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了环境保护法

20 世纪以来,尤其到了 50 年代前后,西方国家“公害”蔓延,环境污染直接地威胁了生活和生产的正常进行,舆论纷纷要求政府运用法律手段来制约污染,一些发达国家在 70 年代左右陆续推出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和一些水、大气等保护的具体法规、条令。

我国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远在公元前,先秦的一些记载中就有一些关于保护环境与生态的条文,如“弃灰于道断其手,殷之法”。“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堤水⋯⋯”,《唐律》中有“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 答五十”等。新中国成立后,也曾颁布过不少关于绿化、保护森林、矿藏、野生植物等有关条例,范围很广、数量不少,但多较为分散,并且涉及防治工业污染与公害的内容不多。

随着大规模建设的发展与城市化加快,在工业集中的城区,“三废”(当时指废水、废气、废渣)污染日益突出,一些新的石油化工污染更是明显。周恩来总理在 70 年代初最早指出;“原子弹并不可怕,实际上真正危害人民健康的是长期的慢性危害。”1973 年我国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 并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4 年成立了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之后不断推出各种有关环保方面的法令。1979 年 9 月 13 日我国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试行)》,这个法是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是制定其它环保法令的依据。它的通过标志我国环保立法进入正轨,为加速我国环境立法奠定了基础。之后,经过 10 年的努力,我们先后颁布了海洋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 20 多项法令、法规,基本上形成了符合国情、有我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制体系。

经过 10 年实践、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制定,1989 年 12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届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法是我们更有效地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有力保证。

我国的环保法共有六章四十七条。分别是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附则。如果按内容分,大体包括有以下几方面:1.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如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原则;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2.关于环境监督管理的体制、机构及有关的规划和制度。3.有关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问题,如农业、海洋、城乡环境等。4.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一些法律制度,如污染事故报告、防止污染转移等。5.关于环境保护及违法事件的法律责任问题,如什么情况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至少应该知道我国环保法规定了要保护并且要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规定了发展经济一定要与保护环境协调,不能只顾眼前经济利益,用破坏和牺牲环境作代价去发展生产,也就是法律不准用破坏资源、大自然的生态平衡,或只顾生产不管污染的办法搞经济。还有建设新工厂、矿山或开发资源时都应依法先作环境影响评价,操作时应把环境治理内容与设计、施工、生产同时进行(也叫“三同时”制度)。如有排污, 要依法缴费。任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个人不仅要学法、知法、守法,还要用法,宣传法,成为一名保护环境的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