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总务承包的方式及内容
- 承包方式和特点
承包是指按照发包方(通称甲方)和承包方(通称乙方)双方约定的条件,甲方把一定的生产任务或工作量交给乙方负责完成,在完成任务后乙方向甲方索取一定的收入,乙方对甲方的这种经济责任叫做承包。承包一般是在两个不同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之间进行的,例如,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新成立一所学校,其校舍全部包给某建筑公司承建,这就涉及两个不同的单位,这种方式为外承包方式。除外承包外,有一种承包是在一个单位内部进行的,这种方式叫内承包。例如,一个单位与本单位的下属单位进行协商,把一定的生产任务交给他们完成,完成任务后来付给一定的报酬(承包费);学校的汽车队、招待所、修缮队等对学校的承包都是内承包。
从上述承包概念可以看出,承包有以下特点:一是承包要在两个方面之间进行(甲方和乙方);二是承包前,甲乙两方应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这两个特点,学校总务各承包单位也应与校财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规定承包的范围、任务、数量、质量、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以及承包方的义务等。不过学校的总务承包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承包单位主要是利用学校为他们提供的劳动资料和劳动条件承包。这一特点是内承包区别于外承包的重要方面。此外,内承包单位在人事体制、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尚不能真正的“独立”。这些特点决定了内承包单位的财务管理仍然要接受校财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 总务承包后学校财务管理面临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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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纯核算型转到以核算为基础的管理型。总务改革前,总务部门所需资金直接在校财务部门收支,是学校预算会计的一部分,从校财务部门来看,本世纪 80 年代以前,基本上仅处于核算,财务管理工作并未很好的开展。总务改革后,各承包单位由自己的财会人员核算,他们与学校财务部门关系不再是付款报帐关系,而是经济责任关系。作为校财务部门必须审核承包单位报来的结算单是否真实、合理、合法、有效,而不能按以前那样一笔核销了事,必要时还要深入下去,调查了解,查看承包单位的帐目,以决定是否付款。所以,这就要求校财务部门转变观念,从以前单纯的核算型转到以核算为基础的管理型上来,既“算”又“管”,以“算”为基础,以“管” 为中心,这才是真正实行了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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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要适应新的形势,树立和加强成本核算的观念。校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长期从事预算会计和预算财务工作,习惯收收支支,按以前规定,对预算内外经费都不进行成本核算;总务改革后,各承包单位是独立核算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他们必须开展成本核算,讲究盈利,若校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仍然停留在以前的水平上,不懂得成本核算,就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按现行制度的要求,不仅总务承包各单位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核算, 而且对财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也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核算。所以,加强成本核算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况且总务承包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同,采用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例如,汽车队要采用运输行业会计,修缮队要采用施工企业会计,招待所要采用饮食服务业会计等,如不懂这些部门的会计核算方法, 就无法审核他们的结算单和会计报表和会计帐目,也就无法实行对承包单位的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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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包单位要建制建帐。改革前,如果总务各承包单位可以不设会计人员,那么在总务承包后则必须要有会计人员,以核算自身的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这就要求各承包单位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帐目,以防止财务工作的混乱。
上述新的问题的出现,都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注意的。3.承包内容和范围
总务各单位的经济承包责任制从承包内容来看,一般都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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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人员的工资和补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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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人员的各项福利和奖金,包括职工困难补助、探亲费、保健津贴、降温费、取暖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安全奖、原材料节约奖、节油奖、经济性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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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的公务费、业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行政差旅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清洁卫生费、劳保用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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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如修缮部门的“三材”等,车队的汽油、汽车零配件,招待所的水瓶、茶叶、肥皂、毛巾、餐巾、卫生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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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经常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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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税、费,如修缮队和招待所的营业税,车队的养路费、汽车牌照税、车辆保险费以及各单位的奖金税。
各承包单位一般都不承包设备购置费、大修理费、职工的退职退休金、丧葬费、遗属补助费、职工教育培训费。
4.承包合同
总务各单位在承包前必须与校方(财务处为代表)签订经济承包合同或协议,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甲乙两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经济利益,承包后严格按合同执行。
实际工作中在签订和执行合同时应注意防止以下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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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合同。有的人经常讲经济承包责任制、讲承包的好处和按合同办事,但自己却不愿接受合同的约束,当合同合自己的意时,就强调执行, 反之,就以各种理由反对和否定合同,这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严肃性认识不足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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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多的行政干预。主要是承包单位的直接领导和某些主管人员常常为了便于推动自己的工作,一听到下级“叫苦”(完不成承包合同),就强调客观,以至出面干预,在合同有效期间擅自做出降低某些指标(如利润指标)或放宽某些指标(如奖金发放),他们在不与合同的甲方代表协商并征得同意时就匆忙表态,或终止合,致使合同无法执行。实质上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诚然,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某些指标的制订也可能缺乏科学依据使之过高或过低,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合同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而不能任意修改、终止或变更某些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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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含混不清。有的经济合同,在标底、数量、价款和酬金、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方面,条款不完备,措词含混不清,因而在报告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可站在各自的立场对其做出不同的解释, 导致合同无法执行。为此,签订合同前,有必要学习合同法。使签订的合同明确、具体、条款完备、易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