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中央和地方政权机构第一节 晚清政权机构的变化
清朝政治体制,是以君主专制政体为核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演变,处在不断的调整和变化之中。大致说来, 从道光二十年(1840)鸦片战争后,到宣统三年(1911),经历了四次重大的变化。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等机构的设立
从鸦片战争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廷被迫与英、美等大大小小十几个国家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外国殖民势力不仅侵入中国东南沿海城市,而且深入长江内地。面对这种变化的新形势,清朝统治者不得不改变某些统治政策,对政权运行机制进行调整和改革。咸丰十年十二月初十日(1861 年 1
月 20 日),咸丰帝下谕批准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派恭亲王奕、大学士桂良、户部左侍郎文祥管理。这是清廷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开端。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总署”或“译署”,其官制仿照军机处。官员主要有大臣和章京。大臣一般分为亲王、 郡主、贝勒统领、军机大臣兼领、大臣上行走,章京分为总办章京、帮办章京、章京、额外章京。章京在大臣领导下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分设英国、法国、美国、俄国、海防五股及司务厅和清档房。总理衙门对同文馆、海关总税务司以及南、北洋通商大臣虽然不能直接管辖,但关系密切。其开始主管外交及通商、关税等事务,后来扩及筑铁路、开矿、制造枪炮军火等,总揽了全部洋务事宜。其权势与地位,凌驾于六部之上,颇似军机处。在总理衙门设立以前,清廷对外交涉由礼部、理藩院、鸿胪寺等机构办理。总理衙门成立后,清廷才开始有了专门的外交机构,尽管它带有半殖民地色彩,但毕竟标志着中国已进入近代意义上的外交行列。
在这以前,清廷还设有五口通商大臣(后改称南洋大臣)、三口通商大臣(后改称北洋大臣)、总税务司等。
由于总理衙门成为总揽一切“洋务”的中枢机构,从而引起清朝中央机关职权的变化。这一变化,在光绪戊戌年间刑部郎中沈瑞林的奏折中有一段详细记载:
凡策我国之富强者,要皆于该衙门为总汇之也,而事较繁于六部者也。夫铨叙之政,吏部主之, 今则出洋大臣期满,专由该衙门请旨,海关道记名,专保该衙门章京,而吏部仅司注册而已。出纳之令,户部掌之,今则指拨海关税项,存储出公费,悉由该衙门主持,而户部仅司销覈而已。互市以来,各国公使联翩驻京,租界约章之议,燕劳赏赐之繁,皆该衙门任之,而礼部主客之仪如虚设矣。海防事起,力求振作,采购战舰军械,创设电报邮政,皆该衙门专之,而兵部武库车驾之制可裁并矣。法律本掌于刑部,自各国以公相持,凡交涉词讼之曲直,悉凭律师以为断,甚或教案一出, 教士多方 袒护,畸轻畸重,皆向该衙门理论,而刑部初未与闻也。制造本隶于工部,自各国船坚械利,耀武海滨,势不得不修船政铁路,以资防御,迄今开办铁路,工作益繁,该衙门已设有铁路
矿务总局矣,而工部未遑兼顾也。是则总理衙门之事,固不独繁于六部,而实兼综乎六部矣。①
从这段记载看,清廷各部职权由此相对缩小,甚至名不副实,形同虚设, 总理衙门成为包揽一切的机构。所以,外国侵略者把它视为“帝国政府(指清廷)的内阁”,这表明清朝中央机构开始发生变化。
“新政”时期政权机构的变化
中国在甲午战争中的惨败,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的签订,使得朝野上下要求改革现状、挽救民族危机的呼声日益高涨,掀起了要求以改革现行政治体制为中心的维新运动。
从光绪十四年(1888)到光绪二十四年(1898),康有为先后七次向光绪帝上书,历陈改革政治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光绪帝下诏进行变法。在变法期间,他下令删改则例,裁汰冗员;取消詹事府、通政使司、光禄寺、鸿胪寺、大理寺、太仆寺等冗散重叠机构;设立矿务铁路总局、农工商总局、京师大学堂;准许办报馆、学会、商会、农会;改各省书院、祠庙为学校;裁汰绿营、用新法训练新军;推行保甲制度等等。这一系列改革和措施,遭到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抵制和破坏。然而戊戌 变法的失败,并不表明旧的政权体制照样能维持下去。随着义和团运动的爆发, 八国联军的侵华,《辛丑条约》的签订,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登上了政治舞台,向清皇朝发起猛烈进攻。清朝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命运, 被迫进行机构改革和宣布预备立宪。光绪二十六年(1901)底,清廷发布“变法”上谕,推行“新政”。三月,清廷成立督办政务处,作为规划“新政” 的机构。随后,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光绪二十九年(1903),设练兵处,划一全国新兵训练;成立财政处,谋求统筹全国财政,解决财政困难;设立商部,将矿务铁路总局并入。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立巡警部,统理全国警务;设立学部,管理全国教育。在这期间,先后裁撤东河河道总督,云南、湖北、广东三省巡抚及通政司,归并詹事府于翰林院,裁汰各衙门胥吏差役,停止捐纳买官,废除科举制度,设立学堂,派学生出国学习等等。
这一时期的新政,是对清朝政权体制的重大改革。通过这一改革,使清朝政权机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旧机构被撤销了,一些新机构设立了, 传统的六部、九卿的建制趋于瓦解。
“预备立宪”时期的官制改革
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廷宣布“预备立宪”,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政治,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五大臣回国后,向慈禧太后陈述了实行“宪政”的三大好处:一是“皇位永固”;二是外患渐轻;三是“内乱可弭”。清廷于七月十三日(9 月 1 日)宣布“预备仿行立宪”先从改革官制入手。同时,派载泽等编纂官制,命各省督抚派员参议,后又派奕、瞿鸿◻等总司核定。经过一番讨 论,由奕等议定一个改革朝廷官制的方案。九月二十日(11 月 6 日),清廷宣谕按照奕等厘定的新官制进行改革。(1)改巡
①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添裁机构及官制吏治》。
警部为民政部,户部为度支部,兵部为陆军部,刑部为法部,理藩院为理藩都,大理寺为大理院,都察院为都御史、副都御史,其中法部管司法,大理院管审判,都御史负责“纠察行政缺失,伸理冤滞”;(2)将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礼部,工部并入商部,取名农工商部;(3)增设专管轮船、铁路、邮政的邮传部;(4)内阁、军机处、外务部、吏部、学部以及宗人府、翰林院、钦天监、銮仪卫、内务府、太医院、各旗营、侍卫处、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仓场衙门等照旧不变;(5)准备设海军部、军咨处、资政院、审计院等①。除外务部官员缺照旧外,各部堂均设尚书 1 员,侍郎 1 员,满汉不分。这种改革,表面上仿照西方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体制,设立内阁(行政)、大理院(司法审判)和准备设立资政院(立法),实际上“大权统一于朝廷”,仍以军机处为“行政总汇”②。
在这次改革中,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即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所谓四级,即城乡■局(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所谓三审,即犯有笞杖罪、无关人命的徒罪及 200 两银价以下民事诉讼案件,由初级审判厅审判,不服,上诉到地方审判厅进行二审,不服,上诉到高等审判厅进行终审;徒、流、死刑由地方审判厅初审,不服, 由高等审判厅进行二审,不服,由大理院进行终审判决。高等审判厅不受理初审词讼案件,大理院负责二级终审及办理宗室、官犯国事重大案件和皇帝特旨交审案件。因此,刑部改为法部后,变为管理司法行政;大理 寺改为大理院后,变成最高审判机关。同时设立各级审判厅及总检察厅与各级检察厅, 都察院不再参预会审和稽察事务。稽察由总检察厅、各级检察厅行使,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近代化司法系统。
在改革中枢政治体制的同时,慈禧太后命奕等续订各省官制,进行地方政治体制改革。奕等拟订的《各省官制通则》,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 颁布。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各省按察使改为提法使,并增设巡警、劝业道缺,裁撤分守、分巡各道,酌留兵备道及分设审判厅,增易佐治员”。并由东三省先办,直隶、江苏两省择地试办,其余各省“均由该省督抚体察情形, 分年分地请旨办理,统限十五年一律通行”①。
在省辖区域,按“区划广狭,治理繁简”,将所属地方分为府、直隶州、直隶厅,各省原设直隶厅有属县的,一律改为直隶州。各府所属地方分为州、县,各直隶厅所属地方为县。并将各直隶州、直隶厅及州、县所管地方划分若干区,置区官 1 人,管理本区巡警事务。同时,将原设的分司巡检,一律裁撤。
“责任内阁”的成立
光绪三十三年(1907)秋,宣布在朝廷筹设资政院,命令地方各省筹设咨议局,同时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
宪政编查馆直属军机处,专管调查编定东西各国宪法材料和各省政治情
① 《光绪朝东华录》第 5 册,总第 5579 页。
② 《光绪朝东华录》第 5 册,总第 5579 页。
①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各直省官制先由东三省开办俟有成效逐渐推广谕》,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 1979 年版,第 510 页。
况,并负责草拟《议院选举法》、《宪法大纲》等有关 法律文件。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 年 8 月 27 日),公布《宪法大纲》。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11 月 14 日、15 日),光绪帝、慈禧太后先后死去。溥仪“入承大统”,以翌年为宣统元年(1909)。以光绪帝之弟、溥仪之父载沣为摄政王监国。载沣执政后,为巩固垂危统治,采取借“预备立宪”以笼络人心, 并乘机加紧集中权力于皇族的方针。他一方面通令颁布《厅、州、县自治章程》及《法院编制法》,要求务必在宣统元、二年各省成立咨议局、朝廷成立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另一方面,效法德国皇帝威廉·亨利统治办法,以皇族掌握全国军队统率权,削夺汉族军阀官员的权力,罢斥权势煊赫的袁世凯,自己代理陆海军大元帅,将军政大权掌握在皇族手里,以维持岌岌可危的统治。
宣统三年四月(1911 年 5 月),清廷慑于各方面的压力,不得不颁布《新内阁官制》,撤销军机处这一君主专制的权力中心,设立责任内阁。责任内阁由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各部大臣组成,“辅弼皇帝担负责任”。内阁会议由总理大臣主持,设政事堂为会议场所,规定颁布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的谕旨,须经总理、协理大臣会同有关部务大臣副署,涉及各部的事务,由全体阁员副署,才能发生效力。
新内阁体制,在总理、协理大臣之下,设丞 1 人,综理各务,所属有承宣厅和制诰、叙官、统计、印铸四局。新内阁设外务、民政、度支、学、陆军、海军、法、农工商、邮传、理藩等十部,各部尚书一律改称大臣。同时, 裁撤内阁、会议政务处、宪政编查馆,改礼部为典礼院、监务处为监政院、军咨处为军咨府,增设弼德院等。
至此,清廷中枢以新官制代替了旧官制。责任内阁的成员是:总理大臣奕,协理大臣那桐、徐世昌,外务大臣梁敦彦,民 政大臣善耆,度支大臣载泽,学部大臣唐景崇,陆军大臣■昌,海军大臣载洵,法部大臣绍昌,农工商大臣溥伦,邮传大臣盛宣怀,理藩大臣寿耆。在这些阁员中,满族贵族8 人,蒙古贵族 1 人,汉族官员 4 人,满族贵族 8 人中,皇族又占 6 人。因此,它是一个以皇族为中心的内阁,人们称之为“皇族内阁”。
皇族内阁成立后,遭到各方面的强烈反对,张謇、汤寿潜等人以各省咨议局联合会名义上书说:“以皇族组织内阁,不合君主立宪公例,请另简大员,组织内阁。”资政院也上奏称:“内阁应负责任,国务大臣不任懿亲” 等。这时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起义。清廷为了摆脱困境,只得取消现行内阁章程,解散奕为首的皇族内阁,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组织“责任内阁”。清廷军政大权全部落入袁世凯手中。
袁世凯掌握军政实权后,“一方面挟北方势力,与南方接洽;一方面借南方势力,以胁制北方”①。经过南北双方多次谈判,在革命党人妥协下,达成了协议。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2 年 2 月 12 日),清帝被迫下诏
退位。从此,结束了清朝 260 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
① 张国淦:《辛亥革命史料》,龙门联合书局 1958 年版,第 289 页。
第二节 太平天国的政权机构
天国中枢职官
太平天国最高领导者是天王。天王下设王、侯两等爵位。设 军师、丞相、检点、指挥、将军、总制、监军、军帅、师帅、旅帅、卒长、两司马等 12 级职官。最初职官不分文武,兼理军政。到咸丰三年(1853)定都南京后, 职官才进一步健全,开始将军政分开,分军师、丞相、检点、指挥、将军为朝内官,即中央官;分总制、监军、军帅、师帅、旅帅、卒长、两司马为守土官,即地方官。朝内官军师至检点既可以在中央政府任职,又可以领军出外作战和处理地方政务。王、侯可以世袭,职官不能世袭。丞相可以升侯, 侯可以升王,丞相升侯升王后,地位虽起变化,但职务不变或另授官职。
但是,丞相、检点、指挥、将军,只是一种官阶,不是具体职务。职务的大小主要根据所派工作的情况而定。如丞相官虽高,可是在中央政府中没有参加和决定政务的权力,如果奉命出征,则赋予独当一面的军政全权。
此外,东王以下的兄弟,都称国宗,后辈称国朝。国宗又有闲散和提督军务之分。国宗的官阶,一般与丞相相等。
太平天国职官,到咸丰六年(1856)天京事变后,发生了变化。先是王、侯的变化。咸丰六年(1856)天京事变前,太平天国只封了七个王,除南王冯云山、西王萧朝贵在战争中牺牲,豫王胡以晃病死于江西外,东王杨秀清、北王韦昌辉、燕王秦日纲死于天京事变,只剩下翼王石达开。天京事变后, “合朝同举翼王提理政务,众人欢悦”①。但天王对翼王主持政务,并不放心,封长兄洪仁发、次兄洪仁达为安、福二王,“挟制翼王”,使石达开被迫 出走,引起朝臣的不满。洪秀全不得已取消长兄、次兄的王爵,到咸丰九年
(1859)春再也没有封过王。同年,洪秀全的族弟洪仁玕到了天京,不到一月,封为干王,总理天国政务。洪仁玕虽是拜上帝会最早创始人之一,但未参加金田起义,未经历战争锻炼,不为朝中功臣所服。洪秀全为了平息功臣们的不满情绪,先后封陈玉成为英王,李秀成为忠王,蒙得恩为赞王。到同治元年(1862)以后,“日封日多,不问何人,有人保者俱准。⋯⋯无功偷闲之人,各有封王”①。甚至“由广东跟出来的都封王,本家亲戚也都封王, 捐钱粮的也都封王,竟有二千七百多王”②。由于滥加封王,不仅没有平息将士的不满,反而造成政治军事上“散漫不可制”③、指挥失灵的严重局面。
与王爵变化的同时,侯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太平天国前期,侯的地位仅次于王。后来,太平天国领导者为了固结众心,设置义、安、福、燕、豫、侯六等爵位,侯的地位大大降低。在六爵中,义、安两爵在咸丰十年(1860) 以前是一种很高的爵位,一般有功之臣才能得到封赏。后来“动以升官升爵为荣,几若一岁九迁而犹缓,一月三迁而犹未足。⋯⋯自兹以往,不及一年, 举朝内外,皆义皆安,更有何官何爵可以升迁地耶?”④从此,太平天国爵位
① 《李秀成自述》,《太平天国》第 2 册,神州国光社 1954 年 3 月版,第 792、830 页。
① 《李秀成自述》,《太平天国》第 2 册,神州国光社 1954 年 3 月版,第 792、830 页。
② 《黄文英自述》,《太平天国》第 2 册,第 857 页。
③ 李鸿章:《复彭雪琴侍郎》,《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 1。
④ 洪仁玕:《立法制宣谕》,《太平天国史料》,第 147—148 页。
愈封愈滥。
与此同时,官阶也相应地增多。大约在咸丰十年,六爵之上 又增设天将、朝将、主将、佐将等官职。
太平天国奉行“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姐妹之群”男女平等原则,在设立男官的同时,建立了女官。女官共分 10 级,即军师、丞相、检点、指挥、将军、总制、监军、军帅、卒长、管长,其中将军以上为中央执事官,将军以下一般是统率女营或管理女馆的官员。
天国中枢机构
太平天国在南京建立政权后,设立的中枢机构主要有天王府、东王府、北王府、翼王府、燕王府和豫王府。在各王府中,除天王府外,都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并置尚书进行管理,其中惟有东王府各部尚书颁发印信,余则不过胥吏。
太平天国政权组织,从各王府来看,天王府应是最高国务管理机关,但事实上并没有行使这一职能。这是由于东王杨秀清具有“代天父传言”的权力,其政治地位仅次于洪秀全,在永安诏令中又明文规定诸王“俱受东王节制”。定都南京后,并没有改变这一规定。所以,各级官员除奏谢恩赏文件直达天王府外,一切军政事务奏章都呈东王府,或者呈北王府、翼王府转呈东王府,由杨秀清裁决,有时韦昌辉、石达开也参加意见、议定,然后由东王或者杨、韦、石三人会衔上达天王,天王照准,通令全国全军执行。事实上一切军政事务的决策取决于东王府,因而东王府便成为太平天国实际上的最高国务机关。
天京事变后,洪秀全亲自主持政务,天王府才成为最高国务机关。因而又在天王府下增设六部,分管天国政务。其中各部主 要官员命名为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并在各部之前均冠以“殿前”二字。
咸丰七年(1857)石达开离天京出走,洪秀全乃设督率等官、为朝官之长,不久改为掌率。掌率设正、又正,副、又副,以蒙得恩为正掌率(原为督率),陈玉成为掌率,李秀成为副掌率,共同主持天国政务。咸丰九年, 洪仁玕到天京后被封为干王,一度停止的封王又恢复。这样,掌率变成了普通官职。洪仁玕封王后,并以军师身份主持朝政,形式上颇与东王杨秀清主持政务相似,实际上“自西(幼西王)以下听东(幼东王)令”①,并以幼东王为殿前转献官,一切奏章非经幼东王盖印不得呈天王,发令也由幼东王转颁。太平天国政治体制,开始转变成“所有权柄集中于天王”的制度。
由于太平天国后期设官封爵封王很滥,因而不像前期那样各王府下都设六部,而在众多王府中只有朝内重要王府设立六部。但在六部以外又设文正总提、文副总提、左右同检,其中总提前期也有,不过与这时的总提有所不同,是办理考试事务的官员。这时王府的六部官员也与前期大不一样,很少有人办公。
地方职官
① 《幼主诏旨》,《太平天国史料》,第 114 页。
太平天国建都南京以前,不注意建立地方政权,攻克的城镇随得随失。建都南京以后,开始注意到建立地方政权的必要 性。因此,太平军攻下镇江、扬州,在西征过程中,所克之地,派兵驻守,建立政权,以巩固胜利成果。在太平天国管辖的地区,废除清廷设立的道、州、厅等机构,陆续建立省、郡、县三级地方政府,委派官员进行管理。按照太平天国官制规定:郡设总制,县设监军。总制、监军由中央政府任命,不设监军的县,直隶于总制管辖。
由于太平天国始终处于频繁的军事斗争中,为了便于统一行动和指挥, 一般说,省、郡、县的行政首脑,大都由驻军首领或更高军事首脑担任,或者受他的领导和指挥。
天京事变后,地方职官随着天国职官的演变,也发生了变化。省行政首脑,出现了佐将、文将帅,或者不称文将帅而称管理某省行政事务官员。此外,还增设了一种又正、副巡察使的监察官。郡、县行政首脑,除仍为总制、监军外,县有时又出现一种佐将、又将帅、护军、大佐将等主持民政的官员。
太平天国后期官爵层次增多,王越封越滥,官愈来愈多,爵更难胜计, 郡、县地方行政官员都是有王号的王,这样便形成了郡难以节制县,省难以节制郡,中央难以节制地方的紊乱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形成行政上各自为政,军事上互不统率的严重局面。官制紊乱的恶果,表明太平天国政治制度的衰败。
乡官
太平天国基层政权组织是乡官。乡官的产生,大体采取选举、保荐、委派三种方式。在新占领区,一般由上级委派;在老占 领区,已建立乡官的地方,一般采取保荐、选举方式。按照《天朝田亩制度》规定:“每岁一举, 以补诸官之缺。”被保荐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遵守十款天条及遵命令;(2)“尽忠报国”;(3)“力农者”①。保荐程序先由两司马提出, “列其行迹”,然后层层上转,层层核实,最后上达天王,天王降旨决定。但是,目前尚未见到实施的记载。然而关于选举的记载却较多。在太平天国文献或清官方文件中,都有“赶紧举官”②,“举为乡官”③,“乡里公举军帅、旅帅”④等记载。太平军占领苏州后,李秀成饬令管理苏州民务的左同检点熊万荃选举乡官。但是,不论乡官采取何种方式产生,其人员“皆土著为之”⑤。
乡官的职权,由于战争正在进行,不可能完全按照《天朝田亩制度》的规定履行,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清查户口,编立门牌,收缴土地赋税,供应军需,处理诉讼,打击土豪劣绅,维持社会秩序,统率乡兵协同太平军侦察敌情和作战等。由于他们认真执行太平天国政策法令,“得操征调之柄,催
① 《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第 1 册,神州国光社 1954 年 3 月版,第 323 页。
② 《殿右八指挥杨札谕》,《太平天国史料》,第 131 页。
③ 《李秀成谆谕苏郡人民》。
④ 《伪官制·伪守土官乡官》,张德坚:《贼情汇纂》卷 3。
⑤ 隐名氏:《越州纪略》,《太平天国》第 6 册,第 769 页。
科理刑,皆专责成”⑥,乡官制在动员群众、组织群众、联系群众,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到了后期,乡官制在有的地区未能认真执行, 以致组织不健全,人员成分更为复杂,大都以“绅衿”、“绅士”、“富绅”、“乡耆”、“殷富者”以及“举、员、监”等担任乡官。
⑥ 《伪官制·伪守土官乡官》,张德坚:《贼情汇纂》卷 3。
第三节 民国初年的政权机构
南京临时政府
宣统三年(1911)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政府。
武昌起义,各省各地区纷纷响应,宣布成立军政府(或都督府)。随着形势的发展,客观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作为领导革命的中心。然而在组织中央政府问题上,出现了最早起义的武汉和同盟会本部所在地上海两个中心。两地几乎同时发出函电,邀请各省派代表商讨组织中央政府,经过频繁的电报、书信往返和激烈斗争,最终确定在汉口英租界召开“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井推举谭人凤为议长,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国家政治制度,采取总统制。但会议正在进行时,出现了新情况:一是武汉战争节节失利,武昌陷于清军包围之中;一是起义者于十月十一日(12 月 1 日)光复南京。于是会议改在南京继续进行。十一月初六日(12 月 25 日),孙中山回国。初十日,召开临时大总统选举预备会。十一日,进行正式选举。到会代表共 17 省,规定每省
只有一票投票权。选举结果,孙中山以 16 票多数当选为临时大总统。十二日, 在孙中山的提议下,代表会决议改国号为“中华民国”,改阴历为阳历,宣布 1912 年为中华民国元年。1912 年 1 月 l 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职。1 月 2 日,会议重新修订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增设副总统,将原 5 部增为 9 部。3 日,复选黎元洪为副总统,通过孙中山提出的国务员名单。至此,临时政府组成,宣告中华民国正式成立。
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体制,是仿效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由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系统所构成,即立法机关(临时参议院)、行政机关(总统、行政各部)、司法机关(中央审判所)所组成。但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只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中央审判所之权”,并未具体规定司法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因而南京临时政府实际是由行政和立法两部分所构成。
中央政权机关
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政权体制,大致可分为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直属机构和军事机构。
(1)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大总统的主要职责有:
- 统治全国之权与统率陆海军之权;(2)任免国务员、外交使节、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制定官制官规及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等权,但须经“参议院之同意”;(3)向参议院交议或提出咨询事件,行使复议权。即总统对参议院的议决,如不同意,可在 10 日内声明理由提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 2/3 以上的同意,仍执前议时”,必须执行①。副总统协助 大总统工作,大总统因故不能视事,受大总统的委托代理职权,因故去
①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 4、5、6、14、2、3 条,《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 1 月 29
日,第 1 号。
职时,得升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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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机关。据有关材料记载,大致有法制局(院),印铸、公报、稽勋三局。其中稽勋局是临时性的,它的主要任务是:“对于开国之役,调查应赏应恤之人,分别应赏应恤之等,详订应赏应恤之条”①,事毕即应取消,给赏给恤,具体任务,移归内务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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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各部(即内务、外交、陆军、海军、司法、财政、实业、交通、教育九部),为管理国家军政事务的执行机构,直隶临时大总统。各部设总长、次长各 1 人,分管该部工作。据有关不完全的材料记载,各部分别设局、司、处或厅、局或厅、司或处、司及直辖机构。司、局下分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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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机构,除了陆军、海军两部外,还有参谋本部、大本营、南京卫戍总督府等。
参谋本部是负责军令的机构,1912 年 2 月 6 日成立,由各省派员组成,
设总次长各 1 人,下设总务、陆地测量及 1 至 4 局。
大本营为元首兼陆海军大元帅的战时组织,全称“大元帅大本营”,系战时特设的最高指挥机关。下设兵站总监、兵站次监、作战局、兵站等。主要成员大都由参谋本部人员兼任。由于大本营系临时特设的军事最高指挥机关,据 1912 年 3 月 27 日《大总统令参谋本部裁撤大本营名目文》中说,“民国统一,战事终息,大本营名目,应即取消”②,可见成立时间很短,大概在3 月下旬 就撤销了。
南京卫戍总督府是统辖南京卫戍勤务的机关,设总督、参谋长管理全府事务。所谓卫戍勤务,除指一般警备外,并“监视卫戍区的陆军的秩序、风纪、军纪,保护各种陆军建筑”,“指挥区内驻屯军队,直接管辖区内宪兵、要塞等。遇有紧急情况时,得对不受管辖的部队径行命令,必要时,经与参谋部、海军部协商妥恰后,可调遣兵舰炮船”①。
立法机关
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为临时参议院。在临时参议院成立前,是武昌起义后组成的“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名义上是一般民意机关,实际上具有最高权力机构的性质。从宣统三年十月初五日(1911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一次会议起,到 1912 年 1 月 28 日临时参议院成立止,
共计存在 75 天,在完成建立共和制度初步任务后结束,其余未完成的任务由临时参议院继续完成。
临时参议院是按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设立的,是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省都督府派参议员组成,开会时每省 3 人中只有一
票表决权,议员用无记名投票选出正副议长主持会务。成立时议员为 43 人,
其中同盟会会员 33 人,革命团体贵州自治学社 1 人,与革命有密切联系的绅
士 1 人,立宪 派 8 人。同盟会会员林森、王正廷为正副议长。
临时参议院议事方法,一般“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对于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非有到会参议员 2/3 的同意,不得议决”。议决事
① 《大总统咨参议院设文稽勋局文》,《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民国元年)2 月 23 日,第 20 号。
②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 3 月 27 日,第 49 号。
① 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下册,中华书局 1984 年 5 月版,第 420 页。
项由临时大总统盖印,牵涉到各部或有关部,交各部或有关部执行。如议决事项临时大总统不同意,在 10 日内说明理由,交令复议。在复议时,到会议员 2/3 以上仍然维持原议,临时大总统必须交各部或有关部执行。
临时参议院职权,一方面议决暂时法律和临时政府预算、税法、币制、公债发行、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以及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和检查临时政府的出纳;另一方面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制定官制官规、任免国务员和外交使节,有同意权。
从上所述,可见,南京临时政府政权体制,仿效美国的总统制,但未完善,只有立法制约行政,司法则是一个雏型,而立法机关的议员又非选举产生,则为民主欠缺之处,但它毕竟冲破了君主政体的羁绊,开创了民主政体的先河。
地方政权机关
武昌起义爆发后,全国各地纷纷响应,宣布独立。但是,各地独立的情形有所不同,建立的政权机关也不一样,有的成立全省军政府,有的在某地成立军政分府或军政府。如湖南、湖北成立军政府,浙江宁波、江西九江、安徽合肥等成立军政分府,山西大同、山东登州成立军政府,等等。其中也有特殊,如广西南宁成立军政副府。军政副府按性质与地位和分府不同,仅次于省军政 府,全名为“省副军政府”。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由于“副都督陆荣廷‘驻节’南宁,而他又是拥有实力的人”的缘故①。随着起义形势的发展,有一些省的地区政权逐步统一成全省政权。如四川,最早起义地区是荣县,随着重庆、成都分别宣布成立军政府,后统一成四川军政府。成立军政府的地区相应地建立了政权机构,然而各地所建立的政权机构又不完全相同,如湖北类似总统制,福建类似内阁制等。
从武昌起义到南京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地方政权组织颇不统一,这清楚地说明,人们在探索推翻清皇朝后建立什么样的政权机制来巩固胜利的成果。1912 年 1 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统一各省所属行政各部名称, 2 月电令各省都督,将军政府行政各部改为司,“庶使中央各部与地方各部示有区别”②,开始着手统一地方政权机关。
民国初年成立的政权机关,是按照资产阶级共和制度设置的,具有近代意义的政权组织机制,但由于处在战争环境,各地方政权机构均各自为制, 颇为混乱。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正准备制定法规划一地方政权组织,刚刚建立的政权就被北洋军阀袁世凯所窃取,历史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
① 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下册,第 434 页。
② 《大总统令内务部分电各省都督所属行政各部改称为司》,《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 2 月 9 日,第
1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