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子口税制度
子口税制度的建立
子口税制度是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产物。当时以海关所在口岸为“母口”, 内地常关、厘卡所在地为“子口”。
早在鸦片战争时期,英国当局就注意到子口税问题。道光二十年三月二十四日(1840 年 4 月 25 日),巴麦尊致懿律等训令中,曾希图在条约中规定英国货物由中国一省转运另一省时,免除内地税捐;此要求若不能实现, 便在条约中规定:“货物自一省转运另一省时所另行加征之税捐,总共不得超过此等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或相当于此等货物进口时已缴纳之税之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①
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英《南京条约》第十款对子口税作了一项含糊的规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几]分。”
②由于该条款并未说明子口税的应征确数,且不包括土货出口在内,因此该条
约规定对清地方内地税捐的征收未起实际限制作用。
促使列强完善子口税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咸丰元年(1851)后厘金的出现。厘金的征收是奉旨核准的,但其税率和征 收方法却听由各省当局处理。作为一种新的广泛流行的国内贸易征税制度,厘金成为列强对华贸易的障碍。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列强通过《天津条约》对子口税作出了新的规定: 外商“已在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①。
咸丰十一年(1861),署总税务司赫德首次进京与总理衙门会谈时,特禀呈“子口税”清单,他以子口税“无所甚难征收”为理由,提出征收子口税的具体办法。赫德建议,在货物流通之总路应设关卡,“土货未曾完纳子口税,应留在卡内而不准过,洋货未曾完纳子口税,应留在卡外而不准过”②。五月三十日(7 月 7 日),奕在奏折中表示,“此项子税,既为条约中应行之事,且系内地税,可以不扣二成,应令南北通商大臣妥筹办理”。随即奉旨正式实行③。
子口税制度与国内外贸易
- 子口税制度与洋货内销。
由于子口税制度的实施,洋货内销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为,洋
①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 2 册,第 811 页。
②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1 册,第 32 页。
①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1 册,第 99—100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 8 册,第 2927 页。
③ 同上书,第 2917、2925 页。
货在口岸完纳了固定而又微少的子口半税后把货品 运至目的地,就可以免纳以往较重的内地税;于是华商立刻愿意购买大批洋货,转售到内地城市和乡镇。洋货从此充斥中国城乡市场。如,从同治年开始,在镇江“洋布的惊人销量主要是因推广子口税制所提供的便利而获得的”;河南与山东的商人, “他们为现行子口税对货运的便利所动,遂到镇江试行直接贩运(洋货)到自己的家乡去卖”;糖和市布这两种货物,在子口税保障下,几乎已经深入安徽及其邻省的每一角落。“这种贸易的增长要大大地归功于这个税单,它使得运至内地市场的洋糖价格远低于土糖价格。因为土糖要完纳 31%的税课。”①福州在同治末年,已“广泛领用子口单”。中法战争前后,外商认为子口税制度下洋货内销的增长,成为芜湖“口岸发展的最好的标记之一”。②
- 子口税与厘金。
子口税的实施,无疑是对厘金制度的猛烈冲击。但由于各省厘金局卡遍布各处,对外商赴内地采购土货出口,仍不免发生抽收厘金的事实。例如, 贵州、四川、湖北的地方税局曾发生互不承认别省税局所签发的外商购货运照因而重复课税的事实。同时,各地税局厘卡不顾外商有无海关发给买货报单、一概征税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③。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某些地方当局有意把厘金减低到接近子口税的税率,“商人为了避免各关卡税吏因发现货物备有子口税单而常加以细小的麻烦和羁留,便宁愿完纳稍微高一点的厘金。直到甲午战争前后,厦门申请子口税单的数目,决定于地方税税额和地方税关执行任务的效率和速度。“如果地方税税额轻微,官吏征税的效率高, 检验和批准货物的时间迅速,申请子口单的数目就少。”①
同治八年九月十九日(1869 年 10 月 23 日)中英签订《新定条约》(十六款)及《新修条约善后章程》(十款),承认外商将土货运至海口沿途所纳的税厘与子口税比较,多退少补。中英《新定条约》规定:“英国允:英商照章领照,赴内地置土货,运赴海口,沿途逢关纳税、遇卡抽厘。中国允: 此项土货如系出口运往外国者,一年之内,准将沿途所纳税厘与子口半税银数比较其多余者,照数发还;若报明出口复进口,多则毋庸给还。”《新修条约善后章程》规定:“英商自内地运土货到最后子口,该商应赴该口税务司处报明遵验,将报单呈关存查。倘十二个月内原土货运往外国(香港不在其内),除照纳出口正税外,其应交之半税准将该货交过沿途税厘扣算,少则饬该商补足,多则由该关给还。如报明出口复进口,多则毋庸给还。”② 但上述条约未经英国政府交换批准,因此无效③。
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四日(1902 年 9 月 5 日),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即《马凯条约》)签订。该约规定,洋货运入内地及土货运经海口输出, 在国内一律免纳厘金,而以“加税”的方法作为弥补,进口洋货所加抽之税不得过于“进口正税一倍半之数;此项进口正税及添加之税一经完清,其洋货无论在华人之手或在洋商之手,亦无论原件或分装,均得全免重征各项税
①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 2 册,第 823 页。
② 同上书,第 826—827 页。
③ 彭雨新:《清代关税制度》,第 38 页。
①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 2 册,第 836 页。
②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1 册,第 308—312 页。
③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 245 页。
捐,以及查验或留难情事;至出口土货所纳税之总数不得逾值百抽七五 之数”①。但这种“裁厘加税”的方法由于遭到清地方政权的反对,亦由于列强之间的矛盾,仍然没有实现②。
1931 年,子口税与厘金同时废止。
- 子口税制度下的华商。
子口税制度实行后,中国商人仍须“逢关纳税,遇卡抽厘”,民族工商业因而受到严重压抑。外商为了扩展对华贸易,委托华商代销代购,把子口税单交给中国商人。于是,一部分华商向外商买得半税单,以图减免厘金税捐。从同治年起,“子口税单的买卖,其重要性几乎达到足够使它本身成为一种交易”③。洋商因此坐收华商之利,“流弊遂不可究诘”④。光绪二年(1876)中英《烟台条约》规定,洋货运入内地请领半税单,“不分华洋商人均可请领”,但土货出口仍禁止华商享受子口半税之特惠⑤。这种规定,显然为列强商品输入内地提供了更有利条件,并未根本改变华商的地位。
更离奇的是,由于规定土货经由香港运送它口时,亦作为洋货课税,得享有子口税之特权;于是,华商设法将土货有意经由香港转入内地,冒充洋货输入。例如从同治、光绪之际开始,“所谓的洋糖,绝大部分都是中国生产的,主要产于广东省和台湾;称之为洋货,并按洋货进口,为的是可以凭子口单运往内地,因为来自香港就作为真正的洋货处理”⑥。又如,西江农民所产烟草大部在广 东北部消费,“若将烟草直接运往消费地点,则需纳为数额颇多的厘税,于是华商就先把烟草运往香港,然后再自香港运回,作为洋货进口,这样,华商就可得到子口单而把烟草运往目的地”①。可见,子口税制度加深了华商对洋商的依赖。总之,由子口税制度“而滋生的不正当行为和违法行为,真是多如牛毛”②。
①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1 册,第 103 页。
② 彭雨新:《清代关税制度》,第 39 页。
③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 2 册,第 838 页。
④ 同上书,第 842 页。
⑤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1 册,第 349 页。
⑥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 2 册,第 831 页。
①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 2 册,第 842 页。
②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 182 页。
第四节 近代海关与关税制度对晚清政局的影响海关与海防
近代半殖民地海关制度的建立,对中国海防发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外籍税务司制度的实行,使中国海防要地完全暴露在侵略者面前。更有甚者, 总税务司李泰国、赫德等还直接插手清廷筹办海军的活动,谋图窃取中国的海军大权。
同治初年,赫德与李泰国导演了轰动一时的阿思本舰队事件。咸丰十一年(1861)赫德在京与奕讨论镇压太平军“制胜之方”时,首次“论及购买外国船炮之事”③。随后,赫德等人将清廷步步诱入圈套。在经费问题上, 奕起初担心外国会因此向清方敲诈一笔巨款,赫德却说,若用小火轮船十余号,其费不过数十万两,鸦片税厘“岁可增银数十万两,此项留为购买船炮,亦足裨益”④。同治元年 (1862),当清廷正式决定向英国购买舰船之后,赫德借故猛增加价,购买轮船需银 81 万余两,加之雇用洋员等费,“通计需银一百五六十万两”①。在雇用洋员问题上,咸丰十一年赫德在初议时称道:轮船驾驶之法,可雇华人随时学习,“亦可雇用外国人两三名,令其司舵司炮”②。其后,赫德又进而提出雇募外国官兵船户管轮水手等人“多至数百名”③。同治元年(1862),赫德向清廷通报雇用洋人统带各船“武员姓名, 系实纳阿士本,所有各船柁工炮手水手,及看火人等,均由该员雇募以专责成等语”④。同治二年(1863),“接手管理”购舰事宜的李泰国抵京向清廷宣称,所购轮船大小八只,“以英国总兵阿思本为总统,其余弁兵共六百余名。并代中国与阿思本立有合同十三条”⑤。李泰国“竟想控制关税作为财源,控制舰队作为权力工具,以便强迫中国政府采用他所提议的一切办法”⑥。由于阿思本舰队遭到地方督抚的强烈反对,并引起国际列强之间的争议,清廷方决心白费巨款将舰队遣散。
自从阿思本舰队解散后,赫德仍企图控制清廷筹建海军的活动。同治十三年(1874),李鸿章依靠赫德向英国阿摩士庄厂定造舰船,赫德乘机向李鸿章推荐一种称为“蚊子船”的小型炮舰,并“力劝中国用蚊船”作为海军的主力舰船。福州船政监督日意格指出,赫德目的是使“船政工程渐废”, “使中国水师永无兴日”⑦。后来连李 鸿章也不得不埋怨道:赫德“于治兵实门外汉也,前在英厂购蚊船数只均系铜片镶做,岁须两修,蚊船吃水仅八尺”①。购买蚊子船,致使清廷再次虚糜巨款。
③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 4,第 9 页。
④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 8 册,第 2915—2916 页。
①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 4,第 10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 8 册,第 2915 页。
③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 4,第 10 页。
④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 7,第 31 页。
⑤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 21,第 2 页。
⑥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 155 页。
⑦ 《海防档》,乙编,第 857 页。
① 《李文忠公办海军函稿》卷 1,第 2 页。
光绪五年(1879),赫德向总理衙门条陈试办海防章程,并毛遂自荐, 请清廷任命他为“总海防司”。南洋大臣沈葆桢以“中外人员共事不易,且以赫德揽权为虑”,坚决予以抵制;加之李鸿章也表反对,“而赫德总海防司始作罢论”②。
赫德总揽中国海军大权阴谋未能得逞,便改变手法,设法让英国军官琅威理进入中国海军。光绪八年(1882),“赫德已为一个琅威理上校谋得了提督下面的主要职位”③。光绪十六年(1890),北洋海军提督丁汝昌暂时离职,琅氏坚持在丁离职期间,北洋舰队应由他以副提督资格负责,未获李鸿章允准,琅氏愤而辞职。光绪二十年(1894)中日黄海海战之后,赫德又运动琅威理回华执掌海军大权,因琅提出须由光绪帝颁给海军最高职衔等苛刻条件,此议遂作罢。
由上可见,在海关总税务司李泰国、赫德等人的干预和影响下,中国近代海防的建设遭受了相当严重的损害。
海关与外交
从帮办税务制度酝酿产生之初起,半殖民地化中国海关制度与晚清外交就密切相关。咸丰八年(1858),李泰国以司税身份 参加《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的谈判,首开了海关外籍人员插手外交活动的恶例。李泰国任总税务司以后,便企图“要不受约束地控制着关税的征收和帝国的外交政策”①。赫德接任总税务司之后,公开以“顾问”身份,广泛插手清廷的各种外交活动。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维护列强利益,插手中外纠纷和战争的调停。
同治十年(1871)天津教案发生后,赫德帮助法国胁迫总理衙门②。同年崇厚为此赴法“道歉”,赫德派其妹夫法籍税务司吴秉文(A.Huber)等随同崇厚赴法。
光绪元年(1875),总理衙门就处置“马嘉理案”征询赫德意见,赫德为此呈递一份“节略”,提出一系列有利于英国的具体意见。随后还插手此案的谈判,促成签订了使英国获益甚多的《烟台条约》③。
中法战争后期,赫德派税务司金登干赴巴黎与法国秘密磋商和款。光绪十一年二月(1885 年 3 月)中国军队获镇南关大捷,法国茹费理内阁倒台, 金氏赶紧于二月十九日(4 月 4 日)签订了使中国蒙受屈辱的《中法停战条件》。与此同时,天津德籍税务司德璀琳(G.von Detring)也撮合李鸿章和法国水师总兵福禄诺订立《简明条款》。尔后,赫德又一手操纵了正式和约的签订。由于赫德“调停有功”,清廷赏赐他双龙二等第一宝星和赏戴花翎。法国政府授予他“荣誉勋位武官勋章”。
第二,插手各种不平等条约的谈判。
近代史上,中外间许多重要不平等条约的谈判,均有外籍总税务司或税
② 《洋务运动》第 2 册,第 439 页;《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 211,第 11 页。
③ [英]季南:《英国对华外交》(许步曾译),第 222 页。濉肪*211,第 11 页。
①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 2 卷,第 48 页。
② 费正清等整理:The I.G.In Peking,卷 1,第 58 页。
③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 2 卷,第 335—336 页。
务司的插手。例如:
咸丰八年(1858),李泰国参加《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的谈判。
咸丰十一年(1861),赫德协助英公使卜鲁斯订立《长江各口通商暂行章程》(十二款)及《通商各口通共章程》(五款)①。
同治元年(1862),赫德在英驻汉口领事金执尔配合下,与湖广总督官文订立《长江通共章程》(十三款)②。
光绪二年(1876),赫德充当李鸿章助理,促成《烟台条约》的订立。光绪十一年(1885),赫德与金登干、德璀琳操纵了中法和约的谈判。光绪十二年(1886),在赫德插手下,清廷与英国签订了中英《缅甸条
约》,承认英国统治缅甸。
光绪十三年(1887),金登干代表清廷签订中葡《里斯本会议草的》, 迫使清廷接受葡萄牙对澳门的侵略要求。此外,如光绪十九年中英《藏印条约》、光绪二十七年(1901)《辛丑条约》、光绪二十八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等许多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总税务司或一些外籍税务司都在其中发生了关键作用或恶劣影响。
第三,插手清廷派出使团的活动。
同治五年(1866),赫德请假回国。在他建议下,总理衙门派 斌椿率同文馆学生一行 5 人随赫德赴英、法等国考察。此为清廷派员赴欧之始。赫德特派英籍海关帮办包腊(E.C.Bowra)和法籍帮办德善(E. de Champs)陪同“照料”斌椿出使欧洲①。此后,赫德等插手清廷派出使团的活动更加频繁。
第四,代表清廷参加国际博览会。
晚清国际展览会全由海关派员代表中国参加,借此兜揽中国土产的销售市场,以便外商获利。例如:同治十二年(1873),英籍税务司包腊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奥京维也纳博览会。光绪四年(1878 ),英籍税务司贺壁理
(A.E.Hippisley)代表中国参加巴黎博览会。光绪三十一年(1905),比利时籍税务司阿里嗣(J.A.van Aalst)任中国参加列日(Liege)博览会委员, 等等。此举除了有替外商开拓商业利益的目的外,也有侵占中国外交权的用意。
由上可见,海关外籍人员从各方面影响和左右了晚清的外交政策和活动。
关税与晚清财政
近代关税成为清廷的重要财源。李泰国与赫德创立、推行帮办税务制度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以关税为诱饵。咸丰十一年(1861),赫德首次与总理衙门会谈时,为确保在新开各口迅速设立新关,便向奕许诺,通商各口每年可征收洋税银两“通共一千零六十八万两”②。
近代关税额增长的速度是很快的。鸦片战争前,粤海关每年税收约白银
①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 2,第 20—26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 7,第 22 页。
①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 2 卷,第 203 页。
② 《第二次鸦片战争》第 5 册,第 504 页。
100 万两左右。到同治三年(1864),各口海关各项税收达 787 万余两;同
治十年(1871)达 1120 余万两;光绪十三年(1887)达 2050 余万两(包括
鸦片厘金)①。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廷财政岁入约 8800 万两,而其中
海关税收就占了 2300 万两②。
关税在晚清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及外交等方面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归纳起来,清廷关税的用途主要表现如下几方面:
第一,用于镇压人民群众斗争的军费开支,例如关税就成为清廷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重要经费来源。
第二,近代海防经费基本取源于关税。例如阿思本舰队的经费开支;其后各省舰船的购进,各种海防设施的设置,均依赖于海关税款。
第三,为近代教育提供经费。如京师同文馆与粤省同文馆,向在海关船钞项下开支。福州船政局马尾前后学堂的各种经费支出,及其所派历届出洋留学生经费支出,均由海关税款提供。
第四,为洋务派某些企业提供筹办资金。如全国最大造船厂——福州船政局,其由创办到发展长达数十年过程中,各项资金与经费基本依赖于海关税款的拨给。
与此同时,西方资本主义从未放弃过对中国关税的劫夺。其掠夺方式主要有三种:
其一,以关税支付战争赔款。咸丰十年(1860)起,清廷为支 付英法等国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勒索的赔款,便允准列强要求,以海关税收总额的五分之一按季摊付。从此,海关总税务司署便成为偿付列强历次赔款的“出纳机关”①。
其二,关税成为外债的担保品。各种外债的担保品主要是关税,仅一小部分是厘金及其他收入。甲午战争之前,在清廷关税收入中,按照历年海关报告计算,支付外债本利的款额平均约占 15.8%,最多的一年(光绪十八年, 1892)占 19.6%②。甲午战后,在支付军费和巨额赔款的压力下,清廷大借外债,这些外债利息高、折扣大,大都以关税为担保。其结果,不仅使列强最大限度地劫夺税款,而且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国海关行政的控制。例如光绪二十二年(1896)及光绪二十四年英德借款合同规定,至借款清偿之日为止, 前者定为 35 年,后者定为 45 年,在此年限内,清廷不得变更海关行政组织。辛亥革命时期,列强又以维护债权为借口,进而夺取了关税保管权。
其三,海关外籍人员通过高薪等方式侵吞巨额税款。
早在咸丰十一年(1861),赫德呈总理衙门“通商各口征税费用”清单, 即要求对海关洋员实行高薪制。其中支付税务司年薪银 6000 两;副税务司年
薪银 3600 两;帮办年薪银 1800 两;总税务司本人年薪高达银 12000 两。而
海关的中国差役,年薪仅银 72 两。以支付洋员薪俸为主的这笔海关“征税费用”,每年需银“五十七万五千三百三十二两”③。此数约占税款收入总数的十分之一。此费日后有增无减,光绪二年(1876),增加到 109.8 万余两;
①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 2 册,第 801 页。
② 《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第 65 页。
①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 3 卷,第 425 页。
② 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第 5 页。
③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 8 册,第 2942 页。
光绪十四年(1888)增加到 173.8 万余两;光绪十九年(1893)增加到 185.8
万余两;光绪二十四年(1898)增至每年为 316.8 万两。①
总之,近代关税对晚清的财政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关税在促进中国近代化方面起过一定作用;但另一方面,关税又成为清廷镇压人民的经费来源,并成为列强的掠夺品。“关税收入与外债的关系,和关税在政府财政收入所占巨大比重,一方面使国内外反动势力常利用关于关税收入的谈判, 达成政治上的妥协勾结;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旧中国的历次进出口税则都只能是财政税则而不能成为保护税则。”②
近代收回海关行政与关税自主权的斗争
中国人民为收回海关行政与关税自主权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和努力。近代中国早期维新思想家是这方面斗争的先驱。
咸丰六年(1856),容闳曾在江海关翻译处谋得一职,他不能容忍海关主权被外人把持,某日当面向英籍司税李泰国提问:作为华员,将来“亦能升至司税之地位乎?”当李泰国答复“绝不能有此希望”时,容闳即责问道: “中国人为中国国家服务,奈何独不能与彼英人享同等之权利,而终不可以为司税耶!”于是愤然辞职,以示抗议③。
其后,许多维新思想家都发出了收回海关自主权的呼吁。如进步思想家陈炽在《庸书》中指出:“天下事,利之所在,即权之所在,不可轻以假人者也”;揭露赫德“阴持朝议”、“左袒西商”、“心怀鬼蜮”的种种行为①。钱恂在《通商综核表序》中大声疾呼:“呜呼!何以堂堂中国曾不倭若,以天下利权授之外人之手,而使坐长好利,以笑中国之无才哉!”他还主张学习日本,“日本初聘西人协理(海关),今则全换土人,不用西人矣”;中国“渐裁外人而使代之,我华人皆知奋勉,次第迭更,不十年而各关皆无外族矣”②。
光绪二十六年(1900)义和团运动,对洋人把持中国海关主权表现了鲜明的民族立场。愤怒的义和团群众攻毁了北京总税务司署。赫德逃入英使馆, 组织使馆人员及海关洋员对抗义和团,“邮政总办被炮伤故,及稽查各口帐目税务司、副税务司二员受重伤”③。赫德不得不承认,义和团是“爱国组织”
④。
二十世纪初年,在民主革命运动推动下,清廷被迫实行某些改革。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特设税务处,所有各海关所用华洋人员统归税务处节制。此举引起列强不安,英国首先抗议。清廷被迫又向列强表明,税务处
①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 3 卷,第 414—415 页。
②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 3 页,“中译本序言”。
③ 容闳:《西学东渐记》,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1 年 1 月补译本,第 35—36 页。按:译文中将司税作总税务司,今予改正。
① 陈炽:《庸书·外篇》卷上《税司》第 35 页,引自《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 2 册,第 933—934
页。
② 郑观应:《盛世危言》卷 3,第 4—7 页。引自《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 2 册,第 937—938 页。
③ 《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第 24 页。
④ 同上书,第 6 页。
的设立,海关统辖关系虽然变更,但其内部组织并不变动,列强非难遂告平息。但税务处的设置,赫德的地位“毕竟受到了一个严重的打击”⑤。宣统三年 (1911)邮政由海关分离移归邮传部管辖,也可视为是收回利权运动的结果。
辛亥革命的发展将收回海关与关税自主权的斗争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武昌起义爆发后,孙中山于 11 月与巴黎《政治星期报》记者的谈话时表示,革命“新政府应将海关税则重行编订,务使中国有益,不能徒使西商独受其利”
①。1912 年 5 月 30 日,宋教仁也提出,“海关税亦速由中央政府派专员监督”
②。虽然革命党人的上述主张由于袁世凯窃取政权而未能实现,但收回海关主
权的正义呼声日益高涨。
1919 年,中国在巴黎和会上,首次正式提出要求恢复关税自主权。在中国人民强烈要求下,1925 年 10 月在北京召开了关税特别会议,以谋求修订税则和讨论关税自主问题。1928 年下半年,中外关税谈判继续进行。同年, 中国与西方 11 个国家签订了中国恢复关税自主的协议。其后,中国虽然逐步实施了自主关税,修订并提高了税率,但海关行政仍基本上控制在外国人手中。直到新中国成立,海关与关税自主权才算彻底收归中国人民手中。
⑤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 3 卷,第 433 页。
① 《孙中山全集》第 1 卷,第 561 页。
② 《宋教仁集》下册,第 39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