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行的设置与制度化规范化

牙商是指旧时集市贸易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并抽取佣金的中间人,也叫牙人、牙行、经纪、牙侩、驵侩等,牙商的起源很早,汉代称说合牲畜买卖的牙商为“驵会”。

唐朝发展到各种买卖,唐末以后,营业范围扩大,牙商众多,才有行会组织“牙店”,或称“牙行”,负有代官府监督商人纳税之责任。

明代有官牙、私牙之别。官牙由政府指定,私牙也须政府批准并取得印信文簿后始得营业。明代商书《士商类要》中写道:

买卖要牙,装载要埠。买货无牙,秤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所谓牙者,别精粗,衡重轻,革伪妄也。

明初政府曾一度禁牙,下令:

天下府州县镇店去处不许有官、私牙,敢有称系官牙、私牙者,许邻里坊厢拿获赴京,以凭迁徙化外。两邻不首,罪同。

但牙人在商品交换换中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明代中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牙人的活动逐渐得到政府的正式承认。景泰年间收税时则已列有“牙钱”,嘉靖时的“市易法”更明文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准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

明中叶以后,不仅城市商埠设有牙行,很多地区的乡村集市也设牙征税。如嘉靖年间,山东莱芜县城和乡集均设有斗秤牙行,共计208名。

乐陵县集市原设有“斗秤牙行各色共六十六名”,每名每月纳银一钱,共征银79两。万历年间“有新立集场,续添三十名”,增加税银36两。”

河南彰德府在万历年间查议各州县“市集繁简,贸物多寡,分为等则”,定立立各行户税额。

也有的地区集市牙行、牙税兴废无定,似尚未形成定制。如福建福安县富溪津市,距县城15千米,“明设巡拦,复改设官牙以平贸易,择公慎者为之。万历年间废除,但是商贩之间有诸多不便之处,于是,到了万历后期,又重新恢复了官牙的设置。

牙行之设本为评定物价,主持公平交易,有促进商品流通的积极作用。然而利之所在,弊亦由此而生,不法奸牙借抽税为名中饱私囊,成为集市的一大弊端。

如嘉靖年间广东东莞牙人卢孟吉“违例用强抽收圩税”,五年得银800余两,却瞒报为78两。大埔县三河坝市乡宦曾某滥收商税,致“商民走讼”。

清初,牙行之弊较明代更为厉害,往往导致“商贾裹足”。这一状况引起抚按大臣的严重关注,康熙年间起各地陆续下令清查整顿。

设立义集,或将原有的集市改为义集,也是地方政府扼制牙行之弊的一项措施。各地义集既有官府设立,也有乡绅所为。如山东恩县的惠民、复兴、贸迁等十集均为康熙年间县令陈学海所立义集,“俱用义斗义秤,禁牙侩抽税,民甚便之”。

牙行之弊并非一省一地所独有,各地大致皆然,故雍正年间清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牙行进行了整顿,雍正时期,户部将各州县颁发牙帖的权力收归布政司,以杜地方官与地棍朋比为奸。

后来,雍正皇帝又重申这一规定,并下令各州县将牙行定额,除新设集市之外,只准在原额之内退帖顶补,不得额外增加行数,从而扼制了牙行无限度的增设,1733年雍正皇帝上谕如下:

各省商牙杂税额设牙帖俱由藩司衙门颁发,不许州县滥给,所以防增添之弊,不使殆累于商民也。近闻各省牙帖岁有增添,即如各集场中有杂货小贩向来无藉牙行者,今概行给帖,而市井奸牙遂恃此把持,抽分利息。是集埸多一牙户商民即多一苦累,甚非平价通商之本意。

著直省督抚饬令各该藩司因地制宜著为定额,报部存案,不许有司任意增添。嗣后止将额内退帖顶补之处查明给换。

再有新开集场应设牙行者,酌定名额给发,亦报部存案。庶贸易小民可永除牙行苛索之弊矣。

乾隆皇帝登基之后,又下令对各地集市税收进行清理整顿,凡属额外苛索或重复征收者“全行禁革”,乾隆初年各省督抚陆续核查奏报。

上述一系列的清查整顿和定制,虽不能完全杜绝牙行之弊,但多少扼制了牙行的负面作用,使集市贸易得以正常发展。同时,通过一系列的整顿,各地集市的牙行设置与管理基本制度化、规范化了。

[旁注]

彰德府 是安阳特定时期的历史称谓,1192年升相州为彰德府。元改为彰德路,属中书省。明初复为府,改属河南布政使司,这是安阳沿革史上一大变迁。1369年改中书分省为河南等处行中书省,后又改行中书省为布政使司。从此彰德府属下各县改属河南,至清沿袭不变。

乡绅 古代社会一种特有的阶层,主要由科举及第未仕或落第士子、当地较有文化的中小地主、退休回乡或长期赋闲居乡养病的中小官吏、宗族元老等一批在乡村社会有影响的人物构成。

户部 古代官署名,为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六部之一,长官为户部尚书,曾称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户部尚书掌管全国土地、赋税、户籍、军需、俸禄、粮饷、财政收支的大臣,明代为正二品,清代为从一品。

上谕 最初是由军机大臣起草,乾隆后逐渐改由军机章京拟草。其撰拟过程是先由皇帝召见军机大臣,商讨应发上谕的要点,称作“召对”。召对完毕,军机大臣们回到值房,或亲自或令军机章京撰拟成稿,誊清后再由军机大臣送呈皇帝审阅,称作“述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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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牙行承充、退顶的手续,《武定府志》记载较为详细:

一是承充牙行,必须“查系殷实良民,本身并非生监者,取具邻佑及同行互保,各结详,给帖纳税,由布政司钤盖印信颁发,不许州县滥给”。

二是“如额内各牙遇有事故歇业及消乏无力承充者,官令退帖,随时另募顶补,换给新帖,总不得于额外增长”。

三是“其有新开集场必应设立牙行者,确查结报转详换给”。不久,清朝廷又制定了牙行5年编审,更换新帖的规定。