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中的经济杠杆

——排污收费

经济杠杆在市场中,对调节商品供、需起着十分重要作用,它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也是一个有力的工具。

国际上环境保护通行“污染者负担原则”,我国的环保法里叫“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排污收费制就是具体形式之一。就是凡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都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向主管的国家机关(如环保局)缴纳一定费用。

排污收费制最早是 1904 年德国在污染严重的鲁尔工业区实行征收排污税。后来各国也先后效法。这种作法的科学根据是由于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使大气混浊、水质恶化,别人再用这些水、大气就得花费资金、人力去净化它们,否则就会影响生产产品质量与人体健康。所以,既然是废物的排放者污染了环境,就应该像损害了其它物品一样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不能自己污染了环境,却把治理的责任转嫁到他人或社会。

我国 1978 年开始个别省市试行排污收费制,最初多从废水开始,因为河川湖泊承受废物的能力远远低于大气,而且废水也较废气容易计量。现在我

国很多有关的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有规定,废气的排放收费也已在全国普遍实行。排污收费的使用都要按规定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地区环境的综合整治,不能挪作其它用途。排污收费制实行以来收效明显,国家可以把这笔钱真正花在急需治理的项目上,较快见到改善环境条件的社会效益。

但是,事务总是有两面性的,如何用好环境管理中排污收费这根经济杠杆,是很有学问的。在实行中常有这样情况,如果排污收费的标准订的过低, 经营者就宁交排污费,也不愿意去想办法治理污染。像一个厂如果每年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气到环境中,可按单位废水、废气总量计下来一年才缴几万元排污费,而如果搞治理一下子要花几百万、上千万,那经营者如果不是环境意识非常强的人,绝不去治理污染源。这样,就失去了实行排污收费旨在促进治理污染的本意,收的一点钱不足以办大事,而企业自身依然继续损害环境。相反,如果把排污费订得过高,使企业难于承受,影响正常生产资金也不行。所以,排污费标准本身就有很强的政策性,它需要依据当地企业的污染程度、企业实力等多种具体因素制定。标准适中,就能起到激发企业治理污染源,以减少缴纳排污费,那怕是部分地或分段治理的作用,兼收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所以,经济杠杆虽好,关键在于人用,用的符合客观实际,事半功倍; 用的偏颇,则收效不大,甚至事与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