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封建关系的发展

夏国自建立时起,在它的统治区内即存在着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这两种制度并存于同一个社会里,不能不相互斗争又相互渗透, 它反映在上层建筑的领域,就又和蕃礼与汉礼之争溶合在一起。随着历史的推移,封建制在斗争中逐渐得到发展,而自夏崇宗到夏仁宗时,更进而在夏国占据了统治的地位。封建关系的急剧发展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和条件:(一) 夏国境内封建制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影响以至取代奴隶制,越来越在社会关系中占居优势。夏崇宗依附金朝确立了自己的领域,更加促进了封建关系的发展。(二)夏崇宗统治时期,依附辽、宋,基本上停止了对宋朝边地的大规模掳掠。金朝建立后,夏国依附金朝求自保,更无力对金作战。奴隶制的发展,是以不断开展对外掳掠以补充奴隶的来源为条件的。夏国处在强大的金朝的威胁下,基本上失掉了对外掳掠的条件。夏国断绝了自外界补充奴隶的来源,不能不由奴隶制加速地向封建制转化。(三)夏国统治集团的内部一直存在着发展奴隶制和转向汉族封建制的两种势力的斗争。自毅宗谅祚以来,经过近百年间的反复搏斗,到仁宗仁孝时,奴隶主保守势力已经遭到失败,趋向封建化的力量取得了胜利并且在贵族中巩固了自己的统治。这就使夏国封建关系的急速发展,有了有利的政治条件。(四)夏国党项部民的起义虽然遭到镇压而失败,但它打击了党项贵族的统治,暴露了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从而推动了夏国进一步向着封建制的道路发展。

仁宗仁孝即位时,夏国已经具备了上述的几个条件,此外,还有一个外部的重要条件,即新兴的金国正在全力南下,侵掠南宋。夏国不再有外部的威胁,从而获得了较为稳定的发展环境。仁宗在位五十五年,是夏国统治时期最长的皇帝。在这期间,夏国的统治保持着相对的稳定,在崇宗时发展了封建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封建制的统治,完成了夏国封建化的过程。

封建土地所有制 夏国建立以来,即存在着封建制的土地占有关系。夏仁宗制定法令,完全确立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

皇室占田——早在夏惠宗秉常时,皇室即没有所谓“御庄”、“御仓”。夏惠宗在新占领的兰州龛谷川和鸣沙州都有“御庄”、“御仓”的设置。这可能是来源于西夏士卒的屯田,后来其中一部分即转为皇室所私有。大约在仁宗时制定的西夏文的《新法》中曾记载:“从来就已利用的渠道、土地、水等,永远属于国君和个人所有。”国君成为夏国最大的地主。

贵族地主占田——夏国党项贵族地主的占田,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领受国家的赐田。《新法》中规定,夏国所有的居民,诸王、官员和庶民“可以使用国君赏赐的土地。”大约夏国的土地原来在原则上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君有权赏赐给奴隶主贵族使用。但长期占用的结果,便事实上属于贵族。《新法》明确规定了永远属于个人所有,土地私有制完全确立了。贵族占田的另一个途径,是依恃权势扩占。如没藏讹庞、梁乙埋等都曾迫使夏民侵耕边地,而把收入归为己有。土地私有制确立后,夏国又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贵族地主也可以通过买田来扩大土地占有。

农民小所有田——仁宗天盛年间(一一四九——一一六九年)修订的《天盛年改新定律令》(即《天盛律令》)规定:生荒地归开垦者所有,他和他的族人可永远占有,并有权出卖。这个规定确立了农民的小所有制。但垦田既可以出卖,就不免被地主所兼并。

地租和赋税——《天盛律令》和《新法》记载有夏国的赐田,每亩田应交地租的数额。说明封建地租已是普遍的剥削方式。夏国也渐实行赋税制,

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赋税。《天盛律令》详细规定了土地买卖法。土地所有者买卖土地要呈报官府,并在官府的赋税册上勾掉卖主的姓名,改填买主。一一四三年,兴庆府和夏州发生强烈地震时,夏仁宗下令,二州人民遭地震, 家中死二人者,免租税三年;死一人者,免租税二年。受伤者,免租税一年。这个命令,反映出夏国征收赋税的制度,已在各地普遍地实行了。

疆域、政治制度、法律 夏仁宗时,夏国确定了辽阔的疆域。在封建的经济关系发展的同时,政治制度和法律也进一步革新和完善起来。

一一四六年金朝再次割地后,夏国直接统治二十二州。黄河之南,领有九州:灵州、洪州、宥州、银州、夏州、石州、盐州、会州、南威州。黄河之西九州:兴州(兴庆府)、定州、怀州、永州、凉州、甘州、肃州、沙州、瓜州。熙、秦河外领有四州:西宁州、乐州、廓州、积石州。此外,夏国还先后领有静州、胜州、龙州、韦州(灵州东南)、伊州,以及崇宗时领有的陕西北部地和仁宗时金朝割给的德威城定边军。领域的扩展,使政治制度需要改革和统一。仁宗时骨勒茂才撰《番汉合时掌中珠》记载这时的地方官制, 在各州设置了州主、通判、正听、都案等官职。

夏国中央的官制,原来是蕃、汉两个体系并列。但崇宗、仁宗时,自中书令、御史大夫以下的汉制官员,也多由党项贵族充任。一一六二年,仁宗又把中书省、枢密院移到宫廷内门之外,以备顾问。这些状况说明,在夏国官制中,汉制逐渐代替蕃制,成为主要的政治制度。

《掌中珠》关于刑法的记述,说明夏国的司法也在逐渐完善。如记载诉讼程序,官府接诉状后,把犯人枷在狱里追查证据。如不招供,即严刑拷打, 逼使“伏罪入状”。伤人致死,赔偿死者的“命价”。

仁宗时编纂的西夏文《天盛年改新定律令》,依据前代律令增补修改, 全书共二十册。卷首列编纂者和汉文译者的姓氏,是参考宋代政书体例而编修的一部政治制度和法令的汇编。以后,又编纂《新法》,续有增补。

科举学校 夏仁宗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的改革,是仿照宋朝的制度,实行科举。一一四七年八月,仁宗正式策试举人,立唱名法。又设立童子科。通过科举策试任用官员,是对拥有政治特权的贵族的一个限制,但广泛任用文人执政,又不能不使夏国统治集团走向文弱了。

实行科举,就必须广设学校培养生员。夏崇宗时设立国学,招收贵族子弟三百人。一一四四年六月,仁宗下令各州县普遍设立学校,增子弟员至三千人。又在皇宫中立小学,设教授,宗室子孙七岁至十五岁都可入学学习。一一四五年七月,建立太学。一一四六年三月,尊孔丘为文宣帝。一一四八年三月,又建内学,仁宗亲选名儒主持讲授。

学校讲授汉学,主要是儒学。科举也以儒学取士。夏仁宗从多方面接受汉文化,模仿宋朝,是封建关系确立后的反映,从这方面说,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