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圣宗的改革和封建关系的确立

辽圣宗、承天后以韩德让等汉人官僚为辅佐。在他们的统治下,辽朝制度发生了如下的一些变革。

宫帐奴隶置部 原来辽朝以皇帝宫帐(斡鲁朵)及皇族宫帐(横帐)大族的奴隶在辽水东捕捉飞鸟鹰鹘,编为稍瓦石烈(稍瓦,契丹语,义为鹰鹘), 又在海滨柳湿河、三黜古斯、手山冶铁,编为曷术石烈(曷术,契丹语,义为铁)。圣宗时,置稍瓦部、曷术部,与诸部并列,捕鹰、冶铁的奴隶由此取得部民即平民的地位。奚族撒里葛等三营(氏族),阿保机时隶籍宫帐为“著帐子弟”。圣宗时,也各置为部。辽朝历年来从周邻诸族,如女真、乌古、敌烈、室韦、达鲁虢、党项(唐古)西俘掠到大批的奴隶,隶属于宫帐斡鲁朵。圣宗时分别设置为三十四部。隶属于宫帐的鼻骨德户,分设两部。这些原处在宫帐奴隶地位的俘户奴隶都由此成为部民,分统于北府和南府。圣宗时新征服的五国部(剖阿里等五部)和回鹘等的民户,也不再编为宫帐奴隶,而分别设部统治。被征服的奚族,则改编为六个独立的部落。

投下州县赋税 圣宗时,辽朝普遍实行赋税制。俘掠奴隶设置的投下州城,分赋税为二等,工商税中,市井之赋归投下,酒税缴纳给朝廷(据《辽

史·食货志》当始于圣宗时)。投下俘奴由此演变为输租于官、纳课于主的“二税户”。九九五年,诏令诸道民户,自穆宗以来被“胁从”为奴隶者, “仍籍州县”。隶属州县,即不再是奴隶主完全占有的奴隶,而成为向朝廷纳税的编民。部分寨堡的民户,迁置州县垦殖,如“徙吉避寨居民三百户于檀、顺、蓟三州”,从事农耕。山前后未纳税户迁于密云、燕乐两县“占地置业”,交纳赋税,被称为“私田”。又募民耕滦河一带的荒地,十年以后才开始收租,称“在官闲田”,即朝廷所有的荒田。耕私田和闲田,都要“计亩出粟,以赋公上”。西北沿边各地设置屯田垦耕,在屯民户“力耕公田, 不输税赋”,即不再向朝廷输税,积粟供给当地军饷。在屯户实际上是为朝廷服力役的农奴。

刑法 穆宗时刑法严酷,承天后、圣宗放宽法令,改定十多条。一○○ 六年,下诏:主人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其奴婢(家奴)不得告首;如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官府),主人不得擅杀。依据这一改定的法令,家奴仍处在受奴役的无权的地位,但奴隶主已不能任意屠杀。旧制:夷离毕掌刑狱,圣宗时北南院枢密使开始自理讼事。一○二六年,圣宗下诏说:“我们国家因有契丹、汉人,所以用北南二院分治。⋯⋯如贵贱异法,必然生怨。如今小民犯罪,必不能向朝廷申诉,而皇族、外戚(后族)可以行贿苟免。今后,贵戚因事被告,不论事情大小,都令所在官司案问,具申北南院复问, 得实奏闻。”这个诏令,多少削弱了契丹贵族对“小民”和汉人的某些特权。在此以前,又将汉人与契丹人斗殴至死、治罪轻重不同的旧律,改为同等治罪。契丹人犯十恶大罪,也按照汉人法律制裁。

捺钵(捺音纳 n4) 契丹旧俗,随水草,逐寒暑,往来渔猎。辽朝建国后,皇帝游猎设行帐称“捺钵”(《辽史》释“行营”,宋人释“行在”)。大抵到圣宗时,四时捺钵才开始有固定的地点和制度。春捺钵在长春州的鱼儿泊捕鹅,混同江钩鱼(或在鸳鸯泊)。夏捺钵在永安山或炭山,避暑、张鹰。秋捺钵在庆州伏虎林射鹿。冬捺钵在永州广平淀,猎虎。辽帝去捺钵时, 契丹大小内外臣僚随从出行,汉人枢密院、中书省也有少数官员扈从。夏冬并在捺钵“与北南大臣会议国事”。夏冬捺钵因此又是辽朝决定军政大事的中心。

至圣宗时,汉族的封建文明已有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圣宗喜读《贞观政要》,又善吟诗作曲。后族萧合卓以善属文,为圣宗诗友,充南面林牙(翰林)。四时捺钵制,使契丹贵族在接受汉文明的同时,仍能不废鞍马射猎, 保持勇健的武风。契丹不象前世北魏的拓拔、后世金朝的女真那样由汉化而趋于文弱,四时捺钵制是有作用的。

辽圣宗时,先后出现的多方面的变革,显示契丹族的历史正在跨入一个新时期。此后的辽朝,虽然仍保留着严重的奴隶制的残余(对外作战俘掠和宫户、私奴),但封建制已经逐步确立起来。辽朝由此形成它的全盛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