雨的考验,这都为老城改建和新城区兴建提供了机会。关于诺曼人对英国城市的影响,《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著者持“积极影响”说,认为“诺曼征服推动了商人基尔特(Gild Merchant)在英国的出现。诺曼市民及其更先进的诺曼经济制度的影响,导致了英国农业地位的下降和城市地位的上升,城市数量也不断增加”[31]。在12世纪,英格兰城市经济发展开始进入繁荣时期。
因此,征服战争和政权更迭虽然对英国城市发展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但从长远来看,这些消极影响持续时间较短,因为英格兰王国最大、最繁荣的城市——伦敦——由于适时“屈服”免遭浩劫,许多城镇纷起效尤,没有采取什么抵抗行动,自然也就没有遭到入侵者的严重破坏。对此,英国史家阿萨·勃里格斯说:“这些不幸的人如此软弱无能……似乎整个王国的力量都随哈罗德一起消失了。”[32]因此,在诺曼征服后,相当多的城镇保持了现状,英格兰的城市制度、习俗也没有发生显著变化。比较一番1086年和1066年的王室收入可发现,诺曼王室获自城镇的税收较之以前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室增加了。据记载,当1087年威廉去世时,王室岁入总额约在“14000英镑到17650英镑”之间,相当于“忏悔者”爱德华王时期岁入的3倍。当然,存在着诺曼统治者加强了剥削和搜刮英国市民的这种可能性,不过,这更可能是英格兰城市经济在诺曼征服后得到继续发展的一种间接证据。
帕利泽教授就明确断言,诺曼征服在英国城镇生活的许多方面“根本没有造成中断”[33]。著名经济史家波斯坦教授也认为,诺曼征服没有中断与欧洲的商业联系,但是如果非要说有什么影响的话,也只是“增加了这种商业联系”,东昂格里亚地区的港口林恩(Lynn)、亨伯(Humber)不断地泊有来自挪威的“满载着木材、鱼和鱼油”的商船,英格兰输往北欧的则主要是“小麦、蜂蜜、上好的面粉和呢绒”,除北欧外,英格兰与大陆尤其是与低地国家贸易活动更为密切,以至于成为“欧洲中世纪经济的典型特征”。[34]美国中世纪史专家汤普逊的评论更为直接,认为诺曼征服“加强了英国和欧洲大陆的联系”,极大地刺激了同欧洲大陆的贸易活动,包括地域偏远的中东欧如德意志和俄罗斯等国,这种贸易联系在诺曼王朝诸王统治期间一直持续着,直至金雀花王朝也没有改变,以至于在1157年时,英王亨利二世还批准了“科隆商人在伦敦的一个侨居地”的特许权,“狮心王”理查一世授予他的“亲爱的科隆市民”以自由特许状,免除他们交给英格兰王室的各项捐税。[35]这些都是与中欧进行贸易往来的典型例证。此外,诺曼贵族还邀请犹太人到城镇生活。大概这是来英国定居的第一批犹太人,对繁荣和刺激城镇经济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总的说来,处于英国南部地区尤其是海岸线一带的城镇,由于和大陆贸易而带来的繁荣远远超过北部地区,其城市化进程直至18世纪前一直走在其他地区前列。
教会也对英国城镇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在所谓的“黑暗时代”,一些罗马城镇保留下来(其中许多是主教驻节城市),当然人口和规模已大为缩减。不过,中世纪早期的这些城市与以前的罗马城市相比存在明显不同,此时各种教会团体开始对它们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因为教会是以帝国城市制度为基础、根据罗马的城镇区划而建立教区的,教会的纪律迫使主教常驻一地,他们必须经常住在各自教区的主教教座所在的城镇。所以,当世俗政府对城镇失去控制和管理的时候,基督教会并没有放弃城镇,城镇也没有失去宗教管理中心的性质,相反由于世俗国家的放弃,主教们对城镇的影响更大、更强了。这在欧洲大陆的法国尤为显著。大主教、主教、修道院等都在城镇中占有数量庞大的地产,享有政治权利、垄断司法和商业贸易,因此有学者称法兰西为“教会封建主义”。在德国,直到12世纪末,城市9/10的市场权还由教会和修道院控制,基督教会对城镇的影响也是十分显著的。[36]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格兰,受教会影响所建立的城镇远远不及欧陆法国,有较大影响的也就坎特伯雷、温契斯特和伍斯特等寥寥数城而已。在英格兰多数城镇里,教堂位于堡的一个封闭的角落里,常常与其他世俗机构分离开来。不过,越来越多的考古证据表明,“城市生活复苏的最初迹象是与重要的教堂联系在一起的”,“当时最有组织的社区是大教堂和修道院,手工业者、工匠、仆人和乞丐全都聚集在它们门前”。9世纪后期人们在翻译比德作品时,把他使用的“urbana loca”没有译成“城市”,而是译为“修道院所在地”[37],可见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大约有数十个英格兰城镇都是从修道院和集聚在它们门前的居民点发展而来的。在诺曼征服后,一些新教堂和修道院在塞尔比(Selby)、什鲁斯伯里(Shrewsbury)、切斯特(Chester)、斯波尔丁(Spalding)、科尔切斯特(Colchester)和巴特尔(Battle)等地破土兴建,一些英格兰教会主教驻地也开始从农村迁到城市。当1072年大主教兰富兰克决定将几个主教驻地迁到较大地点时,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基督教会开始与英格兰城市发展更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在教会和修道院周围,一些新的居民点发展起来,有的就在修道院大门口,它们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修道院长和基督徒兄弟”提供各种生活用品和服务。[38]
此外,我们还发现,即便这些英国主教城镇也都存在市场活动,可见,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当地贸易中心。坎特伯雷建于9世纪,附近是圣奥古斯丁修道院,残留的特许状证明该城有牛市,还有相当大的土地市场。温契斯特和伍斯特也有一个类似的土地市场及其他商品市场,主教有权对不诚实的贸易者处以罚款。[39]不过,总的说来,英格兰教会势力对城镇影响远不及欧洲大陆。
其他证据也表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格兰不是一种简单的自然经济,贸易活动正处在发展之中。从7世纪以来,不列颠城市商业活动得以迅速恢复,显然这是英国参与欧陆国际贸易,特别是同莱茵兰地区进行贸易的结果。这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中世纪的城市起源于商业发展”的观点。比利时历史学家亨利·皮雷纳就持此类观点。他认为,欧洲大陆城市是商人围绕设防地点(城堡和堡垒)的聚居地,是由于商业的发展和扩大而产生的。“随着海上贸易的逐渐发展,古老的马赛港恢复了生气……巴塞罗那也从中得到好处……在令人神往的伦巴第平原上,城市像庄稼一样茁壮成长。……随着商业的发展……所有古罗马的城镇,所有古罗马的自治市,重新出现了新的生机。”[40]
从7世纪以来,英国王权发展也构成了不列颠城镇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中古初期,西欧各地封建主出于安全和防卫考虑,还陆续修建了一些城堡以防御匈牙利人、穆斯林和北欧维金人的侵扰。英格兰也同样如此,除上述主教城市外,盎格鲁-撒克逊王室也建立一些“堡”,不仅为了防御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入侵者,也是减少不列颠岛上前封建时代诸王国之间战争造成的损失。显而易见,这些城市一般都是一些行政中心和军事设防据点,虽然也具有一些经济功能,如征税集散地、监督和保护贸易活动,但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发展的标志”,没有多少经济意义可言。此时,城镇居民丝毫也不享有特权地位,他们生活其下的制度是习惯法的制度,与城镇外的人们的区别仅在于他们是聚居在一个地方而已。
可见,西欧中世纪早期的城市与古代中国等东方封建社会城市拥有许多共同点,都存在着浓厚的政治和军事色彩,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后来出现的。大约9世纪后,直至11世纪,西欧有大批城市涌现出来,城市特征亦逐渐发生变化,中国和西欧中世纪城市差距日大。7~9世纪间,带有城墙的“堡”的政治、军事性质逐渐让位于经济和贸易中心,这时英格兰许多堡的兴建都是伴随着贸易发展和银进口而出现的,像诺里奇、福特维奇(Fordwich)、伊普斯威奇(Ipswich)、伦敦、桑维奇(Sandwich)和南安普敦(Southampton)等。
当然,也有学者持有其他关于英国城市起源的各种观点。[41]无论城市如何起源,到中古盛期时,西欧城市主要是一个经济中心,这些城“堡”与周围的庄园和居民点有所不同,拥有自己的法律,居民享有一定人身自由,不负担低贱性的劳役。“堡”的居民主要是工商业者,从事商品生产、贸易交换,城市的经济功能日益增强、经济地位日益重要,这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这时的城市逐渐褪去了中世纪早期的特征,逐渐展示出一种新的风貌。
相形之下,古代中国城市变化甚小,甚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出现什么重要变化。我国著名史学家何兹全先生说,中国春秋以前的城“是贵族的居住点。春秋战国之际,交换经济兴起,城市同时成为商品货物积聚处,也是商人、手工业者的居住处”[42]。一个城市主要由官府、居民区和市组成。战国秦汉的“市”是在官府管理和控制之下的,“层层的交易丞、钱府丞、市啬夫、市令、长,都属于政府系统而为一个分支”。[43]因此,商人的商业活动完全处在政府官吏的控制下,没有什么自治权,也没有自治组织。从秦汉直至明清,政治和军事需要始终是封建城市形成的基本条件和动力,封建城市始终保持着鲜明的政治、军事特征,是中央政权牢牢控制下的军事单位和“郡县城市”。[44]由于城市里工商业者很少,所以在郡县城市中到处弥漫的是使人窒息的专制主义气氛。西欧中世纪城市突出的经济功能则反映了市民阶级力量强大,他们通过各种斗争方式赋予了城市自治和自由。当然,此时城市更多的是一个贸易和商品交换中心,“生产”职能还不突出。因此,对于大多数城镇发展而言,商品贸易活动要比手工业生产更加重要。随着贸易活动的展开,手工业和商人群体逐渐增大,经济力量的增强促使他们要求获得一定的政治特权,而且在很多时候他们有财力从封建主或国王手中“购买”自由和自治权利。
关于中古时期西欧城市拥有的特殊的法律地位,学者们不存在较大分歧。大体说来,中世纪城市有着自己独特的含义:是“靠工商业维持生存,享有特别的法律、行政和司法,一个享有特权的集体法人”[45],简言之,具有一种政治自治、地方自治的倾向。通常,这些城市定期举办市集,各地商贾、手艺人和工匠云集。普通市集享有自由贸易、商业仲裁和人身安全等特权。城市通过购买特许状从国王处取得权利后,发展成为自由城市,享有包括市民人身自由、领地自由、独立法庭及财政自由和贸易自由特权。自由城市再进一步发展则为自治城市,有权选举自己的市政官员,主持管理城市内部事务。到《末日审判书》(1086年)汇编时代,英格兰大约有112个城堡和44个市场,尽管有些地方不尽符合城市的标准,至少可以确定有70个规模较大的城镇,这是毋庸置疑的。这些城镇中大约一半都位于泰晤士河以南的诸郡。
当然,作为封建社会内的政治实体,中世纪城市也是封建王国内的一级行政组织,重大事端须以王命是从,履行王国治下属员的许多职责,譬如代行郡守收缴赋税和为王家征收关税;司法上仍要接受王室法律的管辖,自备武器、马匹参军服役,执行国家商业管理、禁运、扣押、限价等法令。[46]可见,中世纪西欧城市具有两重性,既有自治性,也有郡县性。郡县性是东西方封建社会中城市都存在的共性,而自治性则是东西方社会中城市的差异所在,是西方城市独具的特性。[47]城市的这种自治权利是城市居民采用从货币赎买到武装斗争等方式和手段争取的,在中世纪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是占据主要地位的。
总的说来,中古城市与封建庄园是两个不同的世界:一边是自由,另一边是奴役。当然城市也存在奴役现象,庄园也存在一定自由,不过在维兰佃户眼中,他们看到的更多则是城市的“自由”和乡村的“奴役”。在这样境况下,不难理解,庄园里的农奴们普遍向往城镇的自由,向往城镇市民享有的种种权利。逃亡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农奴逃亡浪潮
农村劳动力由乡村向城市的转移有多条途径,农奴逃亡就是劳动力转移在特定时期的途径之一。英国12世纪法学家格兰维尔(Glanvill)在其《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俗》一书中阐述了维兰获得自由的几种合法途径:第一种是领主放弃对农奴及其后代的权利要求。第二种是将农奴售卖给有意释放的第三者,即“赎买”农奴;格兰维尔强调农奴不能用“自己的金钱寻求自由”,因为农奴所有的动产属于领主,所以第三者可以购买农奴后予以释放。第三种方法是在特权城镇里居住一年零一天。[48]显然,上述三种方法中,头两种有些脱离实际,很少有领主会主动放弃对农奴的所有权,也很少有农奴能够积攒足够钱财通过第三方“赎买”自己及后代,即便有也不会很多,那么对于大多数农奴而言,最现实、便利的摆脱奴役地位的途径和手段就是逃亡到城市里。
据记载,许多在乡村无法维持生存的农奴、小自由农都选择了迁移城镇,有的甚至是比较富裕殷实的大农。像1252年,克劳利庄园一农奴逃亡,就留下了大量动产,计有2匹马、2头母牛、2头公牛、1匹小马、1头小母牛、31只母羊、27只阉羊、未剪毛的1岁羊11只、26只羔羊、5头大猪、4只小猪和12只鸡、3蒲式耳燕麦、6蒲式耳小麦、43/8夸特大麦,7个蜂箱和价值7便士的蜂蜜及一些衣物等。[49]这似乎在提示我们,农奴逃往城镇的动机不是经济方面的,至少不仅仅局限于生计,自由和尊严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希尔顿教授还提供了另一逃亡农奴约翰·马申的财产纪录。纪录表明约翰是一位耕种了39英亩份地的维兰大农,留下的动产有2头公牛、1头母牛、1头小牛、4头母猪、20只鹅、1只公鸡、4只母鸡和一些腊肉,还有马车1辆、风车1辆、筛子1个、犁1架、烧柴3车以及3大桶(约5夸脱)谷物和5蒲式耳麦芽。[50]可见,这位逃亡农奴也是一个“半资产者”。逃亡就意味着舍弃大部分家当,仅存身上些许轻便财物,抛家舍业是逃亡农奴的普遍现象。抛弃一切、逃向一个未知的天地,对于大多数农奴而言,并不是一个容易作出的决定,但依然有一部分农奴选择了“一无所有”的自由,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奴对自由的渴望。城镇正是他们憧憬中的桃园和乐土。
在很多情况下,农奴逃亡是由城市自治运动引发的后果。就英国而言,城市取得自治不像欧陆通过武装斗争手段,更多的是采用货币赎买方式,尤其是在理查一世和约翰王时期为了得到急需的金钱,大量颁赐城市特权证书,特权内容也比以前广泛。城市自治运动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的历史进程,而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又促进了城市人口发展和城市经济繁荣。意大利历史学家萨尔韦米尼在研究意大利城市时曾经说过:“追究一个贵族的根底,你就会发现原是一个商人。”[51]同样,研究中古时期历史的学者们经常发现,在很多种情况下,13世纪的英国城镇市民倘若追述其出身的话,很有可能就是由12世纪的维兰佃户转变而来。倘若将农奴出身的市民打入另类,喧闹繁荣的城镇很可能瞬间经济凋敝、繁华不在。英国城市复兴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出现的,也可以说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的一个产物。因此,城市复兴与农奴逃亡、城市自治运动是同一历史事物的三个方面,是三位一体的历史过程。
当然,在中世纪历史上,一个集体性团体享有一定内部自治,并不罕见,这本身并不具有什么重要意义。远在公元1000年以前,许多修道院的僧团都曾经享有过自订团规的权利,但它们“……只不过都是历史陈迹而已,几乎毫无近代意义”[52]。然而,唯有中世纪城镇则超越了所有的自治团体,显示出非同寻常的意义,完全不同于修道院。简言之,它是一种由社会“结构性”要素发展为“解构性”因素的历史事物。最初,这种社会关系体制原本是封建社会的组成部分,即“结构性”要素,像缴纳捐税、辅助王权、维持治安和缉拿盗匪等,不过与庄园不同的是,城市居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和自由,诸项权利义务都写在一纸法律文书之中,这就是“特许状”或称“城市宪章”。也可以说,“特许状”是中世纪城市市民阶层在封建体制内形成“飞地”的外在法律形式,所体现的种种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与封建庄园和修道院是不完全相同的。而随着城市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的自治不仅没有灭亡,而且逐渐向外扩大传播,对广大农村居民产生吸引力,也就是城市“拉力”。许多乡村居民尤其是农奴就逃亡到城镇,以摆脱奴役争得自由。这样一来,城市就对封建性庄园制度起到腐蚀、摧毁作用,由“结构性”要素转变成了封建社会的“解构性”要素。
所以,中古时期流传的一句谚语“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就是指农奴如果逃亡到“特权”城市里,其主人无权抓回,如果平静地居住了一年零一天,并进入行会,即成为自由人。[53]在城市争取自治的斗争中,上述谚语演变成了习俗,继而成为被社会普遍接受的“接纳法规”。当然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之习俗存在差异。有的城市规定,逃亡到城市的农奴要在一定时期内履行市民义务,交纳各种费用;有的城市甚至规定,只有城市行会成员方可获得市民身份。但大体说来,中古时期绝大多数城市对农奴都是开放的,持欢迎态度的。[54]
农村移民范围显然同城镇的“拉力”影响范围密切相关。其实,这种“拉力”不仅体现在城镇政治和法律层面,也体现在城镇经济层面。据罗伯特·福塞尔(Robert Fossier)研究,伴随着城镇扩张而来的是城镇居民对食品和原材料需求的增加,一般说来,居民数量在3000人左右的城镇——在中古是非常普遍的,甚至是在城市等级中占据主流地位的,则需要面积10000公顷的地区为其提供谷物、肉类、酒类和木材,所以城镇市场需求所影响波及区域半径在15公里左右[55],这恰好与中古英国农村居民地域流动中最普遍、最有代表性的“短距离”迁移模式大致相吻合。直至中古晚期,短距离的地域流动——迁移距离在方圆数英里之内,移民中的绝大部分最远不会超出“流出地”20英里范围,多在10~20英里左右。譬如埃克塞特的移民半径是20英里,莱斯特、诺里奇和诺丁汉的移民来源也是如此,比它们大得多的约克市依然如此。[56]因此,中世纪居民的流动迁移不仅取决于城镇的政治“拉力”,也取决于城镇的经济张力和辐射范围,中世纪城镇的各种“拉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移民的动机和流动方向。
我们至今无法精确算出农奴逃亡的具体数字,也不确切知道多少农奴躲过领主追捕而逃入城镇,不过可以合理推测他们构成了中世纪城市市民的一个重要来源。一些学者的相关研究可供参考,像中世纪史家P.布瓦松纳认为在城市自治运动后,西欧人口大约有1/10流入城市。[57]这些流动人口当然不全是逃亡农奴,但农奴一定会占其中很大一部分。所以,马克思也认为,西欧中世纪城市主要是由“获得解放的农奴重新建立起来的”,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城市的城关市民”[58],说的都是同一道理。
二、农业生产的局限性迫使农村劳动力转移
在研究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时,中外学者由于研究角度不同,提出了许多颇有见解的理论和观点,譬如E. S.李的“人口迁移理论”、库兹涅茨的“人口再分布”理论、舒尔茨的“投资与收益”理论、托达罗“预期收入”理论等,其中唐纳德·博格等人于20世纪50年代末提出了一种“推力—拉力”理论。[59]尽管上述理论大多出自现代史家研究18世纪工业革命后的人口流动和城市化经验所得,不过对于我们考察中世纪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动力机制,仍不失为一个有益的视角。在笔者看来,中世纪英格兰初步形成了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的动力机制——“推—拉”机制。乡村社会产生“推力”,城镇特权地位产生“拉力”,吸引和拉动农村人口走出土地走向城市。当然,乡村也存在阻碍劳动力转移的“拉力”,城镇也存在不利于人口流动的“推力”,正是在上述各种“拉力”和“推力”因素综合作用下,中世纪英格兰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获得一定发展,畜牧业、纺织业等非农行业逐渐兴起,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这里主要谈一下中世纪英国乡村社会存在的一些推力因素。
中世纪英国农村人口不断流动也是由农业生产本身特点造成的,因为农业生产存在着“季节性”失业现象、农业生产边际收益递减性、土地生产资料同农业劳动力之间的不平衡性等,这些都是“推动”人口流动的诸多因素,它们共同构成了中世纪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推力”,其中,“季节性失业”现象是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的“推力”因素之一,促使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地域性限制产生流动,摆脱对领主、土地的依附关系。这种劳动力转移既包括向非农领域转移,也包括农业社会内部各地区之间相互流动。
(一)农业“季节性”失业现象
中古农业生产存在“季节性失业”现象。无论农民家庭土地丰裕与否,经营农业都存在季节性失业,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现实。春夏秋三季是农业生产较为繁忙季节,秋收是最为繁忙的,领主要求农奴、自由农等佃户的“帮工”多在此时,乃至英国许多地区农民婚丧嫁娶之事都改在冬季举行。有些城市织工也在秋收季节停工,赶往乡下帮助收割谷物;有的城市则明确规定禁止在秋收季节从事纺织品生产,譬如诺里奇,城市当局规定织工在秋收季节从8月15日始停工一个月;[60]1376年,科茨伍德的纱线被禁止出口,原因之一是它在农忙季节从收割庄稼的农业地区招收了劳动力。[61]所以许多庄园禁止农民在农忙季节从事工业生产,因此,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是非常明显的,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城镇的生产生活节奏,但农忙高峰一过,失业现象便突兀起来,尤其在冬季农业生产几乎处于停顿状态,农民无事可做,失业最为严重。这种“季节性”失业既给许多仅靠农业维持生计的人家造成威胁,也为他们从事非农产业提供了必要的劳动时间。
因此,在许多地区一到冬季,大量工业活动便代替农业活动,费尔南·布罗代尔提到,有些地区“甚至不怕引起火灾,点着蜡烛赶夜工”[62]。保尔·芒图也提到“冬天当田间劳动暂停的时候,所有茅屋中的火炉旁都发出了孜孜不倦的纺车的嗡嗡声”[63]。因此,中古农民从事家庭副业、发展乡村工业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主要就源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这种状况在相当长时间内成为农村居民向非农领域流动的一个重要特点。甚至直至近代早期,英国东南部乡村工业发达地区之一——威尔德地区呢绒生产周期依然是“夏季停工”,在冬季“圣诞节和来年春末”最为繁忙红火。[64]许多农民即便不从事家庭副业生产也往往外出打工,四处流动。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在王室和政府法规中也留下了痕迹,像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颁布的1601年“济贫法”和1662年“定居法”,限制贫民“长期流动”,要求必须在40天内遣返原籍等,但却“允许居民在收获季节”暂时流动,因为这时农业急需大量劳动人手。
因此,中世纪史家科斯明斯基发现,仆农和劳工在13世纪时就非常重要,以打工补充生活来源的人不仅有茅屋农和1/4份地持有者,还包括1/2份地持有者和全份地持有者,这种情况远比“资料所能证明和历史学家所能认可的更为重要”。据推算,当时的英格兰至少有1/3农民依靠打工赚钱生活。另据1380~1381年人头税簿,希尔顿认为,在东盎格里亚的村庄里50%~70%的男人受雇为仆农或劳工。这种情况并不限于东盎格里亚。同一年格洛斯特郡税簿表明,该郡存在大量仆农。在开普福特,登记的157人中,其中69人是仆农。此外,波斯坦关于自营地仆农或帮手的研究也证明了这种雇佣劳动力的重要性,“小土地持有者总要给领主或富裕村民卖工。就整体而言,13世纪村庄里的小农,即那些不能完全依靠自己份地生活而被迫进入劳工市场的人,数量巨大,常常超过中等农户人数,有时竟超过村庄里其他居民的总数”[65]。
可见“季节性失业”推动着英格兰农村大量失业和半失业人口“季节性”地向外转移,驱使农村中处于失业和隐形失业状况的劳动力向就业机会多、报酬高的村庄、地区乃至城镇流动,同时空闲时间的存在为农民从事家庭副业提供了可能条件,使一部分农业人口走上了发展乡村工业之路,尽管这些非农人口同时从事农业生产。自然经济下农村社会画地为牢、停滞静止状态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了。
(二)人口与土地资源之间的不平衡性
农业生产存在着人口和土地资源之间的不平衡性。中古时期95%以上的人口直接依靠农业为生,土地之于他们就像“呼吸的空气一样重要”。随着人口日渐增多,土地日益匮乏,份地分割变小不足以维持家庭之需,资源和人口之间原本平衡的关系失衡了。生产资料不足的农户开始蚕食村落边缘地,或者将多余劳动力转移到手工业、畜牧业等。常见的是,在大量未开发土地存在情况下,村庄里土地资源严重短缺时便会出现大规模的垦荒和移民,从而在耕地扩大基础上重新达到人口和资源的“平衡”,而这种新的平衡会因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人口数量的膨胀被再次打破。
从有记载的《末日审判书》来看,11、12世纪英格兰的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处于上升的轨道之中。到13世纪末叶时,英格兰人口大概增长了300%,达到600万或者更多。[66]人们普遍认为,这一时期几乎没有瘟疫,人口预期寿命(Life Expectancy)和生育率很高,早婚现象也很普遍。霍林斯沃思博士(Hollingsworth)将1143~1173年作为人口增长最快时期。[67]当时总的看来,农妇每人生育的孩子在5~6个之间,可见生育率比较高。[68]相应的,农村市场谷物价格迅速攀升,在1180~1220年间,小麦价格上升了两倍,到1270年在正常丰收年景下依然上涨了1倍。[69]谷物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指数变化,无疑是人口和需求不断增加的一个重要反映。限于中古时代的技术水平和需求水平,小麦主要供城乡居民食用,很少进行深加工以作他用,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小麦价格上升就是人口数量增加进而导致刚性需求扩大的直接后果。
在人口压力日渐增大的社会背景下,我们看到农民份地规模不断变小,小屋农与没有土地的流浪者日趋增多,他们或靠与人打工为生,或被迫向偏远地区寻求新土地。而在中世纪,拥有半份地以上的维兰才能够维持起码的生活,至于那些1/4农和持有3~10英亩土地不等的小土地持有者,即使没有负担,也很难仅靠土地维持生活。那么,这个阶层的人有多少呢?他们又何以为生呢?
据记载,仅有一间茅屋和几英亩土地的小屋农就占了总人口的1/3,土地显然不足以维持生存。因此,他们常常不得不为富裕农民和领主打工,构成了劳动力流动队伍的最初成员。对他们而言,生存压力是在城乡之间流动和向非农产业转移的直接原因。即使是持有半个威尔格(virgate)的中等农户,也仅仅维持其家庭收支,基本没有什么剩余来抵挡灾荒年头和难以预测的突发事件。这意味着中等农户也往往要靠出卖劳动力弥补家庭收入。因此,在中世纪的庄园里,耕地不足现象是比较普遍的,涉及至少一半以上的人口。[70]当然,这些小土地持有者的数量和重要性在各个庄园是不一样的。但是,“在各地,他们都是庄园组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他们份地很小,不足以养家糊口。因此提供了自由或半自由劳动力的基本来源。没有孩子的维兰大农、寡妇,甚至领主本人,都准备雇用小佃农,或作为日常生活需要,或作为季节劳工。如果没有他们,中世纪庄园生活很可能难以正常运转”[71]。此种描述丝毫没有夸大农村雇工在庄园实际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表明了农村人口和耕地之间比例失衡的严重程度。
平衡总是暂时的,不平衡却是常态,正是这种“失衡”状态驱使农村社区里膨胀的人口不断流动迁徙、垦荒移民。当有限的土地资源被开发殆尽时,剩余的农村劳动力不得不逐渐向非农产业转移,从而开始城市化和非农化历史进程。我们不否认追求自由、男女相恋私奔、违法犯罪等因素也是一些人离家出走的原因,但经济因素无疑是农村人口流动的最主要原因,当家庭所在社区和外地所提供的生存发展机遇出现差距时,尤其是当家庭不能为多数家庭成员提供稳定的生产和生存保障时,多余的家庭成员“离开家庭”(leaving home)向外转移流动就不可避免了。[72]
(三)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递减性
农业生产存在着边际收益递减性。所谓收益递减规律:是相对于其他不变投入量而言,在一定的技术水平,增加某些可变投入量(例如,劳动)将使总产量增加;但是在某一点之后,由于增加相同的投入量而增加的产出量很可能会变得越来越少,即我们得到的增加的产出量是递减的。[73]农业生产的边际收入递减性使得农民不可能无限地投资于农业生产,必须向农业之外的行业投入剩余劳力、资金和技术等。因此,最终从事手工业或商业贸易来增加收入变成了庄园里农民们的最后选择。毫无疑问,农民家庭的经济地位主要取决于该农户所支配的土地数量和质量。据米勒估计,在两圃制下维持生活至少需要18英亩土地,在三圃制下需要13.5英亩土地,也就是说大约半份地的农民刚够维持生活。倘若土地贫瘠则上述最低份地数量还需相应增加。如果我们承认科斯敏斯基和波斯坦对12、13世纪能够维持生活农户数量的估算正确,那么在正常年景下,13世纪英国的庄园里约有一半人口处于难以维持生活境地。[74]因此,在土地产量微薄地区,农家必须获取额外收入,或者增加单位土地上的劳动力投入以获得更大效益,或者扩大份地面积,实行大农场式经营,以期取得规模效益。由于份地面积小,随着投入增加农业边际效益迅速递减,总产量不再提高的临界点很快就会到来。
中世纪耕作制度的变化——从两圃制到三圃制,也是农业生产者为应付生产边际效益递减现象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三圃制最初出现在8世纪后期塞纳河和莱茵河之间的地区,但并没有随着荒地的垦殖、边疆的拓展传播开来,在多数垦区实行的依然是两圃制。地力的严重消耗使得不少地区放弃三圃制而恢复了两圃制。[75]直到12世纪左右,三圃制才逐渐为英格兰多数地区所接受。
经济史家道格拉斯·诺斯认为,三圃制之所以取代了两圃制,正是农业生产边际报酬递减的结果。[76]它的实行,部分缓解了劳动力生产率下降、边际报酬递减的恶果。三圃制的出现是农业生产者向非农产业转移前在农业领域进行的一项增加收入的努力,是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一种应变措施。16世纪资本主义大农场出现可视为农场主针对农业生产收益递减采取的一种通过扩大耕作面积来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的措施。而在中古时期这同封建庄园生产关系发生严重冲突,难为后者包容。在农业生产技术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之前,生产力提高主要取决于劳动力投入数量,但这种没有技术变革支撑的经济增长很容易达到“增长的极限”,即无论怎样追加劳动力投入经济总量也不再上升。最后,农民只剩下从事家庭副业这一条现实出路。经济史家S.杰克(S. Jack)认为,这是农民们解决剩余劳动力的“最后的招数”[77](last resort)。农业生产存在的边际收益递减现象迫使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所以欧洲乡村工业大多集中在贫瘠的山区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78]
英国经验表明,几乎所有的乡村制造业无一例外都在农业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起来,牧区、林区似乎是茅屋工业的天然故乡,像肯特郡威尔德地区由于土质、地形等因素一直以来人口稀少、谷物种植很少,主要种植牧草、饲养牛羊,后来当人口日渐增多、生存压力增大时,这一地区竟成长为英国著名的乡村工业地区,畜产品、奶制品大量销往外地市场。[79]中国汉代亦有“民贫穷者变其业”的说法,大批农民在经济危机发生时纷纷“舍本逐末”,或转化成游食之众。这是封建社会晚期农业劳动力向乡村工业转移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年鉴派著名史学家布罗代尔认为“贫困往往是前工业的向导”,是农民摆脱困境的“救世主”,尽管它是一个“二等救世主”。[80]当然,真正的救世主不是贫穷,而是农村居民因贫困激发出来的拼搏进取精神、乐观积极的开拓性劳动。
三、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是劳动力转移的深层原因
在农业社会中,农业劳动力向畜牧业和城市其他非农行业转移,农业人口要养活不事稼畲的商业、手工业、畜牧业人口,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亚当·斯密指出:由于土地改良和耕作的结果,社会上半数人口的劳动就足以供应全部人口的食物。所以,农村耕作的改良先于提供奢侈品和便利品的都市发展,“只有先增加农村产品的剩余,才谈得上增设都市”[81]。当代著名科学史家J. D.贝尔纳(J. D. Bernal)也认为,“要建立城市,必先提高农业技术,使产生多余的农作物以维持城市中的非食物生产者”[82]。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并没有专门论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著作,不过在他们的文章中关于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问题的观点并不鲜见。马克思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方面的原因,认为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分工和生产社会化,分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分工,“在纯生理的基础上产生的”;另一类是社会分工,即由原来不同而又互不依赖的生产领域之间的交换产生的。分工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生产工具的进步,进而引起了社会生产的进一步分化。随着生产行为的分化,必然形成农业部门的劳动力向非农业部门转移的现象。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三次社会大分工,每一次社会大分工都伴随着农业劳动力的大转移。由此看来,社会分工获得发展的自然基础“不是土壤的绝对肥力,而是它的差异性和自然产品的多样性,并且通过人所处的自然环境的变化,促使他们自己的需要、能力、劳动资料和劳动方式趋于多样化”[83]。这实际上也是指出了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是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发展的根本原因。
因此,中国研究中世纪农业问题专家侯建新教授断言,只有在粮食生产和耕作技术赢得一定基础后,才可能有城市和畜牧业的较大发展,如果农业生产者在维持该社会的衣食之需外不能生产出相当的农产剩余,那么不仅农业本身不可能拥有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实现传统农业的改造,更不可能从农业中分离出独立的手工业、商业和其他非农生产部门。换言之,没有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就不可能使相当数量的劳动力从农业和农村中分离出来从事以工商业为主的活动,也不可能使转移出的非农人口获得稳定的生存资料和生产原料。[84]
所以,从城市基本的生存需要出发,我们能清晰地看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无论是农奴逃亡到城市抑或一部分乡民转而从事非农产业,背后的原因都是农业生产力的提高,都是以农业不断进步、农产剩余不断增长为前提的,而农业生产力提高导致农民收入增加,增强了农村居民的购买力,也会促进对工业品的消费,扩大非农产品销售市场,最后推动非农行业和城市经济发展,从而形成农业和非农产业、农村和城市之间的良性循环。
更重要的是,生产力进步最终为劳动力转移彻底扫清上层建筑领域的制度障碍。众所周知,中世纪劳动力转移在政治层面受到封建农奴制的严重束缚,劳动力转移获得较大发展必定以农奴制和劳役制庄园的崩溃和瓦解为前提,所以英国中古时期农奴制的每一次松动都成为劳动力转移和农村人口流动的契机。12世纪出现一个庄园萎缩时期,领主自营地大量出租,劳役制废弛,农奴的人身束缚也相对宽松,人身自由获得一定解放。据记载,1140年后,许多修道院包括拉姆齐(Ramsey)、格拉斯顿伯里(Glastonbury)、圣奥尔本斯(ST Albans)等都将一半庄园自营地出租,地租固定不变,当然租期较短。[85]可以说,障碍性制度的“暂时缺位”使得劳动力转移获得了一次历史机遇。但这一切并不是由经济力——经济发展促成的,而主要是由政治上的特殊原因造成的:王位争夺酿成内战,金雀花王朝与法国领地之争导致政局动荡,社会秩序混乱。[86]所以,史家布伦纳说,英国12世纪的劳役折算并不表明农奴在人身束缚上获得解放[87],它只是封建主在非常时期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和权宜之计。
当13世纪政局稳定后,英国庄园经济又重新走向了繁荣,劳役制度也再次获得了生命力,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的有利条件则消失不见,英格兰封建农奴制发展进入了繁荣和鼎盛时期。到14、15世纪时,庄园再次出现萎缩,历史似乎出现了重演,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再次获得了发展机遇。不过,这一次庄园衰落、农奴制废弛是由历史发展和前进的基本动力——生产力和经济进步促成的,表象虽同,然其背后原因和上次显然大不相同,尽管自然灾害、鼠疫和农民的武装斗争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作用,但其主导作用的还是农业生产力的进步和提高。生产力的进步为广大农民获得自由、摆脱束缚奠定了坚实基础,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在中古晚期也相应获得了稳定发展之条件,不再是政治翻覆和权力更迭的脆弱牺牲品。可见,历史没有简单地重演过去。
综上,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最终使得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这一历史现象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和历史运动方向,所以笔者以为,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是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和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深层原因,也是城市和非农产业存在、发展的首要条件。归根结底,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水平取决于农业生产力进步水平和提高程度。
下面详细考察一下中古英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情形。
生产手段和技能提高是农业生产力进步表现之一。第一,放弃两圃制、采用三圃制,实行谷物轮作制(crop-rotation)提高了土地利用率。这是当时人们所知道的“最先进的土地轮耕制”[88]。英国从12世纪开始逐渐采用三圃制,使可耕地面积同两圃制下相比增加了50%,因一季作物歉收而招致饥荒的机会也大大减少。经济史家约翰·克拉潘说:“到公元1300年时,可以肯定地说差不多都采用了三圃制。”[89]尽管三圃制的出现与人口增长存在密切关系,但无疑也是农业技术的一种变革,是生产者耕作能力提高在农业耕作制度上的反映。
第二,扩大豆科作物种植面积来保持土壤肥力,抵消了由于休耕地减少而带来的地力下降的负面后果。在豆科作物种植面积较大的“汉沃尔特、布兰德斯顿、南威尔斯哈姆、玛尔塔姆等地区,土地产出率一般都超出平均水平,尽管牲畜比例低于平均水平”,显然同豆科作物种植存在密切联系。除种植豆科作物外,当时农民们还用牲畜圈养积肥,尽可能多地将麦秸留在田间并深翻到土壤里去做底肥,以及采挖泥灰肥、收集人粪和草木灰等。肥源的开拓和施肥技术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农业耕作技术水平提高的标志之一。
第三,英格兰出现了带轮的重犁,便于移动,适于深耕。挽具的改进使马更多地用于田间耕地,尽管大部分地区挽畜中仍以公牛为主,许多地区出现了马牛混合编组的犁队,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此外,马匹还用于运输各种生产物资和农产品,是英格兰早期运输工具得到快速革新的重要标志。所以,约翰·兰登(John Langdon)认为,马拉车或拉犁是中世纪的技术革新之一,也是英格兰12和13世纪经济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90]
水力磨也是中世纪技术革命的重要标志,在“罗马不列颠”时期就已出现,在“黑暗时代”(Dark Ages)一度消失,旋即重现,有宪章提及从8世纪晚期始水磨又出现了。此后直到诺曼征服,水磨被大量制作,开始广泛地用于谷物加工和纺织业,以至于历史学家卡洛·奇波拉感慨:“整个中世纪里水车比教堂更普遍。”[91]据《末日审判书》记载,1086年英格兰有5624个磨坊,约合每4个村落即有一个磨坊,而在一个世纪前还不到100个。[92]最初,水磨仅用于碾磨谷物,后来广泛地用于各种手工业加工行业。12世纪中叶后,磨坊得到进一步改进,在凸轮轴上添加了锤子或金属锯,可用来冶炼金属、锯树或碎石,驱动风箱和铁锤,1170年后还用来漂洗呢绒。
除水磨外,还有风磨。中世纪英国某些地区,尤其是东部人口较多,而水磨数量较少,不敷使用。一种新的动力资源得到开发应用,这就是风磨。在13世纪中叶,风磨大量涌现。到1300年,英格兰至少有10000~12000座水磨和风磨。它们虽在古代即已为人所知,但是在西欧得到改良和改进,并被广泛地应用于工业部门,从而变成中世纪乡村“最重要生产工具”之一。[93]水磨和风磨的出现无疑是一种技术进步,有些史家如埃莉诺拉·卡勒斯-威尔逊教授(Eleanora Carus-Wilson)甚而推断它们导致13世纪出现了一次“工业革命”,驱逐了弗莱芒竞争者,占领了欧洲呢绒市场。无论如何,所有这些集合起来构成了农业所利用的总体系,最终带来了农业产量的稳步增长。
粮食产量的增加是英格兰中世纪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的重要衡量指标。根据中世纪农业史家蒂托从温切斯特郡的卷筒卷宗(财政部大档)搜集的证据来看,13~14世纪时,各地庄园的谷物产量差别很大,像东米恩(East Meon)的产量为种子的5倍以上,而在毕晓普斯萨顿(Bishops Sutton)产量只有种量的2倍,在向北一些的伯克莱尔(Burghclere),虽然同在汉普郡,产量是种子的6.3倍。在威尔特郡西部的东淖尔(East Knoyle),收获量仅有2或3夸特,与播种的种量相同,而邻郡东萨默塞特的利姆普顿(Rimpton),与东淖尔只一边界线之隔,收获粮食种子数量的5.5倍。在1316年,摩尔顿(Moreton)收获量不及去年秋季播种的1/3,而费勒姆(Fareham)收成继续好于往年。利姆普顿的小麦产量由1314年播种量的8.72被下降为1316年灾荒的1.17倍,随即在1318年恢复到7.75倍。但是,7倍或8倍的产量是比较罕见的,蒂托考察了近3000次庄园麦收,估算了小麦产量,发现其中仅有5次总产量超过播种量的9倍。[94]
总的来看,在1250~1350年间,温切斯特郡庄园主要谷物产量大多徘徊在种量的3~5倍之间。贝弗里奇爵士的研究结果亦证实了这一点:1200~1250年间小麦平均亩产9.44蒲式耳,即种量的4倍多,与蒂托的结论大致相同。无论同中世纪早期抑或与“末日审判”时期相比,谷物产量还是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在中古早期,农业生产率非常之低,产量仅仅是种量的3倍。通常说来,造成农业生产力低下的主要原因是蛮族入侵导致古典文明世界的崩溃,实际上,根本原因在于奴隶制深刻的内在矛盾和社会危机。在罗马帝国崩溃之前的公元1~2世纪,意大利的农业产量已经从瓦罗时代的15倍降到种量的4倍,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大部分地区都是如此。[95]
经济史家佩因特教授考察了270个男爵地产,发现13世纪中叶那些地产上的庄园平均收入比一个多世纪以前增长60%, 1250~1350年又增长28%~32%。地产收入当然与谷物产量不完全相同,但粮食收入却在地产收入中占有主要份额。因此,地产收入的大幅增长必然包含着粮食产量相当比例的增长,这是农业粮食生产率提高的间接证据,我们从中亦可窥见中古时期英格兰全国范围内农业生产率发展状况:生产率提高较为缓慢。从农业发展的长期趋势来看,这种估算误差当不致太大。15、16世纪以后农业生产进步的步伐明显加快,16世纪英格兰小麦平均亩产大概可达16蒲式耳,与13、14世纪相比土地生产率大约提高了1倍以上。
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也是农业生产力进步的标尺之一。随着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产品剩余日渐增多,进入市场部分的农产品相应增多。根据侯建新教授估算,13~14世纪英国中等农户除去直接消费部分后,进入市场部分为44.3先令,商品率达到45%。[96]这意味着农村中一半左右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消费要与市场发生关系。英国农业史专家R. H.希尔顿教授亦作如是论断:“为了出卖的生产已很发展,纯粹的商品交换已很流行。”[97]如果希尔顿教授的论断还是一种很模糊、粗略的描述的话,那么下面数位学者的分析则是量化、具体的。如达勒姆大学中世纪史教授理查德·布里特奈尔(Richard Britnell)估算,在1300年左右,英格兰全部谷物大约有20%~30%在市场出售,伦敦地区的比例还要高些。[98]B.M.坎贝尔(B. M. Campbell)等人对伦敦周围10个郡境内136个庄园在1288~1315年间粮食销售情况作了抽样调查,结果发现约有1/3庄园销售比例占到净收成的60%~80%,“商品化程度较弱”的庄园销售比例约为20%~40%,而商品化程度居中的庄园也在40%~60%之间。[99]可见,伦敦周边地区的谷物和粮食贸易已是相当繁荣。相应的,社会上消费需求也升高并出现多样化,如吃面包时添加肉类、混合搭配食物(咸猪肉、咸鲱鱼、乳酪)、增加动物食品消费等,奢侈品需求也增加了,这一切都要通过市场来实现。显而易见,如此高的商品率和多样化的消费需求都是商品经济得到较大发展的表现。
商品经济发展的另一表现则是货币租的出现和发展。13世纪时货币租在数量上占据优势,出现了取代劳役租趋势。封建地租采取何种形式——劳役租抑或货币租,既与社会发展阶段有关,也取决于具体的历史环境。地租形态变化对劳动力转移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12世纪是英国庄园化、劳役制的巩固和强化时期,最代表农奴身份的几种捐税都是12世纪最后25年才出现的,到13世纪初,英国自由农民农奴化过程基本完成,劳役制庄园方兴未艾。不过,在英格兰个别地区,封建化在12世纪时出现逆转现象,发生广泛的劳役折算和自营地缩减,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市场条件波动不定,直接经营自营地出售所产谷物带来的收入不稳定,所以领主出租自营地以获得一笔稳定的收入。
实际上,英格兰某些地区在更早时期就出现了劳役折算现象。在“末日审判”时代,就有一些庄园领主出于各种理由没有采用惯例劳役的方式经营自营地,相反,他们将劳役折合成货币,然后雇用工资劳动力耕种土地,因为后者较之前者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和劳动效率。这样,封建统治阶级一部分人为农民出卖劳动力提供了场所和机会,创造了农奴人身依附关系松弛的条件,至于这一行动将产生什么样的深远影响,他们就不得而知了。[100]简言之,英格兰某些地区在12世纪时劳役制庄园开始衰落,其征兆就是劳役折算和领主自营地的萎缩,货币租开始发展起来。像研究英国农民经济史的专家科斯敏斯基所言,至少“与劳役地租发展同时,货币租在13世纪获得了巨大发展”[101]。许多庄园领主都将“偏远的自营地”出租,这在1250年后变得“非常普遍”,譬如牛津郡5/6的封建领主在14世纪初之际都采纳了这种做法。[102]
显而易见,封建剥削形式的变化对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果封建主采取劳役租形式,则农奴要按时提供“周工”、“布恩工”,人身束缚在领主自营地之上,那么劳动力流动就会受到严重限制,西欧中世纪初期就是这种状况。倘若封建主收取货币租,情形就会相对改观:一方面,农奴主不再需要农奴提供劳役,也不再关心农奴从事何种行业,而只关心“货币租金”。劳役地租折算成货币地租减轻了农奴的人身束缚,农奴用“金钱赎买自由血液”,获得了人身自由。另一方面,农奴为了取得货币,势必与市场发生联系,在市场上出卖剩余农产品甚至必需品,或是售卖简单的手工业产品,间或四处流动卖工赚取工资等,这样一来,劳动力转移无论在地域流动方面还是行业转移方面,都获得了较大改善。因而,英国中古时期货币地租盛行的历史后果是:促进劳动力流动和向非农产业转移。
在货币租状况下,封建农奴与封建领主的隶属关系转化为由契约规定的货币关系,农奴对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懈,结果,促进了农奴制的消亡和劳动力流动。虽然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货币租也有可能出现和存在,但货币租的蓬勃发展和大量涌现必定以商品经济的普遍高涨为其前提条件。所以,封建剥削形式改变——货币地租出现和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动,正如恩格斯所言:“凡是货币关系排斥人身关系和货币贡赋排挤了实物贡赋的地方,封建关系就让位于资产阶级关系。……农民都向主人缴纳货币,而不是徭役租和实物租”,“主与奴都已经向变成地主和佃农迈出了踏实的第一步,因而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在农村也丧失了它的社会基础。”[103]就这点而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劳动力的流动则进一步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
相形之下,古代中国和东欧诸国则呈现另一种景观。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也很发达,东欧俄国商品粮大规模生产和出口,但对封建制度的瓦解都没有产生根本性作用。封建领主还保留着将货币租转化会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的权力,因此,正如商品经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庄园劳役制度一样,货币租的出现也加强了东欧封建领主的统治地位。看来,在货币地租和农奴制解体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必然因果联系。中古晚期东西欧商品经济正是两种不同的类型或处于两种不同的发展阶段,故而对各自农奴制和封建制度产生了不同历史后果。当然,封建地租剥削形式的变化——由劳役租转化为货币租,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是英国农业生产力进步程度的一个直接表现。
同时我们必须承认,英国中古时期农业生产力虽然较此前有了显著提高,仍然还是比较落后的,尤其是与同一时期的东方国家相比更是如此,农村劳动力之所以能够持续不断地向城市和畜牧业、商业等非农领域转移并保持下来,也是同这一时期城市的特点分不开的。据研究发现,从外观上看,普通和中等的中世纪自治市镇与一个较大的村庄区别不是很大,同样拥有敞田和公共牧场。
在大多数自治市镇里,许多市民仍然在城市边耕种一小块地,只不过农业不再是他们的主要职业而已,个别的还要向领主交纳继承税和承担一定的劳役。即使规模较大的中世纪城镇也具有浓厚的乡村气息,这是非常普遍的。像剑桥、考文垂、诺丁汉、沃里克、莱斯特等郡城周围均为耕地、草地和牧场包围,城市公社成员还拥有使用公共牧场的权利,虽然他们并不是农业佃户。因使用公共牧场造成的冲突,在许多地方常常成为城市政治的关注焦点。[104]甚至到了中世纪晚期,有的小城镇依然几百人,规模很小,与附近村庄难以相区别,还有的甚至主要从事农业。[105]所以英国中世纪农民史专家希尔顿直接将小城镇称为“农村社会的一部分”。
因而,在中世纪时期,完成或部分完成劳动力转移的非农人口的相当一部分直接的生活资料是由他们自己提供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业生产水平较低带来的直接生活资料的短缺和不足,从而使得劳动力转移在生产力较低情形之下也得以缓慢进行着,但正像资本的“原始积累”一样,低生产力水平下的劳动力转移以“蜗牛的速度”进行着。这表明了中古盛期农业生产转化为非农生产的艰难与缓慢,也表明城市及其工商业的发展始终要以农业的发展为基础,两者的发展和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业地区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
总之,正是农业生产力的缓慢、稳定增长,才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从农业部门转移出来,非农产业生存和发展才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正是由于广大农民阶级这种“静悄悄的劳动”,中古城市才能成长壮大,最后破坏了整个西欧的封建制度,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与城市化奠定了牢固而坚实的基础。但限于特定的历史条件,11~13世纪农村劳动力转移受到种种限制,与封建庄园的劳役制度发生了直接冲突。庄园领主制定了各种规定,限制农奴随意迁徙,尽管由于个别庄园人口过多、继承习俗等原因,当局对农奴的流动有所放松,农村劳动力迁徙较为频繁,但就英格兰整体而言,在大多数的庄园和村庄里,相当多的农业劳动者迁移的机会是渺茫的,迁移的范围是有限的,因而农业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行业的转移水平也是比较低的。[106]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意威廉·哈里森的观点:“没有理由认为大多数农民迁移距离超出10~15英里范围,当然在各庄园之间搬运产品和应征入伍者除外。他们的联系和交往受到极大的限制,因为不懂拉丁文,同外部世界处于相隔离的状态”。[107]
可见,农奴大规模迁徙和流动的历史条件尚未成熟。农业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环境的改善和松动,有待于农奴人身依附枷锁的打破,所以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农奴制的衰亡和瓦解是农业劳动力自由迁移的新的历史起点。
[3]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43~146页。
[4]转引自蒋孟引:《英国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87页。
[7]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00、206~207页;朱寰:《亚欧封建经济形态比较研究》,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57~159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59页。
[16]S. R. Epstein,2001:Townand Country in Europe,1300-180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1.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400页。
[21]David Nicholas,2003:Urban Europe,1100-1700,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 p.4.
[22]蒋孟引:《英国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87页。
[24]〔美〕迈克尔·V. C.亚历山大:《英国早期历史中的三次危机:诺曼征服、约翰治下及玫瑰战争时期的人物与政治》,林达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1页。
[26]〔美〕迈克尔·V. C.亚历山大:《英国早期历史中的三次危机:诺曼征服、约翰治下及玫瑰战争时期的人物与政治》,林达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8、40页。
[31]《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0卷,第10页,转引自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29页。
[32]〔英〕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叔平、刘城、刘幼勤、周俊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60页。
[34]〔英〕M. M.波斯坦、H. J.哈巴库克:《剑桥欧洲经济史》第2卷,王春法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37~238页。
[35]〔美〕詹姆斯·W.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徐家玲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99~200页。
[36]王亚平:《权力之争——中世纪的君权和教权》,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309页。
[37]〔英〕约翰·布莱尔:《盎格鲁-撒克逊简史》,肖明翰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第125页。
[40]〔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59~60页。
[42]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8页。
[43]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1页。
[44]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第248~249页。
[45]〔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33页。
[46]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54~257页。
[47]谷延方、黄秋迪:《西欧多元权力结构与中世纪向近代社会的转变》,见《社会转型问题研究——天津国际学术研讨会》,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09页。
[48]Harry Rothwell, 1975: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189-1327, London:Eyre&Spottiswoode,p.829.
[51]〔美〕詹姆斯·汤普逊:《中世纪晚期经济社会史》,徐家玲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03页。
[52]〔法〕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第108页。
[53]Harry Rothwell, 1975: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189-1327, London, Eyre&Spottiswoode, p.830.
[56]David Nicholas,2003:Urban Europe,1100-1700,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 p.43.
[57]〔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五至十五世纪》,潘源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14、205~206页。
[5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7、273页。
[61]〔英〕M. M.波斯坦、H. J.哈巴库克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周荣国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73页。
[62]〔法〕费尔南·布罗代尔:《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顾良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320页。
[63]〔法〕保尔·芒图:《十八世纪产业革命——英国近代大工业初期的概况》,杨人楩、陈希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43页。
[72]Peter Fleming,2001:Family and Household in Medieval England, Palgrave, p.70.
[73]〔美〕保罗·A.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2版)上册,高鸿业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第56~59页。
[74]科斯敏斯基和波斯坦的估算各自为46%、45%,基本一致。转引自马克垚:《关于中世纪英国农民生活状况的估算》,《历史研究》1983年第4期,第187页。
[75]郝明金:《前工业革命及其历史作用——兼与庞卓恒同志商榷》,《世界历史》1989年第4期,第145页。
[76]〔美〕道格拉斯·诺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57页。
[80]〔法〕费尔南·布罗代尔:《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顾良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第322页。
[8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96页。
[82]〔英〕J. D.贝尔纳:《历史上的科学》,伍况甫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56页。
[8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61页。
[84]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体力量成长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128、129页。
[86]谷延方、黄秋迪:《英国王室史纲——从诺曼征服到维多利亚时代》,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0、57页。
[89]〔英〕约翰·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从最早时期到一七五○年》,范定九、王祖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第115页。
[91]〔意〕卡洛·M.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1卷,徐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20页。
[95]杨共乐:《罗马社会经济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第57页。
[96]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体力量成长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73页。
[97]〔英〕R. H.希尔顿:《封建主义的危机》,《世界历史译丛》1980年第5期,第6页。
[98]Richard Britnell,1997:The Closing ofthe Middle Ages, England1471-1529, WileyBlackwell, p.219.
[99]转引自谢丰斋:《13世纪英国庄园农业“商品化”刍论》,《世界历史》2008年第5期。
[101]〔苏联〕科斯敏斯基:《十一至十五世纪英国封建地租形态的演变》,《史学译丛》1956年第1期,第79页。
[10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450~451页。
[105]希尔顿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例子:伯邵镇居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当然这种现象并不具有普遍性。不过,这种特例却使我们发现,这是中古城镇同古典社会中城市之间存在的一个基本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